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1T-382-2017_建设工程监理规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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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编号:DB11T-382-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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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11T-382-2017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DB11T-382-2017_建设工程监理规程.pdf

c.0.2监理文件资料归档保存表用表宜采用本规程表C.0.2的格式

C.0.2监理文件资料归档保存表用表宜采用本规程表C.0.2的格式 填写。

三井河西站小型泵站施工组织设计C.0.2监理文件资料归档保存表用表宜采用本规程表C.0.2的格式

表C.0.2监理文件资料归档保存表

C.0.3工程监理档案封面宜采用如下格式填写

C.0.3工程监理档案封面宜采用如下格式填

XXXXXXX监理公司 XXXXXXXXX项目监理机构

C.0.4工程监理档案移交目录宣采用如下格式填写。工程监理档案移交目录第页工程名称案卷题名文字材料图纸材料其它序号(内容)备注册张册张编制日期页次移交人:移交时间:接收入:接收时间:107

0.5工程监理档案审核移交表宜采用如下格式填

工程监理档案审核移交表

厂程监理档案审核移交

附录D监理工作常用工具和仪器设备

附录D监理工作常用工具和仪器设备

D.0.1工程监理单位和项目监理机构配置的经校准的工具和仪器设 备,应符合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约定 D.0.2当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未做出明确约定时,工程监理单位和项 自监理机构应根据所监理工程项目的专业、规模等特点和监理工作的 需要选择配备所需工具和仪器设备,并纳入监理规划。 D.0.3本附录所列工具和仪器设备,包括由工程监理单位统一配备 和调配使用的工具和仪器设备。 D.0.4监理人员使用工具和仪器设备时,应遵守相应标准规范的要 求。检验检测结果只为监理工作提供过程中判断的依据,不出具检验 检测报告,不做为工程质量验收依据。

1盒尺 2卷尺(钢卷尺、皮尺) 3卡尺 4钢板尺 5水平尺 6方尺 7塞尺 8靠尺(平整度尺) 9多功能检测尺 10对角线尺 11百格网(多种类型) 12小锤(平、尖)

13放大镜 14望远镜 15试电笔 16通(止)规 17试模(混凝土、砂浆) 18空心钻 19吊线坠 20台秤 21计算器 22焊缝检测仪 23温度计 24湿度计 D.0.6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项目监理机构宜配备下列常 用仪器设备,并可根据监理工作需要增加其他仪器设备: 1经纬仪 2水准仪 3全站仪 4激光测距仪 5测厚仪 6含水率测定仪 7混凝土回弹仪(含率定钢砧) 8高强混凝土回弹仪 9砂浆回弹仪 10碳化深度测量尺(含酚酥试剂) 11保护层厚度测定仪(钢筋扫描仪) 12声强仪(分贝仪) 13落度仪

1为便于在执行本规程条文时区别对待,对于要求严格程度不 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 采用“可”。 2本规程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和规范执行的写法为: “应按...·执行”或“应符合的要求(规定)”; 非必须按所指定的标准和规范执行的写法为: “可参照·..”

不 监理工作启动 .117 3.1 一般规定 .119 3.2 项目监理机构 121 3.3 监理人员职责 .122 3.4 监理规划 .123 3.5 监理实施细则 .124 工程质量控制 ..117 4.1 一般规定 .125 4.2施工前质量控制 .126 4.3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质量控制 .127 4.4施工过程质量控制 .129 4.5竣工验收质量控制, 131 工程进度和造价控制 .117 5.1一般规定 .132 5.2工程进度控制 .132 5.3工程造价控制 .133 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工作, .117 6.1一般规定 .135 6.4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检查内容及程序 135 6.5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监理工作内容及要求 .135

合同管理、信息管理 7.2 2合同管理 .136 7.3信息管理 .137 7.4组织协调 .141 监理单位及对项目监理机构的管理 .117 8.2管理职责 .143 8.3检查与考核 .143 相关服务 ..117 9.1一般规定 .144 9.2工程勘察设计阶段服务 .144 9.3工程保修阶段服务 ..145 10监理工作收尾 146

本章中给出18个术语,是本标准有关章节中所引用的,是从本 标准的角度赋予其含义,主要是说明术语所指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 服务内容的含义。

的注册人员承担,也没有职称和工程实践经验的要求,对其文化水平 (学历)要求是具有中专及以上学历,或相当于中专及以上学历,我 国中等专业学校或者职业高中的毕业生和普通高中毕业生均可视为 具有同等学历,具备担任监理员的学历资格,但必须经过监理业务培 训,取得培训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2.0.10项目监理机构对施工现场的巡视是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或 抽查活动,根据被巡视对象不同由总监理工程师确定。 2.0.11旁站是项目监理机构对关键部位和关键工序的施工质量实

