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J/T15-150-2018 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技术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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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编号:DBJ/T15-150-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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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类别:电力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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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J/T15-150-2018 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DBJ/T15-150-2018 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技术规程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

Technical specificationforconstruction of electric vehiclecharging

XF 1149-2014 细水雾灭火装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12月27日

主要起草人员:陈建飚庄孙毅江刚黄敏周名嘉邹军万

2.0.1电动汽车electricvehicle(EV)

安装在电动汽车车体外,将交流电能变换为直流电能,采用传导方式为电动汽车 动力蓄电池充电的专用装置

2.0.13汽车库garag6

2.0.14停车场parking1ot

1.50h的不燃烧体楼板及其他防火分隔设施分隔而成,能在一定时间内延缓火灾向同 一建筑的其余部分蔓延的局部空间

3.0.1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应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技术标准要求, 2 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使用便利、绿色环保。 3.0.2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应立足电动汽车产业的技术现状,同时兼顾未来发 展,做到远近结合、适度超前,并考虑电动汽车未来充电技术发展的需求。 环境保护的要求。 设备和新材料,严禁采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明令禁止的淘汰设备和材料。 3.0.5电动汽车应满足国家相关制造及安全标准,并具有防止电池过充及过热等安全 措施,并确保各系统运行正常方可接入充电设施进行充电。

4.1.1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的设计应根据建筑工程特点、 负荷等级、 设备容量、道 4.1.2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总体布置应便于使用、管理、维护及车辆进出,应保障人员 及设施的安全, 4.1.3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设置应满足以下规定: 2居住建筑停车场、汽 需要配置适当比例的快充设备; 3公共建筑及工业建筑停车场、汽车库配建的充电设备应快、慢充结合。 4.1.4 充电基础设施的配建比例必须符合各级政府部门及规划部门对相应 类型建筑物的停车场所要求配置充电设备的停车位配置要求,并按照政府文件要求充 分预留安装条件。 4.1.5 选用的充电设备应符合相关的国家产品标准,所有充电设备必须取得CNAS认 可实验室出具的型式试验报告。

4.2选址及建筑设计

4.2.1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的选址应便于应用、管理、维护及车辆进出,应保障人 员及设施的安全,并应符合以下规定: 1宜接近供电电源并满足设施接入的要求; 2 不应设在多尘、水雾、有腐蚀性和破坏绝缘的有害气体及导电介质的场所; 3不应设在防、排水设施不完善的场所;充电设备不宜设在厕所、浴室或其它经 常积水场所的正下方,如因条件限制必须设在前述场所,应采取预防滴、漏水的措施 或选用相应防护等级的设施:

注:1由于新能源汽车还在不断发展中QGDW 11420-2015 省级以上电网继电保护一体化整定计算技术规范,实际使用时表中系数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进行必要的调整 表中充电设备台数是按同一单相所接交流充电桩数量计算,采用三相配电时,表中充电设备 台数应乘以3。

4.4.1供配电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4.4供配电系统及照町

4.4供配电系统及照明

1供配电系统设计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 及《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的相关规定,并适当预留扩容空间; 2当建筑内变压器容量有余或预留时,充电设施可由变电所采用交流220/380 电压等级供电;当充电设施布置相对集中且总安装容量在250kW及以上或变压器安 装容量在160kVA及以上时,可采用10(20)kV电源供电,设置充电设施专用变压 器。 3交流充电桩应采用交流220/380V电压等级供电,非车载充电机应采用交流 380V电压等级供电:

1配套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汽车库、停车场的正常照明设计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的相关规定;备用照明和疏散照明设计应满足现行国 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 GB50067的相关规定; 2配套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汽车库、停车场的照明灯具布置及控制应满足充电设备 操作的要求; 3充电设备宜选用自带背景灯的显示屏或自设感应式照明的设备 4.5电能质量和计量 V 4.5.1充电基础设施的市网供电电压和频率偏差值应在充电桩设备正常运行允许的 范围内,当电网不符合要求时,充电设备应具备保护性断电停止运行的功能。 4.5.2充电基础设施向公共电网所注入的谐波电流和引起公共连接点电压畸变率应 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能质量公共电网谐波》GB/T14549的相关规定。 4.5.3当充电基础设施的功率因数达不到电力部门要求时,应采取无功补偿措施SN/T 5249-2020 沉淀水合二氧化硅中铁、锰、铜、铝、钛、铅、铬、钙、镁、锌、钾、钠含量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原子发射光谱法,并 应符合以下规定: 1含有单相充电设备的充电系统,应考虑适当容量的分相无功补偿; 21应保证在最大负荷运行时充电基础设施的外电接入点功率因数不低于0.9,并 不低于当地供电部门的要求; 3 无功补偿装置宜安装在低压侧母线上。 4.5.4充电系统的电能计量应采用独立的计量装置。 4.5.5充电基础设施与电力部门(或物业管理部门)之间的电能计量由充电设施运营 部门与相关供电单位按照国家的标准实施;电能宜采用集中计量方式,并应具备峰谷 平分时段计量功能, 4.5.6充电设备和电动汽车之间的计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1可选用自带电能计量装置的充电设备,计量装置应符合国家计量标准及当地供 电部门计量要求,并应具备峰谷平费率分时计量功能。 2末端充电设备宜具有多种结算方式的功能;各种结算方式均应确保精确、可靠, 操作方便。

4.5.7各类电能计量装置配置的电能表、互感器的准确等级应按照《电能计量装置技 术管理规程》DL/T448中的规定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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