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建设项目工程联合测绘技术导则(试行)(豫工程改革办[2020]5号 河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2020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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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建设项目工程联合测绘技术导则(试行)(豫工程改革办[2020]5号 河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2020年7月)

.15本条规定了地下室、半地下室和采光并以及出地面的各类并道的面积计算规则,外墙不包 光井、防潮层和保护墙,以及需要计入地上建筑面积的建筑形式

5.1.1本章为图根控制测量。利用HeNCORS系统采用网络RTK技术测量,在满足GNSSRTK测量要求下 应优先考虑采用GNSSRTK测量方法。当不满足时,应采用附合导线、结点导线网和GNSS测量等方法 施测。一般情况下平面控制点达到图根级精度即可,当面积较大或有特殊要求需要等级控制测量,应 按现行行业标准《城市测量规范》CJJ/T8的规定。 5.1.2平面控制点密度不做具体规定,但地形复杂、隐蔽地区应适当加大密度,确保成果符合本导则 测量精度要求。 5.1.3参照《城市测量规范》CJJ/T8规定对图根点选埋要求进行了具体要求,

5.2.2确保GNSS高程测量满足建设工程联合测绘精度要求,对区域似大地水准面精化成果应达到 四等水准测量精度进行了规定

JC/T 2469-2018 混凝土减胶剂6.1地形图测绘基本规定

6.1.1本条规定了建设工程领域所使用地形图比例尺的基本要求。 6.1.2本条规定了建设工程领域所使用地形图基本等高距的基本要求。根据比例尺选取适宜的基本等 高距。 6.1.3本条对地物点的中误差进行了规定。 6.1.4本条针对不同地形类别对地形图高程精度进行了规定

6.3定线测量和拨地测量

6.3.1本条对定线测量和拨地测量的作业方法进行了要求。 5.3.2本条规定了中线点、轴线点、拨地定桩点与相邻控制点的点位中误差,并要求测量成果展绘在 1:1000或1:2000比例尺地形图上。 5.3.3本条对拨地测量的计算和测设进行了详细规定。 6.3.4本条对定线测量的计算进行了详细规定,

3.4.1本条明确了章节规定的规划监督测量包括建设工程的放线测量或灰线验线测量、土0层验线测 量和验收测量等内容。 6.4.2本条规定了规划监督测量的工作内容。 6.4.3本条规定了土0层验线测量的要求、方法和精度。 6.4.4本条规定了放线测量桩点测设与校核测量的要求。用导线点测设的桩点,宜变换测站和后视方 向并采用极坐标法进行校核,具备条件时应检核桩点间图形关系;校核限差应符合《导则》表6.3.3 的规定。

3.1.1峻工规划测量收集的资料包含测量所需的资料和规划比对所需的资料。 3.1.2本条文强调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测量时应根据日照分析、间距分析等规划要求适当扩大测图范 围,避免不必要返工补测。 3.1.3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测量的内容是由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的内容确定的,建设工程竣工规划 核实的内容主要有: 1建筑物的定位(平面位置)、功能、高度、层次、层高、室内外地坪标高、立面造型和间距等按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附件实施建设的状况; 2建筑面积、功能分区面积及用途、容积率、绿地率、建筑密度等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及其附图、附件实施建设的状况; 3内部道路、绿化、停车位、环卫设施等配套设施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附件 实施建设的状况; 4规定拆除的建(构)筑物和临时建筑及设施的拆除状况及道路路面清理、工地清场状况; 5城市规划部门确定的其它相关内容。

