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21085-2020 机动车出厂合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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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21085-2020 机动车出厂合格证

填写描述车身颜色的汉字。对于单一颜色车辆,车身颜色应按照“白、灰、黄、粉、红、紫、绿、蓝、棕

颈色,颜色为前后结构时,从前向后填写,颜色为上下结构时,从上向下填写,颜色与颜色之间用“/”分 隔;车身上安装的装饰线、装饰条的颜色,不列人车身颜色。 非完整车辆中的三类底盘,不需填写车身颜色

7.2.13底盘型号、底盘ID、底盘批次/产品号

对于一阶段制造完成的完整车辆,不填写底盘型号、底盘ID、底盘批次/产品号。 对于采用非完整车辆或完整车辆后续制造形成的多阶段制造完成的车辆,如果上一阶段为非完整 车辆,则分别填写原非完整车辆的底盘型号、底盘ID、底盘批次/产品号;如果上一阶段为完整车辆,则 分别填写原完整车辆的车辆型号及其批次/产品号。 对于采用进口非完整车辆或完整车辆后续制造形成的多阶段制造完成的车辆DB34/T 2921-2017 渡槽工程管理规程,如果上一阶段为非 完整车辆,则填写原进口非完整车辆的底盘型号;如果上一阶段为完整车辆,则填写原进口完整车辆的 车辆型号。 非完整车辆填写底盘ID、底盘批次/产品号

1.2.14底盘合格证编号

组字码。 底盘合格证编号由15位字码构成,第1位至第4位为企业或集团代码,第5位为检验位,第6位至 第15位为底盘合格证顺序号。底盘合格证编号30年内不得重复。底盘合格证编号中不能使用字母 “I、O、Q”。其中: 企业或集团代码用来识别任一车辆生产企业,由授权机构统一分配; 一检验位用来核对底盘合格证编号誉写的准确性: 底盘合格证顺序号是车辆生产企业为其制造完毕并经检验合格准予出厂的非完整车辆配发的 《机动车底盘出厂合格证》的流水号。 对于采用非自制的非完整车辆或完整车辆后续制造形成的多阶段制造完成的车辆,如果上一阶段 为非完整车辆,则填写原非完整车辆的底盘合格证编号;如果上一阶段为完整车辆,则填写原完整车辆 的整车合格证编号。 采用自制的非完整车辆或完整车辆后续制造形成的多阶段制造完成的车辆以及采用进口非完整车 辆或完整车辆后续制造形成的多阶段制造完成的车辆不填写底盘合格证编号

7.2.15发动机型号/驱动电机型号

对于仅发动机驱动的车辆、除纯电动续驶里程大于或等于50km的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电 动汽车之外的混合动力电动汽车及其非完整车辆,仅填写发动机型号。 对于纯电动汽车及其非完整车辆、燃料电池电动汽车及其非完整车辆、电动摩托车,仅填写驱动电 机型号。 对于纯电动续驶里程大于或等于50km的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电动汽车及其非完整车辆, 分别填写发动机型号和驱动电机型号,发动机型号和驱动电机型号之间用“/”分隔。 若车辆安装有多个驱动电机,应依照“先前后再左右”的顺序(例如:“第一轴左/第一轴右/第二轴 左/第二轴右/..."),填写第一个驱动电机的驱动电机型号,其他驱动电机的驱动电机型号在7.2.42 备注中填写。 若车辆采用轮边电机或轮毂电机作为驱动电机时,不需填写驱动电机型号

力机顺序号(不含发动机型号)/驱动电机顺序号(7

对于仅发动机驱动的车辆、除纯电动续驶里程大于或等于50km的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电 动汽车之外的混合动力电动汽车及其非完整车辆,仅填写发动机顺序号。 对于纯电动汽车及其非完整车辆、燃料电池电动汽车及其非完整车辆、电动摩托车,仅填写驱动电 机顺序号。 对于纯电动续驶里程大于或等于50km的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电动汽车及其非完整车辆, 分别填写发动机顺序号和驱动电机顺序号,发动机顺序号和驱动电机顺序号之间用“/”分隔。 若车辆安装有多个驱动电机,应依照“先前后再左右”的顺序(例如:“第一轴左/第一轴右/第二轴 左/第二轴右/...."),填写第一个驱动电机的驱动电机顺序号,其他驱动电机的驱动电机顺序号在7.2.42 备注中填写。 若车辆采用轮边电机或轮毂电机作为驱动电机时,不需填写驱动电机顺序号

