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2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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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20.pdf

6. 6. 4 矿并降温

6.6.4.1矿山应采取措施避免热环境损害员工健康。 6.6.4.2有可能产生热害的矿山,应监测和控制工作面的气象条件;对员工进行防止热害的培训;为 员工配备热害防护装备。 6.6.4.3热害矿山应制定针对热害的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编制主通风机、制冷系统等停止工作时的 急预案。 6.6.4.4通风和制冷系统应随开采方案的改变以及矿山开拓、生产的进展进行相应调整。 6.6.4.5有爆炸危险的矿山,井下制冷降温设备应采用防爆型。 6.6.4.6地表制冷站采用氨作为制冷剂时,机房距井口应大于200m。 6.6.4.7并下制冷站严禁采用氨作为制冷剂,并应有制冷剂泄露监测设施和应急预案

6. 7.1 矿山供电

.1人员提升系统、矿并主要排水系统的负荷应作为一级负荷,由双重电源供电,任一电源的容 至少满足矿山全部一级负荷电力需求。应采取措施保证两个电源不会同时损坏。 .2主变配电所设置应符合5.6.1.1的规定。 1.3主变电所主变压器设置应遵守5.6.1.2的规定。

定 高压DB13/T 5036-2019标准下载,不超过35kV; 低压,不超过1140V; 运输巷道、井底车场照明,不超过220V;采掘工作面、出矿巷道、天井和天井至回采工作面 之间照明,不超过36V;行灯电压不超过36V; 手持式电气设备电压不超过127V; 电机车牵引网络电压:交流不超过380V;直流不超过750V。 6.7.1.5井下变、配电所的电源及供电回路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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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的矿山应采用 IT 系统:

在竖井井筒或倾角45° 及以上的井巷内,固定敷设的电缆应采用交联聚乙烯绝缘粗钢丝铠装 聚氯乙烯护套电力电缆或聚氯乙烯绝缘粗钢丝铠装聚氯乙烯护套电力电缆; 在水平巷道或倾角小于45°的井巷内,固定敷设的高压电缆应采用交联聚乙烯绝缘钢带或细 钢丝铠装聚氯乙烯护套电力电缆、聚氯乙烯绝缘钢带或细钢丝铠装聚氯乙烯护套电力电缆: 移动式变电站的电源电缆应采用井下矿用监视型屏蔽橡套电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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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固定敷设的高低压电缆、移动式和手持式电气设备应采用矿用橡套软电缆: 移动式照明线路应采用橡套电缆;有可能受机械损伤的固定敷设照明电缆应采用钢带铠装电 缆; 碉室内应采用塑料护套钢带(或钢丝)铠装电缆; 一井下信号和控制用线路应采用铠装电缆; 一矿用橡套电缆的接地芯线不应兼作其他用途; 一重要电源电缆、移动式电气设备的电缆及井下有爆炸危险环境的低压电缆应采用铜芯电缆。 6.7.2.3敷设在竖井井筒内的电缆不应有接头。电缆接头应设置在中段水平巷道内。 6.7.2.4敷设在钻孔中的电缆应紧固在钢丝绳上。钻孔应加装金属保护套管。 3.7.2.5在水平巷道的个别地段沿底板敷设电缆时应用钢质或不燃性材料覆盖;电缆不应敷设在排水 淘中

2.4敷设在钻孔中的电缆应紧固在钢丝绳上。钻孔应加装金属保护套管。 2.5在水平巷道的个别地段沿底板敷设电缆时应用钢质或不燃性材料覆盖:电缆不应敷设在排水 2.6井下电缆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水平或倾斜巷道内悬挂的电缆,在矿车、机车掉道时或其他运输车辆运行时不应受到撞击; 电缆坠落时不会落在带式输送机上或车辆正常运行的通道上; 一水平或倾斜巷道内的电缆悬挂点的间距不大于3m;竖井电缆悬挂点的间距不大于6m; 一电缆固定装置应能承受电缆重量,且不应损坏电缆的外皮:电缆上不应态挂任何物体: 不应将电缆悬挂在风、水管路上;电缆与风、水管路平行敷设时,应敷设在管路上方300mn 以上; 高、低压电力电缆敷设在巷道同一侧时,高压电缆应敷设在上方; 高、低压电力电缆之间的净距应不小于100mm;高压电缆之间、低压电缆之间的净距应不小 于50mm,并应不小于电缆外径; 电力电缆与通信电缆或光缆敷设在巷道同一侧时,电力电缆应在通信电缆下方,且净距不小 于100mm;电力电缆与通信电缆或光缆在井筒内敷设时,净距不小于300mm; 裸露的电缆的铠装或金属外皮应作防腐蚀处理; 供给一级负荷用电的两回电源线路应配置在不同层支架或不同侧的支架上,并应实行防火分 隔。

6.7.2.6并下电缆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6.7.3电气设备及保护

6.7.3.1井下不应采用油浸式电气设备。 6.7.3.2向井下供电的线路不得装设自动重合闸装置。 6.7.3.3从井下变配电所引出的低压馈出线应装设带有过电流保护的断路器,且被保护线路末端的最