8.1.4设置本条主要是考虑目前已有许多精装修工程。对于无浇筑永久性结构的装修部分不测,若 利用装修而浇筑永久性结构等违章部分要实测。

8.2平面位置(细部点坐标)测量

8.2.2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测量与普通地形测量的一个重要差别就是需要进行细部点坐标测量。选取 的细部点必须是建筑物的特征点如建筑物拐角等,能基本反映该建筑物在地面上的形状。 8.2.6细部点的综合信息是指细部点的位置属性,一般可用编制细部点成果表来体现。当竣工图面 积较小且建筑物不多时,可直接将细部点坐标注记于图上。 8.2.7建筑物平面位置关系图是为了规划比对建筑物位置(坐标)、四至间距,因此需准确反映建筑 物的外轮廓形状及相互间距、建筑物与四周有规划要求的其它建筑和规划界线的间距。为了便于规 划比对,标注的坐标与间距尺寸位置需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上的设计位置一致。设计坐标是 轴线交点坐标,需将实测坐标推算至轴线交点。

8.3.1建筑高度与层高测量的内容是根据建筑高度与层高的计算要求及日照分析的需要来确定。建筑 高度一般是指室外地坪至屋顶女儿墙顶的高度(平屋面)或室外地坪至屋脊与檐口的平均值的高度,有 控高要求的区域还包括最高处的高度。有的城市要求屋顶上的楼梯机房间、水箱间等占屋面达到一定比 例需计入建筑高度,屋顶栏杆顶计入建筑高度等。规划的高度测量还需考虑屋顶突出处(如构架)对

8.3.3本条根据国家与河南省有关规定列出了各种情况建筑物的层次计算规则。 8.3.5高度与层高测量根据精度要求可采用钢尺量距、三角高程和手持测距仪实量等方法。 8.3.6由于层高2.2米是面积计算分界线,对于技术层、±0层或住宅层以下各层,层高在2.2米左 右的要求加测净高,用于检核层高是否有误。单独的地下车库顶板已覆土,可测净高,不测层高。 8.3.7为了便于规划比对,建筑物高度测量的位置与高度测量略图的绘制应参考审批立面图,并与审 批立面图的各檐口位置对应。高度测量的最主要作用是高度对日照的影响。因此,高度测量略图的绘 制应结合北立面图、东立面图等影响日照的审批立面图绘制。建筑物四周檐口相同的,绘制一个立面 即可。四周檐口不同的,可根据当地规划部门的要求加绘其它立面图。为了便于规划比对,层高测量的 立置与层高测量略图应参考峻工部面图,并与部面图的各地面、楼面和屋顶结构面对应,并标注与峻工 剖面相对应的剖面编号。同一楼层层高不同时,应加绘其它剖面。测量一般取得绝对高程值,而建筑 施工图一般为相对于土0层的比高值。因此,高度测量略图应同时标注比高和高程值。层高略图中 土0位置应标注一个高程值。

8.4.1建筑基底面积是计算建筑密度用的,本条列出了各种情况建筑基底面积的计算规则。

第1款建筑物从室外地坪起算在1.50m以上的需计算基底面积,1.50m以下低矮的建筑不计基 底面积。 第3款对于建筑物局部悬挑结构部分,其结构板底(或梁底)至室外地面的净高在3.00m以下 的,虽不接触地面也需按其水平投影计算基底面积。 第4款阳台、设备平台有柱或突出外墙的墙体落地的,需按其柱或墙体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基底面积。 第5款建筑物挑廊或挑檐的底层有围护设施的需计算基底面积,无围护设施的不计面积。 第7款单排柱、独立柱的棚结构建筑依据建筑面积计算原则按1/2计算其基底面积。 第9款对建设用地范围内的过街楼、架空连廊、人行天桥,规定净高在4.50m以下的计算基底 面积。 第11款建筑物的外墙向内凹进,且至室外地坪净高在4.50m内有顶盖的(包括上部的建筑、阳 台和屋檐等),需计算基底面积。 第13款相对独立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出地面的各类井道及出入口(楼梯间、汽车坡道和自行车 坡道)按顶盖是否高于室外地坪1.50m来确定基底面积的计算。在建筑物内的井道与出入口,并入 建筑物的基底面积,不单独计算。 第14款坡地建筑物设有一层或多层吊脚层的,按其接触地面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并集计 算,如图所示,并集为S3投影所围合的面积。

