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消防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2020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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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类型:浙消【2020】1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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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消防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2020版.pdf

6.3.1除规范规定的设置场所外,二类高层建筑中旅馆的客房、宿舍 的房间及其公共活动用房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建筑高度大于54m的住宅建筑,其套内应设置具有声报警功能 的火灾探测器。 6.3.2设置集中报警系统或控制中心报警系统的建筑应在楼梯间内 设置火灾探测器。

6.3.3未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建筑当设有防火卷帘时,应选择自 带火灾探测器的防火卷帘控制器,并在防火卷帘两侧设置火灾探测器 控制防火卷帘动作。

点直接控制相关场所或部位的消防机械排烟、防烟风机或自动排烟窗 并在火灾报警控制器上的手动直接控制按键上(或附近)设置明显标 识。

点直接控制相关场所或部位的消防机械排烟、防烟风机或自动排烟窗 并在火灾报警控制器上的手动直接控制按键上(或附近)设置明显标 识。 6.3.6按一、二级负荷供电的广播电视中心、医院、电厂、机场航站 楼等建筑内的特殊场所的用电负荷以及各类建筑内生活水泵的供电 回路,若采取自动切断非消防电源方式会造成较大损失的GB/T 21210-2016 单速三相笼型感应电动机起动性能.pdf,在有人值

6.3.6按一、二级负荷供电的广播电视中心、医院、电厂、机场航站 楼等建筑内的特殊场所的用电负荷以及各类建筑内生活水泵的供电 回路,若采取自动切断非消防电源方式会造成较大损失的,在有人值 班的情况下,可采用手动切断非消防电源方式。

第七章防烟、排烟及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

7.1.1对于建筑高度超过50m的高层公共建筑,其裙房中符合自然通 风条件的楼梯间,可采用自然通风方式防烟;设置于建筑主体中附楼 部分(建筑高度大于24m且小于或等于50m)的防烟楼梯间及其前 室(含合用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当其符合自然通风条件时,也可 采用自然通风方式防烟,但附楼部分与主楼部分(建筑高度大于50m) 之间交界处(在主楼投影线及以外)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防火墙、 甲级防火门或特级防火卷帘),如附图7.1.1所示。

当该公共建筑主体下部与裙房(或部分裙房)组成的建筑下部附 属部分与相邻的其他部分之间采取了防火分隔措施,且符合本《指南》 第1.5.3条规定的所有条件时,该附属部分内的楼梯间及其前室(含 合用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如符合自然通风条件,则也可采用自然通 风方式防烟。 该公共建筑主体地下室部分的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含合用前室 消防电梯前室)应采用不低于其地上部分的防烟设计标准,但当地下 楼梯间与其地上部分之间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或楼板完全分隔,

7.1.4《防排烟标准》第3.2节申,当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前 室(或合用前室、消防电梯前室等)采用可开启外窗进行自然通风时, 其可开启外窗尚应按《防排烟标准》第4.3.5条的规定核算其开启的 有效面积,且有效面积不应小于可开启外窗面积的三分之一。 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消防电梯前室等)的自然通风可升 启外窗的设置高度及开启方向可由设计确定,但前室(或合用前室、 消防电梯前室等)可开启外窗的上沿应贴其上部梁底或吊顶底设置, 其中当外墙采用建筑幕墙系统时,应贴邻其上部层间防火封堵部位的 幕墙板块设置。

7.1.5《防排烟标准》第3.2.1条中,每5层内可开启外窗或开口的布

地上散开楼梯间应按封闭楼梯间的要求设置可开启外窗(开口), 且应在疏散走道与其连接处上方设置挡烟设施(如挡烟垂壁),其下 缘距地面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2.0m。 7.1.6当住宅建筑地下一、二层楼梯间的可开启外窗设置于最高部位 确有困难时,可设于该楼梯间最高休息平台外墙上部(如附图7.1.6

7.1.6当住宅建筑地下一 层楼梯间的可开启外窗设置于最高部位 确有困难时,可设于该楼梯间最高休息平台外墙上部(如附图7.1.6

所示),但应满足以下条件: 1地下室使用功能仅为汽车库、设备用房或非机动车库; 2地下楼梯间不与地上部分共用(即地上、地下梯段之间在首层 采用防火隔墙完全分隔,且无连通门): 3该可开启外窗应贴梁底布置。