3.1.1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宜采用现行《北京市建设工程监理合同》 示范文本。建设单位在施工监理的基础上增加相关服务的,可以在建 设工程监理合同中就有关内容加以明确。建设单位单独委托工程监理 单位进行勘察、设计、保修阶段等相关服务的,应该单独签订服务合 同。 实施驻厂监理的单位,应单独签订合同。 3.1.3工程监理单位签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后,应根据签订的合同, 结合工程特点和有关规定,在项目监理机构入场前对监理机构进行交 底,以使项目监理机构进一步了解合同的约定和管理要求。 为方便现场监理工作,本规程附录D给出了监理工作常用工具和 仪器设备,可供监理单位参考、选择。 3.1.7第一次工地会议应由建设单位主持,在工程正式开工前进行。 下列人员参加: 1、建设单位驻现场代表及有关职能人员。 2、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部经理及有关职能人员、分包单位主要负 责人。 3、项目监理机构主要监理人员。 会议主要内容: 1、建设单位负责人宣布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并向其授权。 2、建设单位负责人宣布施工单位及其驻现场代表(项目经理部 经理)。 3、参会单位互相介绍各方组织机构、人员及其专业、职务分工。 4、项目经理汇报施工现场施工准备的情况及安全生产准备情况。

3.1.1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宜采用现行《北京市建设工程监理合同》 示范文本。建设单位在施工监理的基础上增加相关服务的,可以在建 设工程监理合同中就有关内容加以明确。建设单位单独委托工程监理 单位进行勘察、设计、保修阶段等相关服务的,应该单独签订服务合 同。 实施驻厂监理的单位,应单独签订合同。 3.1.3工程监理单位签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后,应根据签订的合同, 结合工程特点和有关规定,在项目监理机构入场前对监理机构进行交 底,以使项目监理机构进一步了解合同的约定和管理要求。 为方便现场监理工作,本规程附录D给出了监理工作常用工具和 仪器设备,可供监理单位参考、选择。 3.1.7第一次工地会议应由建设单位主持,在工程正式开工前进行。 下列人员参加: 1、建设单位驻现场代表及有关职能人员。 2、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部经理及有关职能人员、分包单位主要负 责人。 3、项目监理机构主要监理人员。 会议主要内容: 1、建设单位负责人宣布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并向其授权。 2、建设单位负责人宣布施工单位及其驻现场代表(项目经理部 经理)。 3、参会单位互相介绍各方组织机构、人员及其专业、职务分工。 4、项目经理汇报施工现场施工准备的情况及安全生产准备情况。

6、施工现场道路、水、电、通讯等已达到开工条件。 7、对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专项保护措施。 8、影响开工的其他条件。 9、项目监理机构审核确认具备开工条件时,由总监理工程师在 施工单位报送的《工程开工报审表》上签署意见,并报建设单位同意 后,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开工令》

6、施工现场道路、水、电、通讯等已达到开工条件。 7、对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专项保护措施。 8、影响开工的其他条件。 9、项目监理机构审核确认具备开工条件时,由总监理工程师在 施工单位报送的《工程开工报审表》上签署意见,并报建设单位同意 后,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开工令》

3.2.1项目监理机构的建立应遵循适应、精简、高效的原则,要有 利于建设工程监理目标控制和合同管理,要有利于建设工程监理职责 的划分和监理人员的分工协作,要有利于建设工程监理的科学决策和 信息沟通。 3.2.2项目监理机构的监理人员宜由一名总监理工程师、若干名专 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组成,且专业配套、数量应满足监理工作和建 设工程监理合同对监理工作深度及建设工程监理目标控制的要求。 下列情形项目监理机构可设总监理工程师代表: 1、工程规模较大、专业较复杂,可按专业设总监理工程师代表。 2、一个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中包含多个相对独立的建设工程施工 合同,可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段设总监理工程师代表。 3、工程规模较大、地域比较分散,可接工程地域设总监理工程 师代表。 除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外,项目监理机构还 可根据监理工作需要,配备文秘、翻译、司机和其他行政辅助人员。 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应符合北京币相关规定,并应根据建设工 程不同阶段的需要配备数量和专业满足要求的监理人员,有序安排相 关监理人员进退场。

3.2.4具备现场签字权的监理人员的调换应及时在监理例会上告知 施工单位和相关单位,并记入会议纪要。 3.2.5国家和北京市重点工程指的是历年国家和北京市住建委官网 公布的“重点工程建设目录”上的工程;达到一定规模的保障房工程 项目应按照北京市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确定。 下列工程建设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不得兼任其他项目的总监理 工程师: 1、国家或北京市重点工程项目。 2、城市轨道交通项目。 3、同期开工的超过10方平米的公共建筑项目或投资超过5亿元 的市政公用项目。 4、同期开工的超过30万平米的住宅项目。 5、《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的其他项目。

