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L_T 5111-2012工程施工监理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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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编号:DL_T 5111-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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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L_T 5111-2012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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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接受的承建单位索赔要

1合同文件及其技术条款是承建单位投标报价的条件。监理 单位对合同索赔的受理与处理,应严格按合同文件规定的程序、 方法和要求进行。在合同索赔处理过程中,监理机构应以独立的 判断和分析认真处理,在维护业主利益的同时,也公正地维护承 建单位的合同权益,为推进工程顺利进展建立良好的履约环境。 2承建单位接受工程变更指令后,如果这种变更超出承建单 位按工程承建合同约定应具备的施工手段与能力,或将导致承建 单位造成额外费用与工期延误,承建单位可以提出理由,提请业 主或监理机构重新审议,或在执行期间提出施工索赔申报。 8.2.6争议: 1水电水利工程项目是一个复杂的设计和施工系统,工程承 建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争议往往不可避免。这些争议可能涉及合同 条件和施工条件变化,涉及合同双方应承担的责任与风险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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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单位作为工程承建合同争议调解人,有利于合同争议的公正 和快速解决,有利于推进工程的顺利进展和促进合同的切实履行。 2对于监理单位仍难以调解的合同争议提起合同争议评审 和合同争议仲裁,通常是合同双方最终选择的解决方式,合同争 议双方都将为这种解决方式的实行支付调解或仲裁费用。监理单 位应协助业主和承建单位双方,促使合同争议得到及时解决,尽 力避免陷入旷日持久的诉讼纠纷。 3《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规定,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 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并达成仲裁协议。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 一方向法院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 方不履行已生效裁决的,另一一方可向法院申请执行。 4在合同争议处理过程中,双方应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与责 任,不得因此影响工程施工照常进行。合同任一方对索赔决定有 异议时,可以提出进一步的支持材料和引证文件,或接受总监理 工程师的临时决定,或暂时接受业主核定的索赔,并声明其保留 继续索赔的权利。 5对于合同履行过程中有争议或遗留未决的合同索赔,承建 单位可以按工程承建合同约定,在工程已经完建、工程移交证书 已经颁发后,在向监理机构和业主递交的竣工报表中提出清理或 追偿合同索赔的要求;或在工程缺陷责任期满、合同项目缺陷责 任期终止证书签发后,向监理机构和业主递交的最终结算报表中 提出最后的合同索赔要求,

8.3.1业王违约处理。业王违约事项通常包括: 1未能按工程承建合同约定的时限提供施工用地、测量基准 和应由业主提供的合同准备工程等施工条件。 2未能按工程承建合同约定的时限向承建单位提供应由业 主提供的施工图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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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未能按工程承建合同约定的时限向承建单位支付到期应 支付的款项,或干涉、阻挠、拒绝批准任何支付凭证,导致付款 延误,也未说明其可成立并被接受的理由。 4宣告破产,或并非因为公司改组或合并的原因宣告停业 清理。 5由于法律、财务等原因不能继续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 其合同义务。 6工程承建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8.3.2承建单位违约处理。承建单位违约事项通常包括: 1在接到监理机构发出的开工指令后,无正当理由不按期开 工。 2无视监理机构的指示与警告,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或工 程设备,或继续按监理机构不同意的施工方法施工。 3未经监理机构批准,私自将进入工地的施工设备、临时工 程设施或材料撤离工地。 4未按工程承建合同约定报经监理机构或业主审查批准,擅 自将工程或工程的一部分分包出去,或将合同的任何部分或任何 权利转让给其他人。 5未按工程承建合同约定照管工程,使业主的利益受到损害。 6未按合同进度计划完成工程承建合同约定的工程或部分 工程,又未按合同约定采取有效措施赶上避度,造成工期延误。 7承建单位在缺陷责任期内未按工程承建合同约定和工程 移交证书中所列的缺陷清单内容进行修复,或经监理机构检验认 为修复质量不合格而承建单位拒绝再进行修复、重建。 8不执行监理机构依据工程承建合同规定发布的指示,否认 合同有效或拒绝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与责任。 9无力偿还债务或陷入破产,或主要财产被接管或主要资产 被抵押,或停业整顿等原因,致使工程承建合同不能继续履行。 10工程承建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8.4.1分包申请受理 1投标人有良好的信誉、实力和具备承担工程项自施工的资 质与能力,是业主选择其中标的重要条件。监理机构依据工程承 建合同规定可接受的分包申请,是使监理机构相信,分包商相对 申请分包项目实施具有更高的资质、能力和实力,或比承建单位 更能胜任对申请分包项目的施工与服务。 2监理机构应拒绝承建单位仅以盈利为自的,并会因此损害 业主合同权益的分包申请。 8.4.3指定分包: 1指定分包商应具备和承建单位同样的履约与承担合同责 任的能力和信誉,指定分包商还应使承建单位免除因分包商原因 导致的对业主承担额外的义务和责任。因此,工程承建合同对指 定分包商的接受、指定分包商与承建单位的关系,以及对指定分 包商的合同支付等作出了一些特别的规定。 2业主指定的材料、设备等供应商,也应保证和保障承建单 位免于承担由于指定供应商疏忽、风险、违约而对承建单位造成 额外的损失和合同责任。 8.4.4分包管理: 1除非工程承建合同另有规定,否则监理机构不受理承建单 立与分包人之间的分包合同纠纷。 2如果监理机构认为确有必要就一些施工中的技术问题直 接同分包商打交道,则应征得承建单位同意,并必须把相关情况 告知承建单位或指示承建单位共同参与,以避免导致合同责任与 风险的转移,或招致合同纠纷。