图8.4.1坡地建筑物吊脚层

第15款规定了不计算基底面积的建筑: 1)被建筑物围合的内天井,附属围墙,无顶盖的构架,均不计算基底面积。 2)净高在4.50m以上的过街楼,有柱支撑的架空连廊、人行天桥,距离地面有一定高度,底部 作为公共通道,建筑显得通透,可不计算基底面积。 3)建筑物外墙外的附墙柱、垛、装饰面和台阶,由于其体量较小,为简化测算,该部分建筑可 不计基底面积。 8.4.2竣工规划测量的建筑面积主要用于核实工程规划许可的建筑面积及各种功能区的面积,并计 算容积率。同时也是后续房产测量的每幢建筑总面积及不同功能区总面积。 8.4.4单幢建筑物的总面积由地下室至顶层逐层面积相加而得,面积测量实质就是建筑物外轮廓的 逐层测量。建筑物外轮廓测量主要是为建筑面积计算服务,其施测位置包括需计算建筑面积部分的 轮廓线位置,主要是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外围水平投影位置。架空层是指底层架空作为绿 化或公共活动空间,只有承重墙和承重柱,无墙体。单体形状可参考上层墙体的投影位置。坡屋顶 和场馆看台等斜坡状建筑,有净高低于1.20m、2.10m、净高大于1.20m和2.10m的区分,面积计算 不同。因此净高1.20m、2.10m分界线需测出。同一层建筑内部有住宅、商铺等不同功能区的,分隔 处的墙体一般按墙中线分隔。建筑外轮廓测量还需测量不计建筑面积,但有一定使用功能的部分(如 露台),这是规划的需要。 8.4.6各层外轮廓测量及面积计算略图的绘制主要是用于面积的计算。因此各层外轮廓每条边尺寸 应除去外墙面抹灰、镶贴块料、装饰性幕墙等装饰面。斜坡形建筑净高1.20m、2.10m位置需绘出; 不同使用功能部分的分隔线需绘出;按一半计算及不计算建筑面积的部分均需标注文字说明。每层 的面积计算都要按建筑面积计算规则计算。面积计算略图还需标注外轮廓及不同功能区分界线的边 长尺寸,用于规划比对外轮廓是否改变。 8.4.7建筑面积不仅要用于规划核实,还要用于房产测量。其精度须满足房产测量的精度要求,

8.5竣工地形图测绘

8.5.1峻工地形图是建设工程峻工后,全面反映建筑工程室内、外工情况的专业用图,是后续绘 制绿地峻工地形图、峻工规划总平面图和消防竣工总平面图等的底图,同时也可用于城市基本地形 图的更新。因此测图比例尺以1:500为宜。地理名称、注记以实地注记为准,当实地还未定地理名称 时,注记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上的地理名称注记为准。 重上 必用

8.5.4室内地坪标高的施测位置,应与设计施工图标注的位置一致,以利于后续编制峻工规划总平 面图

8.6.1本条文参照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第11.0.2.4的规定及绿化 部门对绿地的要求列出了各种情况绿地面积的计算规则。 8.6.2本条规定了建设工程绿地竣工地形图测绘除表示城市基础地形数据要素外,还应包括公共绿 地、宅旁绿地和配套公建所属绿地和道路绿地等的分类表示,并包括满足当地植树绿化覆土要求、 方便居民出入的地下或半地下建筑的屋顶绿地。 8.6.3本条规定绿地竣工地形图在层色上区别与城市基础地形图的特殊绘制要求。条文中集中绿地 范围线可参照绿化审批附图,消防登高场地实地不能界定时,可参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用 不同颜色标注地面绿化、地下室及半地下室绿化、屋顶绿化等,能直观反映配套绿地的分布情况。 标注覆土厚度等是为了计算绿地比例。同步代征的城市公共绿地虽不计绿地率,但也是绿化部门核 实的内容,需反映。 8.6.4绿地面积计算是在绿地竣工地形图上将不同颜色区块的绿地用解析法计算出,并按本导则 361条绿地面和计 豆绿地面租

