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SY 06017.2-2016 油气田地面工程暖通设计规范 第2部分:建筑单体.pdf

Q/SY 06017.2-2016 油气田地面工程暖通设计规范 第2部分:建筑单体.pdf
仅供个人学习
反馈
标准编号:Q/SY 06017.2-2016
文件类型:.pdf
资源大小:6 M
标准类别:城镇建设标准
资源ID:368100
下载资源

Q/SY 06017.2-2016 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Q/SY 06017.2-2016 油气田地面工程暖通设计规范 第2部分:建筑单体.pdf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企业标准

Q/SY 06017.22016

某市港西路立交桥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油气田地面工程暖通设计规范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发布

Q/SY 06017.22016

范围 规范性引用文件 供暖 3. 1 室内计算温度 3. 2 负荷计算 3. 3 散热器供暖 3. 4 热风供暖 3. 5 电供暖 3. 6 燃气红外线辐射供暖 通风 4. 1 通风计算参数 4. 2 全面通风量计算 4. 3 自然通风 4. 4 机械通风 4. 5 事故通风 4. 6 通风设备 4.7 通风设计 空气调节 5. 1 室内计算温度 5. 2 负荷计算 5.3 系统设置要求 5. 4 系统设计 单体设计 6. 1 天然气压缩机房 6. 2 泵房 6. 3 加氨间及加氯间 6. 4 加药间、水处理间 6. 5 变配电所 6. 6 化验室 6. 7 空气压缩机房 6.8 仪控室 6. 9 办公室、 值班室、门卫 参考文商

Q/SY06017《油气田地面工程暖通设计规范》是油气田地面工程设计系列标准之一。该标准分 为以下3个部分: 第1部分:通则; 一第2部分:建筑单体; 一第3部分:防火防爆。 本部分为Q/SY06017的第2部分。 本部分按照GB/T1.1一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给出的规则 起草。 本部分由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工程建设分公司提出。 本部分由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标准化委员会石油石化工程建设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中国石油集团工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新疆设计院、中国石油集团工程设计有限 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罗江平、张书华、孙国成、缪兴冲、王双印、贺吉涛、高桂凤

Q/SY 06017.22016

油气田地面工程暖通设计规范 第2部分:建筑单体

油气田地面工程暖通设计规范

括各类采暖方式的基本规定、不同通风形式的系统要求、空调系统的基本规定和各类建筑单体暖通空 气调节设计的基本要求。 本部分适用于陆上油气田、滩海陆采油气田和海上油气田陆岸终端地面工程新建及改扩建项目的 建筑单体暖通空气调节设计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50019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GB50736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GBZ1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GBZ230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

室内计算温度宜按表1取值。当工艺有特殊要求时,应按工艺要求确定。

3.3.1散热器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筑物的供暖热负荷应按GB50019的规定进行计

a) 放散粉尘或防尘要求较高的工业建筑,应采用易于清扫的散热器。 具有腐蚀性气体的工业建筑或相对湿度较大的房间,应采用耐腐蚀的散热器。 C) 辅助房间、化验室和仪表控制室等,宜采用外形美观的散热器。 d 蒸汽供暖系统不应采用钢制柱型、板式和扁管式等散热器。 3.3.2 对于散发可燃气体、蒸汽的厂房,供暖热媒温度不应超过可燃气体、蒸汽自燃点的80%。 3.3.3散发可燃粉尘、纤维的厂房内,散热器表面平均温度不应超过82.5℃。 3.3.4利用站场内余热时,热媒中含有有毒有害物质时,应通过换热利用余热,避免供暖系统泄漏 造成有毒有害物质进入供暖房间。当直接采用含有有毒有害物质的介质作为供暖热媒时,应设置通风 设施。

.5供暖系统热媒宜选】

4.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应采用热风供暖: a) 生产有特殊要求,不允许用散热器供暖时。 b) 生产厂房需要设计机械排风、冬季补风,能与机械送风系统合建时。 c) 防火、防爆和卫生要求采用全新风的热风供暖时。 d) 厂房容积较大,其他供暖方式不能满足要求时。 e 散热器供暖不能满足安全、卫生要求时。 f) 利用循环空气供暖,技术经济合理时。 4.2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宜设置热空气幕: a) 位于严寒地区、寒冷地区的公共建筑和工业建筑,对经常开启的外门,且不设门斗和前 室时。 公共建筑和工 一求压术经汶业核设黑

