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50139-2004内河通航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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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50139-2004内河通航标准.pdf

6.3.2综合利用的通航渠道通航水位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设计最高通航水位,灌溉渠道应采用设计最大灌溉流量时 的相应水位;排涝渠道应采用设计最大排涝流量时的相应水位;排 洪渠道应采用设计最大排洪流量时的相应水位和按本标准第 6.2.1条规定的洪水重现期计算的水位中的高值;引水渠道应采用 设计最大引水流童时的相应水位。 2设计最低通航水位应根据综合利用的要求并结合本标准 第6.2.2条的规定确定。 6.3.3运输特别繁忙的运河通航水位可按天然河流1级航道的 规定确定。

6.4枢纽上下游通航水位

GB/T 23901.2-2019 无损检测 射线照相检测图像质量 第2部分:阶梯孔型像质计像质值的测定6.4.1综合利用的水利枢纽应按改善通航条件、提高通航能力利

1设计最高通航水位应采用枢纽正常蓄水位或设计挡水位 和按表6.4.2规定的洪水重现期计算的水位中的高值。当预计枢 纽正式运行后正常蓄水位有可能提高时,应计入提高值;当泥沙淤 积将影响水位时,应计入泥沙淤积引起的水位抬高值。

2通航建筑物设计最高通航水位的洪水

注:1对出现高于设计最高通航水位历时很短的山区性河流,V级和V级通航建 筑物洪水重现期可采用5~3年,И级和级通航建筑物可采用3~2年; 2平原地区运输繁忙的V~Ⅱ级通航建筑物设计最高通航水位,洪水重现期 可采用20→10年; 3山区中小型通航建筑物经论证允许溢洪的,其上游设计最高通航水位可根 据具体情况通过论证确定,但不应低于通航建筑物修建前的通航标准。 2设计最低通航水位应采用水库死水位和最低运行水位中

注:1对出现高于设计最高通航水位历时很短的山区性河流,V级和V级通航建 筑物洪水重现期可采用5~3年,И级和级通航建筑物可采用3~2年; 2平原地区运输繁忙的V~Ⅱ级通航建筑物设计最高通航水位,洪水重现期 可采用20→10年; 3山区中小型通航建筑物经论证允许溢洪的,其上游设计最高通航水位可根 据具体情况通过论证确定,但不应低于通航建筑物修建前的通航标准。 Z 设计最低通航水位应采用水库死水位和最低运行水位中

的低值。 3当通航建筑物与其他挡水建筑物不在同一挡水前沿时,通 航水位应根据枢纽布置作相应调整。

1设计最高通航水位应采用按本标准表6.4.2规定的洪水 重现期计算的枢纽下泄最大流量所对应的最高水位。当枢纽下游 有梯级衔接时,应采用下一梯级的上游设计最高通航水位,并计入 动库容的水位抬高值。 2设计最低通航水位应采用本标准第6.4.1条规定的枢纽 瞬时最小下泄流量对应的水位,并计入河床下切和电站日调节等 因素引起的水位变化值。当枢纽下游有梯级衔接时,应采用下 梯级的上游设计最低通航水位时回水到本枢纽通航建筑物下游的 相应水位。

1设计最高通航水位应采用本标准表6.2.1规定的重现期 洪水与相应的汛期坝前水位组合,以及坝前正常蓄水位或设计挡 水位与相应的各级人库流量组合,得出多组回水曲线,取其上包线 作为沿程各点的设计最高通航水位,并应计入河床可能淤积引起 的水位拾高值。 2设计最低通航水位应采用本标准第6.2.2条规定的多年 万时保证率的入库流量与相应的坝前消落水位组合,以及坝前死 水位或最低运行水位与相应的各级人库流量组合,得出多组回水 曲线,取其下包线作为沿程各点的设计最低通航水位,并应计人河 床冲淤可能引起的水位变化值

6.4.5枢纽下游河段通航水位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设计最高通航水位应按本标准第6.2.1条规定的洪水重 现期,分析选定设计流量,并考虑枢纽运行对该河段航道的影响推 算确定。 2设计最低通航水位应按本标准第6.2.2条规定的多年历

