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4401/T 31-2019 数字地图测绘技术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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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编号:DB4401/T 31-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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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4401/T 31-2019 数字地图测绘技术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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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15数据后处理

需要对DSM进行滤波、三角网内插等处理后,生成DEM。DEM制作同时应符合本标准8.9节规 定; b) DOM:由影像外方位元素、DEM与影像数据,进行数字微分纠正,制作单片数字正射影像,然后 进行匀色、镶嵌、裁切,生成DOM。DOM制作同时应符合本标准第8.10节规定; C) 数字地图:地理要素的采集与成图应符合本标准8.8节规定;对于倾斜摄影获取的数据,应采 用多视影像密集匹配的地面点云生成高程注记点及等高线,在测图系统中利用点云、DOM及三 维模型进行地理要素采集;对于非倾斜摄影无人机影像,宜采用立体测图法进行地理要素采集。

DB62/T 2960-2018 乡村舞台建设规范.pdf8.6地面三维激光扫描测量

8.6.1本章节规定了地面三维激光扫描仪测量1:500、1:1000数字地图的技术要求。 8.6.2应根据测图范围、地形类别等设置地面控制点,其数量、分布及点位精度应满足相应比例尺成 图精度和坐标转换的要求。

8.6.3作业前,应做下列准备工作:

a)点云测量要求应符合表27的规定; b)检查地面三维激光扫描仪各部件状态及连接情况、电源与内存容量、通电后的工作状态; c)具有对中功能的地面三维激光扫描仪应进行对中功能检查: d)对外置同轴相机的参数进行检查,包括相机主距、像主点、畸变参数、相对于扫描仪的安装姿 态参数等的标定。

表27点云测量精度要求

6.4地面三维激光扫描作业应依地面控制测量、扫描站布测、标靶布测、设站扫描、外业数据 备份等流程进行。

8.6.5标靶布设与观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a) 标靶应在扫描范围内均匀布置且高低错落,每一扫描站的标靶个数不应少于4个,相邻扫描站 的公共标靶个数不应少于3个; 标靶位置宜采用全站仪测量。观测时,可在同一基准站(控制点)观测2测回,或在不同基准 站(控制点)各施测一次,平面、高程较差不应大于50mm,取平均值作为最终成果。 8.6.6 测站扫描应符合下列规定: a) 测站视野应开阔,且能有效覆盖扫描区域内的地物、地貌等,并在此基础上尽可能减少测站的 数量; b) 测区面积较大时,应分区扫描然后进行配准拼接。不同测站位置、不同视角的扫描区域的重叠 度不宜小于20%; c) 测站可布设在高处,在扫描仪有效测程内扫描光束与地面的交角以正交为宜; d)设置标靶时,应精确识别并扫描标靶:

8.6.5标靶布设与观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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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扫描作业时,宜同步获取影像数据; f)应记录扫描测站位置和扫描日期; g 扫描过程中若出现断电、死机、仪器位置变动等情形,应初始化扫描仪,并重新扫描; 扫描作业结束后,应将扫描数据及时备份,并检查点云数据覆盖范围完整性、标靶数据完整性 和可用性。对缺失和异常数据,应及时补扫; i) 受物体遮挡激光扫描区域没有激光点云数据时,可在现场选取另一处可通视位置作为辅助扫描 基站进行补充扫描。 3.6.7 地面三维激光扫描数据处理应依点云拼接、坐标转换、降噪与抽稀、图像数据处理、彩色点云 别作、三维建模、DEM制作、要素采集与成图等流程进行。数据处理的主要技术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a)扫描点云可选择控制点、标靶或地物特征点进行拼接,应采用不少于3个同名点,拼接后同名 点的点位中误差不应低于表27中特征点间距中误差的1/2。 b) 拼接后的点云数据,应采用不少于4个均匀分布的已知点进行整体点云的坐标转换。定向残差 应小于表27中邻近地物特征点间距中误差的的1/2;单测站点云数据的绝对定向可采用已知 点和已知方位。 c) 根据项目要求可对点云数据进行降噪与抽稀,降噪处理应采用滤波或人机交互模式,抽稀应不 影响目标物特征识别与提取,且抽稀后点间距应满足表27的要求。 d) 图像数据处理分别包括色彩调整、畸变纠正、图像配准和数据转换。色彩调整应做到反差适中 色彩一致;畸变纠正应消除视角或镜头畸变引起的图像变形;图像配准应做到图像细节清晰、 无配准镶嵌缝隙;图像数据宜转换成通用数据格式。 可根据点云识别及可视化要求,利用扫描时获取的影像数据为点云着色,制作彩色点云数据; f) 将需要建模区域的点云数据导入三维建模软件构建区域模型。 g) DEM制作分别包括地面点提取,特征点线提取,三角网(或规则格网)构建及模型内插、接边 镶嵌、裁切等,以及DEM模型数据编辑与外业检查。 h) 对内业无法判定点云数据的地物应进行外业核查和补测。 .6.8 点云数据应检查重叠度、彩色影像、扫描标靶或特征点测量成果及坐标转换成果。 .6.9 点云数学精度检查应满足下列要求: a) 对点云数据提取特征点,检查特征点的点位精度来评价点云数学精度;高程检查应采用临近点 拟合高程法:W b)平面、高程检查点的位置宜均匀分布; c) 检查点抽检数量应满足地形图检查要求,点位较差中误差应不大于表27规定的点位相对于临 近控制点中误差,高程精度应满足拟测制的地形图对于离散高程点的精度要求。 .6.10 点云检查合格后,按照本标准8.8节规定,依据点云和图像数据情况可采用分类拟合或人机交 互方式采集地理要素,制作数字地图,并符合下列规定: a) 管线井、独立树、电线杆等有规则形状的独立地物,宜采用拟合中心的方法进行采集: b) 电力线、道路、房屋、河流、土坎等线面状地物,宜采用拟合轮廓线的方法进行采集: 根据成图比例尺和地形类别,或项目要求确定等高距,利用地面点云标注地面高程、内插生成 等高线; d)对内业无法判定的地物应进行外业核查和补测

