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建筑开放导则(试行)

文物建筑开放导则(试行)
仅供个人学习
反馈
标准编号:
文件类型:.pdf
资源大小:474.3K
标准类别:其他标准
资源ID:214479
下载资源

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文物建筑开放导则(试行)

文物建筑开放导则(试行)

、总则 第一条为科学指导和规范文物建筑开放工作,满足公共文化服务需求,确保 文物和人员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 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本导则所规定的开放条件、要求和操作规范JB/T 4207-2020 手动起重设备用吊钩及闭锁装置.pdf,适用于各级文物保护单 立、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中的古建筑以及近代现代重 要代表性建筑等所有文物建筑,重点引导一般性文物建筑开放使用

位、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中的古建筑以及近代现代重 要代表性建筑等所有文物建筑,重点引导一般性文物建筑开放使用。 第三条文物建筑开放应有利于阐释文物价值、发挥文物社会功能、保持文物安 全、提升文物管理水平,在不影响文物建筑安全的前提下,依托文物建筑进行参 观游览、科研展陈、社区服务、经营服务等活动。 文物建筑应采取不同形式对公众开放,现状尚不具备开放条件的文物建筑应创造 条件对公众开放,鼓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集体和个人所有的文物建筑对 公众开放。开放可采取全面开放或在有限的时段、有限的空间开放。 文物建筑开放应遵循正面导向、注重公益、促进保护、服务公众的原则。 第四条具体使用文物建筑并负责开放工作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集体和 个人等文物建筑的开放使用方是文物建筑开放使用的直接责任主体,应落实日常 养护和管理责任。文物建筑所有权人应承担法定责任和监管责任。 第五条鼓励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出台促进文物建筑开放的激励办法和保障措施

第六条文物建筑开放应满足以下条件:

第九条文物建筑的使用功能应综合考虑文物价值、保存状况、重要性、敏感 度、社会影响力以及使用现状等确定。 第十条文物建筑使用功能调整或改变,应进行可行性评估,客观分析影响, 提升开放使用的社会效益。调整或改变功能应符合法定程序,并向社会公示。 第十一条文物建筑开展宗教活动应符合国家有关宗教政策并履行法定程序。

(一)社区服务:祠堂、会馆、书院和图书馆、学校等近现代建筑,可作为社 区书屋、公益讲堂、文化站、管理用房等,开展文化活动,发挥服务功能 (二)文化展示:文物价值、建筑特征、空间规模等方面具备条件的古建筑和 行政、会堂、工业等功能的近现代建筑,可作为博物馆、展示馆、美术馆或科 研展陈场所等,进行文物建筑现状展示或进行陈列布展,发挥文化传播、科研 和教育功能。 (三)参观游览:宫殿、庙宇、园林、牌楼、塔幢、楼阁、古城墙、门阙、桥 梁和文化纪念、交通等功能的近现代建筑,可作为参观游览对象,发挥游憩、 纪念和教育功能。 (四)经营服务:民居古建筑和住宅、商业等功能的近现代建筑,在确保安全 的前提下,可作为小型宾馆、客栈、民宿、店铺、茶室、传统工艺作坊等经营 服务场所,发挥服务功能。 (五)公益办公:文庙、书院等古建筑和行政、金融、商肆等近现代建筑,可 作为公益性机构、院校等办公场所,划定开放区域,明确开放时段,并采取信 息板、多媒体、建筑实物展示等方式开放。 第十三条鼓励文物建筑开放使用方加强文物建筑价值的发掘和综合研究,向 社会公布研究成果、普及文化知识、宣传文物价值,提高公众文物保护意识。 四、开放方式和要求 第十四条文物建筑可采用以下开放方式: (一)景区景点中的文物建筑,应尽最大限度向公众全面开放,可根据文物建 筑特点和开放需要,采取日游和夜间游览等分时段开放方式,提升游客观光体 验。 (二)具备开放条件的办公、居住或存在私密性空间的文物建筑,可采取有限 开放方式,明确开放区域和时间。 (三)保存状况脆弱、敏感度较高的文物建筑,应根据游客承载量采取限流措 施,可推行参观游览预约制。

第十五条文物建筑开放应重点阐释和展示其独特价值和历史文化信息,弘扬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积极健康的文化导向,提高公众审美水平。

