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网工程设计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汇编成果(2021)(国网基建部2021年11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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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网工程设计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汇编成果(2021)(国网基建部2021年11月).pdf

4.1.3在同一灭火器配置场所,当选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类型灭火器时,应采 用灭火剂相容的灭火器。 4.2.1A类火灾场所应选择水型灭火器、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泡沫灭火器 或卤代烷灭火器。 4.2.2B类火灾场所应选择泡沫灭火器、碳酸氢钠干粉灭火器、磷酸铵盐干 粉灭火器、二氧化碳灭火器、灭B类火灾的水型灭火器或卤代烷灭火器。 极性溶剂的B类火灾场所应选择灭B类火灾的抗溶性灭火器。

4.2.3C类火灾场所应选择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碳酸氢钠干粉灭火器、二 氧化碳灭火器或卤代烷灭火器。 4.2.4D类火灾场所应选择扑灭金属火灾的专用灭火器。 4.2.5E类火灾场所应选择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碳酸氢钠干粉灭火器、卤 代烷灭火器或二氧化碳灭火器,但不得选用装有金属喇叭喷筒的二氧化碳灭火 器。 5.1.1灭火器应设置在位置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且不得影响安全疏散。 5.1.5灭火器不得设置在超出其使用温度范围的地点。 5.2.1设置在A类火灾场所的灭火器,其最大保护距离应符合表5.2.1的规 定。 5.2.2设置在B、C类火灾场所的灭火器,其最大保护距离应符合表5.2.2 的规定。 6.1.1一个计算单元内配置的灭火器数量不得少于2具。 6.2.1A类火灾场所灭火器的最低配置基准应符合表6.2.1的规定。 6.2.2B、C类火灾场所灭火器的最低配置基准应符合表6.2.2的规定。 7.1.2每个灭火器设置点实配灭火器的灭火级别和数量不得小于最小需配 灭火级别和数量的计算值。 。一 7.1.3灭火器设置点的位置和数量应根据灭火器的最大保护距离确定,并应 保证最不利点至少在1具灭火器的保护范围内

强制性条文包括:8.1.2、8.1.3、8.1.8、8.2.1、8.3.1、8.3.8、8.3.9、 3.3.10。 8.1.2城镇(包括居住区、商业区、开发区、工业区等)应沿可通行消防车的 街道设置市政消火栓系统。 民用建筑、厂房、仓库、储罐(区)和堆场周围应设置室外消火栓系统。 用于消防救援和消防车停靠的屋面上,应设置室外消火栓系统。 注: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且建筑体积不大于3000m3的戊类厂房,居住区人 数不超过500人且建筑层数不超过两层的居住区,可不设置室外消火栓系统。 8.1.3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和固定消防炮灭

火系统等系统以及下列建筑的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应设置消防水泵接合器: 1超过5层的公共建筑; 2超过4层的厂房或仓库; 3其他高层建筑; 4超过2层或建筑面积大于10000m2的地下建筑(室)。 8.1.8消防水泵房和消防控制室应采取防水淹的技术措施。 8.2.1下列建筑或场所应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 1建筑占地面积大于300m2的厂房和仓库; 2高层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21m的住宅建筑: 注:建筑高度不大于27m的住宅建筑,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确有困难时,可只设置干式 消防竖管和不带消火栓箱的DN65的室内消火栓。 3体积大于5000m3的车站、码头、机场的候车(船、机)建筑、展览建筑、 商店建筑、旅馆建筑、医疗建筑、老年人照料设施和图书馆建筑等单、多层建筑: 4特等、甲等剧场,超过800个座位的其他等级的剧场和电影院等以及超过 200个座位的礼堂、体育馆等单、多层建筑: 5建筑高度大于15m或体积大于10000m3的办公建筑、教学建筑和其他单, 多层民用建筑。 8.3.1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和不宜用水保护或灭火的场所外,下列厂房或生产 部位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不小于50000纱锭的棉纺厂的开包、清花车间,不小于5000锭的麻纺厂 的分级、梳麻车间,火柴厂的烤梗、筛选部位; 2占地面积大于15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单、多层制鞋、制衣 元具及电子等类似生产的厂房: 3占地面积大于1500m2的木器厂房; 4泡沫塑料厂的预发、成型、切片、压花部位; 5高层乙、丙类厂房; 6建筑面积大于500m2的地下或半地下丙类厂房。 8.3.8下列场所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水喷雾灭火系统: 1单台容量在40MV·A及以上的厂矿企业油浸变压器,单台容量在90MV·A 及以上的电厂油浸变压器某大酒店主楼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单台容量在125MV·A及以上的独立变电站油浸变压

