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1129福建省城乡供水一体化工程建设导则(征求意见稿).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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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1城乡供水工程设计供水规模应满足设计年限内的最高日用水量要求,与当地经济社会发用 乡村振兴战略等对供水量的发展需求相协调。 5.2.2设计供水规模应根据最高日居民生活用水量、公共建筑用水量、饲养畜禽用水量、企业 水量、浇洒道路和绿地用水量、消防用水量、管网漏失和未预见用水量等的总和确定,不同供水 程应根据当地实际供水需求列项。

5.2.1城乡供水工程设计供水规模应满足设计年限内的最高日用水量要求,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 乡村振兴战略等对供水量的发展需求相协调。 5.2.2设计供水规模应根据最高日居民生活用水量、公共建筑用水量、饲养畜禽用水量、企业用 水量、浇洒道路和绿地用水量、消防用水量、管网漏失和未预见用水量等的总和确定,不同供水工 程应根据当地实际供水需求列项。 5.2.3确定供水规模时,应综合考虑用水现状、用水条件及其设计年限内的发展变化、水源条件、 制水成本、已有供水能力、用水定额和类似工程的供水情况。 5.2.4居民生活用水定额应根据当地经济条件、水资源情况、用水习惯,在现状用水定额的基础 上,本着节约用水原则,综合分析确定。农村居民最高日生活用水定额一般每人每天90~150L, 城市居民最高日生活用水定额一般每人每天120180L。

5.3.2供水水压应满足配水管网中用户接管点的最小服务水头要求,必要时可采取局部加压方式。 配水管网中用户接管点的最小服务水头,单层建筑物可取10m;两层建筑物可取12m;二层以上建 筑物每增高一层增加4.0m;当用户高于接管点时,尚应加上用户与接管点的地形高差。 5.3.3用户水龙头的最大静水头不宜超过40m,超过时宜采用减压措施,

江河、湖泊上取水构(建)筑物的防洪标准不应低于江河、湖泊防洪工程及供水区域防洪标准; 水库取水构(建)筑物的防洪标准应与水库大坝等主要建筑物的防洪标准相同;供水工程中厂区 输配水管线系统中的构(建)筑物防洪标准参照表5.4.1执行,且不应低于厂区所在区域和供水区 域的防洪标准。

GB 50496-2018标准下载表5.4.1供水工程主要建筑物防洪标准

5. 4. 2 抗震标准

构(建)筑物的抗震设计,应符合GB50011、GB50191和SL203的有关规定。1型供水工程主 要设施的抗震设防类别应划分为重点设防类,按高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一度设防;II型及以下集 中供水工程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采取抗震措施

5.5.1构(建)筑物结构设计应符合GB50010、GB50003、GB50007、GB50069、GB50662和SL191 有关规定。构(建)筑物结构设计,可采用国家、行业的有关标准图。

5.6.1水源选择应符合当地水资源统一规划的要求,并按照优质水源优先保证生活饮用水的原则, 合理处理与其他用水之间的关系,符合防洪安全管理要求,

合理处理与其他用水之间的关系,符合防洪安全管理要求。 5.6.2水源选择应优先选择水量充沛、水质良好、利于施工、便于保护的水源,并对水源进行充 分的论证,保证供水水源的水量、水质及水源开发后的环境条件。 5.6.3以地表水为水源时,Ⅲ型及以上供水工程枯水期设计取水量的保证率不应低于95%,其他 工程不应低于90%,

5.6.4以地下水为水源时,设计取水量必 染的潜水或承压水;确无替代水源,开采劣质地下水应针对超标项目设置净水工艺。在受海水、局 水入侵的地区,不宜开采地下水。 冶划

染的潜水或承压水;确无替代水源,开采劣质地下水应针对超标项目设置净水工艺。在受海水、威 水入侵的地区,不宜开采地下水。 5.6.5IⅢI型及以上供水工程宜以水库为主水源,其它基于条件限制经论证可以山塘、溪流堰坝、 电站尾水为主水源,尽可能地实现水库、山塘联调联供。 5.6.6对拟选水源应进行水源论证。论证内容包括水质检测、不同水文年水量供需平衡分析、干 早年枯水期可供水量分析。 5.6.7为供水工程新建(包括除险加固)的水库工程应单独设计、审批、验收;新建其他蓄水、 引水工程可列入城乡供水工程建设内容一并设计。 5.6.8水源保护区(范围)的划定应按照《福建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和《福建省城乡供水条 例》相关要求执行。