8.7.2机动车、非机动车位范围线在施测竣工地形图时一并测进,并在竣工地形图上绘出,并标注 机动车位,车位编码应该包含楼层、停车区、车位等信息。

8.8主要技术经济指标汇总表编制

8.8.3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表在每个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中均有绘出,实测主要技术经济 指标汇总表的内容与样式与之对应绘制,

8.9.2工规划总平面图需参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绘制,分幅也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 一样采用任意分幅。 8.9.3竣工规划总平面图是作为《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的附图,除反映一般的地形地貌外, 还需将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的内容:建设工程的用地范围(包括规划四线)、建筑物的位置坐标、相关 间距、建筑层次、建筑高度、内部道路、绿化与景观区域、停车位、消防登高场地和出入口及其他 配套最终实施的情况经规划核实确认后在图纸上标定

程。因为室外工程往往变化较大,且以线形为主,难以量化对比,因此由规划核实部门将竣工规划 总平面图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比对更直观。规划条件核实是规划核实的重要内容,因此建筑 密度、容积率和绿地率等除与工程规划许可比对外,也与规划条件作个比对,给规划部门作个参考。 8.10.2峻工规划比对,除直观地将每个实测值与许可值进行比对外,还需将比对结果作一个初步结 论意见。此结论意见是将超出测量合理误差的部分写出,内容更少,更直观。类似于医院的体检报 告,前面是具体的检查内容及结果,最后是个结论性意见。需要强调的是,此结论性意见不是规划 部门规划核实的意见,只是一个比对差异结果意见。 8.10.3本条确定的合理误差只是测量的合理误差,不包含施工误差。在测量的合理误差内判定施工 正确,超出测量合理误差的(含施工误差)由规划部门规划核实来决定。

8.11.1本条列出竣工测量结束后须归档提交测量报告书内容,第5款、第6款内容测绘单位内部 存档时保存。

9.1.1本条规定了房产测量实施前应收集的资

第8款房屋设计说明内容应包括房屋建筑结构、外墙施工做法和共有建筑面积使用等 为房产测量依据。

9.1.2本条明确了房产测量工作内容。

第2款房产图包括房产分幅平面图、分丘平面图和房产分户平面图。房产分幅图测绘应执行《房 产测量规范第1单元:房产测量规定》GB/T17986.1《房产测量规范第2单元:房产图图式》GB/T 7986.2有关要求;房产分户平面图绘制执行本导则有关规定。房产分幅平面图、分丘平面图根据当 也房管部门需要确定。 第4款变更测量分为现状变更和权属变更测量,按变更测量有关规定执行

9.2房屋及附属设施测量

.1本条规定了房产测量草图绘制要求。房产测量草图可参考建设工程施工图、竣工图在施测 制。

9.3.1本条对共有建筑面积确认作了要求。 第3款幢是房产测量基本单位。本款对分幢做了规定。 9.3.2房屋共用面积分摊以幢为单位进行,规划批建为多幢,形式上也相对独立,但设计出图在同 张图纸上的多幢房屋,分摊时应按照各自幢的范围进行共用面积分摊。 宇小组 第2款中共有部位使用功能以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说明为准。 9.3.4本条对基本单元划分作了规定。 第3款以幢为基本单元的房屋”指单一产权的房屋,如厂房,单位房,51%部分的留用地及其他 因故只能按幢出具测绘成果的房屋。 9.3.6本条对套内墙体面积计算作了规定。 第4款设有隔音墙(材料)的,因隔音墙(材料)与分隔墙体紧挨在一起,2者中间没有空隙 可视为分隔墙体厚度增加,故取2者厚度的1/2计人套内墙体面积。 第5款设有隔音空腔的,考虑到隔音空腔与套内之间存在分隔墙体,且隔音空腔是由于电梯存在 而形成的,故隔音空腔面积均计入电梯范围,隔音空腔与套内分隔墙体的1/2计入套内墙体面积。 9.3.7本条对在计算房屋基本单元的套内阳台、飘窗等房屋及附属设施建筑面积计算。在计算阳台、 飘窗等房屋及附属设施建筑面积时,其共用墙体面积计算可参照以下执行:

