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L 252-2017 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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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0. 2 水工建筑物级别

按水工建筑物所在工程的等别、作用及其重要性划分为1~ 5级。

2. 0.3 洪水标准

洪水标准强调建筑物自身的防洪安全福建省普通公路建设项目管理标准化指南,在使用过程中应注意 与强调防洪保护对象安全的“防洪标准”的概念相区别

2.0.4永久性水工建筑物

永久性建筑物是指工程运用期间内长期使用的水工建筑物。 根据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的重要性文分为主要建筑物和次要建筑 物。水利水电工程中的挡水建筑物、泄水建筑物、引(取)水建 筑物、发电建筑物、消能防冲建筑物、输水建筑物、堤防及河道 整治建筑物等均为永久性水工建筑物,

2.0.5临时性水工建筑物

临时性建筑物是指服务于永久建筑物建设,仅在工程施工及 维修期间短时间内发挥作用的水工建筑物。水利水电工程中的围 堰、导流建筑物等均为临时性水工建筑物

主要建筑物是指永久性水工建筑物中失事后造成下游灾害或 严重影响工程效益发挥的建筑物,包括闸、坝、溢洪道、发电厂 房等。

次要建筑物是指永久性水工建筑物中失事后不致造成下游灾 害,对工程安全和效益影响不大,且易于恢复的建筑物,包括挡

土墙、导流墙、工作桥等附属设施

2.0.8当量经济规模

近年来,在考虑防护对象重要性时,考虑防护对象经济因素 的呼声较高。自20世纪70年代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发展十 分迅速,若采用GDP总量作为防护对象重要性划分指标,指标 的具体数量将会随着经济快速发展需要进行调整。根据水利部水 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组织有关单位于2009年完成的《水工程防 洪潮标准及关键技术研究》的成果,逐年统计分析全国地级以上 城市人均GDP与同期全国人均GDP的比值(称为人均GDP指 数),并按其比值的大小顺序排列,发现该指标不仅反映了经济 发展水平的相对高低,而且排列顺序比较稳定,因此将人均 GDP指数与该防护区人口数量的乘积作为划分防护对象重要性 的经济指标,GB50201一2014在修订时将其定义为当量经济规 模。当量经济规模可以表述为:防护区人均GDP指数(即防护 区人均GDP/全国人均GDP)与防护区人口数量的乘积。由此可 以看出,当量经济规模指标与人口数量虽然量纲相同,但它反映 的是一定人口规模条件下防护区相对经济规模的大小。应该指 出,本标准修订中明确当量经济规模指标仅限于城市保护区

多。在工程建设体制和管理体制改革后,条件成熟时,逐步提高 大型水库工程分等的库容指标是有可能的。 (2)防洪指标。 防洪分等主要考虑受工程失事影响的下游城镇及工矿企业的 重要性和农面积两项指标。对于山区、丘陵区的城市和耕地, 防洪保护区是指其防洪标准洪水没区域内的指标,在确定洪水 标准时,要先绘制防洪保护区在无工程时遭遇防洪标准洪水情况 下的淹没图,统计淹没范围内的指标,而不是整个行政区域的 指标。 我国在1959年提出的《水利水电工程设计基本技术规范》 中,已将防洪单列为一项工程分等指标。各时期标准对保护农田 的防洪指标的规定见表1。

表1各时期标准保护农田面积防洪指标 单位:万亩

从表1可以看出,自1964年以来,保护农由的防洪指标基 本没有变化过,本次修订对保护农由面积的指标未做修改。 GB50201一2014表4.2.1和表4.3.1中规定了城市防护区 和乡村防护区的防护等级:其中引入了常住人口和当量经济规模 的指标,这两个指标实际上反应了防护对象的重要性,因此本次 修订时,取消了原标准防洪指标中的“城镇及工矿企业的重要 性”指标,弓引入了相对量化的“常住人口”和“当量经济规模” 指标。 (3)治涝、灌溉指标。

GB50201一2014有关供水工程的三项指标中引水流量和年 引水量的相关性较强,只要满足其中一项,另一项也基本满足, 而年引水量这一项指标更适合用于确定某一建筑物的级别。因此 本次修订时,只选择了供水对象的重要性和年引水量两项指标, 同时考虑同一供水对象的多水源问题,为避免向重要对象少量供 水的工程等别过高,在表注中增加了“按供水对象的重要性确定 工程等别时,该工程应为供水对象的主要水源”的规定。 (5)发电指标。 我国各时期使用和制定的规范、标准对水电站的分等指标规 定列于表5。

