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JM-002-2129-2022+饲料原料+红鱼粉.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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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编号:ZJM-002-2129-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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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JM-002-2129-2022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ZJM-002-2129-2022+饲料原料+红鱼粉.pdf

“浙江制造” ,认证实施细则

0.1认证址 5.1.1证书有效性的保持 5.1.2认证变更, 5.1.3证书的暂停、撤销、注销, 5.1.4认证范围的扩展、扩大.. 5.2认证标志 5.3证书和标志的使用, ·认证收费 附录1产品描述。 .12 附录2自我承诺 1.3

本细则由浙江制造国际认证联盟组织制定、发布悬挑式卸料平台专项施工方案,版权归浙江制造国际认证联盟所有,联盟内 成员根据本机构的资质情况备案后使用,联盟外的任何组织及个人未经浙江制造国际认证联盟的许 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全部或部分使用。 本细则附录1、附录2为资料性附件。 本细则由浙江制造国际认证联盟提出并归口。 本细则主要起草单位:方圆标志认证集团有限公司。 本细则为首次发布。

折江制造”认证实施细则 饲料原

”认证实施细则 饲料原料红鱼

本细则基于“浙江制造”认证的质量与信誉保证制定,规定了饲料原料红鱼粉产品认证的要求 和程序。 本细则与《“浙江制造”评价规范第1部分通用要求》、《“浙江制造”评价规范第2部分管 理要求》等标准和要求配套使用。 本细则与认证机构公正性、保密、认证变更管理等公开文件共同实施。 认证委托人应确保获证产品能够持续符合认证及适用标准要求。 由于法律法规或相关产品标准、技术、产业政策等因素发生变化所引起的适用范围调整,本细 则将进行及时修订。

适用于饲料原料红鱼粉的“浙江制造”产品认

DB33/T944.1一2014“浙江制造”评价规范第1部分:通用要求 DB33/T944.2一2017“浙江制造”评价规范第2部分:管理要求 T/ZZB2282—2021浙江制造团体标准饲料原料红鱼粉

3.单元划分原则及认证模式

产品认证单元是指产品认证的基本单位。同一生产者、同一生产场所生产的饲料原料红鱼粉为 同一认证单元。

4.认证实施的环节及要求

浙江制造”评价规范管理要求评审+获证后监督

认证实施环节:认证委托与受理、产品检验、初始工厂审核、评价与批准、获证后监督、证书 到期再认证。 一般情况下完成产品检验后再进行初始工厂审核,也可在工厂审核时实施检验,

按照3.1条款的要求划分单元并委托认证

4. 1. 1 所需资料

认证委托人准备《认证申请书》和《产品描述》提交认证机构,《认证申请书》和《产品描述 的信息及随附资料如下。

4. 1. 1. 1 认证审请

填写《认证申请书》相关信息并提供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 (如有)、生产许可证明复印件;注册商标证明复印件(如有);按卓越绩效标准实施的评价证明 材料复印件;获得的第三方相关认证证书复印件、标注有产地的合格供方名录、生产流程图、生产、 检验设备设施清单等资料

4. 1. 1. 2产品描述

产品描述应包括委托认证产品信息、工艺流程、关键原材料/部件清单、商标、执行标准等, 单元内覆盖的系列产品清单,认证单元内各个型号之间的差异说明等,同时提供产品说明书及 合格证明。

认证机构对认证委托资料进行审核,资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认证机构受理认证委托,签订认 正合同书;资料不符合要求的,认证机构通知认证委托人补充资料或修改信息;无法提供有效的资 科的,认证机构不受理认证委托

申请人可自选工,评价时抽样或提前抽样。如确定为工,评价时抽样,则抽样应在审核组到达 工厂在现场审核活动中进行。如确定提前抽样,则现场工厂审核原则上应在产品检验完成后1年内完 成,否则应重新进行产品检验。 产品应由认证机构委派的人员从工厂成品仓库经出厂检验合格的成品处抽样获得,取样过程按 B/T14699.1规定执行,所抽取样品经抽样人员和企业代表双方共同确认签封后由认证机构指定的 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申请单元中涉及多个型号的,应选取一个具有代表性(如销售量大等)的产品进行检验

4. 2. 2 检验方案

4.2.3检验要求及检验结论

4.3.1审查内容及要求

初始工厂审核内容为企业满足《“浙江制造”评价规范第1部分通用要求》和《“浙江制造” 平价规范第2部分管理要求》标准要求的程度,浙江制造产品以及产品一致性审核。审核范围包括 与认证产品相关的所有生产场所、部门、人员及活动。 初始工厂审核时,生产企业应有拟认证的产品经设计开发的依据,并正在生产

4. 3. 2 审查时间及人日数

工厂审核人·日数根据认证单元数,生产企业的规模,管理水平来确定。 认证机构应在其公开性文件中明确工厂审核的人日数

工厂审核时未发现不符合项,审核结论为通过;工厂审核时发现严重不符合项,审核结论为 过;工厂审核时发现不符合项,允许工厂限期完成整改的,如工厂按时完成整改,审核结论为 后通过,否则不通过。 如生产企业对审核结论有异议时,应5日内向认证机构申请复议或复查

4.4认证结果评价与决定

4.4. 1评价与决定

4. 4. 2 认证时限

认证时限指自受理至颁发认证证书的限定时间,包括产品检验、工厂审核、认证结果评价与批 准以及制作证书的时间。认证机构应根据相关规定的要求在公开性文件中明确认证时限,并承诺在 人证时限内完成认证。

