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51283 – 2020精细化工企业工程设计防火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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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51283 – 2020精细化工企业工程设计防火标准

按本标准第5.2.1条的条文说明,反应工艺过程的危险度等级可分为1~5级。对

高危险度等级(即危险度等级为5级)的反应工艺过程,应设置当所有减缓和防护措施 失效时保护操作人员的防范措施:反应器应采用防爆墙与其它区域隔离,防止爆炸碎片 伤人;建筑物应有泄压设施,泄压方向朝向安全地区;反应过程中操作人员不得进入隔 离区域,应通过遥控进行操作

5.6污水处理及循环水

5.6.2若生产废水含有可燃液体或溶解了可燃气体,在一定条件下,则会在下水道、澄 情池等净化设施中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另外,污泥处理过程若产生沼气,沼气也 是易燃易爆气体。因此,应设置可燃气体报警仪。

.在非正吊亲件下 泄放装置包括安全阀、爆破片和爆破针阀 独立压力系统是指由一个或多个设备通过管道连接,且中间无阀门隔断的,或不会 发生阻塞的压力系统,其两端设有可与其它系统隔断的阀门。 一般的自控仪表不应替代安全泄放装置。但是在因为环境保护原因不充许排放或无 法安装安全泄放装置时,经过工艺危险性分析DB35/T 1828-2019 电梯困人应急处置规范,并得到有关部门认可,可以采用本质安 全设计或高完整性保护系统(HIPS)来消除超压或者进行超压保护。 爆破针阀(bucklingpinreliefvalve)是由阀门和阀外装有爆破针的机盒组成的一种 不重新闭合的安全泄放装置。爆破针通过机械传动机构承载阀盘上的载荷,当阀门进口 静压力达到弯折压力时,爆破针失稳弯曲,阀盘立即全开,泄放流体。 5.7.2最大允许工作压力(maximumallowableworkingpressure,简称MAWP)是指在 指定温度下设备顶部所允许承受的最大压力。该压力是根据设备各受压元件的有效厚度 考虑该元件承受的所有载荷而计算得到的,且取最小值。 由设备和管道组成的独立压力系统,管道设计安全系数比设备大得多,系统设计压 力最低的是设备,因此安全泄放装置的设定压力和最大泄放压力应符合设备设计规范 《压力容器》GB150的规定。单纯管道组成的独立压力系统,相关压力应符合《压力 管道规范工业管道》GB/T20801的有关规定,这与《工艺管道》ASMEB31.3有关条 款一致。 在失控反应泄放分析和美国化学工程师协会的DIERS泄放量计算方法中定义安全

真空泵、风机、压缩机、离心机、干燥器、搅拌机、提升机、输送机、传动机械等)、 非机械类设备(如储罐、容器、反应器、塔器、换热器、分离器、焚烧炉、氧化炉、活 性炭吸附槽等以及连接管道系统)。 在非电气设备内部形成爆炸性环境的可燃气体、蒸气和可燃粉尘,可能是进料的组 分和反应生成的;而氧化剂也可能是进料组分(如氧气、氯气、氟气等)或者在开、停 车、加料或异常操作过程中带入或漏入的空气。 非电气设备防爆设计要防范电气点燃源,也要防范大量的非电气点燃源。非电气点 燃源包括电气的(电火花、电弧、静电、雷电、杂散电流)、机械的(摩擦、碰撞、切 割、焊接)、热学的(热表面、热颗粒、高温气体、外部火灾或明火)、流体力学的(绝 热压缩、冲击波)、光学和声学的(紫外线、红外线、激光、电磁波、电离辐射、超声 波)和化学的(失控放热反应、催化作用、自燃)等。根据爆炸性环境出现的频率和持 续时间,对于设备和连接管道的内部和周围环境划分危险区域等级。对于可能造成重大 后果的爆炸工况,不仅考虑正常操作和可预期故障场景,还考虑罕见的故障场景。在此 基础上进行防爆设计。 常见的非电气设备防爆(主要是防止爆燃)技术有: 1)惰化防爆(inerting),用氮气或惰性气体稀释,避免形成爆炸性环境; 2)控制点燃源(controlofignitionsource),消除点燃源或降低其能量,防止发生点 然; 3)耐爆设计(explosioncontainmentdesign),容器设计成能耐受最大爆炸压力和爆 炸冲击波峰值压力: 4)爆炸抑制(explosionsuppression),喷射抑制剂抑制爆炸,主要用于粉尘爆炸: 5)爆燃泄放(deflagrationventing),用紧急泄放的方法保护设备; 6)隔爆设计(explosioninsulationdesign),用被动型(passive)的阻火器和主动型 (active)的机械阀门隔离火焰和爆炸传播。 7)静电接地(staticgrounding),防止物体摩擦产生静电而引起火星。 防爆轰技术主要通过本质安全设计防止可能形成爆轰的混合物的方法,或者合理设 置阻火器的位置防止爆燃发展成爆轰。 《压力容器》GB150附录B和《压力管道规范工业管道第6部分:安全防护》 GB/T20801.6附录C,以及在本标准第5.2.3条、第5.7.1条及附录B中的计算方法均不 适用于爆燃泄放计算,必须用专门的标准来计算,如《爆燃泄放方法的防爆标准》NFPA

