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B/T 10082-2018 潮汐电站资源调查评价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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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B/T 10082-2018 潮汐电站资源调查评价规范

站点一年中每个潮汐周期内海水涨落引起的库内水体的势能 总和。

在当前技术条件下可开发利用的潮汐能资源量,用装机容量 和年发电量表示。

仅能涨潮发电或落潮发电。

既能涨潮发电文能落潮发电。落潮发电称为正向发电,涨淖 发电称为反向发电。

DBJ 15-71-2010 城市地下空间检测监测技术标准.pdfNB/T100822018

3.0.1站点调查应通过资料收集、现场查勘、分析计算,确定 资源站点及开发方式与规模。 3.0.2应收集调查范围内的自然环境、经济社会、海洋功能区 划和生态环境以及站点区域的地形地质、水文气象和港口航运等 资料,收集的资料应符合下列要求: 1自然环境资料包括自然地理、河流水系、海岸线等基本 情况。 2经济社会资料包括土地面积、人口、资源、国内生产总 直、能源电力供应、滩涂资源开发利用等基本情况。 3海洋功能区划资料包括调查范围相关海域的功能区分布 等基本情况。 4生态环境资料包括自然保护区、水生生物、水资源保护 等基本情况。 5地形地质资料包括地形地貌、海岸类型、地质构造、地 囊活动情况及基本烈度、地层岩性和水文地质等基本情况。 6水文气象资料包括气象要素、潮位、潮差、潮流、波浪、 风暴潮、径流、洪水、泥沙等相关成果,在缺乏资料的情况下, 应开展现场调查。 7港口航运资料包括港口航道现状及相关规划等基本情况。 3.0.3应分析调查范围内潮汐特性、地形地质、海洋功能区划、 社会环境等情况,拟定可能站点。站点规模下限应根据调查任务 要求确定。

3.0.4在可能站点基础上,宜采用比例尺不小于1:500

地形图和1:200000的区域地质图,根据地形地质条件,拟定 调查站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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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5对调查站点应进行现场查勘,考虑地形地质、潮差、环 境影响、海洋功能区划及施工交通等因素,选择开发条件较好的 站点作为资源站点。

3.0.6对确定的资源站点应根据地形地质、水深条件、交通条 件、海洋功能区划、潮汐特性等初拟坝轴线,进行初步的枢纽建 筑物布置。

3.0.7应根据资源站点的地形地质、潮型、潮差、水库面积 综合利用等,拟定站点开发方式,计算理论蕴藏量和技术可开发 量。对于大湾套小湾的站点,应分别拟定和计算。拟定的潮汐电 站开发方式应主要包括单库单向发电和双向发电方式。

工作的站点,应了解并收集相关规划及勘测设计工作情况,包指 有关部门和单位历次进行的查勘、规划和有关前期工作成果及主 管部门的审批意见等;对已建、在建站点还应了解投产时间、项 目法人等相关信息。

汐电站。对于已建、在建及已开展规划、预可或可研设计等前期 工作的潮汐电站,技术可开发量可采用其装机容量和设计年发电 量。对于已开展前期工作,但建设条件发生较大变化的潮汐电 站,应根据自然条件现状、经济社会发展现状及规划、海洋功能 区划和环境保护等建设条件复核其技术可开发量。

NB/T100822018

.0.1站点的潮汐能理论蕴藏量应采用年电量表示。 4.0.2对于正规半日潮海域站点的理论蕴藏量应按下式计算:

E.=196FApg

式中: Ea 理论蕴藏量(kWh); F 平均潮位对应的水库面积(km²); A 平均潮差(m); P 海水密度(kg/m3); g 重力加速度(m/s²)。 4.0.3 对于正规全日潮海域站点的理论蕴藏量应按下式计算:

E.=0.5X196FA"pg

4.0.4对于不正规半日潮海域和不正规全日潮海域站点的理论 蕴藏量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E.=0.5X196FA²pg Hki +Hol 入= H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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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1站点的技术可开发量应采用装机容量和年发电量表示。 5.0.2技术可开发量应根据站点拟定的开发方式计算。对于正 规半日潮和正规全日潮海域的单库潮汐电站,其技术可开发量应 采用估算公式计算或根据潮位过程线进行调节计算;对于其他潮 型的潮汐电站,其技术可开发量应根据潮位过程线进行调节 计算。 5.0.3正规半日潮海域单库潮汐电站技术可开发量可按下列公 式估算:

5.0.3正规半日潮海域单库潮汐电站技术可开发量可按下列公 式估算:

P=K,FA W=K, X10° FA2

5.0.4正规全日潮海域单库潮汐电站技术可开发量可按下列公 式估算:

P=0.5K,FA2 W=0.5KX10°FA2

5.0.5采用潮位过程线进行调节计算时,应根据拟定的开发方 式、装机容量、水闸规模、库容曲线、潮位过程线及综合利用要 求等计算,分析确定潮电站技术可开发量。 5.0.6技术可开发量计算应考虑港口码头、航运、防洪排涝 生态环境等因素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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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1资源调查成果应按下列规定分别统计: 1按行政区域统计理论蕴藏量、技术可开发量。 2按站点的前期工作阶段和建设现状分下列四类统计潮汐 电站的技术可开发量: 1)一类,已建、在建的潮汐电站。 2)二类,已完成预可行性研究或可行性研究的潮汐电站。 3)三类,已完成规划的潮汐电站。 4)四类,未完成规划的潮汐电站。 3按站点的装机容量分大于等于50MW、小于50MW且大 于等于10MW、小于10MW三个等级统计潮汐电站的技术可开 发量和已建在建开发量。 6.0.2对于大湾套小湾的站点,应按大湾资源量统计,并列出 小湾资源量。 6.0.3按行政区域统计潮汐电站资源时,对于坝址跨行政区域 的潮汐电站,理论蕴藏量和技术可开发量可按水库面积占比分别 统计。 6.0.4资源统计成果应包括潮汐电站资源汇总表、潮汐电站资 源分类统计表、潮汐电站可开发量按规模统计表、潮汐电站基本 情况统计表、开发条件较好的主要潮汐电站技术经济指标表。潮 汐电站资源统计成果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 6.0.5应根据调查统计成果,对调查区域内潮汐电站的资源量 和开发条件进行评价。 6.0.6应根据收集的资料和调查、分析的统计成果,编制潮汐 电站资源调查评价报告。潮汐电站资源调查评价报告编制目录应 符合本规范附录B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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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A潮汐电站资源统计成果

表A.0.1潮汐电站资源汇总表

1.0.2潮汐电站资源分类统计表应符合表A.0.2的规定

表A.0.2潮汐电站资源分类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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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B潮汐电站资源调查评价报告编制目录

概述 站点调查与选择 潮汐电站资源量计算 潮汐电站资源统计与评价 开发意见与建议 附表: 1 潮汐电站资源汇总表 2 潮汐电站资源分类统计表 3 潮汐电站可开发量按规模统计表 潮汐电站基本情况统计表 5主要潮汐电站技术经济指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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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 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 “可”。 2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 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行业标准

岁电站资源调香评价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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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B/T100822018 条文说明

NB/T100822018

《潮汐电站资源调查评价规范》NB/T10082一2018,经国家 能源局2018年10月29日以第12号公告批准发布。 本规范制定过程中,编制组在广泛调查、深入研究的基础 上,总结了潮汐电站资源调查与评价方面的实践经验,吸收了近 年来潮汐电站资源调查与评价研究方面所取得的科技成果,并向 有关设计和科研单位征求了意见。 为便于广大设计、施工、科研、学校等单位有关人员在使用 本规范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潮汐电站资源调查评价 规范》编制组按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本规范的条文说明,对条 文规定的目的、依据以及执行中需注意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说明。 且是,本条文说明不具备与规范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仅供使用 者作为理解和把握规范规定的参考

