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L/T 5745-2021(代替DL/T 5745-2016) 电力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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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L/T57452021

变化、物价变动、汇率波动、资金筹措与使用等影响因素。招标人应完全承担法律、法规、规章和政 策变化的风险,以及提出工程变更等风险。投标人应完全承担的风险是技术风险和管理风险,如参与 竞争的措施费、企业管理费和利润;其余风险则由发承包双方合理分摊。 本规范定义的风险是全费用综合单价包含的内容。人工费的调整可参照执行电力工程造价与定 额管理总站发布的有关文件,投标人采购材料价格的风险宜控制在土5%以内,施工机械使用费的风 险宜控制在土10%以内,超过者予以调整。 3.3.9本条规定了不可抗力发生时合同价格调整的分担原则。

3.4发包人提供材料和设备 3.4.1~3.4.2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4条规定:“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建筑材 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 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篇)第一百零三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 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 损失”。据此规定发包人提供的材料(以下简称甲供材料》应在招标文件中按照本规范规定填写《招 标人采购材料设备表 房明甲供材料的名称、型号规格、计量单位、数量单价、交货方式、交货地 点、交货时间等。 3.4.3若发包人提供的甲供材料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回要求,或由于发包人原因发生交货日期 延误等情况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 3.4.4本条规定 了发包人甲供材料变更为承包人采购后的计价原则。 3.4.5本条规定在合 同履行过程中,君发包人通过招标方式确定材料、设备价格,要求承包人按定标 价格与材料供应市 工合同的,发包人应在定标价格基础上增加由承包方承担的相关费用,如卸车保 管费等。 L三 3.5 承包人提供材料和设备 3.5.1~3.5.3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9条规定: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 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 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 未经检验或者检 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若发包人发现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设备没有合格证明材料,或经检测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要 求,应立即要求承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但经检测证明该材 料、设备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

排水施工组织设计DL/T57452021

4.1.1本条规定了招标人应负责编制招标工程量清单,若招标人不具有编制招标工程量清单的能力 时,可委托电力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 4.1.2工程量清单与合同、招投标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招标工程量清单作为招标文件的实质性内 容,应与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等主要条款内容一致。 4.1.3本条规定了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根据配套的电力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算规范进行编制与复 核,对于计算规范范围之外需要明确补充的内容,应在招标文件或合同文件中予以说明。 4.1.4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是计算全费用综合单价的重要依据,因此应根据设计图纸并结合 工程实际要求进行准确描述和复核。 4.1.5本条明确了不同合同模式下,招标工程量清单准确性和完整性的责任归属。根据风险合理分 担、权责关系对等的原则,采用单价合同的工程,其招标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 责;采用总价合同的工程,其招标工程量的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投标人负责。 4.1.6本条规定了招标工程量清单的作用,是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基础。 4.1.7现行行业规范将计价与计算规范分设,因此本条规定了电力建设工程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划分 及划分的依据。

4.2.1本条规定了电力建设工程招标工程量清单的编制依据。 4.2.2本条规定了构成一个清单项目的五个要件一一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 程量。 4.2.3本条规定了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各构成要件的编制内容。该编制内容主要体现了对分部分项工 程量清单内容规范管理的要求。 4.2.4本条规定了单价和总价措施项目清单编制的主要内容和要求。 4.2.5~4.2.6本条规定了其他项目清单编制的主要内容和要求,其不足部分,可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 进行补充。 4.2.7本条规定了增值税的列项要求。 4.2.8本条规定了投标人采购材料及设备表的主要内容和编制要求

4.2.9本条规定了招标人采购材料及设备表的主要内容和编制要

5.1.1我国对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投资控制实行的是投资概算审批制度,工程投资原则上不能超过批 准的概算投资。国有资金投资的电力建设工程应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为有利于客观、合理的评审投 标报价和避免哄标价,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招标人应编制最高投标限价。 5.1.2本条规定了应由招标人负责编制最高投标限价,当招标人不具有编制最高投标限价的能力时, 可委托电力工程造价咨询人进行编制和复核 5.1.3本条规定了工程造价咨询人的禁止行为不得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对同一工程的最高投标限 价和投标报价的编制。 5.1.4最高投标限价的作用决定了最高投标限价不同于标底,无需保密。为体现招标的公平、公正, 防止招标人有意高或压低工程造价,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如实公布最高投标限价,同时,《建设工 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同时规 定了最高投标限价公布的时点与公布的粗细程度。

