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建管联[2014]901号 关于推进本市装配式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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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建管联[2014]901号 关于推进本市装配式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pdf

某某公路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及进度控制关于推进本市装配式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关于本市进一步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若干 意见》(沪府办[2013]52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转发市建设管理委等六部门制订的<上海市绿色建筑发展三 年行动计划(2014-2016)>的通知》(沪府办发[2014732号)的 要求,切实做好本市装配式建筑推进落实工作,特制定本实施 一一

意见。 一、各区县政府和相关管委会在本区域供地面积总量中落 实的装配式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2015年不少于50%;2016年 起外环线以内新建民用建筑应全部采用装配式建筑、外环线以 外超过 50%; 2017 年起外环线以外在 50%基础上逐年增加。 二、采用混凝土结构体系建造的装配式住宅单体预制装配 率和装配式公共建筑单体预制装配率应不低于 30%,2016 年 起不低于40%。装配式建筑项目的建筑外墙宜采用预制夹心保 温墙体。 三、2015年以及~2016 年起外环线以外的建设项目还应按 照以下要求实施装配式建筑(建筑高度超过100米以上除外): 1、政府投资的总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扩建 学校(含校舍)、医院、养老建筑等项目原则上应采用装配式 建筑; 2、总建筑面积 5 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保障性住房项目(暂 不包括用于安置被征地农民的区属动迁安置房建设项目)应采 用装配式建筑; 3、总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商品住宅项目和总 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或单体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新 建商业、办公等公共建筑项目应全部采用装配式建筑,并在土 也供应条件中明确相关内容。

四、装配式建筑外墙采用预制夹心保温墙体的,其预制夹 心保温墙体面积可不计入容积率,但其建筑面积不应超过总建 筑面积的3%。销售及办理产证时,按照《上海市房产面积测 算规范》等现行房屋测绘规定执行。 五、对于 2015 年底前签订土地出让合同 2016 年底前开工 建设的、总建筑面积达到3万平方米以上的装配式住宅项目 (政府投资项目除外),预制装配率达到40%及以上的,每平 方米补贴100元,单个项目最高补贴1000万元。相关手续按 照《上海市建筑节能项目专项扶持办法》(沪发改环资 2012J088 号) 执行。 六、鼓励装配式构件生产企业积极申请建筑施工专业承包 企业资质。 七、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土地出让信息平台应与市建设管理 委建管信息平台实现同步对接,市发展改革委在政府投资项目 审批文件中应提出装配式建筑的相关要求,确保已落地的装配 式建筑项目,继续在建设阶段(包括报建、招投标、设计文件 审查、施工许可、质量安全监督、项目验收)得到有效监督和 客实。 八、装配式建筑的落实比例将纳入区县政府和相关管委会 为年度考核内容,对于当年装配式建筑的落实比例不达标的, 在下一年的落实计划中补足缺口后一并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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