时保证率,分析选定设计流量,并考虑河床冲淤变化和电站日调节 的影响推算确定。 6.4.6枢纽.上下游河段通航水位应结合枢纽运行后的实测资料 进行必要的验证和调整

时保证率,分析选定设计流量,并考虑河床冲淤变化和电站日调节 的影响推算确定。

6. 4. 7 枢纽进行电站日调节引起的枢纽上下游水位的变幅和变

率,应满足船舶安全航行和作业要求。

附录A天然和渠化河流航道水深

注:1富裕水深值主要包括船舶航行下沉量和触底安全富裕量 2流速或风浪较大的水域取大值,反之取小值; 3卵石和岩石质河床富裕水深值应另加0.1~0.2m

B=B+2d B,B.+Lsing

BBrd+Bru+d,+d2+C Brd Bsd + La sinβ Bru=Bsu + LusinB

B.0.1 船闸有效长度可按下式计算:

附录B船阐有效尺度的计算方法

中Ik一船闸有效长度(m); L一过闸船队或船舶长度(m),当一闸次只有个船队 或一艘船舶单列过闸时,为设计最大船队或船舶的 长度;当一闻次有两个或多个船队、船舶纵向排列 过闸时,则为各最大船队或船舶的长度之和加上各 船队、船舶间的停泊间隔长度; L一富裕长度(m))。

0.3船闻有效宽度可按下列公式

Lf≥2+0.06L

Lr≥4+0.051

式中Bk一船闸有效宽度(m); ZB, 同一闻次过闸船舶并列停泊于闸室的最大总宽度 (m),当只有一个船队或一艘船舶单列过闸时,则为 设计最大船队或船舶宽度; B一富裕宽度(m);

附录C天然和渠化河流水上过河建筑物

附录C天然和渠化河流水上过河建筑物 通航净宽的计算方法

C.0.1天然和渠化河流水上过河建筑物轴线法线方向与水流流 向的交角不大于5°时,通航净宽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Bm=Br十ABm十P Bm2=2Br+b+△Bm+Pa+Pu B= B, +Lsinβ

表C.0.1天然和渠化河流客级横向流速下 船舶下行偏航距(m)

注:当横间流速为表中范围内某一值时,偏航距可来用内插法确定,

C.0.2黑龙江水系和珠江三角洲至港澳线内河水.上过河建筑物 通航净宽可参照本标准第C.0.1条的规定计算。 C.0.3天然和渠化河流水上过河建筑物轴线的法线方向与水流

C.0.2黑龙江水系和珠江三角洲至港澳线内河水上过河建筑物 通航净宽可参照本标准第C.0.1条的规定计算。 .0.3天然和渠化河流水上过河建筑物轴线的法线方向与水流

表C.0.3天然和渠化河流各级横向流速下 单向通航净宽增加值(m)

注:1双向通航净宽增加值为单向通航净宽增加值的2倍: 2当横向流速为表中范围内某一值时,通航净宽增加值可采用内插法确定。

2当横向流速为表中范围内某一值时,通航净宽增加值可采用内插法确定。

C.0.4黑龙江水系和珠江三角洲至港澳线内河水上过河建筑物 轴线的法线方向与水流流向的交角大于5°,且横向流速大于 0.3m/s时,通航净宽增加值可参照本标准表 C.0.3取值

C.0.4黑龙江水系和珠江三角洲至港澳线内河水上过河建筑物 轴线的法线方向与水流流向的交角大于5°,且横向流速大于 0.3m/s时,通航净宽增加值可参照本标准表C.0.3取值。

1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 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采用“可”。 2本标准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应 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1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 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采用“可”。 2本标准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应 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501392004

总 则 航 道 (4 1 ) 船 闸 (44) 4.1 船闸规模和尺度 (44) 4.2 船闸工程布置 (45) 4.3船闸通航水流条件 (45) 过河建筑物 (46) 5.1水上过河建筑物选址 (46) 5.2水上过河建筑物的布置和通航净空尺度 (46) 5.3水下过河建筑物的选址与布设.· (47) 5.4安全保障措施 (48) 通航水位 (49) 6.1 一般规定 (49 ) 6.2天然河流和湖泊通航水位 (49) 6.3运河和渠道通航水位 (50) 64枢纽上下游通航水位 (50)

