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CEC 182-2018 微电网并网调度运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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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编号:T/CEC 182-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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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类别:电力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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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CEC 182-2018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T/CEC 182-2018 微电网并网调度运行规范

ICS 29.240.01 F10

微电网并网调度运行规范

4.1并网型微电网调度遵循统一调度、分级管理原则。 4.2并网型微电网应满足GB/T33589一2017和GB/T34930一2017的技术要求,并网型微电网内的分 布式电源接入微电网运行应满足GB/T33592的技术要求,微电网接入配电网应有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 机构出具的测试报告,测试项目和测试方法应满足GB/T34129的规定。 4.3并网型微电网内各电源和电力用户应严格遵守所接入电网的调度管理规程 4.4接入10kV~35kV配电网的微电网,应接受电网调度机构调度,应与电网调度机构签订并网调度 协议。 4.5接入380V公用电网的微电网,应与电网企业签订购售电合同并在电网调度机构备案 4.6微电网应具备并网联络线有功功率控制和并网点无功电压控制功能,能够根据远方/就地指令调节 并网联络线有功功率和无功功率。微电网应按电网调度机构指令执行远方/就地控制切换操作。 4.7微电网接入后JC/T 2459-2018 陶粒泡沫混凝土,并网点的电压偏差、频率、谐波、间谐波、波动与闪变、电压不平衡应分别满足 GB/T12325、GB/T15945、GB/T14549、GB/T24337、GB/T12326、GB/T15543的要求。 4.8微电网运行操作除应满足GB26860、GB26859的要求外,还应结合现场实际制定安全规程、应 急预案和反事故措施,满足本标准7.4的要求。 4.9微电网的电力监控系统应满足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4年第14号和国能安全(2015)36号文等防 护方案和评估规范的相关要求。微电网应通过电力监控系统等级保护测评及安全防护评估,对存在的 问题落实整改后才能并网运行。

4.1并网型微电网调度遵循统一调度、分级管理原则。 4.2并网型微电网应满足GB/T33589一2017和GB/T34930一2017的技术要求,并网型微电网内的分 布式电源接入微电网运行应满足GB/T33592的技术要求,微电网接入配电网应有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 机构出具的测试报告,测试项目和测试方法应满足GB/T34129的规定。 4.3并网型微电网内各电源和电力用户应严格遵守所接入电网的调度管理规程 4.4接入10kV~35kV配电网的微电网,应接受电网调度机构调度,应与电网调度机构签订并网调度 办议。 4.5接入380V公用电网的微电网,应与电网企业签订购售电合同并在电网调度机构备案。 4.6微电网应具备并网联络线有功功率控制和并网点无功电压控制功能,能够根据远方/就地指令调节 并网联络线有功功率和无功功率。微电网应按电网调度机构指令执行远方/就地控制切换操作。 .7微电网接入后,并网点的电压偏差、频率、谐波、间谐波、波动与闪变、电压不平衡应分别满足 GB/T12325、GB/T15945、GB/T14549、GB/T24337、GB/T12326、GB/T15543的要求。 4.8微电网运行操作除应满足GB26860、GB26859的要求外,还应结合现场实际制定安全规程、应 急预案和反事故措施,满足本标准7.4的要求。 4.9微电网的电力监控系统应满足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4年第14号和国能安全(2015)36号文等防 护方案和评估规范的相关要求。微电网应通过电力监控系统等级保护测评及安全防护评估,对存在的 问题落实整改后才能并网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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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微电网并网与接入条件

6.1.1在微电网首次并网启动前,微电网应与电网调度机构签订并网调度协议,在并网调度 对微电网并网调度运行方式、并网/独立运行模式切换条件等进行明确。 6.1.2微电网首次并网90天前,微电网应向相应电网调度机构提交并网运行申请书,附

a)微电网工程概况、可行性研究审查和初步设计审查报告; b)计划投运日期; c)试运行联络人员、专业管理人员及运行人员名单: d)安全工作规程; e)启动试验大纲; f)现场运行规程或规定; g)一次设备、分布式电源、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自动化和通信设备产品合格证、型式试验 报告、产品技术参数、功能说明等资料。 6.1.3电网调度机构应在收到并网申请书后20天内予以书面确认,电网调度机构有权不予确认并书 面通知不确认理由。 6.1.4微电网收到并网确认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向电网调度机构提交微电网及其设备命名申请,电 网调度机构在收到正式申请资料后20天内下发正式调度命名和编号。 6.1.5微电网并网前30天,微电网向电网调度机构提供启动试验方案,包括设备调试方案、系统联 调方案、试运行方案,并提出验收申请。 6.1.6微电网并网前10天需提供下列资料: a)一次主要设备现场试验、验收报告; b)二次系统现场试验、验收报告,涉网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定值单,远动信息点表; c)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评估报告。 6.1.7微电网并网前5个工作日,电网调度机构应对微电网并网进行调度专业验收。当微电网不满足 相关规定要求时,调度机构可拒绝其并网运行,并发出整改通知书。微电网应按规定要求进行整改, 满足并网条件方可并网。 6.1.8微电网首次并网启动前,一次、二次设备的单位工程验收应合格,设备质量满足安全运行要 求,各项指标满足入网要求,资料档案齐全 6.1.9微电网首次并网投运前,应完成工程启动验收和试运行。需先对新设备进行冲击、试验,合格 方可投入试运行。新设备启动按照调度关系划分,电网调度机构负责调度所管辖设备的启动,微电 网负责微电网内所管辖设备的启动。 6.1.10微电网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完成微电网模型参数实测建模,向电网调度机构提交报告,包括 负荷、电源、储能等的模型参数实测建模。 6.1.11微电网完成并网系统联调和试运行,在具备工程移交生产验收条件后,微电网向电网企业提 出申请,并通知电网调度机构参加工程移交生产验收。 6.1.12接入10kV~35kV配电网的微电网应在并网运行后3个月内向电网调度机构提供并网运行特 性检测报告。

