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建工集团控股有限公司2019职称工作手册

安徽建工集团控股有限公司2019职称工作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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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建工集团控股有限公司2019职称工作手册

第十七条评委库成员根据备案周期实行动态管理,每三年调整一 次,每次调整不少于三分之一,不多于三分之二。对于调离本专业岗位 退休及其他不能履行职责情形的,评委会组建单位应及时呈报同级人力资 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调整。评委库成员增补按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 理。 第四章评委会及专业(学科)评议组人员组成 第十八条评委会组成人员一般为单数,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 委员1一2名。出席高、中、初级评委会委员分别不得少于下列人数: (一)按系列组建的高级评委会委员不少于17人;按行业或相近专 业合并组建的高级评委会,委员不少于13人;按专业组建的高级评委会 委员不少于11人; (二)中、初级评委会委员不少于9人。 评委会人数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同意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 第十九条评委会根据需要,可按分支专业(学科)组成若干专业 (学科)评议组。评议组负责审查申请人的申报材料,进行初步评议,提 出书面评议意见。专业(学科)评议组有推荐、建议权,其对申报对象的 评议意见是评委会评议表决的重要参考依据,无论赞成与否,都须提交评 委会评议表决。 第二十条专业(学科)评议组组成人员一般为单数,须由3名以 上具有本专业(学科)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设组长1名。组长 由出席评委会的委员担任。 第二十一条评委会及其专业(学科)评议组委员,须在评审会议 召开前,按下列办法产生: (一)高级评委会及其专业(学科)评议组人员产生 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高评会组建单位从评委库中按拟 定专业和人数(除正副主任委员外)随机抽取。 高评会设在省辖市的,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委托高评会所在 省辖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高评会组建单位从评委库中按拟定 专业和人数(除正副主任外)随机抽取,报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 案。 (二)中级评委会及其专业(学科)评议组人员产生 省直中评会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委托省直主管部门,省辖市 中评会由省辖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中评会组建单位,从评委库 中按拟定专业和人数(除正副主任外)随机抽取。

(三)初级评委会及其专业(学科)评议组人员产生 省直初评会由省直主管部门会同初评会组建单位,省辖市、县初评会 由省辖市、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初评会组建单位,从评委库中 按拟定的专业和人数(除正副主任外)随机抽取。 第二十二条在抽取高、中、初级评委会和专业(学科)评议组组 成人员时,同单位(部门)人数原则上不得超过三分之一。 评委会及专业(学科)组成员产生后,评委会因故推延一周以上的 其评委会委员及专业(学科)评议组成员应重新抽取。 抽取的评委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评审会议的,应当按照第二十一条的 相关规定及时补充调整评委,按照管理权限,报送职称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参与职称评审的工作人员,对随机抽取产生评委名单 负有保密责任。评委名单不对外公布。 第二十四条评委会委员及其专业(学科)评议组人员每年调整一 次,调整量应占上年度评委会、专业评议组人员总数的三分之一以上,不 多于三分之二。评委会及其专业(学科)评议组人员连续参加评审会议一 般不得超过3次。

第二十五条会议由主住委员或委托副王任委员王持。评审时,先 由评委会组建单位报告有关评审材料审查情况,然后由专业(学科)评议 组长或初审委员介绍初审意见,最后由所有出席委员在听取汇报、审阅评 审材料、充分讨论和民主评议的基础上进行综合评议并进行表决。 第二十六条评委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同意票数须达到出 席会议评委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方为通过。未出席评审会议或因故中途离 会未参加评议的委员不得投票、委托投票或会后补投票。 第二十七条会议结束后,由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当场宣布评审 结果。对评委会未通过的申请人,不得进行复议(复评)。 第二十八条专业(学科)评议组评议、评委会会议,除评委会组 建单位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等工作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列席。 第二十九条评委会组建单位召开评审会议,应做好会议记录,连 同其它有关评审材料归档备查。记录内容包括开会日期,出席评委、会议 议程、评审对象、评委评议意见(含评委发言摘要和评审讨论情况)、投 票结果、申报人评审未通过的原因、对一些专项问题的处理办法以及其他 需要说明的问题等。评审专家应当根据评审情况填写评审表及评审结论 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签字确认,并加盖评委会印章。

第三十条评委会组建单位对评审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 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评审结果按管理权限报相应职称管理部门审 核批复。