表10爆炸级别和相对应的MESG

纯组分可燃气体、蒸气MESG的测试值参见《压力管道规范工业管道第6部分: 安全防护》GB/T20801.6附录E。 多组分可燃气体、蒸气混合物MESG可按下列方法确定:1)咨询有资质的机构: 或委托测试;2)采用危险性最高组分的最小MESG作为多组分混合物的MESG;3) 应用经验式计算,如《压力管道规范工业管道第6部分:安全防护》GB/T20801.6式 (E.1)。 工程设计中应按照阻火器安装位置(管端、管道或设备组件)、燃烧过程时间(不 稳定燃烧或稳定燃烧、短时间燃烧、或长时间燃烧)、爆炸过程特征(爆燃、不稳定爆 轰或稳定爆轰)、保护端管道特征(无限流或有限流)以及工艺要求(设计压力、设计 温度、最大容积流量、充许压力降和管道布置要求等)选择合适的干式静态阻火器型式。 阻火器的选择必须注意:管端型阻火器不能用作为管道型阻火器;管道型阻火器不 耐长时间燃烧。

在工程中使用的阻火器必须是经过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按国际标准ISO16852鉴证 合格的产品。

6.1.2可燃液体、液化烃储罐(组)防火堤或隔堤的设计选型与构造,强度计算及稳定 性验算等,在现行国家标准《储罐区防火堤设计规范》GB50351中作了规定,

6.2.2内浮顶罐罐内基本没有气体空间,一旦起火,也只在浮顶与罐壁间的密封处燃烧, 火势小,易于扑救,且可大大降低可燃蒸气的损耗和对大气的污染。 对于单罐容积小于100m3或易氧化、易聚合等有特殊要求的甲B、乙A类液体物料 储存,可选用固定顶罐加氮气或惰性气体密封(甚至另加水封),如二硫化碳是甲B类 可燃液体,自燃点、沸点及闪点均较低,具有极强的挥发性、易燃性和爆炸性,比水重 且不溶于水,采用固定顶罐水封加氮封储存比采用单纯的内浮顶罐储存更安全可靠。 设置减少对储罐日晒升温的措施,是为防止油气挥发和改善储罐的安全状况。常见 的措施有固定式冷却水喷淋(雾)系统、气体冷凝回流、涂隔热涂料等。当储罐设有保 温层或保冷层时,因日晒对储罐影响小,不必再采取防日晒措施。 6.2.5精细化工企业设置甲B、乙类液体储罐区的总容积一般不超过1000m3,个别企业 不超过3000m3。考虑企业发展余地以及丙类液体储存,本标准规定工厂甲B、乙类液体 储罐的总容积不超过5000m3(丙类液体储罐的总容积不超过25000m3)。工厂储罐区可 能由一个或多个储罐组组成。根据工厂储罐区总容积,对工厂储罐组的总容积及单罐容 积作出本条规定,目的是易于对火灾事故控制和扑救,避免火灾事故的扩大,减小损失。 6.2.6本条根据本标准第6.2.5条规定的储罐容积,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 范》GB50016和《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协调制定。 6.2.7本条根据精细化工企业储罐容积实际,并参照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 防火规范》GB50160的有关规定制定。 6.2.8本条根据本标准第5.5.1条车间储罐(组)规定,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 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协调制定。