6.7.3.1井下不应采用油浸式电气设备 6.7.3.2向井下供电的线路不得装设自动重合闸装置。

小短路电流不应低于断路器瞬时或短延时脱扣器整定电流的1.5倍。

中性点不接地、高电阻接地或消弧线圈接地时,变、配电所的高压馈出线上应装有选择性的 单相接地保护:接地保护应动作于跳闸或信号:向移动变电站供电的高压馈出线,应装设有 选择性的单相接地保护,保护应无时限地动作于跳闸; 中性点低电阻接地时,井下各级变、配电所高压馈线均应装设二段零序电流保护;其第一段 应采用动作时限不长于0.3s的零序电流速断,直接向电动机、变压器和移动变电站供电的高 压馈线应采用无时限的零序电流速断:第二段应采用零序过电流保护,时限应与相间过电流 保护相同。 6.7.3.5井下低压配电IT系统应有自动切断电源的故障防护措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当绝缘下降至整定值时,应由监测设备发出可听和(或)可见信号; 有爆炸危险环境发生对处露导电部分或对地的单一接地故障时,防护装置应立即切断故障线

当绝缘下降至整定值时,应由监测设备发出可听和(或)可见信号; 有爆炸危险环境发生对外露导电部分或对地的单一接地故障时,防护装置应立即切断故障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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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 无爆炸危险环境发生对外露导电部分或对地的单一接地故障时:若预期接触电压不超过36V, 可短时继续运行,并由绝缘监视装置发出可听和(或)可见的报警信号;若预期接触电压超 过36V,防护装置应立即切断故障线路;当发生第二次异相接地故障时,应由过电流保护器 或剩余电流保护器切断故障回路,

6. 7.4. 1 电气室应符合下列

不应采用可燃性材料支护; 碉室的顶板和墙壁应无渗水; 中央变电所的地面应比其入口处巷道底板高出0.5m以上;与水泵房毗邻时,应高于水泵房地 面0.3m; 采区变电所及其他电气碉室的地面应比其入口处的巷道底板高出0.2m; 一 一碉室地面应以2%~5%的坡度向巷道等标高较低的方向倾斜; 一电缆沟应无积水。 .7.4.2电气设备碉室应符合下列规定:

6.7.4.2电气设备碉室应符合下列规定:

长度超过9m的碉室,应在室的两端各设一个出口; 出口应设防火门和向外开的铁栅栏门;有淹没危险时,应设防水门。 6.7.4.3室内应配备消防器材。 6.7.4.4碉室内各种电气设备的控制装置,应注明编号和用途,并有停送电标志。室入口应悬挂“非 工作人员禁止入内”,的标志牌,高压电气设备应态挂“高压危险”的标志牌,并应有照明。无人值守 的碉室应关门加锁。

6.7.5.1井下所有作业地点、安全通道和通往作业地点的通道均应设照明 6.7.5.2下列场所应设置应急照明

井下变电所: 主要排水泵房 监控室、生产调度室、通信站和网络中心; 提升机房; 通风机房; 副井井口房; 一 矿山救护值班室; 非消防工作区域继续工作应急照明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2h:消防应急照明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 的备用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0.5h。 6.7.5.3采、掘工作面应采用移动式电气照明,移动式照明灯具应具有良好的透光和耐震性能,坚固 耐用,并有金属保护网等安全措施。 6.7.5.4照明变压器应采用专用线路供电。照明电源应从其供电变压器低压出线侧的断路器之前引出, 3.7.5.5井下照明灯具应防水、防潮、防尘;井下爆破器材库照明应采取防爆措施

7.6.1井下电气装置、设备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和构架及电缆的配件、接线盒、金属外皮等应接 7.6.2直接从地面供电的并下变、配电所的接地母线应与其附近的下列可导电部分作总等电位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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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水、排水、排泥、压缩空气、充填管路等金属物; 一沿井巷装设的金属结构。 6.7.6.3非直接从地面供电的井下变、配电所和移动变电站的接地母线应与6.7.6.2规定的外界可导 电部分就近作局部等电位联结。 6.7.6.4下列地点应设局部接地装置: 一采区变电所和工作面配电点; 电气设备碉室; 单独的高压配电装置: 连接高压电力电缆的接线盒金属外壳。 6.7.6.5井下电气设备保护接地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井下各开采水平的主接地装置和所有局部接地装置应通过接地干线相互连接,构成井下总接 地网; 需要接地的设备和局部接地极均应与接地干线连接: 一不应将两组主接地极置于同一个水仓或集水井内; 一移动式电气设备应采用矿用橡套电缆的接地芯线接地。 6.7.6.6主接地极应设在井下水仓或集水井中,且应不少于两组,应采用面积不小于0.75m²、厚度不 小于5mm的钢板作为主接地极。 6.7.6.7接地干线应采用截面积不小于100mm、厚度不小于4mm的扁钢,或直径不小于12mm的圆钢 电气设备外壳与接地干线的连接线(采用电缆芯线接地的除外)、电缆接线盒两头的电缆金属连接线, 应采用截面积不小于48mm、厚度不小于4mm的扁钢或直径不小于8mm的圆钢。 6.7.6.8局部接地极应符合下列要求: 局部接地极设置在排水沟或积水坑中时,应采用面积不小于0.6m²、厚度不小于3.5mm的钢板 或具有同样表面积、厚度不小于3.5mm的钢管,并应平放于水沟深处; 局部接地极设置在其他地点时,应采用直径不小于35mm、长度不小于1.5m、壁厚不小于3.5mm 的钢管,钢管上至少应有20个直径不小于5mm的孔,并竖直埋入地下。 6.7.6.9接地装置所用的钢材应镀锌。 6.7.6.10当任一主接地极断开时,在其余主接地极连成的接地网上任一点测得的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 2Q。接地线及其连接部位应设在便于检查和试验的地方。

