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50352-2019 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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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50352-2019 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pdf

6.8.1楼梯的数量、位置、梯段净宽和楼梯间形式应满足使用 方便和安全蔬散的要求。 6.8.2当一侧有扶手时,梯段净宽应为墙体装饰面至扶手中心 线的水平距离,当双侧有扶手时,梯段净宽应为两侧扶手中心线 之间的水平距离。当有凸出物时,梯段净宽应从凸出物表面 算起。

6.8.3梯段净宽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险

GB50016及国家现行相关专用建筑设计标准的规定外《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通用设计 110(66)~750kV变电站分册110kV变电站A3方案》2011,供日常 主要交通用的楼梯的梯段净宽应根据建筑物使用特征,按每股人

流宽度为0.55m十(0~0.15)m的人流股数确定,并不应少于 两股人流。(0~0.15)m为人流在行进中人体的摆幅,公共建筑 人流众多的场所应取上限值。 6.8.4当梯段改变方向时,扶手转向端处的平台最小宽度不应 小于梯段净宽,并不得小于1.2m。当有搬运大型物件需要时 应适量加宽。直跑楼梯的中间平台宽度不应小于0.9m。 6.8.5每个梯段的踏步级数不应少于3级,且不应超过18级。 6.8.6楼梯平台上部及下部过道处的净高不应小于2.0m,梯段 净高不应小于2.2m。 注:梯段净高为自踏步前缘(包括每个梯段最低和最高一级踏步前缘 线以外0.3m范围内)量至上方突出物下缘间的垂直高度。 6.8.7楼梯应至少于一侧设扶手,梯段净宽达三股人流时应两 侧设扶手,达四股人流时宜加设中间扶手。 6.8.8室内楼梯扶手高度自踏步前缘线量起不宜小于0.9m。楼 梯水平栏杆或栏板长度大于0.5m时,其高度不应小于1.05m。 6.8.9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及其他少年儿童专用活动场 所,当楼梯井净宽天于0.2m时,必须采取防止少年儿童坠落的 措施。 6.8.10楼梯踏步的宽度和高度应符合表6.8.10的规定。

楼梯踏步最小宽度和最大高度(m

续表 6. 8. 10

注:螺旋楼梯和扇形踏步离内侧扶手中心0.250m处的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20m

6.8.11梯段内每个踏步高度、宽度应一致,相邻梯段的踏步高 度、宽度宜一致。 6.8.12当同一建筑地上<地下为不同使用功能时。楼梯踏步高 度和宽度可分别按本标准表6.8.10的规定执行% 6.8.13踏步应采取防滑措施。 6.8.14当专用建筑设计标准对楼梯有明确规定时,应按国家现 行专用建筑设计标准的规定执行。 6.9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 6.9.1 电梯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梯不应作为安全出口; 2电梯台数和规格应经计算后确定并满足建筑的使用特点 和要求; 3高层公共建筑和高层宿舍建筑的电梯台数不宜少于2台: 12层及12层以上的住宅建筑的电梯台数不应少于2台,并应符 合现行国家标准《任宅设计规范》GB50096的规定; 4电梯的设置,单侧排列时不宜超过4台,双侧排列时不 宜超过2排×4台; 5高层建筑电梯分区服务时,每服务区的电梯单侧排列时 不宜超过4台,双侧排列时不宜超过2排X4台:

6当建筑设有电梯目的地选层控制系统时,电梯单侧排列 或双侧排列的数量可超出本条第4款、第5款的规定合理设置; 7电梯候梯厅的深度应符合表6.9.1的规定;

表6.9.1候梯厅深度

注:B为轿厢深度,Bmax为电梯群中最大轿厢深度。

8电梯不应在转角处贴邻布置,且电梯井不宜被楼梯环绕 设置; 9电梯井道和机房不宜与有安静要求的用房贴邻布置,否 则应采取隔振、隔声措施; 10电梯机房应有隔热、通风、防尘等措施,宜有自然采光 不得将机房顶板作水箱底板及在机房内直接穿越水管或蒸汽管: 11消防电梯的布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 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 12专为老年人及残疾人使用的建筑,其乘客电梯应设置监 控系统,梯门宜装可视窗,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 规范》GB50763的有关规定。 6.9.2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2出入口畅通区的宽度从扶手带端部算起不应小于2.5m, 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其畅通区宽度不宜小于3.5m。 3扶梯与楼层地板开口部位之间应设防护栏杆或栏板。 4栏板应平整、光滑和无突出物;扶手带顶面距自动扶梯 前缘、自动人行道踏板面或胶带面的垂直高度不应小于0.9m。 5扶手带中心线与平行墙面或楼板开口边缘间的距离:当 相邻平行交叉设置时,两梯(道)之间扶手带中心线的水平距离 不应小于0.5m,否则应采取措施防止障碍物引起人员伤害。 6自动扶梯的梯级、自动人行道的踏板或胶带上空,垂直 净高不应小于2.3m。 7自动扶梯的倾斜角不宜超过30°,额定速度不宜大于 0.75m/s;当提升高度不超过6.0m,倾斜角小于等于35°时,额 定速度不宜大于0.5m/s;当自动扶梯速度大于0.65m/s时,在 其端部应有不小于1.6m的水平移动距离作为导向行程段。 8倾斜式自动人衍道的倾斜角不应超过12°,额定速度不 应大于0.75m/s。当踏板的宽度不大于1.1m,并且在两端出入 口踏板或胶带进入梳齿板之前的水平距离不小于1.6m时,自动 人行道的最大额定速度可达到0.9m/s。 X当自动扶梯和层间相通的自动人行道单向设置时,应就 近布置相匹配的楼梯。 10设置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所形成的上下层贯通空间: 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规定。 11当自动扶梯或倾斜式自动人行道呈剪刀状相对布置时: 以及与楼板、梁开口部位侧边交错部位,应在产生的锐角口前部 1.0m范围内设置防夹、防剪的预警阻挡设施, 12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宜根据负载状态(无人、少人、 多数人、载满人)自动调节为低速或全速的运行方式

