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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批稿)《公证服务规范》.pdf

ICS03.160 CCS A 00

DB32/TXXXXX—2022

Specification for notarization service

蓬莱渔船避风港工程港口施工组织设计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DB32/TXXXX2022

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基本要求 5 服务场所 服务人员 服务方式 服务流程 服务要求 10质量控制 11 异议处理 12 档案查询 13服务评价 附录A(资料性) 公证流程图 附录B(资料性) 公证申请表 附录C(资料性) 受理通知书.. 110 附录D(资料性) 询问笔录 附录E(资料性) 公证书 附录F(资料性) 公证书送达回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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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件按照GB/T1.1一2020《标准化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江苏省司法厅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江苏省司法厅、江苏省质量和标准化研究院、江苏省南京市南京公证处。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翟洁君、**江、*红明、*伟、张辰龙、刘庆宁、赵雪松、杨琳、管旭琳 张书、罗坤、梁彦芳。

本文件按照GB/T1.1一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江苏省司法厅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江苏省司法厅、江苏省质量和标准化研究院、江苏省南京市南京公证处。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翟洁君、**江、*红明、*伟、张辰龙、刘庆宁、赵雪松、杨琳、管旭琳 张书、罗坤、梁彦芳。

DB32/TXXXX—2022公证服务规范1范围本文件规定了公证服务的基本要求、服务场所、服务人员、服务方式、服务流程、服务要求、质量控制、异议处理、档案查询以及服务评价的内容。本文件适用于公证机构提供公证服务的活动。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188833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507633无障碍设计规范SF/T 0038公证书制作规范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 1公证人员notarypersonnel公证机构中从事公证业务的公证员及公证员助理,注1:公证员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规定的条件,在公证机构从事公证业务的执业人员。注2:公证员助理是指具有行政管理部门规定资格,由公证机构按照规定程序和条件考核聘任,在公证机构从事公证辅助性业务工作的人员。3. 2公证服务notarization service公证机构和公证人员根据当事人申请,提供公证证明以及其他相关服务的活动。4基本要求4.1独立性公证机构应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独立进行证明活动,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干涉、影响。4.2公正性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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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机构和公证人员应公正、诚实地开展公证活动,并对公证的公正性负责,不因商业、财务 等方面的压力和其他因素而影响其公正性

公证机构不以营利为目的,致力于为经济社会提供高品质的公证服务。公证机构和公证人员应 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在涉及低收入群体、残疾人、老年人等困难群体和基本民生的公证业务中体现 公益性。

持续改进公证服务,方便群众申办公证,

5.1.1应具有独立、专用的办公场所,其设置和功能能够满足公证接待、办证等服务的需要,面 积应满足以下要求: a)设区的市市属公证机构总建筑面积不低于600平方米,按公证员人均面积计算不低于30 平方米; b 县(市、区)公证机构总建筑面积不低于200平方米,按公证员人均面积计算不低于20 平方米。 5.1.2 应合理设置功能区域,接待区域与办公区域相对分离。具体应满足以下要求: a 设区的市市属公证机构用于接待的服务大厅面积不低于50平方来,县(市、区)公证机 构服务大厅面积不低于30平方米; b 办公区域设置独立的办证室、会议室、档案室、财务室等; C 设置若干专用的谈话室,用于办理涉及公证当事人隐私的公证事项,用于办理遗嘱的还应 配备录音录像设备。

5.1.3在政务服务中心等场所设置的服务窗口,应具有相对独立的办公区域。

2.1应根据中国公证协会《中国公证行业徽标使用管理办法》与《中国公证行业标识制作规范》 作、使用公证徽标,设计、安装竖式灯箱、门帽标识、门条标识等室内外标识。 2.2在政务服务中心等场所设置的服务窗口,应在醒目位置设置公证徽标和公证机构标识