5.2.1本条规定了编制最高投标限价时编制与复核的依据,并体现最高投标限价的计价特点: 1使用的计价标准、计价政策应是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布的计价定额和相关政策 规定。 2采用的材料价格应是工程造价管理机构通过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材料单价,工程造价信息未发 布材料单价的材料,其材料价格应通过市场调查确定。 3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对工程造价计价中费用或费用标准有规定的,应按规定执行。 5.2.2本条规定了编制最高投标限价时的全费用综合单价的组价内容与编制要求。 5.2.3本条规定了分部分项工程项目的全费用综合单价的确定依据与原则。 5.2.4本条规定了措施项目费的编制方法与要求。 5.2.5本条规定了其他项目清单中各项费用的编制方法与要求。 1暂列金额。暂列金额由招标人根据工程特点、工期长短,按有关计价规定进行估算确定,一般 可以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费的10%~15%为参考。 2暂估价。材料暂估价应按招标文件载明的单价计入全费用综合单价;专业工程暂估价应分不同 专业,按招标工程量清单列出的金额填写。 3计日工。招标人应根据工程特点,按照列出的计日工项目和有关计价依据计算。 4施工总承包服务费。招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中列出的内容和向总承包人提出的要求参照下列标 准计算: 1)招标入仅要求对分包的专业工程进行总承包管理和协调时,按分包的专业工程估算造价的 1.5%计算。 2)招标人要求对分包的专业工程进行施工总承包管理和协调并同时要求提供配合服务时,根据 招标文件中列出的配合服务内容和提出的要求按分包的专业工程估算造价的3%~5%计算。 5.2.6本条规定了增值税的编制方法与要求。 本务机宝子机坛人平购材制计价主和机坛人平购设名计价事的给制注三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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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规定了招标人采购材料表的编制方法与要求。

5.3.1~5.3.2本条规定赋予了投标入对招标入不按本规范的规定编制最高投标限价时,投标人可以进 行投诉的权利,以及出现异议的处理方式、时间期限等,同时要求招投标监督机构和电力工程造价管 理机构担负并履行对未按本标准规定编制最高投标限价的行为进行监督处理的责任。 5.3.3本条规定复查结论与公布的最高投标限价误差大于相关规定时,应责成招标人应予改正。 5.3.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 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天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 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因此,招标人根据最高投标限价复查结论需 要重新公布最高投标限价的,其最终公布的时间至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不是15天的, 应相应延长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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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2本条规定了投标报价中应包括招标文件中约定由投标人承担的一定范围与幅度内的风险费用, 当投标人认为必要时,对于招标文件中没有明确的内容,应提请招标人明确。若投标人未对承担的风 险范围及其费用提出问题,则视为已经考虑在投标报价中。 6.2.3本条规定了投标人对分部分项工程项目的编制方法和要求。 6.2.4本条规定了投标人对措施项目的编制方法和要求。 6.2.5本条规定了投标人对其他项目的编制方法和要求。 1暂列金额应按照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不得变动。 2暂估价不得变动和更改。材料暂估价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单价计入全费用综合单价;专 业工程暂估价必须按照其他项目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 3计日工应按照其他项目清单列出的项目和估算的数量,自主确定各项全费用综合单价并计算