我国各期规范,标准中水电站分等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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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或其他相关行业标准的相关规定执行。 3.0.2综合利用工程可能同时具有防洪、治涝、灌溉、供水、 发电等任务。为工程安全起见,应按其各项任务指标对应的等别 中的最高者确定整个工程的等别。 水利水电工程中的拦河闻、灌排泵站等建筑物,在原标准 GB50201一2014、SL265一2001《水闸设计规范》、GB50265 2010《泵站设计规范》等中均规定了分等指标,即把拦河闸和灌 排泵站这两类建筑物分别作为一个工程来分等。 原标准2.1.3条规定,拦河水闸工程的等别,应根据其过闸 流量确定,具体规定见表6(原标准表2.1.3)。原标准2.1.4条 规定,灌溉、排水泵站的等别,应根据其装机流量与装机功率确 定,具体规定见表7(原标准表2.1.4);工业、城镇供水泵站的 等别,应根据其供水对象的重要性确定

原标准中拦河水闸工程分等指标

表7原标准灌溉、排水泵站分等指标

GB50201一2014中11.1.4条规定,拦河水闸、灌排泵站的 等别,应根据工程规模确定,具体规定与表6、表7基本一致。 在实际工程中,拦河水闸、灌排泵站往往仅是某类工程中的 一个单项的建筑物,实际使用中易出现工程整体分等、单项建筑 物又分等的重复和混乱情况。本次修订时综合多方意见,对拦河 水闻、灌排泵站作为水利水电工程中的一个组成部分或单个建筑 物时不再单独确定工程等别,作为独立项目立项建设时,其工程 等别按照承担的工程任务、规模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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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水利水电工程永久性水

等别或永久性建筑物的分级指标综合分析确定。分级指标是指治 劳、排水、灌溉、供水工程中的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的设计流量或 装机功率,如治涝、排水、灌溉、供水工程中的沟、渠和水闸、 渡槽、倒虹吸等渠系建筑物分级指标为设计流量,而治涝、排 水、灌溉、供水工程中泵站永久性水工建筑物分级指标则为设计 流量和装机功率

4.1.2综合利用水利水电工程中承担单一功能的单项建筑物

级别,应按其功能规模确定。本条规定的目的是为了更加合理的 确定某些单项建筑物的级别,如综合利用水利枢纽中的独立式取 水口、引水发电系统、灌溉系统等建筑物的级别,可以与挡水建 筑物的级别区分开,按其实际发挥的功能来确定级别,旨在避免 出现类似于大型水库中的小型配套电站级别定得过高的问题。 4.1.4对2~5级的高填方渠道、大跨度或高排架渡槽、高水头 倒虹吸等永久性水工建筑物,考虑到其修复难度大,同时结构安 全性显得更加重要,因此规定其级别经论证后可提高一级,但洪 水标准不予提高,其意义在于侧重提高结构设计的安全标准。 正在修订的GB50288《灌溉与排水工程设计规范》条文说 明中提出,“高填方”一般是指堤坡高度在15m以上的填方, “大跨度”一般是指40m以上的跨度,“高排架”一般是指高度 30m以上的排架,“高水头”一般是指50m以上的水头,在确定 相关建筑物级别时可以参考

级别,应按其功能规模确定。本条规定的目的是为了更加合理的 确定某些单项建筑物的级别,如综合利用水利枢纽中的独立式取 水口、引水发电系统、灌溉系统等建筑物的级别,可以与挡水建 筑物的级别区分开,按其实际发挥的功能来确定级别,旨在避免 出现类似于大型水库中的小型配套电站级别定得过高的问题。