9.3.1本条对共有建筑面积确认作了要求。

9.3.4本条对基本单元划分作了规定。

1、阳台、室外楼梯、凸窗、外走廊等与套内之间的分隔墙视为外墙;建筑物墙体外侧为室外空 间或架空空间时,该段墙体视为外墙。两个建筑空间(如阳台与阳台、阳台与飘窗)共同使用,作为 维护结构的墙体视为共有分割墙。 2两个相邻建筑空间(如一阳台和一普通凸窗相邻),当一个计算建筑面积,一个不计算建筑面 积时,共有分割墙面积全部计入计算建筑面积的建筑空间。 3两个相邻建筑空间(如落地凸窗与阳台相邻),两者都计算建筑面积时,共有分割墙部分*墙 中线划分,分别计入各自建筑空间:

图9.3.7阳台、飘窗

9.3.12统一房产部分和规划部门计算面积标准,以计算容积率计算范围划分共有建筑面积分摊范围, 地下室中为地上部分服务的设备用房不再分摊至地上。 9.3.13单一功能的住宅、商住楼,各单元中的共用部位如:楼梯、电梯、前室和走道等,原则上在 本单元的房屋基本单元间分摊。对*界限比较清晰,共用部位无互相交叉的单元内共用面积由各单元 自行分摊。 对*含住宅功能的房屋,分摊可参照以下执行: 1含住宅的楼中各单元楼电梯、前室、走道,整体在各自单元功能区内进行分摊。如某两个单元 中有走廊进行连接贯通,此时两单元认定为一个功能区。对*仅在10层及以上设置的为满足消防要 求的走廊除外,此时的廊作为所连接的两个单元住宅的共有建筑面积处理。地下室的分摊参照楼上。 2有地下室和地上住宅连为复式的,此时地下室与楼上分开计算分摊。 3商住楼的商业部位楼梯间(不含商业自用的)由地上部分分摊,住宅部位的楼梯间由住宅分摊 1)、商住楼的商业部位楼梯间是指为住宅服务的,贯穿商业部位且与商业部位相邻的楼梯间。认 定如下图所示,图中楼梯间及走道均对商业设计为不开门且均为底层平面图。其中图a楼梯间不认为 是商业部位楼梯间,图b、图c、图d为商业部位楼梯间。图c中,走道随商业部位楼梯一起分摊。 2)、在计算商业部位楼梯间层数时,参考其所垂直贯穿住宅部分的层数。如商住楼中商业2层和

