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排水工程项目规范》GB55027-202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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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排水工程项目规范》GB55027-2022.pdf

为适应国际技术法规与技术标准通行规则,2016年以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陆续印发《深化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改革的意 见》等文件,提出政府制定强制性标准、社会团体制定自愿采用 性标准的长远目标,明确了逐步用全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取代 现行标准中分散的强制性条文的改革任务,逐步形成由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中的技术性规定与全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构 关于规范种类。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体系覆盖工程建设领域 各类建设工程项目,分为工程项目类规范(简称项目规范)和通 用技术类规范(简称通用规范)两种类型。项目规范以工程建设 项目整体为对象,以项目的规模、布局、功能、性能和关键技术 措施等五大要素为主要内容。通用规范以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功能 性能要求的各专业通用技术为对象以勘察、设计、施工、维 修、养护等通用技术要求为主要内容。在全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 范体系中,项目规范为主干,通用规范是对各类项目共性的、通 用的专业性关键技术措施的规定。 关于五大要素指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中各项要素是保障 城乡基础设施建设体系化和效率提升的基本规定,是支撑城乡建 设高质量发展的基本要求。项目的规模要求主要规定了建设工程 项目应具备完整的生产或服务能力,应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 应。项目的布局要求主要规定了产业布局、建设工程项目选址、 总体设计、总平面布置以及与规模相协调的统筹性技术要求,应 考虑供给能力合理分布,提高相关设施建设的整体水平。项目的 功能要求主要规定项目构成和用途,明确项目的基本组成单元 是项目发挥预期作用的保障。项目的性能要求主要规定建设工程

项目建设水平或技术水平的高低程度,体现建设工程项目的适用 性,明确项自质量、安全、节能、环保、宜居环境和可持续发展 等方面应达到的基本水平。关键技术措施是实现建设项目功能 性能要求的基本技术规定,是落实城乡建设安全、绿色、韧性 智慧、宜居、公平、有效率等发展目标的基本保障。, 关于规范实施。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具有强制约束力,是保 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工程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公 众权益和公众利益,以及促进能源资源节约利用、满足经济社会 管理等方面的控制性底线要求,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 工、验收、维修、养护、拆除等建设活动全过程中必须严格执 行,其中,对于既有建筑改造项目(指不改变现有使用功能) 当条件不具备、执行现行规范确有困难时,应不低于原建造时的 标准。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配套的推荐性工程建设标准是经过 实践检验的、保障达到强制性规范要求的成熟技术措施,一般情 况下也应当执行。在满足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规定的项目功能 性能要求和关键技术措施的前提下,可合理选用相关团体标准 企业标准,使项目功能、性能更加优化或达到更高水平。推荐性 工程建设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要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协 调配套,各项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相关技术 水平。 八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实施后,现行相关工程建设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同时废止。现行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中的 强制性条文应及时修订,且不得低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规 定。现行工程建设标准(包括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中有关 规定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规定不一致的,以强制性工程建设 规范的规定为准

1.0.1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可持续发展,贯彻海绵城市建设 理念,改善水环境,保障排水安全,促进水资源利用,制定本 规范。

1.0.3排水工程的规划、建设和运行应遵循以下原则

1统筹区域流域的生态环境治理与城乡建设,保护和修复 生态环境自然积存、自然渗透和自然净化的能力,合理控制城镇 开发强度,满足蓝线和水面率的要求,实现生活污水的有效收集 处理和污泥的安全处理处置 2统筹水资源利用与防灾减灾,提升城镇对雨水的渗、滞、 蓄能力,充分利用再生水某中学变配电室改造工程施工组织设计.doc,强化雨水的积蓄利用; 3统筹防洪与城镇排水防涝,提升城镇雨水系统建设水平, 加强城镇排水防涝和流域防洪的体系衔接。) 1.0.4,排水程应加强科学技术研究,优先采用经过实践验证 且具有技术经济优势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提升 排水工程收集处理效能和内涝防治水平,促进资源回收利用,提 高科学管理和智能化水平,实现全生命周期的节能降耗。 1.0.5工程建设所采用的技术方法和措施是否符合本规范要求, 由相关责任主体判定。其中,创新性的技术方法和措施,应进行 论证并符合本规范中有关性能的要求

2.1.2除干旱地区外,新建地区的排水体制应采用分流制

2.1.3既有合流制排水系统,应综合考虑建设成本、实施可行 生和工程效益,经技术经济比较后实施雨水、污水分流改造;暂 不具备改造条件的,应根据受纳水体水质目标和水环境容量,确 定溢流污染控制目标,并采取综合措施,控制溢流污染

