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50074-2014石油库设计规范高清原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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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50074-2014石油库设计规范高清原版.pdf

9.1.6管道跨越道路和铁路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于6.6m; 2 管道跨越非电气化铁路时,轨面以上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 5.5m; 3 管道跨越消防车道时,路面以上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5m 4 管道跨越其他车行道路时,路面以上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 4.5m; 5 管架立柱边缘距铁路不应小于3.5m,距道路不应小于1m; 6管道在跨越铁路、道路上方的管段上不得装设阀门、法 兰、螺纹接头、波纹管及带有填料的补偿器等可能出现渗漏的组 成件。 9.1.7地上管道与铁路平行布置时,其与铁路的距离不应小于

9.1.8地上管道沿道路平行布置时《大空间智能型主动喷水灭火系统技术规程》CECS263:2009.pdf,与路边的距离不应小于1m。

1管道之间及管道与管件之间应采用焊接连接。 2管道与设备、阀门、仪表之间宜采用法兰连接,采用螺纹连 接时应确保连接强度和严密性。一 9.1.10与储罐等设备连接的管道,应使其管系具有足够的柔性 并应满足设备管口的允许受力要求。 9.1.11在输送腐蚀性液体和工、Ⅱ级毒性液体管道上,不宜设放 空和排空装置。如必须设放空和排空装置时,应有密闭收集凝液 的措施。

9.1.12工艺管道上的阀门,应选用钢制阀门。选用的电动

或气动阀门应具有手动操作功能。公称直径小于或等于600mn 的阀门,手动关闭阀门的时间不宜超过15min:公称直径大于 600mm的阀门,手动关闭阀门的时间不宜超过20min。

9.1.13管道的防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9.1.15热力管道不得与甲、乙、丙A类液体管道敷设在同

9.1.17管道宜沿库区

9.1.22当管道采用管沟方式敷设时,管沟与泵房、灌桶间

时,除应符合本规范第9.1.22条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

的工艺管道敷设在同一条管沟内。 2管沟内的管道布置应方便检修及更换管道组成件。 3非充沙封闭管沟的净空高度不宜小于1.8m。沟内检修通 道净宽不宜小于0.7m。 4非充沙封闭管沟应设安全出人口,每隔100m宜设满足人 员进出的人孔或通风口。

1管道的理设深度宜 取八东乐 理设在你士 层时,应有防冻胀措施。 2管顶距地面不应小于0.5m;在室内或室外有混凝土地面 的区域,管顶埋深应低于混凝土结构层不小于0.3m;穿越铁路和 道路时,应符合本规范第9.15条的规定。 3输送易燃和可燃介质的埋地管道不宜穿越电缆沟,如不可 避免时应设防护套管;当管道液体温度超过60℃时,在套管内应 充填隔热材料,使套管外壁温度不超过60℃。 4埋地管道不得平行重叠敷设。 5埋地管道不应布置在邻近建(构)筑物的基础压力影响范 围内,并应避免其施工和检修开挖影响邻近设备及建(构)筑物基 础的稳固性。

9.2.1库外管道宜沿库外道路敷设。库外工艺管道不应穿过 村庄、居民区、公共设施,并宜远离人员集中的建筑物和明火设 施。 9.2.2库外管道应避开滑坡、崩塌、沉陷、泥石流等不良的工程地 质区。当受条件限制必须通过时,应选择合适的位置,缩小通过距 离.并应加强防护措施

9.2.2库外管道应避开滑坡、崩塌、沉陷、泥石流等不良的工

9.2.3库外管道与相邻建(构)筑物或设施之间的距离不应

表9.2.3库外管道与相邻建(构)筑物或设施之间的距离(m)

注,1对于城镇居民点或独立的人群密集的房屋、工矿企业人员集中场所,由边 缘建(构)筑物的外墙算起:对于学校、医院、工矿企业厂内生产设施等,由 区域边界线算起。 2表中库外管道与库外铁路线、库外公路、工业园区内道路之间的距离系指 两者平行敷设时的间距。 3当情况特殊或受地形及其他条件限制时,在采取加强安全保护措施后,序 号1和2的距离可减少50%。对处于地形特殊困难地段与公路平行的局 部管段,在采取加强安全保护措施后,可埋设在公路路肩边线以外的公路 用地范围以内。 4库外管道尚应位于铁路用地范围边线和公路用地范围边线外。 5库外管道尚不应穿越与其无关的工矿企业,确有困难需要穿越时,应进行 安全评估。

9.2.4库外管道采用埋地敷设方式时,在地面上应设置明显的永 久标志,管道的敷设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输油管道工程设计 规范》GB50253的有关规定。 9.2.5易燃、可燃、有毒液体库外管道沿江、河、湖、海敷设时,应 有预防管道泄漏污染水域的措施。 9.2.6架空敷设的库外管道经过人员密集区域时,宜设防止人员 进人的防护栏

