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4/T 5046-2016 徽州传统聚落适应性改造与提升规划技术导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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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4/T 5046-2016 徽州传统聚落适应性改造与提升规划技术导则.pdf

数州传统聚落适应性改造与提升

ReformationandImprovementPlanTechnique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联合发布 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徽州传统聚落适应性改造与提升规

热能工程设计手册.pdf主编部门: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批准部门: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施行日期:2016年08月01日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关于发布安徽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徽州传统聚落适应性改造与提升规划技术导则》 的公告

现批准发布安徽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徽州传统聚落适应性改 造与提升规划技术导则》,编号为DB34/T5046一2016,自2016年08 月0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安徽省工程建设标准设计办公室组织出版发行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6年5月23日

根据《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5年度安徽省工 程建设地方标准及标准设计图集(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函 [2015]1189号)的要求,由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安徽建筑 大学会同安徽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同济大学等单位,基于国家 “十二五”科技支撑计划《徽州古建筑群落保护利用与传承关键技术 研究与示范》(2012BAJ08B00)研究成果,经过深入调查研究,认 真总结国内外传统聚落保护、利用的实践经验,参考借鉴了国家和其 它省市的相关规范与标准,在广泛征求城乡规划设计、科研、管理等 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编制本导则。 本导则的主要内容有:1.总则:2.术语;3.传统聚落分类规划指 引;4.传统聚落分区空间优化;5.传统聚落设施配置;6.生态保护与 景观修复;7.附录。 本导则由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由安徽建筑大学负 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 送至安徽建筑大学建筑与规划学院(地址:合肥市金寨南路856号, 邮编:230022)。 本导则主编单位:安徽建筑大学 安徽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本导则参编单位:同济大学 本导则主要起草人:储金龙顾康康马明徐涛松 童明叶小群汪勇政冀凤全 肖铁桥姚晓洁于晓淦张磊 本导则主要审查人:李早高冰松吴永发雍振华 邹兵梅一峰

1.0.1为有效保护并合理利用徽州传统聚落,传承徽州历史文 化,提升传统聚落空间环境品质,满足居民现代生产生活的需 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 名村保护条例》、《安徽省村庄规划编制标准》等相关法律、法 规,结合徽州传统聚落现状特征和发展需求,制定本导则,为徽 州传统聚落适应性改造与综合品质提升规划编制提供技术依据。

1.0.2本导则适用于黄山市和宣城市绩溪县、旌德县与泾县行

历史文化内涵;坚持因地制宜、分类发展,以人为本、 先,尊重历史、彰显特色,正确处理经济社会发展和历史 产保护的关系;促进人居环境、生活水平、产业发展、社 的全面提升,满足居民与游客现代生产生活的物质和精神需

关工作除应符合本导则外,尚应符合国家和安徽省现行有 的规定。

以安徽省境内古徽州历史边界为基础确定的地域范围;主要 包括黄山市和宣城市绩溪县、旌德县与泾县的行政区。

为有效利用传统聚落历史遗存、保护和传承历史文化特色、 满足居民现代生产生活需要,所采取多种适宜的规划策略、技术 方法和工程措施

传统风貌保存完好,山水脉络和传统街巷格局完整清晰,拥 有集中成片的历史风貌建筑,具有较高历史文化价值的乡村聚居 点。

传统风貌保存较完整,基本保持传统街巷格局,拥有 连片的历史建筑,具有一定历史文化价值的乡村聚居点。

传统风貌受到破坏,传统街巷格局丧失,仅存留少量零星 的历史建筑,历史文化价值一般的乡村聚居点。

2.0.7核心保护区CoreProtectedArea

集中成片的文物古迹或历史建筑的地区,包括所依存的反 境要素

建设控制区ConstructionCon

在核心保护区范围以外、为确保核心保护区的完整性不视 而必须进行建设控制的地区

史风貌、空间格局和肌理,保护和合理利用传统建筑及各类 要素,重点完善生活服务功能。 .2维护传统聚落整体环境,保护现有植被、山体、水系 园风光,保护视线、视域所及范围内景观和谐统一;完整地 专统聚落固有肌理、空间结构和历史元素,保护传统建筑的 与风貌。

