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55036-2022消防设施通用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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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55036-2022消防设施通用规范.pdf

为适应国际技术法规与技术标准通行规则,2016年以来,住 房和城乡建设部陆续印发《深化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改革的意见》 等文件,提出政府制定强制性标准、社会团体制定自愿采用性标准 的长远目标,明确了逐步用全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取代现行标 准中分散的强制性条文的改革任务,逐步形成由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中的技术性规定与全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构成的“技 术法规”体系。 X 关于规范种类。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体系覆盖工程建设领域 各类建设工程项目,分为工程项目类规范(简称项目规范)和通用 技术类规范(简称通用规范)两种类型。项目规范以工程建设项目 整体为对象,以项目的规模、布局功能、性能和关键技术措施等五 大要素为主要内容。通用规范以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功能性能要求 的各专业通用技术为对象,以勘察、设计、施工、维修、养护等通用 技术要求为主要内容。在全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体系中,项目 规范为主干,通用规范是对各类项目共性的、通用的专业性关键技 术措施的规定。 关于五大要素指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中各项要素是保障 城乡基础设施建设体系化和效率提升的基本规定,是支撑城乡建 设高质量发展的基本要求。项目的规模要求主要规定了建设工程 项目应具备完整的生产或服务能力,应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 应。项目的布局要求主要规定了产业布局、建设工程项目选址、总 本设计、总平面布置以及与规模相协调的统筹性技术要求,应考虑 共给能力合理分布,提高相关设施建设的整体水平。项目的功能 要求主要规定项目构成和用途,明确项目的基本组成单元,是项目

发挥预期作用的保障。项目的性能要求主要规定建设工程项目建 设水平或技术水平的高低程度,体现建设工程项目的适用性,明确 项目质量、安全、节能、环保、宜居环境和可持续发展等方面应达到 的基本水平。关键技术措施是实现建设项目功能、性能要求的基 本技术规定,是落实城乡建设安全、绿色、韧性、智慧、宜居、公平、 有效率等发展目标的基本保障。 关于规范实施。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具有强制约束力,是保 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工程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公众权 益和公众利益,以及促进能源资源节约利用、满足经济社会管理等 方面的控制性底线要求,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验收 维修、养护、拆除等建设活动全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其中,对于既 有建筑改造项目(指不改变现有使用功能),当条件不具备、执行现 行规范确有困难时,应不低于原建造时的标准。与强制性工程建 设规范配套的推荐性工程建设标准是经过实践检验的、保障达到 强制性规范要求的成熟技术措施,一般情况下也应当执行。在满 足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规定的项目功能、性能要求和关键技术措 施的前提下,可合理选用相关团体标准、企业标准,使项目功能、性 能更加优化或达到更高水平。推荐性工程建设标准、团体标准、企 业标准要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协调配套,各项技术要求不得低 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相关技术水平。 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实施后,现行相关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 业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同时废止。现行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中的强 制性条文应及时修订,且不得低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规定。 现行工程建设标准(包括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中有关规定与 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规定不一致的,以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 规定为准

1.0.1为使建设工程中的消防设施有效发挥作用,减少火灾危 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1.0.2建设工程中消防设施的设计施工、验收、使用和维护必须 执行本规范。 1.0.3工程建设所采用的技术方法和措施是否符合本规范要求, 由相关责任主体判定。其中,创新性的技术方法和措施应进行论 证并符合本规范中有关性能的要求

2.0.1用于控火、灭火的消防设施,应能有效地控制或扑救建 (构)筑物的火灾;用于防护冷却或防火分隔的消防设施,应能在规 定时间内阻止火灾蔓延

2.0.2消防给水与灭火设施应具有在火灾时可靠动作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并按

2.0.3消防给水与灭火设施的性能和防护措施应与防护对象

2.0.4消防给水与灭火设施中位于爆炸危险性环境的供水管道 及其他灭火介质输送管道和组件,应采取静电防护措施。 2.0.5消防设施的施工现场应满足施工的要求。消防设施的安 装过程应进行质量控制,每道工序结束后应进行质量检查。隐蔽 工程在隐蔽前应进行验收;其他工程在施工完成后,应对其安装质 量、系统与设备的功能进行检查、测试。 2.0.6消防给水与灭火设施中的供水管道及其他灭火剂输送管 道,在安装后应进行强度试验、严密性试验和冲洗。 2.0.7消防设施的安装工程应进行工程质量和消防设施功能验 收,验收结果应有明确的合格与不合格的结论。 2.0.8消防设施施工、验收过程应有相应的记录,并应存档。 2.0.9消防设施投入使用后,应定期进行巡查、检查和维护,并应 保证其处于正常运行或工作状态,不应擅自关停、拆改或移动。超