4.1.5永久性水工建筑物采用新型结

较难评估其结构的可靠性;当地质条件特别复杂时,其基础设计 参数不易准确确定。在这些情况下,为确保工程安全,可以将永

久性水工建筑物级别提高一级,但洪水标不予提高,其意义在 于侧重提高结构设计的安全标准。

4.2水库及水电站工程永久性

4.2.1水利水电工程建筑物的级别,反映了对建筑物的不同技 术要求和安全要求。水库及水电站永久性水工建筑物,应根据其 所属工程的等别及其在工程中的作用和重要性确定。 4.2.2水库大坝失事对下游的影响,与失事时的水头有很大关 系。由于高项形成的水库水头较高,高坝的结构安全度与低坝的 要有所差别,因此,对2级、3级大坝,坝高超过表4.2.2规定 的指标时,其级别可提高一级,其意义在于侧重提高大坝结构设 计的安全标准。本规定特指大坝级别,其他建筑物级别一般不提 高,如其他建筑物情况特殊、其失事对大坝安全有重大影响时, 也可执行4.1.3的规定提高其级别。 洪水标准可不提高的含义是一般情况下不提高。考虑与GB 50201一2014以及DL5180《水电枢纽工程等级划分及设计安全 标准》的规定相衔接,对特殊的水库工程,大坝洪水标准可进行 专门论证。 在实际工程中,存在部分3级建筑物的大坝坝高超过了表 4.2.2中2级建筑物提级指标的情况,如3级土石坝超过了 90m,混凝土坝、浆砌石坝超过了130m等。现行水利行业标准 及电力行业标准的执行中一般不对建筑物级别连提两级,因此修 订时维持原规定。对特殊重要的大坝工程,其建筑物级别也可以 通过专门论证确定。

4.2.3在本修订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过程中,有专家对于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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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这25座大坝中,按建设情况分,已建的有8座,在建、拟建 的有17座;按流域分,有13座位于长江流域,长江流域已成为 200m以上高坝最为集中且水库群规模最大的流域。 鉴于最大坝高超过200m的大坝水头高,一旦失事其溃坝洪 水的破坏环威力天,并有可能引起下游梯级水库大坝的连溃,安全 同题极为重要,故应比一般高度的大坝有更高的结构安全度,本 标准规定其建筑物级别为1级。鉴于200m以上高项的安全问题 极为重要,且其技术复杂,而已建大坝建设历史又不长,积累的 实践经验相对不足,其设计标准尚不完善,需要予以专门研究论 证,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确定

按作为挡水建筑物一部分的厂房和不构成挡水建筑物的厂房分别 做了规定。当水电站广房永久性水工建筑物与水库工程挡水建筑 物共同挡水时,其建筑物级别应与挡水建筑物一致。对于工程等 别仅由水库总库容大小决定的水库或者有些综合利用的水库(其 发电可能是功能的一部分),当布置有水电站时,如果水电站厂 房不承担挡水任务、失事后又不影响挡水建筑物安全,其建筑物 级别应根据水电站装机容量确定

4.3拦河闸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级别

4.3.1按照本次修订时建立的体系构成,将拦河闸视为一个工 程的建筑物,不再将其视为一个工程单独划分等别,这是因为拦 河闸一般属于某个工程系统中的一部分,与其他建筑物一起发挥 作用,其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的级别,应根据其所属工程的等别确 定。例如防洪工程中分洪道上的节制闸,按其所在防洪工程的等 别确定其级别

出现大的变化,或出现大流量拦河闸因其综合利用功能较小导致 其建筑物级别较低的情况,将原标准及其他相关标准中的大流量 指标5000m/s、1000m/s作为拦河闸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级别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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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的标准予以规定,从而保证了大流量拦河闸的建筑物级别不低 于2级,这样既可保障拦河闸永久性水工建筑物安全,也可与原 标准基本协调,

防洪工程永久性水工建筑物

4.4.1确定堤防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的防洪指标,与GE 50286一2013《堤防工程设计规范》的规定是一致的。但考虑 有的流域、区域防洪规划中对堤防级别的确定另有专门规定 (如长江、黄河流域的防洪规划等),敌本标准规定了“当经批 准的流域、区域防洪规划另有规定时,应按其规定执行”。 4.4.2考虑到河道整治工程多没有挡洪功能,级别可以根据具 体情况综合分析确定。作为堤防结构一部分的河道整治工程,如 果失事将直接威胁堤防安全,后果严重,需作为主要建筑物;而 远离堤防的一些保滩护岸、丁项、潜堤等河势控制工程失事后影 响后果不十分严重或易于抢修的河道整治工程级别经分析研究可 以下调,但不能低于次要建筑物级别。 4.4.4关于蓄滞洪区内安全区堤防级别问题,水利部水利水 电规划设计总院在2012年进行了调研分析,对全国现状蓄滞 洪区及人口安置情况进行了统计,对安全区建设现状及存在 问题进行了分析,同时对安全区堤防级别的确定进行了多方 案比选,一是按照现行标准确定安全区堤防级别,二是参照 安全区所在的蓄滞洪区围堤或所在河段堤防确定级别,三是 采用统一的标准规定安全区堤防级别,四是采取相对统一的 标准规定安全区堤防级别,最终采用了方案四,即采取相对 统一的标准规定安全区堤防级别。安全区的堤防级别宜为2 级,对于安置人口大于10方人的安全区,经论证后堤防级别 可提高为1级。