住宅3层高度一致,商业部位楼梯间垂直 , 单商业部位楼梯间时*3层计算。

.3.14多功能综合楼共有建筑面积可参照以下务

13商住楼的商业部位楼梯

1非专用楼(电)梯、专用楼(电)梯及梯间 1)供整幢,或各功能区,或层共同使用的楼(电)梯(即不是某户专用),或进口和出口处都 是公共空间的楼(电)梯,视为非专用梯。 2)一幢房屋的非专用楼梯或电梯,当各层梯间平面结构相同时,其分摊范围为整幢或其通过的 整个功能区。因管理工作所需对个别楼层或部分楼层不设停机或不开门的,不影响共有建筑面积的整 体分摊,其中也包括不使用该楼梯或电梯的地面一层或一~二层复式房。 3)一幢建筑,*平面结构不同可分为上下两段, a、若上段外围水平投影面积与下段的外围水平投影差值,不大*下段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1/3 时(即上下段水平投影面积差别不大),此时不认为是裙房和塔楼关系。*下列情况处理: a)、当各层楼(电)梯均设计为开门或者仅个别楼层不设停机或开门时,此时不管上下段功能 如何,楼(电)梯的分摊范围应为地上部分。 b)、如果建筑平面结构下段各层设计为不开门,只对上段部位开门,且下段功能又与上段功能 不同时,此时将下段(通往上段)各层楼(电)梯作为上、下段功能区的共有面积,由上、下段建筑 各功能区内一起分摊。将上段各层楼(电)梯视为上段功能区的共有面积在上段建筑功能区进行分摊。 如果上、下段功能一致,*照2)条进行分摊。 b、若上段外围水平投影面积与下段的外围水平投影差值,大*下段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1/3时(即 上下段水平投影面积差别大),认为是裙房和塔楼关系。此时不管上下段功能如何,当下段核心筒对 诺房设计为不开门时,下段(裙房)部位通往上段(塔楼)各层楼(电)梯,作为上、下段的共同共 有面积,在上、下段内一起分摊。上段塔楼部位开门的楼(电)梯,在上段塔楼部位进行分摊。当下 段核心筒对裙房设计为开门时,此时裙房部位核心筒在裙房部分分摊。上段塔楼部位开门的楼(电)

梯,在上段塔楼部位进行分摊。下段裙房自用(不通上段塔楼)的楼(电)梯,在下段裙房部位进行 分摊。 c、多塔楼(含两个或两个以上塔楼)的裙房塔楼(此时规划批复为一幢楼)。参照上述a、b条规 定。如果形成裙房和塔楼关系,则裙房部位(通往塔楼)的梯各塔楼一起分摊。各塔楼的核心筒,各 塔楼自己分摊。 4)高层建筑中设置的高、低区电梯,高、低区电梯之间在某一层可以互通,这些电梯的梯间建 筑面积应作为地上部分或功能区的共有建筑面积,其分摊范围为高、低区电梯通过的所有楼层。与高、 低区电梯机房连接的缓冲电梯井道*自然层计入电梯间建筑面积。 5)对*纯商场中底层单独对外开门的商铺,无论对商场内是否开门,商铺作为整个功能区的 部分,都要参与所属功能区楼(电)梯和其他共有面积的分摊。 6)商业中专用楼梯、电梯及梯间的产权单元分摊原则 商业中,如果有某楼梯只为某一产权单元所专用,此楼梯称为该户专用楼梯。此时此楼梯间直接 分摊给该产权单元。且该产权单元不再分摊不对其开门的楼梯。有专用楼梯的商业,需在分户图上进 行备注,并标明“为该产权单元专用楼梯面积**,已计入分摊面积”。 如下图所示:纯商场中1、2、3号梯,在所在区域一起分摊,4号梯分摊给4层左

图9.3.14商业中专用楼梯、电梯及梯间

对*商业功能区中,规划行政部门批复的公共配套用房如物业用房、社区用房、党建用房等,当 有专门梯到这些公用设施区域时,在分摊计算时,这些梯作为这些公共设施的专用梯处理,*系数分 摊给公用设施区域内各个房屋基本单元,公用设施区域不再分摊其所属功能区内其它对其不开门的 梯。公共配套用房的功能区划分可*本节第5条处理。 2走廊、过道 除了住宅中规定以外,其他功能区中,走廊、过道作为为层共有面积处理,供整层使用的在整层 进行公摊,供层内部分房屋基本单元使用的,在其使用范围内分摊。复式作为一户处理分摊相应的走 郎。如果复式上下层对走廊都开门时,上下层分摊各自所在层走廊。 3门厅、大堂、中庭