6. 10墙身和变形缝

6.10.1 墙身应根据其在建筑物中的位置、作用和受力状态确定

墙体厚度、材料及构造做法,材料的选择应因地制宜。 6.10.2外墙应根据当地气候条件和建筑使用要求,采取保温、 隔热、隔声、防火、防水、防潮和防结露等措施,并应符合国家 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1砌筑墙体应在室外地面以上、位于室内地面垫层处设置 连续的水平防潮层;室内相邻地面有高差时,应在高差处墙身贴 邻土壤一侧加设防潮层; 2室内墙面有防潮要求时,其迎水面一侧应设防潮层;室 内墙面有防水要求时,其迎水面一侧应设防水层; 3防潮层采用的材料不应影响墙体的整体抗震性能; 4室内墙面有防污×防碰等要求时,应按使用要求设置 墙裙; 5外窗台应采取防水排水构造措施; 6外墙空调室外机搁板应组织好冷凝水的排放,并采取 防雨水倒灌及外墙防潮的构造措施。 7外墙上空调室外机的位置应便于安装和检修, 6.10.4在外墙的洞口、门窗等处应采取防止产生变形裂缝的加 固措施。 6.10.5变形缝包括伸缩缝、沉降缝和抗震缝等,其设置应符合 下列规定: 1变形缝应按设缝的性质和条件设计,使其在产生位移或 变形时不受阻,目不破坏建筑物。 2根据建筑使用要求,变形缝应分别采取防水、防火、保 温、隔声、防老化、防腐蚀、防虫害和防脱落等构造措施; 3变形缝不应穿过厕所、卫生间、洗室和浴室等用水的 房间,也不应穿过配电间等严禁有漏水的房间

门窗选用应根据建筑所在地区的气候条件、节能要求等

因素综合确定,并应符合国家现行建筑门窗产品标准的规定。 6.11.2门窗的尺寸应符合模数,门窗的材料、功能和质量等应 满足使用要求。门窗的配件应与门窗主体相匹配,并应满足相应 技术要求。 6.11.3门窗应满足抗风压、水密性、气密性等要求,且应综合 考虑安全、采光、节能、通风、防火、隔声等要求。 6.11.4门窗与墙体应连接牢固,不同材料的门窗与墙体连接处 应采用相应的密封材料及构造做法。 6.11.5有卫生要求或经常有人员居住,活动房间的外门窗宜设 置纱门、纱窗。 6.11.6窗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窗扇的开启形式应方便使用、安全和易于维修、清洗; 2公共走道的窗扇开启时不得影响人员通行,其底面距走 道地面高度不应低于2.0m; 3公共建筑临空外窗的窗台距楼地面净高不得低于0.81m1, 否则应设置防护设施,防护设施的高度由地面起算不应低 4居住建筑临空外窗的窗台距楼地面净高不得低于0.9m, 否则应设置防护设施,防护设施的高度由地面起算不应低 于0.9m; 5当防火墙上必须开设窗洞口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 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执行。 6.11.7当凸窗窗台高度低于或等于0.45m时,其防护高度从 窗台面起算不应低于0.9m;当凸窗窗台高度高于0.45m时,其 防护高度从窗台面起算不应低于0.6m。 6.11.8大窗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大窗应采用防破碎伤人的透光材料; 2天窗应有防冷凝水产生或引泄冷凝水的措施,多雪地区 应考虑积雪对天窗的影响; 3天窗应设置方便开启清洗、维修的设施

6.11.9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门应开启方便、坚固耐用: 2手动开启的大门扇应有制动装置,推拉门应有防脱轨的 措施; 3双面弹簧门应在可视高度部分装透明安全玻璃;7 4推拉门、旋转门、电动门、卷帘门、吊门、折叠门不应 作为疏散门; 5开向疏散走道及楼梯间的门扇开足后,不应影响走道及 楼梯平台的疏散觉度; 6全玻璃门应选用安全玻璃或采取防护措施,并应设防撞 提示标志; 7门的开启不应跨越变形缝! 8当设有门斗时,扇同时开启时两道门的间距不应小于 0.8m;当有无障碍要求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 规范》GB50763的规定。 6.12 建筑幕墙 6.12.1建筑幕墙应综合考虑建筑物所在地的地理、气候、环境 及使用功能、高度等因素,合理选择幕墙的形式。 6.12.2建筑幕墙应根据不同的面板材料,合理选择幕墙结构形 式、配套材料、构造方式等。 6.12.3建筑幕墙应满足抗风压、水密性、气密性、保温、隔 热、隔声、防火、防雷、耐撞击、光学等性能要求,且应符合国 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6.12.4建筑幕墙设置的防护设施应符合本标准第6.11.6条的 规定。 6.12.5建筑幕墙工程宜有安装清洗装置的条件