7.2.17发动机排量和最大净功率(mL/kW)、

对于仅发动机驱动的汽车及其非完整车辆和摩托车、除纯电动续驶里程大于等于50km的插电式 昆合动力(含增程式)电动汽车之外的混合动力电动汽车及其非完整车辆,仅填写发动机的排量和发动 机最大净功率,单位分别为毫升(mL)和千瓦(kW)。 对于三轮汽车,仅填写发动机的排量和发动机额定功率,单位分别为毫升(mL)和千瓦(kW)。 对于纯电动汽车及其非完整车辆、燃料电池电动汽车及其非完整车辆,仅填写驱动电机峰值功率 单位为千瓦(kW)。 对于纯电动续驶里程天于或等于50km的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电动汽车及其非完整车辆 分别填写发动机的排量,单位为毫升(mL);发动机最大净功率,单位为千瓦(kW);驱动电机峰值功率, 单位为千瓦(kW)。 对于电动摩托车,仅填写驱动电机额定输出功率",单位为千瓦(kW)。 若车辆安装有多个驱动电机,应依照“先前后再左右”的顺序(例如:“第一轴左/第一轴右/第二轴 左/第二轴右..."),填写第一个驱动电机的驱动电机峰值功率,其他驱动电机的驱动电机峰值功率在 7.2.42备注中填写。 若车辆采用轮边电机或轮毂电机作为驱动电机时,不需填写驱动电机峰值功率

7.2.18储能装置种类

对于纯电动汽车及其非完整车辆、纯电动续驶里程大于或等于50km的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 式)电动汽车及其非完整车辆、燃料电池电动汽车及其非完整车辆,填写储能装置种类,多种储能装置之 间用“/”分隔, 储能装置分为镍氢电池、磷酸铁锂电池、锰酸锂电池、钻酸锂电池、三元材料电池、超级电容器、钛酸 理电池、其他。 储能装置的生产企业名称在7.2.42备注中填写

按照车辆实际使用的燃料种类填写相应汉字。 化石油气、甲醇、乙醇、太阳能、氢、生物燃料、二甲醚、汽油混合动力、柴油混合动力、气体燃料混合动力、

按照车辆实际使用的燃料种类填写相应汉字。

纯电动摩托车驱动电机额定输出功率是指电机最大连续额定输出功率,即电机输出轴30min最大连续输 功率

其他。 对于安装有可采用多种燃料分别工作的发动机的车辆,分别填写多种燃料种类,多种燃料种类之间 用“”分隔

7.2.20燃料消耗量(L/100km)

车辆的综合燃料消耗量,单位为升每百千米(L/100km)。 车、挂车、三轮汽车、非完整车辆、纯电动汽车、燃料电池电动汽车不需填写;专用作业汽车(包 用作业汽车、罐式专用作业汽车、专用自卸作业汽车、仓栅式专用作业汽车、起重举升专用作业 种结构专用作业汽车等)不需填写:不能燃用汽油或柴油的车辆不需填写

填写车辆的综合燃料消耗量,单位为升每白干米(L/100km) 摩托车、挂车、三轮汽车、非完整车辆、纯电动汽车、燃料电池电动汽车不需填写; 括厢式专用作业汽车、罐式专用作业汽车、专用自卸作业汽车、仓栅式专用作业汽车、走 汽车及特种结构专用作业汽车等)不需填写:不能燃用汽油或柴油的车辆不需填写。