1.0.2本标准比原《内河通航标准》GBJ139~90扩大了适用范 围。对原标准不适用的几种情况补充了相应条款,并规定升船机 和国际河流航道的规划、设计可参照执行。 根据我国升船机规划、设计的实践经验,升船机规模的确定, 建设场址的选择、工程布置、引航道口门区通航水流条件和通航水 位的确定等方面的技术要求与船闸基本相同,因此,本标准有关这 方面的规定也适用于升船机的规划、设计。由于升船机承船厢、提 升设备与船闸不同,目前尚不具备制定标准的条件,则不能套用船 闻的有关条款。 本条和以下各条中的规划一词包含可行性研究等内河航运建 设的前期工作。

1.0.2本标准比原《内河通航标准》GBJ139~90扩大了适用范

1.0.5本条要求尚应符合国家现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其主要标准指:《内河助航标志》GB5863、《航道整治工程技术规 范》JTJ312、《内河航道维护技术规范》JTJ287、《渠化工程枢纽总 体布置设计规范》JTJ220、《船闸总体设计规范》JTJ305、《通航海 轮桥梁通航标准》JTJ311、《内河航道与港口水文规范》JTJ214、 《海港水文规范》JTJ213等

其主要标准指:《内河助航标志》GB5863、《航道整治工程技术规 范》JTJ312、《内河航道维护技术规范》JTJ287、《渠化工程枢纽总 体布置设计规范》JTJ220、《船闸总体设计规范》JTJ305、《通航海 轮桥梁通航标准》JTJ311、《内河航道与港口水文规范》JTJ214、 《海港水文规范》JTJ213等

3.0.1内河航道仍按原标准规定划分为7级。原标准的航道等 级是按驳船吨级划分的,近若干年来由于货船发展迅速,在一些航 道上已成为运输的主力船舶,故本标准同时按通航内河驳船和货 船的载重吨级划分航道等级。

3.0.2天然和渠化河流航道除通常的河流航道外,还包括通航条

条件和通航船舶、船队尺度综合考,航道尺度也作了单独规定 航道水深兼顾了某些油船、液体船等吃水较大船舶的通航要求,航 道宽度和最小弯曲半径则兼顾了货船和船队的通航要求。 3.0.3限制性航道采用的代表船型分别选自《内河货运船舶船型 主尺度系列》T/T447一2001和目前使用的优选船型。按其运输 方式,基本沿用原标准规定的航道尺度,只作了局部调整和简化。 在Ⅱ级和Ⅲ级航道仅规定了通航船队的航道尺度,IV~弧级航道 则同时考虑了船队和货船通航的航道尺度。在本条修订的航道尺 度中,将原标准的航道宽度改用底宽,以与目前规划和设计的实际 做法相一致。 3.0.4有些湖泊洪水期为湖、枯水期为河,水库则多为河道型水 库,它们的通航条件与天然和渠化河流航道相似,其航道尺度可按 天然和渠化河流航道尺度执行。另外有些湖泊、水库水域面积广 阔,受风浪的影响较大,需分析研究风浪对船舶产生的升沉、横摇 和漂移的影响,加大其航道尺度。 3.0.5强调航道尺度要在符合本标准规定尺度的基础上,通过论 证确定。并且针对原标准在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和本次修订新增的 技术内容,本条进一步明确或补充了确定航道尺度的有关规定。 整治特别困难的局部河段可采用单线航道的,主要指坡陡流 急的急滩,弯曲狭窄、水势泌乱的险滩,水深不足的浅滩以及实行 单向通行控制的河段。 弯曲段航道宽度应在直线段航道宽度的基础上加宽的规定 以往在实际工作中容易被忽视,这次修订进一步突出了这规定 我国山区河流航道整治设计中实际采用的最小弯曲半径多在 货船或顶推船队长度的5倍以上,少数航道弯曲半径较小,也较接 近其5倍长度,因此在条文中相应补充规定了山区性急流河段航 道最小弯曲半径的规定。 根据《航道整治工程技术规范》JTJ312一2003的有关规定 对流速较大的限制性航道规定了较大的断面系数。在设计限制性