2.0.6消防给水与灭火设施中的供水管道及其他灭火剂输

保证其处于正常运行或工作状态,不应擅自关停、拆改或移动。超 过有效期的火火介质、消防设施或经检验不符合继续使用要求的 管道、组件和压力容器不应使用

2.0.10消防设施上或附近应设置区别于环境的明显标识,说 文字应准确、清楚且易于识别,颜色、符号或标志应规范。手动摸 作按钮等装置处应采取防止误操作或被损坏的防护措施。

3.0.2低压消防给水系统的系统工作压力应大于或等于0.601

1对于采用高位消防水池水塔供水的高压消防给水系统 应为高位消防水池、水塔的最大静压; 2对于采用市政给水管网直接供水的高压消防给水系统,应 根据市政给水管网的工作压力确定; 3对于采用高位消防水箱稳压的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应 为消防水泵零流量时的压力与消防水泵吸水口的最大静压之和; 4对于采用稳压泵稳压的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应为消防 水泵零流量时的水压与消防水泵吸水口的最大静压之和、稳压泵 在维持消防给水系统压力时的压力两者的较大值。 3.0.3设置市政消火栓的市政给水管网,平时运行工作压力应大 于或等于0.14MPa,应保证市政消火栓用于消防救援时的出水流量 大于或等于15L/s,供水压力(从地面算起)大于或等于0.10MPa

.0.4室外消火栓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室外消火栓的设置间距、室外消火栓与建(构)筑物外墙、 外边缘和道路路沿的距离,应满足消防车在消防救援时安全、方便 取水和供水的要求; 2当室外消火栓系统的室外消防给水引管设置倒流防正止 器时,应在该倒流防止器前增设1个室外消火栓; 3室外消火栓的流量应满足相应建(构)筑物在火灾延续时 间内灭火、控火、冷却和防火分隔的要求;

4当室外消火栓直接用于灭火且室外消防给水设计流量大 于30L/s时,应采用高压或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

3.0.5室内消火栓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室内消火栓的流量和压力应满足相应建(构)筑物在火灾 延续时间内灭火、控火的要求: 2环状消防给水管道应至少有2条进水管与室外供水管网 连接,当其中一条进水管关闭时,其余进水管应仍能保证全部室内 消防用水量: 3在设置室内消火栓的场所内,包括设备层在内的各层均应 设置消火栓; 4室内消火栓的设置应方便使用和维护。 3.0.6室内消防给水系统由生活、生产给水系统管网直接供水 时,应在引人管处采取防止倒流的措施。当采用有空气隔断的倒 流防止器时,该倒流防止器应设置在清洁卫生的场所,其排水口应 采取防止被水淹没的措施。 3.0.7消防水源应符合下列规定 1<水质应满足水基消防设施的功能要求; 【水量应满足水基消防设施在设计持续供水时间内的最大 用水量要求; 3供消防车取水的消防水池和用作消防水源的天然水体水

3.0.7消防水源应符合下列规定

1水质应满足水基消防设施的功能要求; 【?水量应满足水基消防设施在设计持续供水时间内的最大 用水量要求; 3供消防车取水的消防水池和用作消防水源的天然水体、水 井或人工水池、水塔等,应采取保障消防车安全取水与通行的技术 措施,消防车取水的最大吸水高度应满足消防车可靠吸水的要求

3.0.8消防水池应符合下列规定

1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积应满足设计持续供水时间内的消防 用水量要求,当消防水池采用两路消防供水且在火灾中连续补水 能满足消防用水量要求时,在仅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的情况下,有 效容积应大于或等于50m²,其他情况下应大于或等于100m²; 2消防用水与其他用水共用的水池,应采取保证水池中的消 防用水量不作他用的技术措施:

3消防水池的出水管应保证消防水池有效容积内的水能被 全部利用,水池的最低有效水位或消防水泵吸水口的淹没深度应 满足消防水泵在最低水位运行安全和实现设计出水量的要求; 4消防水池的水位应能就地和在消防控制室显示,消防水池 应设置高低水位报警装置; 5消防水池应设置溢流水管和排水设施,并应采用间接排水。 3.0.9高层民用建筑、3层及以上单体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0m 的其他公共建筑,当室内采用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时,应设置高 位消防水箱。 3.0.10高位消防水箱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室内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的高位消防水箱有效容积和 压力应能保证初期灭火所需水量; 2屋顶露天高位消防水箱的人孔和进出水管的阀门等应采 取防止被随意关闭的保护措施; 3设置高位水箱间时,水箱间内的环境温度或水温不应低 于5℃;, 4高位消防水箱的最低有效水位应能防止出水管进气。 3.0.11消防水泵应符合下列规定: 1消防水泵应确保在火灾时能及时启动;停泵应由人工控 制,不应自动停泵。 2消防水泵的性能应满足消防给水系统所需流量和压力的 要求。 3消防水泵所配驱动器的功率应满足所选水泵流量扬程性 能曲线上任何一点运行所需功率的要求。 4消防水泵应采取自灌式吸水。从市政给水管网直接吸水 的消防水泵,在其出水管上应设置有空气隔断的倒流防止器 5柴油机消防水泵应具备连续工作的性能,其应急电源应满 足消防水泵随时自动启泵和在设计持续供水时间内持续运行的 要求。