移动测量系统作业,应满足以下基本要求: a)应保障设备工作正常,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做好记录; b)对于遮挡严重或无法进入的路段应做好记录,现场条件允许时,应及时补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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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恶劣天气出现时,应停止作业并对系统设备做好防护措施; d)对采集的相关数据,应及时做好质量检查和数据备份工作。 8.7.2移动测量系统作业前的准备工作,包括资料收集与分析、现场踏勘、设备校验、技术设计、路 线规划、控制测量、基准站设计等内容。 8.7.3移动测量系统的校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a) 作业前,应采用室外检验场实测POS系统、激光扫描仪、相机的主要参数以及相对位置关系; 绝对标定距离应根据项目测距范围确定,不宜小于20m,激光雷达标定点密度不宜小于50p/m; c) 检校限差应满足平面位置较差不大于0.05m,高程较差不大于0.05m; d) 可量测相机内方位元素不应低于0.5像素; e) 可量测相机姿态位置的线元素不应大于10mm,角元素不应低于0.01°; 激光扫描仪姿态位置的线元素不应大于10mm,角元素不应低于0.01°。 8.7.4 移动测量系统的路线规划,需顾及测区道路交通情况、导航定位卫星信号的接收情况和太阳方 位角,并满足下列要求: a) 路线规划包括初始化位置、结束位置、行进路线、移动速度、保障措施等; b) 宜先沿主要道路、河流,再沿次要道路、支流规划外业采集路线; c) 采集时,宜沿直行道路优先采集,双向通行道路宜往返采集,并应避免重复; d) 作业时段,宜选择天气较好、光线充足、行人车辆较少的时间段采集; 在导航定位卫星信号较差,无法满足观测精度要求的区段,应布设地面控制点。 8.7.5移动测量系统的基准站,宜选择连续运行参考站。当需自行布设基准站时,宜在已知点上架设 双基准站,精度不低于一级,有效作业半径不大于10km,视场内障碍物的高度角不大于15°。 8.7.6 基准站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基准站观测时间段,应覆盖移动测量系统的数据采集时间;基准站数据采样间隔不应大于1S; b) 基准站观测人员不得离开基准站,并应避免基准站受到震动或被移动,防止人员和车辆靠近; c) 作业期间不得改变基准站天线的位置和高度,也不得在基准站旁使用手机、对讲机等无线电通 信设备。 8.7.7 移动测量系统数据采集作业前,应对车辆与供电设备状态、各组件连接与工作状态、数据存储 和备份空间、卫星定位测量基准站状态进行检查,符合要求后,才能开始采集数据。 8.7.8定位定姿数据采集,应符合下列规定: a) 每次作业前应采用静态或动态方式进行IMU初始化,初始化地点应空旷、无遮挡、无高压线或 高压铁塔,避开水塘和桥梁; b) 初始化作业应满足导航定位卫星信号正常,有效卫星数不少于6颗,PDOP小于6; 数据采集结束后,应检查数据完整性,对于临时基准站应将点位进行标识。 8.7.9 实景影像采集,应符合下列规定: a, 采集过程中,应注意避免逆光;进出隧道、立交桥等光线变化较大区段时,应降低车速,及时 调整曝光、增益等参数; 影像采集宜采用距离触发方式,并根据影像采集设备的性能控制采集速度,保证曝光间距满足 项目对影像的要求。 A 8.7.10 视频采集时,应在临停车时暂停视频采集,且对保密点作录音说明。 8.7.11 激光点云采集,应符合下列规定: 激光数据的回波比例不低于90%; h根据激平扫摄仪的性能控制焦速度、保症占会密度满足项自要

位角,并满足下列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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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12数据处理流程包括对定位定姿数据、实景影像、全景影像、视频、激光点云等数据的预处理与 数据融合处理,处理后数据文件的组织与存储管理应符合《车载移动测量数据规范》CH/T6003的相关 规定

8.7.13定位定姿数据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选取距当次测量区域最近的卫星定位测量基准站数据进行解算或采用多基站数据联合平差,联 合平差中误差应符合表28的规定: 在导航定位卫星信号较差或者长期失锁的情况下,应采取地面控制点纠正的方法提高定位定姿 处理精度; 应输出定位定姿精度、初始化参数等信息: d)应根据工程要求和实际测量情况进行控制点纠正; e) 导航定位卫星信号观测良好情况下组合导航定位数据处理结果应满足项目要求

