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CA-C07-01-2017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

CNCA-C07-01-2017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
仅供个人学习
反馈
标准编号:
文件类型:.pdf
资源大小:2.8M
标准类别:电力标准
资源ID:212014
下载资源

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CNCA-C07-01-2017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

引言..· 1适用范围. 2认证依据标准。 3认证模式... 4认证单元划分. 5认证委托. 5.1认证委托的提出与受理 5.2申请资料, 5.3实施安排, 6认证实施.. 6.1型式试验 6.2认证评价与决定 5.3认证时限, 7获证后监督. 7.1获证后的跟踪检查 7.2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 7.3市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 7.4获证后监督的频次和时间 7.5获证后监督的记录.. 7.6获证后监督结果的评价 8认证证书. 8.1认证证书的保持. 8.2认证证书覆盖产品的变更 8.3认证证书覆盖产品的扩展 8.4认证证书的注销、暂停和撤销.. 8.5认证证书的使用, 9认证标志.... 9.1准许使用的标志式样. 9.2标注方式 10收费. 10 11认证责任. 12认证实施细则,

0引言 本规则基于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的安全风险和认证风险制定,规 定了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基本原则和要求。 本规则与国家认监委发布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生产企 业分类管理、认证模式选择与确定》、《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生 立企业检测资源及其他认证结果的利用》、《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 则工检查通用要求》等通用实施规则配套使用。 认证机构应依据通用实施规则和本规则要求编制认证实施细则, 并配套通用实施规则和本规则共同实施。 生产企业应确保所生产的获证产品能够持续符合认证及适用标 维要求。

本规则适用于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包括以下产品种类:家用电 冰箱和食品冷冻箱;电凤扇;空调器;电动机一压缩机;家用电动洗 衣机;电热水器;室内加热器;真空吸尘器;皮肤和毛发护理器具; 电熨斗;电磁灶;电烤箱(便携式烤架、面包片烘烤器及类似烹调器 具);电动食品加工器具(食品加工机(厨房机械));微波炉;电 灶、灶台、烤炉和类似器具(驻立式电烤箱、固定式烤架及类似烹调 器具);吸油烟机;液体加热器和冷热饮水机;电饭锅;电热毯、电 热垫及类似柔性发热器具。 由于法律法规或相关产品标准、技术、产业政策等因素发生变化 所引起的适用范围调整GB/T 42251-2022 采矿沉陷区生态修复技术规程,应以国家认监委发布的公告为准。

上述标准原则上应执行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最新版 本。当需使用标准的其他版本时,则应按国家认监委发布的适用相关 标准要求的公告执行。

实施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产品强制性认证的基本认证模式为: 型式试验+获证后监督; 上述获证后监督是指获证后的跟踪检查、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 或者检查、市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三种方式之一。 认证机构应按照《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生产企业分类管 理、认证模式选择与确定》的要求,对生产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并结 合分类管理结果在基本认证模式的基础上酌情增加企业质量保证能 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初始工厂检查)等相关要素、对获证后监督各 方式进行组合,以确定认证委托人所能适用的认证模式。

原则上,应按产品类别、型式、规格、工作原理、安全结构等的 不同划分申请单元。相同生产者、不同生产企业生产的相同产品,或 不同生产者、相同生产企业生产的相同产品,可仅在一个单元的样品 上进行型式试验,其他生产企业/生产者的产品需提供资料进行一致 性核查。 认证机构应依据国家认监委发布的相关规定文件,结合生产企业 分类管理,在认证实施细则中明确单元划分具体要求。

认证委托人需以适当的方式向认证机构提出认证委托,认证机构 应对认证委托进行处理,并按照认证实施细则中的时限要求反馈受理 或不予受理的信息。 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产业政策要求时,认证机构不得受理 相关认证委托。

认证机构应根据法律法规、标准及认证实施的需要在认证实施 细则中明确申请资料清单(应至少包括认证申请书或合同、认证委 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的注册证明等)。 对认证实施中未涉及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初 始工户检查)的生产企业,认证机构还可要求认证委托人提交一份 该生产企业有关工厂质量保证能力的自我评估报告。 认证委托人应按认证实施细则中申请资料清单的要求提供所需 资料。认证机构负责审核、管理、保存、保密有关资料,并将资料 审核结果告知认证委托人。

