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1/T 836-2021 制冷剂使用技术通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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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编号:DB31/T 836-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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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类别:城镇建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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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1/T 836-2021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DB31/T 836-2021 制冷剂使用技术通则.pdf

ICS27.010 CCS F 01

echnical principles for refrigerant ap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特殊灯具安装.pdf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本文件按照GB/T1.1一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章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代替DB31/836—2014《制冷剂使用技术通则》,与DB31/836—2014相比,除结构调整和编 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a)增加碳氢类制冷剂使用技术要求; b)增加可燃制冷剂安全操作要求; C)增加可燃制冷剂充注限定值指标。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员会、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共同提出井组织实施。 本标准由上海市能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上海冷冻空调行业协会、上海科技管理学校、上海市能效中心、大金空调技术(上 海)有限公司、三菱重工空调系统(上海)有限公司、上海久合机电工程成套公司、上海德律风物业有限公 司、上海本家空调系统有限公司、英福康(广州)真空仪器有限公司、上海汉钟精机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海 立特种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上海三菱电机、上菱空调机电器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施伟华、邵乃宇、周卫民、徐晓光、曾华溪、赵旭辉、赵壁、张怡萍、张小力、董良辉、 邓壮、顾克东、陆东铭。 本文件及其所代替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2014年首次发布DB31/8362014; 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DB31/T8362021

本文件规定了制冷剂使用的保障、操作、安全和应急处置的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在上海地区从事工商用、家用制冷空调设备制造及系统安装、维修、运行、使用单位对 氢氟氟烃类(HCFC)、氟氟烃类(CFC)、含氢氟烃类(HFC)制冷剂的回收、使用、再利用以及碳氢类 (HC)制冷剂的使用,不适用于氮(R717)、二氧化碳(R744)制冷剂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制冷剂refrigerant 制冷系统中用于热传导的流体,它在流体低温和低压时吸收热量,而在流体高温和高压时释放 通常涉及流体的相变。 [来源GB/T18517—2012,3.6.1]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制冷剂refrigerant 制冷系统中用于热传导的流体,它在流体低温和低压时吸收热量,而在流体高温和高压时释放热 量,通常涉及流体的相变。 [来源:GB/T18517—2012,3.6.1]

涉及制冷剂使用、回收、再利用单位应符合如下要求。 4.1.1具备独立的法人资质。 4.1.2具有专业机构颁发的从事制冷空调设备制造及系统安装和维修的资质和能力。 4.1.3配备专业技术人员、操作人员。

涉及制冷剂使用、回收、再利用单位应符合如下要求。 4.1.1具备独立的法人资质。 4.1.2具有专业机构颁发的从事制冷空调设备制造及系统安装和维修的资质和能力。 4.1.3配备专业技术人员、操作人员。

1专业技术人员具有专业技术知识,熟悉本行业

4.2.2操作人员应具备有效的操作证。碳氢类(HC)制冷剂操作人员应进行培训,获得证书。

4.3.1制冷剂检漏设备、抽真空设备应能正常使用。制冷系统应按照技术文件要求进行检漏、抽真空 保压。对于使用碳氢类(HC)制冷剂系统设备的充注质量指标应符合附录A、附录B。碳氢类(HC)制 冷剂检漏、抽真空操作应使用专用设备。 4.3.2制冷剂贮存容器能正常使用,压力容器安全使用见TSG21一2016和TSG23一2021。 4.3.3双表减压阀应按规定摆放、按时定检、报废。 4.3.4充注制冷剂的软管和维修用软管,应确保连接可靠,不应泄谢制冷剂。充液软管的材料与制冷 剂不应产生化学反应。维修软管不应长期与制冷剂回路连接。 435充注制冷剂的设备产完成气密种试验和高空试险

4.4.1应合理布置通风口和排气口防止制冷剂蒸汽聚集,所有机房要求安装由缺氧警报器或制冷剂浓 度报警器连锁联动控制的机械通风设备。 4.4.2机房不应使用明火,应监视制冷剂浓度,确保通风流畅。若要在机房动火,应按照消防管理制 度,落实消防措施和人员监督,做好安全防护。 4.4.3正常工作或紧急情况下机房应保持通风。制冷剂泄漏时,机房内的空气应由独立的机械通风系 统排到户外,不应与其他通风系统相电通。