8.4.1分包电请受理:

1投标人有良好的信誉、实力和具备承担工程项自施工的资 质与能力,是业主选择其中标的重要条件。监理机构依据工程承 建合同规定可接受的分包申请,是使监理机构相信,分包商相对 申请分包项自实施具有更高的资质、能力和实力,或比承建单位 更能胜任对申请分包项目的施工与服务。 2监理机构应拒绝承建单位仅以盈利为目的,并会因此损害 业主合同权益的分包申请。

8.5.1 承建单位的投保:业主作为工程项目投资人,对工程实施

承担众多的风险,这些风险既有与工程项目本身相关的,也有起 因于承建单位的。因此,工程承建合同就承建单位对实施的工程、 工程设备,以及要求承建单位对其拥有和负责的主要施工设备与 设施的保险事项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8.5.6监理单位的投保:

1监理单位的保险可由业主统一办理或由监理单位自行办理。 监理单位的保险方式与保险费用应在工程监理合同中明确。

9.1.1建立健全工程信息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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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工程信息管理基本工作

1工程监理属技术密集型服务,监理单位为业主提供工程项 目管理服务,工程信息是监理单位履行其监理职责和监理工作的 产品。 2工程信息记录应写实并尽量量化,使工程信息为工程实施 决策、工程验收、合同索赔和工程运行管理服务。 3监理机构的工程文件管理包括送达监理机构的业主文件 管理、设计文件管理、施工文件管理以及监理文件管理。监理机 构宜依据工程文件的来源,按业主文件、设计文件、施工文件和 监理文件等划分做好分类管理。 9.1.4编报工程报表与监理工作报告。按监理合同约定,监理机 构应编报的监理工作报告通常包括: 1向业主报送监理月报和监理年报。 2根据业主要求或监理机构认为需要时报送的专题报告。 3为地方政府、行业部门及其授权机构进行检查、监督、鉴 定等准备的自检报告。 4进行工程验收时提交的监理工作报告。

9.2.1监理文件分类目录:监理单位无权变更业主和承建单位的 合同义务与责任,也无权修改或变更工程承建合同的规定。因此,

除非合同文件另有规定,否则监理文件不作为工程承建合同的补 充和组成文件。

9.2.2监理文件编制:

1监理文件的标题应当准确、简要地概括文件属性和主要 内容。 2文件内容表述与层次划分准确。 3文件编写应做到依据充分、表述确切、数据准确、简明扼 要、词语标点规范。 4文件中的数字,除成文时间、层次序数和惯用语、缩略语 以及具有修辞色彩语句作为词素的数字使用汉字外,其余应当使 用阿拉伯数码。 5文件中的计量应使用国家或政府部门发布的标准计量单 位或合同规定的计量单位。 6必须引用公文、文图或函件的,应当先引标题后引文函字 号或图纸图号;必须注明日期的,应当填写具体的年、月、日。 7.以正式文件编发的,应当编制文号,核定发送范围、密级 和确定印发份数。 8明确主送、抄送或发送单位。除同时承担多个项目监理外 不宜多头主送。监理协调会议纪要宜采用发送方式送达相关方。 主送、抄送或发送单位的名称应引用全称或规范性的简称。 9有主题词要求的,应按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发布的主题词标 准选用。 10监理文件的成文时间,应以监理单位或其监理机构授权 签发人的签发时间为准,必须另行报经批准的应以批准签署时间 半准