f15745 费用。 4施工总承包服务费应依据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列出的分包专业工程内容和供应材料、设备情 况,按照招标人提出协调、配合与服务要求和施工现场管理需要自主确定。 6.2.6本条规定了增值税的计算要求。 6.2.7本条规定了投标人采购材料及设备的计算要求。 6.2.8本条规定了招标人采购材料及设备的填写要求。 6.2.9本条规定了投标人在投标报价中应对招标人提供的招标工程量清单中所列项目均应填写单价和 合价,否则,将被视为此项费用已包含在其他项目的单价和合价中。 6.2.10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工程,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应当与组成工程量清单的分部分项工程费、措 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投标人采购设备(材料)费等的合计金额相一致,即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 不能进行投标总价优惠(或降价、让利),投标人对招标人的任何优惠(或降价、让利)均应反映在相 应清单项目的全费用综合单价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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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篇)第七百八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 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 内容的其他协议。” 工程合同价格的约定是建设工程合同的主要内容,根据有关法律条款的规定,工程合同价格的约 定应满足以下几个方面的要求。 1约定的依据要求:招标人向中标的投标人发出的中标通知书。 2约定的时间要求:自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 3约定的内容要求: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 4合同的形式要求:书面合同。 在工程招投标及建设工程合同签订过程中,招标文件应视为要约邀请,投标文件为要约,中标通 知书为承诺。因此,在签订建设工程合同时,当招标文件与中标人的投标文件有不一致的地方,应以 投标文件为准,

7.1.3本条规定不同工程特点应采用的合同形

1对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采用单价合同方式。即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中所包含的工程 量清单项目全费用综合单价在约定条件内是固定的,不予调整,工程量允许调整。工程量清单项目全 费用综合单价在约定的条件外,允许调整。调整方式、方法应在合同中约定。 2对建设规模较小,技术难度较低、施工工期较短,并且施工图设计审查已经完备的工程,可以 采用总价合同。采用总价合同,除工程变更外,其工程量不予调整。 3对紧急抢险,救灾以及施工技术特别复杂的建设工程可以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八条规定:“建筑工程造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包单位 立在合同中约定。公开招标发包的,其造价的约定,须遵守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本条规定 包双方应在合同中对工程价款进行约定的基本事项。 多规定了应在合同中约定的奖惩事宜。 条规定了合同在没有相关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况下,应按本标准的规定解决争议。

7.2.2本条规定了应在合同中约定的奖惩事宜, 7.2.3本条规定了合同在没有相关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况下,应按本标准的规定解决争议

7.2.3本条规定了合同在没有相关约定或约 应按本标准的规定解决争议。

8.1.1正确的计量是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的前提和依据。本条明确规定了不论何种计价方式, 其工程量应以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且应予计量的工程数量确定,工程数量应当按照本规范规定的工程 量计算规则计算。 8.1.2工程计量可选择按月或按工程形象进度等分段计量,当采用分段结算方式时,应在合同中约定 具体的工程分段划分界限。 8.1.3发包人对由于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超范围施工或返工的工程量,应不予计量。 8.1.4本条规定了成本加酬金的计量方式。

础,另一方面也是对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进行评审的共同平台,体现了招投标活动中的公平、公正、 公开和诚实信用原则。当发现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出现工程量清单缺陷引起工程量增减,或因工程变更 引起工程量增减时,应按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义务中实际完成的应予计量的工程量计算,而非招标工程 量清单所列的工程量。 一之价回相

8.2.2规定了单价合同计量的依据与程序,

8.3.1~8.3.2本条规定了采用总价合同,由于承包人自行对图纸进行计量,因此除按照工程变更规定 引起的工程量增减外,总价合同各项目的工程量即是承包人用于结算的最终工程量。这是与单价合同 最本质的区别 8.33本条规定了总价合同计量的依据与程序