5.4.1应按照设备制造商、制冷剂容器说明书进行充注制冷剂。充注完成后应填写充注记录。

5.4.1应按照设备制造商、制冷剂容器说明书进行充注制冷剂。充注完成后应填写充注记录。 5.4.2系统抽真空后尚末充注制冷剂,应采用干燥氮气保持系统正压状态。 5.4.3 应按不同类制冷剂充注作业规程进行充注操作,碳氢类(HC)制冷剂充注应符合附录A和附录 B制冷系统充注量限值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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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由具备资质的专业人员对运行中的制冷设备和制冷剂系统使用情况进行定时巡查,应做好巡检 记录。

应制定年度保养计划,由专业人员对系统中制冷剂使用情况进行定期监管和保养,应做好记录。

5.7.2应优先参考和使用制造厂家维修保养说明书提供的维修方法。 5.7.3风冷冷凝盘管、蒸发盘管或其他类似设备以及系统管道中的碎屑与污物,不应使用制冷剂吹除。 在使用碳氢类(HC)制冷剂系统维修操作中,不应采用动火维修操作。 5.7.4真空运行的系统低压侧,在检漏之前应处在正压状态。对已充注制冷剂的低压系统,不宜用氮 气、空气或其他的不凝性气体进行加压试漏。 5.7.5大修时,应将系统中的制冷剂抽回至贮液器或其他合适容器中才可进行修理。 5.7.6回收故障系统中的制冷剂,应进行再生或无害化处理,应符合GB/T26205一2010制冷剂排放 规范。 5.7.7机械事故、污染或电动机烧坏后,应清洗制冷系统。 5.7.8应使用制冷专用阀,减少制冷剂泄漏,

5.8.1制冷剂在回收时应登记,储存在符合要求的制冷剂容器内,并防止泄漏。 5.8.2从设备中回收的制冷剂可返回原设备,不应直接充注人新的设备或系统。 5.8.3本文件不考碳氢类(HC)制冷剂的回收。碳氢类(HC)制冷剂的充注质量应符合附录A、附录 B要求。

5.9.1现场存放的各类制冷剂 1995中第4章、第5章的规定,

存放的各类制冷剂应符合GB15603—1995中第 制冷剂进行装运时应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

回收的制冷剂报废处理时,应将制冷剂放置于规定容器中,堆放在规定区域,及时送到有资质的单 位进行再处理,不应自行处理或直接向大气排放。

回收的制冷剂若不能予以利用,应将此制冷剂送交具有专业资质的回收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应 直接向大气排放。

专业人员在操作时GB50411-2019标准下载,应穿戴合格的个人防护装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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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制冷剂使用单位需制定安全预案和管理机制,落实负责人。 7.2发生泄溺事故立即疏散人员至上风口处进行并隔离直至气体散尽或控制泄漏。 7.3切断火源,必要时切断污染区内电源。 7.4戴好防护面具及手套,关闭发生泄漏的制冷剂储罐出口处阀门,或排尽管路中残存制冷剂。 7.5在泄区域不应使用产生火花的工具和机动车辆,泄漏严重时不应使用通讯工具。 7.6中毒人员应立即送往通风处进行紧急抢效,并呼叫120或者其他急效医疗服务中心。 7.7若皮肤或眼睛接触到制冷剂时应要立即用清水冲洗至少20min。 7.8若患者吸人制冷剂则不可施行口对口人工呼吸进行抢救。若需进行人工呼吸抢数,宜佩戴单向阀 轴珍式面罩或使用其他合适的医用呼吸设备。

7.7若皮肤或眼睛接触到制冷剂时应要立即用清水冲洗至少20min。 7.8若患者吸人制冷剂则不可施行口对口人工呼吸进行抢救。若需进行人工呼吸抢救,宜佩戴单向阀 袖珍式面罩或使用其他合适的医用呼吸设备。 7.9告知医护人员了解事故隐惠所涉及的有害物质,做好自我防护措施,

7.9告知医护人员了解事故隐患所涉及的有害物质,做好自我防护措施

附录A (规范性) 最大充注质量 表A.1规定了碳氢类(HC)制冷剂系统设备的最大充注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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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A.1最大充注质量(kg)

互通式立体交叉主线1#桥施工方案表C.1规定了制冷剂的选择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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