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J50/T-387-2021 工程勘察信息化数据采集交付标准(完整清晰正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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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J50/T-387-2021 工程勘察信息化数据采集交付标准(完整清晰正版).pdf

4.5.1设备信息包括勘探设备、测试设备和试验设备,采集的数 据宜包括设备类型、型号、厂家、出厂时间、设备照片等。有定期 检校要求的设备,应提供并定期更新检校合格证明,

4.5.2各单位使用的钻探设备、测试设备和试验设备应提供 一编号。

4.6.1勘探信息应包括测量信息、钻探信息、钻探编录信息和 深、槽(坑)探信息。

1 测量点坐标、高程; 2测量控制点信息; 3测量人员和单位信息; 4其它测量信息。 4.6.34 钻探信息应包括如下内容: 1 钻孔的编号、类型、孔口坐标和采集位置,其中采集位置 应由采集终端自动定位采集; 2 钻探的开始和结束的时间,钻孔深度; 3 地下水信息; 4 钻探原始记录; 5开孔照片和终孔照片。 4.6.4钻探编录信息应使用数字化手段按回次进尺逐次记录, 并采集终孔后的钻孔岩芯照片,地质编录数据宜实时上传。 4.6.5钻孔岩芯应由上至下顺序摆放,并按回次填写岩芯签,现 场应采集岩芯的彩色照片,并标明孔号,岩芯全景照片宜从孔底 向孔顶方向拍摄。岩芯全景照片难以完整准确反映岩芯现场情 况的,还应分段拍摄岩芯照片。 4.6.6采集的地质编录信息应完善审批后与钻探原始记录表 起归档,宜同时将纸质件和电子件进行归档。 4.6.7井探、槽(坑)探编录信息应包括如下内容: 1探井、探槽(坑)编号; 2 探井、探槽(坑)定位位置; 3 井探、槽(坑)探开始、结束的时间和照片; 4井探、槽(坑)探终止深度; 5 探井、探槽(坑)尺寸; 井探、槽(坑)探岩土名称及层底深度

HY/T 0277-2019 海洋经济评估技术规程4.7.1取样后应采集样品的现场照片、样品编号、取样深度、取

4.7.1取样后应采集样品的现场照片、样品编号、取样深屋 样日期、取样人员、样品野外定名等信息,样品照片上应有样 号和取样日期

4.8.1原位测试信息应包括测试类型、测试编号、测试深度、测 试时间、测试人员信息、测试成果等。 4.8.2原位测试关键过程或现象应保存其照片或视频信息

4.9.1 室内试验的样品信息应与取样信息一致,不得修改原始 样品信息。

托单位、试验单位、试验委托书、样品交接与验收记录、试验流转 单、开样记录、试验过程与数据记录、试验时间、试验人员、校验人 员、审核和批准人员等。

杂或重要项目宜同时提交工程勘察信息模型,纸质记录宜扫描 档。 4.10.2成果报告信息应包含勘察文字报告、图件、审查合格 及其他附件。

杂或重要项目宜同时提交工程勘察信息模型,纸质记录宜扫描后 归档。 4.10.2成果报告信息应包含勘察文字报告、图件、审查合格书 及其他附件。

5工程勘察监管数据采集

5.1.1工程勘察信息化监管内容应包括外业流程监管、室内试 验监管和勘察成果审查监管三部分。 5.1.2工程勘察信息化监管宜采用大数据、智能化手段对察 的全流程进行监管,确保相关工作流程的合理性和采集数据的真 实性。

1.3外业流程监管应对外业申报、外业过程、外业质量和外业 证进行监管。

记录图像(视频)、时间、位置等关键信息,采集单位应对数据的真 实性、准确性负责。

5.1.5外业监管数据采集平台应提供开放统一的数据接

持授权的第三方采集终端接入和共享数据

持授权的第三方采集终端接入和共享数据

5. 2 外业流程监管

5.2.1勘察外业开始前,各单位应按要求进行外业申报,并满足 以下监管要求: 1外业申报时间应早于外业实际进场时间; 2勘察单位申报的外业人员应符合岗位要求的从业资格或 资质要求,项目负责人同时负责的项目数应符合现行相关标准或 制度要求; 3劳务单位应报备具有相关资格的司钻员、描述员、安

4有外业见证的项目,见证单位应进行项目见证登记和报 具有见证资格的见证人员; 5项目申报完成后,不得无故随意更改项目信息。现场作 的外业人员应与项目申报时人员信息一致,不得随意更换作业 员。