7.2.21排放依据标准/排放水平

填写车辆试验依据的国家标准的标准号及年代号,如依据多个国家标准,多个国家标准之间用“, 分隔,中间不留空格。如果标准为分阶段执行,应按标准的表示方法注明是第几阶段。例如 GB17691—2018国V。 纯电动汽车及其非完整车辆、燃料电池电动汽车及其非完整车辆、二甲醚汽车及其非完整车辆、电 动摩托车不需填写

7.2.22外廊尺寸(mm)

填写车辆的外廓尺寸(长、宽、高),单位为毫米(mm)。 对于专用作业车,外廊长度应包含前伸和后伸尺寸。 车辆应填写整车整备质量状态下的外廊高度。非完整车辆中的三类底盘不需填写

7.2.23货厢内部尺寸(mm)

填写车厢内部最大尺寸(长、宽、高),单位为毫米(mm)。 对于有栏板高度要求的车辆(包括:普通栏板车、仓栅车、自卸车、随车起重运输车等),填写栏板部 分的尺寸(长、宽、高),单位为毫米(mm)。 货车及挂车的货箱栏板高度为含盖的高度,按5、0进行圆整, 在完整车辆基础上多阶段制造完成的客厢式货车和自装卸式车不需填写

填写车厢内部最大尺寸(长、宽、高),单位为毫米(mm) 对于有栏板高度要求的车辆(包括:普通栏板车、仓栅车、自卸车、随车起重运输车等),填写栏 的尺寸(长、宽、高),单位为毫米(mm)。 货车及挂车的货箱栏板高度为含盖的高度,按5、0进行圆整 在完整车辆基础上多阶段制造完成的客厢式货车和自装卸式车不需填写

填写安装在车辆上的轮胎总数(不包括备胎)

GB/T21085—2020

两轮摩托车填写"2”,三轮摩托车填写“3”

当各轴轮胎规格相同时,轮胎型号填写一次;当各轴轮胎规格不相同时,应以“第一轴轮胎规格/第 二轴轮胎规格/第三轴轮胎规格/.....”的形式填写

7.2.27轮距(前/后)(mm)

7.2.28轴距(mm)

填写车辆的轴距。对于多轴的车辆,分别填写相邻两轴之间的轴距,之间用“十”分隔,单位为毫来 mm)。 对于挂车,第一个轴距数值为挂车牵引销与第一轴之间的距离。 对于摩托车,应填写前后轮间的中心距离

7.2.29轴荷(kg)

填写车辆的轴数。对于采用轴线结构的车辆可填写一线两轴、两线四轴、三线六轴等。摩托车、三 轮汽车填写“2”,挂车的牵引销不计入轴数

填写“方向盘”或“方向把”

填写“方向盘”或“方向把”

7.2.32最大允许总质量(kg)

填写车辆的最大充许总质量,单位为千克(kg)。 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最大允许总质量应为额定载质量、整备质量、驾驶室准乘人数(按65kg/人 之和。

半挂牵引车最大允许总质量为鞍座最大允许静载荷、驾驶室准乘人数(按65kg/人核算)、整备质 量和半挂牵引车自身最大设计装载质量(若有的话)之和。 运输类专用车辆最大允许总质量为驾驶室准乘人数(按65kg/人核算)、整备质量、额定载质量之 和;在二类底盘基础上多阶段制造完成的作业类专用车辆最天充许总质量为驾驶室准乘人数(按 65kg/人核算,消防车按75kg/人核算)、整备质量、额定载质量(如有的话)之和。 乘用车、专用乘用车、客车和专用客车不得填写额定载质量,其最大充许总质量应不小于整备质量 与乘员质量之和,其中乘用车和专用乘用车的乘员按65kg/人核算,客车乘员按GB/T12428核算,专 用校车乘员按GB24407核算,旅居车乘员按QC/T776核算。 清障车最大允许总质量为整备质量、驾驶室准乘人数(按65kg/人核算)、托举质量和额定载质量 (若有的话)之和。 两轮摩托车为额定载客人数(按75kg/人核算)与整备质量之和。 正三轮载货摩托车为整备质量、额定载质量、驾驶室准乘人数(按75kg/人核算)之和;电动正三轮 载货摩托车为整备质量、额定载质量、蓄电池质量、驾驶室准乘人数(按75kg/人核算)之和。 正三轮载客摩托车为整备质量与额定载客人数(按65kg/人核算)之和;电动正三轮载客摩托车为 整备质量、蓄电池质量、额定载客人数(按65kg/人核算)之和。 非完整车辆需填写最大允许总质量。