资格;对通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违纪违规行为取得的职称予以撤销, 提请有关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且5年内不得再申报职称。逐 步建立专业技术人才征信共享平台。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所称职称是按照规定程序和条件GB/T50543-2019 建筑卫生陶瓷工厂节能设计标准及条文说明,取得的专业 技术资格。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施行。皖人发【2004】80号文废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皖人社秘【2018]422号

皖人社秘【2018】422号

关于加强职称评审工作诚信机制建设的通知

2018年12月18日

安徽省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皖人社发【2019】5号)2019年6月5日(简要摘抄

安徽省水利水电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皖水人(【2016】94号)(简要摘抄)

安徽省建设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建人【2019】87号)(简要摘抄)

安徽省交通运输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皖交人教【2014】114号)(简要摘抄)

关于印发安徽省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资格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皖人社发【2019】5号

人社发【2019】5

各市、省直管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有关省属国有企业: 现将《安徽省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印发给你们,请认 真遵照执行。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9 年 6月5日

安徽省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

第六条在现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时间内,年度考核或任期考核达到合格 以上等次。 第七条积极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并按规定在现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时间 内为达到相应学时要求。 第三章资格及能力业绩条件 第八条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除应具备第二章所列基本条 牛外,还应具备各层级专业技术资格要求的理论水平、工作能力、学历、任 职年限及业绩成果。 第九条技术员条件 (一)具备所从事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二)具有完成一般辅助性技术工作的能力。 (三)具有大学专科或中等专业学校学历,在专业技术岗位见习1年期 满。 (四)独立撰写所从事专业技术总结1篇。 第十条助理工程师条件 (一)具备所从事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专业技术知识和实践经验。 (二)能够独立完成和指导一般性技术工作,参与处理所从事专业范围 般性技术难题 (三)具有大学专科学历,取得技术员或相应职业资格后,从事专业技 术工作满2年;或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学历,取得技术员或相应职业资格后, 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 (四)独立撰写所从事专业技术总结2篇。 第十一条工程师条件 (一)掌握所从事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所从事专业 技术标准和规程,了解所从事专业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现状 和发展势。 (二)能够独立承担较为复杂的专业技术工作,解决所从事专业范围内 较复杂的技术难题,有一定的技术研究能力。 (三)具有硕士学位或硕士研究生学历,取得助理工程师或相应职业资 格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或具有大学本科或专科学历,取得助理工 程师或相应职业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或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学 力,取得助理工程师或相应职业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四)担任助理工程师职务或取得相应职业资格后,业绩成果符合下列 条件之一: 1.取得所从事专业的发明专利1项或实用新型专利2项,且已开发实施 并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条件之一: 1.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二等奖以上1项;或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三 等奖2项;或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三等奖1项和市级科学技术奖励一等奖2 顶; 2.作为第一发明人取得与所从事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4项,且已开发实 施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3.主持完成省部级以上重点工程、重大科研、重大技术攻关项目1项 经第三方评价处于国内领先水平,或经省级以上主管部门鉴定、验收; 4.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1项国家级或2项省部级重点工程、重大科研, 重大技术攻关项目,且经第三方评价处于国内领先水平,或经省级以上主管 部门鉴定、验收; 5.作为第一参编者编制完成国家(行业)标准1项或省级技术标准、技 术规范2项,且通过省级以上主管部门审定并颁布实施。 (五)在公开发行的科技期刊上发表与所从事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3篇; 或作为主要作者公开出版与所从事专业相关的具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学术、技 术著作1部,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8万学并标注。 第十五条在现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时间内,连续3个年度考核获优秀等 次,业绩突出、作出重要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突破学历、任职年限要 求申报相应层级专业技术资格。 破格申报人员除应具备第二章所列基本条件,以及第三章所列相应层级 专业技术资格应具备的能力、业绩成果要求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报工程师的,在担任助理工程师职务或取得相应职业资格后: 须另外获得市级科学技术奖励二等奖以上1项。 (二)申报高级工程师的,在担任工程师职务或取得相应职业资格后, 须另外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三等奖以上1项或市级科学技术奖励一等奖 1项。 (三)申报正高级工程师的,在担任高级工程师职务或取得相应职业资 格后,须另外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二等奖以上1项 破格申报必须从严掌握,不得越级破格 第于六条长期在工程技术领域生产一线工作,特别优秀的高技能人才 可以突破学历要求申报高级工程师。破格申报高级工程师的,除应具备第二 章所列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担任工程师职务或取得相应职业资格后,连续3个年度考核获 优秀等次; (二)取得国家级二类以上和省级一类技能大赛第一名; (三)独立撰写具有较高技术水平的技术报告、工程方案等2篇,并由

