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J∕T 15-117-2016 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及管理技术规程.pdf

DBJ∕T 15-117-2016 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及管理技术规程.pdf
仅供个人学习
反馈
标准编号:DBJ∕T 15-117-2016
文件类型:.pdf
资源大小:13.2 M
标准类别:其他标准
资源ID:311883
下载资源

DBJ∕T 15-117-2016 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DBJ∕T 15-117-2016 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及管理技术规程.pdf

4.1.1新建及改建、扩建预拌混凝土搅拌站厂址选择应符合环 保和相关政策要求,宜布置在当地主导风向的下风向。 4.1.2搅拌站占地面积应满足生产工艺要求,新建搅拌站与附 近既有预拌混凝土搅拌站距离不宜小于10km。

4.1.1新建及改建、扩建预拌混凝搅拌站厂址选择应符合环

4.2.1厂区功能分区应合理,生产区、办公区和生活区应分区 布置,宜采取相应的隔离措施,减少相互影响。 4.2.2厂界噪声应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CB12348要求

4.2.4厂区应合理设置排水管网生活污水处理厂工程高支模专项施工方案(2019版),宜建立雨水收集系统并有效

畅,宜设置循环行车路线。

5. 1. 1 预拌混凝土

..1 预拌混凝揽站用设备设施应衬合《预拌混凝主 生产及管理技术规程》JGJ/T328—2014第4.0.1条的规定。 先用技术先进、低噪声、低能耗、低排放的搅拌、运输设备 生噪声较大的设备设施,宜远离办公区、生活区和周边住宅区

噪、污水处理等环保设施和生产设备应定期进行检查维护禾 录,确保正常运行。

水用作混凝土拌合用水时应符合《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及管理 术规程》JGJ/T3282014第5.2.3条的规定。

5.1.5预拌混凝土搅拌站应建立混凝土拌合物回收再

施,设施应满足生产过程中混凝王拌合物的回收、分离和再利 用。对分离出来的砂、石做到100%的回收利用。

5.2.1搅拌楼应合理布置,宜根据对噪声、粉尘的控制要求采 用整体封闭方式。维护结构应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确保封闭持 续有效。

5.2.1搅拌楼应合理布置,宜根据对噪声、粉尘的控制要求采

期保养调试,保持其正常使用

5.3.1骨料堆场宜封闭、标明边界。所有装卸料行为应在 内完成,

内完成。 5.3.2骨料堆场地面应硬化,应设置排水沟,保持排水通畅。 5.3.3 骨料堆场料仓间应采用实体墙进行分隔,实体墙的长度 和高度应保证避免混仓。 5.3.4 骨料堆场与上料、配料设施宜一起封闭,其高度应能满 足装卸料、配料的要求,并配备降尘喷淋装置。

.4骨料堆场与上料、配料设施宜一起封闭,其高度应能 装卸料、配料的要求,并配备降尘喷淋装置。

5.4.1 搅拌楼生产工艺流程中的原材料上料输送设备应实施 封闭。 5.4.2 骨料装卸配料作业,宜采用传输带输送或低噪声装载

5.5生产废水和废浆处理

5.5.1厂区内应建立专门的管网系统收集生产废水,并配备生 产废水处理设施设备。 5.5.2预拌混凝土搅拌站应配备处理废弃新拌混凝土的砂石分 离机,产生的废水和废浆应通过专用管道进入生产废水处置系 统。处理后的固体应做消纳利用。

5.6废弃混凝士土利用

5.6.1使用废弃硬化混凝土生产的再生骨料其性能应符合《混 凝土和砂浆用再生细骨料》CB/T25176及《混凝土用再生粗骨 料》GB/T25177的规定。

5.6.1使用废弃硬化混凝土生产的再生骨料其性能应符合《混

5.2预拌混凝土搅拌站宜配备小型骨料破碎、预制构件制1 养护设备。

6.1.1 预拌混凝土搅拌站宜采用ERP管理系统进行生产管理和 挖制

6.1.2预拌混凝土搅拌站应对生产过程严格管理,建立管理台 账,详细记录任务下达、执行、客户反馈等情况及相关信息。 6.1.3预拌混凝土搅拌站宜定期对生产中的单位产品综合能耗 进行统计和控制,并建立能耗责任制。 614预拌湿凝土搅拌站应建立绿色生产档案制度

