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JM-013-3694-2022+家用手拍式果蔬捣碎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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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编号:ZJM-013-3694-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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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JM-013-3694-2022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ZJM-013-3694-2022+家用手拍式果蔬捣碎器.pdf

“浙江制造” ,认证实施细则

0.1认证址 5.1.1证书有效性的保持 5.1.2认证变更, 5.1.3证书的暂停、撤销、注销, 5.1.4认证范围的扩展、扩大.. 5.2认证标志 5.3证书和标志的使用, 12 ·认证收费 附录1产品描述。 附录2自我承诺

本细则由浙江制造国际认证联盟组织制定、发布09 湖北省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及全费用基价表(2018)第九册,版权归浙江制造国际认证联盟所有,联盟内 成员根据本机构的资质情况备案后使用,联盟外的任何组织及个人未经浙江制造国际认证联盟的许 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全部或部分使用。 本细则附录1、附录2为资料性附件。 本细则由浙江制造国际认证联盟提出并归口。 本细则主要起草单位:南德认证检测(中国)有限公司。 本细则为首次发布。

“浙江制造”认证实施细则 一家用手拍式果蔬捣碎器

本细则基于“浙江制造”认证的质量与信誉保证制定,规定了家用手拍式果蔬捣碎器产品认证 的要求和程序。 本细则与《“浙江制造”评价规范第1部分通用要求》、《“浙江制造”评价规范第2部分管 理要求》等标准和要求配套使用。 本细则与认证机构公正性、保密、认证变更管理等公开文件共同实施。 认证委托人应确保获证产品能够持续符合认证及适用标准要求, 由于法律法规或相关产品标准、技术、产业政策等因素发生变化所引起的适用范围调整,本细 则将进行及时修订。

本细则适用于家用手拍式果蔬捣碎器的“浙江制造”产品认证。

3.单元划分原则及认证模式

产品认证单元是指产品认证的基本单位。本产品认证单元划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同一生产者、同一生产企业生产的产品可作为一个认证单元。认证委托人、生产者或生产企 业不同的产品应作为不同的认证单元; 一应适当考虑不同型号规格产品之间结构及主要部件材质的差异进行认证单元划分,由认证机 构和认证委托人就单元划分达成一致。

4.认证实施的环节及要求

浙江制造”评价规范管理要求评审+获证后监督

认证实施环节:认证委托与受理、产品检验、初始工厂审核、评价与批准、获证后监督、证书 到期再认证。 般情况下完成产品检验后再进行初始工厂审核,也可在工厂审核时实施检验。

按照3.1条款的要求划分单元并委托认证

4. 1. 1 所需资料

认证委托人准备《认证申请书》和《产品描述》提交认证机构,《认证申请书》和《产品描述 的信息及随附资料如下。

4. 1. 1. 1 认证审请

填写《认证申请书》相关信息并提供以下资料的复印件: 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适用时)、税务 用时)、生产许可证明(适用时); 注册商标证明(适用时); 产品结构图、产品原理图(适用时); 生产工艺流程图; 主要生产、检验设备设施清单; 质量管理体系文件(手册及程序)及认证证书: 环境管理体系文件(手册及程序);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文件(手册及程序); 环境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如有); 产品获得的其他认证证书(适用时); 产品检验报告(如有); 按卓越绩效标准实施评价的证明材料(自评报告或政府质量奖获奖证书): 省级以上的企业技术中心或设计中心或研究院的证明; 企业拥有的自主知识产权的证明(如专利证明等)或省级进步奖/标准创新奖; 自我声明(见附录2)。 下列资料应至少在工厂评审前十五天向认证机构提交:

标明产地的合格供方名录; 研发费用与营业收入比例同比增长的证据; 质量诚信报告; 上一年度的社会责任报告; “浙江制造”自评报告; 其他认证机构要求的资料。

标明产地的合格供方名录; 研发费用与营业收入比例同比增长的证据: 质量诚信报告; 上一年度的社会责任报告; “浙江制造”自评报告; 其他认证机构要求的资料。

4.1.1.2产品描述

产品描述应包括委托认证产品信息、工艺流程、关键原材料、零部件清单、商标、执行标准等, 认证单元内覆盖的系列产品清单,认证单元内各个型号/规格之间的差异说明等,同时提供产品合格 证明。