3.1为残疾人、老年人等特殊群体设置无障碍通道、专用通道和其它相应服务设施。无障碍 应符合GB50763的要求。 3 2应配墨消防卫生等安全防拍设施

5.3.2应配置消防、卫生等安全防护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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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5应配备饮用水设备、老花镜、消毒液等便民设备和物品。 5.3.6应配备座椅,提供所需证明材料的示范样式以及笔墨、纸张、印泥等必要的物品。 5.3.7应根据日常接待办证情况,设置满足需要的等候座席,接待量大的公证机构应配置自动叫 号系统。 5.3.8应设置公证宣传资料架,陈列办证须知、服务指南等宣传指引资料,

7.1公证机构应根据不同类型公证业务办理的要求,通过线下、线上以及线下线上相结合的方式 提供公证服务。 7.2线下服务实行繁简分流,证照类、简单事实类公证事项即来即办,继承、遗嘱、合同等复杂 公证事项宜预约办理。 7.3建立周六固定值班制度,对紧急公证事项提供延时加急服务。 7.4对行动不便、确实无法亲自到公证机构办理公证的,提供预约上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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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服务流程一般包括接待咨询、受理申请、公证收费、审查询问、出具公证书、发送公证书, 流程图见附录A

9.2.1公证人员应告知申请人申请公证事项的法律意义、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以及在办 过程中的权利与义务,

9.2.2公证人员应指导申请人规范填写《公证申请表》(见附录B)。 .2.3公证人员应根据《江苏省公证证明材料清单表(试行)》,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是否 符合法定形式、是否齐全等进行初步审查,具体要求如下: a 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 b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告知当场更正,并由申请人对更正内容进行确认; 申请人确实无法提供清单所列直接证明材料的,不应简单拒绝受理,应告知间接证明材料 及取得途径,并做好解释和指导。 9.2.4公证人员应根据审查情况作出是否现场受理的决定: a 申请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没有利害关系,告知不受理; 申请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有争议,告知不受理; 申请公证的事项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规定的范围,告知不受理: 申请公证的事项不属于本公证机构管辖,告知不受理,并告知其前往有管辖权的公证机构 办理; e 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又无法补充,或者拒绝补充证明材料的,告知不受理; f)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并符合要求的 当场受理。 .2.5公证人员无法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的,应报请公证机构负责人审定,在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 否受理并告知申请人。 9.2.6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见附录C),申请人应在《受

2.4公证人员应根据审查情况作出是否现场受

9.2.6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见附录C),申请人应在《受 理通知书》回执上签收,

9.2.6公证机构受理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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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机构应根据公证当事人所申办的公证享 事先告知收费标准。江苏省公证服务收费项目 目录以外的服务事项由双方遵循公开公平、 、诚实信用、自愿有偿原则,协商收取费用。

9. 3. 2 计费方式

公证服务收费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采取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计时收费等方式。

9. 3. 4 费用减免

符合规定的公证费减免条件的,公证机构应减免公证服务费。公证机构可面向特殊的困难群 利定费用缓减免政策,并以文件形式作出规定

9.4.1公证人员审查后,对申请公证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有疑义,认为公证当事人的情况说明 或者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不完备或者有疑义,应告知公证当事人作出说明或者补充证明材料。 9.4.2公证当事人拒绝说明有关情况或者补充证明材料,告知其不予办理。 9.4.3公证人员采用询问方式审查公证事项有关情况及证明材料的,应制作询问笔录(见附录D), 旬问笔录应载明:询问日期、地点、询问人、被询问人、记录人,询问内容(包括被询问人的基本 情况,告知内容、询问谈话内容等),询问笔录由被询问人核对后签名或者盖章、擦指印,笔录中 修改处由被询问人盖章或者擦指印认可。

修改处由被询问人盖章或者擦指印认可。 9.4.4公证人员审查材料,应对公证当事人处分大额财产的行为、可能不受法律保护的利益以及 可能产生的巨大风险等进行提醒,并要求其确认,对公证当事人的疑问进行解释说明

.4.4公证人员审查材料,应对公证当事人处分大额财产的行为、可能不受法律保护的利益以及

9.5.1公证书应符合司法部规定的格式要求(见附录E),出具前应由授权签学人进行技术性审 查。 注:授权签字人是负责对授权范围内的公证书进行审核批准的公证员,可由公证机构主任、副主任或其他公证 员担任。