9.2.3监理文件发布:

1涉及工地现场施工管理的监理文件,通常由监理机构代表 监理单位发布。涉及监理单位对监理机构职责、权力运用另有限制 的事项,监理机构在发布此类文件时应事先得到监理单位的批准。

2监理文件是监理单位职责履行和监理权力运用的表达,是 工程承建合同的解释文件、工程承建合同的协调文件、工程承建 合同和工程监理合同的履行过程记录文件以及监理信息反馈文件。 3监理单位及其监理机构技能与执业水平、对工程承建合同 及业主授权的运用水平、执业公正性等,均可能因招致承建单位 承担额外的责任与风险而导致合同纠纷的发生。 4监理文件宜专事专文。 5监理文件构成要素的引用和表达,应以法律法规、合同文 件,以及技术规程、规范和标准为依据。 6为有利于接受监理单位的检查和监督,也有利于监理单位 及时掌握监理工作进展和对监理合同履行情况有充分的了解,监 理机构应将重要的监理文件抄送监理单位。监理单位应及时审阅 监理机构报送的文件,以随时了解和指导监理机构的工作,及时 发现和解决监理工作存在的问题,不断推进监理工作顺利进展, 避免因监理机构的失职、失误导致监理合同责任与监理合同纠纷 的发生。 9.2.4工程监理周、月、年报:工程监理月、年报编写应符合监 理合同约定的格式与内容要求。工程监理月、年报通常包括以下 主要内容: 1工程进展综述。包括工程概况、分项目进展综述、异常气 象记录等。 2工程质量管理。包括工程质量及分项工程质量状况,描述 监理控制过程、工程质量检查成果、工程质量问题及其处理过程 影响工程质量的因素分析,以及针对本期工程质量状况下期所采 取的预控措施等。 3工程进度管理。包括工程进度及分项目工程形象进展描 述,监理控制过程,施工劳动组织、施工资源及主要技术工种人 员投入,施工进展与进度计划比较,本期施工进展中存在的问题 及下期所采取的预控措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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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施工安全与施工环境保护监督。包括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 情况,安全生产管理、文明施工与施工环境保护状况及其管理过 程,本期施工中存在的问题及下期所采取的预控措施等。 5工程计量支付与合同商务管理。包括合同工程及分项目工 程合同支付情况,工程计量、工程变更、合同索赔情况,监理控 制过程,合同支付与资金流分析,本期合同支付与合同商务管理 中存在的问题及下期所采取的预控措施等。 6监理机构管理。包括监理机构调整、监理人员到位与技术 构成、监理工作管理、监理合同执行情况,以及要求业主提供的 条件和要求业主解决的问题等。 7设计文件提供。包括设计供图、现场设计技术服务、本期 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业主协调事项等。 8业主条件提供。包括业主条件提供情况,以及建议业主应 予以重视和应及时解决问题的等, 9工程记事、工程进展及重要事项照片等。 10其他应报送的资料和说明的事项。

9.4工程文件传递与处理

9.4.1上程文件传递: 1监理单位是业主委托的现场施工管理者和工程承建合同 双方约定的合同关系协调人,业主与承建单位之间关于合同活动 的联系通过监理机构,有利于避免可能出现的混乱。 2除非工程承建合同另有规定,否则不符合文件传递程序而 来往的文件,可视为非正式文件或无效文件而不具备合同效力。 由此所造成的延误,由责任方承担合同责任。 9.4.2工程文件受理: 1工程承建合同规定,承建单位项目经理应按合同的规定和 监理单位的指示负责组织本工程的圆满实施。除合同另有规定外, 承建单位只丛总监或总监指派的监理人员处取得指示。本规定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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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于保证现场施工管理命令源的唯一性,以及有利于促进工程施 工的顺利进展。 2如果监理单位(或其监理机构)超越业主授予的监理权力 句承建单位作出指示,并为此导致承建单位发生了额外的施工费 用,业主仍应承担对承建单位的合同支付责任。但是,业主可依 据监理合同规定,追究监理单位的合同责任。 3对监理机构书面提交并要求业主作出决定的事项,若超过 期限监理机构未收到业主的决定意见,可理解为业主对监理机构 的明确建议无异议,并将该建议视为业主的决定。 9.4.3对监理文件的异议: 1工程承建合同规定,承建单位收到监理单位的指示后应立 即遵照执行,如果承建单位对监理单位发出的指示持有异议,仍 应遵照执行,但可向监理单位提出书面意见。除非监理单位或总 监理工程师接受承建单位要求改变这项指示,或者直到这项指示 通过合同争议被变更或被撤销。 2如果监理单位或其监理机构,或总监理工程师的指示与决 定显得不公正,或可能招致承建单位额外的责任与风险,承建单 立可要求总监理工程师变更或复议,也可按合同规定提起合同争 议。