器; 2飞机发动机试验台的试车部位: 3充可燃油并设置在高层民用建筑内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室。 注:设置在室内的油浸变压器、充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室,可采用细水雾灭 火系统。 8.3.9下列场所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气体灭火系统: 1国家、省级或人口超过100方的城市广播电视发射塔内的微波机房、分来 波机房、米波机房、变配电室和不间断电源(UPS)室; 2国际电信局、大区中心、省中心和一万路以上的地区中心内的长途程控交 换机房、控制室和信令转接点室: 3两万线以上的市话汇接局和六万门以上的市话端局内的程控交换机房、控 制室和信令转接点室; 4中央及省级公安、防灾和网局级及以上的电力等调度指挥中心内的通信机 房和控制室; 5A、B级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内的主机房和基本工作间的已记录磁(纸)介质 库; 6中央和省级广播电视中心内建筑面积不小于120m2的音像制品库房: 7国家、省级或藏书量超过100万册的图书馆内的特藏库;中央和省级档案 馆内的珍藏库和非纸质档案库:大、中型博物馆内的珍品库房:一级纸绢质文物 的陈列室; 8其他特殊重要设备室。 注:1本条第1、4、5、8款规定的部位,可采用细水雾灭火系统。 2当有备用主机和备用已记录磁(纸)介质,且设置在不同建筑内或同一建筑内的不同防 火分区内时,本条第5款规定的部位可采用预作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8.3.10甲、乙、丙类液体储罐的灭火系统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单罐容量大于1000m3的固定顶罐应设置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 2罐壁高度小于7m或容量不大于200m3的储罐可采用移动式泡沫灭火系统; 3其他储罐宜采用半固定式泡沫火火系统: 4石油库、石油化工、石油天然气工程中甲、乙、丙类液体储罐的灭火系统 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等标准的规定。

强制性条文包括:5.0.1、5.0.2、6.5.1、10.3.3。 5.0.1民用建筑和厂房采用湿式系统时的设计基本参数不应低于表5.0.1 的规定。 5.0.2民用建筑和厂房高大空间场所采用湿式系统的设计基本参数不应低 于表5.0.2的规定。 6.5.1每个报警阀组控制的最不利点酒水喷头处应设末端试水装置,其他防 火分区、楼层均应设直径为25mm的试水阀。 10.3.3采用临时高压给水系统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当按现行国家标准《消 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的规定可不设置高位消防水箱时,系 统应设气压供水设备。气压供水设备的有效水容积,应按系统最不利处4只喷头 在最低工作压力下的5min用水量确定。干式系统、预作用系统设置的气压供水 设备,应同时满足配水管道的充水要求。 X入

5.0.1民用建筑和厂房采用湿式系统时的设计基本参数不应低于表5.0.1 的规定。 5.0.2民用建筑和厂房高大空间场所采用湿式系统的设计基本参数不应低 于表5.0.2的规定。 6.5.1每个报警阀组控制的最不利点酒水喷头处应设末端试水装置,其他防 火分区、楼层均应设直径为25mm的试水阀。 10.3.3采用临时高压给水系统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当按现行国家标准《消 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的规定可不设置高位消防水箱时,系 统应设气压供水设备。气压供水设备的有效水容积,应按系统最不利处4只喷头 在最低工作压力下的5min用水量确定。干式系统、预作用系统设置的气压供水 设备,应同时满足配水管道的充水要求。

强制性条文包括:11.5.11、11.5.17。 11.5.11变电站消防给水量应按火灾时一次最大室内和室外消防用水量之 和计算。 11.5.17消防水泵房应有不少于2条出水管与环状管网连接,当其中一条出 水管检修时,其余的出水管应能满足全部用水量。消防泵组应设试验回水管,并 配装检查用的放水阀门、水锤消除、安全泄压及压力、流量测量装置。

