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1T695-2017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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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11T695-2017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标准

1执行本规程条文时,对于要求严格程度的用词说明如下,以使在执行中区别对 待。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用词采用"必须;: 反面用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用词采用“宜或“可”; 反面用词采用“不宜”。 2条文中指明必须按其它有关标准、规范或其它有关规定执行时,写法为”应按.. 执行"或"应符合要求(或规定)"。

1执行本规程条文时,对于要求严格程度的用词说明如下,以便在执行中区别对 寺。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用词采用"必须;: 反面用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用词采用“宜或“可”; 反面用词采用“不宜”。 2条文中指明必须按其它有关标准、规范或其它有关规定执行时,写法为”应按. 执行或"应符合要求(或规定)"。

1.0.3本条阐述本规程与其他现行有关标准的关系。本规程主要给出工程资 科管理要求,在资料形成过程中,尚需遵守相关国家和地方标准。本规程已 经与相关标准进行了协调,但本规程不能替代其他国家和地方标准。在涉及 工程资料管理的要求时,当国家和地方现行标准中没有规定、规定不明确或 规定不一致的,本规程有明确规定时可按本规程的规定执行。

2.0.1~2.0.6本章给出的6个术语在本规程有关章节中使用。在编写时参 考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和《建设工程文件归档 规范》GB/T50328等国家标准中的相关术语。本规程的术语从资料管理角 度赋予其涵义,当在本规程范围之外使用时,使用者应探讨其是否适用并正 确。本规程给出的术语英文翻译DB11T825-2015北京市绿色建筑评价标准.pdf,不一定是国际上的标准术语,仅供参考。

一2.0.6本章给出的6个术语在本规程有关章节中使用。在编写时参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和《建设工程文件归档 GB/T50328等国家标准中的相关术语。本规程的术语从资料管理角 其涵义,当在本规程范围之外使用时,使用者应探讨其是否适用并正 规程给出的术语英文翻译,不一定是国际上的标准术语,仅供参考。

3.0.1工程资料的主要作用是反映工程建设过程及工程实体质量的情况,故 真实性是对工程资料最基本,最重要的要求。虚假工程资料带来的危害极大, 甚至可能关乎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本条要求“工程资料必须真实反映工程建 设过程和工程质量的实际情况”是对资料真实性的明确规定,应严格遵守。 由于工程建设规模大,跨越时间长,事后形成的资料有可能记录不全, 有的甚至故意掩盖施工过程的真实情况,因此本条在强调工程资料真实性的 同时,要求工程资料的形成、收集、整理应与工程施工进度同步,不得后补, 以进一步保证资料的真实性。

5.0.士工程贝杆 真实性是对工程资料最基本,最重要的要求。虚假工程资料带来的危害极大, 甚至可能关乎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本条要求“工程资料必须真实反映工程建 设过程和工程质量的实际情况”是对资料真实性的明确规定,应严格遵守。 由于工程建设规模大,跨越时间长,事后形成的资料有可能记录不全, 有的甚至故意掩盖施工过程的真实情况,因此本条在强调工程资料真实性的 同时,要求工程资料的形成、收集、整理应与工程施工进度同步,不得后补, 以进一步保证资料的真实性。 3.0.2本条是对工程资料卷面质量的要求,没有相关人员及单位的签字盖章 或字迹模糊不清的工程资料没有任何留存的价值和意义。本条规定工程资料 应有签学盖章,并非要求所有的资料都要既有签学又有盖章,而是应根据工 程资料的特性和表格的要求,需要签字时签字,需要盖章时盖章。工程资料 除有明确要求须加盖单位公章外,根据规定和需要也可加盖项目机构的印章 或其他专用章,具体应根据相关规定和工程资料的实际情况确定。 3.0.3工程建设是一个复杂过程,参与工程建设的单位很多,有预拌混凝土、 钢筋加工、预制构件等产品或半成品加工企业,有预应力、钢结构、幕墙等 专业施工单位,有施工总承包单位、检测、监测机构等。每个单位都有各自 的工程资料,其责任划分的基本原则是各负其责,保证各自工程资料的真实、 准确、完整、有效。 其有可追溯性是指工程资料及资料上的数据、结论等应该能够追溯到其 来源或依据,以便必要时对其真实性、正确性进行核实,是对工程资料的基 本要求。 由多方共同形成的工程资料,例如验槽记录、分部工程验收记录及竣工 验收记录等,不能简单地认为所形成资料的管理责任由组织验收的一方来承 担(例如监理或建设单位),而应该是各自对验收的内容和形成的资料负责。 针对目前部分工程项目的资料有涂改、伪造、故意抽撤、替换等现象, 本条明确规定“工程资料严禁伪造或故意抽撤替换”。 3.0.4工程资料使用原件是本规程对工程资料的基本要求之一,应优先选

