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CECS 797-2021 建筑工程合同管理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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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编号:TCECS 797-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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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CECS 797-2021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TCECS 797-2021 建筑工程合同管理标准.pdf

43 (45) 同管理 (46) (46) 47

3.1.4合同变更是合同管理容易产生问题的环节,应严格

3.1.4合同变更是合同管理容易产生问题的环节,应严格管理。 确因实际需要变更合同内容的,应采取书面签认的形式,并按本标 准第3.2节变更管理的规定实施。 合同专用章的管理要落实到人,由专人管理,保证合同责任可 追溯。企业合同专用章的刻制统一由企业合同管理决策层书面批 复后方可指定专人办理刻制手续,同一企业刻制两枚以上合同专 用章的,必须统一进行编号。总公司的合同专用章由总公司经营 部指定专人管理。 订立符合事前审查的合同,按合同审查程序,需书面报合同管 理监督层审查并经决策层批复后,由专管人员登记后加盖合同专 用章。外出订立符合事后审查的合同时,除按上述审查程序外,承 办人员事先须经企业法定代表人批准后方可向专管员登记借用 并应及时归还。合同专用章必须按备案的使用范围使用。 必须用企业行政公章的合同,审批程序同上。 合同应由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代表企业订立。对方是法定代表 人的,应查验其身份证明,并与营业执照副本有关项目进行核对。 法定代表人不能代表企业签约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可实行授 权委托制度,委托代理人行使签约权利。授权委托一是要采取书 面形式,委托人向被委托人出具正式的《授权委托书》;二是要坚持 一事一委托;三是委托的内容要具体。被委托人应严格按照委托 人授予的委托权限订立合同。 授权应与印章使用相结合。与施工合同密切有关的印章分为

承包人公章、合同专用章和项目经理部章等。各印章应按其法律 受权使用,并应符合印章使用习惯。 承包人与其他单位的文件往来应按照授权建立收发文记录 承包人授权的代理人应签收其他单位的文件。签收并不意味着认 可其文件内容。承包人对文件内容有异议的普天大厦施工方案,应做出回复意见。

按照法律和有关规范性文件实施合同风险管理外,还应按本 各章相应要求实施风险管理

殊情形下,合同虽已成立,但仍因始终未满足一定的条件(例如 生效条件的合同)而未能生效。此类合同可根据本单位具体情 不纳人档案管理

或合同约定向发包人请求变更: (1)增加或减少合同中任何工作,或追加额外的工作; (2)取消合同中任何工作,但转由他人实施的工作除外; (3)改变合同任何工作的质量标准或其他任何特性; (4)改变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和尺寸; (5)改变工程的时间安排或实施顺序 根据变更范围的性质与大小不同,变更可分为设计变更、工程 变更与合同变更。发生了不同的合同变更情形的,应遵循不同的变 更程序。对于项目层面的设计变更与工程变更,由项目经理部启动 变更程序。涉及合同变更层面的,承包人可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 定与发包人洽商变更,并按合同审查、会签与批准程序办理。

或合同约定向发包人请求变更: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有相同项目的,按照相同项目

单价认定;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但有类似项目 的,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认定; (3)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变更导致实际完成的变更工 程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列明的该项目工程量的变化 幅度超过15%的,或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及 类似项目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确定变更工 作的单价。

3.3.1结算是对建设工程的发承包合同价款进行约定并依据合

司约定进行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的活动 承包人进行结算活动,应遵循合法、平等、诚信的原则,并符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承包人应与发包人就合同价格与结算条款订立书面合同纟 定。合同价款与结算条款在合同中约定后,承包人不得擅自改变

3.3.3承包人施工现场的造价控制主要做好签证管理,就合向 款之外的费用补偿、工期顺延以及因各种原因造成的损失赔偿 成足额补充协议。

和建设项目工总结算。单位工程竣工结算由承包人编制,报送 发包人审查;实行总承包的工程,由具体承包人编制,在总包人审 查的基础上,报送发包人审查。单项工程竣工结算或建设项目竣 工总结算由总(承)包人编制,报送发包人或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 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进行审查。单项工程竣工结算或建设项目竣 工总结算,承包人应签学盖章

3.4文件签收和后评价

1承包人根据备案合同建立施工合同履约评价管理台账。

3.4.1承包人根据备案合同建立施工合同履约评价

承包人应对承包的施工项目进行自评,并将有关资料存入施工合 同评价档案。施工合同评价的结果,应向合同履行人员反馈,并将 分析结果应用到合同管理工作中,实现持续改进,

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建质【2014124号)及《建设单位 项且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八项规定(试行)》(建市【2015】35号),