8.3.3本条规定了总价合同计量的依据与程序

9.1.1本条规定了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调整合同价款的若干事项,大致包括五大类:一是法 规变化类,见“9.2法律法规与政策变化”;二是工程变更类,见“9.3工程变更”、“9.4项目特征描述 不符”、“9.5工程量清单缺项”“9.6工程量偏差”、“9.7计日工”;三是物价变化类,见“9.9物价变 化”、“9.10暂估价”;四是工程索赔类:见“9.11不可抗力”、“0.12提前峻工(赶工补偿)”、“9.13误 期补偿”、“9.14索赔”;五其他类,见“9.8现场签证”以发承包双方约定的其他调整事项,现场签 证根据签证内容,有的向归工程变更类,有的可归于索赔类,有的可能涉及合同价款调整。 9.1.2本条规定承包人在出现合同价格调增事项(不含工程量偏差、计日工、现场签证、施工索赔) 后的14天内,应向发包人提交合同价款调增报告并附上相关资料,若承包人在14天内未提交合同价款 调增报告的,视为包人认为对该事项不存在调整价款,或放弃其调整价款的权利。 9.1.3本条规定发包人在出现合同价格调减事项(不含工程量偏差、施工索赔)后的14天内,应向承 包人提交合同价款调减成报告并附相关资料,若发包人在14天内未提交合同价款调减报告的,视为发包 人认为该事项不行 在调整价款,或放弃其调减合同价款的权利。 9.1.4本条规定了 (承)包人应在收到承 交)包人合同价款调增(减)报告及相关资料之日后的 时限,以及未履行核实,确认义务应承担的后果。 9.1.5本条规定了发包人与承包人对合同价款调整的不同意见不能达成一致的,在不实质影响发承包 双方履约的情况 双方应继续履行合同义务,直到其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得到处理。 9.1.6本条规定所调整的合同价格的支付方式。 9.1.7本条规定了合同价款调整事项引起工期变化的调整要求 9.1.8电力建设工程发承包包括初步设计阶段和施工图设计阶段。初步设计阶段工程量清单应根据初 步设计图纸(方案)计算工程量;施工图设计阶段工程量清单应根据施工图纸计算工程量。在进行合 同价款调整时,工程量开算规则应根据合同约定,采用对应阶段的现行电力行业工程量清单计算规 9.2 法律法规与政策变化 发承包双方都是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执行者。因此,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国家的法 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引起工程造价增减变化的,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国家、省级或行业建 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据此发布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因发包人或承包人原因导致 工期延误的,按第9.2.1条规定的调整时间,在合同工程原定竣工时间之后,按不利于责任方的原则调 整合同价款。

9.3.1~9.3.3由于施工条件和发包人要求变化等原因,往往会发生合同约定的工程材料性质和品种、 建筑物结构形式、施工工艺和方法,以及施工工期等的变动,必须变更才能维护合同公平。 9.3.4本条规定是为维护合同公平,防止某些发包人在签约后擅自取消合同中的工作,转由发包人或 其他承包人实施而使本合同工程承包人蒙受损失。如发包人以变更的名义将取消的工作转由自已或其 他人实施,构成违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篇)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发包人应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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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项目特征描述不符

项目特征是构成清单项目价值的本质特征,单价的高低与其具有必然联系。因此,发包人在招标 工程量清单中对项目特征的描述,应被认为是准确的和全面的,并且与实际施工要求相符合,否则, 承包人无法报价。 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图纸实施合同工程,但在合同履行期间,如出现设计图纸(含设 计变更)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任一项目的特征描述不符,且该变化引起该项目的工程造价增减变化的, 实际施工的项目特征应按照本标准第9.3节相关条款的规定重新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项目的全费用综合 单价,调整合同价款。

本节规定合同履行期间,由于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缺项,新增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应按照 本标准第9.3.1条规定确定单价,调整合同价款。 新增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后,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的,应按照本标准第9.3.2条的规定。在承包 人提交的实施方案被发包人批准后,计算调整合同价款。 由于招标工程量清单中措施项目缺项,承包人应将新增措施项目实施方案提交发包人批准后,按 照本标准第9.3.1、第9.3.2条的规定计算调整合同价款。

施工过程中,由于施工条件、地质水文、工程变更等变化以及招标工程量清单编制人专业水平低 造成实际工程量与招标工程量清单的工程量偏差过大,对发承包双方都不公平。因此,为维护合同的 公平,本节作了以下规定。 对于任一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如果工程量偏差和第9.3条规定的工程变更等原因导致工程量偏差 超过土15%,调整的原则为:当工程量增加15%以上时,其增加部分的T程量的全费用综合单价应予 调低;当工程量减少15%以上时,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全费用综合单价应予调高。 如果工程量变化引起相关措施项目相应发生变化,工程量增加的措施项目费调增,工程量减少的 措施项直费调减。