6.7.7通信与监测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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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7.6并下通信系统应满足下列要求:

并下有线通信系统应设两路通信电缆,分别从不同的并筒进人并下;其申任何一路通信电缆 都应能满足井下与地表通信需要; 一一井下通信设备应满足电磁兼容要求,在巷道内安装时应满足防水、防腐、防尘要求,防护等 级应不低于IP54; 一通信系统应有防雷电保护措施: 一通信系统应连续运行,电网停电后,备用电源应能保证系统连续工作2h以上。 7.7.7人员定位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人员出入的井口、重点区域出入口、限制区域等应当设置读卡分站; 一人员定位系统应当具备检测标识卡是否正常、是否唯一的功能。 7.7.8监测监控系统和人员定位系统主机及联网主机应当双机热备份,连续运行。电网停电后,备 电源应能支持系统连续工作2h以上。 7.7.9监测监控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监测监控设备的电源应取自被控开关的电源侧或者专用电源,严禁接在被控开关的负荷侧; 一检修与监测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需要监控设备停止运行时,应制定安全措施,并报 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批; 监测监控设备发生故障应及时处理,在故障处理期间应采取人工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填写故 障记录; 监测监控系统应能实时上传和保存监控数据;数据保存时间不少于1个月,并可随时调用; 矿调度室值班人员应当监视监控信息、填写运行日志;系统发出报警、断电、馈电异常等信 息时,值班人员应采取措施及时处理;处理过程和结果应当记录备案。 7.7.10矿山应绘制、及时更新和保存井下通信系统图、人员定位系统图、监测监控系统图;图纸应 明有线调度通信系统、人员定位系统、监测监控系统的设备种类、数量和位置,通信电缆、电源电 危的敷设线路

6.7.7.9监测监控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监测监控设备的电源应取自被控开关的电源侧或者专用电源,严禁接在被控开关的负荷侧; 检修与监测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需要监控设备停止运行时,应制定安全措施,并报矿 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批; 监测监控设备发生故障应及时处理,在故障处理期间应采取人工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填写故 障记录; 监测监控系统应能实时上传和保存监控数据;数据保存时间不少于1个月,并可随时调用; 矿调度室值班人员应当监视监控信息、填写运行日志;系统发出报警、断电、馈电异常等信 息时,值班人员应采取措施及时处理;处理过程和结果应当记录备案。 5.7.7.10矿山应绘制、及时更新和保存井下通信系统图、人员定位系统图、监测监控系统图;图纸应 标明有线调度通信系统、人员定位系统、监测监控系统的设备种类、数量和位置,通信电缆、电源电 览的敷设线路

6.7.8检查、维修和操作

6.7.8.1矿山应建立电气作业安全制度,规定工作票、 工作许可、监护、间断、转移和终结等工作程 序。严禁非电专业人员从事电气作业。 6.7.8.2井下电气设备应按表7规定由电气维修工进行检测,及时处理检测中发现的问题,并将检测 和处理结果记录存档

表7电气设备检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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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8.3并下电气工作人员应遵守下列规定

重要线路和重要工作场所的停、送电,以及1000V(1140V)以上的电气设备检修,应持有主管 电气工程师签发的工作票,方准进行作业; 不应带电检修或搬动任何带电设备、电缆和电线;检修或搬动时,应先切断电源,并将导体 完全放电和接地; 停电检修时,所有已切断电源的开关把手均应加锁;对该回路验电、放电,将线路接地,并 且悬挂“有人作业,禁止送电”的警示牌;只有执行这项工作的人员,才有权取下警示牌并 送电; 不应单人作业; 一未经许可不得操作、移动和恢复电气设备; 一紧急情况下可以为切断电源而操作电气设备。 .8.4手持式电气设备的操作手柄和工作中必须接触的部分应有良好绝缘。 8.5沿地面敷设的向移动设备供电的橡套电缆中间不应有接头:应采取措施避免电缆被移动设备 .8.6移动设备司机离开时应切断电源。

6. 8. 1 一般规定

6. 8. 2 地面防水

6.8.2.1应查清矿区及其附近地表的水流系统、汇水面积、河流沟渠汇水情况、疏水能力、积水区、 水利工程现状和规划情况,以及当地日最大降雨量、历年最高洪水位,并结合矿区特点建立和健全防 水、排水系统, 3.8.2.2每年雨季前,矿山应组织1次防水检查,并编制防水计划。防水工程应在雨季前峻工 6.8.2.3矿并(竖并、斜井、平等)井口的标高应高于当地历史最高洪水位1m以上。工业场地的地面 标高应高于当地历史最高洪水位。 6.8.2.4井下疏干放水有可能导致地表塌陷时,应先将潜在塌陷区的居民迁走,公路和河流改道,再 进行疏放水。矿区不能进行大规模疏放水时,应采取惟幕注浆堵水等防治水措施。 3.8.2.5矿区及其附近的地表水或大气降水有可能危及井下安全时,应根据具体情况采取设防洪堤、 截水沟、封闭溶洞或报废的矿井和钻孔、留设防水矿柱等防范措施。 6.8.2.6矿石、废石和其他堆积物不应堵塞山洪通道,不应淤塞沟渠和河道

