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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共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常务委员* 中华**共和*主席令

开县*有毛垭林场红椿管护站改扩建项目木模板施工方案********常务委员*

第一条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经济秩序,促进社* 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实、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 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第三条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 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未作规定的,应当遵守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四条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 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一条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经济秩序,促进社* 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实、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 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第三条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 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未作规定的,应当遵守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四条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 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家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家采取措施,保障消费者依法行使权利,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家倡导文明、健康、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反对浪费。 第六条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社*的共同责任。 *家鼓励、支持一切组织和个*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 社*监督。 *众传播媒介应当做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宣传,对损害消费者 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七条消费者在购实、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身、财产安 *不受损害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身、财产安 *的要求。 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 实情况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 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 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 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第九条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

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实或者不购实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 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第十条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 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第十一条消费者因购实、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身、财产 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第十二条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组织的权 利。 第十三条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 的权利。 消费者应当努力掌握所需商品或者服务的知识和使用技能,正确使 用商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第十四条消费者在购实、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格尊严、 *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享有个*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 第十五条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 监督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家机关及其工作 *员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 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第三章 经营者的义务

第十六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 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 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公德,诚信经营: 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 制交易。 第十七条经营者应当所取消费者对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意见 接受消费者的监督。 第十八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身、 财产安*的要求。对可能危及*身、财产安*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 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止确使用商品或者接 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 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保障义务。 第十九条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 身、财产安*危险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 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 措施。采取召回措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消费者因商品被召回支出的义必 要费用。 第二十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

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弓*误解的 宣传。 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 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 第二十一条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 租赁他*柜台或者场地的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 第二十二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家有关规定或 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发 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 第二十三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 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 费者在购实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症,且存在该瑕 疵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除外。 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明商品或者服 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明的 质量状况相符。 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 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 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症的举证责任。 第二十四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 可以依照*家规定、当事*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

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

第三十四条有关*家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惩处经营 者在提供商品和服务中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三十五条**法院应当采取措施,方便消费者提起诉讼。对符 合《中华**共和**事诉讼法》起诉条件的消费者权益争议,必须受 理,及时审理。

第三十六条消费者协*和其他消费者组织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 务进行社*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组织。 第三十七条消费者协*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 (一)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提高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 权益的能力,引导文明、健康、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 (二)参与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 (三)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 (四)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部门反映、查询,提出 建议; (五)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 (六)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鉴 定*鉴定,鉴定*应当告知鉴定意见; (七)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 或者依照本法提起诉讼; (八)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

批评。 各级**政府对消费者协*履行职责应当予以必要的经费等支持。 消费者协*应当认真履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职责,听取消费者 的意见和建议,接受社*监督。 依法成立的其他消费者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的规定,开展 呆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活动。 第三十八条消费者组织不得从事商品经营和营利性服务,不得以 收取费用或者其他牟取利益的方式向消费者推荐商品和服务。

第三十九条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昆山某4S店高支模专项施工方案,可以通过下 列途径解决: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 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 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 售者追偿。 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因商品缺陷造成*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

四十八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本法

另有规定外,应当依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事责任: (一)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的; (二)不具备商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出售时未作说明的; (三)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商品标准的; (四)不符合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明的质量状况的; (五)生产*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六)销售的商品数量不足的; (七)服务的内容和费用违反约定的; (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 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 经营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承 担侵权责任。 第四十九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 **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 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 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 金。 第五十条经营者侵害消费者的*格尊严、侵犯消费者*身自由或 者侵害消费者个*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 誉、消除影响、赔礼道,并赔偿损失。 第五十一条经营者有悔辱诽谤、搜查身体、侵犯*身自由等侵害

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身权益的行为,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受害* 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五十二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 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 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 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 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第五十四条依法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定为不合格的商品,消费者要 求退货的,经营者应当负责退货。 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 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实商品 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 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 者或者其他受害*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有权要求经营者依 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 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第五十六条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事责任外,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 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 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身、财产安*要求的; (二)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 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三)生产*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四)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 日期,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五)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 疫结果的; (六)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误解的宣传的; (七)拒绝或者拖延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对缺陷商品或者服务采取停止 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的; (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 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九)侵害消费者*格尊严、侵犯消费者*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 *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 经营者有前款规定情形的,除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处 罚机关应当记入信用档案,向社*公布。 第五十七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侵害消费者 合法权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八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事赔偿责任和缴纳 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的,先承担*事赔偿责任。 第五十九条经营者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第10版化工设备菜鸟成长笔记 2015,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十条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有关行政部门工作*员依法执 行职务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拒绝、阻碍有关行政部门工作*员依法 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共和 *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第六十一条*家机关工作*员玩忽职守或者包屁经营者侵害消费 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 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农*购实、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参照 本法执行。 第六十三条 本法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注: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常务委员*第四次* 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常务委员* 第十次*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3年10 月25日第十二届********常务委员*第五次*议《关于修改< 中华**共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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