.1监理档案资料管理制度

9.5监理档案资料管理

1凡蓝理工作过程中形成的需要归档保存的各种来源和载 本的文件(包括图纸、记录)和其他资料,监理机构应随看工程 施工和监理工作的进展,及时收集、分类、整理,并按统一建立 的编码系统和目录定期整编归档。监理机构应有专人管理,妥善 保管。 2对于存放档案资料的房间及设施,业主在提供监理设施时 应予以统筹考虑。

3监理文件归档要求、归档范围、保管期限划分及案卷质 量应符合国家及主管部门和业主颁发的有关工程档案资料管理 规定。 工程项目合同验收监理文档整编和归档参考目录参见表3。 9.5.2承建单位档案资料检查: 1承建单位工程档案是工程项目实施和合同履行的过程记 录,是工程建设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2监理构在做好监理档案管理的同时,还应督促承建单位 做好施工档案管理工作,以便在工程项目实施完成后能按规定及 时、完整地向业主移交。

表3工程项合同验收监理文档整编和归档参考三录

10.1监理协调基本工作

10.1.1监理协调制度:监理机构应依据业主授予的权力和工程承 建合同规定,建立定期协调、专项协调和分级协调制度,通过协 调作用的发挥,及时解决或努力减少施工过程和合同履行中的矛 盾与纠纷,努力促进工程承建项目有序进展。 10.1.2:监理协调内容: 1监理单位受业主委托作为工程承建合同管理者,同时也是 业主与承建单位通过合同文件约定的合同关系协调人。监理机构 或总监理工程师应按工程承建合同规定,及时地协调双方关系, 在充分掌握事实和与双方充分协商的基础上,谨慎而公正地对各 方应承担的责任与风险作出判定和分配。 2监理协调是解决业主与承建单位合同纠纷的经常而有效 的手段。因为相对于合同争议评审组和仲裁委员会,监理机构对 合同履行和工程实施过程有更直接、更全面的了解,监理机构或 总监理工程师的判断和意见也更为合同争议评审员或仲裁员所重 视。因此,监理机构,特别是总监理工程师应通过监理协调作用 的发挥,使业主和承建单位更乐于以监理协调作为解决合同争议 的首要方式。 3合同目标协调是监理机构的经常性工作。监理机构应及时 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问题,及时化解各种矛盾和纠纷,推进工程 施工有序进展,努力避免或减轻因工期进度、施工质量、合同支 付中各方的责任或各种问题长久未决而导致合同争议的发生。

围绕工程施工进展主线,坚持以施工安全为基础、以工程质量为 保证、以合同支付为条件,及时发现问题,主动进行协调,公正 合理地调解合同执行中的问题和争议,促使合同自标得到有效的 控制。

10.2.1第次工地会议:第一次工地会议是在承建单位进场、合 同工程项目开工前,工程建设各方相互认识,确定联络方式的会 议,也是检查合同工程开工条件,为工程实施创造良好合作环境 的会议。

1工地协调例会是监理协调权力运用的一种重要方式。监理 机构会议主持人应认真、充分地听取各方的意见,并在会议结束 前,对会议要点进行澄清和归纳。 2工地会议必须做到议而有决,决定后督促各方遵照执行 监理机构应在会后对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10.2.3专题会议。专题会议研究内容可包括:合同工程项目或年 度施工组织设计审查、施工总进度计划审查、工程防汛与安全度 汛预案评审、重大施工方案或施工工艺的评审、重要的施工或设 计变更处理、工程质量缺陷或事故的分析与处理、安全生产事故 的调查与技术分析,以及工程延期与合同费用索赔等重大的或应 及时协商解决的问题。 10.2.4监理机构协调权力:工程承建合同双方对争议事项达成共 口