4.4.1确定堤防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的防洪指标,与G 50286一2013《堤防工程设计规范》的规定是一致的。但考虑 有的流域、区域防洪规划中对堤防级别的确定另有专门规定 (如长江、黄河流域的防洪规划等),故本标准规定了“当经批 准的流域、区域防洪规划另有规定时,应按其规定执行”。 4.4.2考虑到河道整治工程多没有挡洪功能,级别可以根据具 本情况综合分析确定。作为堤防结构一部分的河道整治工程,如 果失事将直接威胁堤防安全,后果严重,需作为主要建筑物;而 远离堤防的一些保滩护岸、丁项、潜堤等河势控制工程失事后影 向后果不十分严重或易于抢修的河道整治工程级别经分析研究可 以下调,但不能低于次要建筑物级别

本情况综合分析确定。作为堤防结构一部分的河道整治工程,如 果失事将直接威胁堤防安全,后果严重,需作为主要建筑物;而 远离堤防的一些保滩护岸、丁项、潜堤等河势控制工程失事后影 向后果不十分严重或易于抢修的河道整治工程级别经分析研究可 以下调,但不能低于次要建筑物级别

电规划设计总院在2012年进行了调研分析,对全国现状蓄滞 供区及人口安置情况进行了统计,对安全区建设现状及存在 问题进行了分析,同时对安全区堤防级别的确定进行了多方 案比选,一是按照现行标准确定安全区堤防级别,二是参照 安全区所在的蓄滞洪区围堤或所在河段堤防确定级别,三是 采用统一的标准规定安全区堤防级别,四是采取相对统一的 标准规定安全区堤防级别,最终采用了方案四,即采取相对 统一的标准规定安全区堤防级别。安全区的堤防级别宜为2 级,对于安置人口大于10万人的安全区,经论证后堤防级别 可提高为1级。

4.4.5分洪、退洪控制工程包括分洪口门、分洪闸、分洪道、 退洪口门、退洪闸等。

4.4.5分洪、退洪控制工程包括分洪口门、分洪闻、分洪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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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治涝、排水工程永久性

4.5.1治涝、排水工程中的排水渠(沟)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级 别,应根据设计流量确定,具体分级指标与GB50288一99的相 关规定基本一致。 4.5.2治涝、排水工程中的水闸、渡槽、倒虹吸、管道、涵洞、 遂洞、跌水与陡坡等永久性水工建筑物,应根据设计流量确定, 具体分级指标与GB50288一99和SL482一2011《灌溉与排水渠 系建筑物设计规范》的相关规定一致。 4.5.3治涝、排水工程中的泵站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级别协调了 GB50288一99和GB50265一2010泵站设计规范的相关内容,具 体分级指标与GB50288一99和GB50265一2010的相关规定基 本一致。

4.5.3治、排水工程中的录站水久性水工建筑物级别协调 GB50288一99和GB50265一2010泵站设计规范的相关内容,具 体分级指标与GB50288一99和GB50265一2010的相关规定基 本一致。

4.6灌溉工程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级别

4.6.1灌溉工程中的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级别,应根据设计流量 确定,具体分级指标与GB50288一99一致,也与正在修订的 GB50288进行了协调。

确定,具体分级指标与GB50288一99致,也与正在修订的 GB50288进行了协调。 4.6.2在确定灌溉工程中的泵站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级别时,协 调了GB50288一99和GB50265一2010的相关内容,具体分级 指标与GB50288一99和GB50265一2010的相关规定基本一致

+.0.Z 在确定灌概工程中的站求性水工建筑物级别时,协 调了GB50288一99和GB50265一2010的相关内容,具体分级 指标与GB50288一99和GB50265一2010的相关规定基本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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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本次修订增加了“承担县级市及以上城市主要供水任务的 供水工程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级别不宜低于3级;承担建制镇主要 供水任务的供水工程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级别不宜低于4级”的规 定,旨在保证城镇供水工程结构设计的最低安全标准。