2名同行业具有正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人员签署评价意见。 高技能人才申报工程系列其他层级专业技术资格,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评价方式方法 第十七条坚持把品德放在专业技术人才评价的首位,重点考察专业技 术人才的职业道德,倡导科学精神,强化社会责任,坚守道德底线。用人单 位应按照申报人取得的业绩成果与岗位经历相匹配的要求,通过个人述职、 考核测评、民意调查等方式全面考察专业技术人才的素质能力和业绩,并出 具评价意见。 第十八条专业技术人员应逐级申报专业技术资格。申报相应层级专业 技术资格时,申报人提供的业绩成果资料,应在现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时间内 取得。 第十九条采用专家评审或笔试、面试和专家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评审委员会成员按规定程序在对申报人的素质、能力、业绩成果等进行综合 研判后,提出评价意见。 第二十条专业技术人员已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因工作变动造成与现 岗位对应的专业技术资格要求不一致的,可以转评。转评方法和要求按我省 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全日制普通院校毕业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直接认定 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一)取得大学专科或中专学历后,见习1年期满,可直接认定为技术 员。 (二)取得硕士研究生学历;或取得大学本科学历后,见习1年期满; 或取得大学专科学历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可直接认定为助理工程 师。 (三)取得博士学位的,可直接认定为工程师。 第二十二条全面实施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在岗位结构比例范围内 组织申报。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为突出专业技术人员的业绩水平和实际贡献,申报高级工 程师或正高级工程师取得的业绩成果符合第十二条第(四)项、第十三条第 (一)项、第十四条第(四)项所列条件2条以上的,论文可酌减1篇。作 为业绩成果的项目不得重复使用。 第二十四条受党纪、政务处分影响期未满的,不得申报专业技术资格; 对违背诚信承诺、弄虚作假的申报人实行“一票否决”,取消当年申报、评 审资格。因弄虚作假等违纪行为被撤销已取得专业技术资格的,5年内不得 再次申报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建人【2019】87号

建人【2019】87号

关于印发安徽省建设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城管执法局、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合肥、阜阳、准南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房屋管理局), 合肥市林业和园林管理局,广德市、宿松县住房城乡建设局、人力资源和社 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中直驻皖有关单位: 现将《安徽省建设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印发给你们,请认 真遵照执行。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9年8月7日

安徽省建设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

第一条为客观公正科学评价我省建设工程专业技术人员的学术技术水 平和专业能力,充分发挥职称在促进建设工程专业技术人才培养和使用方面 的作用,进一步加强我省建设工程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根据国家、省深 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标准条件。 第二条建设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资格包括:正高级工程师、高级工程师、 工程师、助理工程师和技术员。 第三条建设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坚持遵循规律、科学评价,坚 持以人为本、激励创新,坚持服务发展、释放活力,坚持业绩与岗位经历相 匹配原则。 第四条本标准条件适用于全省各类企事业单位从事建设工程技术工作

(二)论文著作条件 独立撰写具有较高水平的本专业领域的专业技术报告、工程方案、设计 文件3篇;或在公开发行的科技期刊、学术期刊上发表与本专业领域学术论 文1篇。 第十二条工程师申报条件 (一)学历资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硕士学位或硕士研究生学历,取得助理工程师或相应职业资格后 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 2.具有大学本科学历或专科学历,取得助理工程师或相应职业资格后, 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 3.具有中专学历,取得助理工程师或相应职业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工 作满5年。 (二)能力条件 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本专业的技术标准和 规范、规程,了解本专业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现状及发展趋 势;具有独立承担本专业范围内较复杂建设工程项目或技术难题,有一定的 技术研究能力和指导助理工程师工作的能力 (三)业绩条件 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市(厅)级科学技术奖励二等奖以上1项或三等奖2项 2.参加完成1项市(厅)级或2项本单位科研、科技开发与成果转化、 技术创新、技术改造项目,且已通过验收。 3.参加完成1项省级以上行业技术标准、规范、规程、标准图集、工程 造价定额、施工工法,或2项企业标准、规范的编制,且已颁布实施。 4.参加完成1项大型,或2项中型,或1项中型和2项小型,或4项小 型建设工程项自,经县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鉴定、验收。 5.取得1项本专业国家发明专利,或2项本专业实用新型专利,且已开 发实施并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四)论文著作条件 独立撰写具有较高水平的本专业领域的专业技术报告、工程方案、设计 文件3篇;或公开发表本专业领域的学术论文1篇。 第十三条助理工程师申报条件 (一)学历资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

