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金结构钢》(GB3077-199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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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金结构钢》(GB3077-1999).pdf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Alloy structure steels

本标准规定了热轧和锻制的合金结构钢尺寸、外形、重量及允许偏差、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 则、包装、标志和质量证明书等。 本标准适用于直径或厚度不大于250mm的合金结构钢棒材。经供需双方协商跨海大桥现浇箱梁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也可供应直径或厚 度大于250mm的合金结构钢棒材。 本标准所规定牌号的化学成分亦适用于钢锭、钢坏及其制品

按本标准订货的合同或订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a)标准编号; b)产品名称; c)牌号或统一数字代号; d)控制残余元素(如有要求,见6.1.1.2); e)交货的重量(数量); f)尺寸与外形; g)加工方法; h)交货状态; i)热处理状态交货(如有要求,见6.4); j)热顶锻(如有要求,见6.7); k)脱碳层(如有要求,见6.8); 1)非金属夹杂物(如有要求,见6.9); m)特殊要求(如有要求,见6.10)。

按本标准订货的合同或订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a)标准编号; b)产品名称; c)牌号或统一数字代号; d)控制残余元素(如有要求,见6.1.1.2); e)交货的重量(数量); f)尺寸与外形; g)加工方法; h)交货状态; i)热处理状态交货(如有要求,见6.4); j)热顶锻(如有要求,见6.7); k)脱碳层(如有要求,见6.8); 1)非金属夹杂物(如有要求,见6.9); m)特殊要求(如有要求,见6.10)。

4.1钢按冶金质量不同分为下列三类: a)优质钢; b)高级优质钢(牌号后加“A"); c)特级优质钢(牌号后加“E")。 4.2钢按使用加工用途不同分下列两类。钢材的使用加工方法应在合同中注明,未注明者,按切削加工 用钢。 a)压力加工用钢UP 1)热压力加工UHP 2)顶锻用钢UF 3)冷拔坯料UCD b)切削加工用钢UC 5尺寸、外形、重量及允许偏差

4.1钢按冶金质量不同分为下列三类: a)优质钢; b)高级优质钢(牌号后加“A"); c)特级优质钢(牌号后加“E")。 4.2钢按使用加工用途不同分下列两类。钢材的使用加工方法应在合同中注明,未注明者,按切削加工 用钢。 a)压力加工用钢UP 1)热压力加工UHP 2)顶锻用钢UF 3)冷拔坯料UCD

a)压力加工用钢UP 1)热压力加工UHP 2)顶锻用钢UF 3)冷拔坏料UCD b)切削加工用钢UC

5尺寸、外形、重量及允许偏差

5.1 热轧圆钢和方钢的尺寸、外形、重量及其允许偏差应符合GB/T702的有关规定,具体要求在合同 中注明。 5.2锻制圆钢和方钢的尺寸、外形、重量及其允许偏差应符合GB/T908的有关规定,具体要求在合同 中注明。 5.3其他截面形状钢材尺寸、外形、重量及其允许偏差应符合相应标准或供需双方协议的规定,具体要 求在合同中注明

6.1.1钢的牌号、统一数字代号及化学成分(熔炼分析)应符合表1的规定。 6.1.1.1 钢中硫、磷及残余铜、铬、镍、钼含量应符合表2的规定。 6.1.1.2钢中残余钨、钒、钛含量应作分析,结果记入质量证明书中,根据需方要求,可对残余钨、钒、钛

6.1.1钢的牌号、统一数字代号及化学成分(熔炼分析)应符合表1的规定。 6.1.1.1 钢中硫、磷及残余铜、铬、镍、钼含量应符合表2的规定。 6.1.1.2钢中残余钨、钒、钛含量应作分析,结果记入质量证明书中,根据需方要求,可对残余钨、钒、钛

