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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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共和*安*生产法(2021年修订).pdf

《********常务委员*关于修改<中华**共和 *安*生产法>的决定》已由中华**共和*第十三届*** *****常务委员*第二十九次*议于2021年6月10日通 过,现予公布,自 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常务委员*第二十八次 *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常务委员* 第十次*议关于《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4年8 月31日第十二届********常务委员*第十次*议《关于修改<中 华**共和*安*生产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1年6月10日第 十三届********常务委员*第二十九次*议《关于修改<中华** 共和*安*生产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生产保障 第三章 从业*员的安*生产权利义务 第四章 安*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五章 生产安*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 事故GB/T 40314-2021 金属和合金的腐蚀 适用于不锈钢平板或管状试样的碟形弹簧缝隙腐蚀构型.pdf,保障**群众生命和财产安*,促进经济社*持续健 康发展,制定本法。

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生 乍的*主管理和*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生产方面的合 益。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生产的规章制度 当听取工*的意见

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生产方面的信息、培训等服务,发挥自 律作用,促进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生产管理。 第十五条,依法设立的为安*生产提供技术、管理服务的 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执业准则,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 委托为其安*生产工作提供技术、管理服务。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前款规定的机构提供安*生产技术、管 理服务的,保证安*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第十六条*家实行生产安*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 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事故责任单位和责 王*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应当组织负有安*生产 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编制安*生产权力和责任清单,公开 并接受社*监督。 第十八条*家鼓励和支持安*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 *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厂应用,提高安*生产水平。 第十九条*家对在改善安*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事 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给予奖 励。

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生产保障

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和*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生产条件;不具备安 *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对本单位安* 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并落实本单位*员安*生产责任制,加强 安*生产标准化建设; (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 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保证本单位安*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惠排香治理 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生产工作,及时 消除生产安*事故隐惠;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事故应急救援预 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事故。 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员安*生产责任制应当 明确各岗位的责任*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员安*生产 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员安*生产责任制的落 实。 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生产条件所 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或 者个*经营的投资*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生产所必需的资

()检香本单位的安*生产状况,及时排香查生产安*事 故隐惠,提出改进安*生产管理的建议; (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 程的行为; (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生产整改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设置专职安*生产分管负责*,协助本 单位主要负责*履行安*生产管理职责。 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 *生产管理*员应当恪尽职守,依法履行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作出涉及安*生产的经营决策,应当听取安 *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生产管理*员的意见。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安*生产管理*员依法履行职责而 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治炼单位的安 *生产管理*员的任免,应当告知主管的负有安*生产监督管 理职责的部门。 第二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和安*生产管 理*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 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 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和安*生产管理*员 立当由主管的负有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生

第三十四条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 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设 施设计施工,并对安*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矿山、金属治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 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 组织对安*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负有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验收 活古动和验收结果的蓝督核查。 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危险因素的 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警示标志。 第三十六条安*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 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 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 并由有关*员签字。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的监控、 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螨、销毁其相关 数据、信息。 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的GB/T 38808-2020 建筑结构用波纹腹板型钢,应当安装可燃气 本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止常使用。 第三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 工具,以及涉及*身安*、危险性较*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

关*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危险 原及有关安*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政府应急管理部 门和有关部门备案。有关地方**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部 订应当通过相关信息系统实现信息共享。 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风险分级管控 制度,按照安*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并落实生产安*事故隐惠排 香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惠愚,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或者职 工****、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员通报。其中,重* 事故隐惠排香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生产监督管理职 责的部门和职工**或者职工****报告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负有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的部门应当将重*事故隐惠纳入相关信息系统,建立健*重* 事故隐愚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事故隐 惠。 第四十二条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 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 宿舍保持安*距离。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 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禁止占用、锁闭、封堵

不及时处理的,安*生产管理*员可以向主管的负有安*生产 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 理。 第四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 用品、进行安*生产培训的经费。 第四十八条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 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的,应当签订安* 主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 *措施,并指定专职安*生产管理*员进行安*检查与协调。 第四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 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 位或者个*。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 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生产管理协 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债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生产管理职 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生产工作统 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检查,发现安*问题的,应当及时 督促整改。 矿山、金属治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 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项目的安*管理,不 得倒卖、出租、出借、挂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施工资质, 不得将其承包的*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或者将其承包的

第五十四条从业*员有权对本单位安*生产工作中存 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 险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员对本单位安*生产工作提 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 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五十五条,从业*员发现直接危及*身安*的紧急情 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 所。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 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 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五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事故后,应当及 时采取措施救治有关*员。 因生产安*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 险外,依照有关*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提出赔 偿要求。 第五十七条从业*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落实岗位 安*责任,遵守本单位的安*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 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五十八条从业*员应当接受安*生产教育和培训,掌 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生产知识,提高安*生产技能,增强事

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五十九条,从业*员发现事故隐惠或者其他不安*因 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生产管理*员或者本单位负责*报 告;接到报告的*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第六十条工*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设施与主体工程 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提出意 见。 工*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 *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章 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发现事敌隐患时,有权提出解决的建 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发现危及从业*员生命 安*的情况时,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组织从业*员撤离危 险场所,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立即作出处理。 工*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并要求追究有关*员的责任。 第六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 劳动者享有本法规定的从业*员的权利,并应当履行本法规定 的从业*员的义务。 第四章安*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六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应当根据本行 政区城内的安*生产状一组组右关部门按昭职青分工一对本

四章安*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六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应当根据本行 政区域内的安*生产状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

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生产安*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 严格检查。 应急管理部应当按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制定安 *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进行监督 检查,发现事故隐愚,应当及时处理。 第六十三条负有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涉及安*生产的事项需要审香批准(包 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等,下同)或者 验收的,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家标准或者行业标 准规定的安*生产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和*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生产条件的,不得批准 或者验收通过。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的单位擅自从 事有关活动的基坑喷浆护壁施工方案,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 立即予以取缔,并依法予以处理。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 负责行政审批的部发现其不再具备安*生产条件的,应当撤 销原批准。 第六十四条负有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涉及 安*生产的事项进行审查、验收,不得收取费用:不得要求接 受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品牌或者指定生产、销售单位 的安*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 第六十五条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生产监督管 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

立执行有关安*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青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 关单位和*员了解情况;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止 或者要求限期改止: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 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惠,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 *事故隐惠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的,应当责令 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 相关设施、设备:重*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 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生产的*家标准或者 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诸存、使用、经 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 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 定。 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第六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对负有安*生产监督管理职 责的部的监督检香*员(以下统称安*生产监督检查*员 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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