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城乡建设部、工商总局《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示范文本》(GF-2014-0171)、《商品房买卖合同(现售)示范文本》(GF-2014-017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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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工商总局《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示范文本》(GF-2014-0171)、《商品房买卖合同(现售)示范文本》(GF-2014-0172).pdf

(一)双方签订合同后,出卖人按照法定程序变更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涉及 下列可能影响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情形的,出卖人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 起10日内将书面通知送达买受人。出卖人未在规定期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 解除合同。 1.该商品房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 2.供热、采暖方式:

(一)双方签订合同后,出卖人按照法定程序变更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涉及 下列可能影响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情形的,出卖人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 起10日内将书面通知送达买受人。出卖人未在规定期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 解除合同。 1.该商品房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 2.供热、采暖方式:

第七章商品房质量及保修责任

(三)装饰装修及设备标准 该商品房应当使用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装置、装修、装饰所用材料 的产品质量必须符合国家的强制性标准及双方约定的标准。 不符合上述标准的DB37/T 3714-2019标准下载,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按照下列第(1)、 方 式处理(可多选): (1)及时更换、修理; 2)出卖人赔偿双倍的装饰、设备差价

具体装饰装修及相关设备标准的约定见附件六 (四)室内空气质量、建筑隔声和民用建筑节能措施 1.该商品房室内空气质量符合【国家】【地方】标准,标准名称:

(一)商品房实行保修制度。该商品房为任宅的,出卖人自该商品房交付之日起 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该商品房为非住宅的,双 方应当签订补充协议详细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内容。具体内容见附 件七。 (二)下列情形,出卖人不承担保修责任: 1.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损害:

(三)在保修期内,买受人要求维修的书面通知送达出卖人 日内,出卖人 既不履行保修义务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他人进行维修,维修 费用及维修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第十八条质量担保 出卖人不按照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约定承担相关责任的,由 承担连带 责任。 关于质量担保的证明见附件八

第八章合同备案与房屋登记

第十九条预售合同登记备案 (一)出卖人应当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 日内)(不超过30日 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并将本合同登记备案情况告知买受人。

(三)因买受人的原因未能在约定期限内完成该商品房的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 卖人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一条前期物业管理 (一)出卖人依法选聘的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为 (二)物业服务时间从 年月日到 年月 日。 (三)物业服务期间,物业收费计费方式为【包干制】【酬金制】【 】。物业 服务费为 元/月.平方米(建筑面积)。 (四)买受人同意由出卖人选聘的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代为查验并承接物业共用部 位、共用设施设备,出卖人应当将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承接查验的备案情况 书面告知买受人。 (五)买受人已详细阅读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临时管理规约,同意由出卖人依法选 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前期物业管理,遵守临时管理规约。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由业 主大会决定选聘或续聘物业服务企业。 该商品房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附件

第二十二条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一)买受人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二)以下部位归业主共有: 1.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 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 构部分; 2.该商品房所在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绿地(属于城镇 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 的车位、物业服务用房:

(三)双方对其他配套设施约定如下: 1.规划的车位、车库: 2. 会所:

(三)双方对其他配套设施约定如下: 1.规划的车位、车库: 2. 会所:

第二十三条税费 双方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向相应部门缴纳因该商品房买卖发生的税费。因 预测面积与实测面积差异,导致买受人不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而增加的税收负担,由 承担。 第二土四条销售和使用承诺

1.出卖人承诺不采取分割拆零销售、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的方式销售商品 房;不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销售未峻工商品房。 2.出卖人承诺按照规划用途进行建设和出售,不擅自改变该商品房使用性质,并 按照规划用途办理房屋登记。出卖人不得擅自改变与该商品房有关的共用部位和设施 的使用性质。 3.出卖人承诺对商品房的销售,不涉及依法或者依规划属于买受人共有的共用部 位和设施的处分。 4.出卖人承诺已将遮挡或妨碍房屋正常使用的情况告知买受人。具体内容见附件 十。 5.买受人使用该商品房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商品房的用途、建筑主体结构和承 重结构。

不合理的加重买受人责任、排除买受人主要权利内容的,仍以本合同为准。 第二十九条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的解除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本合同及附件共页,一式 份,其中出卖人 份,买受人份 【 】 份,【 份。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 力。

出卖人(签字或盖章): 买受人(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签订时间: 年月日 签订时间: 年月日 签订地点: 签订地点:

件一房屋平面图(应当标明方位)

1.抵押权人同意该商品房转让的证明 解除抵押的条件和时间 3.关于抵押的其他约定

抵押权人同意该商品房转让的证明 解除抵押的条件和时间 3.关于抵押的其他约定

买受人(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签订时间: 年月日 签订地点:

寸件四关于该商品房价款的计价方式、总价款、付款方式及期限的具 约定

附件五关于本项目内相关设施、设备的具体约定 1.相关设施的位置及用途 2.其他约定 附件六关于装饰装修及相关设备标准的约定 交付的商品房达不到本附件约定装修标准的,按照本合同第十六条第(三)款 定处理。出卖人未经双方约定增加的装置、装修、装饰,视为无条件赠送给买受人。 双方就装饰装修主要材料和设备的品牌、产地、规格、数量等内容约定如下: 1.外墙:【瓷砖】【涂料】【玻璃幕墙】【 】;

交付的商品房达不到本附件约定装修标准的,按照本合同第十六条第(三)款 处理。出卖人未经双方约定增加的装置、装修、装饰,视为无条件赠送给买受人。 双方就装饰装修主要材料和设备的品牌、产地、规格、数量等内容约定如下: 1.外墙:【瓷砖】【涂料】【玻璃幕墙】[ ;

附件七关于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的约定

附件七关于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的约定

该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应当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该商品房为非住宅的, 双方可参照《住宅质量保证书》中的内容对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进行约 定。 该商品房的保修期自房屋交付之日起计算,关于保修期限的约定不应低于《建设 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最低保修期限。 (一)保修项目、期限及责任的约定 1.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 保修期限为

3.供热、供冷系统和设备: 保修期限为:

附件八关于质量担保的证明

商品房头卖合同(现售)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〇一四年四月

1.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 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共同制定。各地可在有关法律法规 现定的范围内,结合实际情况调整合同相应内容。 2.签订本合同前,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出示有关权属证书或证明文 件。 3.出卖人应当就合同重大事项对买受人尽到提示义务。买受人应当审 真签订合同,在签订本合同前,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特别是审阅其中具 有选择性、补充性、修改性的内容,注意防范潜在的市场风险和交易风 险。 4.本合同文本【】中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内容及其他需要删除 或添加的内容,双方当事人应当协商确定。)中选择内容,以划V方 式选定;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双方当事人不作约定时,应当在空格部位 打×,以示删除, 5.出卖人与买受人可以针对本合同文本中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 内容,根据所售项目的具体情况在相关条款后的空白行中进行补充约定 也可以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6.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合同原件的份数,并在签订合 司时认真核对,以确保各份合同内容一致;在任何情况下,出卖人和买受 人都应当至少持有一份合同原件。

1.商品房现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峻工验收合格的商品房出售给买受人,并 由买受人支付房价款的行为。 2.法定代理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直接取得代理权的人。 3.套内建筑面积:是指成套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由套内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 积、套内阳台建筑面积三部分组成。 4.房屋的建筑面积:是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 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2.20M以上(含 2.20M)的永久性建筑。 5.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6.民用建筑节能:是指在保证民用建筑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 低其使用过程中能源消耗的活动。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商 业、服务业、教育、卫生等其他公共建筑。 7.房屋登记:是指房屋登记机构依法将房屋权利和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在房屋登 记薄上予以记载的行为。 8.所有权转移登记:是指商品房所有权从出卖人转移至买受人所办理的登记类型 9.房屋登记机构:是指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 设置的负责房屋登记工作的机构。 10.分割拆零销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成套的商品住宅分割为数部分分别出售 给买受人的销售方式。 11.返本销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定期向买受人返还购房款的方式销售商品房 的行为。

出卖人向买受人出售其开发建设的房屋,双方当事人应当在自愿、平等、公平及 成实信用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商品房买卖相关内容协商 达成一致意见,签订本商品房买卖合同

第二章商品房基本状况

1.出卖人以【出让】【划拨)上 方式取得坐落于 地块 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该地块【国有土地使用证号】【 】为 土地使用权面积为 平方米。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 房)所占用的土地用途为 ,土地使用权终止日期为 年 日。 2.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的商品房项目核准名称为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号为 第二条销售依据 该商品房已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文件】【《房屋所有权证》】,【备案 号】【《房屋所有权证》证号】为 ,【备案机构】【房屋登 记机构】为 第三条商品房基本情况 1.该商品房的规划用途为【住宅】【办公】【商业】【 1。 2.该商品房所在建筑物的主体结构为 ,建筑总层 数为 层,其中地上 层,地下 层。 3.该商品房为第一条规定项目中的 【幢】【座】【 1 单元 层 号。该商品房的平面图见附件一 4.该商品房的房产测绘机构为 ,其实测建筑面积 共 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 平方米,分摊共有建筑 面积 平方米。该商品房共用部位见附件二。 该商品房层高为 米,有 个阳台,其中 个阳台为封 闭式, 个阳台为非封闭式。阳台是否封闭以规划设计文件为准