4.8临时性水工建筑物级别

4.8.1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期所使用的临时性挡水和泄水等水工 建筑物系指导流建筑物。影响临时性水工建筑物级别划分的因素 很多,表4.8.1归纳为保护对象、失事后果、使用年限和临时性 挡水建筑物规模等四项指标。保护对象和失事后果属于客观条 件,在决定导流方案之前大致就可判断;临时性挡水建筑物使用 年限和规模必须在拟定导流方案后才能确定。表4.8.1中,临时 性挡水和泄水建筑物采用同样的分级指标;四项指标均与施工所 处阶段相关;“保护对象”一栏中对1级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的特 殊要求,系指在施工期不充许过水,或其他特殊要求;“使用年 限”系指导流建筑物在每一施工阶段的工作年限,对两个或两个 以上施工阶段共用的导流建筑物(如分期导流一,二期共用的纵 向围堰),使用年限不叠加计算;“临时性挡水建筑物规模”一栏 中,围堰高度系指挡水围堰的最大高度,库容系指堰前为设计水 位时所拦蓄的水量。 4.8.2本条规定了表4.8.1的使用方法。为保证临时性水工建 筑物安全起见,本标准规定根据四项独立指标分别划分级别,按 其中最高级别确定临时性水工建筑物级别。 4.8.3原标准规定临时性水工建筑物级别不超过3级,在近年 部分大型工程实践中,用于较长期临时挡水发电或通航的临时性 水工建筑物研究定级时实际受到了不超过3级的限制,也有部分 工程经专门论证突破了原标准的规定,如长江三峡水利枢纽三期 碾压混凝土围堰为1级临时建筑物。 根据调研及审查讨论意见,本条规定不再限定3级以下,旨 在强调临时性水工建筑物级别经技术经济论证后可提高一级。

4.8.2本条规定了表4.8.1的使用方法。为保证临时性水工建 筑物安全起见,本标准规定根据四项独立指标分别划分级别,按 其中最高级别确定临时性水工建筑物级别

4.8.2本条规定了表4.8.1的使用方法。为保证临时性水工建

4.8.3原标准规定临时性水工建筑物级别不超过3级,在近年

部分大型工程实践中,用于较长期临时挡水发电或通航的临时性 水工建筑物研究定级时实际受到了不超过3级的限制,也有部分 工程经专门论证突破了原标准的规定,如长江三峡水利枢纽三期 碾压混凝土围堰为1级临时建筑物。 根据调研及审查讨论意见,本条规定不再限定3级以下,旨 在强调临时性水工建筑物级别经技术经济论证后可提高一级。

4.8.4本条针对水库工程以外的其他水利水电工程,确定其临

4.8.4本条针对水库工程以外的其他水利水电工程,确

时性水工建筑物级别时,对失事后造成损失不大的3级、4级临 时性水工建筑物,其级别经论证后可以适当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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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从地形条件、洪水特性和工作特点诸方面来看,山区、 丘陵区与平原、滨海区存在较为明显的差异,它们的永久性水工 建筑物的洪水标准应分别确定

5.1.2本条基本沿用了原标准第3.1.2条的相关规定。考虑 平原、滨海区水库工程地质条件往往较差,消能防冲工程一旦 失事,会危及主要建筑物安全,故本次修订强调了平原、滨海 区挡水建筑物洪水标准按山区、丘陵区确定时,其消能防冲洪 水标准按不低于平原、滨海区标准执行。当消能防冲建筑物出 现局部破坏时,必须不危及挡水建筑物及其他主要建筑物的 安全。

不同步。当新建工程上游或下游已建有(或规划兴建)梯级水库 工程,在确定其洪水标准时,还需根据梯级开发规划,考虑上游 水库对本工程的影响,以及本工程对下游工程可能造成的影响 统筹研究,相互协调。 随着我国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的快速发展,逐渐形成了大量梯 级水库或水库群,而在梯级水库中起控制作用的水库,往往地位 特别重要,其一旦遭到破坏,可能会对下游的其他水库产生极其 不利的影响,因此本次修订单独作出规定,“在梯级水库中起控 制作用的水库,经专题论证并报主管部门批准,其洪水标准可适 当提高”。

