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安装工程施工技术操作规程(智能建筑工程)》DB21@900.18-200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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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安装工程施工技术操作规程(智能建筑工程)》DB21@900.18-2005.pdf

91.1本章适用于智能建筑工程中的电源、防雷及接地系统的 施工。 9.1.2本章规定了智能建筑工程中的电源、防雷及接地系统施 工的内容和具体要求。

9.1.3在智能化系统电源、防雷及接地系统施工中除执行本规 程外,还应执行国家强制性条文所要求的检测和验收项自,并应 查验有关电气装置的质量检验、认证等相关文件。

4智能化系统的供电装置和设

化系统配备的应急发电机组、各智能化子系统备用蓄电池组、充 电设备和不间断供电设备等。

某综合写字楼装饰工程施工组织设计9.1.5系统供电质量应满足电能传输损耗小、电压稳定、

9.1.7电源与供电系统必须保证建筑物内各智能化系统的正常

9.1.7电源与供电系统必须保证建筑物内各智能化系统的

运行和人身、设备安全。

DB21/T1341的规定执行。

9.1.9智能化系统电源、防雷及接地系统的质量控制应执行本 规程第2.3节的规定。 9.1.10智能建筑工程的临时用电应按DB21/900.232005中 第12章的要求执行。

9.2.1熟悉工程设计和施工图纸,对设计说明、施工图纸和工 程概算等主要部分相互对照、认真核对,对技术方案和设计意图 充分了解,必要时通过现场技术交流,全面了解工程施工的内 容。

9.3.1电源设备安装:

和技术性能并符合下列规定: (1)继电器、接触器和开关应动作灵活,接触紧密,无锈 蚀、无损坏; (2)紧固件、接线端子应完好无损,且无污物和锈蚀; (3)设备的附件齐全,性能符合安装使用说明书的规定。 9.3.1.2电源设备的安装: (1)设备的安装应牢固、整齐、美观、端子编号、用途标 牌及其他标志应完整无损,书写清楚、正确; (2)固定设备时,应使设备受力均匀; ! (3)仪表箱内安装的供电设备其裸露带电体相互间或其他 裸露导电体之间的距离应不小于4mm。当无法满足时,相互间 做好绝缘处理; (4)供电箱安装在混凝土墙、柱或基础上时,宜采用膨胀 螺栓固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a.箱体底边距地面高度宜为1.3m~1.5m:

构件绝缘时,应采用TN一S制式 (3)配电屏、整流器等外露导电部分,当加固装置将其与 机架、机框在电气上已连通时,仍需与PE线或PEN线相连; (4)电信设备的工作接地,一般要求单独设置,亦可与建 筑物内变压器的工作接地共用一个接地装置。但必须通过绝缘的 专用接地线与接地装置相连: (5)电信设备采用共同接地装置时,其接地电阻应不大于 12。应用两根截面不小于25mm²的铜芯绝缘线穿管敷设到共同 接地极上,当采用基础钢筋作为共同接地极时,连接处应有铜铁 过渡接头。 9.3.2.3电子设备的接地: (1)电子设备的信号接地、屏蔽接地和保护接地等,一般 合用一个接地极,其接地电阻不大于42,当电子设备的接地与 工频交流接地、防雷接地合用一个接地极时,其接地电阻应不大 于1; (2)对抗十扰能力差的电子设备,其接地应与防雷接地分 开,两者相互距离宜在20m以上,对抗干扰能力较强的电子设 备,两者距离可情减少,但不应小于5m: (3)当电子设备接地和防雷接地采用共同接地装置时,为 了避免雷击时遭受冲击和保证设备安全,应采用理地铠装电缆供 电; (4)电缆屏蔽层必须接地,为避免产生十扰电流,控制及 信号电缆应采用一点接地方式: (5)为减少趋肤效应和通道阻抗,直流工作接地的引下线 应采用多芯铜导线,截面不应小于35mm²,当需要改善信号的工 作条件时,宜采用多股铜绞线: (6)输入信号的电缆穿钢管敷设,或敷设在带金属盖板的 金属桥架内,钢管及桥架均应接地; (7)架设在建筑物顶部的大线金属底座必须与建筑物项部 的避雷网相连,构成避雷系统,通过至少在不同方向的两根引下

线或建筑物内的主钢筋进行接地: (8)广播室宜采取防静电接地,所处环境电磁场干犹严重 时,演播室、控制室及编辑室宜采取屏蔽接地。防静电接地、屏 蔽接地可接到系统的接地装置上; (9)电子设备的接地极宜采用地下水平敷设,做成粑形或 星形。

