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GDW 1877-2013 电网行波测距装置运行规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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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GDW 1877-2013 电网行波测距装置运行规程.pdf

ICS 29.240

Q/GDW1877—2013

DB23/T 2645-2020 测绘地理信息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 第3部分:地籍测绘电网行波测距装置运行规程

Operatingcodeforpowergrid fault location equipment basedontravelingwave

采用行波原理的输电线路故障测距装置能够消除故障类型、故障位置、过渡电阻和系统运行方式 等因素的影响,实现输电线路故障点的精确定位。近年来,行波测距装置已日趋成熟,开始广泛进入 工程应用。为规范该类装置的运行管理,特提出并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由国家电网公司国家电力调度控制中心提出并解释。 本标准由国家电网公司科技部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国网安徽省电力公司、国家电力调度控制中心、国网电力科学研究院安徽继远电 网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国网电力科学研究院中电普瑞电网监控技术分公司、山东科汇电力自动化有限公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谢民、王同文、王德林、孙月琴、胡世骏、何鸣、敬勇、李京、车文妍 本标准首次发布

电网行波测距装置运行规程

本标准规定了电网行波测距装置(以下简称行波测距装置)在运行维护、检验及技术管理等方面的 要求。

GB/T2900.1、GB/T2900.17和DL/T357中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行波测距 统基本描述见附录A。

沿输电线路传播的电压波、电流波,其中沿参考方向传播的行波称为正向行波(或前行波),沿参 考方向的相反方向传播的行波称为反向行波(或反行波)。行波过程由建立在分布参数线路模型基础上 的电报方程来描述,

4.7在行波测距装置投运前,应进行竣工验收,并检查施工单位移交的资料是否齐全,经验收合格后 才能将装置投入运行。 4.8现场运行、检修人员应掌握行波测距装置状况和维修技术,熟知有关规程制度,定期分析装置运 行情况,提出并实施提高安全运行水平的措施。 4.9运行单位应根据本规程编制现场运行规程或补充规定。 4.10运行单位应对所管辖的行波测距装置动作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对装置进行评价,提出改进对策, 及时上报主管部门。

5.1省级及以上电网行波测距装置主管部门

5.1.1负责直接管辖范围内行波测距装置的配置、整定计算和运行管理。 5.1.2负责所辖电网内行波测距装置的技术管理。 5.1.3贯彻执行有关行波测距装置规程、标准和规定,结合具体情况JC 561.2-2006标准下载,为所辖电网调度运行人员制定 修订行波测距装置调度运行规程,组织制定、修订所辖电网内使用的行波测距装置检验规程和标准化的 作业指导书。 5.1.4负责所辖电网行波测距装置的动作统计、分析和评价工作。 5.1.5统一管理直接管辖范围内行波测距装置的程序版本,及时将行波测距装置的软件缺陷和升级情 况通报有关下级主管部门。 5.1.6负责对所辖电网调度运行人员进行有关行波测距装置运行方面的培训工作,负责组织对所辖电 网行波测距装置现场检修人员进行技术培训。 5.1.7提出提高行波测距装置运行管理水平的建议

5.2地市级电网行波测距装置主管与检修部门 5.2.1负责行波测距装置的日常维护、定期检验和新装置投产验收工作。 5.2.2贯彻执行有关行波测距装置规程、标准和规定,负责为地区调度运行人员,现场运行、检修人 员编写行波测距装置调度运行规程和现场运行规程。制定、修订直接管辖范围内行波测距装置标准化作 业书。 管部门。 5.2.4负责对现场运行、检修人员进行有关行波测距装置的培训。 5.2.5熟悉行波测距装置原理及二次回路,负责行波测距装置的异常处理。 5.2.6行波测距装置发生动作不良好时,应调查不良好动作原因,并提出改进措施。 5.2.7提出提高行波测距装置运行管理水平的建议

5.2地市级电网行波测距装置主管与检修部门

5.3.2批准和监督直接管辖范围内行波测距装置的正确使用与运行。 5.3.3在输电线路发生故障时,调度运行人员应及时将行波测距装置的测距结果通知有关单位。 5.3.4参加行波测距装置调度运行规程的审核。 5.3.5提出提高行波测距装置运行管理水平的建议

5.4.1了解行波测距装置的原理及二次回路。

5.4.1了解行波测距装置的原理及二次回路。

5.4.2现场运行人员应掌握行波测距装置的定值整定、故障定位结果查看、线路故障波形查阅等操作 5.4.3负责与调度运行人员核对行波测距装置的定值通知单湖南省公路工程标准材料采购招标文件(2019年版)(根据湘交基建[2019[246号文修订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发布2020年1月),进行行波测距装置的投入、停用等操作 5.4.4负责记录并向主管部门汇报行波测距装置的运行指示等情况。

5.4.5执行有关行波测距装置规程和规定 5.4.6在改变行波测距装置的定值或接线时,要有主管部门的定值及回路变更通知单方允许工作。 5.4.7对行波测距装置进行巡视。 5.4.8提出提高行波测距装置运行管理水平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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