表28GNSS/IMU联合平差中误差要求

8.7.14实景影像数据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地理参考后的实景影像应包含坐标和时间信息,对于可量测实景影像还应包含姿态信息; b) 应根据项目要求进行匀光匀色处理; c) 应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加密和隐私处理。 8. 7. 15 全景影像与视频数据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全景影像的拼接错位不应大于5个像素: b) 视频数据、全景影像应匹配坐标和时间信息,全景影像还宜匹配姿态信息; c) 应根据项目要求进行匀光匀色处理; d) 应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加密和隐私处理; Q 车载可定位视频的数据精度,其平面精度应优于2米,高程精度应优于5米; f 在车载运动状态下进行动态测量,全景影像测量精度标准按表29的规定执行

表29车载全景影像测量精度标准

8.7.16激光点云数据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a)激光点云应包含绝对坐标和时间信息; b)应对激光点云进行噪声处理,确保噪声率不高于5%; c)激光点云精度,按表30的规定执行。

8.7.16激光点云数据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8.7.16激光点云数据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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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30车载激光扫描数据精度

8.7.17应通过相机的精确外方位元素和点云坐标,来计算查找与点云精确对应的影像值进行点云与影 像融合。 8.7.18外业数据采集结束后应进行数据检查,内容包括:点云精度、全景影像与点云配准精度、全景 影像质量及数量、测区覆盖情况、工程之间叠加检查等。 8.7.19数据经检查合格后,应按照本标准8.8节、8.6.10条的相关规定,基于点云与影像测图进行 地理要素采集与成图。

8.8航测数字地图测量

3.8.1航内空间数据采

8.8.1 航内空间数据采集: a) 代码及符号要求应符合相关规范规定; b) 测绘地物、地貌时应选取与其形状、特征和性质相适应的符号代码; C 地物、地貌元素应根据立体模型仔细辨认和测绘,不得错漏、移位和变形; d) 测绘房屋和地物轮廓时,应以测标中心切准房角或轮廓拐角。各种道路、管线、沟堤等应跟迹 描绘,走向明确,衔接合理。用符号表示的各种地物,其定位点或定位线应描绘准确; e) 等高线描绘:要用测标切准模型描绘。有植被覆盖的地表,宜切准地面描绘,当只能沿植被表 面描绘时,应加植被高度改正; f) 等高线描绘误差:平地、丘陵地不应大于1/5等高距,山地、高山地不应大于1/3等高距。 3.8.2调绘应判读准确、描绘清楚、图式运用适当、注记准确;调绘人员应坚持“走到、看到和问到” 原则;调绘前应收集和分析有关资料,根据测区情况宜采用先航测内业判读测图,然后到野外对航测 内业所成线划图进行补测、调绘的方法;也可采用全野外像片调绘或室内像片判读与野外像片调绘相结 合,后航测内业成图的方法。当采用先内业判读测图后野外调绘的方法时,应在野外对航测内业成图进 行全面实地检查、修测、补测、地理名称调查注记、屋檐改正等工作。

a 像片调绘宜采用放大片进行,放大倍数应根据地物复杂程度而定,且应配备一套像片以供立体 观察。调绘面积线的范围可根据像控点连线或图廓线位置确定,不按图廓布点时,应划在隔片 的航向和旁向重叠的中线附近,并不应产生调绘漏洞。对于面积线,右、下边应绘直线,左、 上边应绘曲线,且不应分割重要地物和街区,不宜顺沿线状地物或压盖点状地物。自由图边应 调绘出图外10mm。 调绘内容应包括确定房屋类型、标注楼房层数、补测内业无法判测的地物、测注高程注记点和 调查地理名称等。调绘应反映调绘时现状,对航摄后新增地物、影像模糊地物、被影像或阴影 遮盖的地物,包括无明显影像的独立地物和水准点,应到实地补测,可采用交会法、支距法、 全数字测图等方法;补测的地物应附有标明与明显影像相关尺寸的实测草图,面积较大时,应 附有按成图比例尺测绘的原图;航摄后拆除的建筑物,或虽有影像但可不表示的地物,应在像 片或图上用红色X"划去,范围较大时应加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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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水涯线的调绘宜以摄影时的影像为准,池塘、水渠等应以坎边为准。被阴影遮盖的及其他内业 难以测绘的地物,应在外业量注堤垄或陡坎的比高、道路铺装面宽度和路肩宽度、河沟宽度等 有关数据。0.5m(1:500)、1.0m(1:1000)、2.0m(1:2000)以上的比高应于外业量注; 室檐宽度应在实地量取房宽改正屋檐或直接量取,当屋檐宽度大于图上0.15mm时,应在相应 处用红色数字注明其宽度,量注至100mm d) 调绘片间应接边,且接边处房屋轮廓、道路、管线、河流、植被等的性质、等级、宽度和符号, 以及各项注记应一致。调绘像片整饰格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1:5001:10001:2000地形图 航空摄影测量外业规范》GB/T7931的规定。 8.8.41:5000DLG野外调绘应符合下列规定: a)1:5000DLG野外调绘应按现行国家标准《1:50001:10000地形图航空摄影测量外业规范》GB/T 13977执行。 调绘像片的比例尺不宜小于成图比例尺的1.5倍,地物复杂地区应适当放大。 CJ 调绘面积应绘在隔片的航向和旁向重叠的中线附近,对于接边线,东、南边应画为直线,西、 北边应画为曲线,距像片边缘应大于10mm,不应产生漏洞或重叠;自由图边应调绘出图外10 mm d) 调绘片应采用分色描绘,地物及注记宜用黑色,地貌宜用棕色,水系宜用绿色。调绘使用简化 符号时,应在技术设计中对简化符号及颜色予以描述。 e) 航摄后拆除的建筑物,或虽有影像但可以不表示的地物,应在像片或图上用红色”X划去,范 围较大时应加说明。