6.2.12本条与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有

站布置在防火堤外,且离可燃液体储罐有一定的间距,系为避免储罐发生火灾产生的辐 射热使泡沫站失去消防作用。 6.2.15本条与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协调制定

射热使泡沫站失去消防作用。 6.2.15本条与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协调制定 6.2.16本标准第5.5.1条和第6.2.8条对可燃液体车间储罐(组)的总容积和单罐容积 已加限制,因此,可燃液体专用泵区仅要求布置在防火堤外,与可燃液体储罐的防火间 距不作规定

6.2.16本标准第5.5.1条和第6.2.8条对可燃液体车间储罐(组)的总容积和单 已加限制,因此,可燃液体专用泵区仅要求布置在防火堤外,与可燃液体储罐的 距不作规定

6.3液化烃、可燃气体、助燃气体储罐

6.3.1根据精细化工企业一般设置液化烃储罐的总容积不超过300m3(单罐储量不超过 100m3)的实际,同时考虑液化烃火灾危险性大,火灾扑救难度大,为易于对火灾事故 控制和扑救,特作出本条规定。 6.3.3本条结合精细化工企业的实际,参照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GB50160的有关规定制定。

6.4可燃液体、液化烃汽车装卸设施

6.4.1本条与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的有关规定协调 制定。其中: 第1款本款为强制性条文。甲B、乙、丙A类液体装卸车采用液下装卸车鹤管,这 是为了降低液面静电位,减少可燃气逸出,避免静电引燃事故,同时可减少大气污染。 第3款多品种是精细化工生产的显著特点,其所用可燃液体原料品种繁多,泵区 的泵也多,如发生事故对装卸车作业影响较大,为此对装卸车鹤位与集中布置的泵的距 离作出规定。当泵区只有一台泵时,可不受此限。 第5款液化烃危险性较高,丙B类液体有些粘度较大,易造成污染,为减少其影 响,作此规定。 第7款《石油化工静电接地设计规范》SH3097、《液体石油产品静电安全规程》 GB13348、《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以及《易燃和可燃液体规范》NFPA 30中都有类似的规定。 第8款依据生产实践制定。

4.2本条与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的有关规定协 定。其中第1款为强制性条文,液化烃汽车装卸必须采用密闭系统,严禁向大气直

制定。其中第1款为强制性条文,液化烃汽车装卸必须采用密闭系统,严

排放,因为就地排放极不安全。为避免火灾事故发生,作出本款规定。

6.5.3因液化烃、甲B类液体闪点较低,液氨或液氯火灾危险性为乙类且实瓶压力储存, 为防止夏季高温炎热气候环境下因露天存放而发生爆炸火灾事故,作出本条规定。

7.1.1很多精细化工企业的原料、产品均为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介质,管道埋地 发生渗漏如不能及时发现,存在火灾隐患或环境风险,也不便维修;管道采用管沟敷设 时沟内易积聚可燃气体、积存含可燃介质或有毒介质的积水,是发生爆炸着火或人员中 毒事故的隐惠。 为便于架空敷设的全厂性管道巡检、维修和消防,在符合全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 管廊宜沿厂内道路平行敷设并应敷设在其用户较多的道路一侧。考虑到大口径水管道的 荷载和停工状态下北方地区的防冻要求,水管道可理地敷设。 在厂房(生产设施)或罐区周围,因低架管带影响设备、机泵及其内部构件的安装 险修和消防人员及车辆的通行;高架管廊特别是多层管廊阻挡了消防水、消防泡沫喷射, 影响火灾的扑救;故厂房(生产设施)或罐区均不应四周环绕布置地上管道,至少留出 两个火灾扑救面。

7.1.3第1款采取防止可燃介质积聚的措施指填砂充实等措施。

第2款从安全角度考虑,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管道在跨越道路时均不 置阀门及易发生泄漏的管道附件,也不宜设放空和排净装置

7.1.4本条为强制性条文。

不属于某生产设施、生产线、厂房(仓库)、储罐(组)和建(构)筑物的外部管 道,难以做到与其同开、同停,管理、检修、操作相互影响,如出现泄漏或意外事故, 可能危及人身及相邻生产设施的安全,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和环境风险,为避免管道发生 事故造成二次危害、减少事故发生的概率,并降低事故危害的范围,故严禁其穿越与其 无关的生产设施等。