9监管单位抽查外业人员到场情况以及外业作业情况。 5.2.3外业质量监管的重点是核查完成工作量是否满足勘察方 案要求,应符合如下规定: 1单个钻孔的完孔孔深应满足勘察方案要求,完孔孔深与 设计孔深的差值应在允许的范围内; 2因钻探或地质原因导致的提前完孔或方案调整导致部分 钻孔未施工的,应备注说明; 3现场取样的类型和数量应满足相关标准要求; 4钻孔地质编录应在现场按回次逐次记录,回次长度应在 合理范围内,岩性描述内容应进行雷同检测。 5.2.4有外业见证的项目,见证单位应旁站完成外业见证工作。

5.2.3外业质量监管的重点是核查完成工作量是否满足勘察方

并在移动采集终端中录入见证监管数据,可采用文字、图像

5. 3 室内试验监管

5.3.1样品流转环节监管应符合以下规定:

1勘察单位在取样现场对包装好的待送检样品拍照并上 传,照片应清晰反映样品内容及样品编号; 2试验单位收样时应在视频监控下核对委托单、勘察人员 上传的照片及所送样品,包括试验数量是否满足试验需求、样品 包装是否与野外上传的照片一致等。

传,照片应清晰反映样品内容及样品编号; 2试验单位收样时应在视频监控下核对委托单、勘察人员 上传的照片及所送样品,包括试验数量是否满足试验需求、样品 包装是否与野外上传的照片一致等。 5.3.2样品试验环节视频监控范围应包括以下试验内容: 1 岩石:单轴抗压强度试验; 2 土工:固结试验、直接剪切试验; 3 水样:简分析。

1 岩石:单轴抗压强度试验; 2 土工:固结试验、直接剪切试验; 3 水样:简分析

5.3.3室内试验样品的流转、试验等关键环节均应在

完成。试验开始前,样品及其项目编号应对准摄像头予以清 2

晰、稳定地展示。视频数据应由检测单位留存备查

5.3.4检测项目设备满足自动化采集要求的,宜直接关联采 软件进行采集,其他检测项目应采用人工录入方式采集,试验 据应实时上传至监管平台

5.3.5试验单位应在监管平台选择试验检测人员,及时上传试

5.4勘察成果审查监管

5.4.1勘察成果审查监管的内容应包括项目信息、送审材料信 息、审查人员信息、审查意见信息、修改回复信息、审查结果信息、 审查合格书等。

5.4.2审查意见信息应记录审查时间和审查意见,审查意见应

5.4.3修改回复信息应逐条回复审查意见,并由审查人员

1.1工程勘察信息化数据包含勘察过程数据和勘察监管数据 大类十二个亚类的数据,每个亚类的数据内容和分类编码应符 表 6. 1. 1 的规定。

表6.1.1工程勘察信息化数据内容及分类编码

项目信息编码应符合表6.2.1

6.2工程勘察信息化数据编码

表 6.2. 1项目信息编码

6. 2. 2单位信息编码应符合表 6. 2. 2 的规定

6. 2. 2单位信息编码应符合表 6. 2. 2 的规定

表6.2.2单位信息编码

6. 2. 3 人员信息编码应符合表 6. 2. 3 的规定。

6. 2. 3 人员信息编码应符合表 6. 2. 3 的规定

表6.2.3人员信息编码

表 6.2. 4勘探设备信息编码

6.2.5勘探信息包括测量信息,钻探、并探、槽(坑)探信息,地质 编录信息,其编码应符合以下规定。

2.6取样信息编码应符合表6.2.6的规定。

6.2.6取样信息编码应符合表6.2.6的规定

表6.2.6取样信息编码

6.2.7原位测试信息编码应符合表 6. 2. 7 的规定

.2.7原位测试信息编码应符合表 6.2.7 的规定。

表6.2.7原位测试信息编码

表6.2.8室内试验信息编码

表 6. 2. 9 成果信息编码

6.2.10外业见证信息编码应符合表6.2.10的规定。

表6.2.10外业见证信息编码

表6.2.11室内试验监管信息编码

6.2.12成果审查信息编码应符合表6.2.12的规定。

表6.2.12成果审查信息编码

7.1.1工程勘察信息化数据应采用数字化交付。 7.1.2数据信息应采用性能可靠、不易损坏的储存介质,操作与 储存数据的相关软、硬系统应定期维护,并建立数据备份与恢复 相关机制。数据保存期应不低于项目的设计基准期。 7.1.3监管部门通过工程勘察质量监管系统采集的数据用于质 量监管时可依法使用。数据未经产权人同意,不得用于商业用 途、公开共享或向第三方提供,

7.1.4涉密数据保存与转移应符合国家与重庆市保密规定的相 关要求。

7.1.4涉密数据保存与转移应符合国家与重庆市保密规定的相

7.2.1结构化数据应检查数据库完备性、数据库结构规范性及 数据完整性与一致性。 1数据库完备性:主要检查是否有遗漏的表或不合理穴余 的表,具有逻辑关系的表是否有关键字段连接等; 2数据库结构规范性:主要检查是否有遗漏或亢余的字段 关键字段的标识是否正确等; 3数据完整性与一致性:主要检查关键字段的内容是否唯 一、是否有空值,一般字段内容为空值是否合理,字段内容与其逻 辑值域是否一致等。