4. 5. 1 监督时间、频次

一般情况下,获证6个月后即可以安排年度监督,两次监督的间隔不超过12个月。如不能如期接 受监督时,持证人应向认证机构提出申请并经批准,否则暂停认证证书。 若企业社会信誉良好,产品风险低、管理体系和生产全过程未发生实质性变化,由企业提出申 清并提供检测报告、自评报告、自我承诺材料后,可以实施书面监督。 企业认证周期内有实施书面监督时,2次现场审核的间隔不超过24个月

4.5.1.1 若发生以下情况可增加监督频次

a)获证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或用户提出严重投诉,并查实为认证委托人责任的: b)认证机构有足够理由对获证产品与认证依据标准的符合性提出质疑时; c)有足够信息表明获证产品生产者、被委托生产企业因变更组织机构、生产条件、质量管理 等,从而可能影响产品一致性时,

4.5.1.2 若发生以下情况可增加监查

a)获证企业发生客户或相关方投诉,发生质量、环境、安全事故或者被执法监管部门认定不符 合法定要求受到处罚、媒体负面曝光等情况但情节轻微的; b)认证单元产品所涉及的关键生产工艺、关键部件及其供应商、关键工序生产检测设备等发生 变更时; c)获证企业发生影响管理体系运行的重要变化,如:法律地位、经营状况、组织状态、所有权 发生变化,行政许可、强制性认证或其他资质证书变更,法定代表人、最高管理者、管理者代表变

,生产经营、服务场地变更,与“浙江制造”相关的管理体系及其重要过程发生重大变更时。

4. 5. 2 监督内容

认证机构对认证产品及其生产企业实施获证后监督,以确保持续满足《“浙江制造”评价规范 都分通用要求》和《“浙江制造”评价规范第2部分管理要求》及“2.认证依据”规定的产品 获证后监督一般采取跟踪审核方式实施监督,必要时可采取监督检验的方式。

4. 5. 2. 1 监督审核

根据《“浙江制造”评价规范第2部分管理要求》对工厂进行跟踪审核,跟踪审核的内容包括 产品标准和产品一致性审核。监督审核时间的确定方法同初审,监督审核人日数不少于初审的2/3。 监督审核结论判定同本细则4.3.3条。

4. 5. 2. 2 监督检验

样品及检验要求符合本细则4.2的要求。 抽样检验存在不合格项时,则判定该认证单元抽样检验不合格。 如委托人对检验结论有异议,应在15日内,向认证机构申请复议或复查。

认证机构对监督审核(包括书面监督)、监督抽样检验结论进行评价,监督审核和抽样检验 的,判定监督通过,认证证书继续有效。监督审核不通过或监督抽样检验不合格时,或不能按 接受监督,则判定监督不通过,按规定对认证证书做暂停、撤销处理,停止使用认证标志。

如认证证书到期后持证人需继续保持认证,持证人应在证书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提出再认证 再认证的程序同初次认证,

5. 1.1 证书有效性的保持

认证证书有效期为6年,有效期内通过年度监督确保其有效性。有效期届满如需继续保持认证 证书有效期届满前进行再认证(见本细则4.6)

5. 1. 2 认证变更

产品获证后,如果产品型号、产品所用关键部件、证书内容等发生变更或认证机构规定的其他 事项发生变更时,认证委托人应向认证机构提出变更。生产企业应确保变更后的产品符合产品标准 要求。

5. 1. 2. 1 涉及证书内容的变更

在生产场所没有变迁,认证证书上相关内容发生变化时,认证委托人应向认证机构提出变更。 认证机构对变更的内容和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后,同意变更并换发认证证书,证书的编号、批 准有效日期保持不变。

5.1.2.2关键原材料/部件的变更

获证产品的关键原材料/部件或供应商(生产者、生产企业)发生变化时,认证委托人应对产品 与标准符合性进行确认,并向认证机构提出变更。一般情况下,提出变更时向认证机构提交符合性 验证的备案资料如:试验报告等,以便在跟踪审核时进行验证。 必要时,由认证机构抽样验证,

5. 1. 2. 3 其他变更

发生下述情况时,持证人应在2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报认证机构备案: a)持证人(认证委托人)联系信息变更等,生产企业相关变化:法人、管理者代表、质量管 理体系文件修订等; b)重大设计、工艺更改,出现重大质量问题

图书馆项目施工组织设计5.1.3证书的暂停、撤销、注销

对认证证书做出相应的暂停、撤消的处理 持证人可申请注销证书。

对认证证书做出相应的暂停、撤消的处理 持证人可申请注销证书。

5.1.4认证范围的扩展、扩大

持证人如需增加与已认 以证单元的产品时(展),回认证机移提出变更或新 证委托。认证机构根据初始样品覆盖范围,确定是否进行检验或在监督时抽样检验,样品和检验要 求同本细则4.2条。 持证人如需增加与已认证产品不是同一认证单元的产品时(扩大),按初始认证要求委托认证

获证产品按“浙江制造”认证证书和标志的相关要求使用认证标志。认证标志基础图案为如

各认证机构可在“浙江制造”认证标志基本图案右侧标注发证机构标志作为各机构“浙江制造 认证标志,并考虑不同产品的施加需求,增加简化版标志。

5.3证书和标志的使用

认证委托人应制定必要的证书和标志管 人证证书和标志的正确使用,防止证书 标志的误用。误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可能导致认证资格的暂停或撤销。 获证组织一旦发现误用认证证书或认证标志商务酒店施工组织设计,应立即采取纠正措施,并报告认证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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