9.3.2.4接地极和接地线的安

(1)强弱电采用联合接地极时,·接地电阻必须小于12: (2)采用联合接地极时,智能建筑接地引出线和强电接地 引出线不能从同一点引出,两者要相距3m以上: (3)智能建筑弱电系统中接地十线的敷设应与强电系统的 接地于线分开,在设计无规定时其接地干线宜用截面不小于 25mm²的绝缘铜导线两根并固定在接地母排上; (4)接地极与接地线安装的其他要求应按DB21/900.23 2005中9.2节的规定执行。

10.1.1本章适用于智能建筑工程中电气线路敷设的施工。 10.1.2智能建筑电气线路敷设的施工,应按照设计施工图纸的 规定进行;当设计无规定时,应符合本章规定。 10.1.3在智能建筑电气线路敷设施工前,应具备施工平面图、 接线图、安装图、系统图以及其他必要的技术文件。 10.1.4智能建筑电气线路敷设的施工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 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和规范。 10.1.5智能建筑电气线路敷设工程竣工时,应提交有关技术文

10.2.1施工前应熟悉施工图纸,对照图纸进行现场勘察,熟悉 现场环境。

10.2.2施工材料的存放要求。

电缆及其有关材料,如不能立即安装,在存放与保管时应符 合材料的贮存保管要求: (1)电缆应集中分类存放,存放时应按电缆的电压等级、 规格等分类存放,并应标明型号、电压、规格、长度。电缆盘之 间应留有通道,以便人员或运输工具通过。存放场地应地基坚实 且易于排水,当条件受限制时,电缆盘下应加垫,存放处不得积 水,应保证电缆盘完好而不腐蚀; (2)电缆附件的绝缘材料到达现场后,应保证其密封情况 完好,并存放在干燥的室内保管,以防止密封损坏而受潮; (3)防火涂料、包带、堵料等防火材料在存放时,一定要

严格按产品技术性能要求(包装、温度、时间、环境)保管存 放,防止材料失效报废; (4)金属管及其它金属件的存放场所应尽量远离潮湿与腐 蚀的环境,PVC管应远离火源。

10.3.1主要设备必须全部到齐,其他设备和材料数量应能满足 连续施工的要求。 10.3.2材料检查的要求: 10.3.2.1施工前,施工单位应对工程所用器材的规格、型 号、数量、质量进行检香,无出厂检验证明或与设计不符的器材 不得在工程中使用; 10.3.2.2型材、管材和铁件的检验要求: (1)各种型材的材质、规格均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表 面应光滑、平整,不得变形、断裂: (2)管材采用钢管、硬聚氯乙稀管、玻璃钢管时,其管身 应光滑无伤痕,管孔无变形,孔径、壁厚应符合设计要求; (3)各种铁件的材质、规格均应符合质量标准,不得有歪 斜、扭曲、飞刺、断裂或破损: (4)铁件的表面处理和镀层应均匀完整、表面光洁、无脱 落、气泡等缺陷。 10.3.2.3缆线的检验要求: (1)工程中使用的缆线规格、型号应符合设计规定及合同 要求; (2)电缆所附的标志、标签内容应齐全(电缆型号、生产 厂名、制造日期和电缆盘长)、清晰; (3)电缆应附有出)检验合格证。如用户要求,应附有本 批量电缆的电气性能检验报告; (4)电缆的电气性能应从本批量电缆的任意盘中进行抽样 测试;

10.3.2.3缆线的检验要求:

(1)工程中使用的缆线规格、型号应符合设计规定及合同 要求; (2)电缆所附的标志、标签内容应齐全(电缆型号、生产 广名、制造白期和电缆盘长)、清晰; (3)电缆应附有出)检验合格证。如用户要求,应附有本 批量电缆的电气性能检验报告; (4)电缆的电气性能应从本批量电缆的任意盘中进行抽样 测试;

(5)线缆的塑料外皮应无老化变质现象,并进行通断和绝 缘检查; (6)工程采用光缆时,现场检验应测试光纤衰减常数和光 纤长度; (7)衰减测试:宜采用光时域反射仪(OTDR)进行测试, 测试结果如超出标准或与出广测试数值相差较大时,应用光功率 计测试,并加以比较,断定是测试误差还是光纤本身衰减过大; (8)长度测试:要求对每根光纤进行测试,测试结果应与 标示长度一致。如在同一盘光缆中,光纤长度差异较大,则应从 另一端进行测试,或做通光检查以判定是否有断纤存在。 10.3.2.4光纤跳线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光纤跳线应具有经过防火处理的光纤保护包皮,两端 的活性连接器(活接头)端面应配有合适的保护盖帽: (2)每根光纤跳线中光纤的类型应有明显的标记,选用应 符合设计要求。

