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交底(温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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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交底(温州)

是指工程施工过程中所耗费的原材料、辅助材料、构配件、零 件、半成品或成品和工程设备等的费用,以及周转材料的摊销费用。 材料费由三项费用组成。(材料及工程设备原价、运杂费、采购及保管

1.3费用构成要素一一机械费

Q/CR 469-2015 高速铁路CRTS I 型板式无砟轨道用水泥乳化沥青砂浆是指施工作业所发生的施工机械使用费和仪器仪表使月

1)施工机械使用费:是指施工机械作业所发生的机械使用费。 以施工机械台班耗用量与施工机械台班单价的乘积表示,施工机械台班单价由七项费用组成。 2)仪器仪表使用费:是指工程施工所需仪器仪表的使用费。 以仪器仪表台班耗用量与仪器仪表台班单价的乘积表示,仪器仪表台班单价由折旧费、维 交验费和动力费组成。

1)施工机械使用费:是指施工机械作业所发生的机械使用费。 以施工机械台班耗用量与施工机械台班单价的乘积表示,施工机械台班单价由七项费用组成 2)仪器仪表使用费:是指工程施工所需仪器仪表的使用费。 以仪器仪表台班耗用量与仪器仪表台班单价的乘积表示,仪器仪表台班单价由折旧费 交验费和动力费组成。

企业管理费 是指建筑安装企业组织施工生产和经营管理所需的费用。

企业管理费共有16项内容。2010版费用定额共有12项内容。

1.5费用构成要素一一利润

是指施工企业完成所承包工程获得的盈禾

是指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由省级政府和省级有关权力部门规定必须缴纳或计取的,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内的

1.7费用构成要素一一税金

费用组成部分重点内容小结

1)将检验试验费和费用额度较小且普遍发生并适宜于竞争的夜间施工增加费、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费、 工程定位复测费等原施工组织措施费列项内容,调整为企业管理费的组成内容

2)将属于非措施性质的优质工程增加费,由原施工组织措施费列项内容调整为其他项目费的列项内容

2)将属于非措施性质的优质工程增加费,由原施工组织措施费列项内容调整为其他项目费的列项内容。

3)按照安全防护、文明施工实施标准,将原安全文明施工费划分为安全文明施工基本费和创建安全文 明施工标准化工地增加费(简称“标化工地增加费”)。其中,原安全文明施工费更名为安全文明施工 基本费,调整后的安全文明施工基本费包括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增加费内容。(标化工地增加费在招控价 阶段列入其他项目费,结算时要回到施工组织措施费)

4)按照施工技术措施项目实施要求,增加关于施工技术常规措施项目和施工技术专项措施项目的划分。 其中,施工技术专项措施项目是指根据设计或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需由承包人提出专项方案并经论证 批准后方能实施的施工技术措施项目,如深基坑支护、高支模承重架、大型施工机械设备基础等。

5)明确不同计价阶段其他项目费的列项内容。其中,编制招标控制价和投标报价时,包括暂列金额、 暂估价、计日工和施工总承包服务费:编制峻工结算时,包括专业工程结算价、计日工、施工总承包月 务费、索赔与现场签证费以及优质工程增加费

6)细分暂列金额的费用组成,增加并单列标化工地暂列金额、优质工程暂列金额:在暂估价原列 项内容材料及工程设备暂估价、专业工程暂估价的基础上,增加施工技术专项措施项目暂估价 (简称“专项措施暂估价”)内容:为区别工程总承包,将原总承包服务费更名为施工总承包服 务费:强调专业工程结算价与暂价内专业工程暂估价的对应关系。 7)取消原规费内的工程排污费组成内容,将其以环保税形式移至企业管理费内的税费进行计算; 取消原规费中属于商业保险的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列项内容,将其纳入企业管理费中其他费 用的构成内容:将原根据各市规定单独列项计算的民工工伤保险费,调整为按照全省统一标准与 其余规费内容并项计算,并更名为工伤保险费。本规则费用定额的规费费率,只保留养老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任房公积金在内的“五险一 金”。 8)将原营业税调整为增值税,并取消原水利建设资(基)金;将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 地方教育附加等附加税,不分计税方法,统一移至企业管理费内的税费进行计算。本规则费用定 额的税金税率分别指一般计税方法的增值税销项税税率和简易计税方法的“增值税征收率