6.2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

6.2.1微电网保护设备应按设计要求和电力行业检验标准安装、调试,应完成所有保护的检验和整定 并经验收合格。 6.2.2接入10kV~35kV配电网的微电网,应根据调度关系明确整定计算分界面,明确保护投退原则 和方式(包括变压器中性点接地方式),编制相应的保护运行检修规程和典型操作票并严格执行。 5.2.3接入10kV35kV配电网的微电网,涉网保护定值提交调度机构备案,涉网安全自动装置应按 照电网调度机构编制的定值单进行整定。当电网结构、线路参数和短路电流水平发生变化时,双方应 及时交换母线等值阻抗,校核相关保护定值。 6.2.4微电网涉网保护定值应与配电网侧保护定值配合。微电网内部发生短路故障时,并网点保护应 先于配电网侧保护动作跳开并网开关,防止事故范围扩大;配网侧发生故障时,微电网并网点保护或 安全自动装置应动作跳开并网开关,动作时间小于线路重合闸、备自投动作时间,以避免非同期合 闻。微电网防孤岛保护动作时间应与配电网侧备用电源自动投入、重合闸动作时间配合。 .2.5微电网应根据技术规程、电网运行情况、设备技术条件及电网调度机构要求,进行内部继电保 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定值整定,校核涉网保护定值。

.3.1微电网监控系统接入电力调度数据网络的应用或设备,其安全防护方案应经电网调度机构核准 后实施,并由电网调度机构组织对调度数据网的网络设备和安全防护设备进行接入验收。 3.3.2接入10kV35kV配电网的微电网SL/T 794-2020 堤防工程安全监测技术规程(清晰,附条文说明),后备电源应具备保证通信和自动化设备至少运行2h的 能力。 6.3.3 微电网并网前,应与电网调度机构完成信息联调。 .3.4手 接入10kV~35kV配电网的微电网,向电网调度机构提供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模拟量:并网点的频率、电压、电流、有功功率、无功功率、功率因数等;微电网内分布式电 源输出的有功功率、无功功率等。 b)电能量:并网点的上网电量、下网电量、负荷电量和分布式电源发电量。 c)状态量:微电网并网/独立运行状态、并网点断路器和隔离开关的位置、故障信息、远动终端 信号、安全自动装置信号、通信状态等。 d)其他信息:并网调度协议要求的其他信息。 .3.5接入380V公用电网的微电网,向电网调度机构提供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 模拟量:并网点的电压、电流、有功功率、无功功率、功率因数;微电网内分布式电源输出的 有功功率、无功功率。 b) 电能量:上网电量、下网电量、分布式电源发电量。 c)状态量:并网/独立运行状态,并网点开关状态、故障信息等。 d)其他信息:微电网功率控制参数等。

6.4.1微电网新建通信系统在正式投运前,应向电网调度机构提出申请,并由电网调度机构组织对新 建并网通信系统进行专业验收,验收项目满足国家和行业标准技术要求。 6.4.2微电网的通信设备应配备监测系统,并能将通信设备运行工况、告警信号等传送至相关通信设 备的运行管理部门。 6.4.3微电网通信设备(含通信电源设备)的防雷和过电压防护能力应满足DL/T548的要求

6. 5 制度人员管理

a)依据GB/T26860及相关的设备资料编制安全工作规程。 b)制定调度运行操作规程和典型操作票。 c)制定一、二次设备运行维护制度,一、二次设备检修计划。 d)根据现场实际情况编制应急预案。 e)制定一、二次设备维护检修计划,针对高海拨、高纬度、海岛等特殊运行环境增加相应的特殊 巡检项目。 建立完善的设备台账、图纸资料、缺陷处理技术档案,建立备品备件管理、缺陷管理制度。 5.2 微电网运行值班人员应取得调度业务联系资格,应具备如下条件: a) 掌握电网调度规程、运行操作规程、典型操作票 b)3 掌握微电网运行操作以及运行策略、应急控制策略等。 c) 掌握电力电量平衡控制、各电源启停及功率控制、负荷分级控制操作等。 5.3 微电网运行值班人员名单应实时更新,并及时上报电网调度机构备案。 5.4 微电网应配备必要的一、二次设备专业管理人员,并报电网调度机构备案

GBT18345.2燃气轮机烟气排放7.1.1发用电平衡及计划

7.1.1.1电网调度机构应保证电网发用电平衡,依据GB/T31464的技术要求对微电网发用电计划进 行安全校核,如有必要应对平衡结果进行调整,直至满足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需要。 7.1.1.2接入10kV~35kV配电网的微电网,应报送发、用电计划和微电网联络线交换功率计划,内 容包括: a)微电网发电计划:按时申报其下一年度、月度、日的发电量,年、月、日最大最小发电峰值 下一日0:15~24:00的发电预测曲线(预测点时间间隔不大于15min)。 b)微电网用电计划:按时申报其下一年度、月度、日的用电量,年、月、日最大最小负荷,下 日0:15~24:00的用电预测曲线(预测点时间间隔不小于15min)。 C 微电网联络线交换功率计划:按时申报其下一年度、月度、日的联络线与电网交互的发、用电 量,年、月、日最大最小功率,下一日的0:15~24:00的联络线功率计划曲线(预测点时间间 隔不小于15min),“并网转独立运行”与“独立转并网运行”计划。 7.1.1.3接入10kV~35kV配电网的微电网,当运行于跟踪调度计划曲线方式时,运行中应按照电网 周度机构确认后的日联络线功率调度计划曲线执行

7.1.2设备计划检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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