7.1.7对于地下一、二层的封闭楼梯间,除了《防排烟标准》第3.1.6 条规定的情况外,当采用自然通风防烟方式时,应在地下楼梯间的外 墙上设置不小于2m可开启外窗,且其中在最高部位设置不小于1m 可开启外窗。 对于地下一、二层(且最底层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小 于或等于10m)的防烟楼梯间,除本《指南》第7.1.8条对住宅建筑 有特殊规定的情况外,当采用自然通风方式防烟时,应在地下楼梯间 的外墙上设置不小于2m可开启外窗,且其中在最高部位设置不小于 1m可开启外窗。 对于地下三层及以上(或最底层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 大于10m)的防烟楼梯间,除贴邻下沉式户场等室外空间布置、层数 不大于3层且满足自然通风要求的情况外,应采取机械加压送风的防 烟方式。 7.1.8对于地下一、二层(且最底层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 小于或等于10m)的住宅建筑地下室,如该建筑防烟楼梯间的地上部

分采用自然通风方式防烟,则其不具备自然通风条件的地下部分可不 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如该楼梯间地上部分的前室(或合用前室、 消防电梯前室)采用自然通风方式防烟,则其地下部分相应的前室(或 合用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可不设置防烟设施。但应同时满足以下条 件: 1地下室使用功能仅为汽车库、设备用房或非机动车库(无充电 设施); 2地下防烟楼梯间不与地上部分共用(即地上、地下梯段之间在 首层采用防火隔墙完全分隔,且无连通门); 3地下防烟楼梯间在首层设置了有效面积不小于1.2m的可开启 外窗或不与地上楼梯间共用的直通室外的疏散门。 7.1.9对于建筑首层由门厅(含火灾危险性低的门厅)、走道形成的 扩大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扩大前室(含合用前室、共用前室及“三 合一前室),可采用自然通风方式防烟。 当门厅(含火灾危险性低的门厅)建筑面积大于等于100m²时, 其可开启外窗或开口面积不应小于门厅地面面积的3%;当门厅建筑 面积小于100m时,可开启外窗(开口)的面积不应小于2m。对于 住宅建筑的首层门厅,当其建筑面积小于等于50m且受条件限制设 置可开启外窗(开口)确有困难时,开向室外的门可作为自然通风设 施,但开门面积不应小于3m。 走道宜设置可开启外窗等自然通风设施,当走道长度小于30m 时,开向室外的门可作为自然通风设施。 7.1.10采用自然通风方式防烟的避难间,当其建筑面积小于等于100 m时,可设置一个朝向的可开启外窗,其有效面积不应小于该避难间 地面面积的3%,且不应小于2.0m²。对于建筑面积小于等于30m的 高层病房楼的避难间,其可开启外窗的有效面积不应小于1.0m。 对于高层病房楼和老年人照料设施的避难间,当采用机械加压送 风方式防烟时,其加压送风量应按避难间的余压值(在门关闭状态下) 不小于25Pa计算,且不应小于30m/m·h。加压送风系统的计算送

7.1.13建筑内的加压送风机、补风机应设置在专用机房内,受条件限 制设置专用机房确有困难的部分加压风机、补风机也可设置于室外: 但其周围至少6m范围内不应布置可燃物,且必须设置满足防护(防 雨、防晒)、通风散热及检修要求的防护罩(应有制作大样图及安装 图),防护罩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 当加压送风机独立布置确有困难时,可以与补风机合用机房。当 受条件限制加压送风机、补风机确需与其他通风机、空调机、水泵房 等合用机房时,除应符合上述专用机房的相关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 条件: (1)机房内应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2)机房内不得设有用于排烟和事故通风的排风机与管道。 当风机设置于机房内时,风机控制柜应放置在机房内,当风机设 置于室外时,风机控制柜应设置在附近公共部位,并应采取防碰撞、 防误操作等防护措施。 7.1.14前室(或合用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当其所服务的楼层 数小于或等于3层时,前室(或合用前室)送风口可采用常开百叶风 口,但应在送风口附近设置送风机的手动启动信号按钮。 7.1.15加压送风机的压出段及排烟风机的吸入段应采用不燃材料制 作的管道,不应采用土建风道(地铁、城市交通隧道、水电工程、水 利工程等能采用混凝土浇筑且内壁光滑的风道、风并除外);补凤机 的压出段宜采用不燃材料制作的管道。加压送风机或补风机的吸入段 及排烟风机的压出段可采用土建风道,但其中水平风道应采用不燃材 料制作的管道或混凝土风道。土建风道应采取措施保证光滑、密闭不