5.13.1 地面的基本构造层宜为面层、垫层和地基;楼面的基本

构造层宜为面层和楼板。当地面或楼面的基本构造不能满足使用 或构造要求时,可增设结合层、隔离层、填充层、找平层、防水 层、防潮层和保温绝热层等其他构造层。 6.13.2除有特殊使用要求外,楼地面应满足平整、耐磨、不起 尘、环保、防污染、隔声、易于清洁等要求,且应具有防滑 性能。 6.13.3厕所、浴室、盟洗室等受水或非腐蚀性液体经常浸湿的 楼地面应采取防水、防滑的构造措施,并设排水坡坡向地漏。有 防水要求的楼地面应低于相邻楼地面15.0mm。经常有水流尚的 楼地面应设置防水层,宜设门槛等挡水设施,且应有排水措施 其楼地面应采用不吸水、易冲洗、防滑的面层材料,并应设置防 水隔离层。 6.13.4建筑地面应根据需要采取防潮、防基土冻胀或膨胀、防 不均匀沉陷等措施。入 6.13.5存放食品、食料、种子或药物等的房间,其楼地面应采 用符合国家现行相关卫生环保标准的面层材料 6.13.6受较大荷载或有冲击力作用的楼地面,应根据使用性质 及场所选用由板、块材料、混凝土等组成的易于修复的刚性构 造,或由粒料、灰土等组成的柔性构造 6.13.7木板楼地面应根据使用要求及材质特性,采取防火、防 窝、防潮、防蚝、通风等相应措施

6.13.4建筑地面应根据需

用符合国家现行相关卫生环保标准的面层材料 6.13.6受较大荷载或有冲击力作用的楼地面,应根据使用性质 及场所选用由板、块材料、混凝土等组成的易于修复的刚性构 造,或由粒料、灰土等组成的柔性构造 6.13.7木板楼地面应根据使用要求及材质特性,采取防火、防 腐、防潮、防蛀、通风等相应措施。

6.14.1屋面工程应根据建筑物的性质、重要程度及使用功能, 结合工程特点、气候条件等按不同等级进行防水设防,合理采取 保温、隔热措施

水构造形式、材料性能及当地气候等条件确定,且应符合 表6.14.2的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屋面采用结构找坡时不应小于3%,采用建筑找坡时不

应小于2%; 2瓦屋面坡度大于100%以及大风和抗震设防烈度大于7 度的地区,应采取固定和防止瓦材滑落的措施; 3卷材防水屋面檐沟、天沟纵向坡度不应小于1%,金属 屋面集水沟可无坡度; 4当种植屋面的坡度大于20%时,应采取固定和防止滑落 的措施

表6.14.2 屋面的排水坡度

6.14.3上人屋面应选用耐霉变、拉伸强度高的防水材料。防水 层应有保护层,保护层宜采用块材或细石混凝土。 6.14.4种植屋面结构应计算种植荷载作用,并宜设置植物浇灌 设施,防水层应满足耐根穿刺要求。

设施,防水层应满足耐根穿刺要求。 6.14.5屋面排水应符合下列规定: 1屋面排水宜结合气候环境优先采用外排水,严寒地区 高层建筑、多跨及集水面积较大的屋面宜采用内排水,屋面雨水 管的数量、管径应通过计算确定; 2当上层屋面雨水管的雨水排至下层屋面时,应有防止水 流冲刷屋面的设施; 3屋面雨水排水系统宜设置溢流系统,溢流排水口的位置 不得设在建筑出人口的上方;

4当屋面采用虹吸式雨水排水系统时,应设溢流设施,集 水沟的平面尺寸应满足汇水要求和雨水斗的安装要求,集水沟宽 度不宜小于300mm,有效深度不宜小于250mm,集水沟分水线 处最小深度不应小于100mm; 5屋面雨水天沟、檐沟不得跨越变形缝和防火墙;7 6屋面雨水系统不得和阳台雨水系统共用管道。屋面雨水 管应设在公共部位,不得在住宅套内穿越。 6.14.6屋面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设置保温隔热层的屋面应进行热工验算,应采取防结露、 防蒸汽渗透等技术措施,且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 2当屋面坡度较大时,应采取固定加强和防止屋面系统各 个构造层及材料滑落的措施; 3强风地区的金属屋面和异形金属屋面,应在边区、角区、 檐口、屋脊及屋面形态变化处采取构造加强措施; 4采用架空隔热层的屋面,架空隔热层的高度应按照屋面 的宽度或坡度的大小变化确定,架空隔热层不得堵塞; 5,屋面应设上人检修口;当屋面无楼梯通达,并低于10m 时,可设外墙爬梯,并应有安全防护和防止儿童攀爬的措施;大 型屋面及异形屋面的上屋面检修口宜多于2个; 6闷顶应设通风口和通向闷项的检修人孔,闷顶内应设防 火分隔; 7严寒及寒冷地区的坡屋面,檐口部位应采取防止冰雪融 化下坠和冰坝形成等措施: 8天沟、天窗、檐沟、檐口、雨水管、泛水、变形缝和伸 出屋面管道等处应采取与工程特点相适应的防水加强构造措施 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6.15.1 室外吊顶应根据建筑性质、高度及工程所在地的地理