5.7.1地表水取水工程分为重力式取水和泵站机械提水,宜充分利用地形条件优先采用 水方式。

5.7.2取水构筑物的型式应根据设计取水量、水质要求、水源特点、地形、地质、施工、运行管 理等条件,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5.7.3在湖泊、水库和高浊度江河取水时,取水设施的位置选择及采取的防藻、防冰、避沙等

5.7.6在沿海地区的河道水系取水,应避免咸潮影响。当在咸潮河段取水时,应根据潮汐特点采 用避咸蓄淡水库取水或更换到咸潮影响范围以外的上游河段取水。

5.7.8在取水口附近醒目地段应设置公告、保护范围等标志标牌;有运输、通航功能的河道在取 水构筑物上应设置信号灯和防止水上漂浮物和船只撞击的设施。 5.7.9地下水取水构筑物的设计应符合SL310的有关规定

5.8.2输配水管线布置时,应充分利用地形、选择较短的线路、满足管道地理要求、沿现有道路 或规划道路一侧布置;避开不良地质、污染和腐蚀性地段,无法避开时应采取保护性措施;应保证 施工、维护管理方便,运行安全可靠。 5.8.3输配水管道与建(构)筑物、铁路、电力设施和其他管道应保持一定的水平安全净距,出 现爆管漏水时应不影响其他设施的安全运行和检修。 5.8.4长距离或高扬程原水输配水管道或暗渠(隧洞)应进行水锤分析、防护设计及验证计算, 并采取相应的水锤综合防护措施。 5.8.5单一水源的IⅡI型及以上供水工程原水输水干管宜按双管布置,输水干管和连通管的管径及 车通管根数,应按输水干管任何一段发生故障时仍能通过事故用水量计算确定,事故用水量为设计 水量的70%

5.8.6地表水输水管道埋设在河底时,管内水流速度应大于不淤流速。

5.8.7管道布置时宜充分利用地形,优先采用重力流。有条件时可按环状布置或

5.8.7管道布置时宜充分利用地形,优先采用重力流。有条件时可按环状布置或环状、树枝状 合布置

5.8.8供水管网的服务压力,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通过技术经济分析后确定。地形变化大或供 水区域面积大的地区,宜采用分压分区供水系统,不同区域可采用不同的服务压力。 5.8.9IⅡI型及以上供水工程采用水泵直接加压方式供水的,其水泵电机应配置变频电机。IV、V 型供水工程采用非重力式供水的宜将处理好的清水送至高处的蓄水池或水塔供水 5.8.10输水管道和配水管网上应布置排气阀、泄水阀、控制阀、检修阀等附属设施。室外管道上 的附属设施应设置在井内,并有防冻、防淹措施。 5.8.11供水管材选择应根据设计内径、设计内水压力、敷设方法、外部荷载、地形、地质和材料 供应等条件,通过结构设计和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5.8.12输配水管道的流量、管径、流速的设计计算均应符合SL310的规定。 5.8.13城乡供水工程应安装取水、出厂水计量总表和户表,并根据实际需要设置分区分级计量设 施。 5.8.14输配水管网除岩石地基地区和山区且无防冻要求外应埋设于地下;在覆盖层很浅或基岩出 露的地区可浅沟埋设,塑料管道露天敷设应采取防晒、防冻保护措施,金属管道可露天敷设并采取 冬季防冻措施。管道埋设深度应符合SL310有关要求。

5.9.1调节构筑物包括清水池、水塔(高位水池)和(减压)畜水池。调节构筑物的型式、位置 应根据其作用、以及地形、地质、环境卫生等条件进行经济技术比较确定。调节构筑物的设计应充 分利用地形,节约能耗。 5.9.2在调节构筑物中加消毒剂时,其有效容积应满足消毒剂与水接触时间的要求。 5.9.3水塔(高位水池)的最低运行水位,应满足最不利用户接管点和消火栓设置处的最小服务 水头,清水池的最高运行水位应符合净水构筑物或净水设备的高程布置要求。 5.9.4调节构筑物应有进水管、溢流管、出水管、排空管、通气孔、检修孔、水位指示等设置。 5.9.5调节构筑物的容积、构造的设计应符合SL310和GB50013的规定。在人口流动量大的地 区,应适当考虑提高调节构筑物的容积。 5.9.6调节构筑物应有防正外水渗人、流人的措施 5.9.7II型及以上供水工程的水处理构筑物(除泥水、废水构筑物外)应满足分组独立运行要求, 5.9.8I型及以上供水工程的清水池个数或分格数应不少于2个,并能单独工作和分别泄空。