田园风光,保护视线、视域所及范围内景观和谐统一;完 留传统聚落固有肌理、空间结构和历史元素,保护传统建 制与风貌。

由园风光,保护视线、视域所及范围内景观和谐统一;完整地保 留传统聚落固有肌理、空间结构和历史元素,保护传统建筑的型 制与风貌。 3.1.3围绕生活品质提升,重点完善服务设施配置,培育历史 文化景观、自然生态景观、农家生活体验为一体的各类业态。 3.1.4合理确定传统聚落内外不同区域交通组织方式。在尊重 传统聚落历史风貌和空间肌理的基础上,重点梳理传统聚落内部 路网,满足传统聚落居民现代生活要求;合理组织传统聚落核心 保护区以外的交通,加强与对外交通衔接,明确道路等级、功能 和形式。

统聚落历史风貌和空间肌理的基础上,重点梳理传统聚落内 网,满足传统聚落居民现代生活要求;合理组织传统聚落核 户区以外的交通,加强与对外交通衔接,明确道路等级、功 形式。

3.1.5按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和

庄规划编制标准》等要求配置各类设施。旅游产业占主导的保护 型传统聚落可根据功能需要,合理配置其他各类公共服务设施和 基础设施

.1 进行传统聚落综合品质评价,合理选择并确定保护利

划修复的重点区域;明确绿化景观建设和环境风貌整治的重点与 要求,逐步优化传统聚落布局,提高人居环境质量

能,梳理传统聚落道路和河道,保护街巷民居的传统建筑形式, 保持传统聚落建筑立面连续性和完整性。

3.2.3加强环境治理与风貌整治,提升传统聚落综合品质;改 造和完善生产、生活服务设施及基础设施,打造集体验、观光等 多种功能为一体的休闲度假旅游等业态。

3.2.4重点改善传统聚落的对外交通;在尊重原有内部

局前提下,结合现代生活需求,对原有道路进行梳理与完善,合 理确定道路功能。

3.2.5按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和《安徽省村 庄规划编制标准》等要求配置各类设施;重点加强公益性公共服 务设施配置,达到现代居住生活需求的标准

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原则,优化聚落空间结构和用地布局,明确 各类传统建筑保护、整治、更新的规划对策;在分析传统聚落空 间布局脉络和特征的基础上,加强对新建地段的规划指引。

3.3.2保护好传统聚落整体风貌及外围山水景观,优化传统聚 落用地布局;强化传统聚落重要节点功能,保护沿街民居的传统 建筑风格和立面连续性。

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提升人居环境品质;结合现代农业、观光农 业及旅游设施,建设发展新业态。

部交通组织;配置必要的人流集散场地和停车场地等。

3.3.5按照《安徽省村庄规划编制标准》等要求,配置服务设 施,加强经营性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

浙 加强经营性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

传统聚落空间分区与优化

4.1.1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较为完整、历史建筑和传纟 筑集中成片的地区,以及其所依存的自然或人工环境等, 核心保护区范围

4.1.1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较为完整、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

4.1.2严格保护历史形成的空间格局和传统风貌;对建筑物 构筑物,应区分不同情况,采取相应措施,实行分类保护。核心 保护区内除必要的服务设施外,原则上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 动:不得损害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不得对其传统格 局和历史风貌构成破坏性影响。

4.1.3严格保护建筑型制与风貌;在不改变建筑外部风貌的前 提下,依据生产、生活需要,可对建筑内部进行改造,实现功能 转换,满足居民现代生活的需要,提高居民生活品质。

4.2.1在传统聚落核心保护区范围以外划定的一定区域作为建 设控制区。重点对该区域建设活动进行规划控制,以保证与核心 保护区的整体风格统一、协调。

保护区的整体风格统一、协调。 4.2.2应严格控制建设项目规模,对需要改建、扩建、新建的 建筑必须在建筑风格、体量上与传统建筑风貌协调,与保护区之 间形成合理的空间过渡,达到与整体环境的和谐统一。 4.2.3对用地的性质、开发强度、建筑风格和色彩等提出明确 的规划控制要求;街巷道路可适度拓宽,满足生产、生活、安全 等要求,但不得对核心保护区格局造成影响;其他建设活动,应 在规划中明确相应的保护控制措施和要求。