6.15.2室内吊顶应根据使用空间功能特点、

6.15.4吊顶与主体结构的吊挂应有安全构造措施,重物或

动等的设备应直接吊挂在建筑承重结构上,并应进行结构计算 满足现行相关标准的要求;当吊杆长度大于1.5m时,宜设钢结 构支撑架或反支撑。

6.15.5吊顶系统不得吊挂在吊顶内的设备管线或设施上。

1合理安排各种设备管线或设施,并应符合国家现行防火、 安全及相关专业标准的规定; 2土人吊顶应满足人行及检修荷载的要求,并应留有检修 空间,根据需要应设置检修道(马道)和便于进出人吊顶的 人孔 3/不上人吊顶宜采用便于拆卸的装配式吊顶板或在需要的 位置设检修孔。 6.15.7当吊顶内敷设有水管线时,应采取防止产生冷凝水的 地饰

6.15.8潮湿房间或环境的吊顶,应采用防水或防潮材料和防 结露、滴水及排放冷凝水的措施;钢筋混凝土顶板宜采用现 浇板。

6.16管道井、烟道和通风道

5.16.1管道井、烟道和通风道应用非燃烧体材料制作,且应分 别独立设置,不得共用。

6.16.2管道井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安全、防火和卫生等方面互有影响的管线不应敷设在 同一管道井内。 2管道并的断面尺寸应满足管道安装、检修所需空间的要 求。当并内设置壁装设备时,并壁应满足承重、安装要求。 3管道井壁、检修门、管井开洞的封堵做法等应符合现行 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 4管道井宜在每层临公共区域的一侧设检修门,检修门门 槛或井内楼地面宜高出本层楼地面,且不应小于0.1m。 5电气管线使用的管道井不宜与厕所、卫生间、盟洗室和 浴室等经常积水的潮湿场所贴邻设置。 6弱电管线与强电管线宜分别设置管道井。 7设有电气设备的管道井,其内部环境应保证设备正常 运行。 6.16.3进风道、排风道和烟道的断面、形状、尺寸和内壁应有 利于进风、排风。排烟(气)通畅,防止产生阻滞、涡流、窜 烟、漏气和倒灌等现象。 6.16.4自然排放的烟道和排风道宜伸出屋面,同时应避开门窗 和进风口。伸出高度应有利于烟气散,并应根据屋面形式、排 出口周围遮挡物的高度、距离和积雪深度确定,伸出平屋面的高 度不得小于0.6m。伸出坡屋面的高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烟道或排风道中心线距屋脊的水平面投影距离小于 1.5m时,应高出屋脊0.6m; 2当烟道或排风道中心线距屋脊的水平面投影距离为1.5m 3.0m时,应高于屋脊,且伸出屋面高度不得小于0.6m; 3当烟道或排风道中心线距屋脊的水平面投影距离大于 3.0m时,可适当低于屋脊,但其顶部与屋脊的连线同水平线之 间的夹角不应大于10°,且伸出屋面高度不得小于0.6m。 6.16.5烟道和排风道的设置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 规定

6.17.1室内外装修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室内外装修不应影响建筑物结构的安全性。当既有建筑 改造时,应进行可靠性鉴定,根据鉴定结果进行加固。7 2装修工程应根据使用功能等要求,采用节能、环保型装 修材料,且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的相关规定

6.17.1室内外装修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6.17.2室内装修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7.2室内装修设计应符合下列

1室内装修不得遮挡消防设施标志、疏散指示标志及安全 出口,并不得影响消防设施和疏散通道的正常使用; 2既有建筑重新装修时,应充分利用原有设施、设备管线 系统,且应满足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3室内装修材料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 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的相关要求。

6.17.3外墙装修材料或构件与主体结构的连接必须安全牢固

7.1.1建筑中主要功能房间的采光计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50033的规定 7.1.2居住建筑的卧室和起居室(厅)医疗建筑的一般病房的 采光不应低于采光等级代级的采光系数标准值,教育建筑的普通 教室的采光不应低于采光等级Ⅲ级的采光系数标准值,且应进行 1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个居住空间满足采光系数标准要求 当一套住宅中居住空间总数超过4个时,其中应有2个及以上满 足采光系数标准要求; 2老年人居住建筑和幼儿园的主要功能房间应有不小于 75%的面积满足采光系数标准要求。 7.1.3有效采光窗面积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X侧面采光时,民用建筑采光口离地面高度0.75m以下的 部分不应计入有效采光面积; 2侧窗采光口上部的挑檐、装饰板、防火通道及阳台等外 部遮挡物在采光计算时,应按实际遮挡参与计算。 7.1.4建筑照明的数量和质量指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 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的规定。各场所的照明评价指标应符 合表 7. 1. 4 的规定