10.2.4监理机构协调权力:工程承建合同双方对争议事项达成共

0.3.1约见方式: 1除合同约见外,工程实施过程中,总监理工程师还应与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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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现场代表、承建单位项目经理经常保持联络,及时沟通和反馈 合同履行和工程进展中的相关信息,定期或专门就一些重要事项 安排会陪,包括就监理机构职责履行与现场施工管理中涉及的: 些重要事项交换意见,以在业主、监理机构与承建单位项目经理 或工地项目管理机构负责人之间建立相互信任和保持一种良好的 合作环境。 2总监理工程师与承建单位项目经理的会陪可依据会唔事 项及会略性质,安排监理机构、承建单位工地项目管理机构相关 负责人参加。监理机构应及时将会唔事项和会陪情况尚业主现场 代表报告,以取得业主的支持、配合及接受业主的监督,

10.4会议纪要与会议记录

10.4.2监理协调会议纪要: 1监理机构编发的协调会议纪要为监理文件。监理协调会议 纪要印发前,除涉及业主授权等重要事项协调文件送业主代表审 查,以及涉及设计代表承诺事项协调文件送设计代表确认外,不 应要求参加会议方代表在监理协调会议纪要文件中签署。 2为有利于归档、引用、检索与事后追溯,蓝理协调会议纪 要宜分合同标段编制文号,会议名称应避免使用第××次监理协 调会议纪要等不规范表述方式,

10.4.2监理协调会议纪要

11.1基本建设工程验收与工程项目合同验收工作

表4基本建设工程验收与工程项合同验收的区别与联系

11.1.3工程项目合同验收阶段划分: 1施工过程验收和单位工程验收无排序先后。随工程项目划 分或验收进展,可相互穿插,即施工过程验收前可有单位工程验 收,或单位工程验收前可有施工过程验收。 2合同验收以前阶段验收签证为基础,相互衔接,不重复进 行。对已签证部分,除有特殊要求抽样复查外,可不再复验。 11.1.4工程项目合同验收组织: 1合同验收应在合同约定的完工期满或合同工期节点自标 以前进行。监理机构和承建单位在施工计划安排中,应给工程验 收留有必需的时间。 2监理机构应督促承建单位按工程承建合同约定的提前天 数申请验收,并做好完建分项、分部工程质量检查签证,工程资

料搜集整理和各项验收准备工作。

11.2.1施工过程验收条件: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其他情况,业主 要求或监理机构认为必要时,也可以依据工程承建合同的规定 组织进行施工过程验收。

11.4.1合同项目完工验收

11.4合同项目完工验收

1当合同工程项目全部完建并具备完工验收条件后,监理机 构应督促承建单位及时申报完工验收,并在通过完工验收后限期 向业主办理工程项目移交手续。 2除非承建合同另有规定或业主另外要求,否则完工验收应 在工程完建后3个月内进行。如确有困难,则由承建单位申报, 经业主同意,可适当延长。 114一验收由据害、空工验收可不雷有於固次料

1.5.2竣工图审查技术要求:

11.5 竣工图与竣工工程量审查

1竣工图是对承建单位合同义务履行评价的基础文件,是工 程后期运行、管理、维护的技术依据。特别是工程改建、扩建和 运行事故处理时,需要查阅竣工图,以了解工程结构、布置、实 际施工情况等。 2竣工图归档套数应至少有2套以上,以利于业主能分开两 地保存,确保档案安全

1.5.3竣工工程量审查的主量

11.5.3竣工工程量审查的主要工作:

1“合同工程量”是投标人进行投标与报价的依据,但不作 为施工与支付计量的结算依据。由于投标人是依据合同工程量, 并在合理地考虑合同风险后作出报价的,因此,在合同工程施工