子图片与视频文件等 7.3.2数据交付内容应包含本标准第 4章所规定信息与交付说 明书。

7.3.2数据交付内容应包含本标准第 4章所规定信息与交付说 明书。

7.3.2数据交付内容应包含本标准第 4章所规定信息

明、交付格式与软、硬件平台说明

表A.0.2工程勘察土样试验委托单

表A.0.3工程勘察水样试验委托单

表A.0.3工程勘察水样试验委托单

附录B工程勘察外业照片水印格式(音

录 B工程勘察外业照片水印格式(部分)

录C工程勘察岩土试验监管备查表

(说明:各次收样委托单确认后该表前3列应由系统自动生成.试验单位只填写最后1列。)

1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 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 ·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总则 49 术语 50 3 基本规定 51 工程勘察过程数据采集 52 4. 4 人员信息 52 4. 5 设备信息 52 4.6 勘探信息 53 4. 7 取样信息 53 4.8 原位测试信息 53 4. 10 成果信息 54 工程勘察监管数据采集 55 5. 1 一般规定 55 5. 2 外业流程监管 55 5. 3 室内试验监管 56 数据编码 57 6. 1 一般规定 57 数据交付 58 7. 1 一般规定 58 7. 3 成果交付 58

总则 49 2 术语 50 3 基本规定 51 工程勘察过程数据采集 52 4. 4 人员信息 52 4. 5 设备信息 52 4.6 勘探信息 53 4. 7 取样信息 53 4.8 原位测试信息 53 4. 10 成果信息 54 工程勘察监管数据采集 55 5. 1 一般规定 55 5. 2 外业流程监管 55 5. 3 室内试验监管 56 数据编码 57 6. 1 一般规定 57 数据交付 58 7. 1 一般规定 58 7. 3 成果交付 58

1.0.3本标准规定的勘察信息化数据项依据于重庆市勘察质量 信息化系统,并参考全国各试点地区的相关信息系统、《全国勘察 质量信息化监管平台数据标准》、《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 (2002年12月4日建设部令第115号)》及其修订稿、《建筑工程 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房屋建 筑和市政工程基础设施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20 版)等

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房屋建 筑和市政工程基础设施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2 版)等。 1.0.4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 动方案的通知》(建质(2017)57号)及《关于开展工程质量安全提 升行动试点工作的通知》(建质(2017)169号)要求,进一步完善工 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建设工程五方主体责任,强化工程质 量安全监管。通过试点先行、以点带面,充分运用市场化、信息 化、标准化等手段,促进全国工程质量安全总体水平不断提升。 主要的参考标准有《全国勘察质量信息化监管平台数据标 准》、《重庆市城乡建设领域基础数据标准》、《重庆市城乡建设领 或信息采集、存储、发布、检索规范》、《重庆市城乡建设领域数据 安全规范》重庆市建委“工程勘察项目信息系统”

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房屋建 筑和市政工程基础设施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2( 版)等。 1.0.4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

1.0.4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质量安

0.8应严格地遵循数据格式与长度规范,通过关系型数据 行存储和管理

3.0.3外业数据原则上应在现场采集,并实时上传,由于现场坏 境条件限制或通讯困难等特殊情况,允许离线采集数据,但应在 有条件的情况下及时上传。现场采集上传的原始数据不得擅自 进行修改,如因客观原因造成的数据错误,确需进行修改,应由项 目负责人审核后方可修改,并保留修改记录,记录应包括修改时 间,修改原因等信息。

并对数据的真实性负责。相关监管数据应接人重庆市“工程勘察 项目信息系统”,由主管部门抽检,违规行为将纳入个人和企业的 信用记录。

4.4.1建设单位人员主要是指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勘察单位 人员包括项目负责人和其他技术人员(现场技术员、测量人员、内 业人员等);钻探劳务单位人员包括司钻员(或机长,具体指操作 钻机设备的人员)信息、描述员(或编录员,具体指钻探过程负责 也质编录的人员,应为勘察单位的现场技术人员或具备相应资质 的人员担任)信息、安全员、测量员等;试验单位人员主要是指室 内土工试验人员及成果审核人员;测试单位人员主要是指现场原 立测试(包括物探)人员及成果审核人员;其他单位人员包括主管 部门或行业协会负责监管的人员及其他与勘察数据采集和质量 监管相关的人员。