认证机构应与认证委托人约定双方在认证实施各环节中的相关 责任和安排,并根据生产企业实际和分类管理情况,按照本规则及认 证实施细则的要求,确定认证实施的具体方案并告知认证委托人。

认证机构应在进行资料审核后制定型式试验方案,并告知认证委 托人。 型式试验方案包括型式试验的全部样品要求和数量、检测标准项

6.1.2型式试验样品要求

认证机构应在实施细则中明确认证产品送样/抽样的相关要求。 通常,型式试验的样品由认证委托人按认证机构的要求选送代表性样 品用于检测;必要时,认证机构也可采取现场抽样/封样方式获得样 品。 认证委托人应保证其所提供的样品与实际生产产品的一致性。认 证机构和/或实验室应对认证委托人提供样品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实 验室对样品真实性有疑义的,应当向认证机构说明情况,并做出相应 处理。 认证机构应依据国家认监委发布的相关规定文件,在认证实施细 则中明确产品所用关键元器件和材料清单及相关要求。 对于在境内购实获得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范围内的关键元器件和 材料,生产企业应提供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对于非强制性产品认证 范围内的关键元器件和材料,认证机构应在认证实施细则中明确可被 接受或承认的自愿性认证证书或型式试验报告的条件和具体要求。

(1)安全检测项目 原则上应包括产品安全标准规定的全部适用项目。 (2)电磁兼容检测项目(适用时) 原则上应包括电磁兼容标准规定的全部适用项目。 当对标准中部分检测项目有所调整时,则应按国家认监委发布的 相关规定文件执行。

6.1.4型式试验的实施

原则上,型式试验应在国家认监委指定的实验室完成。实验室对 样品进行型式试验,并对检测全过程做出完整记录并归档留存,以保 证检测过程和结果的记录具有可追溯性。 在不影响认证结果有效性的前提下,认证机构可根据《强制性产

品认证实施规则生产企业检测资源及其他认证结果的利用》制定相 应管理程序T/CBDA-1-2016 环氧磨石地坪装饰装修技术规程,由指定实验室派出检测人员按标准要求利用生产企业检 测资源实施检测或目击检测,并由指定实验室出具检测报告。实验室 应确保检测结论真实性、正确性、可追溯性。认证机构应在认证实施 细则中明确具体要求及程序。

6.1.5型式试验报告

认证机构应规定统一的型式试验报告格式。 型式试验结束后,实验室应及时向认证机构、认证委托人出具型 式试验报告。试验报告应包含对申请单元内所有产品与认证相关信息 的描述。认证委托人应确保在获证后监督时能够向认证机构和执法机 构提供完整有效的型式试验报告。

认证机构对型式试验结论和有关资料/信息进行综合评价,做出 认证决定。对符合认证要求的,颁发认证证书。对存在不合格结论的, 认证机构不予批准认证委托,认证终止。

认证机构应对认证各环节的时限做出明确规定,并确保相关工作 按时限要求完成。认证委托人须对认证活动予以积极配合。一般情况 下,自受理认证委托起90天内向认证委托人出具认证证书

获证后监督是指认证机构对获证产品及其生产企业实施的监督。 认证机构应结合生产企业分类管理和实际情况,在认证实施细则中明 确获证后监督方式选择的具体要求。

GB/T 50731-2019 建材工程术语标准(完整正版、清晰无水印)7.1.1获证后的跟踪检查原则

认证机构应在生产企业分类管理的基础上,对获证产品及其生产 企业实施有效的跟踪检查,以验证生产企业的质量保证能力持续符合

认证要求、确保获证产品持续符合标准要求并保持与型式试验样品的 一致性。 获证后的跟踪检查应在生产企业正常生产时,优先选择不预先通 知被检查方的方式进行。对于非连续生产的产品,认证委托人应向认 证机构提交相关生产计划,便于获证后的跟踪检查有效开展。

©版权声明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