2.具有大学专科学历,取得技术员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 3.具有中专学历,取得技术员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 (二)能力业绩条件 具备本专业基础理论、技术知识和实践经验,具有独立完成本专业工程 顶目的设计、施工、技术创新、技术改造等工作的能力,能处理本专业范围 内一般性技术问题,具有指导技术员工作的能力。 (三)论文著作条件 独立撰写具有一定水平的本专业领域的技术报告或技术总结2篇。 第十四条技术员申报条件 (一)学历资历条件 具有大学专科或中专学历,在建设工程专业技术岗位上1年见习期满 (二)能力业绩条件 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具有完成一般技术辅助性 工作的实际能力。 (三)论文著作条件 独立撰写一定水平的技术报告或技术总结1篇。 第十五条破格申报条件 在建设工程专业技术岗位上能力业绩突出、作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 才,可不受学历、资历等条件限制申报相应级别专业技术资格。破格申报从 严掌握,原则上不得越级破格。破格人员除满足第二章所列基本条件,以及 第三章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所列相应层级专业技术资格应具备的能力、 业绩和论文著作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破格申报正高级工程师,在担任高级工程师职务后,须另外获得 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二等奖以上1项。 (二)破格申报高级工程师,在担任工程师职务或取得相应职业资格后 须另外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三等奖以上1项或市(厅)级科学技术 奖励一等奖1项。 (三)破格申报工程师,在担任助理工程师职务或取得相应职业资格后 须另外获得市(厅)级科学技术奖励二等奖以上1项。 第四章评价方式方法 第十六条坚持把品德放在专业技术人才评价的首位,重点考察专业技 术人才的职业道德,倡导科学精神,强化社会责任,坚守道德底线。用人单 位应按照申报人取得的业绩成果与岗位经历相匹配的要求,通过个人述职、 考核测评、民意调查等方式全面考察专业技术人才的素质能力和业绩,并出 具评价意见。 第十七条专业技术人员一般应逐级申报专业技术资格。申报相应层级

专业技术资格时,审报人提供的业绩成果,应在现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时间内 取得。 第十八条专业技术人员已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因工作岗位变动,新 日岗位所对应职称不属于同一系列或专业,应当进行转评。转评方法和要求 按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评价采取专家评审或笔试、面试和专家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 行。评审委员会成员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客观、公正、准确地评价申报人的 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并出具评价意见。 第二十条对国家教育部承认的全目制普通院校毕业生,符合下列条件 之一,可直接认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一)博士研究生毕业,可直接认定为工程师。 (二)硕士研究生毕业;或大学本科毕业,在建设工程技术岗位上1年 见习期满;或大学专科毕业,在建设工程技术岗位上1年见习期满,再从事 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可直接认定为助理工程师。 (三)大学专科或中专毕业,在建设工程专业技术岗位上1年见习期满, 可直接认定为技术员。 第二十一条全面实施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组织 电报

第二十二条为突出专业技术人员的业绩水平和实际贡献,申报正高级 工程师或高级工程师时,任现职期间,同时符合第九条第(三)项、第十条 第(三)项、第十一条第(一)项所列条件2项以上的,论文可酌减1篇。 作为业绩成果的项自不得重复使用。 第二于三条因公派出的援藏、援疆、援青、扶贫等专业技术人才职称 评审工作未尽事宜,按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受党纪、政纪处分影响期未满的,不得申报专业技术资格: 对违背诚信承诺、弄虚作假的申报人实行“一票否决”,取消其当年申报、评 审资格。因弄虚作假等违纪行为被撤销已取得专业技术资格的,记入专业技 术资格申报评审诚信档案,5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年度考核有基本合格和不 合格等次的,扣除当年度任职年限,其余任职年限累计计算;年度考核不合 格的,考核结果印发当年不得申报。 第二十五条对两人或两人以上完成的表彰奖励、发明创造、学术技术 成果、专业技术项目等,应如实证明本人在其中所做的工作内容,所起的作 用及排名,对承担的表彰奖励、项目、发明创造及学术技术成果,要注明授 予的部门、时间和等级。 第二十六条本标准所称“建设工程专业技术工作”,包括建筑学、城市