漏风,且应复核土建风道阻力以及送风机或排烟风机的风压值,确保 送风或排烟效果。 7.1.16水平设置的加压送风管不宜穿越防火分区,当确需穿越时,穿 越其他防火分区送风管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50h:竖向设置的加压 送风管道,当仅与其他加压送风管或金属材质水管共用管道并时,其 耐火极限可不作要求。 7.1.17对于采用自然通风方式的住宅建筑剪刀楼梯间,其对应的共用 前室(或“三合一”前室)进行加压送风量计算时,采用的门洞风速 应按《防排烟标准》第3.4.6条及本《指南》第7.1.19条的相关要求 确定,且不应小于1.8m/s。 7.1.18对住宅建筑中的前室(或合用前室、共用前室及“三合一"前室 等)进行送风量设计(计算)时,子母门(户门)可以按单扇门考虑。 7.1.19《防排烟标准》第3.4.6条中门开启时楼梯间、前室(或合用 前室、共用前室及“三合一”前室等)的送风量计算,应按最不利的 相邻N,个楼层进行取值计算。所谓最不利楼层是指疏散门最多或疏 散门尺寸最大造成疏散门总断面面积最大的楼层。N,取值除了应符 合《防排烟标准》第3.4.6条的相关规定外,尚应满足以下要求: 当地下室功能除了汽车库、非机动车库和设备用房外,还有其他 功能(人员或可燃物较多)时,如地下室层数大于或等于3层,则地 下楼梯间的Ni值应按3取值,如层数小于3,则Ni值应按实际楼层 数量取值;当地下室功能仅为汽车库、非机动车库和设备用房时,地 下楼梯间的N,值可按不小于1取值。对于加压送风系统服务楼层小 于3层的前室(或合用前室、共用前室及“三合一”前室等),N,值 应按实际楼层数量取值。 当楼梯间采用自然通风防烟而前室(或合用前室、共用前室及 “三合一”前室等)采用机械加压送风时,前室疏散门门洞断面风速 V值计算涉及的Ag、A1值计算应满足以下要求: Ag是指单个计算楼层前室(或合用前室、共用前室及“三合一” 前室等)疏散门的计算总面积;对于公共建筑、工业建筑,该计算总

面积为该楼层前室(或合用前室、共用前室及“三合一”前室等)所 有疏蔬散门的面积之和;对于住宅建筑,该计算总面积为该楼层前室(或 合用前室、共用前室及“三合一”前室等)尺寸最大一个疏散门的面 积。A1是指该计算楼层相应的楼梯间疏散门的总面积。 7.1.20设置加压送风系统的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共用前室及 三合一”前室等),应复核其在闭门状态下的余压值,如超压则应设 置泄压系统(装置)。 封闭楼梯间与走道之间的压差应为25~30Pa,门开启时的门洞 断面风速不应小于1.0m/s。 7.1.21加压送风机进风口宜设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下部,当受条件 限制,进风口设于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上部时,进风口的设置应符合 《防排烟标准》第3.3.5条及本《指南》第7.1.12条的相关规定。 对于超高层建筑,其加压送风系统应按规范标准要求结合避难层 分段设置,加压送风机进风口、排烟凤机排烟口应布置在建筑不同朝 向,进风口宜低于相应分段的排烟口。 7.1.22当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合用前室)采用可开启 外窗自然通风时,可升启外窗的室外侧不应设置影响楼梯间或前室 (合用前室)自然通风的广告牌、设备及平台。

7.2.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8.5.2条第1款中“人员或可燃物较多 的丙类生产场所”,当该场所建筑面积大于300m时应设置排烟设施 7.2.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8.5.2条第2款规定的丁类生产车间是 指“生产厂房内任一空间(房间)的建筑面积大于5000m的丁类生 产车间”。 7.2.3民用建筑内需设置排烟设施的场所或部位,应按《建筑设计防 火规范》第8.5.3条及第8.5.4条的相关要求综合考虑确定。 7.2.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8.5.4条中规定的“地上建筑内的无窗 房间”,是指地上建筑的内区房间或虽靠外墙但无窗(或设固定窗)