强制性条文包括:3.1.4、3.1.5、3.1.15、3.1.16、3.2.7、3.3.1、3.3.7、 3.3.16、3.4.1、3.4.3、3.5.1、3.5.5、4.1.3、4.1.4、4.1.8、4.1.10、6.0.7、 6.0.8、6.0.10。 3.1.4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防护区采用组合分配系统时,一个组合分配系统所 保护的防护区不应超过8个。 3.1.5组合分配系统的灭火剂储存量,应按储存量最大的防护区确定

强制性条文包括:3.1.4、3.1.5、3.1.15、3.1.16、3.2.7、3.3.1、3.3.7、 3.3.16、3.4.1、3.4.3、3.5.1、3.5.5、4.1.3、4.1.4、4.1.8、4.1.10、6.0.7、 6.0.8、6.0.10。 3.1.4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防护区采用组合分配系统时,一个组合分配系统所 保护的防护区不应超过8个。 3.1.5组合分配系统的灭火剂储存量,应按储存量最大的防护区确定

3.1.15同一防护区内的预制灭火系统装置多于1台时,必须能同时启动, 其动作响应时差不得大于2s。 3.1.16单台热气溶胶预制灭火系统装置的保护容积不应大于160m3;设置 多台装置时,其相互间的距离不得大于10m。 3.2.7防护区应设置泄压口,七氟丙烷灭火系统的泄压口应位于防护区净高 的2/3以上。 3.3.1七氟丙烷灭火系统的灭火设计浓度不应小于灭火浓度的1.3倍,惰化 设计浓度不应小于情化浓度的1.1倍。 3.3.7在通讯机房和电子计算机房等防护区,设计喷放时间不应大于8s; 在其他防护区,设计喷放时间不应大于10s。 3.3.16七氟丙烷气体灭火系统的喷头工作压力的计算结果,应符合下列规 定: 1一级增压储存容器的系统Pc≥0.6(MPa,绝对压力); 二级增压储存容器的系统Pc≥0.7(MPa,绝对压力); 三级增压储存容器的系统Pc≥0.8(MPa,绝对压力)。 2Pc≥Pm / 2(MPa,绝对压力)。 3.4.1IG541混合气体灭火系统的灭火设计浓度不应小于灭火浓度的1.3 倍,惰化设计浓度不应小于惰化浓度的1.1倍。 3.4.3当IG541混合气体灭火剂喷放至设计用量的95%时,其喷放时间不 应大于60s,且不应小于48s。 3.5.1热气溶胶预制灭火系统的灭火设计密度不应小于灭火密度的1.3倍。 3.5.5在通讯机房、电子计算机房等防护区,灭火剂喷放时间不应大于90s, 喷口温度不应大于150℃;在其他防护区,喷放时间不应大于120s,喷口温度不 应大于180℃。 4.1.3储存装置的储存容器与其他组件的公称工作压力,不应小于在最高环 境温度下所承受的工作压力。 4.1.4在储存容器或容器阀上,应设安全泄压装置和压力表。组合分配系统 的集流管,应设安全泄压装置。安全泄压装置的动作压力,应符合相应气体灭火 系统的设计规定。

4.1.8喷头的布置应满足喷放后气体灭火剂在防护区内均匀分布的要求。当 保护对象属可燃液体时,喷头射流方向不应朝向液体表面。 4.1.10系统组件与管道的公称工作压力,不应小于在最高环境温度下所承 受的工作压力。 6.0.7有人工作防护区的灭火设计浓度或实际使用浓度,不应大于有毒性反 应浓度(LOAEL浓度),该值应符合本规范附录G的规定。 6.0.8防护区内设置的预制灭火系统的充压压力不应大于2.5MPa。 6.0.10热气溶胶灭火系统装置的喷口前1.0m内。装置的背面、侧面、顶部 0.2m内不应设置或存放设备、器具等。