7.2工艺及公用物料管道

7.2.1非金属管道输送可燃介质时易产生静电,存在不安全因素,另外非金属管道强度 低、受外力冲击易破损引起管道中可燃物外泄而发生火灾,火灾将使非金属管道短时间 内快速融化造成火灾迅速蔓延,不利于火灾的扑救。对于生产设施内确需用非金属软管 短距离输送可燃介质时,必须采取防静电措施,例如使用导电软管或内附金属丝、网的

7.2.2本条为强制性条文。根据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

物时,需要通入氧气或空气;小容量注射剂生产时使用氢气、氢氧混合气或天然气等甲 类气体对安瓶进行燃烧熔融封口;含有乙醇的注射剂需要将乙醇输送到配液罐;制剂 生产时制粒、制丸、包衣等岗位需要使用乙醇等甲类物质。这些甲、乙类介质管道必须 穿过丙类生产区的技术夹层或房间到达操作岗位,在工程设计和实际生产中,此类管道 通常采用夹套管保护或100%无损检测方式以降低管道泄漏的风险。采用夹套管时,夹 套内、外管间有抽真空的负压和充氮气的正压两种方式,均设置压力表和压力报警以检 测泄漏状态;不采用夹套管时,在甲、乙类介质易积聚处应设置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装置; 压力报警或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装置应与事故排风装置和进料切断阀联锁,以保证安全。 第2款为防止火灾相互影响,制定本款。阻火设施常有阻火阀、阻火器或喷淋塔 喷淋。含卤废气支管,连接主管道前,宜设置阻火阀。有机废气支管进总管、总管进废 气处理系统前,可设置喷淋塔喷淋,起到安全阻火的作用

7.3含可燃液体生产污水管道

7.3.1第3款含可燃液体的污水温度过高时容易逸出大量可燃气体,存在事故隐患, 放应控制混合后排水温度不超过40℃,与《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规 定一致。 第4款精细化工生产过程中涉及到的原料、中间产品、产品繁多,一个企业常常 会有不同产品的多条生产线,产生的污水种类也比较多,而有些含有化学物质的生产污 水混合后会发生化学反应,引起火灾或爆炸,这类污水不能直接混排,必须要单独收集 或处理,消除火灾、爆炸危险后再排入污水总管。

7.3.4本条第1、2、3款为强制性条文。

输送含可燃液体的生产污水管道采用管沟敷设时,管沟应采取防止可燃液体及其蒸 积聚的措施,通常在管沟内填满细砂。为监测管道泄漏,可以采取管沟局部分段设置 验漏井的方式。 第1~3款生产污水管道尽可能按管道系统、区域或长度用水封井隔开,确保某区 的污水管道发生火灾爆炸事故后,不致串入其它区域或沿支、总管蔓延几百米,增加整 个污水系统的安全度。当每个防火分区的支管接入厂房(生产设施)外生产污水(支) 总管前设置水封并确有困难时,可采取满足水封井要求水封高度的支管管道水封等方式 第4款应参考给排水专业其它相关标准、规范,根据生产污水的含油情况,确定 隔油池的设置场所。考虑到标准图中隔油池水封高度不足,因此隔油池进出污水管道上

应设置水封井,避免火灾蔓延。 根据调研发现,很多企业按照要求设置了隔油池或水封井,但隔油池或水封井内残 留的可燃液体经过不断的积累后导致可燃蒸气浓度高,反而成为一个重大的危险源。为 消除隐患,生产企业应采用便携式可燃气体报警仪定期检测并及时清理隔油池或水封井 内的残留液。 7.3.5含可燃液体污水管道很容易溢出可燃气体,这些气体会顺着污水管道进入非 爆炸危险区域,一旦在某处汇集达到爆炸浓度,该区域电气设备未防爆,则极容易引发 爆炸,这在工程实例中多次发生,故要求非爆炸危险区域的排水支管或总管接入含可燃 液体污水总管前应增设水封井

8.1厂(库)房耐火等级与构件耐火极

8.1.1目前全国经济发展达到一定水平,现行建筑技术及建筑材料的防火性能均已提高 为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作出本条规定。 8.1.2本条为强制性条文。由于厂房、仓库的柱间支撑、水平支撑构件的耐火极限影响 厂房、仓库结构稳定性,因此表8.1.2规定了柱间支撑、水平支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 火极限,其它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规定执行