续表 7. 1. 4

7.2.1建筑物应根据使用功能和室内坏境要求设置与室外空气 直接流通的外窗或洞口;当不能设置外窗和洞口时,应另设置通 风设施。

7.2.2采用直接自然通风的空间,通风开口有效面积应符

1生活、工作的房间的通风开口有效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 地面面积的1/20; 2厨房的通风开口有效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地板面积的 1/10,并不得小于0.6m²; 3进出风开口的位置应避免设在通风不良区域,且应避免 进出风开口气流短路。 7.2.3严寒地区居住建筑中的厨房、厕所、卫生间应设自然通 风道或通风换气设施。 7.2.4厨房、卫生间的门的下方应设进风固定百叶或留进风 缝隙。

7.3.1需要夏季防热的建筑物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外围护结构的夏季隔热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 规定; 2应采取绿化环境、组织有效自然通风、外围护结构隔热 和设置建筑遮阳等综合措施; 3建筑物的东、西向窗户及采光顶应采取有效的遮阳措施, 且采光顶宜能通风散热。 7.3.21 设置空气调节的建筑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置集中空气调节系统的房间应相对集中布置: 2 空气调节房间的外窗应有良好的气密性。 7.3.3 需要冬季保温的建筑应符合下列规定: 建筑物宜布置在向阳、日照遮挡少、避风的地段; 严寒及寒冷地区的建筑物应降低体形系数人减少外表 面积; 3围护结构应采取保温措施,保温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 准《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50176和国家现行相关节能标 准的规定;? 4严寒及寒冷地区的建筑物不应设置开敞的楼梯间和外廊; 严寒地区出入口应设门斗或采取其他防寒措施,寒冷地区出入口 7.3.4冬季日照时数多的地区,建筑宜设置被动式太阳能利用 措施。 7.3.5夏热冬冷地区的长江中、下游地区和夏热冬暖地区建筑 的室内地面应采取防泛潮措施。 7.3.6供暖建筑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 GB50176采取建筑物防潮措施

7.4.1民用建筑各类主要功能房间的室内允许噪声级

7. 4.1目 民用建筑各类主要功能房间的室内允许噪声级、围护结

.4.1氏用建巩谷乡 噪声级、围护缩 沟(外墙、隔墙、楼板和门窗)的空气声隔声标准以及楼板的撞 击声隔声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

GB50118的规定

7.4.2民用建筑的隔声减噪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民用建筑隔声减噪设计,应根据建筑室外环境噪声状况 建筑物内部噪声源分布状况及室内充许噪声级的需求,确定其防 噪措施和设计其相应隔声性能的建筑围护结构。 2不宜将有噪声和振动的设备用房设在噪声敏感房间的直 接上、下层或贴邻布置;当其设在同一楼层时,应分区布置。 3当安静要求较高的房间内设置吊顶时,应将隔墙砌至梁 板底面。当采用轻质隔墙时,其隔声性能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隔 声标准的规定。 4墙上的施工留洞或剪力墙抗震设计所开洞口的封堵,应 采用满足对应隔声要求的材料和构造 5电梯井道和机房不宜与有安静要求的用房贴邻布置,否 则应采取隔振、隔声措施。T 6高层建筑的外门窗、外遮阳构件等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 风啸声的发生。 7.4.3民用建筑内的建筑设备隔振降噪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民用建筑内产生噪声与振动的建筑设备宜选用低噪声产 品,且应设置在对噪声敏感房间干扰较小的位置。当产生噪声与 振动的建筑设备可能对噪声敏感房间产生噪声干扰时,应采取有 效的隔振、隔声措施。 2与产生噪声与振动的建筑设备相连接的各类管道应采取 软管连接、设置弹性支吊架等措施控制振动和固体噪声沿管道传 播。并应采取控制流速、设置消声器等综合措施降低随管道传播 的机械辐射噪声和气流再生噪声。 3当各类管道穿越噪声敏感房间的墙体和楼板时,孔洞周 边应采取密封隔声措施;当在噪声敏感房间内的墙体上设置嵌入 墙内对墙体隔声性能有显著降低的配套构件时,不得背对背布 置,应相互错开位置,并应对所开的洞(槽)采取有效的隔声封 堵措施。

7.4.4柴油发电机房应采取机组消声及机房隔声综合治理措施。 冷冻机房、换热站泵房、水泵房应有隔振防噪措施。 7.4.5音乐厅、剧院、电影院、多用途厅堂、体育场馆、航站 楼及各类交通客运站等有特殊声学要求的重要建筑,宜根据功能 日佳

7.4.6人员密集的室内场所,应进行减噪设计。

8.1.5给水排水管道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9消防水池的设计应符合下

1消防水池可室外理地设置、露天设置或在建筑内设置, 并靠近消防泵房或与泵房同一房间,且池底标高应高于或等于消 防泵房的地面标高;

2消防用水等非生活饮用水水池的池体宜根据结构要求与 建筑物本体结构脱开,采用独立结构形式。钢筋混凝土水池、其 池壁、底板及顶板应做防水处理,且内表面应光滑易于清洗,