建筑工程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是指经勘察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 代表勘察单位负责建筑工程项目全过程勘察质量管理,并对建筑 工程勘察质量安全承担总体责任的人员。勘察项目负责人应由具 备勘察质量安全管理能力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甲、乙级岩土工 程勘察的项目负责人应由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担任。建筑工程 勘察工作开始前,勘察单位法定代表人应签署授权书,明确勘察项 目负责人。 勘察项目负责人应保证勘察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 制性标准的要求,对因察导致的工程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承担 责任。

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国家 实施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审查制度。由施工图审查机构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施工图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 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的审查。

5.1.3在订立设计合同时,承包人应结合工程项目的具体特点,

(1)作为承包人完成设计任务的基础,发包人应提供的文件、 资料,包括项目的设计依据文件和设计要求文件两部分。设计依 据文件是发包人订立设计合同前已完成工作所获得的批准文件和 数据资料,设计要求文件则是承包人完成委托任务应满足的具体 要求。 (2)由于具体工程项目的条件和特点各异,设计合同中应针对 委托的设计工作范围进行明确说明。有关工作范围包括设计范 围、建筑物的设计合理使用年限要求、委托的设计阶段和内容、设 计深度要求、承包人配合施工工作的要求等方面的约定。 (3)设计合同中除了写明双方约定的总设计费外,还需列明分 阶段支付进度款的条件、占总设计费的百分比及金额。 (4)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提供的现场服务,包括施工现场的工作 条件、生活条件及交通等方面的具体内容

5.2.2发包人应履行的部分义务的具体内容说明如下:

(1)发包人应按照设计合同约定的时间节点,向承包人提供各 阶段设计所必须的依据文件和有关资料,以保证设计工作的顺利 进行。 (2)发包人应负责的外部协调工作包括:设计过程中,发包人

应牵头进行与项目有关的周边地块、场馆、设施业主及有关政府行 政主管部门的沟通和协调;设计的阶段成果(初步设计、技术设计、 施工图设计完成后,应由发包人组织鉴定和验收,并负责向发包 人的上级或有管理资质的设计审批部门完成报批手续;施工图设 计完成后,发包人应将施工图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建设行政 主管部门委托的审查机构进行结构安全和强制性标准、规范执行 情况等内容的宙查

5.2.6在设计合同履行过程中

括:设计交底;解决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设计问题,包括完成设计变 更或解决与设计有关的技术问题等;参加各阶段的工程验收工作, 包括重要部位的隐蔽工程验收、试车验收和竣工验收等

规定。合同文本应设专人保管,企业经办人员遇特殊情况需持盖 章空白合同文本的,必须经严格审批方可办理。 6.1.3合同主体经有关部门会签后,交给合同管理部门或法律顾 问进行审查。合同审查应重点围绕合同组成内容进行。采取招标

规定。合同文本应设专人保管,企业经办人员遇特殊情况需持 章空白合同文本的,必须经严格审批方可办理

6.1.3合同主体经有关部门会签后,交给合同管理部门或法律

6.1.3合同主体经有关部门会签后,交给合同管理部

问进行审查。合同审查应重点围绕合同组成内容进行。采取招 投标方式订立合同的,投标人则应加强对投标文件合理性和合 性的评审,

6.2.1合同交底是合同管理人员在对合同主要内容做出解释和 说明的基础上,通过组织项目管理人员学习合同条文和合同总体 分析结果,使大家熟悉合同中的主要内容、各种规定、管理程序,熟 悉合同风险、合同责任和工程范围、各种行为的法律后果等,使全 体人员都树立全局观念,工作协调一致,避免执行中的违约行为的 合同管理活动。 合同管理人员向项目管理人员等有关人员进行交底,对合同 主要内容做出解释说明,将合同责任分解落实到个人,合同履行前 与各参建主体沟通,合同履行中实施检查与纠偏,并协调分包合同 的管理

6.2.2承包人可依法与第三人(分包人)通过约定,将其承包的工 程建设任务一部分非主体工作交给第三人(分包人)完成,明确承 包人与第三人(分包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6.2.2承包人可依法与第三人(分包人)通过约定,将其承包的

承包人应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进行专业分包,确定专业分 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确定 专业分包人。承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需要另行确定专业分包人 的,需要征得发包人同意。 按照合同约定进行专业分包的,承包人应确保专业分包人具 有相应的专业承包资质。工程分包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责任和 义务,承包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承包人进行劳务分包的,应确保劳务分包人具有相应的劳务 分包资质,且承包人应在劳务分包合同订立后向发包人和监理人 提交劳务分包合同副本。