3.3.1总监理工程师作为项目监理机构负责人,监理工作中不得将 包括工程项目峻工验收的等重要职责委托给总监理工程师代表。除本 规定外,总监理工程师的职责还应认真落实本市主管部门的管理要 求,如“安全质量测评平台”等规定的责任落实。 3.3.2总监理工程师应给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书面授权,书面授权 应告知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总监理工程师代表按授权范图和要求行 使总监理工程师的部分职责和权力,但不得以总监理工程师名义开展 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不能委托的工作和其他未委托的工作。 3.3.3专业监理工程师职责为其基本职责,在建设工程监理实施过 程中,项目监理机构还应针对建设工程实际情况,明确各岗位专业监

组织设计、施工图审查意见等文件资料进行编制。一个监理项目应编 制一个监理规划。当不完全具备编制完整监理规划的条件时,可分阶 段编制。 3.4.2监理规划是在项目监理机构详细调查和充分研究建设工程的 目标、技术、管理、环境以及工程参建各方等情况后制定的指导建设 工程监理工作的实施方案,监理规划应起到指导项目监理机构实施建 设工程监理工作的作用,因此,监理规划中应有明确、具体、切合工 程实际的监理工作内容、程序、方法和措施,并制定完善的监理工作 制度。

相关服务工作计划纳入监理规划。 旁站方案、见证计划等可在工程质量控制一章中单独设节,也可 以单独设章。 3.4.5在监理工作实施过程中,建设工程的实施可能会发生较大变 化,如设计方案重大修改、施工方式发生变化、工期和质量要求发生 重大变化,或者当原监理规划所确定的程序、方法、措施和制度等需 要作重大调整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修改监理 规划,并按原报审程序审核批准后报建设单位。

3.5.1监理实施细则是指导项目监理机构具体开展专项监理工作的 操作性文件,应体现项目监理机构对于建设工程在专业技术、目标控 制方面的工作要点、方法和措施,做到详细、具体、明确。 项目监理机构应结合工程特点、施工环境、施工工艺等编制监 理实施细则,明确监理工作要点、监理工作流程和监理工作方法及措 施,达到规范和指导监理工作的目的。 对工程规模较小、技术较简单且有成熟管理经验和措施的,可 不必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3.5.4监理实施细则可根据建设工程实际情况及项目监理机构工作 需要增加其他内容。 3.5.5当工程发生变化导致原监理实施细则所确定的工作流程、方 法和措施需要调整时,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对监理实施细则进行补充、 修改,并应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后实施。

4.1.1项目监理机构应掌握下列施工阶段质量控制的依据:

1、国家和北京市有关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有关工程质量的约定。 3、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中有关质量控制的约定。 4、工程勘茶及设计文件。 5、国家、行业和北京市与本项目相关的施工及施工质量验收的 标准等。 4.1.2确定工程质量控制的难点和重点后,应在相应的监理细则中 明确工作实施措施。 4.1.3施工单位要按工程建设标准、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的 要求,对工程上使用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应进行检验,检验工作应 按规定范围和要求进行,按现行的标准、规定明确的数量、频率、取 样方法进行检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对实施监理 的建设工程,检验的结果还要按规定报工程监理单位审查,未经审查 或者审查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4.1.4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完成的隐蔽工程、检验批、 分项工程、分部工程经自检合格后均应向工程监理单位报验。项目监 理机构应按规定对施工单位报验的隐蔽工程、检验批、分项工程、分 部工程及相关文件和资料进行审查和验收,符合要求的,签署验收意 见。 4.1.5工程施工时要确保质量控制资料齐全完整,项目监理机构应

4.1.5工程施工时要确保质量控制资料齐全完整,项目监理机构应 及时审查、签认质量控制资料

4.2.2施工组织设计审查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1、编审程序符合相关规定。 2、施工进度、施工方案及工程质量保证措施符合建设工程施工 合同要求。 3、资金、劳动力、材料、设备等资源供应计划满足工程施工需 要。 4、安全技术措施应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5、施工总平面布置应科学合理。 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下列内容: 1、编制依据。 2、工程概况。 3、施工部署。 4、施工准备。 5、主要施工方法。 6、主要施工管理措施。 7、主要经济技术指标。 8、施工现场平面布置。 4.2.5相关专业验收规范未涵盖的分项工程和检验批,可由建设单 位组织监理、施工等单位在施工前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协商确定。 4.2.6对施工单位报送的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和新设备,总监 理工程师应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必要时应要求接照相关规定组 织专题论证。 对国家、行业、地方标准没有具体验收要求的分项工程和检验批, 可由建设单位组织制定专项验收要求,专项验收要求应符合设计意 图,包括分项工程和检验批的划分、抽样方案、验收方法、判定指标