4.5.2为方便统一管理,建议各单位对使用的设备进行统一编

5.2为方便统一管理,建议各单位对使用的设备进行统一 ,具体编号方式可根据各单位的实际情况自行定义

4.6.2其他测量信息包括剖面测量、地质点、特征地质界线、不 良地质体范围等。

4.6.3地下水地信息包括初见水位、稳定水位及其测量时

4.6.6归档要求应同时满足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管要求和企业自 身的管理规定,建议前期纸质和电子同步归档,待政策和管理完 善后,逐步过渡到只归档电子数据

.8.1常见的原位测试方法包括标准贯试验、圆锥动力触 式验、载荷试验、波速测试、综合测井、抽水试验、压水试验、现 直接剪切试验、地温测试、岩土电阻率测试、地球物理勘探等。

备开始测试和测试完成的现场照片或视频; 2中间关键过程的照片或视频,如有测量点号(或孔号)标 志的物探测试现场、最大加载完成及最大一级加载的荷载试验现 场(含对应的测读显示仪表); 3物探测线通过的塌陷坑,或其它标志性的地形或地质 标志。

10.2成果的主要内容包括报告封面、靠页、内审意见、审查合 书,勘察报告、平面图、剖面图、钻孔柱状图、试验成果报告、测 成果报告等。

5工程勘祭监管数据采集

5.1.3外业过程监管数据应包括勘探数据、地质编录数据、取样 数据、原位测试数据、试验委托单等。所有采集和提交的数据应 由勘察项目负责人审核确认。 5.1.4联网状态下应实时上传,无网状态下可保存至本地,在有 网状态时上传。

2.1对更换作业人员的要求作如下说明: 5因为特殊情况,需要更换已申报的作业人员的,应由作业 员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主管部 同意后方可修改

5.2.1对更换作业人员的要求作如下说明:

5.2.2对外业过程中的监管要求作如下说明:

1外业过程中,联网状态下随机不定时在线验证人员身份, 社绝人员擅离职守、冒名顶替。对于人为断开网络连接的行为会 记录频次,并作为监管单位重点抽查项目; 2根据勘察外业数据提交时应与开孔位置的误差偏移范围 不同,应制订不同的监管措施,对于偏移显著的,应判断为异常并 提醒采集人员重新采集或上报异常,对于项目作业区域内的偏 移,应及时提醒采集人员注意实时采集,并后台记录,做为勘察外 业质量评定的参考依据; 3开孔照片、收孔照片采集提交后,不充许直接修改或删除 已提交的照片,确有需要修改的在说明理由后,可补充提交新的

照片,监管平台应保存所有历史提交的数据备查; 4监管平台应根据本地区不同岩土层的实际情况,制订合 理的最大钻进速度,并根据现场采集的记录判断各钻孔的钻进速 度,对于钻进速度大于合理的最大钻进速度的情况应视为异常; 5每个钻孔的岩(土)芯照片(岩(土)芯要求按照1m长度 由上至下摆放在岩芯管(箱)内,且附有对应的回次或分层标签 岩(土)芯照片或相关标签缺失应视为异常: 61 监管平台应将采集的钻孔岩芯照片与数据库中的历史数 据进行比对,对于重复或高度相似的照片应视为异常; 照片类型为该照片名称拼音首字母。如开孔照片:KK。

5.3.1根据重庆地区实际经验,部份岩土试验数据的离散性较 大,往往需要大量试验数据才能得出较为符合工程特性的结论。 为保证岩土试验数据的代表性,样品的真实性、代表性、数量、包 装质量等均应得到保障。 5.3.2岩、土、水试验项目(参数)较多,且因项目、因所处地质环 境而异,本条仅列出常规岩、土物理、力学和水简分析试验作为视 频监控的基本试验。其它如三轴、膨胀、颗分、腐蚀性等试验必须 满足资质认定要求。

5.3.6对样品流转、试验检测、审核确认全过程进行异常

1.1数字化交付可实现信息的高效利用与传递4-8号机组220kv开关站拆除施工方案,有利于勘察 目信息的管理、质量监管和信息共享,提高勘察项目管理质量 效率。

7.3.1数据格式应符合“第6章数据编码”格式规定。数据成果 应能满足数据的有效传递、存储与管理,数据格式宜避免信息锁 定于某个具体的应用软件。为便于数据传递,文件宜采用通用数 据格式,例如图片可采用JPG、TIFF、JIF、BMP、PNG、PCX等格 式;文档可采用文件生成的PDF、WPS、doc等格式;图件可采用 dxf、dwg等格式,视频格式可以avi、mp4、mpeg、mov与wmv等 格式。

7.3.1数据格式应符合“第6章数据编码”格式规定。

重庆市工程建设标准目录

重庆市工程建设标准目录

重庆市工程建设标准图集目录

仿古建筑特征与(石作、砖细、瓦作)施工工艺注:标准图集的修订及废止情况见建委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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