城生 传御任月 等具体技术指标和要求,应符合《数字通信对绞/星绞对称 览》(YD/T831)的相关规定。

10.4.1电缆支架安装: 10.4.1.1制作支架时应将材料矫正、平直。切口处不应有卷 边和毛刺。制作好的支架应牢固、平整、尺寸准确; 10.4.1.2安装支架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充许焊接的金属结构和混凝土构筑物的金属预理件 上,应采用焊接固定; (2)在混凝土上,宜米用膨胀螺栓固定; (3)在不充许焊接支架的工艺管道上,应采用“U” 型螺 栓或卡子固定; (4)支架应固定牢固、横平竖直、整齐美观。在同一直线

段上的支架间距均匀; (5)支架安装在有坡度的电缆沟内或建筑物构架上时,其 安装玻度应与电缆沟或建筑物构架的坡度相同:安装在有弧度的 设备或构架上时,其安装弧度应与设备或构架的弧度相同。 10.4.1.3支架不应安装在具有较大振动、热源、腐蚀性液体 及排污沟道的位置;也不宜安装在具有高温、高压、腐蚀性及易 燃易爆等介质的工艺设备、管道以及能移动的构筑物上; 10.4.1。4水平安装的线槽及保护管用的金属支架间距应满足 设计图纸要求,如无明确规定,支架间距宜为1.5m~2m。并在 距下列部位0.2m处设置支架: 提变处

10.4.1.5电缆支架间距:当电缆水平敷设时宜

1.5m,垂直敷设时宜为1.0m。 10.4.2线槽敷设: 10.4.2.1线槽安装位置应符合施工图规定,左右偏差应为± 50mm; 10.4.2.2 制作好的线槽应平整,内部光洁、无毛刺,尺寸准 确; 10.4.2.3 线槽采用焊接连接时应牢固,不应有明显的变形; 10.4.2.4线槽采用螺栓连接或固定时,宜用平滑的半圆头螺 栓,螺母应在线槽的外侧,固定应牢固; 10.4.2.5线槽的安装应横平竖直,排列整齐,每米水平允许 偏差为±2mm,垂直允许偏差为±3mm。其上部与楼板之间应留 有便于操作的空间。垂直排列的线槽拐弯时,其弯曲弧度应一 致; 10.4.2.6槽与槽之间、槽与仪表盘(箱)之间、槽与盖之 间、盖与盖之间的连接处,应对合严密;

10.4.2.7线槽安装在管道架上时,宜在管道的侧面或上方。 高温管道,不应在其上方: 10.4.2.8线槽拐直角弯时,其最小的弯曲半径不应小于槽内 电缆的最小弯曲半径: 10.4.2.9当直接从线槽内引出电缆时,应用机械加工方法开 孔,并采用合适的护圈保护电缆; 10.4.2.10 D线槽应有排水孔: 10.4.2.113 线槽的直线长度超过50m时,宜采取热膨胀补偿 措施; 10.4.2.12线槽应接地,接缝处应有连接导线; 10.4.2.13地面暗敷线槽一般每6m处设一出线口,超过6m 宜加装分线盒。线槽出线口和分线盒必须与地面平齐; 10.4.2.14强、弱电缆线槽宜分开。若需要敷设在同线槽 内,强、弱电缆之间应用金属板隔开; 10.4.2.15线槽与盒(箱)连接时,进线口和出线口应采用 报角连接,并用螺丝紧固。线槽的末端应加装封堵。 10.4.3缆线管敷设: 10.4.3.1电线电缆宜穿保护管敷设。保护管不应有变形及裂 缝,其内部应清洁、无毛刺、管口应光滑、无锐边; 10.4.3.2理入混凝土内的保护管,管外不应涂漆; 10.4.3.3弯制保护管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保护管的弯成角度不应小于90°; (2)保护管的弯曲半径:当穿无铠装的电缆且明敷设时, 不应小于保护管外径的6倍;当穿铠装电缆以及埋设于地下与混 凝士内时,不应小于保护管外径的10倍; (3)保护管弯曲处不应有凹陷、裂缝和明显的弯扁; (4)单根保护管的直角弯不宜超过两个。 10.4.3.4保护管在下列情况之一时,中间应增设接线盒或拉 线盒,接线盒或拉线盒的位置应便于穿线: ()管长底每超时30㎡无变