4.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应采用热风供暖: a) 生产有特殊要求,不允许用散热器供暖时。 生产厂房需要设计机械排风、冬季补风,能与机械送风系统合建时。 防火、防爆和卫生要求采用全新风的热风供暖时。 d) 厂房容积较大,其他供暖方式不能满足要求时。 e) 散热器供暖不能满足安全、卫生要求时。 f 利用循环空气供暖,技术经济合理时

a 位于严寒地区、寒冷地区的公共建筑和工业建筑,对经常开启的外门,且不设门斗和 室时。 b) 公共建筑和工业建筑,当生产或使用要求不允许降低室内温度时,或经技术经济比较设 热空气幕合理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经技术经济比较合理时,可采用电供暖: a)环保有特殊要求的区域。 b) 远离集中热源的独立建筑。 c) 能利用低谷电蓄热的场所。 d) 有丰富的水电资源可供利用时。 无外部热源时。 f) 有外部热源,但房间有特殊要求时,

3.6燃气红外线辐射供暖

5.1采用燃气红外线辐射供暖时,必须采取相应的防火和通风换气等安全措施,并符合国家现 关燃气、防火规范的要求。

Q/SY 06017.22016

3.6.2由室内供应空气的空间应能保证燃烧器所需要的空气量。当燃烧器所需要的空气量超过该空 间0.5次/h的换气次数时,应由室外供应空气

宜按表2取值,当工艺有特殊要求时,应按工艺

表2室内通风计算参数

.2.1同时放散有害物质、余热和余湿时,应按其中所需最大的风量计算。 .2.2同时放散数种溶剂(苯及其同系物或醇类或醋酸脂类)的蒸气,或数种刺激性气体(三氧化 流及二氧化硫或氟化氢及其盐类等)时,应按各种气体分别稀释至最高允许浓度所需风量的总和计 算。其他有害物质同时放散于空气中时,应仅按需要风量最大的有害物质计算

4.3.2自然通风的进、排风口应充分利用门、窗,达不到要求时,可采用可关闭的洞口、高侧窗 风帽、天窗等。 4.3.3自然通风的气流组织不应使污染气流吹向非污染区,且不得影响局部排风的控制气流。 4.3.4放散极毒物质的生产厂房不应采用自然通风。周围空气被粉尘或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的生 产厂房,不应采用自然通风。

4.4.2风沙大的地区,送风系统应设置防沙措施

4.4.3在严寒地区,通风系统需要长时间运行,室内温度无法满足供暖要求时,送风系统应采取加 热措施。 4.4.4机械送风应从清洁区取风或设置空气净化装置

4.5.1设置事故通风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5.1设置事故通风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a)放散有爆炸危险的可燃气体、粉尘或气溶胶等物质时,应设置防爆通风系统或诱导式事故排 风系统。 b 具有自然通风的单层建筑物,所放散的可燃气体密度小于室内空气密度时,宜设置事故送 风系统。 事故通风宜由经常使用的通风系统和事故通风系统共同保证,但在发生事故时,必须保证能 提供足够的通风量。 5.2事故排风的吸风口应设在有害气体或爆炸危险性物质放散量可能最大或聚集最多的地点。对 故排风的死角处,应采取导流措施。 5.3事故排风的排风口应符合下列规定: a 不应布置在人员经常停留或经常通行的地点。 b) 排风口与机械送风系统的进风口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0m;当水平距离不足20m时,排风 口必须高出进风口,并不得小于6m。 当排气中含有可燃气体时,事故通风系统的排风口距可能火花溅落地点应大于20m, d)排风口不得朝向室外空气动力阴影区和正压区。 5.4事故排风的通风机电气开关应分别设置在室内和室外便于操作的地点,其供电可靠性等级应 干共业里供中管红相同

不应布置在人员经常停留或经常通行的地点。 b) 排风口与机械送风系统的进风口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0m;当水平距离不足20m时,排风 口必须高出进风口,并不得小于6m。 C 当排气中含有可燃气体时,事故通风系统的排风口距可能火花溅落地点应大于20m。 d)排风口不得朝向室外空气动力阴影区和正压区。 .5.4事故排风的通风机电气开关应分别设置在室内和室外使于操作的地点,其供电可靠性等级应 工艺装置供电等级相同

4.6.1在下列条件下,应采用防爆型设备: 直接布置在有甲、乙类物质场所中的通风、空气调节和热风供暖的设备。 b 排除有甲、乙类物质的通风设备。 排除含有燃烧或爆炸危险的粉尘、纤维等丙类物质,其含尘浓度高于或等于其爆炸下限的 25%时的设备。 4.6.2当环境对噪声有要求时,应选用低噪声设备。

.7.1当采用全面排风消除余热、余湿或其他有害物质时,应分别从建筑物内温度最高、含湿量或 有害物质浓度最大的区域排风。全面排风量的分配应符合下列要求。 a)当放散气体的密度比室内空气重(相对密度大于0.75),建筑内放散的显热不足以形成稳定 的上升气流而沉积在下部区域(地面以上2m以下)时,宜从下部区域排出总排风量的2/3, 上部区域排出总排风量的1/3,且不应小于每小时1次换气。 b 当放散气体的密度比室内空气轻(相对密度小于或等于0.75),或虽比室内空气重但建筑内 放散的显热全年均能形成稳定的上升气流时,宜从房间上部区域排出。吸风口上缘距顶棚 平面或屋顶的距离不大于0.4m。 当人员活动区有害气体与空气混合后的浓度未超过卫生标准,且混合后气体的相对密度与空 气密度接近时,可只设上部或下部区域排风。 4.7.2 消除建筑物余热、余湿的通风设计,应优先利用自然通风。当自然通风不能满足要求时,应