建筑安装工程概算费用计算程序

建筑安装工程概算费用计算程序

1.综合单价(包含人材机费用和企业管理费和利润):

概算采用一般计税法 听含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应按照概算专业定额》中的人工、材料、施工机械(仪器仪 表)台班消耗量以相应“基准价格”进行计算。所含企业管理费和利润按照概算“专业定额 中的“定额人工费+定额机械费,乘以单价综合费用费率。

按概算分部分项工程费中的“定额人工费+定额机械费,乘以总价综合费用费率计算。总价 综合费用费率由施工组织措施费费率(相关费率取中值和规费费率组成。不包括标化工地 增加费和行车、行人增加费

※招标控制价:所含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应按照预算“专业定额”中的人工、材料、施 工机械(仪器仪表)台班消耗量以相应“基准价格进行计算。 ※投标报价:所含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可按照企业定额或参照预算专业定额,中的人 工、材料、施工机械(仪器仪表)台班消耗量以当时当地相应市场价格由企业自主确定 ※酸工结算:所含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除暂估单价直接以相应:确认单价替换计 算外,应根据已标价清单综合单价中的人工、材料、施工机械(仪器仪表)台班消耗量,按 照合同约定计算因价格波动所引起的价差。计补价差时,应以分部分项工程所列项目的全部 差价汇总计算,或直接计入相应综合单价。

2)企业管理费、利润:

※招标控制价:以“定额人工费+定额机械费”乘以企业管理费、利润相 应费率,费率应按相应施工取费费率的中值计取。 ※投标报价:以“人工费+机械费”乘以企业管理费、利润相应费率,费 率可参考相应施工取费费率由企业自主确定。 ※竣工结算:依据已标价清单/定额综合单价确定的“人工费+机械费”乘 以企业管理费、利润费率分别进行计算,企业管理费、利润费率按投标 报价时的相应费率保持不变 32风险费用:主要化解动态调整的人材机在幅度范围内的 风险及不动态的一些材料机械价格变化的风险

按专业工程结算价、计日工、施工总承包服务费、索赔与现场签证费和 优质工程增加费中实际发生项的合价之和进行计算

(4)暂估价:分专业工程暂估价、专项措施暂估价 招标控制价与投标报价的暂估价应保持一致 12 材料及工程设备暂估价:列人分部分项工程项目的 综合单价计算 I3)工结算时: ,专业工程暂估价以专业工程结算价取代 ·专项措施暂估价以专项措施结算价格取代并计入施工技术 措施项目费

(5计日工:与10版计价保持不变

招标控制价和投标报价时,计日工数量以招标人在发承包计价前提供的暂估数量,进行 计算竣工 结算时,以实际发生并经发承包双方签证认可的“确认数量,进行调整。 计日主综合单价应发除税金以外的全部费用进行计算。 招标控制价时,应按有关计价规定并充分考虑市场价格波动因素计算: 投标报价时,可由企业自主确定; 峻工结算时,除计日工特征内容发生变化应予以调整外,其余按投标报价时的相应价格保 持不变。

编制招标控制价时,规费应以分部分项工程费与施工技未措施项自费中的定额人工费+定额机 械费”乘以规费相应费率进行计算; 编制投标报价时,规费应以分部分项工程费与施工技术措施项目费中的“人工费+机械费乘以 自主确定的规费相应费率进行计算; 编制工结算价时,规费应以分部分项工程费与施工技术措施项目费中依据已标价清单综合单价 确定的“人工费+机械费”乘以规费相应费率进行计算