认证机构对认证委托资料进行审核,资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认证机构受理认证委托,签订认 正合同书;资料不符合要求的,认证机构通知认证委托人补充资料或修改信息;无法提供有效的资 料的,认证机构不受理认证委托

4. 2. 1 样品要求

初次认证时,由认证委托人按认证机构的要求提交样品用于检验。 当认证单元仅包含一个型号的产品时,样品数量为10个。同一申请认证单元中涉及多个型号的, 由认证机构选取一个最具有代表性(如产品结构最复杂、特性最不利于满足产品标准要求等)的型 号进行检验,送样数量为10个;其他型号根据与代表性型号之间的差异进行增补检验,送样数量由 认证机构根据需增补的检验项目情况确定。 需要进行年度监督检验时,在已认证的产品单元中抽取一个产品型号进行检验。样品由认证机 构在生产企业成品仓库现场抽取。应尽可能抽取有代表性(如产品结构最复杂、特性最不利于满足 产品标准要求或销售量大等)的产品进行检验。一个认证周期内的各次监督检验可以抽取不同型号 的样品。

4.2.3检验要求及检验结论

初次认证时,当检验结果出现不符合标准要求时,认证委托人可以对产品进行整改后重新送样! 由检验机构对不符合要求的项目和原检验结果可能受整改影响的项目重新进行检验,直至所有检验 项目符合标准要求,检验结论判定为合格。但整改时间不得超过六个月,否则检验结论判定为不合 格,认证终止。 监督检验结果存在不符合标准要求时,则判定该认证单元监督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见4.5.2.3) 如认证委托人对检验结果有异议时,应在得到认证机构或检验机构通知的十五日内,向认证机 构电请复议或复香,

4.3.1审查内容及要求

资料、第三方检验报告上所标明信息的一致性。 审核范围包括与认证产品相关的所有生产场所、部门、人员及活动。 初始工厂审核时,生产企业应有认证的产品在生产。

4.3.2审查时间及人日数

工厂审核时未发现不符合项,审核结论为通过;工审核时发现严重不符合项,审核结论为 过;工厂审核时发现不符合项,允许工厂限期完成整改的,如工厂按时完成整改,审核结论为 后通过,否则不通过。 如生产企业对审核结论有异议时,应5日内向认证机构申请复议或复查

4.4认证结果评价与决定

4.4. 1评价与决定

认证机构对产品检验、工厂 评价合格后,向委托人颁发产品认证证书。 认证实施过程中,产品检验不合

4. 4. 2 认证时限

认证时限指自受理至颁发认证证书的限定时间,包括产品检验、工厂审核、认证结果评价与批 准以及制作证书的时间。认证机构应根据相关规定的要求在公开性文件中明确认证时限,并承诺在 认证时限内完成认证。

4. 5. 1 监督时间、频次

4.5.1.1若发生以下情况可增加监督频

a)获证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或用户提出严重投诉,并查实为认证委托人责任的: b)认证机构有足够理由对获证产品与认证依据标准的符合性提出质疑时; c)有足够信息表明获证产品生产者、被委托生产企业因变更组织机构、生产条件、质量管理体 系等,从而可能影响产品一致性时。

4.5.1.2若发生以下情况可增加监查

a)获证企业发生客户或相关方投诉,发生质量、环境、安全事故或者被执法监管部门认定不符 合法定要求受到处罚、媒体负面曝光等情况但情节轻微的: b)认证单元产品所涉及的关键生产工艺、关键原材料、零部件及其供应商、关键工序生产检测 设备等发生变更时; c)获证企业发生影响管理体系运行的重要变化,如:法律地位、经营状况、组织状态、所有权 发生变化,行政许可、强制性认证或其他资质证书变更,法定代表人、最高管理者、管理者代表变 更,生产经营、服务场地变更,与“浙江制造”相关的管理体系及其重要过程发生重大变更时。