5.9.6调节构筑物应有防止外水渗入、流入的措施。 5.9.7I型及以上供水工程的水处理构筑物(除泥水、废水构筑物外)应满足分组独立运行要求 5.9.8I型及以上供水工程的清水池个数或分格数应不少于2个,并能单独工作和分别泄空 5.9.9水塔(高位水池)应有避雷设施,

5.9.8I型及以上供水工程的清水池个数或分格数应不少于2个,并能单独工作和分别泄空。 5.9.9水塔(高位水池)应有避雷设施。

5.10水厂的总体设讯

5.10.1水厂厂址的选择在符合规划布局的前提下,应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5.10.2水厂占地面积,宜参照表5.10.2执行。日供水规模5万吨及以上水厂执行城市的有关规 定。

表 5. 10. 2水厂占地参考指标

5.10.7厂区道路宜硬化,并设置导向牌;水厂应绿化、美化。 5.10.8根据水厂生产需要和当地供电可靠情况,IV型及以上供水工程应配备备用发电机组。

5.11.13净水厂排泥水排入河道、沟渠等天然水体的水质应符合GB8978的相关要求。以地表水 为水源的1型供水工程的污泥处理应符合有关规定,1~Ⅱ型供水工程可经污泥沉淀或氧化塘处理 后排放。 5.11.14中空纤维微滤、超滤膜过滤处理工艺应采用压力式膜处理工艺或浸没式膜处理工艺。膜 处理工艺系统应包括过滤、物理清洗、化学清洗、完整性检测及膜清洗废液处置等基本子系统,系 统主要设计参数应通过试验或根据相似工程的运行经验确定。 5.11.15饮用水消毒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生活饮用水应消毒。 2.消毒剂的类型应根据原水水质、工程供水规模选择。 3.消毒剂的投加量、投加点应依据原水水质、管网长度和相似条件下的运行经验确定。使出 厂水和末梢水的微生物指标达到生活饮用水标准要求。 4.投加消毒剂的管道、设备及其配件,应采用无毒、耐腐蚀的材料。 5.消毒剂投加系统应有控制投加量的设施和指示瞬舞时投加量的计量装置,有条件时宜采用自 动控制投加系统。 5.11.16原水水质较好、pH值不超过8.0时宜优先选择次氯酸钠消毒;原水pH值超过8.0或微 污染水源时,可优先选用二氧化氯消毒。小型供水工程根据水质条件也可采用紫外线、臭氧等消毒 方式。消毒药剂投加量、投加方式及投加设施、设备及消毒间的设计和计算应按SL310的规定执 行。 5.11.17供水工程应配备消毒设备或采取适宜消毒措施,且应满足消毒剂量和接触时间的要求, 控制消毒副产物。 5.11.18采用次氯酸钠、二氧化氯和臭氧消毒时,应单独设置消毒间,并有通风和照明措施,应 设置室外开关以及防毒护具、抢救设施和抢修工具箱等。 5.11.19加药间应有保障工作人员卫生安全的劳动保护措施;应设冲洗、排污、通风等设施;室 内地坪应有排水坡度。 5.11.20药剂仓库应有计量设备和搬运工具。药剂仓库的固定储备量,应根据当地药剂供应、运 输等条件确定,可按最大投加量的1530d用量计算。其周转储备量应根据当地具体情况确定。 5.11.21IⅢI型及以上供水工程应采用自动控制消毒设备,在线监测液位和投加量、故障自动报警 5.11.22 二氧化氯消毒应设置原料间,并满足分类储存要求。 5.11.23 原料间占地面积应根据原料储存量设计,并应留有足够的安全通道;原料储存量应根据 原料特性、日消耗量、供应情况和运输条件等确定,可按1530d的用量计算。 5.11.24采用成品次氯酸钠消毒时,其固定储备量和周转储备量均可按7~15d用量计算, 5.11.25 混凝剂、消毒液等涉水化学制品宜以县(市、区)或供水区域为单元实行统一采购、统