过程中,合同工程量应是评价承建单位履约能力、支付价格审查 与调整、控制性施工进度计划编制与调整、合同节点目标与工期 评价的基础与参照。 2设计工程量是指合同工程施工直至工程完工过程中,通过 业主提供(通常不包括应由承建单位承担设计的工程项目)的施 工图纸、设计变更、设计技术要求等设计文件最终确定的,以工 程(工作)项目划分的工程量。承建单位应按合同技术条款及设 计文件确定的标准,完成设计工程项自及相应工程量的实施。设 计工程量是合同支付计量的基本依据。 3实际完成工程量是指合同工程施工直至工程完工过程中, 承建单位为履行其合同义务所完成的,按合同工程量清单和设计 文件要求确定的工程(工作)项目划分的工程量。实际完成工程 量取决于承建单位的施工工艺、施工程序、施工组织与管理水平 实际完成工程(工作)项目以合同工程量清单为依据,同时义可 能通过设计文件,以及业主、工程监理机构指示进行调整。实际 完成工程量为设计工程量、按合同约定应另行计量支付的工程(工 作)量、因施工原因或施工需要导致增加而不予以计量支付的工 程(工作)量之和。 4支付结算工程量是指合同工程施工直至工程完工过程中, 按工程承建合同约定应向承建单位计量支付的工程量。支付结算 工程(工作)项目应符合工程承建合同约定。支付结算工程量应 采用合同约定的计量程序、方法,并在规定的地点进行。支付计 量执行“净值计量”原则。承建单位为工程实施所进行的一切工 作都以不同方式获得了业主的计量支付。因承建单位的合同责任 与合同风险所导致的工程(工作)量不予另行计量支付。支付结 算工程量为设计工程量、按工程承建合同约定应另行计量支付的 工程(工作)量之和。 · 5由于实际完成工程量中含有因承建单位的原因或施工需 要面增加,但按合同规定不予计量支付的工程量,因此,“实际完

成工程量”应大于“支付结算工程量”。又因为支付结算工程量中 含有为施工安全或加速施工进展需要等,而由监理机构按合同规 定指示承建单位另外进行的,并应予计量支付的施工项目工程量, 因此,“支付结算工程量”应大于“设计工程量”。 6监理机构应督促、会同工程建设各方做好合同项目竣工工 程量清理、统计、汇总和审查确认,以利于各方在合同项目工 验收报告中工程量数据保持一致,避免事后因此引发合同纠纷

11.6 工程照管与验收延误

11.6.1工程照管: 1对通过施工过程验收、单位工程验收的项目,承建单位仍 然有维护、照管、保修等合同责任,直至通过完工验收并将工程 移交给业主。 2业主需要提前使用部分工程(包括已通过验收的单位工 程),自签发移交证书后,应由业主承担维护、照管责任。

总-施工组织设计(陪标1).docx12工程项目移交与缺陷责任期监理工作

办理工程项目移交证书:在合同工程项目通过工程完工验 理机构应按工程承建合同规定确定缺陷责任期的开始日期

12.2工程缺陷责任期

12.2.1缺陷责任期监理作: 1缺陷责任期内,监理机构应按监理合同规定和工程监理工 作的需要配备监理人员和工作设备。 2缺陷责任期间,承建单位对其完成的工程项目,应履行修复 义务的工程项目,以及为此所使用的材料、设备等承担照管责任。 3对那些属于业主提供的工程材料、工程设备、业主的合后 风险或因业主的占用与不当使用所导致的工程质量缺陷,当业主 愿意按工程承建合同约定向承建单位支付费用时,承建单位仍应 履行修复的义务。 4当承建单位不能在合理的时间内完成由其责任引起的工 程质量缺陷修复或拆除重建(设备重装)时,监理机构可按工程 承建合同规定,建议业主雇佣他人完成此项工作。同时,协助业 主向承建单位索回业主为雇佣他人完成这项工作而造成的费用, 并为此办理支付签证。作为对违约方的处罚,业主向承建单位索 回的这部分费用,可以是按合同报价结算的费用,也可以是业主 雇佣他人完成此项工作实际花费的费用。 5通常,编制监理项目总结及监理合同履约报告是工程监理 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也是监理单位对监理机构的工作要求。

DL/ T 5111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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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3签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1除工程承建合同另有规定,或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 时合同双方仍存在尚未履行的涉及财务、合同争议事项外,合同 工程项目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的发布,表示承建单位应承担的合 司义务实际上已完成。 2尽管颁发了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业主和承建单位均仍应 对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前尚未履行的义务和仍应承担的责任 负责。

13.1.1监理单位责任赔偿:对重要的或有特定自标要求的监理项 目,业主可在监理项目招标阶段提出监理单位责任赔偿要求石拱涵施工工艺 流程图,并 要求监理单位对责任赔偿进行投保,具体内容由业主、监理单位 双方在监理合同中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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