3.0.12消防水泵控制柜应位于消防水泵控制室或消防水泵房 内,其性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消防水泵控制柜位于消防水泵控制室内时,其防护等级不 应低于IP30;位于消防水泵房内时,其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55。 2消防水泵控制柜在平时应使消防水泵处于自动启泵状态 3消防水泵控制柜应具有机械应急启泵功能,且机械应急启 泵时,消防水泵应能在接受火警后5min内进人正常运行状态。 3.0.13稳压泵的公称流量不应小于消防给水系统管网的正常泄 漏量,且应小于系统自动启动流量公称压力应满足系统自动启动 和管网充满水的要求。

4.0.1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系统选型、喷水强度、作用面积、持续 喷水时间等参数,应与防护对象的火灾特性、火灾危险等级、室内 净空高度及储物高度等相适应

.0.2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选型应符合下列规定:

1设置早期抑制快速响应喷头的仓库及类似场所、环境温度 高于或等于4℃且低于或等于70℃的场所,应采用湿式系统。 2环境温度低于4℃或高于70℃的场所,应采用干式系统。 3替代干式系统的场所,或系统处于准工作状态时严禁误喷 或严禁管道充水的场所,应采用预作用系统。 4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场所或部位应采用雨淋系统: 1)火灾蔓延速度快、闭式喷头的开启不能及时使喷水有效 覆盖着火区域的场所或部位; <2)室内净空高度超过闭式系统应用高度,且必须迅速扑救 初期火灾的场所或部位; 3)严重危险级Ⅱ级场所。 4.0.3自动喷水火火系统的喷水强度和作用面积应满足火火、控 火、防护冷却或防火分隔的要求。 4.0.4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持续喷水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用于灭火时,应大于或等于1.oh,对于局部应用系统,应 大于或等于0.5h: 2用于防护冷却时,应大于或等于设计所需防火冷却时间; 3用于防火分隔时,应大于或等于防火分隔处的设计耐火 时间。 4.0.5洒水喷头应符合下列规定:

1喷头间距应满足有效喷水和使可燃物或保护对象被全部 覆盖的要求; 2喷头周围不应有遮挡或影响洒水效果的障碍物; 3系统水力计算最不利点处喷头的工作压力应大于或等于 0.05MPa; 4腐蚀性场所和易产生粉尘、纤维等的场所内的喷头,应采 取防止喷头堵塞的措施; 5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公共建筑,其高层主体内设置的自 动喷水灭火系统应采用快速响应喷头; 6局部应用系统应采用快速响应喷头。 4.0.6每个报警阀组控制的供水管网水力计算最不利点洒水喷 头处应设置末端试水装置,其他防火分区、楼层均应设置DN25 的试水阀。末端试水装置应具有压力显示功能,并应设置相应的 排水设施。

YD/T 3396-2018 宽带网络接入服务器支持 WLAN 接入的Portal 认证协议技术要求.pdf4.0.7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环状供水管网及报警阀进出

控制阀,应为信号阀或具有确保阀位处于常开状态的措施

5.0.2保护场所中所用泡沫液应与灭火系统的类型、扑救的

5.0.5固定顶储罐的低倍数液上喷射泡沫灭火系统,每个泡沫产 生器应设置独立的混合液管道引至防火堤外,除立管外,其他泡沫 混合液管道不应设置在罐壁上。 5.0.6储罐或储罐区固定式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自泡沫消防水 泵启动至泡沫混合液或泡沫输送到保护对象的时间应小于或等于 5min。当储罐或储罐区设置泡沫站时,泡沫站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室内泡沫站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2泡沫站严禁设置在防火堤、围堰、泡沫灭火系统保护区或 3靠近防火堤设置的泡沫站应具备远程控制功能,与可燃液 体储罐罐壁的水平距离应大于或等于20m。 5.0.7设置中倍数或高倍数全淹没泡沫灭火系统的防护区应符 合下列规定:X 1应为封闭或具有固定围挡的区域,泡沫的围挡应具有在设 计灭火时间内阻止泡沫流失的性能; 生的泡沫损失; 3利用外部空气发泡的封闭防护区应设置排气口,排气口的 位置应能防止燃烧产物或其他有害气体回流到泡沫产生器进 气口。 5.0.8对于中倍数或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全淹没系统应具有自

动控制、手动控制和机械应急操作的启动方式,自动控制的固定式 高部应用系统应具有手动和机械应急操作的启动方式,手动控制 的固定式局部应用系统应具有机械应急操作的启动方式

5.0.9泡沫液泵的工作压力和流量应满足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要

JZGCP-BIM2:建筑工程P-BIM软件功能与信息交换标准合集(二),同时应保证在设计流量范围内泡沫液供给压力大于供水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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