5.11.13净水)排泥水排入河道、沟渠等天然水体的水质应符合GB8978的相关要求。以地表水 为水源的I型供水工程的污泥处理应符合有关规定,II~I型供水工程可经污泥沉淀或氧化塘处理 后排放。 5.11.14中空纤维微滤、超滤膜过滤处理工艺应采用压力式膜处理工艺或浸没式膜处理工艺。膜 处理工艺系统应包括过滤、物理清洗、化学清洗、完整性检测及膜清洗废液处置等基本子系统,系 统主要设计参数应通过试验或根据相似工程的运行经验确定

5.12.1供水工程应根据水源水质、水处理工艺和供水规模,按照GB5749、GB/T5750的要求确 定水质检测指标、配备水质检测仪器、建设水质化验室。 5.12.2IⅡI型及以上供水工程应配备日常检测指标(菌落总数、总大肠菌群、浑浊度、色度、肉眼 可见物、臭和味、pH值、消毒剂余量、CODl,以及原水和工艺条件所决定的净水厂需要加强控制 的水质指标)的设施设备,IV、V型供水工程不具备自检能力的,可配备送检所需的设施设备。 5.12.3由专业公司统一运营管理的水厂,可依托大型水厂建设满足检测能力要求的化验室,对区 域内水厂开展日常检测。 5.12.4化验室空间应满足仪器设备安装和操作等需要。 5.12.5人类活动较为频繁并存在毒理指标污染因子的水源区宜在水厂配置原水养殖池,通过对水 质敏感的鱼类观察,及时掌握水源突发性污染情况。 5.12.6化验室应安装通风设备或设置通风口,应配备危险化学药品专用储存柜,并设专人管理, 13水厂自动化 5.13.1水厂自动化系统建设内容应包括:水厂监控调度中心、通讯网络、数据采集系统、自动化 控制系统和自动化监控软件等。 5.13.2供水工程应建立运行管理平台,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Ⅲ型及以上供水工程应安装视频监 控系统,对主要控制点实行实时监控。IⅢI型以下供水工程有条件时可参照执行。 5.13.3IⅢI型及以上供水工程的水源在线监测水位、流量、水泵机组运行状态等项目。以地表水为 水源时,宜增加浑浊度、pH值在线监测指标。 5.13.4IⅢI型及以上供水工程进、出水管宜设置在线水压、水量监测设施,清水池宜设置在线监控 水位计,出厂水宜设置在线水质监控设施,在线水质监控参数至少应包括浑浊度、pH值和消毒剂 余量,并通过中控设备及时展示。IⅢI型以下供水工程有条件时可参照执行。 5.13.5IⅢI型及以上供水工程水厂在线监测调节构筑物或设备水位、出厂水流量、水压、水泵机组 运行状态、加药设备、净水设备、消毒设备状态等项目,以地表水为水源时,宜增加监测滤池水位 反冲洗设备状态、出厂水浑浊度、出厂水pH值、出厂水消毒剂余量等项目。 5.13.6IⅢI型及以上供水工程的输配水管网在线监测加压水泵机组运行状态、高位水池水位、加压 站流量、水压、最不利点水压等项目。IV、V型供水工程可视具体情况确定监测项目。 5.13.7自动化监控系统包括系统软件、现地控制单元、检测与控制设备、通信网络、视频安防监 控系统、中控室等部分。 5.13.8系统软件应实现对供水工程关键技术参数、设施设备运行状态、工艺流程、运行故障等在 线监测、控制、预警以及查询、统计、分析等功能。 5.13.9现地控制单元应根据工程规模、监控和节能要求,实现取水、输水、水处理过程及配水关 键环节的自动化监控。软件系统应支持标准通信协议

日具有 定的通用性和日日换性生的 品。量程范围应根据被检测指标的最 控制设备应具有手动紧急切换功能。

5.14城乡供水信息系统建设

6.1.1新建、改(扩)建供水工程,项目法人应在工程开工前按照当地行业主管部门要求办理质 量监督手续。 6.1.2新建、改(扩)建供水工程应实行建设监理制。 6.1.3新建、改(扩)建供水工程应根据相关规定委托第三方工程质量检测单位检测, 6.1.4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应组织设计单位向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审查并签发施工图纸,审 查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 6.1.5施工过程中,应做好材料设备、隐蔽工程和分部工程等中间环节的验收;隐蔽工程应经过 验收合格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