2消防用水等非生活饮用水水池的池体宜根据结构要求与 建筑物本体结构脱开,采用独立结构形式。钢筋混凝土水池、其 池壁、底板及顶板应做防水处理,且内表面应光滑易于清洗。 8.1.10消防水泵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不应设置在地下3层及以下,或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 地坪高差大于10.0m的地下楼层: 2 消防水泵房应采取防水淹的技术措施; 3疏散门应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 8.1.11 高位消防水箱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箱最低有效水位应高天其所服务的水灭火设施: 2严寒和寒冷地区的消防水箱应设在房间内,且应保证其 不冻结。 V 8.1.12设置气体灭火系统的房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围护结构及门窗的耐火极限不宜低于0.5h,吊顶的耐火 极限不宜低于0.25h; 2围护结构及窗的允许压强不宜小天1.2kPa; 3围护结构上应设置泄压口,泄压口应开向室外或公共走 道,泄压口下沿应位于房间净高2/3以上的位置,泄压口面积应 经计算确定; 4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并应能自动关闭。 8.1.13冷却塔位置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气流宜通畅,湿热空气回流影响小,且应布置在建筑物 的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2冷却塔不应布置在热源、废气和烟气排放口附近,不宜 布置在高大建筑物中间的狭长地带上; 3冷却塔与相邻建筑物之间的距离,除满足塔的通风要求 外,还应考虑噪声、飘水等对建筑物的影响。 8.1.14燃油(气)热水机组机房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机房宜与其他建筑物分离独立设置。当设在建筑物内时,

1水箱最低有效水位应高天其所服务的水灭火设施; 2严寒和寒冷地区的消防水箱应设在房间内,且应保证其 不冻结。

8.1.12设置气体灭火系统的房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气流宜通畅,湿热空气回流影响小,且应布置在建筑物 的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2冷却塔不应布置在热源、废气和烟气排放口附近,不官 布置在高大建筑物中间的狭长地带上; 3冷却塔与相邻建筑物之间的距离,除满足塔的通风要求 外,还应考虑噪声、飘水等对建筑物的影响。 8114燃油(气)热水机组机房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8.1.14燃油(气)热水机组机房的布置应符合下列

1机房宜与其他建筑物分离独立设置。当设在建筑物内时 不应设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下层或贴邻部位,应布置在靠外

墙部位,其疏散门应直通安全出口。在外墙开口部位的上方,应 设置宽度不小于1.0m的不燃烧体防火挑檐 2机房顶部及墙面应做隔声处理,地面应做防水处理。

8.2.1设有供暖系统的民用建筑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按城市热力规划、气候、建筑功能要求确定供暖热源、 系统和运行方式; 2独立设置的区域锅炉房宜靠近最大负荷区域,应防止燃 料运输、存放、噪声、污染物排放等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3热媒输配管道系统的公共阀门、仪表等,应设在公共空 间并可随时进行调节、检修更换、抄表; 4室内供暖、室外热力管道用管沟或管廊应在适当位置留 出膨胀弯或补偿器空间;当供暖管道穿墙或楼板无法计算管道膨 胀量,且没有补偿措施时,洞口应采用柔性封堵; 5供暖系统的热力入口应设在专用房间内: 6当室内采用地面埋管供暖系统时,层高应满足地面构造 做法的要求。 8.2.2×设有机械通风系统的民用建筑应符合下列规定: 1新风采集口应设置在室外空气清新、洁净的位置或地点; 废气及室外设备的出风口应高于人员经常停留或通行的高度;有 毒、有害气体应经处理达标后向室外高空排放;与地下供暖管 沟、地下室开敲空间或室外相通的共用通风道底部,应设有防止 小动物进人的篦网; 2通风机房、吊装设备及暗装通风管道系统的调节阀、检 修口、清扫口应满足运行时操作和检修的要求; 3贮存易燃易爆物质、有防疫卫生要求及散发有毒有害物 质或气体的房间,应单独设置排风系统,并按环保规定处理达标 后向室外高空排放: 4事故排风系统的室外排风口不应布置在人员经常停留或

通行的地点以及邻近窗口、天窗、出入口等位置;且排风口与进 风口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0.0m,否则宜高出6.0m以上;人 5除事故风机、消防用风机外,室外露天安装的通风机应 避免运行噪声及振动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必要时应采取可靠的防 护和消声隔振措施; 6餐饮厨房的排风应处理达标后向室外高空排放。 8.2.3设有空气调节系统的民用建筑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按建筑物规模、用途、建设地点的能源条件、结构 价格以及我国节能减排、环保政策等选用空调冷热源、系统及运 行方式; 2层高或吊顶、架空地板高度应满足空调设备及管道的安 装、清扫和检修要求;X V 3风冷室外机应设置在通风良好的位置;水冷设备既要通 风良好,又要避免飘水对行人或环境的不利影响,靠近外窗时应 采取防雾、防噪声干扰等措施; 4空调管道的热膨胀、暗装设备检修等应分别符合本标准 第8.2.1条、第8.2.2条的相关规定; 5,空调机房应邻近所服务的空调区,机房面积和净高应满 足设备、风管安装的要求,并应满足常年清理、检修的要求。 8.2.4既有建筑加装暖通空调设备不得危害结构安全,室外设 备不应危及邻居或行人。