皖交人教【2014】114号

关于印发《安徽省交通运输工程专业技术资格

各市、省直管县交通运输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有关 省属国有企业: 现将《安徽省交通运输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遵照执行。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4年8月7日

安徽省交通运输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

第九条学历资历条件 (一)高级工程师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博士学位后,取得工程师资格或相应执业资格并从事本专业工作 满2年。 2.获得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后,取得工程师资格或相应执业资格并从事本 专业工作满5年。 3.获得大学专科学历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0年,或现在野外艰苦岗位 及县城以外(不含县城)基层单位工作满15年,取得工程师资格或相应执业 资格满5年。 4.获得中专学历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5年,现在野外艰苦岗位及县城 以外(不含县城)基层单位工作,取得工程师资格或相应执业资格满5年。

4.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1项或参加完成2项市(厅)以上行业技术标 准、定额或规范的编制,并通过市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审定后颁布实施。 5.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1项市(厅)级以上重大技术改造工程项目或 复杂的技术引进、消化、推项目,项自通过验收,并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 和社会效益。 6.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已颁布实施的省级以上施工工法1项,取得效 益。 7.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过重大的船舶海损、机损检验,水上交通事故 调查或新型特种船舶的初次检验,并参与解决复杂的技术问题 8.作为主要完成人,总结并引用先进的技术手段,负责运输行业或企业 生产管理或技术更新,有效降低运输成本,并经市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鉴定认 可。 9.作为主要完成人,负责城市轨道交通运输生产,运用先进技术或技术 改革,提高运输管理水平、解决车辆检修的复杂技术问题、优化信号控制, 保障安全运营,提高运输效率。 10.作为主要完成人,解决交通运输中重大技术问题,经市级以上行业主 管部门组织的鉴定或验收,对提高交通运输质量,保证安全生产、降低成本 有显著效果,并取得较好经济效益。 (三)论文著作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科技期刊或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具有较高学术 价值的论文2篇。 2.公开出版发行本专业学术、技术著作(译著)1部(独著或合著,本 人撰写不少于5万字)。 第十二条工程师条件 申报工程师资格,除具备本标准条件第七、八、九、十条规定外,还须 具备下列条件: (一)能力条件 较系统地掌握并能熟练运用本专业基础理论和技术知识,具有承担较大 工程研究应用,解决生产建设、管理和技术应用中难题的业务能力。 (二)业绩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参加完成的项目或课题,获省(部)级以上优秀勘察、优秀设计, 优质工程或科技成果奖。 (2)参加完成1项市(厅)级以上行业标准、定额、规范编制,通过市 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审定后颁发实施

(3)在工程建设项目技术文件审核中,提出的审查意见被采纳,并起到 较大作用或取得明显效益。 (4)参加完成的工程项目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已 通过评审或交付使用。 (5)参加运输行业或企业先进技术运用的研究推户,取得明显效益。 (6)参加完成的规划、科研、技术引进、消化、推户、改造或开发项目 质量监理和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已通过评审鉴定或成果得到应用。 (7)参与完成已颁布实施的省级以上施工工法1项,取得效益。 (三)论文著作条件 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科技期刊或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 或撰写较高水平的技术报告3篇。 第十三条工程师直接申报条件 在交通运输工程技术岗位上做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可不受学历、 资历、专业技术资格、任职年限等条件限制,免于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 力考试,直接申报评审相应专业技术资格 直接申报工程师资格,除符合本标准条件第七、八条规定外,还须具备 下列条件: (一)能力和业绩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省(部)级科学技术三等奖或市(厅)级科学技术一等奖1项;或 市(厅)级科学技术二等奖2项。 2.完成市(厅)级重点工程、科研、技术创新、技术改造项目1项,经 市以上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鉴定或验收,达到同行业先进水平。 3.主持完成1项或参加完成2项市(厅)以上行业技术标准、规范编制, 并通过市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审定后实施。 (二)论文著作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科技期刊或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 以上。 2.公开出版发行本专业学术、技术著作(译著)1部(独著或合著,本 人撰写不少于5万字)。 第四条助理工程师条件 申报助理工程师资格,除符合本标准条件第七、八、九、十条规定外: 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能力和业绩条件 基本掌握专业基础理论和技术知识,具有解决本单位科研、技术创新、