资料份数的要求可能有所不同,以及有时某些资料难以取得原件等实际情况, 本规程也允许在工程资料中使用复印件,但考虑到复印件更加易于造假的特 点,本规程对工程资料复印件提出了明确要求:加盖资料复印件提供单位的 公章,注明复印日期,有经手人签字。

3.0.5本条规定的目的是要保证工程资料形成、签署、传递等的及时性,防 止发生长时间搁置、拖延等情况。即通俗所说的“该签字的要及时签字,该 传递的要及时传递”。

3.0.5本条规定的目的是要保证工程资料形成、签署、传递等的及时性,防

传递的要及时传递”。 3.0.6随着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的不断深入细化以及工程建设规模的扩大,工 程资料越来越多,费用也越来越高,少数工程因为费用等问题导致施工单位 在工程竣工后很长时间内不向建设方移交工程资料,为避免因各类约纷等原 因影响工程资料的移交进而影响工程项目的使用与管理,本规程要求各参建 单位在合同中对工程资料的编制要求、套数、费用和移交期限等做出明确约 定。 凡按建设程序办理了开工手续的工程,无论规模大小都应留有工程资料 且所形成的资料都应该遵守本规程的要求。为防止有关方在合同中约定不留、 少留工程资料或所形成的资料不符合规定等现象,本条给出“合同中对工程 资料的技术要求不应低于本规程的规定”。 3.0.7竣工图是最重要的工程档案,是工程维修、加固、改造及灾后鉴定的 重要依据。建设单位是工程的管理和使用者,因此组织编制工图也是建设 单位的责任,长期以来许多建设单位误认为施工单位是编制工程峻工图的责 任主体,这是不正确的,本规程将此单列一条是为了明确建设单位的责任。 具体绘制跋工图则需根据工程具体情况由建设单位决定是自行完成还是委托 具备条件的某方去完成,通常这种委托是一种有偿服务。 3.0.8本条中“工程峻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将工程档案移交城建档案馆”的 规定,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北京市政府129号令《北京市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有关要求提出的。 3.0.9建筑工程上使用的各种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其质量应满足设计及国 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要求。由于目前建设单位在建筑市场上处于主导地位,为 防止劣质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用于工程,本条强调了对供材料的质量要求。 本条中“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到货检验,并向施工单位出具检验合格证明等相

..6通有上程建设 程资料越来越多,费用也越来越高,少数工程因为费用等问题导致施工单位 在工程峻工后很长时间内不向建设方移交工程资料,为避免因各类纠纷等原 因影响工程资料的移交进而影响工程项目的使用与管理,本规程要求各参建 单位在合同中对工程资料的编制要求、套数、费用和移交期限等做出明确约 定。 凡按建设程序办理了开工手续的工程,无论规模大小都应留有工程资料 且所形成的资料都应该遵守本规程的要求。为防止有关方在合同中约定不留、 少留工程资料或所形成的资料不符合规定等现象,本条给出“合同中对工程 资料的技术要求不应低于本规程的规定”。

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要求。由于目前建设单位在建筑市场上处于主导地位,为 防止劣质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用于工程,本条强调了对甲供材料的质量要求。 本条中“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到货检验,并向施工单位出具检验合格证明等相 应的质量证明文件”系地方法规《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的规定。

