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城镇新建住宅项目电力设备设施建设和管理办法(豫建[2016]33号 河南省住建厅 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2016年3月18日)(2015年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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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城镇新建住宅项目电力设备设施建设和管理办法(豫建[2016]33号 河南省住建厅 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2016年3月18日)(2015年版).pdf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豫建【2016】33号

关于印发《河南省城镇新建住宅项目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局)、房地产管理 局(中心)、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市政建设环保局市镜湖新区某道路施工组织设计.doc,各有关 单位: 为规范我省城镇新建住宅项目电力设施建设和用电管理,确 保住宅项目和电力设施同步规划设计、同步建设和同步投入使用 加强用电安全,保障居民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河南省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与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组 织制定了《河南省城镇新建住宅项目电力设施建设和管理办法》、 《河南省城镇住宅电力设施建设技术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认 真贯彻落实

附件:1.《河南省城镇新建住宅项目电力设施建设和管理办 法》 2.《河南省城镇住宅电力设施建设技术规范》

河南省城镇新建住宅项目

第一条为了规范我省城镇新建住宅项目(以下简称“住宅项 目”)电力设施建设和用电管理,确保住宅项目和电力设施同步规 划设计、同步建设和同步投入使用,加强用电安全,保障居民合 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城镇规划区内新建商品住宅、保 障性住房、征迁安置性住房、新型农村社区住房等建设项目的电 力设施建设和管理, , 第三条省辖市、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规划、房管等部 门及供电企业应当建立住宅项目电力设施建设协调机制,统筹协 调供电设施规划设计、行政许可、施工及峻工验收等,督促住宅 项目电力设施建设实现同步规划设计、同步建设和同步投入使用 第四条各地要建立住宅项目的基建用电办理绿色通道,简 化申办程序和要件,对已完成土地报批征收的住宅项目,可凭“建 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办理基建用电手续。 第五条住宅项目电力设施建设,应当符合《住宅建筑电气

设计规范》、《河南省城镇住宅小区电力设施建设技术规范》等国 家标准、地方标准和行业规范。 住宅项目电力设施的设计和设备选型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电 力行业标准,采用运行安全可靠、技术先进、节能环保型设备

第六条住宅项目电力设施建设是指从公用供电设施10千伏 电源接入点(变电站、公配所、环网柜、电缆分接箱等)以下住 宅项目共用、专用电力设施及安装工程。 住宅项目电力设施相关配套土建部分及基建用电部分由项目 开发建设单位负责。其中土建部分指从电源接入点至计量电表箱 的土建设施;基建用电部分指住宅项目基建施工所需的用电设施 建设。 第七条住宅项目共用电力设施按照国家规定实施一户一表 建设,建设范围从10千伏电源接入点至新建住宅项目建设范围居 民计量电表箱。 住宅项目专用电力设施(物业、商用、电梯、消防、绿化、 公共照明、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等),其10千伏电源接入点可从该住 宅项目共用电力设施内的开关站(所)、配电室、环网柜等设施弓 出。 ! 住宅项目专用电力设施应分表计量,并与共用电力设施同步

规划、同步建设。 第八条住宅项目电力设施建设用电容量配备的基本标准 为:建筑面积90平方米及以下的住宅,基本配置容量每户6千瓦; 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上、120平方米及以下的住宅,基本配置容 量每户8千瓦;建筑面积120平方米以上、160平方米及以下的住 宅,基本配置容量每户10千瓦;建筑面积160平方米以上的住宅: 基本配置容量每户12千瓦;超200平方米以上按实际需求配置容 量。 住宅项目内公共设施负荷按实际设备容量计算,设备容量不 明确时,按负荷密度估算:物业管理类6080瓦/平方米;与住宅 一体的底商(会所)类100瓦/平方米,不含商业集中(制冷、暖) 空调负荷;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每个充电停车位7千瓦。

第九条省辖市、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住宅项目 电力设施,包括变电站、开关站(所)、配电室、环网柜用地(用 房)、电动汽车充电设施以及线路走廊等供用电设施的规划管理。 省辖市、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将住宅项目电力设 施建设纳入城乡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并对已纳入城乡规划的变 电站站址、线路走廊给予保护,如需调整,应当征求供电企业意 见。供电企业要按照规划的站址、走廊进行建设,如需调整,需