技术改造、工程项目中一般技术问题的能力,并取得一定的工作业绩。 (二)论文著作条件 在市(厅)级以上学术会议上交流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以上;或撰写较 高水平的技术报告1篇以上。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申报人员的工作业绩和论文著作时间从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 后开始计算。判定是否具备条件的依据是个人提供的各类有效材料(原件或 经与原件对比验印认可的复印件、复制件等)。 第十六条申报交通运输工程正高级工程师、直接申报高级工程师资格 按省工程系列评审标准条件执行,并报省工程系列高评会统一评审。 第十七条全目制普通院校毕业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直接认定相 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一)工程师:获得博士学位;或获得硕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 3年;或获得大学本科学历,工作后取得硕士学位满1年,累计从事本专业 工作满3年。 (二)助理工程师:获得大学本科学历后,1年见习期满;或获得大学 专科学历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 (三)技术员:获得大学专科或中专学历后,1年见习期满。 第十八条凡在野外艰苦岗位以及县城以外(不含县城)基层单位,长 期从事本专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在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资格时,可不受论 文数量限制,但须提供相应篇数的具有较高学术水平的技术报告。 第十九条对先取得专业技术资格,后取得《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 列》规定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在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时,须从取得规 定学历之日起,任满一个原岗位基本任职年限。 第二十条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申 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时,须被单位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并任满一个基 本任职年限。 第二十一条取得非交通运输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转岗到交通运输工程 专业技术岗位工作1年后须转评本专业相应专业技术资格;在申报高一级专 业技术资格时,其转岗前后任职资格时间合并计算满一个基本任职年限。 第二十二条受党纪、政纪处分未满处分期的,不得申报;任期内年度 考核未确定等次或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当年不得审报且任期顺延;在申 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除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外,在以后的5年内不得申报。 第二十三条本标准条件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一)所称“学历”是指:国家承认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学历。非本专 业或相近专业学历须连续参加3个月以上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继续教育,或参

加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继续教育满400学时。 (二)所称“主要完成人”是指:国家级项目中,该项目完成人中前8 名;省(部)级项目中,该项目完成人中前5名;市(厅)级项目中,该项 自完成人中前3名。所称“参加完成”是指:该项自成果鉴定书中所列的主 要参加人员。 (三)所称“重点工程”是指:工程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下列项自: 二级及以上公路的新建、改扩建项目;独立的大桥、特大桥、隧道建设项目; 二级及以上客运站场、货运物流基地(园区)建设项自;四级及以上航道整 治工程项目、500吨级及以上船闸新建、改扩建项目;港口建设项目等。 (四)所称“科学技术奖”是指: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 进步奖;“相当奖励”是指:同等级与工程系列有关的市级以上政府及省级以 上行业主管部门授予的专业综合奖项。同一项目多次获奖,取其中一项最高 奖项。 (五)所称“国内外公开发行的科技期刊或学术刊物”是指:由国家科 技期刊管理部门审核批准的,具有国内统一刊号(CN)或国际统一刊号(ISSN 的学术期刊;著作须有标准书号(ISBN)。具有国外公开发行的科技刊物参照 执行。论文、著作、技术报告为本人所从事的专业技术工作内容,须为本人 独立撰写或为第一作者。 第二十四条本标准条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省交通厅、省人事厅《关 于印发<安徽省交通运输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试行)》的通知》 (皖交人教【2006】62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五条本标准条件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交通运输厅负 责解释。

皖水人【2016】94号

关于印发《安徽省水利水电工程专业

各市水利(水务)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德、宿松县水利(水务) 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安徽省水利水电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印发给你们,请认 真遵照执行。

安徽省水利厅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6年9月6日

安徽省水利水电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设、生产运行与管理等岗位技术人员,以及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合同或劳动 合同,仍从事水利水电工程专业技术工作的退休工程技术人员和现在皖工作 1年以上的省外工程技术人员。 (一)科学研究:从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和发展有关基础理论、应用技 术、科学试验研究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规划设计与技术咨询:从事水利水电工程规划、勘察设计、技术 咨询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工程建设:从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管理、质量监督与检测、工程 监理、施工技术、设备安装、施工管理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生产运行与管理:从事水利水电工程生产运行、维修养护、工程 管理、技术管理和防汛抗旱、水文、水资源、水环境、农田水利、水土保持、 水力发电、自动化与信息化管理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五条为培养复合型人才,已取得非水利水电工程专业技术资格的人 员,符合本条件的,可根据工作需要申报评审水利水电工程相应专业技术资