2.1.4排水工程应包括雨水系统和污水系统。

应坚持绿蓝灰结合和蓄排结合的原则; X应结合城镇防洪、周边生态安全格局、城镇竖向、蓝绿 空间和用地布局确定; 3应综合考虑雨水排水安全、建设和运行成本、径流污染 控制和城镇水生态要求。

2.1.6城镇雨水系统的建设规模应满足年径流总量控制率、雨 水管渠设计重现期和内涝防治设计重现期的要求,并应系统整体 校核,

1应坚持集中式和分布式相结合的原则; 2应结合城镇竖向、用地布局和排放口设置条件确定; 3应综合考虑污水再生利用、污水输送效能、建设和运行

2.1.8城镇污水系统的建设规模应满足旱季设计流量和雨季设

计流量的收集和处理要求。旱季设计流量应根据城镇供水量和综 合生活污水量变化系数确定,地下水位较高地区,还应考虑入渗 地下水量等外来水量。雨季设计流量应在旱季设计流量的基础 上,增加截流雨水量。

2.1.9乡村雨水系统应结合地势实现收集利用或就近排放,并

2.2.1排水工程建设和运行应满足生态安全、环境安全、资源

2.2.1排水工程建设和运行应满足生态安全、环境安全、资源 利用安全、生产安全和职业卫生健康安全的要求。

排水工程建友和运材应满定生态安全

排水工程相关规划和防灾专项规划的规定。

2.2.3各类建设项目应编制排水设计方案,评估项目对所处地

2.2.3各类建设项目应编制排水设计方案,评估项目对所

2.2.4×轨道交通、地下空间、道路等建设项目不应影响既有排 水工程设施的功能、蓄排能力和安全运行。

2.2.5分流制排水系统应分别设置雨水管渠和污水管

混接、误接;合流制排水系统应明确服务范围并设置合流污水管 道接纳服务范围内的雨水和污水

2.2.6雨水系统应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理念,优先利用源头

设施降低雨水径流量和污染物。根据受纳水体水环境容量合理设 置截流调蓄设施,其规模应与下游污水系统的输送和处理能力相 匹配。

2.2.7排水工程中与腐蚀性介质接触的管道、设备和

2.2.8排水工程中开式构筑物应设置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措 施,并应保持明显、完整和有效。

2.2.9检查并应具备防坠落性能,并盖应具备防盗窃性能

2.2.10排水工程所用的管材、管道附件、构(配)件和主

2.2.13排水工程主要构筑物的主体结构和地下干管、其结构设

2.2.14排水工程的变配电及控制设备应有防止受淹的措施

2.2.15排水工程应设置检测仪表和自动化控制系统,并应采用 信息化手段提供信息服务。 2.2.16城镇排水工程中,存在有毒有害气体或易燃气体的格栅 间、雨水调蓄池等构(建)筑物,应设置相应的气体监测和报警 装置。

2.2.18排水工程的贮水构筑物施工完毕应进行满水试验,试验 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管部门报告,并应采取应急措施。 2.3.2城市和有条件的建制镇,雨水管渠和污水管道应建立地 理信息系统,并应进行动态更新。 2.3.3城镇雨水管渠和污水管道应定期进行检测和评估,并应 根据评估结果进行维护保养、整改或更新, 2.3.4城镇雨水管渠和污水管道应及时疏通,产生的通沟污泥 应进行外珊外黑

2.3.5当发现排水工程的井盖和雨水算缺失

设置警示标志,并在6h内修补恢复;当相关排水管理单位接报 并盖和雨水算缺失或损坏信息后,必须在2h内安放护栏和警示 标志,并应在 6h内修补恢复。

2.3.6雨水管渠和污水管道维护工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1路面作业时,维护作业区域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维护 人员应穿戴配有反光标志的安全警示服。作业完毕,应及时清除 障碍物。 2维护作业现场严禁吸烟,未经许可严禁动用明火。开启 压力井盖时,应采取相应的防爆措施。人 3下井作业前,应对管道(渠)进行强制通风,并应持续 检测管道内有毒有害和爆炸性气体浓度,并确保管道内水深、流 速等满足人员进人安全要求。 下并作业中,应根据环境条件采取确保人员安全的防护 措施。 5管道检测设备的安全性能,应符合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 气设备的有关规定。 2.3.7对污水处理厂和泵站中存在有毒有害气体或易燃气体的 管道构(建)筑物和设备进行放空清理或维护时应持续检测

2.3.7对污水处理厂和泵站中存在有毒有害气体或易燃气体的

管道、构(建)筑物和设备进行放空清理或维护时,应持续检测 现场有毒有害气体或易燃气体浓度,并应采取确保人员安全的防 护措施。

2.3.8排水工程中的起重设备、压力容器和安全阀等

期检验、标定或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 排水工程设施运行应建立应急体系,制定安全生产、职 生、环境保护、自然灾害等应急预案,并应定期进行演练