4.2.2施工组织设计审查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等内容,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可参与制定。 4.2.7根据目前的验收要求,工程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的验收控制 到检验批和隐蔽工程,对工序的质量一般由施工单位通过自检予以控 制,但为保证工程质量,《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 规定,对于监理单位提出检查要求的重要工序,应经监理工程师检查 认可,才能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4.2.8见证计划应符合相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北京市的相关规定,其 范围应包含:用于工程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按规定的见证取样送检: 施工过程中各种试件按规定的见证取样送检:各项性能试验及工程实 体质量检测按规定的见证等。 分阶段:如建筑工程可分基础、主体结构、装饰和设备安装三个 阶段。 施工过程中,发现见证计划有误的,应及时动态调整。 4.2.9项目监理机构应对施工质量不能或不易通过巡视和验收予以 验证是否合格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实施劳站。 4.2.10本条中为工程提供服务的试验室可以是施工单位自有试验 室或第三方检测机构。本条列出了主要检查内容,对这些内容的具体 要求应符合相关规定。 4.2.11计量设备是指施工中使用的衡器、量具、计量装置等设备。 施工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定期对计量设备进行检查、检定,确保计量设 备的精确性和可靠性。 4.2.12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审核施工单位的测量依据、测量人员资格 和测量成果是否符合规范及标准要求,符合要求的,由专业监理工程 师予以签认

4.3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质量控制

4.3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质量控

4.3.2对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进行控制的驻厂监理工作接北京市相 关规定执行。 4.3.3GB502049.2条专业企业生产的预制构件进场时,梁板类 简支受弯预制构件应进行结构性能检验,对于其他预制构件,除设计 有专门要求外,当施工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代表驻厂监督生产过程 时,可不做结构性能检验。 对装配式建筑专业预制构件生产单位的驻厂监理应在合同中约 定,并明确其费用。 4.3.4GB502045.2.2条成型钢筋进场时,应抽取试件作屈服强 度、抗拉强度、伸长率和重量偏差检验,检验结果应符合国家现行有 关标准的规定。 对由热轧钢筋制成的成型钢筋,当有施工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的 代表驻厂监督生产过程,并提供原材钢筋力学性能第三方检验报告 时,可仅进行重量偏差检验。 对成型钢筋加工单位的驻厂监理应在合同中约定,并明确其费 用。 4.3.5对钢结构构件生产单位的驻厂监理应在合同中约定,并明确 其费用。实行驻厂监理的,项目监理机构依据有关规范对钢结构构件 进行进场验收。 4.3.6通常情况下,建筑工程的幕墙包括玻璃幕墙、石材幕墙、金 属幕墙和人工板材幕墙等。考虑到玻璃幕墙的生产、安装和施工其专 业化程度较高,故本条仅对玻璃暴墙的生产、设计、原材料质量和驻 广监理等提出要求。 对玻璃幕墙生产安装单位的驻厂监理应在合同中约定,并明确其 费用。

4.3.7用于工程的材料、构配件、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包括出厂合

4.3.7用于工程的材料、构配件、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包括出厂合 格证、质量检验报告、性能检测报告以及施工单位的质量抽检报告等。

4.3.8项目监理机构应按有关规定对材料、构配件和设备、预拌混 土、混凝土预制构件,进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见证工作,对工程检 测数据结果进行查询,发现检测结果不合格情况及时督促施工单位进 行处理。有备案要求的材料和设备进场后、使用前,工程监理单位应 对备案信息进行审核,要求施工单位按照统一格式将备案信息进行申 报。 4.3.9施工单位进行取样、封样、送样,监理单位进行见证,形成 记录。

4.4项目监理机构应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按相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 范中分部工程验收章节的规定,做好实体检验、功能试验、观感检查、 资料汇总等分部工程验收的准备工作,总监理工程师根据《建筑工程 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和相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中分部工程验 收章节的规定。 4.4.1检查内容包括: 1、检查施工单位现场质量管理组织机构是否健全,对其主要负 责人、重要岗位的质量管理人员不符合相应配备标准、合同约定或未 履职到岗的,应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施工单位逾期未改的,应经建设 单位同意后下达《工程暂停令》。 2、检查施工单位质量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对未落实的,项目 监理机构应下发《监理通知单》,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施工单位逾期 未改有可能造成质量失控的,应经建设单位同意下达《工程暂停令》。 3、对施工单位现场不称职的质量管理人员,项目监理机构可要 求撤换。 4、对于分包单位不履行相应的质量管理责任的,项目监理机构