合同工程外的零星工作、零星项目采用计日工方式进行价款结算较为方便。本节规定了发包人通 知承包人以计日工方式实施的零星工作的程序。

由于施工生产的特殊性,在其过程中往往会出现一些与合同工程或合同约定不一致或未约定的事 项发生,这时就需要发承包双方用书面形式记录下来,对此的称谓不一,如工程签证、施工签证、技 术核定单等,本标准将其定义为现场签证。签证有多种情形:一是发包人的口头指令,需要承包人将 具提出转换成书面签证;一是发包人的书面通知如涉及工程实施,需要承包人就完成此通知需要的人 工、材料、机械设备等内容向发包人提出,取得发包人的签证确认;三是合同工程招标工程量清单中 已有,但施工中发现与其不符,如土方类别,出现流沙等,需承包人及时向发包人提出签证确认,以 便调整合同价款;四足由于发包人原因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场地、材料、设备或停水、停电造成承包人 停工,需承包人及时向发包人提出签证确认,以便计算索赔费用;五是合同中约定材料、设备等价 格,由于市场发生变化,需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采纳数量及其单价,以便发包人核对后取得发包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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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是其他由于施工条件,合同条件变化需现场签证的事项等。可以说如何处理现场签证, 管理水平高低的衡量标准,是有效减少合同纠纷的手段。本节对现场签证作了相应规定。

9.9.1本条规定了物价波动时合同价款的调整方法。由于人工、材料、设备、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

9.9.1本条规定了物价波动时合同价款的调整方法。由于人工、材料、设备、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 合同价款时,应在合同中约定主要材料、设备价格变化的范围或幅度,如没有约定,按本标准的规定 调整。承包人采购材料的数量按照发包人复核、确认的数量为准。 9.9.2本条规定了合同工期延误时合同价款的调整原则。 9.9.3本条规定了发包人甲供材料的调整要求。

在工程招标阶段已经确认的材料专业工程项目,由于标准不明确,无法在当时确定准确的价格, 为了不影响招标效果,由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给定一个暂估价。因此,本节规定了确定暂估价 实际价格的三种情形: 一是材料、工程设备和专业工程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由发承包双方以招标的方式选择供应商。 确定其价格并以此为依据取代暂估价,其差额以价差的形式列入其他项目或采购设备费清单计价表调 整合同价款。 二是材料、工程设备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由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采购定价或自主报价, 经发包人确认后以此为依据取代暂估价,其差额以价差的形式列入其他项目或采购设备费清单计价表 周整合同价款。 三是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应按照本标准第9.3节相应条款的规定确定专业工程价款 并以此为依据取代专业工程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 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据此,本节规定招标人应当依据电力建设工程的工期定额合理计 算工期,压缩的工期天数不得超过定额工期的20%,并将其量化。超过者,增加的费用需含在投标报 价中。 在合同实施过程中,若发包人继续压缩合同工期,要求合同工程提前竣工,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后 与承包人商定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并修订合同工程进度计划。 若实际压缩工期超过定额工期20%,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提前峻工(赶工补偿)费, 并按合同约定的费用计算方法或补偿金额,支付实际工期提前于合同工期以外的赶工费,此项费用应 作为价款调整,列入竣工结算文件中,并与竣工结算款一并支付。

实现合同工期。如果承包人采取了赶工措施,赶工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如合同工程仍然误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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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应赔偿发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并按照合同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误期赔偿费。除合同另有约定 外,误期赔偿的金额可为合同价款的5%。即使承包人支付误期赔偿费,也不能免除承包人按照合同约 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和应履行的任何义务。

9.14.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 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因此, 索赔是合同双方依据合同约定维护自身合法利益的行为,它的性质属于经济补偿行为,而非惩罚。 建设工程施工中的索赔是发、承包双方行使正当权利的行为,承包人可向发包人索赔,发包人也 可向承包人索赔。