第十七条文物建筑开放使用建设应坚持最小干预原则,不得影响文物建筑原有 的形式、格局和风貌,不得改变梁架结构,不得损毁文物建筑、影响文物价 直。 (一)应合理控制开放使用范围、内容和强度,修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开放使 用,避免二次装修、空间改造、设施设备装配影响文物安全。 (二)装修应确保建筑结构安全,优先使用传统材料和工艺做法,并符合节能 不保及防火要求。 (三)文物建筑现状适用的空间结构和设施设备应优先利用。新增设施设备应 首先评估对文物建筑结构安全的影响,有利于文物建筑装饰陈设和结构保护 与环境相协调,并利于日常巡查、监测和维修。 (四)新建设施应充分尊重现有建筑,形式、体量、规模和外观色彩应与文物 建筑相协调,并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履行相应报批程序。 (五)加强对捐赠行为的管理,不得以捐赠为名随意添建建筑、设施、塑像、 碑刻等

第十八条文物建筑开放应体现公益性和社会性导向,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文物建 筑开放工作,成立志愿者队伍,提供义务讲解和免费服务。 各利益相关方应可通过签订合同、协议等方式确保各方合法权益。用于经营性 的开放使用活动收益应有一定比例用于文物建筑的日常保养维护。 五、日常管理与维护 第十九条开放使用方应熟知文物保护的基本要求,加强日常开放管理和保养 维护。 (一)应建立日常管理制度,并落实具体负责人和职责分工。 (二)文物建筑产权人、开放使用人应签订协议,明确文物安全、保养维护、 监督管理等方面各方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条文物建筑的日常开放管理工作主要包括 (一)及时向社会公布开放信息。 (二)应按照《文物消防安全检查规程》、《文物建筑消防管理规则》等相关 安消防法律法规,落实安消防责任和措施,配备安消防设施设备,规范用火用 电行为,制定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做好定期安消防检查、记录和相关培训工 乍。 (三)定期评估开放效果,包括文物安全、开放成效、管理措施、游客和周边 社区满意度等,并根据评估结果作出适当调整。 第二十一条文物建筑的日常保养维护工作主要包括: (一)重点巡查游客量大、开放时间长、使用频率较高的区域,了解、记录文 物建筑内电力、电信、燃气、供暖、给排水等设施设备使用情况,及时排除安 全隐惠。 (二)定期巡查和保养维护文物建筑的屋面、大木构架、楼地面、月台、台 明、栏杆等脆弱、易损部位,以及院落排水、山石、驳岸、游步道、护坡等安 全隐患部位,按技术规程开展保养维护工作。发现重大文物病害及安全隐患

第十八条文物建筑开放应体现公益性和社会性导向,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文物建 筑开放工作,成立志愿者队伍,提供义务讲解和免费服务。 各利益相关方应可通过签订合同、协议等方式确保各方合法权益。用于经营性 的开放使用活动收益应有一定比例用于文物建筑的日常保养维护

五、日常管理与维护 第十九条开放使用方应熟知文物保护的基本要求,加强日常开放管理和保养 维护。 (一)应建立日常管理制度,并落实具体负责人和职责分工。 (二)文物建筑产权人、开放使用人应签订协议,明确文物安全、保养维护、 监督管理等方面各方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条文物建筑的日常开放管理工作主要包括 (一)及时向社会公布开放信息。 (二)应按照《文物消防安全检查规程》、《文物建筑消防管理规则》等相关 安消防法律法规,落实安消防责任和措施,配备安消防设施设备,规范用火用 电行为,制定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做好定期安消防检查、记录和相关培训工 乍。 (三)定期评估开放效果,包括文物安全、开放成效、管理措施、游客和周边 社区满意度等,并根据评估结果作出适当调整。 第二十一条文物建筑的日常保养维护工作主要包括: (一)重点巡查游客量大、开放时间长、使用频率较高的区域,了解、记录文 勿建筑内电力、电信、燃气、供暖、给排水等设施设备使用情况,及时排除安 全隐惠。 大本构加、楼地面、月台、台

第二十一条文物建筑的日常保养维护工作主要包括: (一)重点巡查游客量大、开放时间长、使用频率较高的区域,了解、记录文 物建筑内电力、电信、燃气、供暖、给排水等设施设备使用情况,及时排除安 全隐惠。 (二)定期巡查和保养维护文物建筑的屋面、大木构架、楼地面、月台、台 明、栏杆等脆弱、易损部位,以及院落排水、山石、驳岸、游步道、护坡等安 全隐惠部位,按技术规程开展保养维护工作。发现重大文物病害及安全隐惠 应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和地方文物行政部门,并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

第二十二条鼓励文物建筑开放使用方开展以下工作: (一)采用新技术动态监测文物安全、环境状况、参观人流和活动情况等,监 测数据建档保管。 (二)建立公众信息平台,利用网络等新媒体、新技术及时公布科研成果、管 理情况和活动信息,促进本地居民、游客、专家学者、企事业单位、志愿者等 参与文物保护交流与合作,优化开放使用,推动文化建设