往往更容易出现险情,而且一且损坏,不易修复,因此洪水标 准不应低于堤防、渠道工程的防洪标准,如有必要,可以适当 提高。

5.2水库及水电站工程永久性

5.2.1山区、丘陵区水库所在的河流较窄,洪水峰高、量大, 时段变幅也大,其水工建筑物高度一般也较大。不同坝型抗御洪 水的能力是不同的,土坝、干砌石坝、堆石坝等没有胶结材料的 土石坝,洪水漫顶极易引起垮坝事故,其校核洪水标准相对应高 一些;混凝土坝、浆砌右坝等有胶结材料的项,在洪水适当漫顶 时不会造成跨坝事故,其校核洪水标准相对应低些。 我国在1978年以前采用的校核洪水(或非常运用洪水)标 准没有区分筑坝材料型式。1978年颁布的SDJ12一78,按不同 筑坝材料分别规定不同的校核洪水(或非常运用洪水)标准。各 时期采用的洪水标准的变更情况见表8。 从表8中可以看出,我国在1961年以前基本上是等同采用 苏联的洪水标准。1961年颁布的标准,对2~5级建筑物的洪水 标准给出了一个幅度,下限仍维持原来的标准,上限是提高了的 洪水标准。但.1964年颁布的标准,基本上又回到了1961年以前 的规定,仅3~5级建筑物的非常运用洪水标准改为1961年标准 的中间值。1978年颁布的SDJ1278,正常运用洪水标准又恢 复给出幅度,并提高了标准值。同时,按筑坝材料型式划分不同 的非常运用洪水标准,2~5级土石坝建筑物标准有了大幅度的 提高(还规定失事后将造成较大灾害的大型水库,重要的中型水 军及特别重要的小型水库,当采用土石坝时,应以PMF校核): 1级混凝土坝(含浆砌石坝,下同)建筑物标准大幅度降低 2~3级建筑物标准未变,4~5级建筑物标准做了较大幅度的提 高。1990年颁布的SDJ12一78补充规定,将各级建筑物的正常 运用(设计)洪水取SDJ12一78的下限;对非常运用(校核) 洪水规定1级土右坝可取可能最大洪水(PMF)或重现期10000 年洪水,降低了5级土右坝洪水标准,并降低了4~5级混凝土 坝的洪水标准。1994年颁布的GB50201一94,将设计洪水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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炭复到SDJ12一78的水平(除1级建筑物的上限降为重现期 1000年外):对校核洪水,与SDJ12一78补充规定相比,均改 为给出幅度,1级土右坝的洪水标准基本未动,2~5级土右坝总 的趋势是洪水标准有所提高,1级混凝土坝洪水标准有所降低, 而2~5级混凝土坝洪水标准有了较大提高。2000年颁布的原标 准考虑到行业标准需要服从国家标准,则按GB50201一94的规 定制定洪水标准。考虑历史沿革情况,本次修订沿用了原标准的 相关规定。 20世纪90年代以来,在我国水利水电工程建设中,胶凝砂 烁石筑坝技术正在逐步运用,其特点是采用胶凝材料和砂砾石材 料拌和筑坝;根据国内外工程实践,胶凝砂砾石坝设计多参照混 凝土重力坝的设计方法和控制指标体系。考虑目前我国对胶凝砂 陈石筑坝技术研究尚未成熟,工程经验尚在积累过程中,因此本 次修订暂未做具体规定,在实际操作中,胶凝砂砾石坝的洪水标 准可取混凝土坝(浆砌石坝)的上限值。 5.2.2平原、滨海区水库一般位于河流中下游。与山区不同的 是,平原、滨海区洪水缓涨缓落,河道宽,坡降缓,坝低,泄水 条件较好,发生较大洪水时,一般易于采取非常措施。因此,平 原、滨海区水库的洪水标准不宜定得过高。对同一级别的水工建 筑物,平原、滨海区的洪水标准应比山区低一些。 5.2.3挡水建筑物采用土石坝和混凝土坝混合坝型时,因不同 项型抗御洪水的能力是不同的,当土石坝部分因洪水漫顶引起破 坏或跨坝事故时,混凝土坝部分即使完好,整个工程安全存在问 题。但整个挡水建筑物的安全受土石坝部分的控制,本次修订中 经综合分析,增加了混合坝型的洪水标准应采用土石坝洪水标准 的圳宝

是,平原、滨海区洪水缓涨缓落,河道宽,坡降缓,坝低,泄水 条件较好,发生较大洪水时,一般易于采取非常措施。因此,平 原、滨海区水库的洪水标准不宜定得过高。对同一级别的水工建 筑物,平原、滨海区的洪水标准应比山区低一些。

5.2.3挡水建筑物采用土石坝和混凝土坝混合坝型时,因不同

项型抗御洪水的能力是不同的,当土石坝部分因洪水漫顶引起破 环或跨坝事故时,混凝土坝部分即使完好,整个工程安全存在问 题。但整个挡水建筑物的安全受土石坝部分的控制,本次修订中 经综合分析,增加了混合坝型的洪水标准应采用土石坝洪水标准 的规定。