:6.其他相关计价规定

各工程专业的施工取费费率均包括企业管理费费率、利润费率、施工组织措施项目费费率、 其他项目费费率、规费费率和税金税率,

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企业管理费费率

采用装配整体式混凝土结构的工程,其费率应根据不同PC 率(pc率指装配式建筑室外地坪以上主体结构和围护结构中, 预制构件部分的材料用量占该建筑材料总用量的百分比乘以 相应系数进行调整。其中: PC率20%及20%以上至30%以内的,调整系数为1.1; PC率40%以内的,调整系数为1.15; PC率50%以内的,调整系数为1.2; PC率50%以上的,调整系数为1.25

2、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利润费率

1、除按不同计税方法区分费率外, 并将原弹性区回费率改为按费率下限、中值、上限进行表现: 调整后的费项设置与企业管理费 M

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施工组织措施项目费费率

6、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税金税率

采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时,税前工程造价中的各费用项自均不包含增值税进项税额;采用简易 计税方法计税时,税前工程造价中的各费用项目均应包含增值税进项税额。

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按月测算发布安装、市政、园林及仿古建筑、 人防工程材料市场信息价及相关工程造价指数、指标信息:按李汇总 公布全省各市人工市场信息

市级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按月测算发布当地建筑、装饰工程材料和 人工、施工机械台班市场信息价。

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建立各类工程经济技术数据指标分析体系, 当遇法律法规、政策调整,适时调整发布相应的施工取费费率。

根据2013版计价规范和我省相关的计价规定,设计概算和招标控制价的编制,应采用省市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主 程造价信息,即人工、材料、机械市场信息价和相关造价指数,并在编制说明或招标文件中明确采用的信息价时 间和发布期次,作为工程结算时调整价差的依据。如遇到省、市、县造价管理机构都发布的同类型同规格的信息 价(如园林苗木),应优先采用工程所在地的信息价(新增)

言息价按照发布周期分三类,第一类是按月发布的,包括人工、材料以及相关的指数指标,按照上旬采集、中旬 整理、下旬发布的原则,适用于本月。第二类是按季度发布的,包括实物工程量成本信息等,应予每季度第三个 月中下旬采集、整理、发布,适用于本季度。第三类是不定期发布的,包括规费和税金的费率发布,应根据国家 和省里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要求,适时测

根据国家“营改增,相关的政策规定,我省工程计价分一般计税法和简易计税法两类,简易计税法需要采用含税 价,即包含材料所有进项税额的材料供应价、运杂费、采购保管费价格:一般计税法需要采用除税价,即不含各 项进项税额的材料供应价、运杂费、采购保管费之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采用单价合同的,发承包双方应明确人工、材料、施主机械合班价格的风险内容和风险幅度 以及超过风险范围以外的调整办法。施工机械台班一类费用(机械原值)不作调整,仅调整二类费用中机上人 上和燃料动力,其风险幅度可参照相应的人和单项材料价格风险原则处理。发承包双方一般股可按以下原则分 日风险,并在合回中约定:承包人可承相主5%以内的人和单项材科价格风险,超过部分应由发包方承相或受 益。采用总价合同的,发承包双方应约定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并明确超过风险以外的调整方法。

按照整体工程结算的工程,可按相应合同工期前 80%月份的市场信息价平均值与投标报价文件编 制期对应的市场信息价进行比较,确定价差调整 幅度。

(3)按整体工程一次性结算的工程,可按照工 程实际进度对应月份的市场信息价加权平均( 按当月完成工程的人材机消耗量为权数)或算术 平均,调整价差,

价格调整公式,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根据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数据, 按以下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

式中:△P一需调整的价格差额: PO一约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程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 证金的扣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约定的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现行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 A一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 B1、B2、B3......Bn一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在签约合同价中所 占的比例; Ft1、Ft2、Ft3......Ftn一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指约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大的前28天 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FO1、F02、F03.·.·.FOn一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在投标函附录价 落指数权重中表约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提供的价格指数,缺乏上述价格指数时, 可采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提供的价格代替,