附件1:文物建筑开放参考流程

附件2:文物建筑开放使用功能分析表

附件2:文物建筑开放使用功能分析表

可以划定开放区 政、金融等文 2、办公功能应根据文物建筑承载力合理调 域,明确开放时 物建筑 整,避免过度使用,并规范用火用电行为。 段,并采取信息 3、应制定应急措施和日常维护措施,确保文 板、多媒体、建 物和人员安全。 筑实物展示等方 式开放

2、办公功能应根据文物建筑承载力合理调 整,避免过度使用,并规范用火用电行为。 3、应制定应急措施和日常维护措施,确保文 物和人员安全。

附件3:文物建筑阐释与展示参考要点

一、文物建筑阐释应注意以下要点: (一)重点阐释文物建筑的核心价值,采用通俗易懂的方式向游客展现文物建 筑的历史信息,避免误解或含有封建迷信内容。 (二)充分考虑民族、宗教信仰、年龄、职业、地区差异,针对不同社会群体 制定相应的阐释策略,提高阐释水平。鼓励丰富阐释方式。 (三)全面记录阐释的信息来源、阐释与展示方案、活动情况等,并及时归 档。

二、文物建筑阐释应注意以下要点

二、文物建筑阐释内容应着重以下方面

三、文物建筑阐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一)解说导览系统,包括讲解员、标志标识系统、智能导览、出版物和宣传 品等。 1、解说内容应科学、准确、生动地阐释文物价值,兼具知识性和趣味性,表达 方式易被游客理解和接受。 2、讲解员讲解时应注意普及文物保护知识和内容,传达文物保护理念,

RISN-TG041-2022 城市工程系统抗震韧性评价导则及条文说明.pdf四、文物建筑展示应注意以下要点

(一)根据文物建筑的空间布局特征、现存状况和景观特点,合理确定展示流 线和服务设施配置。展示流线应考虑建筑组群关系、空间序列、功能组织等。 (二)以文物建筑实物为主要展示对象,适当考虑历史场景和景观环境展示: 营造与文物价值相符的历史氛围。鼓励根据历史研究成果进行多手段展示,并 在显著位置说明复制品、仿制品及其他辅助展示手段。 (三)设置标志,说明文物建筑重要部位,展示其位置、规模、功能等信息 (四)加强展示交流,提高公众参与的积极性,定期发放调查问卷,接受社会 监督,优化改进展示工作

五、鼓励采用电子触控屏、虚拟现实展示装置、移动终端APP、交互平台等新 技术手段展示文物建筑价值,形成数字化、网络化传播与现场参观、实地考察 之间的互动互补。

六、鼓励研发文创产品,培育特有文创品牌,通过产品营销扩大文物建筑的社 会影响力,传播文物建筑价值。

附件4:文物建筑开放使用建设与设施布置参考要点

一、文物建筑室内空间改造应注意以下要点: (一)科学评估文物建筑的空间条件及承受能力,根据评估结果综合确定适宜 的利用方式、空间改造措施和强度,优先利用已有建筑空间,确保文物建筑安 全。 (二)重新布置文物建筑内空间或进行室内陈列布展时,严格保护文物建筑组 成部分的分隔墙、装修装饰、构件,重要的室内装饰应适度开放展示。 (三)新增构件、装饰材料、设备应具有可识别性和可逆性,不得以文物建筑 勾件承重,尽量符合节能环保要求,规模适度、功能合理,风格、色彩与文物 建筑环境相协调。鼓励采用当地传统建筑材料。 (四)新增吊顶时,不宜将文物建筑原有裸露构件全部隐蔽于吊顶内,可采用 观察窗或其它方式,便于日常观察、监测文物建筑现状和病害情况。完全遮蔽 的文物建筑构件应定期检查,及时发现、处理隐患,确保文物安全。 (五)施工前应进行文物建筑室内详细测绘,及时发现、处理文物建筑构件变 形、损伤等问题Q/GDW 11810.1-2018 输变电工程三维设计建模规范.第1部分:变电站(换流站),记录项目每天的人员安排、工作内容、进度和重要发现等, 项目资料应归档保存。

二、照明灯具和电气设备安装应注意以下

(一)严格执行有关电气安装使用、消防安全的管理要求、技术规范和导则, 目关设计方案履行报批程序。 (二)严禁使用卤钨灯等高温照明灯具或电炉等加热器。 (三)敷设电气线路应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有阻燃措施,严禁乱拉乱接电线 (四)应分区安装单独分支回路,独立设置控制开关。控制开关、熔断器均应 安装在专用配电箱内。配电箱应设在室外,有条件的应单独设置配电室。 (五)定期检查电气设施使用情况,并做好记录。

©版权声明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