6.1.6施工过程中,应做好材料设备采购、工程进度、设计变更、质量事故处理、中间验收、技 术商洽等记录。 6.1.7与生活饮用水直接接触的管材、管件及防腐材料、滤料、化学药剂、粘结剂等材料和设备 均应符合卫生安全要求。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用的产品。 6.1.8各种材料、设备和构件,除应符合有关水利、建筑、化工、环保和卫生等行业的技术规定 还应满足相应的防火、防冻、防爆、防腐和防老化等要求。 6.1.9施工单位应按设计文件和相关标准的规定进行施工,不应擅自变更设计;重大设计变更应 编制设计变更报告并经原审批单位批准。

6.2.1管槽开挖深度应达到设计要求,并在管道水压试验合格后回填, 6.2.2深基础开挖时,应保证边坡稳定,并留有足够的施工空间。构(建)筑物基础处理应满足 承载力和变形要求,并按规定进行基槽验收。

,之,之术密仙,位床证稳定 E立两 承载力和变形要求,并按规定进行基槽验收。 6.2.3土方回填,应排除积水、清除杂物、分层回填夯实,分层厚度宜采用200~250mm,回填料、 回填高度以及压实系数应符合设计要求。管沟回填前,管道安装应验收合格,回填时应注意保护管 道

6.2.4地表水取水构筑物施工,应做好防洪、导流、排水、清淤工作,不影响原有工程安全。 6.2.5水池施工,应做好钢筋保护层、防渗层、变形缝,避免和减少施工冷缝,控制好温度裂缝, 保证其水密性和耐蚀性。施工完成后,应进行满水试验,在满水试验中应进行外观检查,不得有漏 水现象,水池渗水量按相关规范执行。

6.2.4地表水取水构筑物施工,应做好防洪、导流、排水、清淤工作,不影响原有工程安全。

6.3.1材料设备的采购应符合设计要求。 6.3.2涉水材料设备采购时,要求供应商提供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和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 等文件。 6.3.3管材、设备及其配件,宜选用配套产品。 3.3.4材料设备到货后,应及时对照供货合同和产品说明书进行数量、规格、材质、外观、备件 等检查验货,主要材料应按GB/T6111的规定抽样送检。 6.3.5材料设备应按性质合理存放。药剂(混凝药剂、消毒剂)及生产消毒剂的原料等应在专用 仓库存放,并设专人保管;水泥、钢材应有防雨、防潮措施,塑料管道应有遮阳等防老化措施,

6.4.1管道、设备安装前,应逐一进行质量检查,并清除其内部杂物和表面污物,确认相关的土 建工程已验收合格。

6.4.3输配水管道安装完成后应进行水压试验和管道冲洗消毒。长距离管道试压应分段进行,分 段长度不宜大于1000m。试验管段灌满水后,应在不大于工作压力条件下浸泡,金属管和塑料管的 侵泡时间不少于24h。试运行前,应对管道进行冲洗和消毒。宜用流速不小于1.0m/s的水连续冲 洗管道,直至进水和出水浊度、色度相同为止。管道消毒应采用含氯离子浓度不低于20mg/L的清 洁水浸泡24h,再次冲洗,直至取样检测合格为止,

7.1,1工程验收分为分部工程验收、单位(合同)工程验收、完工验收、竣工验收 7.1.2各验收阶段除提供相关文字、图纸资料外,还应有相关的图片资料或视频资料。项目业主 应对有关单位提交的各种资料进行完整性、规范性检查,有关单位应保证其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并承 担相应责任。 7.1.3工程验收结论应经2/3以上验收委员会(工作组)成员同意并签字。

7.1.3工程验收结论应经2/3以上验收委员会(工作组)成员同意并签字, 7.1.4I型及以上供水工程应单独验收;IV、V型供水工程可根据初步设计(或计划任务下达批 次)在单个工程完工验收的基础上打捆进行竣工验收