4. 5.2. 1 现场监督审核

监督审核结论判定同本细则4.3.3条。

4.5.2.2 书面监督审核

针对社会信誉良好、产品风险低的“浙江制造”获证企业,在管理体系和生产全过程未发生实 质性变化的情况下,允许以检测报告、自评报告、自我承诺等方式进行书面监督。 书面监督不能连续两年实施。 书面监督人日数原则上不超过2人日。根据企业产品的数量、复杂度确定。 监督审核结论判定同本细则4.3.3条

4. 5. 2.3 监督检验

样品及检验要求符合4.2的要求 抽样检验存在不合格项时,则判定该认证单元抽样检验不合格。 如委托人对检验结论有异议,应在15日内,向认证机构申请复议或复查。

认证机构对监督审核、监督抽样检验结论进行评价,监督审核和抽样检验合格的,判定监督 认证证书继续有效。监督审核不通过或监督抽样检验不合格时,或不能按要求接受监督,则 监督不通过,按规定对认证证书做暂停、撤销处理,停止使用认证标志,

如认证证书到期后持证人需继续保持认证,持证人应在证书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提出再认证申 请,再认证的程序同初次认证。

5.1.1证书有效性的保持

认证证书有效期为6年,有效期内通过年度监督确保其有效性。有效期届满如需继续保持认证 主证书有效期届满前进行再认证(见本细则4.6)

5. 1. 2 认证变更

产品获证后,如果产品型号、产品所用关键原材料、零部件、证书内容等发生变更或认证机构 规定的其他事项发生变更时,认证委托人应向认证机构提出变更。生产企业应确保变更后的产品符 合产品标准要求。

5. 1. 2. 1 涉及证书内容的变更

在生产场所没有变迁,认证证书上相关内容发生变化时,认证委托人应向认证机构提出变更。 认证机构对变更的内容和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后,同意变更并换发认证证书,证书的编号、批 准有效日期保持不变。

塑钢窗施工组织设计方案5.1.2.2 关键原材料、零部件的变夏

获证产品的关键原材料、零部件或其供应商(生产者、生产企业)发生变化时,认证委托人应 对产品与标准符合性进行确认,并向认证机构提出变更。一般情况下,提出变更时向认证机构提交 符合性验证的备案资料如:试验报告等,以便在跟踪审核时进行验证。 必要时,由认证机构抽样验证,

5. 1. 2. 3 其他变更

发生下述情况时,持证人应在2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报认证机构备案: a)持证人(认证委托人)联系信息变更等,生产企业相关变化:法人、管理者代表、质量管 理体系文件修订等; b)重大设计、工艺更改,出现重大质量问题

5.1.3证书的暂停、撤销、注销

证书的使用应符合“浙江制造”认证证书和标志使用的相关要求。当证书持有者违反认证有关 现定或认证产品达不到认证要求时,认证机构按产品认证证书批准、保持、暂停、注销和撤销要求, 对认证证书做出相应的暂停、撤消的处理, 持证人可申请注销证书。

5. 1.4 认证范围的扩展、扩大

持证人如需增加与已认证产品为同一认证单元的产品时(扩展),向认证机构提出变更或新认 正委托。认证机构根据初始样品覆盖范围,确定是否进行检验或在监督时抽样检验,样品和检验要 求同本细则4.2条。 持证人如需增加与已认证产品不是同一认证单元的产品时(扩大),按初始认证要求委托认证

认证委托人应制定必要的证书和标志管理制度以规范认证证书和标志的正确使用,防止证书、 志的误用。误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可能导致认证资格的暂停或撤销。 获证组织一旦发现误用认证证书或认证标志DB/T29-276-2020 城市综合管廊监控与报警系统安装工程施工规范(京津冀区域协同工程建设标准).pdf,应立即采取纠正措施,并报告认证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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