号文)相关内容。 8.1.6厂房内设备构架指支撑设备自身的梁、柱等构件,与厂房建筑主体承重的梁、柱 等构件在结构体系上没有直接联系。钢结构的保护措施可采用喷涂防火涂料、包覆防火 板、外包混凝土、金属网抹砂浆或砌筑墙体等其中一种或几种的复合。 8.1.7厂房内的非危险介质的设备及管道穿越防火分区的楼板、防火墙,视为防火分区 已被连通,当采取与楼板及防火墙相同耐火极限的防火材料封堵时可视为不同的防火分 区。

8.2厂(库)房高度、层数、面积

8.2.1本条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规定了精细化工厂房的高 度、层数和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 关于甲类厂房,因其易燃易爆,容易发生火灾事故,且火势蔓延快,蔬散和抢救物 资困难,不充许高层建筑;对有的企业因工艺生产的特性需求,确需采用高层建筑时, 应通过专题论证,经相关部门审批确定。

8.2.1本条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规定了精细

8.2.5本条第1款中封闭区域的面积应计入所在防火分区面积内。半散开式厂房的封闭 部分参照此条执行。

8.3厂(库)房平面布置

8.3.1第2款屋面板及屋顶承重构件可采用无机耐火材料包覆和防火涂科喷涂等方式 达到耐火极限要求。 第3款车间控制室可贴邻厂房布置,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的总控制室应独 立设置。 第5款由于变配电所平面尺寸通常比厂房小很多,一面贴邻布置浪费较多土地, 为节约用地,本标准规定可一面或二面贴邻建造。 8.3.2第2款关于救援窗间距为24m,主要考虑厂(库)房6m、8m、12m跨距较多 救援窗可以居中布置。 8.3.3联合厂房相邻外墙的防火间距及构造要求首先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相邻外墙一般有三种形式的防火间距:1、正常情况下应满足的防火 旬距;2、可减少距离的防火间距;3、不限制距离的防火间距。除第1种形式外,其它 两种形式一般不能开口或开口部位受到一定的限制。本条允许因工艺生产的特性需要, 设置必需的工艺连通口,如连续生产线不可在中间某个部位断开,或不同使用功能场所 之间联系紧密等情形。举例详述如下: ××化学原料药项目,由一幢甲类厂房、一幢丙类厂房及一幢丙类仓库布置成U型 联合厂房。甲类厂房与丙类厂房一端相邻,丙类厂房另一端与丙类仓库相邻。丙类厂房 内含丙类生产区域和空调机房、变配电间等公用生产设施,以及车间化验室、控制室及 生产人员人净措施等功能用房。甲类厂房与丙类厂房之间的工艺联系紧密,同时丙类厂 房与丙类仓库之间物流输送频繁,从生产工艺、物料输送到产品储存,整条自动化操作 流水线不可断开,因此在甲类厂房与丙类厂房、丙类厂房与丙类仓库之间的相邻外墙上 均设置了连通口。 ××药物制剂项目,由丙类厂房(含公用生产设施)、丙类成品仓库、综合楼(含分 析化验、办公及更衣)等功能组合为联合厂房。综合楼布置在厂房东南角,成品仓库为 单层高架库,布置在厂房西南角。为便于对中间产品的抽检和满足人员净化(人员经更 衣室后再经过洁净通道进入生产区)、药品运输等GMP管理要求,在相邻部位均设置了 连通口

连通口以天桥、连廊或凹门洞等形式将联合厂房各功能场所互相连通。为防止火灾 蔓延,应对连通口部位采取一定的防火加强措施,如《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规定的防火间距不限的两幢建筑之间的相邻外墙,均应采用防火墙保护,设连通口处, 相邻防火墙均应设置防火设施。因连通口功能、大小不一,所设置的防火设施也各异, 如防火门、防火卷帘、防火分隔水幕、防护门斗等。但无论何种设施,均应能在火灾时 封闭开口有效阻止火势蔓延。 联合厂房不同使用功能场所连通口示意图如图2所示(仅列举若干例子,各例子建 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均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 (a)丙类厂房与分析化验、办公楼相邻,厂房的外墙为防火墙,除连通口外,防 火墙其它门开口部位采取了防火措施。 (b)丙类厂房与分析化验、办公楼相邻,外墙均为防火墙,且分析化验、办公楼 的屋顶无天窗或洞口、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 (c)甲类厂房与乙类厂房相邻,外墙均为防火墙,连通口处设双防护门斗。 (d)丙类厂房与丙类仓库相邻,外墙均为防火墙、连通处口设双门、双防火卷帘 或双防火水幕