7.2.33整备质量(kg)

填写整车整备质量,单位为于克(kg)

7.2.34额定载质量(kg)

载货类汽车填写载货质量(不含人)。 正三轮载货摩托车需填写额定载质量,其他摩托车不需填写。 7.2.35最大允许牵引质量(kg) 半挂牵引车、允许牵引中置轴挂车的载货类汽车以及其他具有拖挂功能的车辆应填写最大允许牵 引质量,单位为千克(kg)

7.2.35最大允许牵引质量(kg)

7.2.36半挂车鞍座最大允许静载荷(kg)

半挂牵引车填写鞍座最天充许垂直静载荷;半挂车填写满载时牵引销处最天充许垂直静载荷,单位 为千克(kg)。

7.2.37驾驶室准乘人数(人)

填写车辆的驾驶室准乘人数(不含卧铺核定人数)。对于双排座驾驶室,按照“前排准乘人数十后排 准乘人数”的形式填写驾驶室准乘人数,单位为人, 正三轮载货摩托车填写1”,其他摩托车不需填写。 非完整车辆中的二类底盘需填写,非完整车辆中的三类底盘不需填写。 7.2.37和7.2.38不得同时填写

7.2.38额定载客(含驾驶人)/座位数(人)

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城市客车的额定载客人数(含驾驶人)和座位数(含驾驶人)分别填写,之间用 隔:其他客车填写座位数(含驾驶人),单位为人

在完整车辆基础上多阶段制造完成的专用客车(例如:客厢式工程车、救护车、运钞车等)应填写座 位数(含驾驶人)。 在非完整车辆基础上多阶段制造完成的工程车、救护车、运钞车等,若准乘人数(含驾驶人)大于非 完整车辆驾驶室准乘人数时,需填写额定载客人数, 乘用车填写乘坐人数(含驾驶人),旅居车需填写核定乘员数(含驾驶人),两轮轻便摩托车填写“1”, 两轮普通摩托车接实际状态填写额定载客人数(含驾驶人),正三轮载货摩托车不需填写,其他三轮摩托 车按实际状态填写额定载客人数(含驾驶人)。 7.2.38和7.2.37不得同时填写

.2.39最高车速(km/h)

填写车辆的最高车速,单位为千米每小时(km/h)。 纯电动汽车及其非完整车辆填写最高车速(1km),混合动力电动汽车及其非完整车辆和燃料电 汽车及其非完整车辆填写混合动力模式下的最高车速(1km)。 挂车不需填写

填写车辆的最高车速,单位为干米每小时(km/h)。 纯电动汽车及其非完整车辆填写最高车速(1km),混合动力电动汽车及其非完整车辆和燃料电池 电动汽车及其非完整车辆填写混合动力模式下的最高车速(1km)。 挂车不需填写