6. 8. 3 并下防水

6.8.3.1应调查核实矿区范围内的小矿并、老并、老采空区、现有生产矿并的积水区、含水层 带、地质构造等详细情况,并填绘矿区水文地质图。 6.8.3.2对积水的旧井巷、老采区、流砂层、各类地表水体、沼泽、强含水层、强岩溶带等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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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如不能采取疏放水措施保证开采安全,应留设安全矿(岩)柱。防治水设计应确定安全矿(岩)柱 的尺寸,在设计规定的保留期内不应并采或破坏安全矿(岩)柱。在上述区域附近开采时应采取预防 突然涌水的安全措施。 6.8.3.3矿山井下最低中段的主水泵房和变电所的进口应装设防水门,防水门压力等级不低于 0.1MPa。水仓与水泵房之间应隔开,隔墙、水仓与配水井之间的配水阀的压力等级应与防水门相同。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矿山应在关键巷道内设置防水门,防止水泵房、中央变电所和竖井等井下关 键设施被淹。防水门压力等级应高于其承受的静压且高于一个中段高度的水压。 通往强含水带、积水区、有可能突然大量涌水区域的巷道和专用的截水、放水巷道应设置防水门 防水门压力等级应高于其承受的静压。 防水门应设置在岩石稳固的地点,由专人管理,定期维修,确保可以随时启用。 6.8.3.4矿井最大涌水量超过正常涌水量的5倍,且大于50000m/d时,应在中段石门设置防水门, 减少进入水仓的水量。 6.8.3.5对接近水体的地带或与水体有联系的可疑地段,应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原则,编 制探水设计。 6.8.3.6掘进工作面或其他地点发现透水预兆时,应立即停止工作,并报告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采 取措施。情况紧急时应立即发出警报,撤出所有可能受透水威胁的人员。 6.8.3.7进行老采空区、硫化矿床氧化带的溶洞、与深大断裂有关的含水构造探水作业时,以及进行 被淹井巷的排水和放水作业时,为预防有害气体逸出造成危害,应事先采取通风安全措施,并使用防 暴照明灯具。发现有害气体、易燃气体泄出应及时采取处置措施。 5.8.3.8受地下水威胁的矿山应采取矿床疏十、堵水等治理措施。 6.8.3.9裸露型岩溶充水矿区、地面塌陷发育的矿区,应做好气象观测。雨季应加强降雨观测并根据 暴雨强度采取应对措施,直至暂停生产。 3.8.3.10井筒掘进过程中预测裸露段涌水量大于20m/h时应先行治水。井巷穿越强含水层或高压含 水断裂破碎带之前应治水后再掘进

6.8.4并下排水设施

6.8.4.1主要水仓应由两个独立的巷道系统组成。最低中段水仓总容积应能容纳4h的正常涌水量;正 常涌水量超过2000m/h时,应能容纳2h的正常涌水量,且不小于8000m。应及时清理水仓中的淤泥 水仓有效容积不小于总容积的70%。 3.8.4.2井下最低中段的主水泵房出口不少于两个;一个通往中段巷道并装设防水门;另一个在水泵 房地面7m以上与安全出口连通,或者直接通达上一水平。水泵房地面应至少高出水泵房入口处巷道底 板0.5m;潜没式泵房应设两个通往中段巷道的出口。 6.8.4.3井下主要排水设备应包括工作水泵、备用水泵和检修水泵。工作水泵应能在20h内排出一昼 夜正常涌水量;工作水泵和备用水泵应能在20h内排出一叠夜的设计最大排水量。备用水泵能力不小 于工作水泵能力的50%;检修水泵能力不小于工作水泵能力的25%。只设3台水泵时,水泵型号应相同 6.8.4.4应设工作排水管路和备用排水管路。水泵出口应直接与工作排水管路和备用排水管路连接。 二作排水管路应能配合工作水泵在20h内排出一昼夜正常涌水量:全部排水管路应能配合工作水泵和 备用水泵在20h内排出一昼夜的设计最大排水量。任意一条排水管路检修时,其他排水管路应能完成 正常排水任务

6. 9.1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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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1.1地面防火应遵守5.7.2的相关规定。 6.9.1.2应结合井下供水系统设置并下消防管踏

6.9.1.3下列场所应设消火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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辆应配备消防器材。 6.9.1.13车辆加油时,应采用输油泵或唧管输油,操作人员应按规范进行操作;加油过程中应严格控 制加油的速度;发生跑、冒、漏油时,应及时处理。 5.9.1.14井下燃油设备或液压设备不应漏油,出现漏油应及时处理。 6.9.1.15采用管道向井下输送燃油时,地表油罐应距离井口50m以上,并远离常年最大频率风向的井 1上风侧。井巷中的输油管应和动力电缆分开布置,并能避免坠落物的撞击。巷道中的输油管应挂有 “严禁烟火”、“油管”等标志。不应在容易发生变形的井筒和巷道采用管道输送燃油。 5.9.1.16并下固定柴油设备应安装在不可燃的基础上,并应装有热传感器,当温度过高时能自动停止 发动机。