(2)管长度每超过20m,有一个弯曲; (3)管长度每超过15m,有二个弯曲: (4)管长度每超过8m,有三个弯曲。 10.4.3.5保护管的两端管口应有护口或打成喇叭口; 10.4.3.6金属保护管的连接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配管采用镀锌钢管时,除设计明确规定外,管子与 管子、管子与金属盒连接后不必跨接,但应遵守下列规定: a管子间采用螺纹连接时,管端螺纹长度不小于管接头长 度的1/2,螺纹表面应光滑、无锈蚀、无缺损,在螺纹上应涂以 电力复合脂或导电性防锈脂。连接后,其螺纹宜外露2~3扣; b管子间采用带有紧定螺钉的套管连接时,螺钉应紧, 在振动的场所,紧定螺钉应有防松动措施; c管子与盒子的连接不应采用塑料纳子,应采用导电的金 属纳子; d管子内有PE线时,每只接线盒都应和PE线相连。 (2)当配管采用镀锌钢管,设计文规定管子间需要跨接时, 应遵守下列规定: a明敷配管不应采用熔焊跨接,应采用设计指定的专用接 地线卡跨接: b埋地或埋设于混凝土中的钢管,不用线卡跨接,应采取 熔焊跨接; C若管内所穿的弱电导线绝缘层很薄,且易损伤时,钢管 不可采用熔焊跨接,以免管内的镀锌层剥落,造成导线绝缘层损 伤,应采用穿PE线方式: d若管内穿有裸软PE铜线时,钢管可不跨接。此PE线必 须与它所经过的每一只接线盒相连。 (3)若设计不要求跨接,则不必跨接。若非镀锌钢管要求 跨接时,非镀锌钢管间及非镀锌钢管与接线盒之间可采用直径不 小于6mm的圆钢跨接,单面焊接,跨接长度不宜小于跨接园钢 直径的6倍,非镀锌钢管与镀锌桥架之间跨接时,应在非镀锌钢

管端焊一只铜螺栓,用不小于4mm²的铜导线与镀锌桥架相连; (4)当强弱电都采用PVC管时,为避免十扰,弱电配管宜 避免与强电配管平行敷设,者必须平行敷设,相隔距离宜大于 0.5m; (5)在有爆炸和火灾危险的场所,以及可能有粉尘、液体、 蒸汽、腐蚀性或潮湿气体进入管内的地方敷设的保护管,其两端 管口应密封; (6)保护管连接后应保证整个系统的电气连通性。 10.4.3.7保护管与检测元件或接地设备之间,应用金属软管 连接,并有防水弯。与落地仪表箱、分线箱、接线盒等连接时应 密封,并用锁紧螺母将软管固定牢固。金属软管长度不宜大于 2m; 10.4.3.8塑料管连接,宜使用长度不应小于连接管外径2倍 的大一级管径的管子做套管,也可采用专门管接头,两连接管端 部应涂好胶合剂,将连接管插入套管内粘接牢固,连接管对口处 应在套管中心; 10.4.3.9埋设的保护管应选最短路径敷设,埋入墙或混凝土 内时,离墙或混凝土表面的净距离不应小于15mm; 10.4.3.10保护管应排列整齐、固定牢固;用管卡固定时, 管卡间距应均勾。钢管直径20mm及以下的保护管,管卡间距不 大于1m;直径25mm及以上的保护管,管卡间距不大于1.5m; 10.4.3.11保护管有可能受到雨水或潮湿气体浸人时,应在 其可能积水的位置安装排水设施: 10.4.3.12穿墙保护管段两端延伸出墙面的长度,不应大于 30mm; 10.4.3.13穿过楼板(或平台)继续向前明敷设电缆的保护 管段,宜高出楼板(或平台)1m; 10.4.3.14埋设的保护管引出地面时,管口宜高出地面 200mm;当从地下引人落地式仪表盘(箱)时,宜高出盘(箱) 内地面50mm;

10.4.3.15敷设在电缆沟道内的保护管,不应紧靠沟壁; 10.4.3.16 在户外和潮湿场所敷设的保护管,引人分线箱或 仪表盘(箱)时,宜从底部进人; 10.4.3.17接线盒和分线箱均应密封,分线箱应标明编号; 10.4.3.18 室外管路根据当地气候特点宜理于冻土层下,埋 深0.8~1m,宜采用抗压双壁波纹管理设,在管网过道处宜采用 壁厚不小于4mm的镀锌钢管理设,主干道敷设管网除埋深距离 增加外(增加400mm为宜)还应作混凝土基础将钢管加以保 护。敷设室外管路时,非车道处宜采用细砂作为管道垫层,管与 管之间用不少于10mm的细砂填实。层与层之间所做垫层不小于 20mmc最上层不小于30mm。车道处应以中砂作为管路的基础 垫层; 10.4.3.19配线钢索: (1)应采用镀锌钢索,钢索的钢丝直径应不小于0.5mm, 钢索不应有扭曲和断股等缺陷: (2)钢索的终端拉环理件应牢固可靠,钢索与终端拉环套 接处应采用心形环,固定钢索的线卡不应少于2个,钢索端头应 用镀锌铁线紧密绑扎,且应可靠接地(PE)或接零(PEN); (3)当钢索长度在50m以下时,应在钢索一端装设花篮螺 栓紧固;当钢索长度大于50m时,应在钢索两端装设花篮蓝螺栓 紧固。 10.4.4线缆敷设: 10.4.4.1线缆敷设时的环境温度不应低于线缆所允许的最低 敷设温度; 10.4.4.2敷设电缆应合理安排,不宜交文;敷设时应防止电 缆之间及电缆与其他硬物体之间的摩擦;固定时,松紧应适度; 10.4.4.3多芯电缆的弯曲半径,不应小于其外径的6倍。同 轴电缆的弯曲半径,不应小于其外径的10倍; 10.4.4.4线缆槽敷设截面利用率应小于60%,线缆穿管敷 设截面利用率应小于40%:

10.4.4.8数条水平线槽垂直排列安装时,应按下列规定顺序 从上至下排列: (1)弱电线槽; (2)强电线槽。 10.4.4.9明敷设的信号线路与具有强磁场和强电场的电气设 备之间的净距离,宜大于1.5m;当采用屏蔽电缆或穿金属保护 管以及在线槽内敷设时,宜大于0.8m; :10.4.4.10电缆在沟道内敷设时,应敷设在支架上或线槽内。 当电缆进人建筑物后,电缆沟道与建筑物间应隔离密封: 10.4.4.11电线穿管前应清扫保护管,穿管时不应损伤导线; 10.4.4.12信号线路、供电线路以及有特殊要求的仪表信号 线路,应分别采用各自的保护管; 10.4.4.13导线在管内或线槽内不应有接头和扭结。导线的 接头应在接线盒内焊接或用端子连接:

10.4.4.14仪表盘(箱)内端子板两端的线路,均应按施工 图纸标号; 10.4.4.15每个接线端上最多允许接两根芯线; 10.4.4.16导线与接线端子板、仪表、电气设备等连接时, 应留有适当余度; 10.4.4.17 布放缆线的牵引力,应小于缆线充许张力的 80%; 10.4.5光缆的敷设: 10.4.5.1敷设光缆前,应对光纤进行检查;光纤应无断点, 其衰耗值应符合设计要求;核对光缆的长度,并应根据施工图的 敷设长度来选配光缆。配盘时应使接头避开河沟、交通要道和其 也障碍物;架空光缆的接头应设在杆旁1m以内; 10.4.5.2敷设光缆时,其弯曲半径不应小于光缆外径的20 倍。光缆的牵引端头应作好技术处理;可采用牵引力自动控制的 牵引机进行牵引。牵引力应加于加强芯上,其牵引力不应超过 150kg;牵引速度宜为10m/min;一次牵引的直线长度不宜超过 1km;光缆接头的预留长度不应小于8m; 10.4.5.3光缆敷设完毕,应检查光纤有无损伤,并对光缆敷 设损耗进行抽测。确认没有损伤时,再进行接续; 10.4.5.4管道敷设光缆时,无接头的光缆在直道上敷设应以 人工在逐个人孔同步牵引。预先作好接头的光缆,其接头部分不 得在管道内穿行:光缆端头应用塑料胶带包扎好,并盘成圈放置 在高处; 10.4.5.5光缆与电缆同管敷设时,应在暗管内预置塑料了 管,将光缆敷设在子管内,使光缆与电缆分开布放,子管的内径 应为光缆外径的1.5倍; 10.4.5.6光缆的接续应由专业人员操作,接续时应采用光功 率计或其他仪器进行监视,使接续损耗达到最小;接续后应做好 接续保护,并安装好光缆接头护套;

射计观察光纤通道全程波导衰减特性曲线:

10.4.5.8在光缆的接续点和终端应作永久标志: 10.4.5.9直埋式光缆一般在进光配线架(ODF)前将铠装层 剥除,套管进盘纤板后剥除。

剥除,套管进盘纤板后剥除。

11.1.1本章规定了智能建筑内计算机房、通信控制室、监控室 及重要办公区域环境系统的基本要求,系统的检测和验收按 DB21/T1341的规定执行。 11.1.2本章中环境系统的内容包括:空间环境、室内空调环 境、视觉照明环境、室内噪声及室内电磁环境。 11.1.3室内噪声、温度、相对湿度、风速、照度、一氧化碳和 二氧化碳含量等参数检测时,检测值应符合设计要求。

11.2.1空间环境应符合下列要求: 11.2.1.1主要办公区域天花板净高不小于2.7m; 11.2.1.2楼板满足预理地下线槽(线管)的条件,架空地 板、网络地板的铺设应满足设计要求; 11.2.1.3为网络布线留有足够的配线间。 11.2.2室内空调环境检测应符合下列要求: 11.2.2. 1 实现对室内温度、湿度的自动控制,并符合设计要 求; 11. 2. 2. 2 室内温度,冬季18~22℃,夏季24~28℃; 11.2.2.3 室内相对湿度,冬季40%~60%,夏季40%~ 65%; 11.2.2.4舒适性空调的室内风速,冬季应不大于0.2m/s, 夏季应不大于0.3m/s.