GB/T3077—1999

GB/T3077—1999

GB/T3077—1999

6.1.1.3热压力加工用钢的铜含量不大于0.20

6.1.2钢材(或坯)的化学成分允许偏差按GB/T222的规定执行。

除非合同中有规定,冶炼方法由生产厂自行选择。

钢材通常以热轧或热锻状态交货。如需方要求(并在合同中注明),也可以热处理(退火、正火或高温 回火)状态交货。 根据供需双方协议,压力加工用圆钢,表面可经车削、剥皮或其他精整方法交货。 6.4力学性能 6.4.1用热处理毛坏制成试样测定钢材的纵向力学性能和退火或高温回火状态的硬度,检验结果应符 合表3的规定。 6.4.1.1钢材尺寸小于试样毛坏尺寸时,用原尺寸钢材进行热处理。直径小于16mm的圆钢和厚度不 大于12mm的方钢、扁钢,不作冲击试验。 6.4.2表3所列力学性能适用于截面尺寸不大于80mm的钢材。尺寸大于80至100mm的钢材,允 许其断后伸长率、断面收缩率及冲击吸收功较表3的规定分别降低1%(绝对值)、5%(绝对值)及5%; 尺寸大于100至150mm的钢材,允许其断后伸长率、断面收缩率及冲击吸收功分别降低2%(绝对值)、 10%(绝对值)及10%;尺寸大于150至250mm的钢材,允许其断后伸长率、断面收缩率及冲击吸收功 分别降低3%(绝对值)、15%(绝对值)及15%。 6.4.3尺寸大于80mm的钢材允许将取样用坏改锻(轧)成截面70~80mm后取样。检验结果应符合 表3规定。 6.4.4根据需方要求,供应以淬火和回火状态交货的钢材,其测定力学性能用试样不再进行热处理,力 学性能指标由供需双方协议确定。 6.5低倍 51、银材丝烘书至验词低倍组组减止上不银在目视产贝丝综孔,年为到统本办,科中,户上月

6.5.1 钢材的横截面酸浸低倍组织试片上不得有目视可见的缩孔、气泡、裂纹、夹杂、翻皮 裂纹。 6.5.2 酸浸低倍组织级别应符合表4的规定。 般点然

6.5.2.2切削加工用的钢材允许有不超过表面缺陷允许深度的皮下夹杂、皮下气泡等缺陷。 6.5.2.3如供方能保证低倍检验合格,可采用超声波检验法或其他无损探伤法代替酸浸低倍检验

6.6.1压力加工用钢材的表面不得有裂纹、结疤、折叠及夹杂。如有上述缺陷必须清除,清除深度从钢 材实际尺寸算起符合表5的规定。清除宽度不小于深度的5倍,同一截面达到最大清除深度不应多于1 处。允许有从实际尺寸算起不超过尺寸公差之半的个别细小划痕、压痕、麻点及深度不超过0.2mm的 小裂纹存在。

GB/T3077—1999

GB/T3077—1999

6.6.21 切削加工用钢材的表面允许有从钢材公称尺寸算起不超过表6规定的局部缺陷。 表6

根据需方要求(并在合同中注明),热顶锻用钢应作热顶锻试验,试验后的试样高度为原试样高 /3,顶锻后试样上不得有裂口和裂缝。尺寸大于80mm的钢材,供方若能保证合格可不进行试验

据需方要求(开在合同中注明),热顶锻用钢应作热顶锻试验,试验后的试样高度为原试祥高度的 段后试样上不得有裂口和裂缝。尺寸大于80mm的钢材,供方若能保证合格可不进行试验, 碳层 据需方要求(并在合同中注明),对含碳量大于0.30%的钢应检验脱碳层,采用显微组织法检验 税碳层深度(铁素体十过渡层)不大于钢材直径或厚度的1.5%

根据需方要求(并在合同中注明),对含碳量大于0.30%的钢应检验脱碳层,采用显微组织法 每边总脱碳层深度(铁素体十过渡层)不大于钢材直径或厚度的1.5%

根据需方要求,经供需双方协议,并在合同注明可供应有下列特殊要求的钢材: a)可对表1中所列牌号的化学成分范围提出缩小或放宽的要求; b)硫含量范围控制在0.015%~0.040%; c)可提供规定淬透性要求的钢材,末端淬透性按GB/T225检验,供需双方亦可协商用计算机来预 测淬透性,并商定计算方法代替末端淬火试验; d)可提供晶粒度不小于5级的细晶粒钢; e)可作塔形检验; f)可作显微组织检验; g)可作V型缺口冲击; h)其他。

每批钢材的试验方法按表7的规定执行。

GB/T 3077—1999

8.1.1钢材出厂的检查和验收由供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 8.1.2供方必须保证交货的钢材符合本标准或合同的规定,必要时基础砼浇筑技术交底,需方有权对本标准或合同所规定 的任一检验项目进行检查和验收。

钢材应按批检查和验收,每批由同一牌号、同一炉罐号、同一加工方法、同一尺寸、同一交货状态、同 热处理制度(炉次)的钢材组成。采用电渣重熔冶炼的钢,在工艺稳定且能保证本标准各项要求的条件 下,允许以自耗电极的熔炼母炉号组批交货

8.3取样数量及取样部位

每批钢材的取样数量及取样部位应符合表7的规定。电渣钢取样数量:低倍组织为2个,硬度为3 个,尺寸和表面逐支,其他试验项目均各取1个。电渣钢按熔炼母炉号组批时,取样数量按表7规定,但 化学成分仍每个电渣炉号取1个。

8.4.1 钢材的复验与判定规则按GB/T17505规定执行。 8.4.2供方若能保证钢材合格时,对同一炉罐号的钢材或钢坏的力学性能、低倍组织、非金属夹杂物的 检验结果,允许以坏代材,以大代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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