应满足城镇内涝防治要求

3.1.4城镇雨水排水分

3.1.5源头减排雨水管网和排涝除险的设施应在竖向、平面

和蓄排能力上相互衔接,保证各类设施充分发挥效能。 3.1.6、城镇雨水系统管理应根据城镇规模、城区类型、降雨特点 雨水系统设施、保障级别和响应时间等配备足够的设备和人员, 3.1.7城镇内涝防治的应急预案应确定组织体系、预测预警机 制、各有关部门处置措施、信息发布机制和应急保障机制等,并 应制定遭遇超过设计标准的城镇雨水径流量、洪水和设施故障的 应对措施。

3.1.8应采取工程性和非工程性措施增强雨水系统应

涝防治设计重现期降雨的韧性,并应避免人员伤亡。灾后应迅速 恢复城镇正常秩序。

施。当降雨小于年径流总量控制率所对应设计降雨量时,不应向 市政雨水管渠排放未经控制的雨水。当地区整体改建时,对于相 同的设计重现期,改建后的径流量不得超过原有径流量。 3.2.2城镇源头减排设施规模应根据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径流 污染控制目标、建设前径流量和雨水利用量合理确定,并应明确 相应的设计降雨量。 7 3.2.3城镇建设用地内平面和竖向设计应考虑雨水径流的控制 要求,确保源头减排设施服务范围内的径流能进人相应的设施。 3.2.4城镇源头减排设施的溢流口设置应在保证排水安全的前 提下,确保径流和污染的削减功能。 3.2.5城镇源头减排设施应定期进行维护和运行效果评估,并 应根据评估结果进行维护保养、整改或更新。 3.2.6地表污染严重的地区严禁设置源头渗透设施,其雨水径 流应单独收集处理。 3.2.7具有渗透功能的源头减排设施不应引起地质灾害,并不

3.3.1雨水管网应包括雨水管渠及其附属构筑物和泵站等设施 并应在雨水管渠设计重现期下保证地面不积水。 3.3.2/城镇雨水管渠的规模应根据雨水管渠设计重现期确定 雨水管渠设计重现期应根据城镇类型、城区类型、地形特点和气 候特征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后,按表3.3.2的规定取值,并 应明确相应的设计降雨强度。

表3.3.2城镇雨水管渠设计重现期(年)

范表3.3.2中“中心城区地下通道和下沉式广场等”取值,非中 心城区下穿立交道路的雨水管渠设计重现期不应小于10年:高 架道路雨水管渠设计重现期不应小于5年

3.3.4地下通道和下穿立交道路应设置独立的雨水排水系统

封闭汇水范围,并应采取防止倒灌的措施。当没有条件独立排放 时,下游排水系统应能满足地区和立交道路排水设计流量要求 当采用泵站排除地面径流时,应校核泵站和配电设备的安全高 度,采取防止变配电设施被淹的措施。下穿立交道路应设置地面 积水深度标尺、标识线和提醒标语等警示标识,具备封闭道路的 物理隔离措施

3.3.5雨水口、雨水连接管和源头减排设施的溢流排水口的设

计流量应为雨水管渠设计重现期计算流量的1.5倍~3.0倍,低 洼易涝地区应加大雨水收集能力。

计流量应为雨水管渠设计重现期计算流量的1.5倍~3.0倍,低

3.3.6重力流雨水管渠的设计最小流速应满足自清要求。

物应经严密性试验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3.4.1城镇排涝除险应包括城镇水体、雨水调蓄设施和行泄通 道设施等,承担超出源头减排和雨水管网承载能力的雨水径流量 的调蓄和排放,确保发生内涝防治设计重现期内降雨时城镇正常 运行

地面最大充许积水深度和对应的最大允许退水时间确定。内涝防 治设计重现期应根据城镇类型、地形特点、积水影响程度和受纳 水体水位变化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后营业部室内装修施工组织设计,按表3.4.2的规定取 值,并应明确相应的设计降雨量

表3.4.2城镇内涝防治设计重现期

3.4.3在城镇内涝防治设计重现期下,最大允许退水时间应符

3.4.3在城镇内涝防治设计重现期下,最大允许退水时间应符 合表3.4.3的规定。交通枢纽最大允许退水时间应为0.5h。

九郎山地下室防水施工方案表3.4.3城镇内涝防治设计重现期下的最大充许退水时间

注:最大允许退水时间为雨停后的地面积水的最大允许排干时间。

时间为雨停后的地面积水的最大允许排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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