夏季应不大于0.3m/s。

视觉照明环境检测应符合下多

11.2.3.3灯具布置应模数化,消除频闪

11.2.5.1室内装饰色彩合理组合,建筑装修用材应符合《建 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的有关规定; 11.2.5.2防静电、防尘地毯,静电泄漏电阻在1.0×105~ 0×10°0之间:

11.2.5.3采取的降低噪声和隔声措施应恰当

11.2.6室内空调环境检测应符合下列要求

.2.7室内噪声测试推荐值;办公室40~45dBA,智能化子系 的监控室35~ 40dBA。

12.1.1本章适用于建筑工程中的新建、扩建或改建的民用住宅 和住宅小区智能化的工程施工,住宅和住宅小区智能化工程的系 统检测与竣工验收应按DB21/T1341的规定执行。 12.1.2住宅(小区)智能化应包括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 系统、安全防范系统、通信网络系统、信息网络系统、监控与管 理系统、家庭控制器、综合布线系统、电源和接地、环境、室外 设备及管网等。 12.1.3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系统包括的内容在《火灾自 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6)规定的基础上,应增 加家居可燃气体泄漏报警系统。 12.1.4安全防范系统包括的内容在本规范第6章规程的基础 上,应增加访客对讲系统。 12.1.5通信网络系统应包括通信系统、卫星数字电视及有线电 视系统等。 12.1.6信自网络系统应包括计管机网络系统、控制网络系统

12.1.1本章适用于建筑工程中的新建、扩建或改建的民用住宅 和住宅小区智能化的工程施工,住宅和住宅小区智能化工程的系 统检测与竣工验收应按DB21/T1341的规定执行。 12.1.2住宅(小区)智能化应包括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 系统、安全防范系统、通信网络系统、信息网络系统、监控与管 理系统、家庭控制器、综合布线系统、电源和接地、环境、室外 设备及管网等。

12.1.3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系统包括的内容在《火灾 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6)规定的基础上,应 加家居可燃气体泄漏报警系统。

4 安全防范系统包括的内容在本规范第6章规程的基 上,应增加访客对讲系统。 12.1.5通信网络系统应包括通信系统、卫星数字电视及有线 视系统等。

12.1.6信息网络系统应包括计算机网络系统、控制网络系统

12.1.7监控与管理系统应包括表具数据自动抄收及远传系统、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公共广播与紧急广播系统、住宅(小区) 物业管理系统等。

12.1.8家庭控制器的功能应包括家庭报警、家庭紧急求助、家 用电器监控、表具数据采集及处理、通信网络和信息网络接口 等。 12.1.9住宝智能化系统工程应按照工程设计文件及施工图纸进

12.1.9住宅智能化系统工程应按照工程设计文件及施工图纸 行施工,未经设计同意,不得擅自修改。

12.1.10施工中应和建筑、管线预埋及其它有关专业密切酉 除对本专业已完成的工程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外,对其他专 完成的工程也要实施保护,无其是墙面,地面的保护。

12.1.11住宅智能化系统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除应做好工程 质量管理和质量检验评定外,还应接受建设单位相关职能部门及 监理单位对工程实施和施工 工质量的监督管理

12.1.11住宅智能化系统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除应做好工程

12.1.12为使住宅智能化系统建成后能长期正常地运行,施工

单位应及时协助建设单位和物业管理单位组建运行管理队伍,制 定完善的值勤、操作和维护管理制度,并对运行管理人员进行上 岗培训。并提供有关设备、系统操作和日常维护的说明、方法等 技术资料。参加培训人员应经认真考核确实具备独立上岗能力后 方能上岗。

12.2:1施工图纸、技术文件及设备安装使用说明书等资料齐 全,施工图纸、技术文件已通过会审和批准,并应对施工现场进 行详细勘察。

12.2.2施工人员应熟悉施工图纸及有关资料,包括工程

工方案、工艺要求、施工质量标准。 2.2.3施工前,应制订完善的现场质量管理检验制度、安全生 管理制度,并在施工中严格执行。

.2.4开工前的施工环境(照明、通风、空调、给排水、室 温、湿度及装修等)和安全要求需达到设计指标;施工区域 应能保证施工用电。

12.2.5主要设备必须备齐,其他设备、仪器、器材、工具等应

满足连续施工和阶段施工的要求。对工程施工所用器材的规格、 数量、质量进行检查,无出广检验证明或与设计不符的器材不得 在工程中使用。

12.2.7施工现场应设有符合产品存放环境要求的库房

物的设备和材料。到场的材料设备应分类、整齐存放;经进场验 收合格的产品和进场验收不合格的产品及未经进场验收的产品要 分开存放,并有明显的标志。

12.3.2访客对讲系统:

12.3.2.4管理主机安排应便于使用和操作;

(1)应避免暴露在风雨中,如无法避免,应配置防雨设施; (2)摄像机镜头应避开直射的阳光或强光; (3)确保摄像机镜头前的光线均匀: (4)彩色摄像机要具备夜间可见光补偿: (5)门口机的安装高度宜为镜头中心离地面1.45m(见图 12. 3. 2. 5) 。

12. 3. 2. 6

(1)显示屏应避开直射的强光,彩色分机要调正好光线角 度; (2)用户室内机宜安装在用户出人口的内墙,屏幕中心高 度离地面宜1.3~1.5m处,保持年固(见图12.3.2.6): (3)安装室内机时要将对应排线接插在机器上,接插牢固 不应有松动现象。

图12.3.2.5安装门口机的标准高度

图12.3.2.6安装室内机的标准高度

12.3.2.7设备调试应按先单元,后联网;先公共设备,后户 内设备的顺序进行; 12.3.2.8为避免对讲装置总线短路造成系统无法工作,对讲 系统入户线与总线间应采用短路保护器加以隔离: 12.3.2.9在火灾等紧急情况下,电控锁应能自动释放,大门 应朝外开。

12.4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系统

12.4.1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系统的施工应按《火灾自动 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6)的规定执行。 12.4.2已纳人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系统的控制探测器不得 重复接人家庭控制器。

12.4.1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系统的施工应按《火灾自动

通讯网络系统的施工应按本规程第3章的规定执行

信息网络系统的施工应按本规程第4章的规定执行。

.7.1住宅(小区)设备监控系统应能在物业管理中心或分

空制中心对小区的设备运行状态进行监控,包括给排水设备故障 报警;蓄水池、污水池高低水位报警;小区场景照明的控制与调 整;小区园林绿化浇灌的控制;集中供热设备运行状态及故障状 态的监测等。 12.7.2住宅(小区)设备监控系统的施工应按本规程第5章 的相关规定执行。 12.7.3住宅自动抄表装置应能对住户的水、电、燃气、热 (冷)能等表具的读数实现远程抄收,通过抄表计算机可对其进 行计费、统计、查询及打印。 12.7.4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系统包括下列内容: 12.7.4.1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系统应包括住户人员管理 住户房产维修、住户物业费等各项费用的查询及收取、住宅 (小区)公共设施管理、住宅(小区)工程图纸管理等; 12.7.4.2信息服务项目可包括家政服务、电子商务、远程教 育、远程医疗、电子银行、娱乐等: 12.7.4.3物业管理公司人事管理、企业管理和财务管理等: 12.7.4.4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系统的信息安全管理。 12.7.5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系统的施工除应按本规程第4 章的规定执行外,尚应满足下列要求: 12.7.5.1小区物业管理中心配备计算机或局域网,配置适宜 的物业管理软件,实现物业管理计算机化,并将安全防范子系 统、自动抄表装置、设备监控装置在物业管理中心集中管理。档 次较高的小区,可建立互联网站,住户可以在网上查询物业管理 信息,接受电子商务、VOD、远程医疗、远程教育等服务; 12.7.5.2物业管理计算机系统安装调试前应具备下列条件: (1)已完成机房的建筑装饰工程,机房环境达到GB50339 中第11章的规定; (2)物业管理机构已经建立,规章制度已经健全,物业管 理计算机系统的管理、操作人员已经到位: (3)已具备物业管理计算机系统所需要的原始资料:

控制中心对小区的设备运行状态进行监控,包括给排水设备故障 报警;蓄水池、污水池高低水位报警;小区场景照明的控制与调 整;小区园林绿化浇灌的控制;集中供热设备运行状态及故障状 态的监测等。