第四条抵押情况 与该商品房有关的抵押情况为【抵押】【未抵押】。 抵押人: ,抵押权人: 抵押登记机构: ,抵押登记日期: 债务履行期限: 抵押权人同意该商品房转让的证明及关于抵押的相关约定见附件三。 第五条租赁情况 该商品房的租赁情况为【出租)【未出租】 出卖人已将该商品房出租,【买受人为该商品房承租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 汉。 租赁期限:从 年月日至 年月日。出卖人与买受 (经协商一致,自本合同约定的交付日至租赁期限届满期间的房屋收益归【出卖人】 买受人1所有

出卖人提供的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声明见附件四。 第六条房屋权利状况承诺 1.出卖人对该商品房享有合法权利: 2.该商品房没有出售给除本合同买受人以外的其他人: 3.该商品房没有司法查封或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

第七条计价方式与价款 出卖人与买受人按照下列第 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 1.按照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每平方米 (币种) 元,

第八条付款方式及期限

第十条商品房交付条件 该商品房交付时应当符合下列第1、2、 项所列条件 1.该商品房已取得建设工程峻工验收备案证明文件; 2.该商品房已取得房屋测绘报告:

该商品房为任宅的,出卖人还需提供《任宅使用说明书》和《住宅质量保证书》。 第十一条商品房相关设施设备交付条件 (一)基础设施设备 1.供水、排水:交付时供水、排水配套设施齐全,并与城市公共供水、排水管网 连接。使用自建设施供水的,供水的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卫生标准

3.供暖:交付时供热系统符合供热配建标准,使用城市集中供热的,纳人 中供热管网

以上设施未达到上述条件的,双方同意按照以下方 1.小区内绿地率未达到上述约定条件的, 2.小区内非市政道路未达到上述约定条件的, 3.规划的车位、车库未达到上述约定条件的 4.物业服务用房未达到上述约定条件的, 5.其他设施未达到上述约定条件的, 关于本项目内相关设施设备的具体约定见附件六。 第十二条交付时间和手续

(一)出卖人应当在年月一日前向买受人交付该商品房。 (二)该商品房达到第十条、第十一条约定的交付条件后,出卖人应当在交付日期 再满前 日(不少于10日)将查验房屋的时间、办理交付手续的时间地点以及应当 携带的证件材料的通知书面送达买受人。买受人未收到交付通知书的,以本合同约定 的交付日期届满之日为办理交付手续的时间,以该商品房所在地为办理交付手续的地 点。

交付该商品房时,出卖人应当出示满足第十条约定的证明文件。出卖人不出示证 明文件或者出示的证明文件不齐全,不能满足第十条约定条件的,买受人有权拒绝接 收,由此产生的逾期交付责任由出卖人承担,并按照第十三条处理。 (三)查验房屋 1.办理交付手续前,买受人有权对该商品房进行查验,出卖人不得以缴纳相关税 费或者签署物业管理文件作为买受人查验和办理交付手续的前提条件。 2.买受人查验的该商品房存在下列除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外的其他质量问题的 由出卖人按照有关工程和产品质量规范、标准自查验次日起一一日内负责修复,并承 担修复费用,修复后再行交付。 (1)屋面、墙面、地面渗漏或开裂等; (2)管道堵塞; (3)门窗翘裂、五金件损坏; (4)灯具、电器等电气设备不能正常使用:

3.查验该商品房后,双方应当签署商品房交接单。由于买受人原因导致该商品 能按期交付的,双方同意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第五章商品房质量及保修责任

该商品房应当使用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装置、装修、装饰所用材料 的产品质量必须符合国家的强制性标准及双方约定的标准。 不符合上述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按照下列第(1)、 方 式处理(可多选): (1)及时更换、修理; (2)出卖人赔偿双倍的装饰、设备差价:

(一)商品房实行保修制度。该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自该商品房交付之日起 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该商品房为非住宅的,双 方应当签订补充协议详细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内容。具体内容见降 件八。 (二)下列情形,出卖人不承担保修责任: 1.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损害;

(三)在保修期内,买受人要求维修的书面通知送达出卖人 日内,出卖人 既不履行保修义务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他人进行维修,维修 费用及维修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第十六条质量担保 出卖人不按照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约定承担相关责任的,由 承担连带 责任。 关于质量担保的证明见附件九

(三)因买受人的原因未能在约定期限内完成该商品房的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 卖人不承担责任