地形图的准确性、现势性。航测修测的各种精度要求,与本章上述规定相同。 b) 航测修测的基本原则: 1) 航摄影像新增的地物,由航内对原有1:2000、1:5000地形图进行修测,航摄以后新增的 地物由外业修、补测;注意处理好新增地物与原有地物的关系。 2) 如果原图与影像的套合误差在规定范围内(套合限差为平面位置中误差的0.75倍),不 作改动;个别地物套合误差大于规定要求,应仔细判断该地物是否发生变化,如果该地物 未发生变化,则根据影像(地面上的清晰点)在保持地物之间相对关系不变的前提下进行平 移或旋转;如果该地物已变化,则重新量测。若出现整体性偏移,则应查清情况后再作处 理。 对于高程点,若地形没有发生变化的,一般不作改动;地形发生变化的,重新量测。对新 测的高程点,外业要进行检测。 实地已不存在的各类地形、地物及相关线、符号、注记等必须删除,同时应处理好与周边 地物的关系。 5) 等高线修测:等高线与立体模型的偏差,丘陵地大于1/2等高距,山地大于2/3等高距, 要对等高线进行相应的改正。阴影、森林等困难区域可放宽50%。高程注记与等高线予盾 及等高线表示不合理的地方,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改正。 6) 航内修测的方法:采用数字摄影测量平台,调入经数据预处理需修测的地形图,通过立体 模型,对照原地形图对发生变化的地方进行测量,原图不存的地物、地貌则删除。对超限 的地物、地貌进行改正。并处理好新修测的地物、地貌与原图的关系。 野外调绘与补测:对新修测部份调绘外,还要对地形图原有的内容进行巡查,若发现问题, 要进行改正。 6成果检验与提交按本标准74节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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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数字高程模型建立

9.1DEM的建立可采用航空摄影测量、机载激光雷达测量、地面激光扫描测量等方法。 9.2DEM格网点高程中误差应符合下表31的规定。内插点的高程中误差应按下表31中格网点 误差的1.2倍计算。

表31DEM格网点高程中误差

8.9.3航空摄影测量法:

a/ 术用航空微影测重法建 特征点线量测、像方DEM生成、物方DEM内插、物方DEM编辑、单模型DEM接边、DEM镶嵌裁 切和成果输出等过程。 b): 特征点线量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测标应切准地面进行三维坐标量测。 2) 特征点应包括山、凹地、鞍部等。 3) 特征线应包括河流、水库、湖泊等水系边线,道路边线,山脊线、沟谷线、断裂线等。 当某区域影像相关效果不好,无法准确量测高程时,应量测边界点。 c) 像方DEM可通过影像相关生成,并应于立体模型叠合检查,对偏离地面的像方DEM点高程应进 行编辑修改,并可根据需要加测特征点线。 d) 物方DEM应根据像方DEM格网点及特征点线高程构TIN内插生成。 e) 物方DEM编辑时,应将物方DEM格网点与立体模型叠合,对偏离地面的物方DEM点高程应进行 编辑修改。 f) 单模型DEM接边时,格网的重叠带不应少于2个。应检查重叠带内同名各网点高程,并应对较 差大于2倍DEM格网点高程中误差的格网点高程进行修测,直至符合限差。 g) DEM裁切应符合下列规定: 1)1 同名格网点高程应取平均值。 2) DEM应进行矩形裁切,范围可按图廓线向外扩展2cm,也可扩展若干排格网。 .9.47 机载激光雷达测量法: a) 采用机载激光雷达法建立DEM应包括准备工作、坐标转换、数据拼接、数据滤除、数据编辑、 DEM内插和成果输出等过程。 航高、扫描点间距、采集的回波次数、航带重叠度等参数应根据DEM格网间距、地形类别、植 被情况、建(构)筑物情况确定。 c) 点云数据应转换至广州2000坐标系或要求的坐标系,不同航带的点云数据应进行拼接。 点云数据中高程异常噪声点、非地面点和相邻航带重叠区域余数据点应滤除,数据编辑可包 括去除难以自动滤除的非地面点、找回误滤除的地面点等内容。

e)规划格网点DEM数据应采用多项式内插方法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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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成果验收及提交: a) DEM成果应全部进行质量检查,并可采用野外散点法、室内加密桩点法或图解检查点法。 b) DEM成果检验时,应对文件命名、数学基础、网格间距、高程精度、图幅接边、元数据、图历 表等内容进行检验。 提交的DEM成果应包括DEM数据、元数据和文档资料等。文档资料应包括技术设计、图幅接合 表、图历表、检查验收报告、技术总结和成果清单,