6.2.3发包人组织实施工程竣工验收的,承包人应参加。

进行竣工验收前,承包人应完成以下工作: (1)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 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工程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承包人 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3)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4)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 验报告,以及工程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 (5)有承包人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6)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 整改完毕。 进行工程竣工验收,承包人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1)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 程竣工验收; (2)承包人按照发包人的通知参加验收组,参与制订验收方 案; (3)承包人汇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 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4)配合发包人审阅工程档案资料: (5)配合发包人与其他有关单位实地查验工程质量; (6)签署工程竣工验收意见

6.3.1违约责任是因违反合同而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的

违约责任是因违反合同而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的简称。违

约责任的发生情形主要有: (1)不能履行。例如承包人丧失了资质,或降低了资质等级而 无法满足施工需要,在客观上已经没有履行能力。 (2)延迟履行。例如发包人迟延支付工程款。 (3)不完全履行。例如承包人虽然履行了合同,但其履行存在 质量缺陷。 (4)拒绝履行。例如发包人拒不进行结算事宜。 违约责任的承担,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 共和国建筑法》、相关司法解释、标准文件、示范文本等的规定。违 约责任是违反合同而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的简称。违约责任的发生 情形主要有: (1)不能履行。例如承包人丧失了资质,或降低了资质等级而 无法满足施工需要,在客观上已经没有履行能力。 (2)延迟履行。例如发包人迟延支付工程款。 (3)不完全履行。例如承包人虽然履行了合同,但其履行存在 质量缺陷。 (4)拒绝履行。例如发包人拒不进行结算事宜

7.1.1分包是总承包人根据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将总承包中的部 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人,分包人依据分包合同, 就分包工程对总承包人负责。分包合同的当事人为总承包人和分 包人,合同管理的主体是总承包人。

的忘价受息承包合同总价款的约束,分包合向采 用与总承包合同相同的计价模式,便于总承包人控制工程总价。 7.2.2分包的工程必须是总承包合同约定可以分包的工程。 7.2.3订立分包合同时,应尽可能使用国家推行的合同示范文 本,以保证合同条款的完备。按照分包合同约定,合同订立的全部 程序履行完毕,合同正式生效,分包人方可进场。 7.2.4分包合同是为完成总承包合同服务的。在分包合同的订 立过程中,双方对技术标准、质量要求、安全标准、环境保护、文明 勘察、设计及施工等条款可进行详尽讨论和增补,避免出现分包人 违反总承包合同的情况。

立过程中,双方对技术标准、质量要求、安全标准、环境保护、 勘察、设计及施工等条款可进行详尽讨论和增补,避免出现分 违反总承包合同的情况

7.3.1总承包人对分包合同的组织协调工作包含下列内容:

息承包人对分包合同的组织协调, L作包含下列内容: (1)与分包人进行合同交底; (2)按照分包合同对分包人的资源投入进行检查; (3)要求分包人建立质量管理体系; (4)要求分包人建立健全职业健康安全及环保组织体系:

(5)要求分包人提供现场勘察、设计及施工人员名册,按规定 办理保险,并保持主要管理人员的相对稳定; (6)要求分包人使用的材料设备的质量不低于总承包合同的 要求; (7)审核分包人完成的工程量并结算。 分包合同交底的主要内容有:分包合同的范围,与其他分包单 位工程范围的界限、协助关系;分包合同的进度要求、关键线路、工 期节点;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和重大的技术方案,关键工序工 艺的技术要求等;分包工程的质量目标、环境保护、安全生产、文明 勘察、设计及施工目标,重要环境因素和重大危险源以及控制要 求;分包合同履行相关管理制度等

(1)分包合同管理制度的制订和落实情况; 2)分包合同的履行情况和违约情况; (3)分包合同结算及付款情况; (4)对于违反分包合同约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人员追究责 任。

总体工程的一部分,其质量问题或进度延误都可能影响总承包 的整体工程质量和进度安排,严重时会导致发包人终止合同。 确保总承包合同目标的实现,总承包人可要求分包人在开工前 交勘察、设计或施工方案,以及进度计划、保障措施等文件,经审 批准后方可执行,并对各环节进行动态监督。

人按照分包合同约定,提供履约保函、质量保证金、保留金等。

7.3.5分包人未经过总承包人的允许,不得对其他分包人采取单 独行动。一旦出现分包人绕过总承包人对其他分包人采取行动的 情况,总承包人可对采取行动的分包人给予处罚,严重时可驱逐出 场。

o心 承包人接到发包人的指令后,应将其列为合同管理内容,并以书面 形式转发给分包人。发包方直接向分包人发布变更指令的,分包 人应在得到总承包人的同意后才可实施

7.4.1出现总承包合同解除的情况时,总承包人应督促分包人先 行无条件退场,移交符合工程档案要求的全部资料。已完成的工 程量由双方现场实测后以书面形式记录,并以双方有权代表签字 确认为准