4.2.2应严格控制建设项目规模,对需要改建、扩

(1)道路系统规划应依据传统聚落的类型,确定符合传统聚 落总体发展与功能组织要求的道路系统,处理好外部交通与内部 交通的关系。 (2)道路走向应顺应地形地貌、原有传统聚落肌理、对外交 通布局等影响因素,因地制宜地确定。 (3)道路系统规划应根据传统聚落特征确定合理的改造提升 方案,避免对传统聚落原有肌理和风貌的破坏:应考虑非机动 车、步行、停车、消防、基础设施管线敷设等各项设施的合理安 排。 (4)道路系统建设应遵循安全适用、环保耐久、经济美观和 风貌统一的原则,依据现有条件和传统聚落特色,改善传统聚落 道路的交通功能。

(3)道路系统规划应根据传统聚落特征确定合理的改造提升 方案,避免对传统聚落原有肌理和风貌的破坏:应考虑非机动 车、步行、停车、消防、基础设施管线敷设等各项设施的合理安 排。 (4)道路系统建设应遵循安全适用、环保耐久、经济美观和 风貌统一的原则,依据现有条件和传统聚落特色,改善传统聚落 道路的交通功能。 5.1.2传统聚落道路系统可分为对外道路和内部道路;内部道 路一般可分为干路、支路和巷道三级;规模较小的传统聚落可以 分为干路、支路或者干路、巷道二级;道路断面宜灵活设置。 5.1.3维持保护型、整治型传统聚落内部道路路面宽度;更新型 传统聚落可根据管线敷设需要,适当调整道路宽度和断面设置。 5.1.4应根据传统聚落类型,明确相应的道路整治与建设规划 内容及措施。 (1)保护型与整治型传统聚落道路系统以整治改造为主,应 避免对佳统聚落街巷现有格局风貌的破坏、道路系统规划应尊重

路一般可分为干路、支路和巷道三级;规模较小的传统聚落可以 分为干路、支路或者干路、巷道二级;道路断面宜灵活设置。 5.1.3维持保护型、整治型传统聚落内部道路路面宽度;更新型 传统聚落可根据管线敷设需要,适当调整道路宽度和断面设置。 5.1.4应根据传统聚落类型(改)小沙坝污水处理厂施工组织设计,明确相应的道路整治与建设规划 中空卫世许

(1)保护型与整治型传统聚落道路系统以整治改造为主,应 避免对传统聚落街巷现有格局风貌的破坏。道路系统规划应尊重 传统聚落既有肌理,以提升非机动车和步行交通建设为主,重点

改善传统聚落的对外交通系统;内部道路系统应尽量保留或进行 修复,道路铺装采用石板或青砖等材料为主。 (2)更新型传统聚落应围绕传统建筑保护与新村建设需要, 重点完善内外部道路系统,干路宜采用硬质材料为主的路面,支 路及巷道路面可根据实际情况采用乡土化、生态型的铺设材料。 5.1.5文体娱乐、商业服务等公共建筑出入口应设置人流或车 辆集散场地:于路两侧根据需要可设置临时停车带。保护型传统 聚落应在传统聚落外围设置集中停车场,供机动车临时停放,并 可兼做农用车停放使用

(1)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套水平应与传统聚落人口规模相适 应,并应结合传统聚落类型,采取改造或新建的方式。 (2)应统筹安排传统聚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和整治项目,明 确建设要求和时序。 (3)新建、扩建的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应符合不同类型传统聚 落改造与提升规划的整体要求

务设施两类。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主要包括幼儿园、卫生 书室及文化活动室、养老设施、健身活动场地等:经营性 务设施主要包括便民超市、旅馆等。

5.2.4公共服务设施按中心村传统聚落和自然村传统聚落两级

SN/T 3480.2-2013 进口电子电工行业成套设备检验技术要求 第2部分:电线电缆制造专用设备.pdf配置。具体服务设施配置可参考《安徽省村庄规划编制标

(1)1 保护型传统聚落应按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

例》和《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要求》的文件要求 配置公共服务设施。在核心保护区内可利用现有设施并在不改变 原有建筑风貌的前提下进行整治和功能置换;新建公共服务设施 应布局在核心保护区以外区域;以旅游产业或其他功能类型占主 导的传统聚落可根据功能需要,在核心保护区外合理配置其他各 类公共服务设施。 (2)整治型传统聚落核心保护区外,重点对现有公共服务设 施进行改造和提升,达到现代生活需求的标准;新建的公共服务 设施应与传统的建筑风貌相协调。 (3)更新型传统聚落的公共服务设施配置应按照《安徽省村 庄规划编制标准》要求,合理进行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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