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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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14]

12.2.6油、气井爆炸灭火

13安全允许距离与对环境影响的控制

13.1.1爆破地点与人员和其他保护对象之间的安全允许距离,应按各种爆破有害效应(地震波、冲击波、 个别飞散物等)分别核定,并取最大值GB/T 37845-2019 居家安防智能管理系统技术要求, 13.1.2确定爆破安全允许距离时,应考虑爆破可能诱发的滑坡、滚石、雪崩、涌浪、爆堆滑移等次生 灾害的影响,适当扩大安全允许距离或针对具体情况划定附加的危险区

13.2爆破振动安全允许距离

的振动影回,应米用不回的安全判 据和充许标准。 13.2.2地面建筑物、电站(厂)中心控制室设备、隧道与巷道、岩石高边坡和新浇大体积混凝土的爆破 振动判据,采用保护对象所在地基础质点峰值 。安全允许标准如表2

表2爆破振动安全允许标准

注1:表中质点振动速度为三个分量中的最大值,振动频率为主振频率; 注2:频率范围根据现场实测波形确定或按如下数据选取:碉室爆破f小于20Hz,露天深孔爆破在10Hz 之间,露天浅孔爆破/在40Hz~100Hz之间;地下深孔爆破在30Hz~100Hz之间,地下浅孔爆破/在 300Hz之间,

3.2.3在按表2选定安全允许质点振速时,应认真分析以下影响因素: 一选取建筑物安全允许质点振速时,应综合考虑建筑物的重要性、建筑质量、新旧程度、自振频 率、地基条件等; 一省级以上(含省级)重点保护古建筑与古迹的安全允许质点振速,应经专家论证后选取; 选取隧道、巷道安全充许质点振速时,应综合考虑构筑物的重要性、围岩分类、支护状况、开 挖跨度、埋深大小、爆源方向、周边环境等; 永久性岩石高边坡,应综合考虑边坡的重要性、边坡的初始稳定性、支护状况、开挖高度等。 一非挡水新浇大体积混凝土的安全允许质点振速按本表给出的上限值选取。 13.2.4爆破振动安全允许距离,按式1)计算。

R= (K/V) 1/° : Ql/3

表3爆区不同岩性的K、α值

13.2.5在复杂环境中多次进行爆破作业时,应从确保安全的单响药量开始,逐步增大到允许药量,并 控制一次爆破规模。 13.2.6 核电站及受地震惯性力控制的精密仪器、仪表等特殊保护对象,应采用爆破振动加速度作为安 全判据,安全允许质点加速度由相关管理单位确定。 13.2.7高建(构)筑物拆除爆破的振动安全允许距离包括建(构)筑物塌落触地振动安全距离和爆破振 动安全距离

13.3爆破空气冲击波安全允许距离

式中:R一空气冲击波对掩体内人员的最小

AP=14Q/R*+4.3Q23/R²+1.1Ql/3/R

表4建筑物的破坏程度与超压关系

客船:1500m; 施工船舶:按表7确定 非施工船舶:可参照表7和式(4),根据船舶状况由设计确定

表6对人员的水中冲击波安全允许距离

表7对施工船舶的水中冲击波安全允许距离

13.5.4在水深大于30m的水域内进行水下爆破时,水中冲击波安全允许距离由设计确定。 13.5.5在重要水工、港口设施附近及水产养殖场或其他复杂环境中进行水下爆破,应通过测试和邀请 专家对水中冲击波和涌浪的影响作出评估,确定安全允许距离。 13.5.6水中爆破或大量爆渣落入水中的爆破,应评估爆破涌浪影响,确保不产生超大坝、水库校核水 位涌浪、不淹没岸边需保护物和不造成船舶碰撞受损。 13.5.7水中冲击波对鱼类影响安全控制标准,参见表9。

室爆破个别飞散物安全距离,可按式(5)计算:

按设计,但不大于50

Rf=20KnW (5) 式中:R爆破飞石安全距离,单位为米(m): K安全系数,一般取K=1.0~1.5; n一一爆破作用指数; W一一最小抵抗线,单位为米(m)。 应逐个药包进行计算,选取最大值为个别飞散物安全距离

13.7外部电源与电爆网路的安全允许距离

表11爆区与高压线的安全允许距离

表12爆区与中长波电台(AM)的安全允许距离

表13爆区与调频(FM)发射机的安全允许距离

表14爆区与甚高频(VHF)、超高频(UHF)电视发射机的安全允许距离

得将手持式或其他移动式通讯设备带入普通电雷

3.8爆破对环境有害影

13.8.1.1有害气体监测应遵守下列规定

在煤矿、钾矿、石油地蜡矿、铀矿和其他有爆炸性气体及有害气体的矿井中爆破时,应按 规定对有害气体进行监测; 在下水道、储油容器、报废盲巷、盲井中爆破时,作业人员进入之前应先对空气取样检验 3.1.2预防瓦斯爆炸应采取下列措施:

表15地下爆破作业点有害气体允许浓度

13.8.1.4有害气体监测应遵守下列规定:

13.8.1.5预防有害气体中毒应采取下列措施

13.8.2防尘与预防粉尘爆炸

2.1在确保爆破作业安全的条件下,城镇拆除爆破工程应采取以下减少粉尘污染的措 适当预拆除非承重墙,清理构件上的积尘:

13. 8. 3噪声控制

13.8.4水下爆破时对水生物的保护

13.8.5振动液化控制

3.8.5.1在饱和砂土)地基附近和尾矿库库区进行爆破作业时,应邀请专家评估爆破引起地基与尾矿 坝振动液化的可能性和危害程度;提出预防土层受爆破振动压密、孔隙水压力骤升的措施; 评估因土体“液化”对建筑物及其基础产生的危害。 13.8.5.2实施爆破前,应查明可能产生液化土层的分布范围,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如增加土体相 对密度,降低浸润线,加强排水,减小饱和程度;控制爆破规模,降低爆破振动强度,增大 振动频率,缩短振动持续时间等

14爆破作业单位使用爆破器材的购买、运输

暴破作业单位使用爆破器材的购买、运输、购存

4.1爆破器材的购买和

如果包装破损,数量与质量不符,应立即报告有关部门,并在有关代表参加下编制报告书, 分送有关部门。 14.1.1.3运输爆破器材应使用专用车船

14.1.1.4装卸爆破器材,应遵守下列规定:

14.1.2.1用汽车运输爆破器材,应遵守下列规定

出车前,车库主任(或队长)应认真检查车辆状况,并在出车单上注明该车经检查合格,准许运 输爆破器材”; 由熟悉爆破器材性能,具有安全驾驶经验的司机驾驶; 在平坦道路上行驶时,前后两部汽车距离不应小于50m,上山或下山不小于300m; 遇有雷雨时,车辆应停在远离建筑物的空旷地方:

在雨天或冰雪路面上行驶时,应采取防滑安全措施: 车上应配备消防器材,并按规定配挂明显的危险标识; 在高速公路上运输爆破器材,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1.1.2.2公路运输爆破器材途中应避免停留住宿,禁止在居民点、行人稠密的闹市区、名胜古迹、风 景游览区、重要建筑设施等附近停留

14. 1.3铁路运输

14. 1. 4 水路运输

14.1.4.1水路运输爆破器材,应遵守下列规

不应用筱类工具运输爆破器材; 一船上配备消防器材; 一船头和船尾设“危险”警示标识,夜间及雾天设警示灯; 一停泊地点距岸上建筑物不小于250m。 4.1.4.2运输爆破器材的机动船,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装爆破器材的船舱不应有电源; 底板和舱壁应无缝隙,舱口应关严; 与机舱相邻的船舱隔墙,应采取隔热措施; 对邻近的蒸汽管路进行可靠的隔热。

14. 1. 5航空运输

用飞机运输爆破器材,应严格遵守国际民航组织理事会和我国航空运输危险品的有关规定。

14.1.6往爆破作业地点运输爆破器材

14.1.6.1在竖并、斜并运输爆破器材,应遵守下列规定:

14.2爆破器材的贮荐

14. 2. 1一般规定

14.2.1.1爆破器材存库安全评价应按GA/T848执行。

14.2.2可移动式爆破器材仓库

可移动爆破器材仓库的选址、外部距离、总平面布置按GB50089和GA838的相关规定执行, 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鉴定验收

14.2.3地下矿山的井下爆破器材库与发放站

14.2.3.6并下爆破器材发放站应符合下列规定:

14.2.3.7井下爆破器材库区,不应设爆破器材检验与销毁场;爆破器材的爆炸性能检验与销毁,应在 地面指定的地点进行。 14.2.3.8不应在井下爆破器材库房对应的地表修筑永久性建筑物,也不应在距库房30m范围内掘进巷 道。

应采用防爆型或矿用密闭型电气设备,电线应采用铜芯铠装电缆; 照明线路的电压不应大于36V; 贮存爆破器材的碉室或壁槽,不安装灯具; 电源开关或熔断器,应设在铁制的配电箱内,该箱应设在辅助碉室里; 爆破器材库和发放站的移动式照明,应使用防爆型移动灯具和防爆手电筒 爆破器材的治安防范、收发、检验、销毁与加工

14.3爆破器材的治安防范、收发、检验、销毁与加工

T/CSCS030-2022 钢结构菱镁水泥防火装饰一体化板.pdf14.3.1贮存库的治安防范

器材库区和贮存库的治安防范,应满足GA837的

14.3.2爆破器材的收发

4.3.2.1新购进的爆破器材,应逐个检查包装情况,并按规定作性能检测: 14.3.2.2建立爆破器材收发账、领取和清退制度,定期核对账目,应做到账物相符; 14.3.2.3变质的、过期的和性能不详的爆破器材,不应发放使用; 14.3.2.4爆破器材应按出厂时间和有效期的先后顺序发放使用; 4.3.2.5库房内不准许拆箱(袋)发放爆破器材,只准许整箱(袋)搬出后发放; 14.3.2.6爆破器材的发放应在单独的发放间(发放碉室)里进行,不应在库房碉室或壁槽内发放; 14.3.2.7退库的爆破器材应单独建账、单独存放。

GB 50170-2018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旋转电机施工及验收标准(完整正版、清晰无水印)14.3.3爆破器材的检验

4.3.3.1 各类爆破器材的检验项目, 拥定:检验方法应位产格行相 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在爆破器材性能试验场进行性能试验时,应遵守GB50089的有关 规定。 14.3.3.2爆破器材的外观检验应由保管员负责定期抽样检查。 4.3.3.3爆破器材的爆炸性能检验,由爆破工程技术人员负责。 4.3.3.4对新入库的爆破器材,应抽样进行性能检验;有效期内的爆破器材,应定期进行主要性能检 验。

14.3.4爆破器材的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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