条件和通航船舶、船队尺度综合考虑,航道尺度也作了单独规定。 航道水深兼顾了某些油船、液体船等吃水较大船舶的通航要求,航 道宽度和最小弯曲半径兼

3.0.3限制性航道采用的代表船型分别选自《内河货运船舶船

主尺度系列》T/T447一2001和目前使用的优选船型。按其运输 方式,基本沿用原标准规定的航道尺度,只作了局部调整和简化。 在Ⅱ级和Ⅲ级航道仅规定了通航船队的航道尺度,IV~级航道 则同时考虑了船队和货船通航的航道尺度。在本条修订的航道尺 度中,将原标准的航道宽度改用底宽,以与目前规划和设计的实际 做法相一致。

王六度系列汀 优远甜。按其 方式,基本沿用原标准规定的航道尺度,只作了局部调整和简化。 在Ⅱ级和Ⅲ级航道仅规定了通航船队的航道尺度,IV~级航道 则同时考虑了船队和货船通航的航道尺度。在本条修订的航道尺 度中,将原标准的航道宽度改用底宽,以与目前规划和设计的实际 做法相一致。 3.0.4有些湖泊洪水期为湖、枯水期为河,水库则多为河道型水 库,它们的通航条件与天然和渠化河流航道相似,其航道尺度可按 天然和渠化河流航道尺度执行。另外有些湖泊、水库水域面积广 阔,受风浪的影响较大,需分析研究风浪对船舶产生的升沉、横摇 和漂移的影响,加大其航道尺度。

3.0.4有些湖泊洪水期为湖、枯水期为河,水库则多为河道型水 库,它们的通航条件与天然和渠化河流航道相似,其航道尺度可按 天然和渠化河流航道尺度执行。另外有些湖泊、水库水域面积广 阔,受风浪的影响较大,需分析研究风浪对船舶产生的升沉、横摇 和漂移的影响,加大其航道尺度。

3.0.5强调航道尺度要在符合本标准规定尺度的基础上,通过论

整治特别困难的局部河段可采用单线航道的,主要指坡陡流 急的急滩,弯曲狭窄、水势汹乱的险滩,水深不足的浅滩以及实行 单向通行控制的河段。 弯曲段航道宽度应在直线段航道宽度的基础上加宽的规定, 以往在实际工作中容易被忽视,这次修订进一步突出了这规定。 我国山区河流航道整治设计中实际采用的最小弯曲半径多在 货船或顶推船队长度的5倍以上,少数航道弯曲半径较小,也较接 近其5倍长度,因此在条文中相应补充规定了山区性急流河段航 道最小弯曲半径的规定。 根据《航道整治工程技术规范》JTJ312一2003的有关规定, 对流速较大的限制性航道规定了较大的断面系数。在设计限制性

航道断面尺度时,要结合断面系数的要求,综合核算确定。 3.0.6特殊的设计船舶或船队,是指与同等级航道中船舶载重吨 级相同而与表列船型、船队尺度不同的船舶或船队,以及大于 3000吨级的船舶和由其组成的船队

航道断面尺度时,要结合断面系数的要求,综合核算确定。 3.0.6特殊的设计船舶或船队,是指与同等级航道中船舶载重吨 级相同而与表列船型、船队尺度不同的船舶或船队,以及大于 3000吨级的船舶和由其组成的船队。

3.0.7本条系为船舶安全航行新增的规定

4.1船闸规模和尺度

4.1.2根据原标准实施以来船闸工程建设的经验,为保证船闸日

建设规模满足航运发展的需要,新增本条规定。 船闸设计水平年采用船闸建成后20~30年或更长年限,主要 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 (1)船闸使用年限的永久性,需要考虑合理的相应期限; (2)国民经济已走上持续、健康、稳步和快速发展的轨道,对水 运的发展和水运工程建设,已有条件预测和展望较长时期 (3)对受地形、地质及施工条件等限制,以后难于再扩建和改 建的船闸工程,为充分利用水运资源,给远期发展留有余地,宜采 用更长的年限

4.1.3新增的确定船闸有效尺度时应遵循的原则。

按代表船型宽度和大小船舶或船队组合过闻的需要,船闸觉 度系列增加了18m宽度,并与16m宽度并列为一档。实际使用 时,应根据需要选择18m或16m。 原标准规定的门槛最小水深与船舶或船队吃水比均在1.5以 上,《船闸总体设计规范》JTJ305一2001规定门槛最小水深与船 舶或船队吃水比为不小于1.6。为了减少船舶航行阻力,提高船 舶过闸速度,适应变吃水船舶满载通过要求,同时考虑我国已建船 闸多数实际采用的门槛水深,本标准规定船闸门槛最小水深不应