6.9.1.19矿山应建立动火制度,在井下和井口建筑物内进行焊接等明火作业,应制定防火措施,经矿 山企业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动火。在井筒内进行焊接时应派专人监护;在作业部位的下方应设置收 集焊渣的设施;焊接完毕应严格检查清理。 3.9.1.20矿井发生火灾时,主通风机是否继续运转或反风,应根据矿井火灾应急预案和当时的具体情 况,由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决定

6.9.2.1有自然发火危险的矿山应设井下环境监测系统,实现连续自动监测与报警。监测 井下空气成分、温度、湿度和水的pH值等,应系统研究内因火灾的特点和发火规律。有沼 山,应加强沼气监测。

空气成分、温度、湿度和水的明值等,应系统研究内因火灾的特点和发火规律。有沼气渗出的研 应加强气监测。 .2.2开采有自然发火危险的矿床应采取以下防火措施: 一主要运输巷道、总进风道、总回风道,均应布置在无自然发火危险的围岩中,并采取预防性 注浆或者其他有效措施; 选择合适的采矿方法,合理划分矿块,并采用后退式回采顺序;根据采取防火措施后的矿床 最短发火期确定采区开采期限;充填法采矿时,应采用惰性充填材料及时充填采空区: 一应有灭火的应急预案; 采用黄泥或其他物料注浆灭火时应按应急预案规定的钻孔网度、料浆浓度和注浆系数进行: 应防止上部中段的水泄漏到采矿场,并防止水管在采场漏水; 严密封闭采空区: 应清理采场矿石,工作面不应留存坑木等易燃物。

照矿井火灾应急预案,首先将人员撤离危险地区,并组织人员,利用现场的一切工具和器材及时灭火 源不能扑灭时,应封闭火区。 6.9.3.2电气设备着火时,应首先切断电源。在电源切断之前,不能用导电的灭火器材灭火。 3.9.3.3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接到火灾报告后,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查明火源及发火地点的情况;根 据矿并火灾应急预案,拟定具体的灭火和抢救行动计划。同时应采取措施防止风流自然反向和有害气 体蔓延。 3.9.3.4需要封闭的发火地点应先采取临时封闭措施,然后再砌筑永久性防火墙。进行封闭工作之前 应由佩戴隔绝式呼吸器的救护队员检查回风流的成分和温度。在有害气体中封闭火区,应由救护队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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佩戴隔绝式呼吸器进行。在新鲜风流中封闭火区,应准备隔绝式呼吸器。 如发现有爆炸危险,应暂停工作,撤出人员,并采取措施消除危险。 封闭具有爆炸危险的火区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应先采取注入情性气体等抑爆措施,然后在安全位置构筑进、回风密闭设施: 一封闭具有多条进、回风通道的火区,应同时封闭各条通道;不能实现同时封闭的,应先封闭 次要进回风通道,后封闭主要进回风通道; 加强火区封闭的施工组织管理:封闭过程中密闭墙预留通风孔,封孔时进、回风巷同时封闭 封闭完成后所有人员立即撤出; 检查或加固密闭墙等工作应在火区封闭完成24h后实施。发现已封闭火区发生爆炸造成密闭 墙破坏时,严禁调派救护队侦察或恢复密闭墙;应采取安全措施,实施远距离封闭。 6.9.3.5防火墙应符合下列规定: 严密坚实; 在墙的上、中、下部,各安装一根直径35mm~100mm的铁管,以便取样、测温、放水和充填 铁管露头要用带螺纹的塞子封闭; 设人行孔:封闭工作结束应立即封闭人行孔。

6.9.4.1对已封团的火区,应建立火区检查记录档案,绘制火区位置关系图,并归档永久保存。 6.9.4.2永久性防火墙应有编号,并在火区位置关系图和通风系统图上标出。发现火区封闭不严或有 其他缺陷以及火区内有异常变化时,应及时处理和报告。 6.9.4.3封闭的火区启封和恢复开采:应根据监测结果确认封闭火区内的火已熄灭,制定安全措施, 并报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方可进行;应先打开回风侧,无异常现象再打开进风侧;火区面积 较大时,应设多道调节门,分段启封,逐步推进。 6.9.4.4启封火区的风流应直接引入回风流,回风流经过的巷道中的人员应事先撤出。恢复火区通风 时,应监测回风流中有害气体的浓度,发现有复燃征兆,应立即停止通风,重新封闭。 6.9.4.5火区启封后3d内,应由矿山救护队每班进行气体成分、温度、湿度和水的pH值的检测。确 认一切情况良好,方可转入生产。 3.9.4.6在活动性火区下部和同一中段进行回采时,应留防火矿柱;其设计和安全措施,应经矿山企 业主要负责人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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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9供配电线路,应符合下列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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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3最终边坡应留设安全平台、清扫平台;安全平台宽度不小于3m,清扫平台宽度不小于6m。最终 边坡角应满足安全稳定的要求,并在设计阶段进行论证。 7.3.4最终边坡节理裂隙较发育或有构造带时,应清理浮石、降低边坡角度并进行加固。 7.3.5开采台阶高度不应大于10m;最终台阶高度应根据岩体节理裂隙发育程度、岩体稳定性由设计确 定,但不应大于20m。 7.3.6最小工作平台宽度应满足长条块石翻倒、解体、整形、装运、清渣等工序的作业要求;高台阶 开采时工作平台宽度应不小于20m;开采台阶的外沿应设置栏杆和警示标志。 7.3.7高台阶长条块石翻倒作业前,应在预翻倒位置铺垫渣土,人员撤离至20m以外。 7.3.8荒料堆场通道宽度应满足装运设备的作业要求:荒料堆高不应超过3层。