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履行相应程序。 省辖市、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将住宅项直供电方 案纳入项自详细规划,一并审查批准。 : 第十条住宅项目电力设施建设应与城镇电网规划相衔接。 供电企业配合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将住宅项目电力设施建设纳入城 镇电网发展规划,适度超前建设,保障住宅项目居民用电需求。 第十一条省辖市、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住宅项目 详细规划阶段,会同供电企业统筹规划变电站站址和电力线路通 道预留、道路综合管线布置等。新建住宅项目终期配变容量在5000 十伏安及以上的应建设开关站(所):终期配变容量在30000千伏 安及以上,应接城镇规划和电网规划预留变电站建设用地及电力 线路(含电缆)通道。

第十二条各省辖市、县(市)政府要加强对新建住宅项目 电力设施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 原则,住宅项目电力设施建设可以通过招标选择设计、施工、监 理和设备物资供应 住宅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可以委托供电企业组织新建住宅项目 电力设施建设。委托供电企业组织的,住宅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应

第十七条住宅项目共用电力设施、专用电力设施(物业、 商用、电梯、消防、绿化、道路照明、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等)建 成投运后,可由产权单位自行维护管理,也可以委托有资质的单 位维护管理。委托供电企业维护管理的,供电企业负责抄表、收 费、维护、服务四到户"。 第十八条住宅项目正式用电投运后,公共照明、电梯、消 防、绿地、门卫、车库、电动汽车充电设施、供水二次加压用电、 集中供热二次交换用电、安全监控等专用设施的非生产、经营活 动用电,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要求执行居民生活用电价格。 第十九条住宅项目的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应配合供 电公司维护正常供用电秩序,为供电企业维护和管理提供方便

第二十条省辖市、县(市)可以按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省辖市、县(市)已出台的住宅项目电力设施 建设管理政策,仍按照原政策执行。原管理政策与办法相抵触的 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国网河南 省电力公司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河南省城镇住宅电力设施建设技术规范

1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河南省城镇住宅电力设施建设工程技术规范的 术语和定义、供配电建设原则、供配电方式及设计、设备选型。 本规范适用于河南省城镇规划区范围内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 设施建设及验收。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规范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 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 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 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50052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 GB50053 《10千伏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 GB 50054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 JGJ/T16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DL/T448 电能计量装置技术管理规程

DL/T825 电能计量装置安装接线规则 DL / T599 《城市中低压配电网改造技术导则》 GB 4208 外壳防护等级(P代码): DL / T5221 《城市电力电缆线路设计技术规定》 DL/T698 低压电力用户集中抄表系统技术条件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3.1 供电方案 电力供应的具体实施计划。供电方案包括:供电方式,负荷 分级,供电电源位置,出线方式,供电线路敷设,供电回路数、 走径、跨越,电能计量方式,电能质量及无功补偿,电能信息采 集装置,重要负荷,保安电源配置,调度通信及自动化,非线性 负荷治理,产权分界等内容。 3.2配置系数 指配置变压器的容量(千伏安)或低压配电干线馈送容量(千 伏安)与住宅小区低压用电负荷(千瓦)之比值,根据变压器或 低压配电干线所供居民住宅总户数的多少,综合考虑同时率、功 率因数、设备负载率等因素确定。 3.3开关站 作为变电站10千伏母线的延伸,能实现区域内10千伏电能 开闭和负荷再分配,具备2路及以上进线,8路及以上出线,高

压母线采用单母分段结构,所内可设配电变压器向就地用户供电SH/T 3105-2018标准下载, 一般按户内方式建设。 3.4配电室 主要为低压用户配送电能,设有中压进线(可有少量出线) 配电变压器和低压配电装置,带有低压负荷的户内配电场所,分为 共用配电室和专用配电室,共用配电室是指向居民一户一表供电的 住宅配电室,专用配电室是指向小区内电梯、消防等设施供电的 (二)级负荷配电室。 3.5环网单元:也称环网柜,用于中压电缆线路分段、联络及 分接负荷。按使用场所可分为户内环网单元和户外环网单元;按 洁构可分为整体式和间隔式。 3.6电缆分接箱:是用于电缆线路中分接负荷的配电装置,不 能用作线路联络或分段。 3.7配电变压器:指将10/20千伏电压等级变压成为400伏电压 等级的配电设备,简称配变,按绝缘材料可分为油浸式配变(简 称油变)、干式配变(简称干变)。 3.8多层住宅:是指七层及以下居住类建筑, 3.9小高层住宅:是指八层至十八层居住类建筑。 3.10高层住宅:是指十九层及以上居住类建筑, 3.11超高层住宅:是指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居住类建筑。 4总则