9.1GB50790—2013《土800kV直流架空输电线路设计规范》

表F.21导线与地面的最小距离

表F22 导线与山坡、哨型、岩石之间的量小净空距

9.2GB506652011

表F.18导线对地面的量小距离

表F.19导线与山坡、俏壁、岩石之间的量小净空距离

13.0.3线路邻近居住建筑时,居住建筑所在位置距地1.5m高处最大未畸变 场强不应超过4kV/m。 13.0.9(只有第1款是强条): 11000kV架空输电线路与铁路、道路、河流、管道、索道及各种架空线路

果空输电线路与铁路、道路、河流、管道、索道及各种架空

7.0.17;7.0.19;13.0.1;13.0.2:13.0.4;13.0.5;13.0.11 5.0.4海拔不超过1000m时,距输电线路边相导线投影外20m处且离地2m 高且频率为0.5MHz时的无线电干扰限值应符合表5.0.4(见表F.10)的规定

表F.10无线电干扰限值

5.0.5海拨不超过1000m时,距输电线路边相导线投影外20m处,湿导线条 件下的可听噪声限值应符合表5.0.5(见表F.11)的规定。

表F.11可听噪声限值

5.0.7导、地线在弧垂最低点的设计安全系数不应小于2.5,悬挂点的设计 安全系数不应小于2.25。地线的设计安全系数不应小于导线的设计安全系数。 6.0.3金具强度的安全系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1最大使用荷载情况不应小于2.5。 2断线、断联、验算情况不应小1.5。 7.0.2在海拔高度1000m以下地区,操作过电压及雷电过电压要求的悬垂绝

缘子串的绝缘子最少片数,应符合表7.0.2(见表G.1)的规定。耐张绝缘子串 的绝缘子片数应在表7.0.2(见表G.1)的基础上增加,对110kV330kV输电线 路应增加1片,对500kV输电线路应增加2片,对750kV输电线路不需增加片 数。

过电压及雷电过电压要求垂绝缘子串的最少绝缘子片

表E21110kV~500kV带电部分与杆塔构件(包括拉线、脚钉等)的量小问附

750kV带电部分与杆塔构件(包括拉线、脚钉等)的最小

注:1按雷电过电压和操作过电压情况校验间隙时的相应气象条件,可参见附录A(标 准的附录)的规定取值。 2按运行电压情况校验间隙时风速采用基本风速修正至相应导线平均高度处的值 及相应气温。 3当因高海拨而需增加绝缘子数量时,雷电过电压最小间隙也应相应增大。 4500kV空气间隙栏,左侧数据适合于海拨高度不超过500m地区;右侧适用于超 过500m但不超过1000m的地区。 7.0.10在海拨高度1000m以下地区,带电作业时,带电部分对杆塔与接地 部分的校验间隙应符合表7.0.10(见表E.23)的规定。

表E.23带电部分对杆塔与接地部分的校验间限

表F.12 导线对地面的量小距离

衣F.13导线与山坡、峭壁、岩石的最小净空距离

表F.14导线与建筑物之间的最小垂直距离

表F.15边导线与建筑物之间的最小净空距离

表F.16)规定的数值。

表F.16)规定的数值。

表F.16 边导线与建筑物之间的水平距离

强制性条文包括:6.0.9:6.0.10:6.0.13:7.0.7:8.1.3:8.1.9:9.0.1 11.0.2;11.0.12;12.0.6;12.0.7;12.0.8;12.0.9;12.0.10;12.0.11;12.0.12; 2.0.13;12.0.14;12.0.16。 6.0.9海拨高度为1000m以下的地区,35kV和66kV架空电力线路带电部分 与杆塔构件、拉线、脚钉的最小间隙,应符合表6.0.9(见表E.1)的规定

表E带电部分与杆塔构件、拉线、脚红的量小间隙

6.0.10海拨高度为1000m及以上的地区,海拨高度每增高100m,内部过电 玉和运行电压的最小间隙应按表6.0.9(见表E.1)所列数值增加1%。 6.0.13带电作业杆塔的最小间隙应符合下列要求: 1在海拨高度1000m以下的地区,带电部分与接地部分的最小间隙应符合表 5.0.13(见表E.2)的规定:

表E.2带电作业杆塔带电部分与接地部分的最小间隙

2对操作人员需要停留工作的部位应增加0.3m~0.5m。 7.0.766kV与10kV同杆塔共架的线路,不同电压等级导线间的垂直距离不 应小于3.5m;35kV与10kV同杆塔共架的线路,不同电压等级导线间的垂直距离 不应小于2m。 8.1.3各类杆塔均应按以下三种风向计算塔身、横担、导线和地线的风荷载: 1风向与线路方向相垂直,转角塔应按转角等分线方向:

2风向与线路方向的夹角成60°或45°; 3风向与线路方向相同。 8.1.9各类杆塔的运行工况应计算下列工况的荷载: 1最大风速、无冰、未断线: 2覆冰、相应风速、未断线: 3最低气温、无风、无冰、未断线。 9.0.1杆塔结构构件及连接的承载力、强度、稳定计算和基础强度计算,应 采用荷载设计值;变形、抗裂、裂缝、地基和基础稳定计算,均应采用荷载标准 直。 11.0.2基础应根据杆位或塔位的地质资料进行设计。现场浇制钢筋混凝土 基础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20。 11.0.12基础上拔稳定计算的士重上拔稳定系数R1、基础自重上拔稳定系 数YR2和倾覆计算的倾覆稳定系数YS,应按表11.0.12(见表D.19)采用

表D.19上拔稳定系数和倾覆稳定系数

12.0.6导线与地面、建筑物、树木、铁路、道路、河流、管道、索道及各 种架空线路的距离,应按下列原则确定: 1应根据最高气温情况或覆冰情况求得的最大弧垂和最大风速情况或覆冰 情况求得的最大风偏进行计算; 2计算上述距离应计入导线架线后塑性伸长的影响和设计、施工的误差,但 不应计入由于电流、太阳辐射、覆冰不均匀等引起的弧垂增大; 3当架空电力线路与标准轨距铁路、高速公路和一级公路交叉,且架空电力 线路的档距超过200m时,最大弧垂应按导线温度为+70℃计算。 12.0.7导线与地面的最小距离,在最大计算弧垂情况下,应符合表12.0.7 (见表F.1)的规定。

表F1导线与地面的量小距离

12.0.8导线与山坡、峭壁、岩石之间的最小距离,在最大计算风偏情况下, 应符合表12.0.8(见表F.2)的规定。

表F.2 导线与山坡、帽壁、岩石间的量小距离

12.0.9导线与建筑物之间的垂直距离,在最大计算弧垂情况下,应符合表 2.0.9(见表F.3)的规定。

表3导线与建筑物间的最小垂直距离

12.0.10架空电力线路在最大计算风偏情况下,边导线与城市多层建筑或城 市规划建筑线间的最小水平距离,以及边导线与不在规划范围内的城市建筑物 间的最小距离,应符合表12.0.10(见表F.4)的规定。架空电力线路边导线与 不在规划范围内的建筑物间的水平距离,在无风偏的情况下,不应小于表 12.0.10(见表F.4)所列数值的50%。

表F.4边导线与建筑物间的量小距离

12.0.11导线与树木(考虑自然生长高度)之间的最小垂直距离,应符合表 2.0.11(见表F.5)的规定。

5导线与树木之间的量小

下,应符合表12.0.12(见表F.6)的规定

表F.6导线与公园、绿化区或防护林带的树木之间的最小距离m线路电压3kV以下3kV~10kV35kV~66kv距离3.03. 03. 512.0.13导线与果树、经济作物或城市绿化灌木之间的最小垂直距离,在最大计算弧垂情况下,应符合表12.0.13(见表F.7)的规定。表F.7导线与果树、经济作物或城市绿化灌木之间的最小垂直距离m线路电压3kv以下3kV~10kV35kV~66kV距离1. 51. 53. 012.0.14导线与街道行道树之间的最小距离,应符合表12.0.14(见表F.8)的规定。表F.8导线与街道行道树之间的最小距离m最小距高检验状况线路电压3kv以下3kV~10kv35kV~86kV最大计算弧垂情况下的垂直距高1.01.53.0最大计算风偏情况下的水平距高1. 02. 03. 512.0.16架空电力线路与铁路、道路、河流、管道、索道及各种架空线路交叉或接近的要求,应符合表12.0.16(见表F.9)的规定。表F.9架空电力线路与峡路、道路、河流、、管道、索道及各种梁空线路文叉或损近的要求电车道通航河液不通航润液电力线胎报管道、【有就良无载】标准乳页,不得换高速公路和一组公脑及城二续,不得以上:不得导丝或地线在聘三、四最公路和城市三统通路不得接头不得换头不限制不得膜头交叉格导线量小3ST及以上采用钢艺更为1OT及以下案用我据名会线力5,其地导线为16交叉档两子高速公居和一、二限公限更城10V及以下H路高定方式双图置宝不限制二星力放RE至手力三显高数行至量至管进年高高清水位水总T.035.02.05.03.04.03.0↑.09. 03.01. 5.2.02.02.0UT6.01.01. 588