8.2.5冷热源站房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预留大型设备的搬运通道及条件;吊装设施应安装在 高度、承载力满足要求的位置; 2主机房宜采用水泥地面,主机基座周边宜设排水明沟; 3设备周围及上部应留有通行及检修空间: 4多台主机联合运行的站房应设置集中控制室,控制室应 采用隔声门,锅炉房控制室应采用具有抗爆能力且固定的观 察窗。

8.3.1民用建筑物内设置的变电所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变电所位置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宜接近用电负荷中心; 2)应方便进出线; 3)应方便设备吊装运输;人 4)不应在厕所、卫生间、盟洗室、浴室、厨房或其他蓄 水、经常积水场所的直接下一层设置,且不宜与上述 场所相贴邻,当贴邻设置时应采取防水措施; 5)变压器室、高压配电室、电容器室,不应在教室、居 室的直接上、下层及贴邻处设置;当变电所的直接上、 下层及贴邻处设置病房、客房、办公室、智能化系统 机房时,应采取屏蔽、降噪等措施。 2X地上高压配电室宜设不能开启的自然采光窗,其窗距室 外地坪不宜低于1.8m;地上低压配电室可设能开启的不临街的 自然采光通风窗,其窗应按本条第7款做防护措施。 3变电所宜设在一个防火分区内。当在一个防火分区内设 置的变电所,建筑面积不大于200.0m时,至少应设置1个直接 通向疏散走道(安全出口)或室外的疏散门:当建筑面积大于 200.0m时,至少应设置2个直接通向疏散走道(安全出口)或 室外的疏散门;当变电所长度天于60.0m时,至少应设置3个 直接通向疏散走道(安全出口)或室外的疏散门。 4当变电所内设置值班室时,值班室应设置直接通向室外 或疏散走道(安全出口)的蔬散门。 5当变电所设置2个及以上疏散门时,疏散门之间的距离

不应小于5.0m,且不应大于40.0m。 6变压器室、配电室、电容器室的出人口门应向外开启 同一个防火分区内的变电所,其内部相通的门应为不燃材料制作 的双向弹簧门。当变压器室、配电室、电容器室长度大于7.0m 时,至少应设2个出入口门。 7变压器室、配电室、电容器室等应设置防雨雪和小动物 从采光窗、通风窗、门、电缆沟等进人室内的设施。 8变电所地面或门槛宜高出所在楼层楼地面不小于0.1m。 如果设在地下层,其地面或门槛宜高出所在楼层楼地面不小于 0.15m。变电所的电缆夹层、电缆沟和电缆室应采取防水、排水 措施。 8.3.27 变电所防火门的级别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变电所直接通向疏散走道(安全出口)的疏散门,以及 变电所直接通向非变电所区域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 2变电所直接通向室外的疏散门,应为不低于丙级的防 火门。 8.3.3 柴油发电机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1柴油发电机房的设置应符合本标准第8.3.1条的规定。 2柴油发电机房宜设有发电机间、控制及配电室、储油间、 备件贬藏间等,设计时可根据具体情况对上述房间进行合并或 增减。 3当发电机间、控制及配电室长度大于7.0m时,至少应 设2个出入口门。其中一个门及通道的大小应满足运输机组的需 要,否则应预留运输条件。 4发电机间的门应向外开启。发电机间与控制及配电室之 间的门和观察窗应采取防火措施,门应开向发电机间。 5柴油发电机房宜靠近变电所设置,当贴变电所设置时 应采用防火墙隔开。 6当柴油发电机房设在地下时,宜贴建筑外围护墙体或 顶板布置,机房的送、排风管(井)道和排烟管(井)道应直通

室外。室外排烟管(井)的口部下缘距地面高度不宜小于2.0m。 7柴油发电机房墙面或管(井)的送风口宜正对发电机进 风端。 8建筑物内设或外设储油设施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 9 高压柴油发电机房可与低压柴油发电机房分别设置。 8.3.4 智能化系统机房应符合下列规定:Y 1 机房地面或门槛宜高出本层楼地面不小于0.1m。 2机房宜铺设架空地板、网络地板或地面线槽,宜采用防 静电、防尘材料,机房净高不宜小于2.5m 3机房可单独设置,也可合用设置。当消防控制室与其他 控制室合用时,消防设备在室内应占有独立的区域,且相互间不 会产生干扰;当安防监控中心与其他控制室合用时,风险等级应 得到主管安防部门的确认。T 4消防控制室、安防监控中心的设置应符合有关国家现行 消防、安防标准的规定。消防控制室、安防监控中心宜设在建筑 物的首层或地下一层。 8.3.5电气竖井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X电气竖井的面积、位置和数量应根据建筑物规模、使用 性质供电半径和防火分区等因素确定,每层设置的检修门应开 向公共走道。电气竖井不宜与卫生间等潮湿场所相贴邻。 2250.0m及以上的超高层建筑应设2个及以上强电竖并, 宜设2个及以上弱电竖井。 3电气竖井井壁、楼板及封堵材料的耐火极限应根据建筑 本体耐火极限设置,检修门应采用不低于内级的防火门。 4设有综合布线机柜的弱电竖井宜天于5.0m;采用对绞 电缆布线时,其距最远端信息点的布线距离不宜大于90.0m。