8.10数字正射影像图制作

a DOM比例尺宜选择1:2000和1:5000,DOM的平面精度指标应与相应比例尺的DLG平面精度指 标相同,其DOM空间分辨率应符合下表32的规定, 用于制作DOM的灰度影像灰阶不应低于8Bit,彩色影像灰阶不应低于24Bit:灰度直方图应基 本呈正态分布。 C/ DOM成果应无明显拼接痕迹,并应保证建筑物等实体的影像完整;影像色彩应接近真实自然, 纹理应清晰,色调应均衡,反差应适中。 d) DOM文件命可按《基础地理信息数字产品数据文件命名规则》CH/T1005的规定执行。 eJ DOM数据宜以GeOTIFF格式存储,也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地理空间数据交换格式》GB/T17798 的规定以正射影像数据格式存储,DOM成果数据宜以图幅为单位输出。

表32DOM地面分辨率

8. 10. 2航空摄影测量法

a)采用航空摄影测量法制作DOM应包括外业像控点测量、影像扫描、空中三角测量、定向建模、 DEM数据采集、正射纠正、影像镶嵌、影像处理、图幅裁切等过程; b 正射纠正可采用立体微分纠正方法或单片微分纠正方法,并应利用像片定向参数和DEM数据进 行纠正,制作真正射影像图时,还应利用有关地物的高程数据; C) 影像镶嵌时,应按图幅范围选取所有需要进行镶嵌的正射影像,可在相邻影像间选择镶嵌线、 镶嵌线不宜穿越建(构)筑物和线状地物;人 影像处理可根据需要进行,并应对影像色调进行调整。处理后的影像,特别是镶嵌线附近的影 像,色调应一致、反差应适中,相邻影像之间不应存在明显的镶嵌轨迹: e) 图幅裁切应按内图廓线最小外接矩形范围或根据设计要求外扩一排或多排栅格点进行,生成 DOM数据。

8.10.3成果验收及提交

a)DOM成果应全部进行质量检查; b) DOM成果检验时,应对文件命名、数据格式、坐标投影、覆盖范围、数学基础、平面精度、影 像质量、元数据、图历表等内容进行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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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的DOM成果应包括DOM数据、元数据和文档资料。文档资料应包括技术设计、图幅接合表、 图历表、检查验收报告、技术总结和成果清单

9.1.1本章节规定了1:2000、1:5000数字地图编绘的技术要求,1:2000、1:5000数字地图测量综合取 舍指标按本章节规定执行。 9.1.21:2000数字地图编绘底图应采用1:500、1:1000比例尺的数字地图;1:5000数字地图编绘底图 应采用1:500、1:1000、1:2000比例尺的数字地图。 9.1.3用于编图的资料应完整、准确、现势性强,满足地图编绘要求。 9.1.4 用于编绘的软件应具有图形、属性、注记编辑处理功能。 9.1.5 编绘成果数据格式宜与国家标准统一或便于相互转换;图形文件应便于显示、编辑和输出。 9.1.6 各类符号的绘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a) 不依比例绘制的点状符号,应保持其定位点位置的几何精度。各种测量控制点的绘制,应以展 点或测点位置为符号几何中心位置,不应移位; b 半依比例绘制的线状符号,应保持定位线位置的几何精度; c) 依比例绘制的面状符号,应保持范围线位置的几何精度。 d) 图面注记内容完整正确、标识清晰准确。 9.1.7 数据接边应符合下列规定: a 相邻作业区域的地形数据应进行接边处理,接边内容包括要素的图形、属性和注记; b) 相邻作业区域的接边要素不应重复、错漏; c) 接边处的差异应进行协调处理,保持各要素位置正确、属性一致、线划光滑流畅、关系协调合 理;

9.1.7数据接边应符合下列规定

a)相邻作业区域的地形数据应进行接边处理,接边内容包括要素的图形、属性和注记; 相邻作业区域的接边要素不应重复、错漏; 接边处的差异应进行协调处理,保持各要素位置正确、属性一致、线划光滑流畅、关系协 理; 因现势性不一致导致无法接边的应进行说明,必要时应进行实地测绘保持接边完整

9.21:2000数字地图编绘

9.2.1测量控制点:

a)三级导线点及以上等级控制点均应全部选取,三等(含三等以上)水准点全部选取; b) 保留的控制点高程注记应保留两位小数。一般情况下,等级点名、点号及高程要完整保留在图 面上,在居民地过于密集,图面上无法完整放置时,可只保留等级点名和点号,在极困难情况 下,可只保留等级点名; c)选取高程时,优先选取图根点高程,并把图根点符号改为高程点符号,高程注记保留一位小数。 9.2.2 水系及附属设施: a) 平地陡坎、池塘、沟渠。围墙、房屋边线在水边的不必绘制加固坎,平地池塘、沟渠若无表示 周围地形需要,不绘陡坎。池塘一般只取舍不综合。 b) 丘陵或山地陡坎、池塘、沟渠。一般用陡坎和水边线配合使用,但如果水边线与陡坎发生冲突, 需要移动水边线。两边带坎的双线沟渠宽度小于4m,可直接把陡坎改为双线沟渠线,删除原 有的双线沟渠线;若高差较大,可把双线沟渠改为单线沟渠并配合陡坎表示。加固坎不绘水边 线,但综合后,如果加固坎两边坎牙互相交义,可把加固坎改为双线沟渠线 c) 双线沟渠及池塘。双线沟渠在宽度小于1m的情况下可用单线表示,并适当配置流向符号。面 积小于5m×5m的池塘可不表示。