NB/T10082—2018

总则 站点调查与选择· 17 理论蕴藏量 18 技术可开发量 · 19 资源调查评价成果 23

1.0.3调查范围根据调查任务要求确定,一般为全国性、省级 或县市级的行政区域。根据调查任务要求,对调查范围内指定装 机容量范围的潮汐电站资源进行调查。调查基准年一般选择正式 开始工作的前一年或根据调查任务要求确定。

NB/T100822018

3.0.3站点一般选择在潮差较大且利于筑坝的海湾或河口等 地区。 3.0.7在海岸线曲折多变的海域,一般存在较大的海湾站点中 包含一些较小海湾站点的情况,要分别拟定其开发方式和规模。 潮汐电站开发方式主要包括单库、双库与单向、双向发电的组合 方式,资源调查阶段开发方式拟定一般考虑单库单向发电和双向 发电方式。

NB/T100822018

4.0.2正规半日潮指在一个太阴日内发生两次高潮和两次低潮, 两个高潮和两个低潮高度相差不大,而且涨、落潮历时也很接近的 潮汐。假设在涨、落潮时海域内没有水面坡度,即整个海域水面是 同时升降的,潮汐在涨潮或落潮完成的功是提升或下降水体的重心 高度与相应水量的乘和想升或下降水体的重心高度为A/2水量

AF×10°pg × 2 3. 6 X 106

为AF×10°pg,则涨或落半潮汐周期的蕴藏量为 3. 6 X106

对于正规半日潮海域,一天内有3.87个半潮汐周期,全年 按照365天计,则全年理论蕴藏量按下式计算:

AF×10°pg × X3.87X365 2 Ea 3.6X106

E,=196FA"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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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0. 44X10° FA

一年中单向发电潮汐电站装机利用小时数约为2600h,则装 机容量按下式估算:

P=0.44X10FA2/2600

均水头h2估算为0.40A~0.50A,正反向发电时水库的工作深 度Ho2和H。1估算为0.35A~0.50A,反向发电时间T1,正向 发电时间T2,合计发电时间约为7.2h。水库工作深度取 0.43A,发电平均水头取0.45A,电站效率取75%。发电平均 流量Q=0.43FA×10°/3.6/3600,即Q~33FA。平均出力P~ 9.81×75%×33FA×0.45A,即P~109FA²。单潮发电量为 109FA2 X7. 2=784FA2

W=784FA2X705

W~0.55X10FA

一年中双向发电潮汐电站装机利用小时数约为2800h,则装 机容量按下式估算:

P=0.55X10FA²/2800 P~200FA2

P=0.55X10°FA²/2800

由于受水库地形特征、潮汐特性、机组型式、运行方式和电 站效率等因素影响,在潮汐电站规划设计中GB/T 41642-2022 财政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技术要求,通过调节计算并经 技术经济比较确定的装机容量和发电量与采用本条估算公式计算

A,、A,电站反推的装机容量和发电量折

NB/T100822018

6.0.1将已建和在建的潮汐电站资源量合并为一类统计,统称 为已建在建开发量。 5.0.3行政区域一般按全国、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级 市、自治州)、县(县级市、自治县)进行划分。对于坝址跨区 或潮电站资源量的统计方法仅用于统计潮汐电站资源量,不作 为确定潮电站资源所有权的依据。 6.0.4开发条件较好的主要潮汐电站指工程建设条件好、经济

市、自治州)、县(县级市、自治县)进行划分。对于坝址跨区 或潮电站资源量的统计方法仅用于统计潮汐电站资源量,不作 为确定潮电站资源所有权的依据。 6.0.4开发条件较好的主要潮汐电站指工程建设条件好、经济 指标好的站点。除已建、在建电站外,一般指已开展一定前期工 作的站点。

65.0.4开发条件较好的主要潮汐电站指工程建设条件好、经济 指标好的站点。除已建、在建电站外,一般指已开展一定前期工 作的站点

技术可开发量、不同规模和类别潮汐电站的装机容量和年发电量 等方面进行分析评价。对潮汐电站的资源开发条件进行评价时, 主要对地形地质、潮差和环境影响等方面进行分析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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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GJ/T 448-2018 建筑工程设计信息模型制图标准销售分类:可再生能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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