业工作满3年。 2、获得大学本科或专科学历后,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并从事本专业工作 满4年。 (三)助理工程师 获得大学专科学历后,取得技术员资格并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 第九条职称外语等级考试按照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职 称外语等级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皖人社秘【2015]238号)规定执行;职 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作统一要求,由各用人单位根据岗位实际自行规定。 第十条按照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取得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合格 证书。

第十一条高级工程师条件 具备本条件第六、七、八、九、十条,同时具备下列三项条件: (一)能力条件 具有坚实的专业基础理论和技术知识,熟练掌握本专业的标准、规范、 规程和法规,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有丰富的专业技术工作经 验,具有独立承担重大工程项目或重要技术开发与研究课题的能力,能解决 在科学研究、规划设计与技术咨询、工程建设、生产运行和管理等专业技术 岗位上关键性技术难题,具有指导工程师业务技术工作和业务学习培训的能 力。 (二)业绩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省(部)级科学技术三等奖(以个人奖励证书为据,下同)或市(厅 级科学技术一等奖及相当奖励。 2、作为主要完成人,获1项水利类发明专利。 3、参加完成1项省以上或2项市重点工程(包括规划、勘测、设计、施 工、监理、质量监督、技术专业审查等,下同)、科研、技术创新(包括新技 术、新材料、新产品、新工艺的研制、升发及推产等,下同)、技术改造工程 项目,经行业主管部门鉴定或评定(以成果鉴定书或评定书为据,下同),达 到国内先进水平,并取得明显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4、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1项市以上的重点工程、科研、技术创新、技 术改造工程项目,经行业主管部门鉴定或评定,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并取得 明显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5、参加完成1项国家标准编制;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1项,或参加完 成2项行业标准编制;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2项地方标准编制;并通过行 业主管部门审定后颁布

6、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1项中型以上或完成3项小型以上水利工程管 理、防汛抗旱、水文、水资源、水环境、农田水利、水土保持、勘测设计、 水力发电、运行与维护、自动化与信息化管理等技术工作,经行业主管部门 鉴定或评定,并取得明显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论文著作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省级以上科技期刊上发表本专业具有较高学术价 值的论文(一般不少于2500学)2篇以上。 2、公开出版发行本专业学术、技术著作1部(独著或合著,本人撰写不 少于5万字;不包括译著、编著)。 第十二条工程师条件 具备本条件第六、七、八、九、十条,同时具备下列三项条件: (一)能力条件 具有比较坚实的专业基础理论和技术知识,掌握本专业的标准、规范、 规程和法规,了解本专业最新技术现状和发展趋势,有较丰富的专业技术工 作经验,具有独立或参与承担中小型工程项自的能力,能解决在水利科学研 究、规划设计与技术咨询、工程建设、生产运行和管理等专业技术岗位上较 复杂的技术问题,有参与较大工程项目或技术开发与课题研究的能力, (二)业绩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市(厅)级科学技术三等奖1项。 2、获1项水利类发明专利。 3、参加完成1项市或2项本单位工程、科研、技术创新、技术改造工程 项目,经行业主管部门鉴定或评定,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4、参加完成1项行业标准编制,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1项地方标准编 制,并通过行业主管部门审定后颁布。 5、参加完成1项中型以上或2项小型以上水利工程管理、防汛抗旱、水 文、水资源、水环境、农由水利、水土保持、勘测设计、水力发电、运行与 维护、自动化与信息化管理等技术工作,经行业主管部门鉴定或评定,并取 得较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6、解决生产建设、工程管理中的重大技术问题,经行业主管部门鉴定或 评定,对提高工程质量和管理水平有较明显的效果。 (三)论文著作条件 在公开发行的省级以上科技期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一般不少于 2500字)1篇以上。 第十三条助理工程师条件