22工期延误处理方法

发包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超过合同工期的延误期间价格上涨造成的价差由发包人承担 降造成的价差则由承包人受益。

32工程延误开工处理方法

发承包双方在复工前可按以下办法调整合同价格,并签订补充协议: 按照实际开工月份对应的信息价与基准价格计算工程的人工、材料、机械的价差,在投标报价基 础上调整相应的合同价(含税金),调整的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工程结算时以开工前28天 对应月份的信息价作为基准价格,根据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计算价差,

4)工程中途停工处理方法

价依据,是编审工程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峻工结算等工程计 生依据,是投标人投标报价的参考性依据,也是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 “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造价的控制性标准

编制的基本要求、主要依据、概算文件的组成等相关内容做介绍

第二阶段概算定额已经启动。

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招标,招标人必须编制招标控制价

1投标人必须按招标工程量清单填报价格。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必须与招标工 程量清单一致。

2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投标报价应体现投 标人提供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费用。

3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低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招标风险警 戒值时,评标委员会应当要求投标人作出合理的解释与 承诺。

评标阶段对投标报价所作的成本分析,是指评标委员会成员以自

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合理推断特定投标人按招标要求完成投标! 目所需的预期成本。

3)若投标人的说明和澄清能充分证明其报价是合理可行的,评标 委员会应认定该报价为有效报价:若不能证明其合理性和可行性, 经评标委员会成员半数以上表决同意,应认定该投标报价低于成本 价,作废标处理。

总结厂我省近年来工程建设合同的实践经验,汇总、分析厂从合同 签订、履行及履行结束等过程中相关问题,结合当前建筑市场的交易 惯,提出具体解决方法及相关规定

纠口尚以: X 用企口 金额为签约合同价。 2、中标价:实行招投标的工程,签约合同价即为中标价;直接发包工 程,其签约合同价在双方认可的施工图预算(或招标控制价的基础上 由发承包人双方协商确定

1、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的工程一般采用单价合同。 2、一般建设规模较小、技术难度较低、工期较短、施工图纸设计完备、工程边 界条件清晰的建筑工程,可采用总价合同。 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指除单价合同、总价合同外的其他价格形式合同,如按 现行计价依据结合投标或合同谈判时确定的浮动率计价及成本加酬金等合同形式 紧急抢险、救灾以及施工技术特别复杂的建筑工程,发承包双方可以采用成本加 酬金方式确定合同价款。 4合同中均应约定包含的风险范围,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做调整 风险范围以外的,在合同中应约定价款调整办法。

1、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的工程一般采用单价合同。

、采用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计价工程,发生下列情 兄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应予调整: (1)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项目漏缺项、重复列 页; (2)工程变更引起新增或减少清单项目; (3)施工图纸、工程变更后与原招标工程量清单的 征描述不符。

2、采用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计价工程,发生下列情 况的,工程量清单项目的工程量应予调整: (1)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工程量有偏差; (2)工程变更引起的工程量的增减。

投标综合单价遇下列情况,应对其异常性进行判定: (1)投标综合单价与按合同约定的计价依据计算的综合单价偏 差土30%以上; (2)虽然综合单价正常,但组成综合单价的人、材、机消耗量 或单价与按合同约定计价依据计算的人、材、机消耗量或单价相 比偏差±30%以上; (3)其他异常情况

综合单价异常且工程量增减超过本项工程量15%以上的,按以下原则处 理: (1)工程量增加超过本项工程量15%以内的,按原综合单价计算;增加 超过15%以外部分工程量,按8.3.4条第3款重新确定综合单价,计算合 价。 (2)工程量减少超过本项工程量15%以内的,按原综合单价在该项目合 价中扣除;减少超过15%以外部分工程量,按8.3.4条第3款重新确定综合 单价,计算合价后,在该项目合价中扣除。