a)三级导线点及以上等级控制点均应全部选取,三等(含三等以上)水准点全部选取; b 保留的控制点高程注记应保留两位小数。一般情况下,等级点名、点号及高程要完整保留在图 面上,在居民地过于密集,图面上无法完整放置时,可只保留等级点名和点号,在极困难情况 下,可只保留等级点名; c)选取高程时,优先选取图根点高程,并把图根点符号改为高程点符号,高程注记保留一位小数, 9. 2. 2水系及附属设施:

9.2.2水系及附属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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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涵洞。宽度小于4m的依比例涵洞可用不依比例涵洞表示,涵洞并排或者比较密集时,可适当 选取。 e) 地下灌渠及出水口。地下灌渠不表示,只表示出水口。出水口密集时可适当取舍。 f) 干沟。双线干沟间距小于3m时,以单线干沟表示。 g) 流向。水系流向符号及潮汐方向符号应按距离适当配置。 h) 防洪墙。围墙(栏杆)和坎(或加固坎)配合表示防洪墙的时候,围墙线保持0.3mm线粗(栏 杆不变),围墙(栏杆)的朝向指示符号与坎牙相背。 i) 其他。单线沟渠通过不依比例尺涵洞连接的,相距4m以内的可连接起来,涵洞符号不表示。 长度小于40m的单线沟渠可适当取舍。

3居民地和栅栏: a)房屋。不同结构或不同楼层房屋间距小于1m的,可共边处理,但要注意居民地街区的通向性; 不同结构或不同楼层的房屋,面积小于4m×6m的可合并,但结构和楼层级差较大的不能合 并;相同结构、相同楼层房屋间距小于1m的,可共边处理,面积小于4m×6Ⅲ的可合并。 房屋、建筑物(A、B、C类)轮廓凹凸小于0.8m,简单房屋(D类)小于1.2m可综合成直 线。 b) 独立房屋。面积小于3m×5m的一层独立房屋可适当取舍,删除后,连贯的围墙、栏杆等应 联通;二层以上或房屋较稀少地区的独立房屋,应尽量保留。 c) 破坏房屋、棚房。面积小于5m×6m的破坏房屋可不表示。棚房宽度在3m以下的可不表示, 间距不超过1m的可合并。 d) 廊房、柱廊、柱子。廊房、柱廊宽度小于3m可不表示;方形或圆形柱子(边长或直径)小于 2m时,用不依比例尺符号表示。 飘台、飘檐、飘楼、骑楼。飘台、飘檐不表示;飘楼一般不表示,但个别明显突出的宽度大于 4m的可适当选取;骑楼可综合取舍,宽度小于3m可不表示。 士) 围墙、栅栏、篱、活树篱芭、铁丝网。在地物密集地区,围墙、栅栏、篱芭、活树篱芭、铁 丝网长度不足20m的,可适当取舍;在居民区内的围墙长度小于10m,对居民地通向性不发 生影响的情况下可删除。 g) 门顶、天井。门顶不表示,房屋内面积小于6m×6m的天井可综合到邻接房屋。 h 悬空建筑、通道、出入口。悬空建筑、建筑物地下通道可适当选取;地下建筑物出入口宽度小 于4m的以不依比例尺符号表示。 i) 门牌、结构及层数。门牌不表示,保留房屋结构和层数。 支架、墩、门墩。方形或圆形支架、墩、门墩(边长或直径)小于2m时,用不依比例尺符号 表示。 k) 街巷。次要街巷宽度在1m以下的可进行综合,或者次要巷道宽度在1.5m以下且长度小于街 巷注记长度的,也可以进行综合;连通主要通道的小街巷虽小于1m,但也应择要表示。 1)台阶、室外楼梯。台阶不足三级可不表示;室外楼梯一般不表示,规模较大的可适当保留。 建(构)筑物附属设施: 独立符号。不依比例尺符号表示的地物要素,直接按地物定位点放置。一般不应移动独立符号 的位置,但在互相压盖的情况下,可根据地物的重要程度,稍微移开相对不重要的地物符号。 范围面积大于6m×6m的面状地物在其内部放置相应的地物符号;范围面积小于6m×6m 的改为相应的点状符号,符号放在实测点,没有实测点的放在范围面的中心点上。如亭、钟楼、 碉堡、宝塔、庙宇、土地庙、教堂、清真寺、敖包、岗亭、加油站、环保监测站、水文站、液 气体存储设备、通气设备、粮仓、水磨车、抽水机站、肥气池、气象站、雷达站、塔形建筑物、 水塔、露天设备、地磅等,