1)一户独立使用的门厅、大堂、中庭应计入该户的套内建筑面积;公共门厅、大堂、中庭应列 为应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随所连通的楼梯间一起分摊计算。 2)若酒店的接待处设*大堂中的某一部分并形成独立使用空间的,该独立使用空间的建筑面积 计入酒店部分的套内建筑面积;其余面积列为大堂共有面积中。 4架空走廊 两座建筑物在地面部分由裙楼连成一体,且不能将塔楼和相应裙楼划分成多幢建筑的,架空通廊 建筑面积列为整幢应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 5物业管理用房、会所用房、社区用房等公共配套用房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指标单列的公共建筑空间。例如公共厕所、物业用房、社区用房等作为套 内面积,参与分摊相关的共有建筑面积。其功能认定应该划入与其对楼梯间开门情况一致的其他功能 区中。如果其对楼梯间开门情况与其他功能区均不一致,此时以上用房作为单独功能区参与分摊。 9.4成果提交

9.4.1本条规定了房产测量应提交测量报

本条规定了房产测量应提交测量报告书内容。

10.1.1本条提出了对建筑工程竣工消防测量实施前应收集资料作出了规定,其中消防审核意见书 (或备案凭证)需区分对待。对符合《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119号令)第13条、 第14条规定的人员密集场所和特殊建设工程需提供《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其他工程需提供消防 设计备案凭证。 10.1.2<其它根据规范需要测量的内容比如工业厂房内的危险工段面积等内容,由建设单位确定

10.2建筑类别测量

10.2.4对商业服务网点的测量,除测量各分隔单元建筑面积外,还应测量每个分隔单元内的任一点 至最近直通室外的出口的直线距离。当商业服务网点为2层时,该距离为二层任一点到达室内楼梯, 经楼梯到达首层,然后到室外的距离之和,其中室内楼梯的距离*其水平投影长度的1.50倍计算。 10.3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测量 10.3.7消防救援窗口的尺寸应测其净高度和净宽度,并将救援窗口之间的间距、位置、尺寸、窗口 下沿与室内地面的距离等测量信息,在本标准附录E.0.3所示的《总平面测量略图》中标注。

10.4防火、防烟分隔和防爆测量

4.2本条中对防火挑檐的测量,主要测量其挑出宽度。设置在建筑外墙开口处的挑檐,需测量 度是否不小*开口的宽度。

10.5安全疏散和消防电梯测量

10.5.2本条中对前室的测量,要求前室、合用前室、共用前室均需测量其使用面积;消防电梯前室 还需测量其短边长度。 10.5.4本条对避难层(间)、下沉式广场等避难区域的测量内容作出了规定,其中高层病房楼、老 年人照料设施的避难间,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5.5.24条、第5.5.24A条规定,在高层病房 楼应在二层及以上的病房楼层和洁净手术部设置避难间,3层及3层以上总建筑面积大*3000m²(包 括设置在其他建筑内三层及以上楼层)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应在二层及以上各层老年人照料设施部 分的每座疏散楼梯间的相邻部位设置1间避难间,并对避难间的面积作出了具体规定,因此需对避 难间可供避难的净面积进行测量

的有效排烟面积确定应*照国家有关规范和标

(1)战时平面图上的人防建筑面积范围线由设计标注清楚,如图11.1.1图示阴影部分为人防

图11.1.1人防建筑面积范围示意图

3非机动车数量可根据竣工图纸标注 4人防掩蔽区净高作了下列要求: 1)室内有人员停留的防空地下室:专业队队员掩蔽部、一等人员掩蔽部、二等人员掩蔽所和物 资库的室内地平面至顶板的结构板底面的净高不宜小*2.4m;室内地平面至梁底和管底的净高不得 小*2.00m; 2)专业队装备掩蔽部和人防汽车库:车辆通过部分的室内地平面至梁底和管底的净高,专业队 装备掩蔽部不宜小*3.00m;人防汽车库不宜小*2.20m; 3)人防电站:发电机房的室内地平面至顶板的结构板底面的净高不宜小*3.00m;室内地平面 底和管底的净高不得小*2.00m。当不满足要求时候,应从人防测量面积中扣除不满足净高的面积。 5掩体最小厚度是否能满足规范要求,由图审单位复核。