4.1住宅配电设施的建设应坚持统一规划的源则,应与电力网 的运行现状、规划相结合,建设标准应安全、经济、适用,宜适 度超前。 : 4.2住宅配电设施建设工程接入方式应满足电力系统安全和 经济的要求,调度运行方式灵活,在满足供电可靠性的前提下力 求简洁。 4.3住宅配电设施建设工程设备的选型应执行国家有关技术 经济政策,选用运行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维护方便, 操作简单、环保节能的设备,应采用标准化设计、标准设备,做 到标准化、规范化,避免同类设备多种型号混用。选用配电设备 应为具有良好运行业绩、符合国家节能环保政策的、质量和技术 领先的产品,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及运行故障多、安全可靠性 差的产品。 5供电方案编制 5.1供电电源点确定的一般原则 5.1.1.电源点应具备足够的供电能力,能提供合格的电能质 量,以满足用户的用电需求;在选择电源点时应充分考虑各种相 关因素,确保电网和用户端受电装置的安全运行。 5.1.2对多个可选的电源点,应进行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5.1.3根据用户的负荷性质和用电需求,确定电源点的回路数 和种类

120平方米以上、160平方米及以下的住宅,基本配置容量每户1 千瓦;建筑面积160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基本配置容量每户12千 瓦;超200平方以上或独栋别墅按实际需求配置容量。

住宅小区专用电力设施负荷按实际设备容量计算,设备容量 不明确时,按负荷密度估算:物业管理类60一80瓦/平方米;与住 宅一体的底商(会所)类100瓦/平方米JT/T 1313-2020 城市配送服务规范.pdf,不含商业集中(制冷、 暖)空调负荷;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每个充电停车位7千瓦。 变压器配置容量计算方法:变压器配置容量=用电负荷 xKp),配置系数Kp应按下表选用:

的低压宜采用互联方式,便于变压器经济运行。油浸式变压器、 干式变压器单合容量不应超过800千伏安,油浸式变压器标准序 列选用200、315、400、500、630、800千伏安;千式变压器标准 序列选用315、400、500、630、800千伏安。 6工程规划和设计 6.1开关站、配电室设置原则与基本要求 6.1.1对于以小高层、高层住宅为主、负荷比较集中的住宅小 区以及别墅区,采用电缆+开关站+配电室方式,双电源或双回 路供电。 6.1.2开关站、配电室原则上应单独设置,进出线方便,接近 市政道路或小区道路,与周边总体环境相协调,·满足环保、消防 等要求,没有条件时司与建筑相结合。升关站应设置在地面以上, 配电室宜设置在地面以上,受条件限制时,可设置在地下,但必 须设在负一层,地下层内并应有排水设施。住宅小区内应考虑其 中一个配电室具备存放安全工器具、备品备件等运行维护物品的 功能。 6.1.3开关站、配电室与建筑结合时,应避免与居民住宅直接 为邻或直接位于居民住宅正下方,尽量安排在物业、办公、商场 用房等公建内,但建筑物使用的各种管道,不能在站内通过,同 时上层不能设置厕所,浴室、厨房或其他用水场所,防止漏水。 当开关站、配电室的正上方、正下方为住宅、客房、办公室等场所时

升关站、配电室应采取屏蔽、减震、防噪音措施,应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要求。变压器设置在建 筑物楼层内时,应采取防止变压器与建筑物共振的措施。 6.1.4独立设置的开关站、配电室,其外观造型、建筑风格、 建筑细节、建筑色彩和其外立面主要材质应与周围环境统一协调 融入整体环境中,进出电缆管线应隐蔽设置。 6.1.5站内一般采用自然通风,通风必须完全满足设备散热的 要求,同时要考虑事故排风装置,并设置防止雨、雪及小动物从 通风设施等通道进入室内的措施。 6.1.6站内采用SF6开关时,应设置SF6浓度报警仪,底部应 加装强制排风装置,并设置专用排风通道抽排至室外地面。 6.1.7开关站、配电室的消防要求 6.1.7.1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门窗应采用非燃烧材料。 6.1.7.2站内应具有二条以上人员进出通道。变压器室的门、 配电室的门应向外开启,相邻配电室之间有门时,应采用不燃材 料制作的双向弹簧门。 6.1.7.3站内应配备手持式干粉和二氧化碳灭火器,在室内设 置专用灭火器真安置的场所,设置地点应明显和便于取用。 6.1.7.4高层建筑物内的开关站、配电室等,必须设置有火灾 报警装置。 6.1.8开关站、配电室的照明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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