.6最小工作平台宽度应满足长条块石翻倒、解体、整形、装运、清渣等工序的作业要求;高台阶 采时工作平台宽度应不小于20m;开采台阶的外沿应设置栏杆和警示标志。 .7高台阶长条块石翻倒作业前,应在预翻倒位置铺垫渣土,人员撤离至20m以外。 .8荒料堆场通道宽度应满足装运设备的作业要求;荒料堆高不应超过3层。 9金刚石串珠锯操作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操作人员应接受培训后方可操作设备; 作业现场周围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轨道铺设前应清理平台,保证轨道铺设区域的平整;锯切作业前,应检查并确认动力电缆及 控制电缆均正常,保护接地良好; 一操作台应放置于绳锯机侧面15m以外,并与串珠锯运动方向垂直;操作人员的站位应符合串 珠锯操作的有关要求,严禁直接面对绳锯切割方向进行操作或跨越运行中的串珠绳; 一锯切作业前应在串珠锯外侧安置安全防护栏栅,周围人员退到安全位置后方能启动串珠锯; 锯切作业时,若需要进入锯切区域,操作人员应停止串珠锯作业,待问题处理完毕确认安全 后,方可启动串珠锯; 串珠锯水平切割作业前,操作者应将专用的安全挡板置于外露的串珠绳外侧。安全挡板的高 度应超过串珠锯运动高度0.5m以上; 串珠锯垂直切割作业前,应在串珠锯导轨尾部安放高度2m以上的安全挡板: 一 在进行垂直面切割时,禁止人员站在与切割线相同方向上观察切割轨迹。移动冷却水管时, 应从切缝侧面操作; 一切割作业时操作人员不得离开串珠锯操作台;自动切割即将完成时应转到人工控制,并逐渐 减低行走速度: 一每次停机后,都要检查串珠绳接头,及时更换截面磨损或不符合要求的接头; 一雨雪、雷暴、大雾、大风等不良天气应停止作业。 ,10操作链臂锯应遵守下列规定: 操作人员接受培训后方可操作设备; 作业现场周围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轨道铺设前清理平台,保证轨道铺设区域的平整;每次行走进给之前,检查轨道固定销的位 置,防止固定销伸出地面过高与行走机构发生碰撞; 一倾斜锯切矿体时,锯切倾斜角度应符合链臂锯倾斜工作要求; 设备行走时,轨道上禁止站立人员或放置物体; 一切割臂转换工位时,禁止人员靠近切割臂工作区域: 一在进行水平切割作业时,应及时在锯缝中塞入楔子支撑上部矿体;发生塌压住切割臂时, 应用千斤顶将塌落岩石支起,加入楔子后方可再进行切割作业; 主电机起动时应减小进给量,切割臂进给时应有人监控; 一雨雪、雷暴、大雾、大风等不良天气应停止作业。 .11操作水平取芯钻机应遵守下列规定: 操作人员接受培训后方可操作设备

操作人员接受培训后方可操作设备; 作业现场周围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轨道铺设前清理平台,保证轨道铺设区域的平整:每次行走进给之前,检查轨道固定销的位 置,防止固定销伸出地面过高与行走机构发生碰撞; 倾斜锯切矿体时,锯切倾斜角度应符合链臂锯倾斜工作要求; 设备行走时,轨道上禁止站立人员或放置物体; 一切割臂转换工位时,禁止人员靠近切割臂工作区域; 一在进行水平切割作业时,应及时在锯缝中塞入楔子支撑上部矿体;发生塌压住切割臂时, 应用千斤顶将塌落岩石支起,加入楔子后方可再进行切割作业; 主电机起动时应减小进给量,切割臂进给时应有人监控: 一雨雪、雷暴、大雾、大风等不良天气应停止作业。 .3.11操作水平取芯钻机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操作人员接受培训后方可操作设备; 钻机安装前,应将安装钻机的地面处理平整:钻机应安放牢固、可靠固定:冷却水管畅通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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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15地下开采应遵守下列规定

平碉口应修建安全顶棚,口支护长度不小于10m; 开拓巷道应布置在稳定的岩体中;设备距巷道壁、顶均不小于0.6m,巷道断面尺寸应满足采 运设备通行需要; 采用全锯切作业的巷道断面尺寸应满足设备作业要求; 一矿房、矿柱的参数应经过设计论证,矿柱的安全系数不小于2倍; 一矿房切顶后,顶板若出现节理裂隙应及时进行应力监测和稳定性分析,根据分析结果,必要 时进行支护;矿房向下分层开采前根据顶板稳固情况及时采取相应的支护措施;应力、应变 值超限时,应立即停止开采作业; 矿柱出现节理裂隙时,应及时采用锚杆等进行支护,并监测地压 链臂锯作业前应根据矿层产状和节理裂隙分布设计锯切位置;巷道掘进锯切时,靠巷道壁、 顶的锯缝应贯穿,保证背切的串珠绳穿透通畅; 锯切作业结束后,相关设备和人员应撤离至锯切工作面10m以外; 矿山应建立岩体应力、位移参数的实时测量和监控系统