9.5.1公证书应符合司法部规定的格式要求(见附录E),出具前应由授权签学人进行技术性审

注:授权签字人是负责对授权范围内的公证书进行审核批准的公证员,可由公证机构主任、副主任或其他公证 员担任。 9.5.2公证书制作应符合SF/T0038的要求,公证书修改应符合以下要求: a 公证书证词页无挖补涂改; b)对公证书内证明对象进行更改的,由公证当事人签名或擦指印确认; 公证书内容有错误确需修改的,收回原公证书重新制作,不能收回的另行出具补正公证书。 9.5.3公证机构应按照下列期限出具公证书: a)材料齐全、法律关系简单、符合出证要求的一般公证事项,在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出 具公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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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材料齐全、法律关系较为复杂、符合出证要求的公证事项,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出具公证书。 注:因不可抗力、补充证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实有关情况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公证机构及 时告知公证当事人

10.1公证机构应建立公证告知、证明材料审查核实、审批以及公证机构印章和公证员签名章管理、 水印纸管理、公证卷宗档案等业务管理制度,明确各公证执业环节的内部管理要求。 10.2公证机构应根据不同公证事项的办证规则,制定具体的业务操作指南,明确审查标准和程序 规则要求,统一规范公证人员的执业行为。 10.3公证机构应建立内部质量审核机制,明确公证业务请示汇报和集体研究的范围、条件和程序, 注重对新型公证事项以及重大疑难复杂事项的研究与处置。公证机构组织集体讨论的,应将讨论情 况和决定结果记录存档。 10.4公证机构应建立质量评审机制,对已发出的公证书、现场监督记录等进行自查、互查、抽查。 根据抽查结果进行总结评估,整改存在问题,消除质量隐患。 10.5公证机构应有选择和购买对公证质量有影响的服务和商品的政策和程序,并建立相应的核查 评价机制。

11.1公证机构应建立复查和投诉处理制度,记录投诉受理、确认、调查、处理情况,跟踪和记录 设诉处理措施的执行情况,确保措施适宜和切实可行。 11.2公证当事人或者公证事项利害关系人提出公证复查申请,符合受理条件的,公证机构应依法 组织复查,并于收到复查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查处理决定,告知申请人。 11.3公证复查需要对公证书作撤销或者更正、补正处理的,公证机构应在作出复查处理决定后 10日内完成。 11.4公证当事人对服务态度、办证收费等复查申请之外事项的投诉,公证机构应予以调查核实, 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 11.5公证机构办理复查,因不可抗力、补充证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实有关情况的,所需时间不计算 在处理期限内,但补充证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实有关情况的,最长不应超过6个月

2.1公证机构应参照《申华人民共和国 人信息保护法》与《公证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20层办公楼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保 证当事人查阅公证卷宗的权利,保守公证当事人的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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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律师因诉讼代理的需要,向公证机构提交律师的身份证明、律师事务所的查卷证明,及公证 当事人同意律师查阅本人的公证档案的证明,经公证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可查阅公证当事人提交给 公证机构的证明材料和公证机构所记录的与公证当事人的谈话笔录。 2.3因特殊情况借调和查阅涉及个人隐私的公证密卷档案以及公证当事人要求保密的公证档案, 应经公证当事人书面同意,

13.1公证当事人评价

3.1.1公证机构对已作出的履行期限长、标的额和风险大、有一定社会影响或认为有必要回访 证事项,应进行回访。 3.1.2公证机构宜运用“一证一评”机制,收集、分析公证当事人对公证服务的意见建议

13.2.1公证机构应聘请社会人士担任行风监督员,监督公证服务,听取意见建议。 13.2.2公证机构应建立服务满意度调查制度,每年自行或委托第三方至少开展一次社会满意度测 评。

公证机构应分析和使用评价信息和意见建议DB37/T 1721-2010 高速公路建设节约用地设计规定.pdf,改进服务管理体系,优化服务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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