7.4.2出现分包合同终止的情况时,总承包人和分包人可就工程

款的计价方式、结算方式及支付时间另行协商,但双方不

7.5.1索赔是在建筑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一方由于另一 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出现了应由对方承担的风险而遭受损失 时,向另一方提出经济赔偿和(或)时间赔偿要求。索赔应依照分 包合同定的程序进行,并纳入分包合同管理范围。分包合同中 约定索赔方提交索赔通知和索赔报告的时间,要短于总承包合同 中规定总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索赔文件的时间。 7.5.2反索赔是在建筑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被索赔方为维护自 已的利益,向索赔方提出,对自已的损失进行经济赔偿和(或)时间

7.5.2反索赔是在建筑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被索赔方

已的利益,向索赔方提出,对自已的损失进行经济赔偿和(或)时间 赔偿的要求。反索赔的目的是维护被索赔方的经济利益。被索赔 方首先要对索赔方的索赔报告进行评论和反驳,或否定其索赔要 求,或削减索赔款额;其次,对因索赔方违约给自已造成的损失,可 提出进一步的经济赔偿和(或)时间赔偿要求

8材料设备供应合同管理

8.1.1承包人负责项目所需材料设备的采购事宜,宜

8.1.1承包人负责项目所需材料设备的采购事宜,宜设有专门的 采购部门,部门应配备具有与合同的订立和履行相应的技术与法 律专业知识与实务经验的人员。其主要职责是: (1)搜集供应商的有关资料,参加合同的谈判、订立与变更、解 除; (2)自查合同,避免出现不合法、不完善合同; (3)负责合同的实际履行,处理合同履行中的问题和纠纷; (4)负责登记合同台账,填报合同统计报表和建立合同档案; (5)制止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行为,规范采购行为; (6)经合法授权参加合同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诉讼活动。 供应商是与承包人订立合同,并为工程提供材料、设备系统的 供货单位,以及提供服务的服务提供单位。其主要职责是: (1)参加材料设备合同的谈判、订立与变更、解除: (2)对订立的合同依法进行审核、登记、归档: (3)负责合同的实际履行,对订立履行合同中的问题提出解决 措施; (4)参与合同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诉讼活动; (5)配合承包人进行评审、考核。 8.1.2承包人应编制材料设备采购的招标文件,并调查供应商的 信用财务状况等

8.1.2承包人应编制材料设备采购的招标文件,并调查供应商的 信用、财务状况等。 3建立企业认可的合格供应商名单。项目合格供应商宜满 足下列条件: (1)有能力提供满足质量要求的产品:

8.2.1承包人与供应商订立合同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典》的规定。应按双方订立的采购合同进行采购,禁止无合同 购行为或先购买后补合同

8.2.2材料设备采购合同作为合同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应明确 材料设备名称、型号规格、品牌、生产厂家、质量等级、包装标准、验 收标准、到货时间及批量、有关资料的提供、保修期及相应的质保 金、合同有效期、违约责任及解决方式、结算方式、环保条款及其他 约定事项等。

8.3.1合同交底是承包人对项目经理部交底,总包单位对分包单 位交底,使全体人员都树立全局观念,确保全体人员了解合同责 任、工程范围以及法律责任,配合供应商履行合同,协调施工过程 中与供应商的关系,避免施工过程中发生冲突。

8.3.2承包人应依据施工图和工程进度,按材料设备头

前与供应商联系,确定材料和设备的供给时间和数量,统计材料设 备所需的价款,避免超供或欠供的情况发生。

8.3.3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预留材料设备存放地点,材料设

存量不得在存放地点以外的地方随意存放。当存量过大或不足时 应与供应商联系,依据实际工程进度控制采购频率。

3.3.4承包人应对项目材料设备的外观、数量、功能等进行初机 查。材料设备需要经过验收后才能投入工程使用,涉及人身安全 财产安全、环境保护的设备,应按有关的行业标准实施检验,送格 材料应建立送检台账,

设备的安装调试由供应商提供安装资料或专业人员负责安 装,承包人了解安装调试情况,若发现问题应要求供应商立即枣

8.3.5承包人应在验收前拟订设备验收单。设备验收期间

设备验收不合格时,应书面告知供应商,明确整改措施,延期 验收。除此之外,还应做好不合格处理记录的书面报告,并将供应 商供应不合格产品记录在供应商档案中。 设备验收合格,应填写设备验收单,做好书面记录。 8.3.6若出现变更,应与供应商联系,停止原规格生产,并妥善处