3.0.10本条规定了施工总承包单位及专业承包单位之间有关工程资料的责 任关系。工程资料应遵从“谁施工,谁形成;谁签字,谁负责”的基本原则。 实行专业承包的工程,专业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资料应由专业承包单位形成和 签署,并由总承包单位进行审核确认。待专业承包工程完成后,专业承包单 位将所形成的工程资料整理后交给总承包施工单位。总承包施工单位进行汇 总后交给建设单位。 施工总承包单位对专业承包单位报审报验资料进行审核确认,是履行总 承包单位的管理责任,这种“审核确认”可以但并不一定采取必须由总承包 施工单位在专业承包单位所形成的工程资料上签字的形式。在专业承包单位 形成的资料上签字只是审核确认的方式之一,即使总承包单位未签字,由总 承包单位组织报审报验也已表明总承包单位对报审报验的内容进行了审核确 认。 工程资料种类紧多,不是所有的资料都需要由监理单位签学,不能因此 而说监理单位没有履行管理责任。同样道理,认为总承包单位没在专业承包 单位形成的资料上签字就没有履行管理责任的认识也是不正确的。总承包单 位与专业承包单位之间的质量责任应由合同加以约束,而不是体现在施工资 科上。 长期以来,关于总承包单位是否应该在专业承包单位形成的资料上签字 是个有争议的问题。本规程对此只规定了“需要报审报验的资料交由总承 包单位审核确认,并由总承包单位报项目监理机构审批”,对于是否必须在专 业承包单位形成的资料上签字未做硬性规定,原因是基于倡导“一份资料只 应有一个施工单位的签字”的理念,否则很容易失去从资料追溯施工单位和 施工责任人的原始初表。实践证明,一份资料上的签字越多,其追溯和区分 质量责任的难度就越大。管理的目的是落实责任、简化流程、高效高质,而 不是多方签字,相互推诱或设卡。 执行本条时,总承包单位是否需要在专业承包单位形成的资料上签字, 可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由总承包单位与相关方在合同中约定或协商确定。 3.0.11工程结构安全关系到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留置影像资料可直观地为 工程结构质量提供佐证。施工单位应在工程开工前,依据相关管理要求和工 程特点,与监理单位共同确定需要留置隐蔽前影像资料的部位、数量等。

部分工程资料是经计算机整理后再转化为纸质资料保存,不仅没有达到“无 纸化”的目的,而且更多地占用了大量资源,不符合绿色可持续发展的要求。 因此本规程鼓励采用并保存电子资料,并提出“数字化载体”和“纸质载体” 这两种载体形式的资料“不宜重复”的要求。 3.0.13为规范管理,本条对数字化资料提出两个基本要求:一是其数据格式 应符合相关标准,以保证数字化资料的通用性;二是要求无论何种工程资料 管理软件,其功能(即所形成的工程资料)应符合本规程的要求,且资料管 理软件应经过鉴定,确认其功能和安全性后方可使用。 3.0.14考虑到重复的资料,或在同一份资料上重复签字不仅没有任何实际 意义,且有可能造成混乱,故本条对工程资料的形成收集、报审报验、整理 组卷等提出了“不重复”原则,旨在节约资源,简化资料数量和内容。 例如,材料和构配件进场验收、检验批验收记录等相关资料的表格内已 有监理工程师签学,就不需要再另外填写报审报验表。不重复报验、不重复 组卷原则符合绿色可持续发展精神。 3.0.16资料管理人员已经由行业标准《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专业人员 职业标准》JGI/T250列为施工现场专业人员,为“八大员”之一。该标准对 资料员的工作职责、专业技能等均提出了要求。本条规定资料管理人员上岗 须经过相应培训,目的是满足《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标准》 的要求。“专人负责”是指由专人承担工程资料管理工作,即责任应落实到人, 但并非一定要设置专职人员。 3.0.17本条系依据相关管理部门规定提出的要求。具体见住房和城乡建设 部《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北京市 建设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制实施办法》等文件。 3.0.19本条系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提出的 要求。其含义是:即使建设单位未委托监理单位对工程项目实施监理,但并 不是取消监理职责,此时建设单位应委派相关人员,履行本规程涉及的工程 资料形成、报审、报验、审查、核准、签署以及加盖印章等监理职责,其相 应的责任也应由建设单位及其相关人员承担。