6.1.4预拌混凝土搅拌站应建立绿色生产档案制度

6.3.1预拌混凝土搅拌站应建立生产废水、废浆、废弃混凝土 回收应用技术方案,相应混凝土配合比应根据实际情况经系统试 验确定。

6.3.2预拌混凝土搅拌站应建立混凝土生产废水、废浆、庆

统计分析,动态跟踪生产废水、废浆、废弃混凝土的利用水

6.3.4 预拌混凝土搅拌站宜在搅拌机上安装内窥摄像头观测拌 合物品质。

6.3.5预拌混凝土搅拌站应对试验过程中产生的废水

固体废弃物采取有效循环利用措施,及时做好试验环境及设备的 清洁保养工作。

6.4.1 运输车应达到当地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宜采用 清洁能源。

系统管理车辆运行,合理指挥调度。车辆外观应保持清洁。 5.4.3运输车辆在驶离生产厂区或施工现场前应进行冲洗 禁车轮带泥上路

6.4.4混凝土运输车卸料槽口应加装溢料收集装置

对卸料槽等活动部位进行固定,确保不产生抛洒滴漏,车内的剩 料严禁随意倾倒。剩料按本细则第5.5.2条处理

6.5.1预拌混凝土搅拌站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 体系要求》GB/T28001等法规、标准建立职业健康安全管理 制度。 6.5.2手 预拌混凝土搅拌站应识别混凝土生产过程危险源,进行 风险评价,规定高风险危险源控制措施。 6.5.3预拌混凝土搅拌站应建立危险作业包括高空作业、密闭 空间作业、动明火作业的审批、监护制度和停送电管理制度。清 理各种罐体时,应先通风、检测,排除有毒有害气体,按照有限 空间作业安全操作规程进行作业。检修、清理搅拌系统设备时,

6.5.1预拌混凝土搅拌站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 体系要求》GB/T28001等法规、标准建立职业健康安全管理 制度。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

空间作业、动明火作业的审批、监护制度和停送电管理制度。清 理各种罐体时,应先通风、检测,排除有毒有害气体,按照有限 空间作业安全操作规程进行作业。检修、清理搅拌系统设备时, 应在操作台及配电柜上放置警示牌,方可进机检修或清理。

炸、危险化学品泄漏、搅拌过程突发性断电等制定应急预案,必 要时进行预案的演练。发生紧急情况时应按相应的应急预案作出 响应。

6.5.7预拌混凝土搅拌

关规定作出处理和上报。

1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过程监测控制内容和效果应满足环 理和《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及管理技术规程》JCJ/T328 的要求。

产废水和废浆用于制备混凝土时,监测控制对象还应包括生 水和废浆。

7.1.3预拌混凝土搅拌站应有厂区污染物监测点布设平面

7.1.5废浆、生产废水、噪声和生产性粉尘的监测时间均应选 择在预拌混凝土搅拌站满负荷生产时段进行,最低监测频率应符 合《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及管理技术规程》JGJ/T328—2014表 6.0.1的规定

7.2.1预拌混凝土搅拌站应采取措施对搅拌主机、空气压缩 机、皮带输送机、柴油发动机、运输和装载车辆等主要噪声源进 行控制。

位。厂内噪声敏感区域监测点位布设基本要求应符合《预拌混凝 土绿色生产及管理技术规程》JGJ/T3282014第6.0.3条相关 规定;厂界噪声的布点、监测及评价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

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执行。

7.2.3噪声监测总频次应不少于每年3次,其中委托第三方检

规范》GB/T3785.1一2010对2型仪器规定要求的声级计。 交准器应符合《电声学声校准器》GB/T15173对1级或2 校准器的要求。

2.6噪声监测过程应满足下列质量控制要求:

噪声监测过程应满足下列质量

1噪声测量仪器和校准仪器应定期检定合格,并在有效使 用期限内使用。 2噪声测量前后,应用声校准器进行校准,前后示值偏差 不得大于0.5dB。 3委托的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必须具有噪声监测计量认证 资质。

7.3.1预拌混凝土搅拌站宜采取措施对上料、称量、输送过程 中产生的生产性粉尘进行监测控制。 7.3.2生产性粉尘监测指标包括总悬浮颗粒物(TSP)、可吸入 颗粒物(PMo)和细颗粒物(PM2.5)。 7.3.3生产性粉尘的监测频次应不少于每年2次,其中委托第 三方检验检测机构监测应不少于1次。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厂宜 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自行开展生产性粉尘的监测。

7.3.1预拌混凝土搅拌站宜采取措施对上料、称量、输送过程

7.3.4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应按照《环境空气总悬

具备上述监测项目的计量认证资质。每次采样时间为1h。当粉 尘浓度较低时,应适当延长采样时间。 预拌混凝土搅拌站自行监测时,可采用《环境空气总悬浮 颗粒物的测定重量法》GB/T15432、《环境空气PMio和PM2.5 的测定重量法》HJ618,也可采用光散射法、β射线法等其他 快速检测方法

7.4.1经沉淀或压滤处理的生产废水和废浆经静置沉淀24h后 的上清液用于预拌混凝土生产时,预拌混凝土搅拌站应将其与其 他混凝土拌合用水按实际生产用比例混合后,进行试配并检验 水质监测结果应符合《混凝土用水标准》JGJ63的规定。