(一)出卖人依法选聘的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为 (二)物业服务时间从 年月日到 年月 日。 (三)物业服务期间,物业收费计费方式为【包干制】【酬金制】【 】。物业 服务费为 元/月.平方米(建筑面积)。 (四)买受人同意由出卖人选聘的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代为查验并承接物业共用部

位、共用设施设备,出卖人应当将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承接查验的备案情况 书面告知买受人。 (五)买受人已详细阅读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临时管理规约,同意由出卖人依法选 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前期物业管理,遵守临时管理规约。 (六)业主大会设立前适用该章约定。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由业主大会决定选聘或 续聘物业服务企业。 该商品房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临时管理规约见附件十

第十九条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一)买受人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二)以下部位归业主共有: 1.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 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 构部分; 2.该商品房所在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绿地(属于城镇 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 的车位、物业服务用房:

(三)双方对其他配套设施约定如下 1.规划的车位、车库: 2. 会所:

双方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向相应部门缴纳因该商品房买卖发生的税费 第二十一条销售和使用承诺 1.出卖人承诺不采取分割拆零销售、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的方式销售商品 房。 2.出卖人承诺按照规划用途进行建设和出售,不擅自改变该商品房使用性质,并 安照规划用途办理房屋登记。出卖人不得擅自改变与该商品房有关的共用部位和设施 的使用性质。 3.出卖人承诺对商品房的销售,不涉及依法或者依规划属于买受人共有的共用部

双方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向相应部门缴纳因该商品房买卖发生的税费。 第二十一条销售和使用承诺 1.出卖人承诺不采取分割拆零销售、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的方式销售商品 房。 2.出卖人承诺按照规划用途进行建设和出售,不擅自改变该商品房使用性质,并 按照规划用途办理房屋登记。出卖人不得擅自改变与该商品房有关的共用部位和设施 的使用性质。 3.出卖人承诺对商品房的销售,不涉及依法或者依规划属于买受人共有的共用部

位和设施的处分。 4.出卖人承诺已将遮挡或妨碍房屋正常使用的情况告知买受人。具体内容见附件 十一。 5.买受人使用该商品房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商品房的用途、建筑主体结构和承 重结构。

出卖人(签字或盖章): 买受人(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签订时间: 年月日 签订时间: 年月日 签订地点: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 年月日 签订地点:

附件一房屋平面图(应当标明方位

买受人(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签订时间: 年月日 签订地点:

1.房屋分层分户图(应当标明详细尺寸,并约定误差范围) 2.建设工程规划方案总平面图 附件二关于该商品房共用部位的具体说明(可附图说明) 1.纳人该商品房分摊的共用部位的名称、面积和所在位置 2.未纳入该商品房分摊的共用部位的名称、所在位置 附件三抵押权人同意该商品房转让的证明及关于抵押的相关约定 1.抵押权人同意该商品房转让的证明 2.解除抵押的条件和时间 3.关于抵押的其他约定 附件四出卖人提供的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声明 附件五关于该商品房价款的计价方式、总价款、付款方式及期限 约定

附件五关于该商品房价款的计价方式、总价款、付款方式及期限 约定

附件六关于本项目内相关设施、设备的具体约定

1.相关设施的位置及用途 2.其他约定

七关于装饰装修及相关设备标准的

交付的商品房达不到本附件约定装修标准的,按照本合同第十四条第(三)款约 定处理。出卖人未经双方约定增加的装置、装修、装饰鲁L13D9 室外电缆工程,视为无条件赠送给买受人, 双方就装饰装修主要材料和设备的品牌、产地、规格、数量等内容约定如下: 1.外墙:【瓷砖】【涂料】【玻璃幕墙】【

(3)顶棚:【水泥抹面】【石膏吊顶

关于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

该商品房为任宅的,出卖人应当提供《任宅质量保证书》;该商品房为非任宅的, 双方可参照《住宅质量保证书》中的内容对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进行约 定。 该商品房的保修期自房屋交付之日起计算,关于保修期限的约定不应低于《建设 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最低保修期限。 (一)保修项目、期限及责任的约定 1.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 保修期限为: (不得低于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该商品房为住宅的吉J2012-050 保障性住房推荐方案.pdf,出卖人应当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该商品房为非住宅的, 可参照《住宅质量保证书》中的内容对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进行约 该商品房的保修期自房屋交付之日起计算,关于保修期限的约定不应低于《建设 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最低保修期限。 (一)保修项目、期限及责任的约定 1.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 保修期限为: (不得低于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 保修期限为: (不得低于5年); 3.供热、供冷系统和设备: 保修期限为: (不得低于2个采暖期、供冷期);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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