3.0.16资料管理人员已经由行业标准《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

4.1.1工程资料分类的目的是便于管理,客观上存在多种分类方法,本规程 选择了既筒单合理,又对资料的整理、组卷、查阅等能够方便操作的分类方 法。采取按资料的形成、收集和整理的单位不同来划分资料类别,既考虑了 各种资料的内在联系,又明确了形成资料的各方主体的资料管理责任。 对应于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工程资料分别划分为基建文件、 监理资料和施工资料,竣工图因有较强的独立性而单独将其列为一类。 设计文件和勘察资料由于均是由建设单位与设计、勘察单位通过合同关 系取得,并由建设单位向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提供,故将设计文件和勘察资 料列入基建文件的范畴。 4.1.2工程资料种类繁多,为对其实施有效的管理,本规程按照其特性和内 在联系对其进行了细化分类,并在附录A中采用列表的形式使各类资料的名 称类别等更为直观。 本规程附录A列出了施工过程中的主要资料,实际施工过程中形成的资 料可能比所列出的资料增多或减少,相关单位应按照管理部门要求、国家标 准的规定以及工程特点和需要进行相应调整。 本规程附录A列出的资料保存单位,是根据大多数情况下普通建筑工程 的需要确定的,实施中可根据工程建设的具体情况增加保存单位和资料的份 新

4.1.1工程资料分类的目的是便于管理,客观上存在多种分类方法,本规程 选择了既筒单合理,又对资料的整理、组卷、查阅等能够方便操作的分类方 法。采取按资料的形成、收集和整理的单位不同来划分资料类别,既考虑了 各种资料的内在联系,又明确了形成资料的各方主体的资料管理责任。 对应于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工程资料分别划分为基建文件、 监理资料和施工资料,竣工图因有较强的独立性而单独将其列为一类。 设计文件和勘察资料由于均是由建设单位与设计、勘察单位通过合同关 系取得,并由建设单位向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提供,故将设计文件和勘察资 料列入基建文件的范畴。

4.1.2工程资料种类繁多,为对其实施有效的管理,本规程按照其特性和内 在联系对其进行了细化分类,并在附录A中采用列表的形式使各类资料的名 称类别等更为直观。

4.1.2工程资料种类繁多,为对其实施有效的管理,本规程按照其特性和内

本规程附录A列出了施工过程中的主要资料,实际施工过程中形成的资 料可能比所列出的资料增多或减少,相关单位应按照管理部门要求、国家标 准的规定以及工程特点和需要进行相应调整。 本规程附录A列出的资料保存单位,是根据大多数情况下普通建筑工程 的需要确定的,实施中可根据工程建设的具体情况增加保存单位和资料的份 数。

4.2.24.2.4给出基建文件和监理资料的编号方法,并对施工资料的编号 形式提出了具体要求。为便于采用信息化技术对工程资料实施管理,对施工 资料的编号除顺序号可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外,其他要求应严格执行。 4.2.5对于同一类别的资料应根据资料的名称不同分别按照时间顺序编号, 如质量证明文件可按合格证、型式检验报告、商检证明等分别编号等。

如质量证明文件可按合格证、型式检验报告、商检证明等分别编号

4.2.6对工程资料中不属于某个分部、子分部工程的施工资料,如单位工程 施工组织设计,总平面布置图,涉及多个分部工程的设计变更和工程洽商等,, 本条规定其编号中分部、子分部工程代号用“00”代替。 4.2.7有些工程资料可能同时涉及多个分部、子分部工程,例如,同一批钢 筋的资料只有一份,该批钢筋既可能用在地基基础中,也可能用于主体结构 上,本条规定遇到这种情况时,其资料编号中的分部、子分部工程代号可按 主要使用部位的分部、子分部工程代号填写。 4.2.9同类别、同名称的施工资料如混凝土强度试验报告、钢筋材料试验报 告等,由于同种资料的数量较多,为便于管理,在施工过程中应及时对其进 行登记编号并将其放在一起,列出清单以方便查找。本规程给出了部分专项 资料管理清单和通用资料管理清单样式供参考。 本条所称资料管理清单即本规程上一版(2009版)中的“资料管理目录”。