的房间。对于商业服务网点,其首层有外门但无外窗的房间,可不按 无窗房间考虑。

的房间。对于商业服务网点,其直层有外1但允外窗的房间,可不按 无窗房间考虑。 7.2.5无疏散要求、无其他使用功能且周边采取了防火卷帘分隔的敲 开楼梯、自动扶梯区域,可不设置排烟设施:当该区域的周边在首层 (底层)未设置防火卷帘分隔时,应设置挡烟设施(挡烟垂壁),挡 烟垂壁的高度(储烟仓厚度)应满足设计要求,且不应小于首层(底 层)空间净空高度的20%。 7.2.6水泵房、空调通风机房、变配电室、燃油(燃气)锅炉(机组) 的机房、制冷机房及机房间建筑面积不大于300m的柴油发电机房等 无人员经常停留的机电用房(有人员值班的且面积大于等于50m的 控制室除外),可不设置排烟设施。 7.2.7建筑内的地下电梯厅、地下门厅(不含作为前室或合用前室使 用的厅室)等属于经常有人停留的场所,当其建筑面积大于50m时 应设置排烟设施。 7.2.8设置气体灭火系统、细水雾灭火系统的场所(防护区),不应 设置火灾时的排烟设施,但应按规定设置灭火后的通风设施,机械通 风的风量按换气次数5~8次/小时确定,排风口应直接通至室外。 7.2.9冷库的冷间(含冷藏间、冻结间等)可按《冷库设计规范》 GB50072的相关要求设置排烟设施。 7.2.10同一建筑空间宜采用同一种排烟方式:当其相邻的两个防烟 分区采用不同的排烟方式时,两个防烟分区之间的挡烟设施必须分隔 到位,即采用建筑墙体等围护结构进行分隔,或挡烟垂壁应能降至两 个防烟分区中较低的设计储烟仓底部及以下,且应按《防排烟标准》 第4.5节的规定考虑补风措施。 7.2.11对于矩形、L形形状的房间(防烟分区),其任一边长度不应 大于《防排烟标准》第4.2.4条中规定的防烟分区长边的最大允许长 度;对于多边形和圆形房间(防烟分区),能覆盖(包含)该房间(防 烟分区)且覆盖面积最小的矩形,该矩形的任一边长度不应大于防烟 分区长边的最大允许长度。

走道防烟分区长边长度: Lmax = LAF = L1 +L2 +L3 +L4 +L5

7.2.12《防排烟标准》第4.2.4条附注中,对于主体宽度不大于2.5m 的走道(或回廊),当其局部变宽(该局部的累计长度不超过该走道 防烟分区总长度的1/4,变宽的宽度不超过6m)时,该走道防烟分区 的长边长度不应大于45m;对于宽度大于2.8m且小于或等于3.0m的 走道(或回廊),其防烟分区的长边长度不应大于50m;对于宽度大 于2.5m且小于或等于2.8m的走道(或回廊),其防烟分区的长边长 度不应大于55m。 7.2.13《防排烟标准》第4.2.4条附注中,汽车库防烟分区的划分(包 括防烟分区面积、长度的确定)应符合《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 计防火规范》GB50067的相关规定;汽车库防烟分区的最大允许长 边长度不应大于75m。 7.2.14对于采用自然排烟方式的丙类、丁类工业建筑,当其建筑空 间净高小于或等于10.7m时,其防烟分区内任一点与最近的自然排烟 窗(口)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30m;当其建筑空间净高大于10.7m时: 该水平距离不应大于空间净高的2.8倍。 7.2.15对于排烟窗(口)沿建筑物转角相邻两条边布置的厂房、仓 库,当采用自然排烟时,其排烟窗(口)应结合防烟分区沿两边外墙