7.2.1试运行应由项目法人主持,施工、设计、监理和运行管理单位等参加。 7.2.2工程试运行期不应少于15d。

7.3.1工程完工验收由项目法人主持, 验收组由勘测、设计、施工、监理、设备制造(供应)商、 运行管理等单位的代表及专家组成,并宜邀请发展改革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卫生健康部门、质量 监督机构以及用水户代表参加验收

7.3.2工程完工验收应具备下列条件: 1. 工程已经完成,历次验收合格; 2. 试运行达到设计要求; 3. 遗留问题处理完毕并通过验收,未处理的遗留问题不影响质量评定并有处理意见; 4. 运行管理单位已经设立; 5. 合同约定的其它条件。 7.3.3 工程完工验收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 检查合同范围内工程项目和工作完成情况; 2. 检查已投入使用工程的试运行情况; 3. 检查验收资料整理情况; 4. 检查历次验收遗留问题的处理情况;

工程已经完成,历次验收合格; ? 2. 试运行达到设计要求; 3. 遗留问题处理完毕并通过验收,未处理的 4. 运行管理单位已经设立; 5. 合同约定的其它条件。 7.3.3 工程完工验收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 检查合同范围内工程项目和工作完成情况; 2. 检查已投入使用工程的试运行情况; 3. 检查验收资料整理情况; 4. 检查历次验收遗留问题的处理情况; 5.对验收中发现的间题提出处理意见:

6. 确定工程完工日期; 7. 讨论并通过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 7.3.4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自通过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应由项目法人发送有关单位,并报送质 量监督机构备案

7.4.1竣工验收宜在工程完工验收后6个月内完成,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7.4.2工程在工验收前,项目法人宜组织勘测、设计、施工、监理、设备制造(供应)商、运 行管理等单位进行竣工验收自查。具备峻工验收条件的,应及时向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提出竣工验收 申请。

行管理等单位进行竣工验收自查。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及时向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提出竣工验收 申请。 7.4.3竣工验收由竣工验收委员会(竣工验收组)负责,主任委员(组长)应由竣工验收主持单 立代表担任。成员应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 运行管理单位等的代表以及有关专家组成。项目法人、勘测、设计、施工、监理、设备制造(供应 商、用水户等单位应派代表参加。

7.4.4竣工验收应具备下列条件

工程已按批准的设计全部完成; 2. 历次验收所发现的问题已基本处理完毕,工程试运行正常; 3. 工财务决算已通过峻工审计,审计提出的问题已整改并递交了整改报告; 4. 运行管理单位已明确,管理人员、经费已基本落实; 5. 质量和安全监督工作报告已递交,质量合格; 6. 竣工验收资料已准备就绪。 7.4.5 竣工验收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 检查工程按批准的设计等文件完成情况; 2. 检查工程安全运行和卫生的情况; 3. 检查水质、水量、水压等情况; 4, 检查历次验收所发现问题的解决情况; 5. 检查归档资料情况; 6. 讨论并通过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 4治于验收临立书点

7.5.1峻工验收后30个工作日内,经清产核资、明晰产权后,移交工程运行管理单位。工程移交 包括工程实体、其他固定资产和工程建设档案资料等。 7.5.2项目法人应当汇集整理工程建设资料,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将工程建设档案报 送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城乡供水一体化工程建设导则

城乡供水一体化工程建设导贝

基本规定. 19 工程规划, 20 工程设计 20 5.1一般规定 20 5.2供水规模与用水量 21 5.4防洪和抗震 21 5.6水源. 22 5.7取水工程. 22 5.8输配水管网 22 5.9调节构筑物 23 5.10水厂的总体设计 23 5.11净化与消毒, 23 5.12水厂化验室. 24 工程施工与安装 24 6.1一般规定. 24 6.2土建工程, 24 6.4管道设备安装 24 工程验收 24 7.1一般规定, 24 7.2试运行. 25 7.4竣工验收 25

3基本规定 19 4工程规划 20 5工程设计 20 5.1一般规定 20 5.2供水规模与用水量 21 5.4防洪和抗震 21 5.6水源. 22 5.7取水工程. 22 5.8输配水管网 22 5.9调节构筑物 23 5.10水厂的总体设计 23 5.11净化与消毒, 23 5.12水厂化验室. 24 工程施工与安装 24 6.1一般规定. 24 6.2土建工程, 24 6.4管道设备安装 24 工程验收 24 7.1一般规定 24 7.2试运行. 25 7.4竣工验收 25