5.1.1本条给出了基建文件的定义,并将其划分为:立项决策、建设用地、 勘察设计、招投标及合同、开工、商务、工验收及备案和其他文件8种。 建设单位负责管理的资料种类较多,本规程以项目建设程序为主线,兼 顾文件属性将其划分为以上8类,并沿用历史上将工程建设称作“基本建设 的习惯,将由建设单位负责管理的这类资料统称为“基建文件”。 随着行政许可制度的改革,对上述文件的要求以及文件的名称等可能改 变,应当按照相应的管理规定进行调整。 5.1.25.1.8这七条中给出的文件内容系按照当前行政管理审批程序给 出,由于涉及部门较多,所列文件可能不齐全,且随着政府行政管理职能的 转变,需要审批的文件及具体要求应以相关部门的公示为准。

5.2.1本条给出了监理资料的定义。由于监理资料的内容、数量相对较少,

5.2.5平行检验是工程监理的重要手段,将结构混凝土强度的回弹法检验列 为平行检验内容系根据北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其他平行检验的项 目和要求则应当根据相关规范标准的规定、工程特点、专业要求、合同约定 等确定,并在监理实施细则中列明。 5.2.6监理日志的具体记录内容和记录要求由监理单位或项目监理机构根 据工程特点确定。如:施工现场遇到特殊气象环境时宜详细记录特殊气象环 境的情况和各种主要参数,而不是仅对温湿度、天气阴晴等做简单描述;又 如:监理人员的巡视记录既可记入监理日志,也可单独进行记录;发现的问 题及处理情况应根据其严重程度确定具体记录内容和要求。 5.2.9国家标准《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和北京市地方标准《建设 工程监理规程》DB11/T382均对监理资料提出了要求,在监理资料的形成和 管理中应当遵守。 北京市地方标准《建设工程监理规程》DB11/T382具体列出了各级监理 人员应签署的监理资料,对主要监理资料及其签署给出了明确规定。具体如 下: 1、总监理工程师应在下列文件资料中签署意见: (1)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 (2)工程开工令、工程暂停令、工程复工令。 (3)监理通知单、监理报告、工程款支付证书、见证人告知书。 (4)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报 审表;工程开工报审表;施工进度计划报审表;工程复工报审表;工程临时 最终延期报审表;分包单位资质报审表;工程变更费用报审表;费用索赔报 审表;监理通知回复单;分部工程质量验收报验表;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审 表。 (5)工程跋工报告、单位工程质量评估报告、监理工作总结。 (6)总监理工程师应签署的其他工程资料。 2、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可以在总监理工程师授权范围内的文件资料中代理 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 3、 去业监理工程师应在下列文件资料中签要音见:

(1)监理通知单。 (2)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报审表;施工进度计划报审表; 分包单位资质报审表;工程变更费用报审表;工程款支付报审表;监理通知 回复单;工程定位测量记录;材料、构配件、设备报审表;材料、构配件进 场检验记录;隐蔽工程、检验批、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3)平行检验记录。 (4)专业监理工程师应签署的其他工程资料。 4、监理员可在下列资料中签署意见: (1)旁站记录。 (2)材料见证记录。 (3)实体检验见证记录。 (4)项目监理机构明确的其他应签署的工程资料。