库,当采用自然排烟时,其排烟窗(口)应结合防烟分区沿两边 均匀布置,且其防烟分区内任一点与最近的自然排烟窗(口)的

距离不应大于30m。 对于仅有一面外墙可设置排烟窗(口)的厂房、仓库,当采用自 然排烟时,其防烟分区内任一点与最近的自然排烟窗(口)的水平距 离不宜大于其建筑空间净高的2.8倍,且不应大于30m。 7.2.16除《防排烟标准》第4.3.6条规定的场所外,建筑面积大于2000 m的体育比赛厅(含观众厅)等厅室,其自然排烟窗也应分区、分组 设置集中手动开启装置和自动开启设施。 选用自动排烟窗时,其整窗(由窗体、执行机构、控制系统、管 路(线)等组成)的完全开启时间、开启角度、启动方式等性能应满 足《防排烟标准》要求,并宜考虑防失效保护等技术措施。 7.2.17对于建筑内沿垂直方向布置的排烟系统,各楼层接至该系统 垂直主风管的排烟支管只能承担一个防火分区的排烟。 7.2.18《防排烟标准》第4.4.2条中,公共建筑(或工业建筑)排烟 系统每段高度不应超过50m,此处的每段高度是指排烟系统每段的服 务楼层高度。排烟风机宜设置于系统最高服务楼层,或贴邻系统最高 服务楼层布置,排烟风机房宜结合设备层合理布置;当受条件限制排 烟风机的设置位置(如屋面)远离系统最高服务楼层时,应复核风道 阻力和排烟风机的风压值,确保排烟效果。 7.2.19建筑内的排烟风机应设置在专用机房内,受条件限制设置专 用机房确有困难的部分排烟风机也可设置于室外,但其周围至少6m 范围内不应布置可燃物,且必须设置满足风机防护(防雨、防晒)、 通风散热及检修要求的防护罩(应有制作大样图及安装图),防护罩 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 当受条件限制消防排烟风机确需与其他通风机、空调机等合用机 房时,除应符合上述专用机房的要求外,还应符合《防排烟标准》 第4.4.5条中合用机房的相关规定。 当风机设置于机房内时,风机控制柜应放置在机房内,当风机设 置于室外时,风机控制柜应设置在附近公共部位,并应采取防碰撞 防误操作等防护措施。

工业建筑(或采用钢结构体系,且受条件限制无法在屋面设置风 机房的公共建筑)中,满足国家相关标准要求的室外耐候性能(耐腐 蚀、抗强风、抗暴雨等性能)的屋顶式消防排烟风机可直接设置于室 外,但其周围至少6m范围内不应布置可燃物,且确保风机在火灾发 生时不受烟火影响,能够正常连续运行。 7.2.20除加压送风管道外,通风(空调)风管、排烟管道不应穿越 建筑内楼梯间、前室(含建筑首层由走道和门厅等形成的扩大封闭楼 梯间、防烟楼梯间扩大前室)、避难区及避难走道等防烟部位。当受 条件限制必须穿越时,通风(空调)风管、排烟管道应采用耐火极限 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1.50h的楼板进行防火分隔。对于避难区(间) 等场所,当采用楼板进行防火分隔确有困难时,穿越避难区(间)的 风管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风管,或采用耐火极限不低 于1.00h的防火风管,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防火吊顶进行 防火分隔。 7.2.21金属(如镀锌钢板)风管可通过将防火隔热材料采用机械固 定、柔性包覆(裹)等方式固定在其表面,以满足《防排烟标准》对 风管耐火极限的要求;也可直接选用满足耐火极限要求的复合成品风 管,或采用由满足耐火极限要求的复合板材制作的复合风管。 7.2.22竖向设置的排烟管道应设置在独立的管道并内,不应与加压 送风管道或补风管道共用管道井。 7.2.23一个排烟系统担负多个防烟分区的排烟支管上应分别设置排 烟防火阀(280℃);当同一防火分区内不同防烟分区均独立设置排烟 系统时,一个防烟分区的排烟管穿越另一防烟分区的穿越处可不设置 排烟防火阀(280℃)。 排烟风管和排烟口的设计风速是指满足其计算排烟量要求的风 速,排烟风管和排烟口的尺寸可按其计算风量确定。 7.2.24对于空间净高小于或等于4m的汽车库(或设备用房)、净高 小干或等干3m的其他房间以及净高与宽度均小于或等于6m的走道

7.2.24对于空间净高小于或等于4m的汽车库(或设备用房)、净高 小于或等于3m的其他房间以及净高与宽度均小于或等于6m的走道, 其机械排烟系统的单个排烟口的最大允许排烟量可按《防排烟标准》