图2联合厂房不同使用功能场所连通示意图

8.4厂(库)房防爆

4.2防爆墙的做法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关于防爆墙 关规定执行

9.1.1精细化工生产与基础化工生产具有相同的易燃、易爆火灾危险属性,为了减少可 能发生火灾造成的损失,应根据企业危险特性等综合因素设置相应的消防设施,如室内 外消防栓、自动喷淋、泡沫喷淋及水炮等消防系统,以及火灾自动报警和可燃气体检测 报警系统等。

9.2.1企业消防站是专职消防队的驻在基地,主要包括用于灭火救援和执勤训练的建筑 道路、场地和设施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大型企 业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承担本单位的火灾扑救工作。专职消防队是指由企业投资建立 专门从事防火、灭火工作的专业化消防组织,主要担负本单位的消防保卫任务。 部分精细化工企业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当达到一定规模时,应考虑建设专 职消防队。考虑到精细化工产品种类多,火灾危险性差异大,企业生产规模、工艺以及 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同,因此本标准对专职消防队建设未作统一规定。 企业消防站建设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建 标152、《城市消防站设计规范》GB51054以及公安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劳动保 障部、交通部联合发文“关于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的意见”(公通字(2006) 59号文)等法律法规、文件及标准规范。 对于不需设置专职消防队的企业,为实现有效处置初起火灾的目标,公安部印发了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试行),要求单位依托单位志愿消防队伍, 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建立微型消防站,积极开展防火巡查和初起火灾扑救等火灾防控 工作。 9.2.2企业消防站与易燃易爆危险性场所距离为最低要求,与有毒有害及噪音场所的距 离需经过评估确定

9.3.1精细化工企业生产类别比较宽厂,企业应根据生产危险性大小考虑企业的消防水 源的设置,室外消火栓采用低压消防给水系统由市政给水管网供水时,可按《消防给水 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要求实施。 9.3.2由于精细化工企业火灾危险性类别多样,宜根据企业所在地的环境、规模以及企 业危险性等多种因素综合考虑并设置相应的消防给水系统(临时高压、稳高压及高压消 防给水系统)。 9.3.3市政(园区)供水管网是否满足企业的消防供水要求,详见《消防给水及消火栓 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相关条文。 9.3.5第2款稳压泵仅对系统起稳压作用。本款就不同的消防供水对稳压泵流量、压 力等提出了要求。 第3款稳压罐的作用是为了避免由于各种原因(包括有少量的管网渗漏)造成稳 压泵的频繁启闭。 第4款为了避免管网高处空气的积聚,影响稳压泵的工作和消防水泵初期工作, 要求在系统管网的最高处设置自动排气阀。 第5款在稳高压给水系统中消防稳压泵、消防泵的启动、关闭应由压力联动装置 控制。

9.3.7精细化工企业消防泵供电负荷的规定参照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泡沫 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51和《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有关消 防泵供电负荷的规定,主要是保证消防系统运行的安全性。 9.3.9以露天布置为主的甲、乙、丙类工艺生产设施,室外消防设计流量应满足两门水 炮水量使用的要求。

1)活泼金属或粉尘,如锂、钠、钾、镁、钛、锆、铀和环; 2)金属醇盐,如甲醇钠: 3)金属氨化物,如氨基钠:

4)碳化物,如碳化钙; 5)卤化物,如苯甲酰氯和氯化铝 6)氢化物,如氢化锂铝; 7)卤氧化物,如漠氧化磷; 8)硅烷,如三氯硅烷; 9)硫化物,如五硫化磷; 10)氰酸盐,如氰酸甲酯。