8.3.7材料设备进场后双方签字确认的书面材料可作为支付价 款的依据。材料设备的采购采用一次性付款或月结款方式,即材 料设备验收合格进场后,一次性付清订单货款,对于需要质保的材 料设备,承包人可按照合同约定的计算方式保留一定额度保证金 保修期结束后一次性支付给供应商。 材料设备的结算应做好书面记录

范围的约定应符合国 家有关规定。设备损坏需要维修时,应做好维修设备、维修时间等 有关的书面记录。

某文化广场幕墙工程施工方案9.1.1工程总承包是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将建筑工程的勘察

9.1.1工程总承包是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将建筑工程的

9.1.5联合体总承包是两个以上不同性质资质的法人

的情形。 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 人的身份共同投标,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 承包的,应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为 了规范投标联合体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联合体各方应订立书面的 联合体协议,明确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 文件提交招标人。如果中标的联合体内部发生纠纷,可依据共同 订立的联合体协议加以解决。 联合体各方应指定牵头人,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 投标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并应向招标人提交由所有 联合体成员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书。由作为牵头人的单位代表 各成员与发包人签署总承包合同,联合体各方就中标项目向招标 人承担连带责任。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 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

界面不清晰双方发生争议。

.2合同文底分为公可合同官理大员向项日员贡大及项自合 同管理人员交底、项目负责人或由其委派的合同管理人员向项目 经理部职能部门负责人交底、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向其所属执行人 员交底三个层次。 (1)公司合同管理人员向项目负责人及项目合同管理人员交 底需全面陈述合同背景、合同工作范围、合同目标、合同执行要点 及特殊情况处理,并解答项目负责人及项目合同管理人员提出的 问题,最后形成书面合同交底记录。 (2)项目负责人或由其委派的合同管理人员向项目经理部职 能部门负责人交底需陈述合同基本情况、合同执行计划、各职能部 门的执行要点、合同风险防范措施等,并解答各职能部门提出的问 题,最后形成书面交底记录。 (3)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向其所属执行人员交底需陈述合同基 本情况、本部门的合同责任及执行要点、合同风险防范措施等,并 回答所属人员提出的问题,最后形成书面交底记录。 (4)合同中约定采用BIM及其他新技术的,为防止有关人员 因对新技术不熟悉而影响合同履行障碍,需要在三个层次的合同 交底过程中针对采用BIM技术过程中所涉及的法律、技术等方面 问题进行详细说明。 9.2.4合同的实施控制是为防止合同实施过程中发生未预见的 风险或其他因素导致合同实施产生偏差,而对合同的履行情况进 行监控,调整实施方案的合同管理手段。 (1)独立总承包人(一体化总承包人)或联合体牵头人在合同 履行阶段要召开会议并做好合同管理过程控制,分析合同执行过 程中存在的问题以及潜在风险,协调各部门或各联合体成员共同 解决,并调整实施方案并做好合同管理过程记录。 (2)有分包情形的合同管理人员应对分包合同所确定的日标

罗经桥梁施工组织设计.2.4合同的实施控制是为防止合同实施过程中发生未预见白

(1独立总承包人(一体化总承包人)或联合体牵头人在合同 履行阶段要召开会议并做好合同管理过程控制,分析合同执行过 程中存在的问题以及潜在风险,协调各部门或各联合体成员共同 解决,并调整实施方案并做好合同管理过程记录。 (2)有分包情形的,合同管理人员应对分包合同所确定的目标 进行监控,及早提出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问题并协调解决,以减少分

9.2.5工程总承包合同变更在工程项目中很常见,而且大多涉及 合同标的,因此,做好变更管理对企业具有重要意义。三种组织形 式的合同变更主体不同,但是流程相同。 (1)发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后,独立总承包人(一体化总承包人) 或联合体牵头人应在规定或约定时间内向发包人提交书面建议报 告。接受变更,建议报告中应提出变更所引发的人材机消耗以及 工期延长;不接受变更,应在建议报告中充分说明理由。若发包人 对不接受此项变更理由进行审查后发出继续执行、改变、提出进 步补充资料的书面通知,承包人应予以执行。 (2)独立总承包人(一体化总承包人)或联合体牵头人收到变 更指令应予以执行。 (3)独立总承包人(一体化总承包人)或联合体牵头人收到发 包人的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的变更指令,都应立即执行,但应在 规定时间内对口头形式的变更指令进行书面确认。 含有分包情形的,分包合同变更程序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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