可建议更换。 5、对特种作业人员资格不符合规定的,项目监理机构要求整改。 4.4.2项目监理机构应安排监理人员对工程施工质量进行巡视。项 目监理机构的巡视只能是抽查,巡视不代替施工单位的管理责任。 4.4.3旁站人员应检查施工单位质量管理人员是否在施工现场,检 查施工单位是否依照施工设计文件、施工方案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 施工。 本条规定的旁站部位是对于房屋建筑工程的一般规定,其他旁站 部位和劳站项目,由总监理工程师根据工程其体特点确定。 4.4.2~4.4.4为了使本规程具有更好的可操作性,这三条规定了监 理人员对工程施工质量进行巡视、劳站和平行检验的具体要求。并强 调监理的这些措施不代替施工单位的质量控制措施,也不减少施工单 位对其施工质量的管理责任。 在工程项目的具体监理工作中,可根据本规程要求和工程特点做 出调整。但一般不应低于本规程的要求。 4.4.5施工过程中,隐蔽工程在大多数情况下具有不可逆性。隐蔽 工程被后续工程隐蔽后,其施工质量很难检验及认定,如果不认真做 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工作,就容易给工程质量留下隐惠。为此,必 须严格执行未经监理验收合格,隐蔽工程不得隐蔽,未经监理验收合 格,不得进入下道工序施工。 4.4.6项目监理机构应按规定对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报验的检验批 和分项工程及相关文件和资料进行审查和验收,符合要求的,签署验 收意见。检验批的报验按有关专业工程施工验收标准规定的程序执 行。 4.4.7项目监理机构应按规定对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报验的分部工 程及相关文件和资料进行审查和验收,符合要求的,签署验收意见。 4.4.8重要的监理通知单由总监理工程师签署。

4.4.9经返修或加固处理的分项、分部工程,满足安全及使用功能 要求时,可按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的要求予以验收。

4.5竣工验收质量控制

4.5.1项目监理机构收到《单位工程峻工验收报审表》后,总监理 工程师应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对工程实体质量情况及峻工资料进行 全面检查,需要进行功能试验(包括单机试车和无负荷试车)的,应 审查试验报告单。对发现影响峻工验收的问题,签发《监理通知单》 要求施工单位整改。 4.5.2单位工程预验收合格、遗留问题整改完毕后,总监理工程师 应当在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竣工报告上签署意见,并提出工程质量评 估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当经总监理工程师和工程监理单位技术 负责人审核签学,并加盖执业人员印章和单位公章。

1.2工程造价控制的依报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关材料、设备采购合同及补充协议。 2、经建设单位确认的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或合同预算书。 3、工程设计文件及工程变更、洽商。 4、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北京市工程概(预)算定额 价格信息、工期定额及现行造价管理文件。 5、分部、分项、检验批工程质量验收资料。 6、国家和本市有关经济法规和规定。

5.2.1阶段性施工进度计划可包括:李度进度计划、月度进度计划、 周计划、季节性计划,或按分部工程编写。 5.2.2在施工进度计划实施过程中,项目监理机构应检查和记录实 际进度情况,与计划进度进行比较分析,要求施工单位采取措施,实 现计划进度目标,必要时与建设单位及时沟通。

确定价格。 5.3.4如果出现合同工程量清单有误,应建议建设单位修正工程量 清单;如果工程变更引起的费用变更对合同价款影响较大,应及时报 告建设单位。 1、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实际完成工程量与计划完成工程量的偏差, 项目监理机构应要求施工单位报出产生偏差的原因与整改措施,工程 监理单位审核施工单位所提出产生偏差的原因与整改措施的真实性 与可实施性,并提出监理意见和建议。 2、实际完成工程量与计划完成工程量的偏差如果不会影响到工 程关键工序、关键节点的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应在监理月报中向建设 单位报告,否则应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并应提出监理处理意见。

确定价格。 5.3.4如果出现合同工程量清单有误,应建议建设单位修正工程量 清单;如果工程变更引起的费用变更对合同价款影响较大,应及时报 告建设单位。 1、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实际完成工程量与计划完成工程量的偏差, 项目监理机构应要求施工单位报出产生偏差的原因与整改措施,工程 监理单位审核施工单位所提出产生偏差的原因与整改措施的真实性 与可实施性,并提出监理意见和建议。 2、实际完成工程量与计划完成工程量的偏差如果不会影响到工 程关键工序、关键节点的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应在监理月报中向建设 单位报告,否则应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并应提出监理处理意见。