9.5.1本条参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016的有关规

5.1本条参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016的有关规定制定。

9.6.2结合精细化工企业火灾危险性大的特点,根据现行火火器产品规格及人员操作方 便,经归类分析,对精细化工企业配置的灭火器类型、灭火能力提出了推荐性要求,以 方便选用、维护和检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第21号令一一关于修改《产业结构调整指导 目录(2011年本)》有关条款的决定,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其中鼓励类第三十九 条“公共安全与应急产品”第49点为“泡沫灭火剂氟表面活性剂替代物”,限制类第十五条 “消防”第2点为“干粉灭火器、二氧化碳灭火器”,第3点为碳酸氢钠干粉灭火器(BC)、 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ABC)” 表9.6.2中水基型(水雾)灭火器是灌装环保型水系灭火剂、配合使用雾化喷嘴产 生大量小于1000um泡沫雾点的灭火器,它能迅速覆盖可燃物表面,具有高效阻燃、抗 复燃能力强的特点。环保型水系灭火剂使用的是无磷阻燃剂,代替了传统氟蛋白表面活 性剂,符合国家环保标准;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检验并出具报 告结论为:根据我国《新化学物质危害评估导则》(国家环保保护总局,2004年)的急 性皮肤毒性分级标准、急性眼刺激毒性分级标准、急性吸入毒性分级标准,样品水系灭 火剂属实际无毒、无刺激性。 国家消防装备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对手提式水基型灭火器提出的检验报告为:可灭A

B类火,实测电绝缘性能高于标准10倍,可以扑灭带电火。水基型灭火器灭火级别为: 3升装为1A,55B,6升装为2A,89B;水基型灭火器等同于泡沫灭火器的灭火级别, 其中6升装的灭火级别还高于同级别的泡沫灭火器。 干粉型灭火器推荐采用磷酸铵盐灭火剂;碳酸氢钠灭火剂可灭B类、C类和E类火 灾场所,磷酸铵盐灭火剂可灭A类、B类、C类和E类火灾场所,可见磷酸铵盐灭火器 为通用型灭火器。 也便于火火器的维修和保养

.7.1为防范和控制精细化工企业发生火灾时消防排水对周边水体环境的污染及危害 降低环境风险,制定本条。

10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

10.1.1本条为强制性条文。甲、乙类厂房内有大量的易燃、易爆物质,火灾危险性很 大,若遇明火就会发生火灾爆炸事故。因此,规定甲、乙类厂房(仓库)内严禁采用明 火、电热散热器和燃气红外线供暖。 10.1.2为防止可燃气体、蒸气、粉尘、纤维与供暖设备接触引起燃烧、爆炸,故对散 热器供暖系统的热媒供应温度和散热器表面最高温度予以限制。 散热器表面最高温度与放散物质的引燃温度见表11

表11引燃温度分组与设备表面最高允许温度

10.1.3从防火防爆的角度提出,其出发点是避免不保温的供暖管道接触能引起燃烧或 爆炸的危险物质。 10.1.4对于放散比室内空气重的可燃气体、蒸气的甲、乙类厂房或放散可燃粉尘的厂 房,厂房下部地带的浓度较大,通过缝隙进入地沟后形成积聚,受到地沟内供暖管道热 表面的影响,容易诱发燃烧或爆炸,所以上述厂房的供暖管道,不应采用地沟敷设;当 必须采用地沟敷设时,应密封沟盖,并在沟内填满细砂。 10.1.5为防止某些可燃物质同热表面接触引起燃烧及爆炸事故,因此规定热媒温度高 于110℃的供热管道不得沿输送有燃烧或爆炸危险物质的风管外壁敷设。有些物质自燃 点较低,如二硼烷、磷化氢、二硫化碳和硝酸乙酯等,为了安全,规定同这些物质接触 的供热管道和热媒温度不应高于相应物质自燃点的80%。

10.2通风与空气调节

2.1爆炸危险区域划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10.2.5本条为强制性条文

本条所指锅炉房包括燃油、燃气的热水、蒸汽锅炉房,导热油炉房,直燃型溴化锂 冷(热)水机组的机房,柴油泵房和柴油发电机房。 然气锅炉房、燃气导热油炉房和燃气直燃式漠化锂机房在便用过程中存在的逸漏或 挥发的可燃气体,应在这些房间内通过自然通风或机械通风方式保持良好的通风条件, 使逸漏或挥发的可燃气体与空气混合气体的浓度不能达到其爆炸下限值的25%。