9.2.8埋地敷设的库外工艺管道不宜与市政管道、暗沟(渠)交

或相邻布置,如确需交叉或相邻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与市政管道、暗沟(渠)交叉时,库外工艺管道应位于市政 管道、暗沟(渠)的下方,库外工艺管道的管顶与市政管道的管底、 2沿道路布置时,不宜与市政管道、暗沟(渠)相邻布置在道 路的相同侧。 3工艺管道与市政管道、暗沟(渠)平行敷设时,两者之间的 净距不应小于1m,且工艺管道应位于市政热力管道热力影响范围 外X 4应进行安全风险分析,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有效可行措施 防止泄漏的易燃和可燃液体、气体进入市政管道、暗沟(渠)。 9.2.9库外管道穿越工程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油气输 送管道穿越工程设计规范》GB50423的有关规定。 9.2.10库外管道跨越工程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油气输 送管道跨越工程设计规范》GB50459的有关规定。 9.2.11库外管道应在进出储罐区和库外装卸区的便于操作处设 置截断阀门。 9.2.12库外理地管道与电气化铁路平行敷设时,应采取防止交 流电干扰的措施

9.2.13当重要物品仓库(或堆场)、军事设施、飞机场等,对与 库外管道的安全距离有特殊要求时,应按有关规定执行或协商 解决。 9.2.14库外管道的设计除应符合本节上述规定外,尚应符合本 规范第9.1.3条、第9.1.9条和第9.1.11条~第9.1.13条的规 定。

10.1灌桶设施组成和平面布量

10.1.2灌桶设施的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空桶堆放场、重桶库房(棚)的布置,应避免运桶作业交叉 进行和往返运输。 2灌装储罐、灌桶场地,收发桶场地等应分区布置,且应方便 操作、互不干扰。 10.1.3灌装泵房、灌桶间、重桶库房可合并设在同一建筑物内。 10.1.4甲B乙类液体的灌桶泵与灌桶栓之间应设防火墙。甲 B、乙类液体的灌桶间与重桶库房合建时,两者之间应设无门、窗 孔洞的防火墙。 10.1.5灌桶设施的辅助生产和行政,生活设施,可与邻近车间联 合设置。

10.2.1灌桶宜采用泵送灌装方式。有地形高差可供利用时,宜 采用储罐直接自流灌装方式。

10.2.2灌桶场所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甲B、乙、内A类液体宜在棚(亭)内灌装,并可在同一座 棚(亭)内灌装。 2润滑油等内B类液体宜在室内灌装,其灌桶间宜单独设 置。

10.3.1空、重桶的堆放,应满足灌装作业及空、重桶收发作业的 要求。空桶的堆放量宜为1d的灌装量,重桶的堆放量宜为3d的 灌装量。 10.3.2空桶可露天堆放。 10.3.3重桶应堆放在库房(棚)内。桶装液体库房(棚)的设计 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甲B、乙类液体重桶与内类液体重桶储存在同一栋库房内 时,两者之间宜设防火墙。人 2工、Ⅱ级毒性液体重桶与其他液体重桶储存在同一栋库房 内时,两者之间应设防火墙。 3甲B、乙类液体的桶装液体库房,不得建地下或半地下式 4桶装液体库房应为单层建筑。当丙类液体的桶装液体库 房采用一一级耐火等级时,可为两层建筑。下 5桶装液体库房应设外开门。丙类液体桶装液体库房,可在 墙外侧设推拉门。建筑面积大于或等于100m²的重桶堆放间,门 的数量不应少于2个,门宽不应小于2m。桶装液体库房应设置斜 坡式门槛,门槛应选用非燃烧材料,且应高出室内地坪0.15m。 6桶装液体库房的单栋建筑面积不应大于表10.3.3的规 定

表10.3.3桶装液体库房的单栋建筑面积

10.3.4桶的堆码应符合下列规定: 1空桶宜卧式堆码。堆码层数宜为3层,但不得超过6层。 2重桶应立式堆码。机械堆码时,甲B类液体和有毒液体 不得超过2层,乙类和丙A类液体不得超过3层,丙B类液体不 得超过4层。人工堆码时,各类液体的重桶均不得超过2层。 3运输桶的主要通道宽度苹果园交通枢纽H地块廉租住房项目施工组织设计,不应小于1.8m。桶垛之间的辅 助通道宽度,不应小于1.0m。桶垛与墙柱之间的距离不宜小于 0.25m。 4单层的桶装液体库房净空高度不得小于3.5m。桶多层堆 码时,最上层桶与屋顶构件的净距不得小于1m