Q/SY 06017.22016

采用机械通风。 4.7.3建筑物内,放散热、蒸汽或有害物质的生产过程和设备,宜采用局部排风。当局部排风达不 到卫生要求时,应辅以全面排风或采用全面排风。 4.7.4设计局部排风或全面排风时,宜采用自然通风。当自然通风不能满足卫生、环保或生产工艺 要求时,应采用机械通风或自然与机械的联合通风

计算温度宜按表3取值,当工艺有特殊要求时,

3空调系统室内设计计

市.3.1空气调节房间宜集中布置。对室内温湿度基数和精度要求相同的工艺生产设备、仪器仪表等, 宜布置在同一空气调节房间内。室内温湿度基数要求相近的空气调节房间宜相邻布置。 5.3.2在满足工艺要求的条件下,宜减少空气调节区的面积和散热、散湿设备。当采用局部空气调 节或局部区域空气调节能满足要求时,不应采用全室性空气调节。有高大空间的建筑物,仅要求下部 区域保持一定的温湿度时,宜采用分层式送风或下部送风的气流组织方式。 5.3.3在满足噪声、振动、防水和气流组织等条件下,柜式空气调节机可设置在空气调节房间内。 5.3.4空气调节装置及其制冷 先用机电仪一体化设备

4.1对于全年使用的集中式空气调节系统,应具备各季节多工况的经济运行的可能性

5.4.2空气调节系统的新风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a)不小于人员所需新风量与补偿排风并保持室内正压所需风量两项风量中的较大值。 人员所需新风量应保证每人不小于30m²/h。 C) 对于无窗的抗暴控制室和无窗建筑物,人员所需新风量按总空气调节风量的5%~10%计 取,且应保证每人不小于50m/h。 5.4.3无窗建筑物或过渡季节使用大量新风的空气调节系统,应设有可靠的排风系统,且应满足新 风量变化的需要

5.4.4 空气调节房间内的气流组织应根据下列因素综合考虑,通过计算确定: 工艺生产过程、设备、仪器仪表等对气流组织的要求。 b) 室内温度、相对湿度、空气洁净度、允许风速及噪声标准。 室内工艺生产设备、控制仪表盘及操作地带的布置。 d) 室内热、湿负荷的分布。 e) 建筑物的特点及内部装修等,

6空气能量回收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a 能量回收装置的类型应根据处理风量、新排风中显热量和潜热量的构成以及排风中污染物 类等选择。 b) 能量回收装置的计算应考虑积尘的影响,并对是否结霜或结露进行核算

5.1.1位于供暖地区的天然气压缩机房应根据工艺对室温的要求设计供暖。 5.1.2供暖系统设计应考虑设备散热,当压缩机不工作时采油厂污水站改造工程施工组织设计.doc,供暖系统应保证设备最低温度要求。 .1.3天然气压缩机房通风系统应兼顾考虑余热和可燃、有毒、有害气体的排放,设置事故机械通 风,并考虑防爆。当天然气中含硫时,应做上部和下部排风。事故通风机应与可燃、有毒、有害气体 衣度检测报警装置联锁。 5.1.4通风系统宜采用机械补风

6.2.2放散余热的泵房宜采用自然通风,在厂房上部设置常开的排风孔口(如风帽、高侧窗、条形 天窗等),下部依靠门窗进风或设固定百叶进风口。 5.2.3对于散发爆炸危险性气体(液化石油气、原油、污油、含油污水等)的泵房应设机械通风。 6.2.4散发有害物质的地下泵房,当散发有害气体密度比空气重(相对密度大于0.75)时,宜采用 下部排风,且吸风口下缘距地下泵房地面的距离不大于0.3m。当散发有害气体密度比空气轻(相对 密度小于或等于0.75)时,宜采用上部排风,且吸风口上缘距地下泵房屋顶的距离不大于0.4m。

6.4加药间、水处理面

4.1位于供暖地区的加药间、水处理间应根据工艺对室温的要求设计供暖。 4.2室内药剂含有有毒、有害成分,加药间应设置机械通风方式,散放有害气体的水处理间应 机械通风。

5.1在供暖地区,配电室内温度低, 影响电气设备原件和仪表正常运行时,应设置供暖装置或 局部供暖措施,应采用电供暖或热风供暖

GB/T 37580-2019 聚乙烯(PE)埋地燃气管道腐蚀控制工程全生命周期要求Q/SY 06017.22016

©版权声明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