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10】《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 141 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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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10】《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 141 号).pdf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1号,于2005年8月23日经第7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申请从事对涉及建筑物、构筑物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检测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的办法。全文共三十六条。中文名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通过时间2005年8月23日施行时间2005年11月1日发布时间二OO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修改时间2015年5月4日目录发布背景内容.第一条第二条3第三条3第四条3第五条3第六条4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b第十一条第十二条5第十三条第十四条5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6第十八条6

第十九条.6第二十条6第二十一条6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8第二十七条.8第二十八条.8第二十九条8第三十条8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9第三十三条.9第三十四条.9第三十五条.9第三十六条10检测..10专项见证取样10机构资质10相关通知.11发布背景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1号通过施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已于2005年8月23日经第7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部长汪光焘二OO五年九月二十八日[1]内容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2

申请从事对涉及建筑物、构筑物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检测的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 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是指工程质量检测机 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 标准,对涉及结构安全项目的抽样检测和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的 见证取样检测。

检测机构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介机构。检测机构从事本办法附件一规定 的质量检测业务,应当依据本办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 检测机构资质按照其承担的检测业务内容分为专项检测机构资质和见证取 羊检测机构资质。检测机构资质标准由附件二规定JGJ46-2005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 检测机构未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不得承担本办法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

申请检测资质的机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交 下列申请材料: (一)《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一式三份; (二)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三)与所申请检测资质范围相对应的计量认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清单; (五)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和社会保险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 (六)检测机构管理制度及质量控制措施。

险测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为3年。资质证书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检测机构 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满30个工作日前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检测机构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没有下列行为的,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时,经 原审批机关同意,不再审查,资质证书有效期延期3年,由原审批机关在其资质 止书副本上加盖延期专用章:检测机构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原审批机关不予延期: (一)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 (二)转包检测业务的: (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 (四)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或 致使事故损失扩大的: (五)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的。

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撤回相应的资质证书。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 证书。

检测机构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应当在3个月内到原 审批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本办法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由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 机构进行检测。委托方与被委托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检测结果利害关系人对检测结果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共同认可的检测机构复 检,复检结果由提出复检方报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质量检测试样的取样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在建 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提供质量检测试样的单位和个人,应 当对试样的真实性负责,

检测机构完成检测业务后,应当及时出具检测报告。检测报告经检测人员签 字、检测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签字人签署,并加盖检测机构公章或者检 测专用章后方可生效。检测报告经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确认后,由施工单 位归档。 见证取样检测的检测报告中应当注明见证人单位及姓名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不得篡改或 者伪造检测报告。

检测人员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检测机构。 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不得推荐或者监制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险测机构不得与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以及所检测工程项目相关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 利害关系,

检测机构不得转包检测业务。 检测机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担检测业务的DB63/T 1733-2019标准下载,应当向工程所在地的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检测机构应当对其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检测机构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 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检测机构应当将检测过程中发现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有关 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以及涉及结构安全检测结果的不合格 情况,及时报告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

检测机构应当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检测合同、委托单、原始记录、检测报告 当按年度统一编号,编号应当连续,不得随意抽撤、涂改。 检测机构应当单独建立检测结果不合格项目台账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JCT596-2017 湿磨云母粉,主要 检查下列内容:

(一)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资质标准; (二)是否超出资质范围从事质量检测活动; (三)是否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 厅为; (四)是否按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检测报告是否真实; (五)检测机构是否按有关技术标准和规定进行检测; (六)仪器设备及环境条件是否符合计量认证要求;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建设主管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检测机构或者委托方提供相关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检测机构的工作场地(包括施工现场)进行抽查: (三)组织进行比对试验以验证检测机构的检测能力; (四)发现有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要求的检测行为时 责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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