1甲B、乙类油品的储存量,不应天于车间两查夜的需用量, 且不应大于2m。 3车间供油站应靠厂房外墙布置,并应设耐火极限不低于 3h的非燃烧体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h的非燃烧体屋顶。 4储存甲B、乙类油品的车间供油站,应为单层建筑,并应设 有直接向外的出人口和防正液体流散的设施。 5存油量不大于5m的丙类油品储罐(箱),可直接设置在 丁、戊类生产厂房内。 6储罐(箱)的通气管管口应设在室外,甲B、乙类油品储罐 (箱)的通气管管口,应高出屋面1.5m,与厂房门、窗之间的距离不 应小于4m 储罐(箱)与油泵的距离可不受限制。 11.0.2设置在企业厂房外的车间供油站,应符合下列规定: 1车间供油站与本企业建(构)筑物、交通线等的安全距离, 应符合本规范第4.0.16条的规定;站内布置应符合本规范第 5.1.3条的规定。 2甲B、乙类油品储罐的总容量不大于20m且储罐为理地 卧式储罐或丙类油品储罐的总容量不大于100m时,站内储罐、油 泉站与本车间厂房、厂内道路等的防火距离以及站内储罐、油泵站 之间的防火距离可适当减小,但应符合下列规定: 1)站内储罐、油泉站与本车间厂房、厂内道路等的防火距 离,不应小于表11.0.2的规定;

表11.0.2站内储罐、油泵站与本车间厂房、厂内道路等的防火距离(m)

2)油泉房与地上储罐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5m; 3)油泵房与埋地卧式储罐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3m; 4)布置在露天或棚内的油泵与储罐的距离可不受限制。 3车间供油站应设高度不低于1.6m的站区围墙。当厂房 外墙兼作站区围墙时,厂房外墙地坪以上6m高度范围内,不应有 门、窗、孔洞。工厂围墙兼作站区围墙时,储罐、油泵站与工厂围墙 4当油泵房与厂房毗邻建设时,油泵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 于3h的非燃烧体墙和不低于1.5h非燃烧体屋顶。对于甲B、乙 类油品的泵房,尚应设有直接向外的出人口。 5埋地卧式储罐的设置,应符合本规范第6.3节和第6.4节 的有关规定

2)油泵房与地上储罐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5m; 3)油泵房与埋地卧式储罐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3m; 4)布置在露天或棚内的油泵与储罐的距离可不受限制。 3车间供油站应设高度不低于1.6m的站区围墙。当厂房 外墙兼作站区围墙时,厂房外墙地坪以上6m高度范围内,不应有 门、窗、孔洞。工厂围墙兼作站区围墙时,储罐、油泵站与工厂围墙 4当油泵房与厂房毗邻建设时,油泵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 于3h的非燃烧体墙和不低于1.5h非燃烧体屋顶。对于甲B、乙 类油品的泵房,尚应设有直接向外的出人口。 5埋地卧式储罐的设置,应符合本规范第6.3节和第6.4节 的有关规定

12.1.1石油库应设消防设施。石油库的消防设施设置,应根据 石油库等级、储罐型式、液体火灾危险性及与邻近单位的消防协作 条件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 12.1.2石油库的易燃和可燃液体储罐灭火设施的设置,应符合 下列规定: 1覆土卧式油罐和储存内B类油品的覆土立式油罐,可不 设泡沫灭火系统,但应按本规范第12.4.2条的规定配置灭火器 材。 2设置泡沫灭火系统有困难,且无消防协作条件的四、五级 石油库,当立式储罐不多于5座,甲B类和乙A类液体储罐单罐 容量不大于700m,乙B和丙类液体储罐单罐容量不大于2000m 时,可采用烟雾灭火方式;当甲B类和乙A类液体储罐单罐容量 不大于500m²,乙B类和丙类液体储罐单罐容量不大于1000m 时,也可采用超细干粉等灭火方式。 3其他易燃和可燃液体储罐应设置泡沫火火系统。 12.1.3储罐泡沫灭火系统的设置类型,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地上固定顶储罐、内浮顶储罐和地上卧式储罐应设低倍数 泡沫火火系统或中倍数泡沫火火系统。 2外浮顶储罐、储存甲B、乙和内A类油品的覆土立式油 罐,应设低倍数泡沫火火系统。 12.1.4储罐的泡沫灭火系统设置方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容量大于500m的水溶性液体地上立式储罐和容量大于

1地上固定顶储罐、内浮顶储罐和地上卧式储罐应设低倍数 包沫灭火系统或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 2外浮顶储罐、储存甲B、乙和内A类油品的覆土立式油 灌新建铁路宁德站房无台柱雨棚钢结构、金属屋面施工组织设计(箱型柱焊接),应设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

1容量大于500m的水溶性液体地上立式储罐和容量大于 L000m的其他甲B、乙、丙A类易燃、可燃液体地上立式储罐,应

采用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 2容量小于或等于500m²的水溶性液体地上立式储罐和容 量小于或等于1000m的其他易燃、可燃液体地上立式储罐,可采 用半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 3地上卧式储罐、覆土立式油罐、丙B类液体立式储罐和容 12.1.5储罐应设消防冷却水系统。消防冷却水系统的设置应符 合下列规定: 1容量大于或等于3000m或罐壁高度大于或等于15m的 地上立式储罐,应设固定式消防冷却水系统。 2容量小于3000m且罐壁高度小于15m的地上立式储罐 以及其他储罐,可设移动式消防冷却水系统。 3五级石油库的立式储罐采用烟雾灭火或超细干粉等灭火 设施时,可不设消防给水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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