第4.4.12条第7款规定的排烟口最大风速(10m/s)计算确定。 7.2.25对于地下或地上无窗房间,当单个房间建筑面积均小于50m 且多个房间总建筑面积大于等于200m时,房间内可不设置排烟口, 可通过相连的走道排烟。当该走道采用机排烟时,其计算排烟量不 应小于20000m/h;当采用自然排烟时,应在走道两端(侧)均设置 有效面积不小于2.0㎡的自然排烟窗(口),且两端(侧)自然排烟 窗(口)的距离不应小于走道长度的2/3。 7.2.26一个防烟分区内多个机械排烟口边缘之间的最小距离Smin应 满足以下要求:

Smn = 0.9V./2 (m)

7.2.27对于地上建筑,当房间建筑面积大于或等于500m²,或房间 建筑面积小于500m²但大于300m²且空间净高大于6m时,不论其采 用机械排烟或自然排烟方式,均应设置直接补风设施;设置了排烟口 且房间门为防火门的其他地上无窗房间,也应设置补风设施,可直接 补风,或通过相连的走道间接补风,当采用走道间接补风时走道应设 有直接补风设施。 对于地下建筑,当房间建筑面积大于等于200m²时,房间应设置 直接补风设施;当房间建筑面积小于200m且设置了排烟口时,房间 也应设置补风设施,可直接补风,或通过相连的走道间接补风,当采 用走道间接补风时走道应设有直接补风设施。 自然排烟系统应采用自然通风方式补风,自然补风口的有效面积 宜通过计算确定,且不宜小于所在防烟分区总自然排烟有效面积的 1/2。 7.2.28对于地下汽车库的补风系统,其补风量不应小于系统(防烟 分区)排烟量的50%,且不应大于该系统(防烟分区)排烟量(宜小 于或等于系统排烟量的80~90%)。 7.2.29对于建筑空间净高小于或等于6m的房间,当房间建筑面积 小于或等于100m²时,其计算排烟量不应小于7200m/h;当房间建筑

7.2.28对于地下汽车库的补风系统,其补风量不应小于系统(防烟 分区)排烟量的50%,且不应大于该系统(防烟分区)排烟量(宜小 于或等于系统排烟量的80~90%)。

面积大于100m时,其排烟量应按不小于60m/m²h计算,且不应小 于 15000m/h

于15000m/h。 7.2.30对于公共建筑和工业建筑中的空间净高大于6m的场所(不 含中庭),其每个防烟分区的排烟量应按《防排烟标准》第4.6.6条~ 第4.6.13条的相关规定计算确定,其中非阶梯式(水平)地面场所的 排烟量,也可按《防排烟标准》中表4.6.3确定。 当采用计算确定时生命科学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平台及技术保障条件建设项目机电安装施工组织设计,机械排烟量应根据设计清晰高度,按《防排 烟标准》的相关要求计算确定;对于非阶梯式(水平)地面的场所 其设计清晰高度的取值应在最小清晰高度的基础上增加不小于1.0m; 对于阶梯式地面或类似的场所,其设计清晰高度应满足该场所最高标 高地面的最小清晰高度要求(应按最高标高地面处的空间净高计算确 定)。当采取自然排烟方式时,自然排烟窗(口)的有效面积可根据 上述计算排烟量,按《防排烟标准》第4.6.15条的规定计算确定,且 不应小于该场所地面面积的2%

含中庭),其每个防烟分区的排烟量应按《防排烟标准》第4.6.6条~ 第4.6.13条的相关规定计算确定,其中非阶梯式(水平)地面场所的 排烟量,也可按《防排烟标准》中表4.6.3确定。 当采用计算确定时,机械排烟量应根据设计清晰高度,按《防排 烟标准》的相关要求计算确定;对于非阶梯式(水平)地面的场所 其设计清晰高度的取值应在最小清晰高度的基础上增加不小于1.0m; 对于阶梯式地面或类似的场所,其设计清晰高度应满足该场所最高标 高地面的最小清晰高度要求(应按最高标高地面处的空间净高计算确 定)。当采取自然排烟方式时,自然排烟窗(口)的有效面积可根据 上述计算排烟量,按《防排烟标准》第4.6.15条的规定计算确定,且 不应小于该场所地面面积的2%。 7.2.31除相关专业规范有特殊规定外,工业建筑中的走道排烟设计 可参照《防排烟标准》第4.6.3条中公共建筑走道的有关规定及本《指 南》的有关要求执行。 7.2.32公共建筑、工业建筑中,当走道或回廊周围的房间均设置了 满足《防排烟标准》要求的排烟设施时,走道或回廊的机械排烟量可 按60m/m²h计算,且不小于13000m/h,或在走道或回廊两端(侧) 设置总有效面积不小于走道或回廊地面面积的2%的自然排烟窗(口) 且两端(侧)自然排烟窗(口)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走道或回廊长度 的2/3。 7.2.33《防排烟标准》第4.6.4条中所谓“相同净高”,是指一个排 烟系统所承担的多个防烟分区的建筑空间净高均大于6m,或均小于 或等于6m;所谓“不同净高”,是指一个排烟系统所承担的多个防 烟分区的建筑空间净高,其中部分防烟分区的净高大于6m,部分防