6.1.3实施对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工作,宜标准化。 6.1.8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 情况进行现场监理。对施工单位已经落实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 总监理工程师或者造价控制的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当及时审查并签认 所发生的费用。工程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未落实施工组织设计及专 项施工方案中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的,有权责令其立即整改:对 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未按期限要求完成整改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 时向建设单位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必要时责令其暂停施工。

5.4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检查内容及程序

6.4.7项目监理机构应对临时用电、临时消防等安全设施的验收资 料进行检查并签署意见。

合同管理、信息管理与组织协调

.2费用和工期变化是工程变更对工程的实质性影响,需要规范 里。在一般情况下,工程变更的规范化管理内容为: 1、工程变更文件的附件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变更内容说明(含必要性、具体内容等)。 2)有关会议纪要及其他可作为依据的文件(联系单、委托函等)。 3)变更引起的工程量变化分析。 4)变更引起的合同价款的增减估算,估算应科学、精细。 5)变更对工期、接口的影响分析。 6)必要的附图及计算资料。 7)所影响的图纸名称、编号。 8)其他变更说明资料等。 2、《工程变更费用报审表》附件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经审批的《工程变更单》。 2)变更过程现场影像资料。 3)变更工程验收合格证明。 4)工程量现场确认单(含现场测量记录和影像资料)。 5)变更单价组成明细表。 3、《工程变更洽商记录》,其附件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洽商方案说明(含必要性、具体方案等)。 2)有关会议纪要和联系单、委托函等。 3)洽商引起的工程量变化分析。 4)洽商引起的合同价款的增减估算,估算应科学、精细。 5)洽商对工期、接口的影响分析。

6)必要的附图及计算资料。 7)其他洽商需要的支持性资料等。 7.2.3本条款对工程暂停令发签发条件情况,根据北京市建设工程 的实际情况进行了补充:从施工单位(分包单位)、原材料(建筑材 料、设备及构配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用于工程的)、工序检 查、隐蔽工程验收方面,予以严格的管理。同时对执行强条进行了补 充:施工方案必须审批且严格执行。 7.2.4本条款依据GB50319之6.2.1、6.2.3条款,增加了对“紧急 情况下”的工程暂停令的处理许可。紧急情况应指:监理发现重大质 量、安全事故隐或发生质量、安全事故。 7.2.6本条款对工程暂停令发布、施工单位整改、消除工程暂停因 素、工程继续进行的程序进行了规定。并对因工程暂停引起的与工期、 费用有关的问题按合同约定处理。防止借工程暂停令延迟施工或拖延 工期或费用增加。 7.2.7本条款对监理签发工程暂停令后的工作记录进行了规定: 1、应记录工程暂停令下达的现场状况,包括具体停工时间、部 位、影响工班、执行工序、带班管理人员等。 2、执行工程暂停令规定的内容,包括时间、工作面、施工人员、 物质投入、简单施工描述、带班管理人员等。 7.2.10本条款为增加内容,对施工单位的工期应按其总控网络计划 进行分阶段、主要节点控制管理,因其自身原因出现的阶段性滞后或 延迟,应按合同约定督促其采取措施,加快进度,符合总控网络计划 要求。如发现整体计划出现有可能延误时,应提出警示。

本条款规定监理在履约过程中管理的合同,主要包

1、勘察合同。 2、设计合同:设计合同、单项设计分包合同、二次深化设计分 包合同。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总承包合同、单项工程承包合同、 指定分包合同、分包合同。 4、材料设备采购合同:设备采购合同、构配件供应合同、材料 采购合同、材料供应合同。

1、勘察合同。 2、设计合同:设计合同、单项设计分包合同、二次深化设计分 包合同。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总承包合同、单项工程承包合同、 指定分包合同、分包合同。 4、材料设备采购合同:设备采购合同、构配件供应合同、材料 采购合同、材料供应合同。

7.3.3本条款涉及监理工作主要报审报验文件有

1、施工组织设计报审文件。 2、施工方案报审文件。 3、专项施工方案报审文件。 4、施工进度计划报审文件。 5、分包单位资质报审文件。 6、工程开工报审表。 7、工程复工报审表。。 8、工程变更报审文件。 9、费用索赔报审文件。 10、工程延期报审文件。 11、工程款报审文件。 12、施工控制测量成果报验文件。 13、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报验文件。 14、勘察类施工记录报验文件。 15、隐蔽工程、检验批、分项工程报验文件。 16、分部工程报验文件。 17、单位工程放工预验收报验文件。 18、单位工程骏工报验文件。