成严重灾害,如河南板桥水库跨坝,下游数十公里被夷为平地, 人民生命财产遭受到巨大损失。当土石坝下游有居民区和重要农 业区及工业经济区时,1级建筑物校核洪水标准应采用范围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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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限。由于可能最大洪水(PMF)与频率分析法在计算理论和 方法上都不相同,在选择采用频率法的重现期10000年洪水还是 采用PMF时,需根据计算成果的合理性来确定。当用水文气象 法求得的PMF较为合理时(不论其所相当的重现期是多少), 则采用PMF;当用频率分析法求得的重现期10000年洪水较为 合理时,则采用重现期10000年洪水;当两者可靠程度相同时 为安全起见,需采用其中较大者。2~4级建筑物失事后将对下 游造成特别大的灾害时,建筑物校核洪水标准可提高一级,以策 安全。

法求得的PMF较为合理时(不论其所相当的重现期是多少): 则采用PMF;当用频率分析法求得的重现期10000年洪水较为 合理时,则采用重现期10000年洪水;当两者可靠程度相同时, 为安全起见,需采用其中较大者。2~4级建筑物失事后将对下 游造成特别大的灾害时,建筑物校核洪水标准可提高一级,以策 安全。 5.2.5混凝土坝、浆砌石坝抗御洪水漫顶的能力比土石坝强, 其本身一般不会因漫顶而破坏。截至目前为止,还没有混凝土中 坝、高坝因漫顶而失事的报道。但漫顶洪水能量较大,易造成坝 基和两岸冲刷,可能导致基础失稳而失事。本条规定1级混凝土 坝、浆砌石坝若提高洪水设计标准应经专门论证并报主管部门批 准,其含义是既要严格控制,又要给特别重要工程提高洪水标准 留有余地。

5.2.5混凝土坝、浆砌石坝抗御洪水漫顶的能力比土

其本身一般不会因漫顶而破坏。截至目前为止,还没有混凝土中 项、高坝因漫顶而失事的报道。但漫顶洪水能量较大,易造成坝 基和两岸冲刷,可能导致基础失稳而失事。本条规定1级混凝土 、浆砌石项若提高洪水设计标准应经专门论证并报主管部门批 准,其含义是既要严格控制,又要给特别重要工程提高洪水标准 留有余地

永久性泄水建筑物消能防冲设计的洪水标准,原则上可以低于永 久性泄水建筑物的洪水标准。这在美国等国坝工实践中已有先 例,并取得较好经济效果。我国近年来兴建的一些工程也是按此 原则设计,对节省工程投资起到了较好的作用。 对超过消能防冲设计标准的洪水,当消能防冲建筑物出现局 部破坏,可能危及挡水建筑物及其他主要建筑物的安全时,需采 用挡水建筑物或其他主要建筑物的洪水标准复核消能防冲设计, 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挡水建筑物和其他主要建筑物的安全。 程一旦失事,会危及主要建筑物安全,故规定其消能防冲洪水标 准与主要建筑物洪水标准一致。

5.2.8本次修订将山区、丘陵区水库水电站厂房洪水标准的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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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水电站厂房进水口的洪水标,当进水口作为挡水建筑 物的组成部分时,与工程挡水前沿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的洪水标准 相一致,因此,本次修订补充该部分内容。 其他内容沿用了原标准3.2.5条和3.3.3条的相关规定。 5.2.9本条细分了临时度汛时的库容大小指标。考虑部分工程 临时度汛拦洪库容大于10亿m3的情况,表5.2.9中增加了拦 洪库容大于等于10亿m3一栏,将施工期混凝土坝、浆砌石坝 的最高度汛标准由不小于50年一遇改为不小于100年一遇;将 施工期土石坝的最高度汛标准由不小于100年一遇改为不小于 200年一遇。 5210水库菱水

对于水电站厂房进水口的洪水标,当进水口作为挡水建筑 物的组成部分时,与工程挡水前沿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的洪水标 相一致,因此,本次修订补充该部分内容。 其他内容沿用了原标准3.2.5条和3.3.3条的相关规定

5.2.9本条细分了临时度汛时的库容大小指标。考虑部分

临时度汛拦洪库容大于10亿m3的情况,表5.2.9中增加了拦 洪库容大于等于10亿m3一栏,将施工期混凝土坝、浆砌石坝 的最高度汛标准由不小于50年一遇改为不小于100年一遇;将 施工期土石坝的最高度汛标准由不小于100年一遇改为不小于 200年一遇。

