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L/T 1834-2018 电力市场主体信用信息采集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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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L/T 1834-2018 电力市场主体信用信息采集指南

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行业标

电力市场主体信用信息采集指南

GB 50867-2013 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pdfGuidelines onthecollectionof creditinformation inthemarketofpowerindustry

DL/T1834—2018

本标准依据GB/T1.1一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组织编写并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长江三峡集团公司。 本标准参与起草单位: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浙江省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科技 开发服务中心、浙江浙能乐清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东莞中电新能源热电有限公司、中电(福建)电力 开发有限公司、江西中电投新能源发电有限公司、中电国际新能源海南有限公司、沈阳金山能源股份 有限公司、重庆梅溪河流域水电开发有限公司、海林中电海浪风力发电有限公司、芜湖中电环保发电 有限公司、远光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电力行业协会、中电联(北京)征信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尹显俊、徐军、袁勤勇、张学礼、黄成刚、王俊娟、芦晓东、伊永权、*明岩、 解存、张吉荣、**军、马薛理、刘冰洋、景丽宏、谢军、游伟民、王大平、史庆宇、圣延平、谢 云龙、任勇、莫莉、段永春、刘灯宾。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在执行过程中的意见或建议反馈至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标准化管理中心(北京市白广路 条一号,100761)。

电力市场主体信用信息采集指商

本标准规定了电力市场主体信用信息采集、处理、提供以及信息安全、信用档案管理的基本原则 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电力市场主体信用信息采集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22117—2008信用基本术语 GB/T23794企业信用评价指标 DL/T1381电力企业信用评价规范 DL/T1382 电力企业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分类及代码 DL/T1383 电力行业供应商信用评价规范 DL/T1384 电力行业供应商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分类及代码 JR/T0117 征信机构信息安全规范

GB/T22117—2008、DL/T1381、DL/T1382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为了方便 使用,以下重复列出了GB/T22117一2008中的某些术语和定义 3.1 电力市场主体marketofpowerindustry 参与电力市场的相关方,包括发电企业、电网企业、电力设计企业、电力建设企业、售电企业、 电力交易中心、电力用户、其他电力企业及组织。 3.2 机构body 有特定任务和组成的法定实体或行政实体。 3.3 信用credit 建立在信任基础上,不用立即付款或担保就可获得资金、物资或服务的能力。这种能力以在约定 期限内偿还的承诺为条件。 注:广义的信用指诚信原则在社会上的广泛应用。 [GB/T22117—2008,定义2.1.1] 3.4 信用信息 息creditinformation 反映或描述信用主体信用状况的相关数据和资料等,包括政府信用信息、企业信用信息和个人信 用信息。 [GB/T22117—2008,定义4.9]

DL/T18342018

失信discredit/faithbreaking

信用主体没有按照约定履行承诺的行为。 [GB/T22117—2008,定义2.2.8]

信用信息应通过合法程序和途径采集,不应以非法手段获取信用信息,并应保护国家、社会公共 利益及企业的合法权益。

采集的信用信息应与信息源提供的信息完全一致,不应有选择性取舍、分割、随意修改或删除, 应保持被采集信息的原始完整性

采集、处理和提供信用信息过程中不应受到调查对象及其他因素的影响。

施保证信用信息在保存、传输、使用等过程中的

电力业务管理部门授权的行业组织、征信机构,或符合DL/T1381规定从事电力行业信用评 DL/T 1822-2018 电站用抽汽止回阀订货验收导则,可开展电力市场主体信用信息采集。

信用信息来源主要包括: 被采集对象; 与被采集对象利益相关的机构: 相关政府部门; 其他拥有电力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机构和个人

采集机构通过与信息源提供方约定的方式采集信

通过其他合法方式采集信用信息。

基本信息用于识别电力市场主体的基本状况,主要包括: 登记注册信息; 变更信息; 股东及出资信息;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信用信息; 信贷评级及本行业信用评级信息: 信用记录。 专项信息用于反映电力市场主体的经营管理状况,主要包括: 人力资源信息; 生产信息; 经营信息。 发电企业信用信息见附录A,电网企业信用信息见附录B,电力设计企业信用信息见附录C,电 设企业信用信息见附录D,售电企业信用信息见附录E,电力交易中心信用信息见附录F,电力用人 月信息见附录G,其他电力企业及组织信用信息见附录H。

5.5.1采集机构宜每年采集1次信用信息。 6.5.2电力市场主体因改制、并购、重组等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在15个工作日内报送相关信息。

.1采集机构应建立信用信息系统,对信用信息进行采集、加工,形成信用报告等产品,提供给有 去需求的信息使用者。 2采集机构应按社会公开、授权公开对采集的信用信息进行分级分类处理。 信用信息处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建立完善的内部审核、控制制度和从业人员职业规范: 注明信息来源和信息采集时间,实现信用信息的可追溯管理,保证信息的可追溯性: 遵循客观性原则,不得篡改原始信息; 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信息的安全性: 采取必要的措施对信息进行核实、更新JB/T 13749-2020 天然酯绝缘油电力变压器.pdf,确认信息真实、可靠、及时,保证信息处理的合法 性和时效性; 失信信用信息的保管期限不应少于3年。

6.1.1采集机构应建立信用信息系统,对信用信息进行采集、加工,形成信用报告等产品,提供给有 合法需求的信息使用者。 6.1.2采集机构应按社会公开、授权公开对采集的信用信息进行分级分类处理。 6.1.3信用信息处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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