已签约合同价中的暂列金额只能按照发包人的指示使用。暂列金额虽然列入合同价格,但并不属 于承包人所有,也不必然发生。只有按照合同约定实际发生后,才能成为承包人的应得金额,纳入工 程合同结算价款中,扣除发包人按照本标准第9.2~9.14节的规定所作支付后。暂列金额余额(如有) 仍归发包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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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1本条规定发承包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程序和方法,根据工程计量结果,办理期中价款 结算,支付进度款。发包人按合同约定的进度款支付比例支付,其支付比例不应低于60%,不宜高于 90% 10.3.2本条规定了进度款支付周期,应与合同约定的工程计量周期一致。 10.3.3本条规定单价合同工程进度款的计算与调整。 10.3.4本条规定总价合同工程进度款的计算与调整。 10.3.5本条规定其他项目在办理进度款支付时的要求。 10.3.6本条规定了合同价格调整金额应列入本周期应增加的金额中。

1本条规定发承包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程序和方法,根据工程计量结果,办理期中 ,支付进度款。发包人按合同约定的进度款支付比例支付,其支付比例不应低于60%,不宜 2本条规定了进度款支付周期,应与合同约定的工程计量周期一致。 3本条规定单价合同工程进度款的计算与调整。 4本条规定总价合同工程进度款的计算与调整。 5本条规定其他项目在办理进度款支付时的要求。 6本条规定了合同价格调整金额应列入本周期应增加的金额中。

10.3.7本条规定了成本加酬金合同工程进度款的计算与调整。 10.3.8本条规定了承包人递交进度款支付申请的内容。 10.3.9本条规定了发包人出具进度款支付证书的要求。 10.3.10本条规定了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进度款的责任。 10.3.11本条规定了发现进度款支付错误的修正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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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的后果。 11.2.16本条规定了发包人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人核对施工过程结算的,电力工程造价咨询人的处理流 程和职责范围,承包人逾期未提出书面异议,视为电力工程造价咨询人核对的施工过程结算文件已经 承包人认可。 11.2.17本条规定了核对后无异议后,发承包人应在施工过程结算文件上签名、盖章确认,作为峻工 结算文件的组成部分的要求。 11.2.18为遏制发包人以核对过程结算或以未完成审计为名拖欠工程款,重复核对已经双方认可的峻 工结算,此条对这种行为作了限制性规定。 11.2.19过程结算应以质量合格为前提,提交施工过程结算文件的同时提交质量合格证明资料,若承 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发包人可要求整改。此规定有利于约束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国家 标准规范等进行实施,维护发包人的合法权益, 11.2.20本条规定了承包人应根据办理的施工过程结算文件向发包人提交过程结算款支付申请及其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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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合同价格争议的解决

根据现行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规定, 合同中均会对总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在合同履行过程中 发承包双方的争议如何处理有所约定,因此,本节规定了总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对有关合同价款 争议的处理流程和职责权限:明确了总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对争议处理和暂定结果的生效时限以 及发承包权方或一方不同意总监理 寸合同价款争议处理暂定结果的解决办法。

12.2管理机构的解释或认定

在我国现行建筑管理体制下,各级工程质量、安全、造价管理机构在处理有关工程计价争议甚至 合同纠纷中,仍然发挥着相当有效的作用,对及时化解工程合同纠纷具有重大意义。因此。本节规定 了提请对计价争议的解释或认定的有关工程安全标准、质量标准、计价依据等方面的管理机构。 规定了发承包双方或一方在收到电力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书面解释或认定后仍可按照合同约定 的争议解决方式提请仲裁或诉讼。除电力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上级管理部门作出了不同的解释或 认定,或在仲裁裁决或法院判决中不予采信的外,第12.2.1条规定的电力行业定额(造价)管理机构 作出的书面解释或认定是最终结果,对发承包双方均有约束力。