9.2.3居民地和栅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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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5交通及其附属设施

9.2.6管线及其附属设施

输电线、配电线、通信线。非临时性的输电线、配电线、通信线均应表示;较短程且连贯性较 差的配电线、通信线可适当取舍:直线排列的电杆过密时,可按80m间距进行取舍,应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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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田、地类界。相同植被之间的田埋应删除,不同植被之间的田埋以地类界表示。地物舍弃后, 应保持地类范围的完整。 b) 林地、水生植物、耕地、花圃。面积大于10000㎡的林地需注树名;面积大于800m的水生 植物需注名称;耕地某品种面积小于10000m可合并到较大面积品种中;狭长花圃图上宽度 小于3m可舍去。 c) 植被符号。大面积植被符号的间距按40m×40m品字形格网进行排列配置,狭长区域植被符 号按60m间隔配置。若是混种植被,则按行进行间隔配置。各种植被符号的定位点应在植被 面范围内,若符号超出范围面,则应适当移位或删减。 d) 其他。行树符号间隔一般为40m。不同植被类型之间应以其他地物为边界,无边界则应补充 地类界表示。独立树应保留,重要的应表示胸径。 .2.10 地图分幅、编号、图廓、注记等按《1:5001:10001:2000地形图图式》DBJ440100/T230规 定执行。

9.31:5000数字地图编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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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其他。工矿建筑、公共服务设施能依比例表示的须依比例表示,不能依比例表示的以独立地物 符号表示。

符号表示。 9.3.5道路是连接居民地的纽带,应正确表示道路的类别、位置,反映道路网的结构特征,通行情况 以及与其它要素的关系,做到主次分明、取舍恰当。 a) 铁路、火车站。复线铁路、单线铁路均应表示。火车站的铁路符号,选取主干线用铁路符号表 示,其余用站线符号表示。 b) 道路。选取道路时,应按由重要到次要、由高级到低级的原则进行。高速公路、等级公路、城 市道路、等外公路均应表示。当路宽在图上大于相应道路符号尺寸时,依比例尺表示;小于相 应道路符号宽度时,放宽到符号尺寸表示;大车路、乡村路一般均应表示;小路可适当选取; 内部路宽度大于5m时依比例表示,小于5m时择要表示,注意反映出道路的构成特征。 c) 道路与其他要素的关系处理。道路与桥梁相接时,应留2.5m空隔,不能与桥梁符号相连。当 铁路与公路并行时,铁路符号在桥上可不间断绘出。 d) 其他。道路附属设施如涵洞、隧道、路堑、路堤、路标、里程碑等依照《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 图式第2部分:1:50001:10000地形图图式》GB/T20257.2规定表示。 9.3.6 各种管道、电力线、通讯线称为管线,城墙、围墙、栅栏称为垣栅。 a) 管道。长度不足50m的和居民地内的管道不表示。地下管道只表示出入口。图上表示的管道 应标注相应的说明注记。 b) 电力线。电力线主要表示输电线和通讯线。图上应区分杆上和塔上的电力线。图上距离铁路、 公路20m以内的电力线、通讯线等不表示。但在分岔、转折处和出图廓时应在图内绘一段符 号以示走向。通往街区式居民地的输电线、通讯线绘至居民地边缘,其它情况不间断表示。 c)J 垣栅。垣栅按《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图式第2部分:1:50001:10000地形图图式》GB/T20257.2 规定用相应的符号表示。栅栏、铁丝网篱芭、活树篱芭合用一种符号表示。围墙长度小于25m 时,一般不表示;围墙与通道边线重合时只表示围墙符号。 2.3.7 应采用民政主管部门提供的境界资料进行绘制,有境界的图幅需要在图廓左下角注明“本图界 线不做权属争议依据”字样。

线不做权属争议依据”字样。

4.1数字地图编绘成果应全部进行内业质量检查,成果精度可以利用大比例尺地形图或者现场 方法进行评定。成果要求应按本标准7.4章节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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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2数字地图编绘成果检验质量元素,应包括数学精度、数据及结构正确性、地理精度、整饰质量、 附件质量。成果检验比例、方法、内容等按照《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GB/T24356规定执行。 9.4.3数字地图编绘数据及有关文档应进行整理,逐项登记,形成成果清单,经检查无误后提交。成 果应包括技术设计、质量检查验收报告、精度统计表、技术总结、数字地图数据文件、元数据文件、数 字地图回放图、图历表等。

a)信息化要求:点、线、面等空间要素只存储定位点、定位线、骨架线、轮廓线。 b)图属一体化要求:空间要素及其属性一体化采集、一体化存储。 c)对象完整性要求:保持地物、注记等空间对象的整体性、完整性。

10.2点符号要素表示规定

a)点符号,应是一个完整的符号,不能重复,不允许用散线表示。 b)高程点,应保证点符号与高程注记的整体性。 c)控制点,应保证点符号与点名注记、高程注记等的整体性。 0.3线、面状要素处理规定