具备本条件第六、七、八、九、十条,同时具备下列两项条件: (一)能力业绩条件 基本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技术知识,具有解决本单位科学研究、 规划设计与技术咨询、工程建设、生产运行与管理中一般技术问题的能力: 并取得一定的工作业绩。 (二)论文著作条件 在市(厅)级以上学术会议上交流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以上;或撰写较 高水平的技术报告1篇以上。 第十四条在水利水电工程技术岗位上做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 可不受学历资历等限制,破格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资格。 (一)符合本条件第六、七、十、十一条,同时还具备下列业绩条件之 一,可破格申报高级工程师。 1、获省(部)级科学技术三等奖以上1项。 2、作为主要完成人,获1项水利类发明专利。 3、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1项省以上重点工程、科研、技术创新、技术 改造工程项自,并在解决关键性技术问题上起到了主导作用,经行业主管部 门鉴定或评定,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并取得明显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4、参加完成1项国家标准编制,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1项行业标准编 制,并通过行业主管部门审定后颁布。 (二)符合本条件第六、七、十、十二条,同时还具备下列业绩条件之 一,可破格申报工程师, 1、获市(厅)级科学技术三等奖以上1项。 2、获1项水利类发明专利。 3、参加完成1项市重点工程、科研、技术创新、技术改造工程项目,经 行业主管部门鉴定或评定,达到同行业先进水平。 4、参加完成1项行业标准编制,并通过行业主管部门审定后颁布。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条件中的工作业绩和论文著作,从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后 开始计算。判定是否具备条件的依据是个人提供的各类有效材料(原件或经 审核验印后的复印件、复制件等)。 第十六条全日制普通院校毕业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直接认定相 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一)工程师:获得博士学位;或获得硕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 3年;或获得大学本科学历,工作后取得硕士学位满1年,累计从事本专业 工作满3年。 (二)助理工程师:获得大学本科学历后,1年见习期满;或获得大学

专科学历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 (三)技术员:获得大学专科或中专学历后,1年见习期满。 第十七条野外艰苦岗位是从事水文勘测、测绘、工程建设施工等工作 岗位。凡从事野外艰苦岗位以及县城以外基层单位长期从事本专业工作的专 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相应专业技术资格时,可不受论文数量限制,须提供 相应篇数的具有较高学术水平的技术报告。 第十八条申报评审相应专业技术资格,同时符合本条件相应业绩其中两 项的(不得为同一项目),在论文数量要求上可减少1篇。 第于九条先取得专业技术资格,后取得《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 规定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上一级专业技术资格,须从取得规定学历之 日起,任满一个原岗位基本年限。 第二十条实施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在申报高 级专业技术资格时,须被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并满一个基本任职年限。 第二十一条取得非水利水电工程专业技术资格人员,转岗从事水利水 电工程专业技术岗位工作满1年后,可转评相应级别水利水电工程专业技术 资格;在以后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时,其转岗前后任职年限可合并计算。 第二十二条申报水利水电工程专业正高级工程师的人员,申报条件按 安徽省工程系列评审条件执行,并报安徽省工程系列高评会统一评审。 破格申报高级工程师资格人员,由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核同 意并参加相应面试答辩合格后,方可提交评委会评审。 破格申报工程师资格人员的面试或考试,由安徽省水利厅组织实施,并 提交评委会评审。 第二十三条受党纪、政纪处分未满处分期的,不得申报;任期内,年 度考核未确定等次或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当年不得申报且任期顺延;申报 材料有弄虚作假的,取消申报人当年的申报资格,且在以后的5年内不得申 报。 第二十四条本标准条件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一)所称“学历”是指:国家承认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学历。相近专 业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工民建、道路与桥梁、交通工程等工程类专业; 非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学历的须连续参加3个月以上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或有 关高校举办的水利水电专业继续教育并取得结业证书(或在完成正常年度继 续教育规定学时后再参加水利水电专业继续教育满400学时),同时参加并通 过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水利水电专业知识测试。双大专学历须提供省级教育 主管部门颁发的双大专学历证书,时间从取得第二大专学历算起。 (二)所称“主要完成人”是指:国家级(中央)项自中,该项自完成 人中前8名;省(部)级项目中,该项目完成人中前5名;市(厅)级项目

四、国家或行业工程建设标准

1、各专业大型 工程标准

AQ 3010-2022 加油站作业安全规范.pdf2、各专业 中型 工程标准

申报工程系列建设工程专业明细(供参考)

公路行业建设项自设计规模划分表

水利行业建设项目设计规模划分表

中央国家机关评比达标表彰 保留项目目录(工程类供参考

GTCC-059-2018 列车运行监控装置-铁路专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实施细则安徽省行政等系统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保留项目目录(工程类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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