4.1本条依据《福建省城乡供水一体化工程规划导则》相关内容编制。为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从源头 到龙头的城乡供水安全保障体系,按照城乡统筹和一体化供水发展要求,在充分考虑水资源供需现 伏的基础上,发展集中连片规模化供水工程,重点推进大水源、大水厂、大管网建设,遵循规模化 发展、标准化建设、市场化运作、企业化经营、专业化管理、用水户参与的原则,全面提高供水工 程建设质量与管理水平,实现城乡供水跨越式发展。 4.3供水工程的规划设计年限系指满足某一水平年的用水量需求。SL310规定近期规划设计年限宜采 用5a10a,远期规划设计年限宜采用10a~15a。GB50013中规定近期设计年限宜采用5a~10a, 远期规划设计年限宜采用10a20a。结合福建实际,本条规定近期规划设计年限宜采用5a~10a, 远期规划设计年限宜采用10a20a。 4.5本条对水源的选择和调配作出了规定。本省水资源分布不平衡,应加强区域水资源统筹调配,形 成城乡供水工程多源互济的保障格局。 4.7本条依据《福建省城乡供水一体化工程规划导则》相关内容编制。供水分区划分应重点以地形 居住点分布为依据,通过区域地形分析,以分水岭为参考,结合乡镇、农村人口分布特点,以大水 源为依托,重点构建大水厂。部分区域经论证确实受水源、地形、居住点分布、经济等条件限制, 提升扬程过大、供水成本过高,不能利用城镇主体管网集中供水且自备水源条件时,宜合理划定局 部或区域性供水范围。 1.8城乡供水工程是群众日常生活必不可少的基础设施,可靠性要求高。在工程布置和技术方案选 择时,不但应全方位考虑建设、管理的安全性,也应兼顾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在易发洪涝、地质 灾害地区进行工程建设时应尽量避免灾害造成的危害,或有抵御灾害的措施,以保证供水安全。 4.10~4.11为避免重复建设,达到合理投资的目的,城乡供水工程及管网延伸供水工程应根据服务 年限,安全合理利用原有供水设施及村内管道设施,发挥原有设施的能力。工程建成并稳定运行后, 应限期关闭原有镇村水厂,以确保群众的饮水安全和新建工程的稳定运行。

的规定地面基土层的施工施工工艺,主要构筑物的主体结构和地下十管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不应少于50年。结合福建省城乡供 水工程实际,原则上IⅢI型及以上供水工程的主要构筑物的主体结构和输配水管道的结构设计使用年 限不应小于50年,IV型及以下小型集中供水工程的设计工作年限参照表5.1.4执行。其它类型工程 设计合理使用年限,参照《水利水电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及耐久性设计规范》SL654相应工程类别执 行。

表5.1.4农村集中供水工程的设计使用年限

5.2供水规模与用水量

5.7.3为保障运行安全,制定本条规定

5.12水厂化验室 5.12.3本条考虑到部分小型农村供水工程水质检测能力较弱,因此提倡依托区域内大型水厂或者供 水企业进行化验室资源共享,在避免重复建设的同时满足日常检测需求,

DB45/T 1694-2018标准下载5. 12 水厂化验室

6.1.2本条是对工程监理的规定。为确保施工安全及工程质量,新建、改(扩)建供水工程应实行 建设监理制。 6.1.5本条规定的目的是保证城乡供水工程的施工质量。做好施工过程中间环节验收是保证工程质 量的重要措施。 6.1.6本条规定了施工记录的内容。施工记录是工程的重要资料之一,做好施工记录,有利于监督 检查、解决纠纷和验收, 3.1.9重大设计变更及超概预算的情况应编制相应变更报告并经原审批单位批准

单位工程验收,Ⅲ型以下的供水工程可根据计划任务下达批次打捆验收。 城乡供水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的主要依据文件有: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标准、经 比准的工程立项、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文件或实施方案、施工图设计文件及主要设备技术说明书 等、经批准的设计变更文件及概算调整文件等、设计、施工等合同及协议文件等。 打捆项目中,每个集中供水工程完建时间不同,因此,应分别进行单项工程的完工验收;所有集中 供水工程都完建后,应及时进行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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