10. 3. 1 一般规定

a) 面状要素必须封闭,其定位线(范围线)应保持连续。相邻(接)但无立体交叉关系的各种面 应无缝不重叠相接。 同一个线、面状要素在同一数据块内,原则上应整合成一个整体,并且不重复、不出现自相交 特殊情况下太长、太复杂的线、面状要素可以分段(块)表示,但应无缝不重叠相接。 c) 不同的线、面地物要素共线时,各要素应分别表示,并在共线处保证严格重合。 d) 线状要素被点状符号、注记压盖时,其定位线(骨架线)应保持连续。 10.3.25 特殊要素的处理规定 a) 电力线、通信线、境界线等内部相邻特征符号距离较远的线状要素,其定位线(骨架线)应无 间断绘制。 b) 斜坡、台阶、陡崖等根据一定范围生成内部特征符号的线状要素,应尽量保持原有图形效果, 对于特殊位置连接后有变形的可分段无缝不重叠表示。 c) 河流、沟渠等依比例尺表示的不同水系要素,其面在相交处断开,但应无缝不重叠相接。河流、 沟渠等水系要素的面遇桥梁、依比例尺涵洞穿越道路时应保持连通。 d) 高架桥、道路中间的绿地面与道路面应分别独立构面,在空间位置上可重叠表示,不允许用绿 地面来“挖”道路面等情况。 10.4注记要素表示规定 a)放置注记时,采用“中心”对齐方式,按照先右后左、先上后下的顺序注记,尽量不压盖其它 地物。 b) 注记内容超过一个字符的,应将其全部字符内容作为一个整体注记。注记内容指向多边形区域 的,注记定位点一般应放入相应的多边形中,房屋注记中心点一定要位于房屋面内。 c) 地名、单位名、道路名(编号)、水系名、山名等应按规模、大小、主次等级、走向等进行区 分,并使用相应等级的注记分类号进行标注。 d) 等高线注记字头朝向高程升高方向,并与所标注的计曲线垂直。 e图形绘制后自动带有注记的要素不再另外增加文学注记

10.4注记要素表示规定

a)放置注记时,采用“中心”对齐方式,按照先右后左、先上后下的顺序注记,尽量不压盖其它 地物。 注记内容超过一个字符的,应将其全部字符内容作为一个整体注记。注记内容指向多边形区域 的,注记定位点一般应放入相应的多边形中,房屋注记中心点一定要位于房屋面内。 地名、单位名、道路名(编号)、水系名、山名等应按规模、大小、主次等级、走向等进行区 分,并使用相应等级的注记分类号进行标注。 d) 等高线注记字头朝向高程升高方向,并与所标注的计曲线垂直。 e图形绘制后自动带有注记的要素不再另外增加文字注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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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跨图幅需要标注多个结构注记的房屋,应保留一个结构注记并正确设置其他辅助注记,满足出 图需要。跨图幅的水塘、变电房、牲口房、厕所等其他带注记的面状地物,同样需要保留相应 的辅助注记,满足出图需要

应满足广州市GIS的拓扑要素构造要求

10.6数据检查的主要内容 包括数据名称、数据范围、数据合法性的检查,同时应按规定的比例要求进行人工抽查。 10.6.1数据名称检查主要是对入库前数据的文件命名进行检查。 10.6.2数据范围检查主要包括图形文件是否能正确打开,图形是否有飞线、坐标系是否错误、数据范 围与作业范围是否一致等情况。

10.6.3数据合法性检查的主要内容

a 数据标准检查:包括图层完整性检查、编码合法性检查、层码一致性检查、层码合法性检查、 图层和对象类型一致性检查等内容。 b 属性项检查:包括值域检查、属性内容检查、关键字检查等内容。 C 空间关系检查:包括重叠地物检查、空间逻辑检查、自交义检查、最小锐角检查、最小面积检 查、悬挂点检查、不合理断线检查以及图幅接边检查等内容。 等高线检查:包括点线矛盾检查和等高线检查。点线矛盾检查主要是检查高程点的高程值与相 邻等高线的高程值是否矛盾;等高线检查主要是检查相邻两条等高线的高程值是否矛盾。 e 注记类检查:主要检查注记分类代码是否正确。 f)图廊整饰检查:包括图廊的必填字段检查、图廊数量检查等内容

10.6.4人工抽查的主要内容

11.1测绘成果的使用、保存及销毁

GB/T 51345-2018 海绵城市建设评价标准测绘单位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做好涉密测绘成果的使用、保存、销毁等工作。

11.2测绘成果的汇交

应按照相关要求进行测绘成果汇交。 11.3测绘成果的存储及备份 测绘成果应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归档,测绘成果档案宜由档案管理职能部门集中统一存储管理。 b) 数字形式的测绘成果应采用不同存储介质进行双备份或实行异地备份。 1.4 测绘成果的数据库管理 M a) 测绘成果宜按现行《城市基础地理信息系统技术规范》CJJ100的有关要求,采用数据库管理 系统进行管理。 b) 采用数据库系统管理的测绘成果宜实行版本管理。版本管理采用的技术应确保测绘成果的完整 性、一致性和可追溯性。 测绘成果的数据库管理系统建设前宜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并应制定运行、维护管理制度和应急 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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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A.1等级导线点表示埋设样式1

GB/T 38222-2019 工程结构用中、高强度不锈钢铸件金相检验DB4401/T312019

图A.2等级导线点表示埋设样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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