11.2人防建筑面积计算

本条规定了人防面积计算细则。人防围护结构是指防空地下室中承受空气冲击波或土中压缩

波直接作用的顶板、墙体和底板的总称。人防外墙是指防空地下室中一侧与室外岩土接触,直接承 受土中压缩波作用的墙体。人防临空墙是指一侧直接受空气冲击波作用,另一侧为防空地下室内部 的墙体,如图11.2.3所示。

12.1.1本条规定明确了地下管线峻工测量的对象。地下管线分地下管道、地下电缆。地下管道文分 为:给水、排水、燃气、热力和工业等五类。地下电缆又分为:电力和通信两类。每类管线还可以 *其传输的物质和用途分为若干种,例如排水可分为污水、雨水和雨污合流;燃气可分为煤气、液 化气和天然气等;热力可分为蒸汽和热水等;工业可分为氢、氧、石油和排渣等;电力可分为供电、 路灯、电车等;通信可分为移动、联通、铁通、网通、广电和综合通讯等。 12.1.2本条规定了建筑工程竣工地下管线测量前应收集的资料内容。管线的施工图及技术说明资料 对竣工测量的实施具有重要的意义,应进行收集, 大及机宝子律做工租龄工圳

12.2.1本条规定了地下管线测量的工作内容,并明确了控制测量、地形图测绘的具体要求。 12.2.2本条规定了探查方法的基本原则。 12.2.3本条规定了管线点平面位置测量的基本方法和精度要求。 12.2.4本条规定了管线点高程测量的基本方法和精度要求。 12.2.5本条规定了管线点埋深测量的基本方法和精度要求CJJT 294-2019 居住绿地设计标准, 12.2.6本条规定了管线点编号的要求。管线点编号采用在同一图幅内应是惟一的,是因为编号比较 方便,也***测图的图幅管理和根据管线编号审查雨、污水分流等情况。

12.3地下管线竣工图

12.3.1本条规定了地下管线竣工图的编制要求。因为管线竣工测量与规划密切相关,因此地下管线 峻工图除了符合基本的管线图要求外,还必须注明与规划有要求的实测尺寸,注明各管线之间的相 关尺寸,注明规划有要求的管线点坐标和高程。 12.3.2本条规定了地下管线竣工图要素分层、要素代码的要求,应符合当地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的要 求。 12.3.3本条规定了地下管线工图文字注记的方法,有**地下管线峻工图图面表示清晰、规范。

等构(建)筑物信息查清房屋权*人、座落、项目名称、房屋 用途、规划用途、幢号、户号、总套数、总层数、所在层次、 有建筑面积和分摊建筑面积等内容。针对宗地内的建筑物区分 人、构(建)筑物名称、构(建)筑物数量或者面积和分摊土 14.2权属调查 本节对权属调查工作作了规定。权属调查工作包括调查核实不 元草图和填写《不动产权籍调查表》等。调查机构与测绘单位 设项 14.3要素测量 本节对宗地要素和房产要素测量作了规定。 14.4成果图测制 本节对宗地图和房产分户图测制进行了规定。 14.5面积计算和汇总 本节对面积计算和汇总进作了规定。 14.6成果整理与组卷结 本节对成果整理与组卷作了规定,明确了测绘报告编写要求。

14建设用地复核测量及不动产测量

5.0.1本条明确了建设1 等部葡求坝 出具,提交成果符合本导则要求。 15.0.2本条明确了建筑工程综合测量报告格式和数据要求,

本导则主编单位:河南省测绘地理信息局

DB43/T 1628-2019 湖南省城市暴雨设计参数确定技术规范(根据姓名笔画排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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