强制性条文包括:3.0.2;3.0.6;3.0.9;4.1.4;4.2.2;4.3.4;4.3.5; 4.3.6;5.1.7;5.4.1;5.4.7;6.1.1;6.4.2;6.4.6;6.5.56.6.1;7.1.1;

强制性条文包括:3.0.2;3.0.6;3.0.9;4.1.4;4.2.2;4.3.4;4.3.5: .3.6;5.1.7;5.4.1;5.4.7;6.1.1;6.4.2;6.4.6;6.5.5;6.6.1;7.1.1

3.0.2综合管廊工程建设应以综合管廊工程规划为依据。 3.0.6综合管管廊应统一规划、设计、施工和维护,并应满足管线的使用和 运营维护要求。 3.0.9综合管廊工程设计应包含总体设计、结构设计、附属设施设计等,纳 入综合管廊的管线应进行专项管线设计。 4.1.4综合管廊工程规划应集约利用地下空间,统筹规划综合管廊内部空 间,协调综合管廊与其他地上、地下工程的关系。 4.2.2综合管廊工程规划应结合城市地下管线现状,在城市道路、轨道交通、 给水、雨水、污水、再生水、天然气、热力、电力、通信等专项规划以及地下管 线综合规划的基础上,确定综合管廊的布局。 4.3.4天然气管道应在独立舱室内敷设。 4.3.5热力管道采用蒸汽介质时应在独立舱室内敷设。 4.3.6热力管道不应与电力电缆同舱敷设。 5.1.7压力管道进出综合管廊时,应在综合管廊外部设置阀门。 5.4.1综合管廊的每个舱室应设置人员出入口、逃生口、吊装口、进风口、 排风口、管线分支口等。 5.4.7天然气管道舱室的排风口与其他舱室排风口、进风口、人员出入口以 及周边建(构)筑物口部距离不应小于10m。天然气管道舱室的各类孔口不得与 其他舱室连通,并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 6.1.1管线设计应以综合管廊总体设计为依据。 6.4.2天然气管道应采用无缝钢管。 6.4.6天然气调压装置不应设置在综合管廊内。 6.5.5当热力管道采用蒸汽介质时,排气管应引至综合管廊外部安全空间, 并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6.6.1电力电缆应采用阻燃电缆或不燃电缆。 7.11含有下列管线的综合管廊舱室火危险性分类应符合表7.1.1的规

表7.1.1综合管廊舱室火灾危险性分类

11电热金属的金属外壳。 4.1.8严禁利用金属软管、管道保湿层金属外皮或金属网、低压照明网络的 导线铅皮以及电缆金属护层作为接地线 4.2.9电气装置的接地必须单独与接地母线或接地网相连接,严禁在一条按 地线中串接两个及两个以上需要接地的电气装置。

强制性条文包括:4.4.1;4.4.3;4.4.4;4.4.5;4.4.6 4.4.1钢材的设计用强度指标,应根据钢材牌号、厚度或直径按表4.4.1 采用。 4.4.3结构用无缝钢管的强度指标应按4.4.3采用。 4.4.4铸钢件的强度设计值应按表4.4.4采用, 4.4.5焊缝的强度指标应按表4.4.5采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手工焊用焊条、自动焊和半自动焊所采用的焊丝和焊剂,应保证其熔敷金 属的力学性能不低于母材的性能。 2焊缝质量等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焊接规范》GB500661的规定 其检验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的 规定。其中厚度小于6mm钢材的对接焊缝,不应采用超声波探伤确定焊缝质量等 级。 3对接焊缝在受压区的抗弯设计强度值取J,在受拉区的抗弯强度设计值 取。 4计算下列情况的连接时,表4.4.5规定的强度设计值应乘以相应的折减系 数;几种情况同时存在时,其折减系数应连乘: 1)施工条件较差的高空安装焊缝应乘以系数0.9; 2)进行无垫板的单面施焊对接焊缝的连接计算应乘以折减系数0.85。 4.4.6螺栓连接的强度指标应按表4.4.6采用