5.3.1本条给出了施工资料的定义,并按性质将其划分为:施工管理、施工 技术、施工测量、施工物资、施工记录、施工试验、过程验收及工程跋工质 量验收资料8种。由于有些资料本身形成过程就有一定交叉,所以任何划分 都难以做到完美无缺,而本规程上一版采用的划分方法已历经多年被广大施 工单位接受并熟悉,故本次修订继续沿用上一版的划分。 施工资料是工程资料中相对最复杂、内容和数量最多的一类,是资料管 理的重点,其重要性不言而喻。本规程对施工资料的要求也多于其他各类资 料。 5.3.2施工日志记录的主要内容通常包括:当日气象、施工部位与内容、施 工中出现的重要情况、主要材料设备构配件及大型机械进出场情况、验收及

5.3.7本条列出了常用的重要施工记录,实施中尚应根据工程项目的具体情

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规定,隐蔽工程验收 记录、地基验槽检查记录等为验收资料,本条之所以将其列为施工记录,系 按照北京地区工程资料的划分习惯,但这并不影响其重要性和对其要求。 按照《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规定,混凝土结构 工程的施工记录包括隐蔽工程验收记录、交接检查记录、混凝土养护测温记 录、构件吊装记录、预应力筋张拉记录等。但是上述规范未给出施工记录的 格式。为方便资料填写和管理,本规程给出了一部分施工记录的格式,其他 无专用格式的施工记录给出了通用格式。

5.3.18本条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的规定DB11/T 1582-2018 高危行业企业应急装备配备规范,给

5.4.1本条给出了各项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均应编制竣工图的基本规定,

5.4.1本条给出了各项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均应编制竣工图的基本规定, 并给出了工图应包括的主要专业类别。 跋工图是建筑工程资料和竣工档案重要的组成部分,是对工程进行维护 管理、灾后鉴定、灾后重建、改建、扩建的主要依据。因此不仅新建工程要

4.1本条给出了各项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均应编制工图的基本规 给出了工图应包括的主要专业类别。 竣工图是建筑工程资料和跋工档案重要的组成部分,是对工程进行维 理、灾后鉴定、灾后重建、改建、扩建的主要依据。因此不仅新建工

编制骏工图,改建、扩建的工程也要编制竣工图。骏工图必须真实,才有利 用价值。特别是已经隐蔽的结构工程、地下管线等部位的竣工图,一定要与 工程实体相符,否则,会给工程使用单位造成很大的困难和损失。 5.4.2本条从工图保存利用的角度对峻工图的格式、内容、计量单位、图 签印章及有效性等提出了要求,目的是跋工图应与工程实际境况相一致,能 长期保存便于查询利用。

一是在原施工图加盖峻工图章形成竣工图,二是在原施工图上作出修改,三 是局部重新绘制。无论采用哪种方法形成的峻工图,均应加盖工图章。

6.0.2本条规定了工程资料组卷的基本原则,一般情况下应按此执行。当遇 到特殊情况或对工程资料组卷有特殊要求时,可进行调整。 工程资料组卷的目的是为了便于归档保存及查询利用,因此组卷的首要 原则是遵循工程文件资料的形成规律,保持卷内文件资料的内在联系,例如: 工程变更洽商附有小图时DB35/T 1848-2019 土方机械现场工况检测通用技术规范,就不宜把洽商与小图拆开组卷;又例如:工程资 料中的报审报验单,应与所报审或报验的资料放在一起。考虑到工程资料组 卷归档后,通常以查询利用为主要目的,本规程在方便查询利用的基础上结 合有关要求提出了以上工程资料组卷的基本原则。 节能验收资料应单独组卷,包括节能构造实体检测、系统节能检测和节 能分部工程验收资料,其他资料仍按原要求组卷。

7.0.3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29号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 瑷工验收后6个月内,向城市建设档案馆移交齐全、准确的城市建设工程档 案原件。

7.0.6目前我国正处于大规模城市化进程阶段,建设规模大,项目多,要求 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长期保存所承接过的工程资料是不合理的也是不现实 的,因此本规程规定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应根据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工程资料 档案的保存期限。 建设单位是工程的管理者和使用者,为了使于工程结构的维修、加固及 改造,工程资料档案的保存期限理应与工程使用年限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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