12.3.1本条规定了发承包双方和解的要求。

12.3.1本条规定了发承包双方和解的要求。 12.3.2本条规定了发承包双方不能和解时争议的解决方法。 12.4调 解

12.4.1本条规定了调解人的约定。 12.4.2本条规定了调解人的调换或终止。 12.4.3 本条规定了争议的提出。 12.4.4 本条规定了发承包双方对调解的配合。 12.4.5 本条规定了调解的时限及双方的认可。 12.4.6本条规定了对调解书异议的解决。 12.4.7本条规定了调解的效力。

12.5.1本条规定了发承包中的一方已就争议事项申请仲裁时,应同时通知另一方的要求。 12.5.2本条规定了仲裁期间发包人、承包人、调解人各自的义务。 12.5.3本条规定了在有关的暂定或和解协议或调解书已经有约束力的情况下,发承包中一方未能遵守 另一方提交仲裁的事项。 12.5.4本条规定了发承包双方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事项。

1本条规定在合同纠纷案件处理中,需作工程造价鉴定的,根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

DL/T57452021 (建设部令第50号)第二十条的规定,应委托鉴定的机构是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 12.6.2本条规定了工程造价鉴定应根据合同约定作出,如合同条款出现约定矛盾或约定不明确,应根 据法律法规、相关国家标准和本规范的规定,结合工程的实际情况作出专业判断某大厦空调系统施工组织设计p,形成鉴定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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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工程计价资料与档案

13.1.1本条规定了发承包双方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各自在合同工程中现场管理人员的职责范围,并明确 了双方现场管理人员在职责范围内的签字确认的书面文件,是工程计价的有效凭证,但如有其他有效 证据,或经实证证明其是虚假的除外。 13.1.2本条规定了发承包双方对工程计价的事项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13.1.3本条规定了任何书面文件送达方式和接收的地址。 13.1.4本条规定了发承包双方以及现场管理人员向对方所发任何书面文件的基本要求。 13.1.5本条规定了发承包双方均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其指定地点的来往信函,拒不签收的处理方 式和应承担的责任。 13.1.6本条规定了书面文件的通知不得扣压及其相应责任。

13.2.1本条规定了计价文件的归档要求。 13.2.2 本条规定了建立工程计价档案管理制度的要求。 13.2.3 本条规定了工程造价咨询人归档的计价文件的保存期限。 13.2.4 本条规定了归档的工程计价成果文件应保存的方式。 13.2.5 本条规定了归档文件必须经过分类整理,并应组成符合要求的案卷。 13.2.6 本条规定了归档的时期。 13.2.7 本条规定了向接受单位移交档案时,应办理的移交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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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工程量清单计价格式

15.1.1介绍了最高投标限价/投标报价表格的各种格式。 15.1.2介绍了竣工结算总价表格的各种格式。 15.2计价表格使用规定 15.2.1本条规定了工程量清单计价表应采用统一格式,但由于行业、地区的一些特殊情况,赋予了使 用单位可在本规范提供计价格式的基础上进行补充。 15.2.2强调在封面的有关签署和盖章中应遵守和满足有关行业管理的规定。这是工程造价文件是否生 效的必备条件。 1投标人编制投标报价时,编制人员必须是在投标人单位注册的电力造价专业人员。由投标人盖 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或盖章;编制人签字盖执业专用章。 2承包人自行编制峻工结算总价,编制人员必须是承包人单位注册的电力造价专业人员。由承包 人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或盖章;编制人签字盖执业专用章。 3发包人自行核对竣工结算时,核对人员必须是在发包人单位注册的造价工程师。由发包人盖单 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或盖章;核对的造价工程师签字盖执业专用章。 发包人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人核对竣工结算时,核对人员必须是在工程造价咨询人单位注册的造价 工程师。由发包人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或盖章;工程造价咨询人盖单位资质专用 章DB51/ 2311—2016 四川省岷江、沱江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pdf,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或盖章;核对的造价工程师签字盖执业专用章。 除非出现发包人拒绝或不答复承包人竣工结算书的特殊情况,工结算办理完毕后,竣工结算总 价封面发、承包双方的签字、盖章应当齐全。 15.2.3~15.2.4本条对投标人填写计价表格作出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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