强制性条文包括:4.4.1;4.4.3;4.4.4;4.4.5;4.4.6 4.4.1钢材的设计用强度指标,应根据钢材牌号、厚度或直径按表4.4.1 采用。 4.4.3结构用无缝钢管的强度指标应按4.4.3采用。 4.4.4铸钢件的强度设计值应按表4.4.4采用, 4.4.5焊缝的强度指标应按表4.4.5采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手工焊用焊条、自动焊和半自动焊所采用的焊丝和焊剂,应保证其熔敷金 属的力学性能不低于母材的性能。 2焊缝质量等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焊接规范》GB500661的规定 其检验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的 规定。其中厚度小于6mm钢材的对接焊缝,不应采用超声波探伤确定焊缝质量等 级。 3对接焊缝在受压区的抗弯设计强度值取J,在受拉区的抗弯强度设计值 取。 4计算下列情况的连接时,表4.4.5规定的强度设计值应乘以相应的折减系 数;几种情况同时存在时,其折减系数应连乘: 1)施工条件较差的高空安装焊缝应乘以系数0.9; 2)进行无垫板的单面施焊对接焊缝的连接计算应乘以折减系数0.85。 4.4.6螺栓连接的强度指标应按表4.4.6采用

强制性条文包括:3.1.7;3.3.2;4.1.3;4.1.4;4.2.2;4.2.3;8.5.1 3.1.7设计应明确结构的用途,在设计使用年限内未经技术鉴定或设计许 可,不得改变结构的用途和使用环境。 3.3.2对持久设计状况、短暂设计状况和地震设计状况,当用内力的形式表 达时,结构构件应采用下列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设计表达式

强制性条又包括:3.0.2;3.0.5;5.3.1;5.3.4; 7.2.7;7.2.8;8.2.7;8.5.10;8.5.13;8.5.20;8.5.22;9.1.3;9.1.9;10.2.1; 10.2.13 3.0.2根据建筑物地基基础设计等级及长期荷载作用下地基变形对上部结 构的影响程度,地基基础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所有建筑物的地基计算均应满足承载力计算的有关规定; 2设计等级为甲级、乙级的建筑物,均应按地基变形设计; 3设计等级为丙级的建筑物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作变形验算: 1)地基承载力特征值小于130kPa,且体型复杂的建筑; 2)在基础上及其附近有地面堆载或相邻基础荷载差异较大,可能引起地基 产生过大的不均匀沉降时; 3)软弱地基上的建筑物存在偏心荷载时; 4)相邻建筑距离近,可能发生倾斜时: 5)地基内有厚度较大或厚薄不均的填土,其自重固结未完成时。 4对经常受水平荷载作用的高层建筑、高算结构和挡土墙等,以及建造在斜 坡上或边坡附近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尚应验算其稳定性; 5基坑工程应进行稳定性验算; 6建筑地下室或地下构筑物存在上浮问题时,尚应进行抗浮验算 3.0.5地基基础设计时,所采用的作用效应与相应的抗力限值应符合下列规 定: 1按地基承载力确定基础底面积及理深或按单桩承载力确定桩数时,传至基 础或承台底面上的作用效应应按正常使用极限状态下作用的标准组合;相应的抗