4.1盐湖作业区应符合下列规定: 在溶洞、气眼和淤泥较厚的地点应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 一采坑深度超过1m时,距采坑边缘1.5m范围内不应站人或停放设备; 一车辆驶入盐层松软的再生盐产区前,应先查看和确认盐层的承载能力。 4.2在盐湖内进行手工开采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应根据当地气候和环境特征采取防署、防冻、防晒等措施; 一多人在同一盐槽内作业时,应保持2m以上距离; 一一作业人员应根据当地气候和环境特征配戴劳保防护设施。 4.3采盐船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采盐船的长宽比、型宽与型深比,应符合有关船舶设计规范的规定; 一采盐船的初稳心高度,应在1.5m~3.0m范围内 一采盐船的液压设备应可自动调节、超压泄荷、恒扭矩无级变速,油泵应在零流量时起动; 一采盐船的电气设备、元件,应具有防潮、耐腐蚀性能; 采盐船甲板应有防滑措施。 4.4采坑两边的缆机桩应具有足够的强度。 4.5采盐船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采盐船动力电缆应按规范铺设,并留有较大余量,防止拉断或被船碰挂损伤: 一采坑的水深应不小于采盐船设计吃水深度的1.3倍; 一绞吸式采盐船的绞刀应至少没入水中3/4; 一原盐层应自上而下分层采掘,防止采掘量超限引起链斗出轨、断链或绞刀卡死; 一横移缆绳应松紧适宜;横移绞车时应防止缆绳过紧造成断绳; 一链斗运转时应注意观察桥身振动等异常现象,发现问题立即停机处理; 破碎机出现堵塞或破碎板松动时,应停止上料并切断链斗和破碎机电源,进行处理 每2h检查1次台车油缸和定位桩油缸,发现台车行程与指示器不符,应立即停机调整: 采盐船移位时,应停止链斗、破碎机或绞刀等设备的运转,并提起主、副桩; 梭式输送机横移时,机上和机头伸出方向不应有人;输送机伸向运盐船船仓前,应发出警号; 采盐船与运盐船的移动,应协调一致,并通过鸣笛等加强联系,避免撞船。

7.4.5采盐船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7.4.6疏松盐层爆破应执行GB6722的有关规定。 7.4.7采用铁路和道路运输卤盐,应执行5.4.1和5.4.2的有关规定 7.4.8采用管道输送卤盐应遵守7.6.1的有关规定。

7.4.9采用运盐船运输卤盐应遵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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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道宽度不小于运盐船宽度的5倍; 航道水深不小于1.5m; 航道中不应有漂浮物: 码头船坞应与运盐船的卸盐方式相适应; 港池应具有船舶调头、会船安全作业的最小水域 码头应具有良好的照明设施,并配备适当数量的探照灯,保证码头周围的湖面有足够的照度 运盐船应达到船舶技术状况分类的一类船标准; 运盐船每年应按规定由有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验1次; 运盐船应配备足够数量的灭火器材及救生器具: 运盐船使用的电气设备应有良好的防水、防潮、耐腐蚀和绝缘性能; 运盐船不应超载运行;应以安全航速行驶; 相向行驶的运盐船,会船时的最小距离应不小于5m; 一运盐船进入采区应减速行驶; 运盐船空载航行时应进行漏水检查,以免发生沉船事故: 运盐船行至离港湾200m时,应加强望、减速行驶,并用声光信号与码头指挥人员取得联系 未经指挥人员同意,不应进港; 运盐船卸盐时,绞车和卸料输送机周围1m范围内不应有人; 运盐船卸盐完毕,方可提起盐门或收回输送机,不应带料提起盐门或收回输送机。 .10采用带式输送机运输卤盐,应遵守5.4.3的规定。 .11推土机作业时,应选择适宜的铲、推线路。清理作业现场时,应保证车辆无下陷、倾覆等危险 1.12推土机清除高于机体并埋于地下的物体时,应有安全防护措施。 .13推土机作业时人员不应上下。夜间作业现场应有良好的照明。 .14矿堆和尾盐堆应分层堆排,分层高度不大于30m,坡面角不超过60°,分层间应留有20m宽的 全平台。 .15任何人均不应在矿堆和尾盐堆上长时间停留

7.5.1并架及其基础应符合下列规定:

各主要部件不应有裂纹和严重锈蚀、变形、弯曲; 一螺栓、螺帽及弹簧垫圈应齐全: 一基础应满足施工安全要求,其平面误差应不大于3mm; 一底座四角高差应不大于3mm; 一绳应与地面呈45°。 5.2装、拆井架时,应有专人统一指挥。遇6级以上大风、暴雨、暴雪、大雾及夜间照明时,不应 行井架装、拆作业