7.3.4工程监理单位形成的监理文件资料清单

1、总监理工程师任命书。 2、总监理工程师授权书。 3、总监理工程师代表授权书。 4、工程开工令。 5、监理报告。 6、监理通知单。 7、工程暂停令。 8、工程复工令。 9、工程款支付证书。 10、见证人告知书。 11、工作联系单。 12、工移交证书。 13监理通知回复单。 7.3.6监理日志填写内容要求: 1、施工部位及形象进度:工程所有单体或室内外施工形象进度、 重要作业情况。 2、施工管理情况:施工主要管理人员到岗及重要岗位缺岗情况、 劳动力情况、机械设备使用情况、分包单位施工情况。 3、监理工作情况: 1)报审: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专项施工方案)、施工进 度计划、分包单位资质: 2)材料设备构配件:报验材料名称、数量、报验资料编号、见 证取样情况; 3)工程验收:隐蔽工程、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验收情况、 专项验收情况; 4)监理安全管理工作情况。 4、其他工作:变更洽商、工程款支付审查、考察、旁站项目、

7.3.6监理日志填写内容要求:

监理会议、监理指令。 5、重大事项跟踪情况。 7.3.7监理工作总结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加盖项目监理机构印章。 7.3.8本条是为适应工程资料计算机管理的发展而提出的。目前有 很大一部分工程资料是经计算机整理后再转化为纸质资料保存,不仅 没有达到“无纸化”的目的,而且更多地占用了大量资源,不符合绿 色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因此本规程鼓励保存电子资料,并提出“数字 化载体”和“纸质载体”这两种载体形式的资料“不宜重复”的要 求。为规范管理,又对数字化资料提出两个基本要求:一是其数据格 式应符合相关的数据标准,以保证数学化资料在格式上的通用性:二 是要求无论何种工程资料管理的软件,其功能(即所形成的工程资料) 应符合本规程的要求,且资料管理软件应经过鉴定,确认其功能和安 全性后方可使用。 7.3.9关于监理文件资料保存的年限,参照北京重点工程的相关规 定,确定如下: 1、安全生产管理相关监理文件资料 安全生产管理相关监理文件资料一般应保存到单位工程峻工验 收完成后,工程工移交后相关资料可以不再保存。 2、质量控制相关监理文件资料 1)材料、设备构配件报验资料一般应保存到单位工程峻工验收 完成后。 2)隐蔽工程检验批、分项工程过程质量控制资料一般应保存到 单位工程骏工验收完成后。 3)子分部、分部工程一般应保存到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完成后5 年。 4)中标通知书、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记录等 业绩证明类资料一般保存10年。

5)有明确存档单位资料,工程监理单位可只保存相关台账。 6)永久保存资料由工程监理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自行确定。 3、造价控制相关监理文件资料 1)造价控制相关资料一般保存到竣工结算完成后2年。 2)工程监理单位对于造价控制认为有必要较长时间保存的,由 监理单位自行确定保存时间

5)有明确存档单位资料,工程监理单位可只保存相关台账。 6)永久保存资料由工程监理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自行确定。 3、造价控制相关监理文件资料 1)造价控制相关资料一般保存到竣工结算完成后2年。 2)工程监理单位对于造价控制认为有必要较长时间保存的, 监理单位自行确定保存时间

7.4.3项目监理机构应定期组织召开监理例会。 监理例会参加单位及人员: 1、总监理工作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及有关专业监理工程师。 2、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及相关人员, 分包单位项目负责人及相关人员。 3、建设单位代表及相关人员。 4、必要时,邀请设计单位、设备供应厂商、第三方监测单位、 第三方检测单位等相关单位代表。 监理例会的程序及主要内容: 1、施工单位汇报上次例会的议决事项完成情况,未完成事项的 原因及将采取的措施。 2、施工单位汇报上次例会以来的进度、质量和安全生产情况, 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原因分析及采取的措施。 3、施工单位通报下周进度计划、质量和安全工作重点及措施, 并提出需要协调解决事宜。 4、材料、设备和构配件的供应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 5、分包单位的管理及协调问题。 6、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处理措施。

7、项目监理机构指出施工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要求。 8、建设单位协调解决需要处理的问题,并提出要求。 9、本次例会议决事项,包括议决事项的执行人及完成时限。 10、其它有关事项。 项目监理机构负责整理监理例会纪要,由建设单位、工程监理单 位和施工单位会签后发各方。 7.4.5监理指令是监理在工作过程中依据委托建设工程监理合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设计文件、工程施工组织文件、工程安全管 理文件、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文件、施工工期管理文件的内容,发出的 施工单位必须遵照执行的书面文件。