7.2.40车辆制造日期

车辆制造完成时的时间, 车辆制造日期应按照YYYY年MM月DD日格式填写,例如:“2018年05月25日”。

机动车技术参数表》中使用的二维条码应符合GB/T18284的规定。

对于同一车辆型号的汽车及其非完整车辆、摩托车和挂车,若获得批准的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人 可存在选装配置时,车辆生产企业在备注中应对实际车辆产品装备状态予以说明。车辆生产企业在 写备注信息时,若受空间限制,可将部分备注信息填写到7.2.43的空余区域。备注信息包括但不限 如下内容: a)对应7.2.10,若车辆识别代号第十位年份代码中采用的是车型年份,则填写“VIN第十位年份 代码采用车型年份; D 对应7.2.15、7.2.16、7.2.17,若车辆安装有多个驱动电机,应依照“先前后再左右”的顺序,分别 填写除第一个驱动电机以外的其他驱动电机的驱动电机型号、驱动电机顺序号(不含驱动电机 型号)、驱动电机峰值功率(kW),多个驱动电机之间用"/”分隔,且排列顺序相同; 对应7.2.18,填写相应的储能装置的生产企业名称,多种储能装置的生产企业名称之间用“/” 分隔; * 罐式汽车、罐式三轮汽车填写罐体外形尺寸长和封头直径(mm); 仓栅车填写车厢底板到顶部高度(mm); 清障车填写托举质量(kg); g 多阶段制造完成的车辆如果仅采用非完整车辆的部分发动机、轮胎等,则应注明“仅用义文发 动机、XX轮胎”等; 低平板半挂车应注明货台空载离地高(mm); 1 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填写车辆类型(按照GB21668的规定填写,EX/II型车辆、EX/Ⅲ型车辆、 FL型车辆、OX型车辆、AT型车辆)和介质类项号; 危险货物厢式运输车应注明运输介质具有独立容器(瓶)包装及介质类项号;

对于同一车辆型号的汽车及其非完整车辆、摩托车和挂车,若获得批准的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 可存在选装配置时,车辆生产企业在备注中应对实际车辆产品装备状态予以说明。车辆生产企业在 写备注信息时,若受空间限制,可将部分备注信息填写到7.2.43的空余区域。备注信息包括但不限 如下内容: a)对应7.2.10,若车辆识别代号第十位年份代码中采用的是车型年份,则填写“VIN第十位年份 代码采用车型年份; D 对应7.2.15、7.2.16、7.2.17,若车辆安装有多个驱动电机,应依照“先前后再左右”的顺序,分别 填写除第一个驱动电机以外的其他驱动电机的驱动电机型号、驱动电机顺序号(不含驱动电机 型号)、驱动电机峰值功率(kW),多个驱动电机之间用“/”分隔,且排列顺序相同; 对应7.2.18,填写相应的储能装置的生产企业名称,多种储能装置的生产企业名称之间用“/” 分; d) 罐式汽车、罐式三轮汽车填写罐体外形尺寸长和封头直径(mm); e) 仓栅车填写车厢底板到顶部高度(mm); 清障车填写托举质量(kg); 多阶段制造完成的车辆如果仅采用非完整车辆的部分发动机、轮胎等,则应注明“仅用×文发 动机、××轮胎”等; h 低平板半挂车应注明货台空载离地高(mm); 1 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填写车辆类型(按照GB21668的规定填写,EX/ⅡI型车辆、EX/Ⅱ型车辆、 FL型车辆、OX型车辆、AT型车辆)和介质类项号; 危险货物厢式运输车应注明运输介质具有独立容器(瓶)包装及介质类项号;

GB/T210852020

k)质量参数和/或尺寸参数超出GB1589规定的车辆应注明“超限”; 专用车辆填写专用功能和专用装置描述; m)装备防抱制动系统(ABS)的车辆填写ABS的型号及生产企业名称; n)装备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的车辆填写所用材料材质、连接方式以及后下部防护装置的主要 尺寸参数(断面尺寸和离地高度,mm); 危险品罐箱骨架运输半挂车填写罐箱尺寸,以及罐箱装运的危险品类别(分为非剧毒化学品及 爆炸品/剧毒化学品/爆炸品三类); P) 采用非标轮胎的应注明负荷指数; q)其他相关描述

k)质量参数和/或尺寸参数超出GB1589规定的车辆应注明“超限”; 专用车辆填写专用功能和专用装置描述; m)装备防抱制动系统(ABS)的车辆填写ABS的型号及生产企业名称; 装备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的车辆填写所用材料材质、连接方式以及后下部防护装置的主要 尺寸参数(断面尺寸和离地高度,mm); O 危险品罐箱骨架运输半挂车填写罐箱尺寸,以及罐箱装运的危险品类别(分为非剧毒化学品及 爆炸品/剧毒化学品/爆炸品三类); P 采用非标轮胎的应注明负荷指数; q)其他相关描述