7.5.3电气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供配电设施距井口不小于30m; 线路不应有裸线及漏电现象; 供电线路应合理布置DBJ50/T 327-2019标准下载,生产用电与生活用电分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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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架空电力线与井架绷绳应至少相距3m,并不应在绷绳上空穿过; 一架线高度应保证各种相关车辆安全通行: 一井架应采用电压不高于36V的低压防爆灯照明。 6.4指重表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一单独装在专用仪表箱中; 一一不与井架接触; 一与传感器处于同一水平; 一指重表、灵敏表和自动记录仪的读数应一致,若有偏差应及时调整。 5.5绞车卷筒、转盘面水平误差应小于1.5mm;链轮中心偏差应小于2mm;皮带轮中心偏差应小于 ;井口、转盘、天车的中心偏差应不超过10mm。 6.6钻机游动系统钢丝绳安装应遵守下列规定: 安装前消除应力、防止大钩扭劲: 直径应与钻机型号相匹配; 一 任何情况下卷筒上应有2圈以上钢丝绳; 一死绳端应在死轮上缠绕2圈以上,并用专用绳卡固定,两绳卡之间距离不小于钢丝绳直径的 6倍。 5.7中深井每作业2井次、深井每作业1井次,应对钻机提升系统进行至少1次探伤 5.8防碰天车、水龙带保险绳、吊钳尾绳、钢绳固定绳卡等,均应按规定装设,并经检查合格。 .9采用柴油机作钻井动力时应安装消声器。 5.10钻井、修井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人员上井架作业应系安全带; 所带工具、棍类物件应装好绑牢 一 处理卡钻时,不应使用吊钳进行倒扣;用转盘强行倒扣时,应把连接螺栓拧紧,再用绳索固 定在方钻杆上;吊卡不应挂在吊环上;应绑好耳环,插好大钩锁销; 一防碰天车装置应定期检查,确保处于灵活状态;提钻时,操作人员应注意游动滑车上升情况 并与井架工保持联系; 一检查设备时应停车: 一上提钻具之前,应对井架、绷绳及提升系统进行全面检查; 强行转动钻具时,不应超过钻杆允许扭转圈数,并控制倒转速度,防止钻具扭断或倒开;倒 扣时,井口工具应绑牢,除司钻及指挥人员外,无关人员应撤离操作平台; 有毒有害气体超标时,应配备相应的防护器具(防毒面具、排风扇等),并有专人监护: 一有易燃气体的作业场所严禁吸烟,动火作业应办理动火作业证; 一井口应安装防喷装置,并采取相应防喷措施。 5.11水溶开采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井口装置中的管汇应采用厚壁无缝钢管,不应采用直缝管或螺旋管; 一管道阀门的耐压等级应大于设计最大工作压力: 一并口装置中的各组件安装完毕,应进行耐压试验,试验压力不低于设计最大工作压力的1.25 倍,试验合格万可投人使用; 作业场所应有排水和防止液体渗漏的设施,地面应防滑; 在有毒有害气体聚集的井口、卤池、取样阀等地点作业时,应采取防毒措施,并有专人监护 12钻井水溶升采还应遵守7.6的规定

7.6.1采输卤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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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采输卤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采卤工艺管汇、输卤管道的耐压等级,应满足使用压力要求;安装完毕应进行耐压试验,试 验压力不低于设计最大工作压力的1.25倍;试验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输盐管路每隔100m~200m,应设一处理事故用的三通管; 输卤管道应每年旋转一定角度; 一输卤管道支座基础应定期检查和维护; 一水泵加盘根或维修时,应断开电源; 一采卤工艺管汇应按输送介质的不同,涂以不同的颜色,并注明介质名称和输送方向; 一严格按工艺、设备操作规程操作; 应定时观测记录岗井、机电设备运行的电流、电压、电机温度、水压和流量、岗水浓度和温 度等参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生产调度报告;紧急情况应立即采取相应措施并汇报; 单井生产正、反循环和多井连通生产注、出水井的倒换等工艺技术的改变,应经矿山企业主 要负责人批准: 一 夜间操作井口装置、检修管道和阀门时不应单人作业,作业现场应有充足的照明: 一一井口装置、泵、工艺管汇、输卤管线等采输卤设备、设施,应及时进行维护和检修。 3.2生产采区应与建构筑物、交通设施、水体等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钻井水溶开采的深度不应超 设计安全开采深度。并组之间应按设计要求预留保安矿柱。 6.3井盐矿山应设立地表水和地下水水质监测系统,每半年至少对矿区范围的水质(主要是含盐量 亍1次检测。 6.4对岩层破碎、采空区很高等易发生地表沉陷和位移的矿区,应进行地表沉陷和位移监测。在地 可能或已有沉降、位移的区域,应设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编制相应的应急预案。 .5废弃的地质勘探井和生产井,应作彻底封井处理。

,7.1地下原地爆破浸出采矿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布液系统应防止跑、冒、滴、漏,避免浸出液伤人; 采场拉底空间形成后,应在底部铺设不小于0.5m厚的混凝土隔层,并向集液巷形成一定的坡 度,混凝土隔层上应铺一层防水防酸隔离层; 一井下浸出液收集后,应采用管道密闭输送; 采场矿堆溶浸结束并滤干后,应及时进行清水洗堆和中和处理,直至流出液pH值达到7~8 浸出结束后应严密封堵通往采场的通道。 7.2地下原地浸出采矿作业应保持抽液量与注液量基本平衡。加强对监测井的观测,防止酸性溶液 参到溶浸区以外,污染地下水。出现污染时应停止溶浸作业,并做好后续的处理工作

采矿制图与图纸编号.pdfGB 164232X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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