7.4.2用作混凝主拌合用水的生产废水及废浆每年委

监测应至少1次,或根据实际生产需要,增加监测频次。

8.0.1预拌混土揽拌站甲 生广评价标识应 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 2 通过工验收并投人正常使用: 3一年内未发生因其生产的预拌混凝土质量不符合要求而 导致的工程质量安全事故; 4一年内未发生一般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 5申报材料真实、完整并符合相关格式要求。 8.0.2 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评价应以预拌混凝土搅拌站为对 象,改建、扩建搅拌站的绿色生产评价按新建生产厂要求进行。 评价指标体系可由厂区要求、设施设备、控制要求和监测控制四 类指标组成,指标类型分为控制项和一般项。 8.0.3绿色生产评价等级、总分和评价指标要求应符合《预拌混 凝主绿色生产及管理技术规程》JGJ/T328一2014第7.0.2条的规定。 8.0.4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绿色生产评价应分别按本细则 附录C、附录D、附录E进行评价,其中、各评价指标中的控制 项必须得满分。绿色生产评价等级要求应符合表8.0.4的规定。

表8.0.4绿色生产评价等级要求

8.0.5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评价应按图8.0.5规定的程序进行

8.0.5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评价应按图8.0.5规定的程序进行。

0.5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评价流租

8.0.6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评价工作具体实施机构应符合规定

8.0.6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评价工作具体实施机构应符合规定 的条件并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8.0.7评价机构应根据企业申报情况,组织专家评审组按照下 列程序对企业进行现场核查评价:

3.0.6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评价工作具体实施机构应符合热 的条件并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0.7评价机构应根据企业申报情况,组织专家评审组按 刻程序对企业进行现场核查评价:

1 首次会议; 2 现场查勘搅拌站; 核验打分; 4 提出核查意见; 5末次会议。

表A噪声监测现场记录表

表A噪声监测现场记录表

附录B生产性粉尘监测点位布设要求

B.0.1 生产性粉尘的监测包括厂界无组织排放监测及广区内 监测。其中厂界无组织排放监测时需设置参照点,监测结果应扣 除参照点浓度后,按照《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及管理技术规程》 JGJ/T3282014第5.5.2条评价

B.0.2生产性粉尘厂界无组织排放监测布点要求:

厂界无组织排放监测点设置在预拌混凝搅拌站下风向20m 处,以扇形布点方式布设,其中包括受粉尘源影响较大的位置。 最多可设置4个监测点位。

1当进行厂界生产性粉尘监测时,应同期布设参照点,不 受或尽可能少受粉尘的影响,力求避开其近处其他粉尘无组织排 放源和有组织排放源的影响。原则上在粉尘源的上风向,距离粉 尘源20m处布设1个。 2如适用,可采用当地环保部门发布的监测当日24小时 TSP、PMio、PM2.5平均浓度作为参照点浓度。

B.0.4厂区内生产性粉尘监测布点要求:

GB/T 37582-2019 海洋工程装备腐蚀控制工程全生命周期要求广区内生产性粉尘监测布点

当监测厂区内生产性粉尘排放时,应在厂区骨料堆场、搅拌 楼的计量层和搅拌层,以及搅拌楼的操作间、办公区和生活区等 文械东设收测点位

B.0.5在采样过程中,应观测监测点位环境大气的温度、大气 压、风向和风速等气象参数,并做好现场记录,记录的内容及格

压、风向和风速等气象参数,并做好现场记录,记录的内容 式可参考表B.0.5。

表B.0.5生产性粉尘现场监测记录表

1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于要求严格程 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条文中必须按指定的标准、规范或其他有关规定执行时, 写法为“应按执行”或“应符合·的规定”。

1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于要求严格程 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浙江某发电厂基坑围护施工方案-secret,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条文中必须按指定的标准、规范或其他有关规定执行时, 写法为“应按·执行”或“应符合…的规定”。

《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及管理技术规程》JCJ/T328—2014 2 《预拌砂浆、混凝土及制品企业试验室管理规范》DI 15—104 3 《混凝土搅拌站(楼)》CB/T10171 4 《混凝土搅拌机》CB/T9142 5 《混凝土搅拌运输车》CB/T26408 6 《混凝土和砂浆用再生细骨料》GB/T25176 7 《混凝土用再生粗骨料》GB/T25177 8 《再生骨料应用技术规程》JGJ/T240 《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T50107 10 《混凝土用水标准》JGJ63 11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要求》GB/T28001 12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2894 13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 14 《声环境质量标准》CB3096 15 《电声学声级计第一部分规范》CB/T3785.1 16 《电声学声校准器》GB/T15173 17 《环境空气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重量法》GB/T15432 18 《环境空气PMjo和PM2.5的测定重量法》HJ618 19 《环境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GB/T24001 20 《质量管理体系 要求》GB/T19001

©版权声明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