流泄水建筑物已经封堵、永久性泄洪建筑物已具备泄洪能力,故 这个标准比建成后的大坝正常运用洪水标准低,用正常运用时的 下限值作为施工运用的上限值。由于混凝土坝施工期运用的标准 比土石坝低,故取土石坝的下限值作为混凝土坝的上限值

5.3拦河闸永久性水工建筑物洪水标准

5.3.1拦河闸、挡潮闸挡水建筑物及其消能防冲建筑物洪水标 准参考了GB50201一2014和原标准的规定确定。 对于兴建在平原圩区(河口区)的拦河(挡潮)闸,其两岸 一般为堤防,在实际工作中往往发现按表5.3.1确定的设计洪 (潮)水标准超过其所在堤防设计洪(潮)水标准,出现这样情 况时,可以考虑根据其所在堤防的设计洪(潮)水标准确定拦河 (挡潮)闸的设计洪水。这是因为发生比其两岸堤防设计洪水更 天的洪水时,理论上两岸堤防破坏,洪水进入圩区后,一是难以 确定洪水进一步发展情况(比如是否会引起连续破圩),二是设 计水位难以确定,这时的水位很有可能比原提防设计水位还低。 因此,规定过高的设计洪(潮)水和校核洪(潮)水标准已毫无 意义。当出现这种情况时,有些拦河(挡潮)闻的校核洪(潮) 水位参考其两岸堤顶高程确定,这样闸顶高程在加上安全加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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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可高出其所在位置的堤顶高程,万一发生洪水漫堤情况,不 至于闻顶过流导致闸下基础冲刷而发生倒塌。当两岸无堤防为自 然高地时,校核洪(潮)水位除按表5.3.1规定执行外,同样可 按洪水不漫出两岸作为控制上限

5.3.2沿海地区的水利工程按受洪潮影响的不同,可以分为潮

潮汐河口段的水位往往受海洋潮汐和江河洪水的双重影响。 由于各地都已设置为数众多的潮位观测站,积累了丰富的资料: 在确定潮汐河口段潮水标准时,可以采用分析计算潮水位重现期 的方法。这样,潮水标准就可以与江河的洪水标准有机地联系起 来。通过超高的调整,可以使江河堤防与沿海海堤的堤顶高程相 一致。 滨海区水利工程的防潮,主要是分析由水暴原因引起海面异 常升高而形成的水暴潮(或水暴增水)及其与天文潮的相互关 系DB13/T 2853-2018标准下载,合理地提出防潮标准。现在全国在沿海一带建立了数百个测 潮站,并积累了一定的资料,能够根据实测或调查到的历史最高 暴潮水位,推求潮水位频率。本标准推荐采用重现期(年)作为 潮水标准,同时考虑历史最高潮位,比较直观,概念明确。对1 级、2级永久性水工建筑物,规定按当地历史最高潮水位校核。

洪工程永久性水工建筑物洪水

5.4.1防洪工程包括防洪水库、堤防、河道整治、分蓄洪区等。 防洪水库工程永久性水工建筑物标准与其他功能的水库工程永久 性水工建筑物的一样执行了5.2的规定。 堤防工程是为保护对象的防洪安全而修建的,其自身并无特 殊的防洪要求,其洪水标准需根据经批准的流域、区域防洪规划 对其保护对象提出的防洪能力要求确定。当无流域、区域防洪规 划或者规划中对其保护对象无明确要求时,堤防工程的洪水标准 可根据其保护区内保护对象的类别和指标,根据GB50201 2014的规定,先确定其保护对象的防洪标准,再取与其保护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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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防洪标准一致的堤防洪水标准

5.4.2防洪工程中的河道整治涉及的因素比较复杂,危险工况

也不一定出现在大水时段,无法在以洪水标准为主的标准中做统 一规定;蓄滞洪区围堤是防洪体系的一部分,在流域、区域防洪 规划中一般对其抗御洪水能力有专门要求GB/T 25181-2019标准下载,而蓄滞洪区内安全区 堤防涉及更高层次的政策层面。这样的永久性水工建筑物洪水标 准,应根据经批准的流域、区域防洪规划的要求和建筑物本身的 安全要求,在设计中具体分析确定

5.5治涝、排水、灌溉和供水工程永久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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