小于设计船舶或船队满载时最大吃水的1.6倍。对于Ⅲ~V级船 氧来说,其门槛最小水深租当 二原标准规定的上限值

4.2.1、4.2.2为做好船闸工程各功能部位的布置,保证船舶过闸 安全和畅通,根据工程运用的实践经验,新增加这两条内容。第 4.2.1条规定了船闸工程配套建设的内容,第4.2.2条规定了船 闻工程各通航部位布置的要求。

4. 3船阐通航水流条件

4.3.14.3.3为保障船舶和船队进出船闸引航道安全新增的内 容,对引航道、口门区和连接段的通航水流条件作了相应规定,

4.3.1~4.3.3为保障船舶和船队进出船闸引航道安至新增的内 容,对引航道、口门区和连接段的通航水流条件作了相应规定。

5过河建筑物5.1水上过河建筑物选址5.1.1水上过河建筑物包括跨河桥梁、管道、缆线等。对其选址要求基本上沿用原标准的有关规定。条文中的“船队长度”是指各等级航道中的代表船队长度。计算航程时的船队速度取代表船队的设计航速,水流速度取该河段通航期可能出现的最大流速。5.1.2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在通航河流上修建的桥梁等水上过河建筑物越来越多,少数桥梁等过河建筑物的选址由于种种原因难以完全满足第5.1.1条的规定,不能不另给出路。本条规定就是本着兼顾水上过河建筑物的兴建和所在水域航运安全畅通的原则,并在总结这方面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对需要修建水上过河建筑物而不能满足选址要求的,提出了整治航道或加大跨度和一孔跨过通航水域等措施。5.1.3以往在枢纽上下游河段建设的水上过河建筑物,由于枢纽上下游河床淤积或冲刷,引起通航孔航道的变迁,已在多条河流上出现碍航的教训,因此增加本条规定。5.2水上过河建筑物的布置和通航净空尺度5.2.1水上过河建筑物的布置基本上沿用原标准的有关规定。这次修订时,整理和归纳了原标准中的这些相关规定,并补充了水上过河建筑物的布置不得影响和限制航道通过能力的规定。水上过河建筑物轴线的法线方向与水流流向的交角,是指建筑物轴线上游3倍代表船队长度或2倍拖带船队长度范围内在不同水位期可能出现的最大交角。对感潮河段应同时考虑径流或潮46·

5.2.2本条规定的通航净高仍维持原标准的规定不变。为了保 证船舶和水上过河建筑物的安全,在总结以往这方面经验教训和 试验研究的基础上,并考虑到桥梁等相关工程的技术进步,增大了 单孔单向通航净宽,补充规定了天然和渠化河流单孔双向通航净 宽。 新增了黑龙江水系、珠江三角洲至港澳线内河航道和湖泊、水 库水上过河建筑物通航净空尺度的规定。 在风浪较大的湖泊、水库航道上兴建水上过河建筑物,应按允 许通航的最大风力对船舶产生的升沉和横移量,在天然和渠化河 流规定的通航净空尺度基础上,加大通航净高和净宽。 图5.2.2为适用于底部有斜撑或拱形过河建筑物通航净空图 形。其单向通航净宽(Bm)与上底宽(6)的关系为:I~Ⅲ级航 道b/Bm=0.75,IV级和V级航道b/Bm=0.82,И级和班级航道 b/Bm一0.75。侧高(h)不随通航净宽变化。对通航净空为矩形的 过河建筑物,其上底宽(b)与通航净宽(Bm)一致,且无侧高(h)的 规定。

5.2.4桥墩两侧紊流宽度与墩前流速、流向和墩形、截面积等因

3水下过河建筑物的选址与布设

5.3.2可能通航的水域是指当时虽不是通航水域,但在不同的水 位期和不同的水文年河床发生变迁后可能成为通航的水域, 5.3.3尺度较大的沉管隧道或其他管道因对水流有较大的阻碍 可能导致水流流速、流态的巨大变化,甚至引起河床地形的改变 大型取排水口可以引起河段流量的较大变化,还会在局部产生强 烈的斜流或涡漩流等不良流态。因此在设置这类设施时应特别慎 重,对一些重点工程项目要通过模拟试验研究来确定相应的工程 方案与技术措施。