12.7.2.住宅(小区)设备监控系统的施工应按本规程第

(4)已完成物业管理计算机系统局域网的布线、接线并符 合设计要求。

能逐一进行测试,并按各功能模块的要求输入原始资料,包括: 住户人员管理、交费管理,房产维修管理、公共设施管理等功 能,物业公司人事管理、财务管理、企业管理功能,及家政服 务、电子商务、电子银行、远程教育、远程医疗、娱乐等信息服 务项自。经测试,软件各项功能应达到正常运行的要求。 12.7.6紧急广播与背景音乐系统除应遵守本规程第3章的有关 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12.7.6.1音箱(扬声器)安装部位应符合设计要求,其安 装基础应高出地面,以防音箱被雨水浸泡。音箱安装时要小心轻 放,不得碰伤,外观整齐,固定牢靠: 12.7.6.2按照设计对放音系统分区及接地形式的规定,进行 系统电缆的敷设与接。音箱接线应可靠,应有防潮防蚀抗氧化 措施; 12.7.6.3安装后应进行系统调试,使系统的最高输出电平、 输出信噪比、声压级和频宽等相互协调;紧急广播强制切人功能 有效。

12.8家庭控制器检测

12.8.1家庭控制器应包括家庭报警家庭紧急求助、家用电器监 控、表具数据采集及处理、通信网络和信息网络接口等各功能模 块的组合,

12.8.2各类报警器及远传表具应具有防拆、防破坏等功能

(1)应选用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人侵探测器》(GB/10408 和《防盗报警控制器通用技术条件》(GB/12663)的合格产品; (2)无线装置的工作频率应符合国家无线电委员会的规定 在300MHz~433MHz之间,发射功率应小于10mW

(1)家庭控制器及前端设备的功能检查:设备安装之前, 应按国家标准《入侵探测器》(CB/10408)和《防盗报警控制 器通用技术条件》(GB/12663)的规定,对设备进行功能检查, 检查合格后方可安装: (2)设备的接线:根据设备的安装说明书,按要求可靠连 接。并保持电缆线头标签完好、清楚,便于观察: (3)设备的安装:设备的安装应固定牢固、与墙壁或底座 的连接应密实、平整。卫生间或水池、浴池附近的设备应做好防 溅处理。 12.8.8被动红外探测器严禁安装在热源的正上方,不应正对空 调、换气扇,其视窗不应对强光源或阳光直射的窗户。 12.8.9探测器安装后应对其防护范围、灵敏度、防误报、防漏

12.8.8被动红外探测器严禁安装在热源的正上方,不应工

调、换气扇,其视窗不应对强光源或阳光直射的窗户。 12.8.9探测器安装后应对其防护范围、灵敏度、防误报、防漏 报、防宠物、防拆功能逐一进行测试,均应符合设计要求。 12.8.10燃气泄漏探测器安装高度应符合下述规定:当燃气比 空气重时,底边距地面300mm;当燃气比空气轻时,底边距顶 棚300mm。 12.8.11自动抄表装置应在供水、燃气、冷(热)源配管施工 完成,各种耗能计量表已经安装到位,才可以进行设备安装。 12.8.12安装水表、燃气表、冷(热)源表时探头线须用金属 软管保护,软管与表壳应采用专业接头连接,软管需加固定。

12.8.13系统安装接线后,认真检查接线,确认数据采集部件 与耗能表具正确对应。 12.8.14系统提供住户使用后应及时将耗能表的原始数据输入 到抄表计算机中,以保证远程抄表的准确计量。 12.8.15住户进行厨、卫二次装修时,严禁封堵耗能表的读数 盘或打断耗能表的莲接线,否则造成数据中断,计量失误。 12.8.16在市电断电状态下,系统不应出现误读数,数据应能 保存四个月以上;市电恢复后,保存数据不应去失。 12.8.17家庭控制器检测应包括家庭报警、家庭紧急求助、家 用电器监控、表具数据采集及处理、通信网络和信息网络接口等 内容。各项检测应按本规程中第3.6节的规定执行。

综合布线系统的施工应按本规程第7章的规定执行。

12. 10电源与接地

住宅和住宅小区智能化各子系统电源与接地的施工应按本翔 星第9章的规定执行。

GB 12708-2020 航标灯光信号颜色.pdf住宅和住宅小区智能化对环境的要求应按本规程第11章的 规定执行。

12.12.1住宅和住宅小区智能化各子系统电气线路敷设的施工 应按本规程第10章的规定执行。 12.12.2安装在室外的设备箱应有防水、防潮、防晒、防锈等 措施;设备的过电压保护、接地联结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及设计 要求。 12.12.3住户私有的车库或储物间不得设置公用的箱体,明敷

的管路与线槽不宜在其间穿过。 2.12.4智能化系统在楼道内总线的接线盒(箱)应设在弱电 牛或楼道间的墙体上,不得设置于住户室内。

DB34/T 2747-2016 公路工程钢波纹管涵设计与施工技术规程附录 A本规程用词说明

A.0.1为便于在执行本规程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

A.0.1为便于在执行本规程茶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产格程度 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 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充许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采用 “可”。 A. 0.2 规程中指定应按其他标准、规范执行时,写法为“应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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