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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部优质工程评选办法.docx铁道部优质工程评选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执行国家《质量振兴纲要》、落实“百年大计、质量第一”方针,鼓励施工企业、勘测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加强铁路工程建设管理,提高工程质量和经济效益,争创优质工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铁道部优质工程,是企业质量信誉和资质考核的重要依据。为切实搞好这项工作,一般每年评选一次,设一等奖和二等奖。每年的申报截止日期为3月31日。 第三条 铁道部优质工程评选工作由建设管理司负责。申报、初审等具体事宜由中国铁道工程建设协会(以下简称建设协会)承办。优质工程的评选,经部优质工程评审委员会审定后,由部批准发布。
第六条 申报部优质工程的项目,施工企业必须在开工前制定创部优规划,并报建设协会一份备案。施工中严格质量管理,内业资料齐全质量监理、监督等手续齐备。 第七条 申报部优质工程的项目,必须保证工期,不得超过批准的概算,不得超出批准的建设规模和标准。 第八条 申报部优质工程的项目,必须是获得局级优秀设计和局级优质工程的项目,且工程质量、施工技术、施工工艺等均应达到全路先进水平。 第九条 建设项目建成后应经过一个不少于一个冬、雨季考验,并以竣工验收方可申报部优质工程。 第十条 下列工程不得申报部优质工程: 1、竣工后主体工程大部分被隐蔽的工程; 2、保密工程; 3、竣工验收三年后的工程;
4、由于设计、施工原因存在质量隐患的工程; 5、由于施工质量问题造成人身死亡事故的工程;主体部分发生重大质量事故(另以加固、补强合格)工程;发生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重大质量事故的工程。 第十一条 工程质量标准: 铁路工程:经部授权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定的质量等级,单项优质工程,工程质量必须优良;综合优质工程,其主体工程质量必须达到优良,单位工程及附属工程必须全部合格。一等奖的优良率应达到 95%以上,二等奖的优良率应达到90%以上。 房建工程:经部授权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定的质量等级,一等奖的优良率应达到 60%,二等奖的优良率应达到50%。 路外工程:按项目管理隶属关系经项目所属部门或项目所在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定的质量等级,其优良率同路内工程。
第十二条申报部优质工程,必须提交下列资料: 1、《铁道部优质工程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样式附后)一式两份; 2、工程承包合同(含监理合同)及竣工验收证书复印件各一份; 3、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项目记录复印件一份; 4、局级优质工程和优秀设计证书复印件各一份; 5、工程主要部位(必须有主体结构部分)照片至少10张; 6、工程质量管理和保证体系及有关技术措施等资料; 7、隐蔽工程检查证、工程试验检验单、质量评定表、材料和构配件及设备出厂合格证明等内业资料(本款各项材料可不上报,在对工程项目进行现场复验时检查)。 第十三条 部优质工程申报 1、申报部优质工程,一般应由施工企业申报。 2、工程、建筑、通号总公司和铁路局(含广铁(集团)公司,以下同)所属施工企业申报,填写《申报表》,收集整理齐全各项资料,按隶属关系报所属总公司、铁路局进行预审。预审单位审查同意者,在《申报表》“上级主管单位审查意见”栏签署意见并盖章后,连同其它申报资料报到建设协会。 3、其他部属施工企业申报,填写《申报表》,收集整理齐全各项资料,将申报资料报其局级主管部门进行预审。预审单位审查同意者,在《申报表》“上级主定单位审查意见”栏签署意见并盖章后,连同其它申报资料报建设协会。 4、对申报优质工程二等奖项目,各预审单位除认真审查资料外,还应进行工程实地复验,并详细签署意见。 5、多个施工企业参建的大型工程建设项目,某一个施工企业难于组织申报时,可由项目建设管理机构提出申报,并负责填写《申报表》,收集整理齐全各项资料,由项目建设管理机构的上级主管单位在《申报表》“上级主管单位审查意见”栏签署意见并盖章后,连同其它申报资料报建设协会。 第十四条 部优质工程审批。建设管理司负责组建部优质工程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人,委员8—10个。评审委员会根据建设协会的初评意见及有关资料进行评审。建设管理司依据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意见拟文报部批准后发布。
第十六条评定为铁道部优质工程的项目,授予部优质工程称号,并向主要施工企业颁发奖状和奖牌,向建设、设计、监理单位颁发奖状。以上单位可根据铁道部《〈企业职工奖励条例〉铁路实施办法》给予做出贡献的主要人员一次性奖励。 第十七条 评定为铁道部优质工程的项目,由多个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参建时,其中工程优良率达不到规定标准者、完成工作量少于该工程造价15%者不予授奖。路外及分包单位也不予授奖。施工企业获奖单位必须是处级(含)以上,但处、局两级企业不得重复获奖。 第十八条 申报企业必须实事求是,如实提供申报资料和工程项目情况,对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获奖者DB34/T 4238-2022 水工混凝土老化防护处理施工质量检测技术规程.pdf,一经发现,将收缴奖状、奖牌,并在全路通报批评,取消三年申报资格。 各级审核评审人员,要秉公办事,严格审核评选。对违反纪律者,有关单位要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撤消评审资格等处罚。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铁道部建设管理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铁道部优质工程评选办法》(铁建[1995]1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