8.3.6线路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无关的管道和线路不得穿越和进入变电所、控制室、楼 层配电室、智能化系统机房、电气竖井,与其有关的管道和线路

进入时应做好防护措施。 2有关的管道在变电所、控制室、楼层配电室、智能化系 统机房、电气竖井布置时,不应设置在电气设备的正上方。风口 设置应避免气流短路。 3在楼板、墙体、柱内暗敷的电气线缆保护管其覆盖层不 应小于15.0mm;在楼板、墙体、柱内暗敷的消防设备配电线缆 保护管其覆盖层不应小于30.0mm。覆盖层应采用不燃性材料。 4电缆桥架顶距楼板不宜小于0.3m,距梁底不宜小于0.1m。 8.3.7建筑物防雷接闪器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 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的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国家级重点文物保护的建筑物、高层建筑、具有爆炸危 险场所的建筑物应采用明敷接闪器; 2除第1款之外的建筑物,当屋顶钢筋网以上的防水层和 混凝土层需要保护时,屋顶层应采用明敷接闪网等接闪器: 3除第1款之外的建筑物,当周围有人员停留时,其女儿 墙或檐口应采用明敷接闪带等接闪器。 8.4燃气 8.4.X室外燃气管道宜埋地敷设,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不得从建筑物和大型构筑物(不含架空建筑物和构筑物) 的下面穿过; 2不应穿过电力、电缆、供热和污水等地下管沟或同沟敷 设,与建(构)筑物或相邻管道之间的水平和垂直净距、覆土深 度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的有 关规定。 8.4.2燃气管道采用室外架空敷设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可沿建筑物外墙或屋面敷设; 2中压燃气管道,可沿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居住建筑或 公共建筑的外墙敷设,该建筑外墙的耐火极限不得低于2.5h 3燃气管道距居住建筑或公共建筑物非用气房间门、窗洞

可沿建筑物外墙或屋面敷设; 2中压燃气管道,可沿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居住建筑或 公共建筑的外墙敷设,该建筑外墙的耐火极限不得低于2.5h: 3燃气管道距居住建筑或公共建筑物非用气房间门、窗洞

口的水平净距,中压管道不宜小于0.5m,低压管道不宜小 王0.3m

口的水平净距,中压管道不宜小于0.5m,低压管道不宜小 于0.3m。 8.4.3区域燃气调压站(箱)可设置于地上或地下,与建筑物 的水平净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的有关规定。

8.4.4楼栋调压箱或专用调压装置可悬挂在耐火等级不低于二

8.4.7液化石油气和相对密度大于0.75的燃气调压计量装 管道、燃具、用气设备等设施不得设于地下室、半地下室等 空间。

JGJ/T 466-2019 轻型模块化钢结构组合房屋技术标准8.4.7液化石油气和相对密度大于0.75的燃气调压计量装置及

.0m3时,瓶组间可设置在与建筑物(高层建筑、重要公共建筑 和居住建筑除外)外墙毗连的单层专用房间内,单层专用房间应 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物耐火等级不得低于二级; 2 应通风良好,且应有直通室外的门; 3 与其他毗邻房间的墙应为防火墙,且不得设置任何洞口: 4 室温不应高于45℃,且不应低于0℃; 与其他建筑的防火间距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8.4.9 当瓶组气化站配置气瓶的总容积超过1.0m或采用强制 气化时,应独立设置在高度不低于2.2m的专用房间内。专用房 间与其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 规定。 8.4.10商业和公共建筑用户使用的气瓶组严禁与燃具布置在同 一房间内。

1竖井的底部和顶部应直接与大气相通; 2管道竖井的墙体应为耐火极限不低于1.0h的不燃烧体 井壁上的检查门应采用内级防火门。 8.4.14居住建筑使用燃具的厨房或设备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2应与居室分隔,且不得向卧室开敬。 8.4.15居住建筑的燃具燃烧烟气宜通过竖向烟道排至室外,且 不得与使用固体燃料的设备共用一套排烟设施。 8.4.16高层民用建筑内使用燃气应采用管道供气。 8.4.17公共建筑中燃具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燃具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液化石油气除外)和地 上无自然通风房间等场所时,应设置机械通风设施和独立的事故敌 排风设施,通风量应符合不列规定: 1)正常工作时,换气次数不应小于6次/h;事故通风时, 换气次数不应小于12次/h;不工作时,换气次数不应 小于3次/h; 2)当燃烧所需的空气由室内吸时,应满足燃烧所需的 气量。 2X燃具燃烧的烟气宜通过竖向烟道排至室外。 8.4.18公共建筑燃气直燃机、燃气锅炉等大型燃气用气设备的 排烟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用气设备宜采用单独烟道;当多台设备合用烟道时,应 保证排烟时互不影响; 2应设有防止倒风的装置

1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 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V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GB 50433-2018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标准,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 “可”。 2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 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骨 《建筑模数协调标准》GBT50002 2 《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 3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4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 5 6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 7 《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 8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 中 9 《建筑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GB50068 X 10 《住宅设训规范》GB50096 11 《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50108 12 《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 13 《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50176 4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 15 《城镇燃气技术规范》GB50494 16 《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 17 《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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