7.2.37关于《防排烟标准》第4.6.11条火灾计算模型中的燃料面距地 面高度,当房间净高不大于6m时,其燃料面距地高度可按0m取值; 当房间净高大于6m时,燃料面距地高度宜按燃料着火面实际高度取 值,如燃料面高度不确定的,则可按1m取值。 7.2.38对于地下室(或半地下室)一个防火分区内、无充电设施且 与相邻场所(或部位)之间采取了防火分隔措施的非机动车库,当单

个非机动车库建筑面积大于500m或被分隔成多个隔间且其总建筑 面积大于200m时,应设置排烟设施。当采用机械排烟方式时,其防 烟分区的排烟量应按不小于60m/h.m计算确定;当采用自然排烟方 式时,自然排烟窗(口)的有效面积应按不小于地面面积的2%计算 确定。 对于设有充电设施的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内的非机动车库,当 其单个建筑面积大于50m或总建筑面积大于200m²时,应设置排烟 设施;当采用机械排烟方式时,其防烟分区的排烟量应按不小于 90m/h.m²计算确定,当采用自然排烟方式时,自然排烟窗(口)的有 效面积应按不小于地面面积的3%确定。 对于建筑空间净高不大于3m的住宅建筑内的非机动车库,其防 烟分区的最大允许长度不应大于36m。 7.2.39设置在四层及以上楼层、地下或半地下室的歌舞娱乐放映游 艺场所,当设置机械排烟系统时,其排烟设计除了应符合《防排烟标 准》的相关规定外,尚应满足以下要求: 1当房间面积大于或等于50㎡时应设置排烟口,房间面积小于 50m时宜设置排烟口;内走道均应设置排烟口,且其排烟系统宜独 立设置; 2当任一房间面积大于或等于50m时,排烟系统的排烟量应按 《防排烟标准》第4.6.3条、第4.6.4条的相关要求通过计算确定(其 中第4.6.3条第1款有关排烟量的计算可按本《指南》第7.2.29条执 行);当房间面积均小于50㎡时,房间内可不设置排烟口,但内走 道排烟系统的排烟量应符合本《指南》第7.2.25条的规定; 3内走道和设有排烟口的房间应设置补风口,补风口的布置应有 利于排烟和人员疏散;当采用机械补风时,该场所(含内走道和房间 等)不应与其他区域共用补风系统。

7.2.40设置在一、二、三层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其排烟设计 应满足以下要求:

7.2.40设置在一、二、三层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大家房产水岸青云住宅施工组织设计,其

1当房间为无窗(或设固定窗)房间且单个房间面积大于或等于 50m(或多个无窗房间总面积大于或等于200m)时应设置排烟设 施;当房间为有窗房间且单个房间面积大于或等于100m时应设置排 烟设施; 2当该场所采用机械排烟系统时,其排烟系统的防烟分区、排烟 量、补风等设计应参照本《指南》第7.2.39条的相关规定执行。 7.2.41对于新建地下汽车库内配建充电设施的防火单元,其排烟系 统应独立设置,不应与汽车库其它非充电设施区域共用;当独立设置 确有困难时,同一防火分区内相邻布置的两个防火单元可共用一个排 烟系统,系统排烟量可按一个防火单元确定,但排烟量应在《汽车库、 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相关规定的基础上增加20% 防火单元的补风系统宜独立设置,当独立设置确有困难时,也可 利用同一防火分区内的相邻防火单元或其它防烟分区进行补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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