7.2.43车辆生产企业信息

车辆产品质量合格声明对于: a)汽车及其非完整车辆、摩托车和挂车,格式为:本产品与获得批准的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 许可相符,检验合格,准予出厂,特此证明。 b)其他类型车辆.格式为:本产品检验合格.准予出厂.特此证明

7.2.43.2车辆生产企业地址

对于汽车及其非完整车辆、摩托车和挂车,填写的车辆生产企业地址应与获得批准的车辆生产 产品准人许可相符合。

7.2.43.3受托生产企业名称

对于委托加工生产的车辆,填写受托生产企业的

3.4受托生产企业地址

7.2.43.6车辆生产企业其他信息

车辆分类与填写项目之间的对应关系见附录D

8.1车辆生产企业应向授权机构提交《机动车出厂合格证》正面样式备案,核验后方可使用。 8.2车辆制造完毕并经检验合格准予出厂后,车辆生产企业应向授权机构提交《机动车技术参数表》电 子数据2的备案,核验后方可打印《机动车出厂合格证》 3.3已配发的《机动车出厂合格证》如需重新配发或进行变更,车辆生产企业应向授权机构重新提交

2车辆制造完毕并经检验合格准予出厂后,车辆生产企业应向授权机构提交《机动车技术参数表 数据2的备案,核验后方可打印《机动车出厂合格证》, 3已配发的《机动车出厂合格证》如需重新配发或进行变更,车辆生产企业应向授权机构重新找

2)电子数据应至少包括但不限于本标准规定的机动车

动车技术参数表》电子数据的备案,核验后方可打印重新配发或变更的《机动车出厂合格证》。 已配发的《机动车出厂合格证》如需重新配发或进行变更,车辆生产企业应收回已配发的《机动 合格证》并加盖作废印章,予以妥善保存以便追溯

变更的《机动车出合格证》, 8.4已配发的《机动车出厂合格证》如需重新配发或进行变更,车辆生产企业应收回已配发的《机动车 出厂合格证》并加盖作废印章,予以妥善保存以便追溯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机动车出厂合格证》正面样式 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正面)尺寸示意图见图A.1,机动车底盘出厂合格证(正面)尺寸示意图见图A.2 单位为毫米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机动车出厂合格证》正面样式

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正面)尺寸示意图见图A.1,机动车底盘出厂合格证(正面)尺寸示意图见图A

图A.1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正面)尺寸示意图

注1:图中虚线矩形表示印制厂标或商标的范围,十字符号表示厂标或商标图案的中心 注2:车辆识别代号标签仅适用于M,类非完整车辆。

图A.2机动车底盘出厂合格证(正面)尺寸示意

证芯编号的第5位字码为检验位,检验位可以是0~9中任一数字或字母“X”。车辆生产企业 了证芯编号的其他15位代码后,应通过以下方法计算得出检验位。 a)证芯编号中的数字和字母对应值如表B.1、表B.2所示。

按表B.3给证芯编号中的每一位指定一个加权

c)将检验位之外的15位每一位的加权系数乘以此位数字或字母的对应值,再将各乘积相加 得的和被11除。 d)除得的余数即为检验位;如果余数是10,检验位应为字母X。 示例 通过表B.4的示例说明检验位的确定过程

则完整的证芯编号为:WAB1923456789EV0

DA/T 66-2017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文件归档要求与档案分类规范GB/T21085—2020

附录C (规范性附录) 《机动车技术参数表》样式

附录C (规范性附录) 《机动车技术参数表》样式

附录C (规范性附录) 《机动车技术参数表》样式

《机动车整车技术参数表》示意图见图C.1.《机动车底盘技术参数表》示意图见图C.2

JGJ/T 458-2018 预制混凝土外挂墙板应用技术标准(完整正版、清晰无水印)图C.1《机动车整车技术参数表》示意图

图C.2《机动车底盘技术参数表》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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