工程量清单项目及工程数量变化,造成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变更,弓 起措施项自内容、工程数量发生变化,应调整措施项自内容及措施费。 (1)采用综合单价计价的措施项目,按综合单价调整规定计价 (2)采用以“项”计价的技术措施项目,工程量清单项目及工程数量变 化引起措施变动部分应重新组价; (3)施工组织措施项目,由组织措施费计算基数变化,按合同约定费率 内容调整。

1、施工总承包服务费应根据合同约定费率(或金额)计算,如发 生调整的,以发承包双方确定调整金额计算: 2、计日工应按发包人实际签证确认的事项所发生的数量计算: 3、暂列金额在减去工程价款调整与索赔、现场签证等金额后,如 有余额,归还发包人。

1、工程结算书递交时间:承包人完成其合同药定范围内的程内容 工程质量经发包人、监理、设计、勘祭等单位验收合格(如无察等相 关单位的,应经发包人验收合格。5,可向发包人提交工程峻工报告, 司时可提交工程竣工结算书等相关资料。 2、倡导分段结算:提倡按月、李计算的工程合同价款作为工程结算 依据;提倡在合同中约定多人期中结算的形象进度节点,或按年度完成 的工程量办理工程结算,工程完工后汇总各部分结算即形成工程总结算

该结算审核时间表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1369号)基础上

该结算审核时间表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基 改动特别送审金

4电核时计算:发包人或其委的中介利构在接发承包人提交的 工程结算送审资料时应对资料完整性进行初审。审核过程中要求承包人 补充提交资料的审核时间不顺延,但由于承包人自已原因未能在约定的 时间内提交补充材料承包人自已原因延误审核时间的,则应顺延审核时 间。 5、工程结算核对完成后,双方需签字确认。如果承包人对核对后的 工程结算书部分内容存在异议的,对无异议部分应予认可,对异议部分 签署不同意见JGJ312-2013医疗建筑电气设计规范.pdf,保留其他途径解决的权利,发包人应支持配合。 6、工程造价咨询人应根据委托协议、工程结算文件及相关资料,客观 公正的审核工程造价,按约定时间提出工结算审核报告

7、程结算核对完成,发承双方签字确认后,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 人与另一个或多个工程造价咨询人重复核对竣工结算。工结算审定文 件一经双方确认即生效。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一方不得随意 更改。

当事人协商、第三方调解和专家评审、行政调解、诉讼或仲裁。 当事人协商、第三方调解和专家评审、行政调解程序并非诉讼或 仲裁的前置程序,当事人在纠纷处理时可以选择。 本次修订,响应了中央关于多渠道化解纠纷的精神,引入了协会 在纠纷调解中的作用,当事人对计价纠纷可向造价管理协会申请第 方调解。增加了可选择的“专家评审意见”

行政调解后,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应制作《调解 书》,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和盖章、调解人签字和盖章 后,可作为工程计价的依据 我省出台了《浙江省建设工程结算价款争议行政调解办 法》(浙建[2014]12号),对有效解决因价款争议而导致 的纠纷,维护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的合法权益起到了积极 的作用。

行政调解后,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应制作《调解 书》,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和盖章、调解人签字和盖章 后,可作为工程计价的依据

我省出台了《浙江省建设工程结算价款争议行政调解办 法》(浙建[2014]12号),对有效解决因价款争议而导致 的纠纷GB/T 6150.17-2022 钨精矿化学分析方法 第17部分:锑含量的测定 原子荧光光谱法.pdf,维护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的合法权益起到了积极 的作用。

本次修订中,引人了纠纷调解中充分发挥注册造价工程师作用 双方当事人可自愿聘请造价工程师为自已的主张提供技术支持,或 戎为其专家辅助人 调解时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到场。调解人员应认真听取合同双 方当事人意见,如实做好调解笔录,依法合理地作出调解意见,并 尽量促成合同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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