监理单位及对项目监理机构的管理

8.2.2工程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制定对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检查 计划和检查内容,并按其开展工作,重点检查工程质量控制及安全生 产管理的监理工作的有关内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给予及时指导, 督促项目监理机构限期整改。 8.2.3工程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对项目监理规划、工程质量评估 报告进行审批,并加盖工程监理单位公章。 8.2.5工程监理单位应了解各项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进展 情况,检查项目监理机构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审 批、施工过程管理是否符合相关要求。对于超过一定规模危险性较大 的分部分项工程,工程监理单位应对经专家论证的专项施工方案的执 行情况进行检查。 8.2.6工程监理单位应及时向项目监理机构传达新实施的法律法规 等的相关政策要求,定期对员工进行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专业知识 等岗位技能的教育和培训,每年培训应不少于24学时。

8.3.1工程监理单位宜每年不应少于两次对项目监理机构的监理工 作进行检查和考核,主要包括项目监理机构在质量控制、进度控制、 造价控制、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工作、合同管理、信息管理等工作。 8.3.4工程监理单位应定期对项目监理机构的工作进行满意度调 查,定期征求建设单位意见,必要时也要征求施工单位的意见和建议。 以便改进或提高项目监理机构的工作质量。

9.1.1相关服务范围可包括工程勘察设计和保修阶段的服务工作。 建设单位可委托其中一项、多项或全部服务铁路顶管施工方案,并支付相应的服务费用。 9.1.2相关服务工作方案应包括相关服务工作的内容、程序、措施、 制度等。

9.2.1工程监理单位协助建设单位选择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时,应审 查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资质等级、勘察设计人员的资格以及工程勘察 设计质量保证体系等。 9.2.3现场及室内试验主要岗位操作人员是指钻探设备操作人员、 记录人员和室内实验的数据签学和审核人员。 9.2.6工程监理单位应审查各专业、各阶段设计进度计划是否符合 设计合同及项目总体计划进度节点要求,是否有漏项:各专业、各阶 段设计人员配置是否合理;各专业计划的衔接是否合理,是否满足工 程需要。 9.2.9工程监理单位审查设计成果主要审查方案设计是否符合规划 设计要点,初步设计是否符合方案设计要求,施工图设计是否符合初 步设计要求。根据工程规模和复杂程度,在取得建设单位同意后,对 设计工作成果的评估可不区分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只 出具一份报告即可。 9.2.10审查工作主要针对目前尚未经过国家、地方、行业组织评审、 鉴定的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

9.3工程保修阶段服务

9.3.1由于工作的可延续性,工程保修阶段服务工作一般委托工程 监理单位承担。工程保修期限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确定。工程保修阶 段服务工作期限,应在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中明确。工程监理单位应制 定保修期回访计划及检查内容,并按其开展工作。 9.3.2工程监理单位宜在施工阶段监理人员中保留必要的专业监理 工程师,对施工单位修复的工程进行验收和签认。 9.3.3对非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缺陷,修复费用的核实及 支付证明签发,宜由总监理工程师签认

10.0.2监理工作结束后,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本项目施工监理工作 情况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并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编写书面报告,经总 监理工程师签学后报建设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 监理工作总结宜附能反映从项目监理机构入驻施工现场开展监 理工作伊始至骏工验收完成各个阶段的工程照片。工程照片应具有代 表性。 10.0.4总监理工程师是受工程工程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 任命的项目监理机构负贡人,应对工程项目监理文件资料的管理及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工程峻工验收前,总监理工程师应组 织整理监理文件资料,按相关规定组卷归档并审核验收。 工程骏工验收后,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组织将监理档案送公司技 术负责人审阅后移交工程监理单位保存,并与工程监理单位档案管理 人员办理移交手续。 10.0.5为更好地促进工程监理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工程监理单位应 按照国家和北京市对监理文件资料的有关管理规定并结合工程项目 的重要性、安全质量贡任可追溯性等确定监理文件资料的保存期限。 根据资料管理规程的规定,监理文件资料可以分为归档保存资料 和过程控制保存资料,过程控制保存资料可根据需要归档保存。 需归档保存的监理档案一般包括: 1、建设工程监理合同。 2、总监理工程师授权书、总监理工程师质量终身责任制承诺书。 3、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4、质量事故报告及处理资料。 5、单位工程质量骏工验收记录、工程竣工验收记录。 6、發工移交证书。 7、其他按规定应归档保存的监理档案。 10.0.7对于建设单位按合同约定提供监理工作需要的办公、交通、

通讯、生活等设施和设计文件,项目监理机构应接照ISO9000质量管 理体系要求钢筋制作安装施工方案,建立顾客财产清单台账并在使用过程中进行标识、维护。 现场施工监理工作结束后,应按合同约定归还移交建设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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