5.4.1、5.4.2为保障水上过河建筑物和船舶的安全,新增本 规定。

6.1.2鉴于人类活动和自然因素的影响,新增确定通航水位取用 水位、流量资料的规定。 水文资料的一致性是指在年际间河床地形与水文条件无单向 性的较大变化,

5.1.3通航水位确定后不能保证长期使用,一旦水文条件发生明

6.2天然河流和湖泊通航水位

6.2.3运输特别繁忙的河网地区航道,主要是指长江三角洲地

6.2.3运输特别繁忙的河网地区航道,主要是指长江三角洲地 区,如江苏、上海和浙江等省市河网中的航道。 6.2.4为新增湖泊航道确定通航水位的规定。 6.2.5为新增北方封冻河流和湖泊确定通航水位的规定。

6.2.3运输特别繁忙的河网地区航道,主要是指长江三角洲

6.3运河和渠道通航水位

6.3.1针对运河有开散和设闸两种情况,除沿用原标准的有关规 定外,补充了设闸运河确定通航水位的规定。

5.4枢纽上下游通航水位

5.4枢纽上下游通航水位

6.4.1关于综合利用的水利水电枢纽瞬时最小下泄流量,原标准 作了明确规定。但从以往各地实际执行的情况看,有些枢纽执行 了,但有些枢纽未能满足这一规定,以致下游航道水深不足。为保 证枢纽下游枯水季航道水深不小于原天然河流航道水深,综合利 用枢纽的水库应预留一部分库容或水电站担负一定基荷,以满足 枢纽瞬时最小下泄流量的要求。 6.4.2、6.4.3这两条以原标准相关内容为基础,对确定枢纽通 航建筑物上下游通航水位的内容作了调整和补充。 枢纽通航建筑物上下游的通航水位,分别是指上引航道与上 闸首连接处和下引航道与下闸首连接处的通航水位。 原标准按枢纽有调节能力、调节能力差和以航运开发为主的 三种不同情况规定枢纽上下游通航水位。本次修订综合考虑了这 三种情况的特征水位,规定了通航建筑物上下游通航水位的确定 方法。 第6.4.2条中的设计挡水位指在缺乏调节能力的航运枢纽 上,当有综合利用水资源的要求时,可在满足通航条件的正常挡水 位以上满足灌溉、发电等需要形成的挡水位。 第6.4.2条规定的枢纽通航建筑物设计最高通航水位的重现 期上限均高于同级航道重现期上限。之所以作出此项规定,是因

6.4.1关于综合利用的水利水电枢纽瞬时最小下泄流量,原标 作了明确规定。但从以往各地实际执行的情况看,有些枢纽执行 了,但有些枢纽未能满足这一规定T/CSCS030-2022 钢结构菱镁水泥防火装饰一体化板.pdf,以致下游航道水深不足。为保 证枢纽下游枯水季航道水深不小于原天然河流航道水深,综合利 用枢纽的水库应预留一部分库容或水电站担负一定基荷,以满足 枢纽瞬时最小下泄流量的要求。

证率选择设计流量外,并需综合考虑受影响的各项因素,以可能出 现的最高水位作为设计最高通航水位,可能出现的最低水位作为 设计最低通航水位,

证率选择设计流量外,并需综合考虑受影响的各项因素,以可能出 现的最高水位作为设计最高通航水位,可能出现的最低水位作为 设计最低通航水位。 6.4.6由于枢纽上下游河段通航水位受到的影响因素很多,往往 推算结果与实际有差别,故作本条规定。 647根据部分枢纽运行对航运影响的情况而新增的规定。本

6.4.7根据部分枢纽运

JTG/T 3334-2018 公路滑坡防治设计规范6.4.7根据部分枢纽运行对航运影响的情况而新增的规负

标准所指水位变幅为日水位变化幅度;水位变率为一个小时内水 位变化值。枢纽电站实施日调节时,其下游水位的变幅和变率,需 满足船舶港口装卸、船舶航行与锚泊、航标调整等作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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