.3.1设置在爆炸危险场所的非防爆电控设备、专用建筑(例如在线分析室中的非

爆型仪表间),需要维持一定的正压,避免室外易燃易爆气体侵入室内,形成爆炸的可 能性,本条规定了设计正压通风的条件。 10.3.2第1款对于正压型电气设备的通风系统正压值规定不低于50Pa, 第2、3款根据现场实际运行总结,如正压值规定较大,会造成许多不便,而正压 值较低,则会形成因操作人员进出开门时,正压值不能保证,不安全,且频繁报警。因 此,将正压室的正压规定为25Pa~50Pa。 10.3.3送入正压室的新风量应是保证正压的有效通风量,同时应满足正压室内工作人 员、工作环境对新风的卫生要求。关于正压通风风量的计算,已有专题资料,故本标准 未列入计算公式。 10.3.4为保证正压室及通风系统的安全运行,规定采气口应在爆炸危险区域以外。 10.3.5本条是考虑一旦正压室送风机发生故障,备用风机可保证正常运行。同时为保 证正压送风设备电源的可靠性,规定供电负荷等级不低于其服务的工艺设备。 10.3.7正压室内设置余压排放口,能可靠、稳定地控制设计正压值和合理地进行室内 气置换。止压控制设备有很多种,诸如压差式电动风量控制阀、压差式电动余压阀、 机械余压阀。前两种灵敏度高、可靠性好。机械式余压阀结构简单,安装方便,投资较 省,但要求较好的保养和维护。正压指示仪表,可随时指出室内的正压值,从而了解正 压通风系统的运转情况。 10.3.8在正压室的失压处理上,本条规定失压1min后报警和备用通风机自动投入,主 要是考虑开门造成的失压,充许1min内回复,防止报警频繁。本条没有规定自动切断 室内电源,这主要考虑到正压室内的电气、仪表设备大多与生产设施直接关联,切断正 压室内的电源,将导致生产设施停车。因此,在考虑正压室安全的同时,为使生产稳定, 不采用停电、停车的步骤。如果备用通风机投入后仍然继续失压,由现场操作人员根据 具体情况作紧急处理,直至停电、停车。

10.4.1本条阐明了设计事故排(通)风的条件。 10.4.2事故通风系统宜与可燃或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装置联锁,主要是为了保证事故 通风系统能及时启动,这是一种保证安全的较为可靠的措施。 10.4.3灭火后,防护区应及时进行通风换气。换气次数可根据防护区性质确定,本条 也规定了其每小时最少的换气次数,

10.4.4为保证无窗房间事故排风效果,应设补风系统!

10.4.4为保证无窗房间事故排风效果,应设补风系统。

[11.1消防电源、配电

11.1.1本条对企业消防用电设备的电源负荷分级供电作出规定

第2款对室外消防用水量较大的厂房、仓库、露天生产设施、储罐、堆场的其它 消防用电设备要求二级负荷供电,主要是考虑提高火灾时的用电需要和相关动力设备的 供电可靠性,对于不大于此用水量的情况按三级负荷供电。 第3款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规定:一级负荷应由双重 电源供电,当一电源发生故障时,另一电源不应同时受到损坏;二级负荷的供电系统, 宜由两回路供电,在负荷较小或地区供电条件困难时,二级负荷可由一回6kV及以上专 用的架空线路供电。 11.1.3本条规定的供电回路是指从电气配电室至消防设备或消防设备室最末级配电箱 的配电线路

11.2变压器和配电柜及电缆敷设

CECS 568-2018-T 金属印花装饰板应用技术规程11.3消防应急照明

11.3.1“消防应急照明包括:供工作人员在火灾发生时需要继续工作的场所而设置的 照明,也称“备用照明”,其使用时间一般较长,照度值要求较高;以及供人员疏散而设 置在疏散路线上的照明,也称“疏散照明”,其相对需要时间较短,照度值要求低 本条规定应设置消防应急照明的部位,主要为直接影响人员安全疏散的地方或火灾 时需要继续工作的场所。对于本标准未明确规定的场所或部位,设计人员应根据实际情 况,从有利于人员蔬散需要出发考虑设置应急照明,如生产设施、仓库、重要办公楼中

11.3.2当消防应急照明由具备消防认证的EPS来供电时,普通的照明灯具也可满足要 求。

当消防应急照明由具备消防认证的EPS来供电时,普通的照明灯具也可满足要

11.5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1.5.2现在一般规模的生产企业都设置了视频监控系统JTG 5142-2019 公路沥青路面养护技术规范(2019-09-01开始实施),在对生产监控的同时也要对 重点防火危险区域进行监控,因此火灾报警联动视频图像可作为辅助观察确认火灾的 种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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