力应采用地基承载力特征值或单桩承载力特征值; 2计算地基变形时,传至基础底面上的作用效应应按正常使用极限状态下作 用的准永久组合,不应计入风荷载和地震作用;相应的限值应为地基变形充许值; 3计算挡土墙、地基或滑坡稳定以及基础抗浮稳定时,作用效应应按承载能 力极限状态下作用的基本组合,但其分项系数均为1.0。 4在确定基础或桩基承台高度、支挡结构截面、计算基础或支挡结构内力、 确定配筋和验算材料强度时,上部结构传来的作用效应和相应的基底反力、挡土 蔷土压力以及滑坡推力,应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下作用的基本组合,采用相应的 分项系数;当需要验算基础裂缝宽度时,应按正常使用极限状态下作用的标准组 合; 5基础设计安全等级、结构设计使用年限、结构重要性系数应按有关规范的 规定采用,但结构重要性系数0不应小于1.0。 5.3.1建筑物的地基变形计算值,不应大于地基变形允许值。 5.3.4建筑物的地基变形允许值应按表5.3.4规定采用。对表中未包括的建 筑物,其地基变形允许值应根据上部结构对地基变形的适应能力和使用上的要求 确定。 6.1.1山区(包括丘陵地带)地基的设计,应对下列设计条件分析认定: 1建设场区内,在自然条件下,有无滑坡现象,有无影响场地稳定性的断层、 破碎带: 2在建设场地周围,有无不稳定的边坡: 3施工过程中,因挖方、填方、堆载和卸载等对山坡稳定性的影响: 4地基内岩石厚度及空间分布情况、基岩面的起伏情况、有无影响地基稳定 性的临空面; 5建筑地基的不均匀性; 6岩溶、土洞的发育程度,有无采空区; 7出现危岩崩塌、泥石流等不良地质现象的可能性: 8地面水、地下水对建筑地基和建设场区的影响。 6.3.1当利用压实填土作为建筑工程的地基持力层时,在平整场地前,应根 据结构类型、填料性能和现场条件等,对拟压实的填土提出质量要求。未经检验

查明以及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压实填土,均不得作为建筑工程的地基持力层。 6.4.1在建设场区内,由于施工或其他因素的影响有可能形成滑坡的地段, 必须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对具有发展趋势并威胁建筑物安全使用的滑坡,应及 早采取综合整治措施,防止滑坡继续发展。 7.2.7复合地基设计应满足建筑物承载力和变形要求。当地基土为欠固结 土、膨胀土、湿陷性黄土、可液化土等特殊性土时隧道进口浅埋(埋深13m)地段专项施工方案(已论证).doc,设计采用的增强体和施工工 艺应满足处理后地基土和增强体共同承担荷载的技术要求。 7.2.8复合地基承载力特征值应通过现场复合地基载荷试验确定,或采用增 强体载荷试验结果和其周边土的承载力特征值结合经验确定。 8.2.7扩展基础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柱下独立基础,当冲切破坏锥体落在基础底面以内时,应验算柱与基础 交接处以及基础变阶处的受冲切承载力; 2对基础底面短边尺寸小于或等于柱宽加两倍基础有效高度的柱下独立基 础,以及墙下条形基础,应验算柱(墙)与基础交接处的基础受剪切承载力: 3基础底板的配筋,应按抗弯计算确定 4当基础的混凝土强度等级小于柱的混凝土强度等级时,尚应验算柱下基础 面的局部受压承载力。 8.5.10桩身混凝土强度应满足桩的承载力设计要求。 8.5.13桩基沉降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以下建筑物的桩基应进行沉降验算; 1)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级的建筑物桩基: 2)体形复杂、荷载不均匀或桩端以下存在软 弱土层的设计等级为乙级的建筑物桩基: 3)摩擦型桩基。 2桩基沉降不得超过建筑物的沉降充许值,并应符合本规范表5.3.4的规 定。 8.5.20柱下桩基独立承台应分别对柱边和桩边、变阶处和桩边连线形成的 料截面进行受剪计算。当柱边外有多排桩形成多个剪切斜截面时,尚应对每个斜 截面进行验算

8.5.22当承台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低于柱或桩的混凝土强度等级时,尚应验 算柱下或桩上承台的局部受压承载力。 9.1.3基坑工程设计应包括下列内容: 1支护结构体系的方案和技术经济比较: 2基坑支护体系的稳定性验算; 3支护结构的强度、稳定和变形计算; 4地下水控制设计: 5对周边环境影响的控制设计; 6基坑土方开挖方案; 7基坑工程的监测要求。 9.1.9基坑土方开挖应严格按设计要求进行,不得超挖。基坑周边堆载不得 超过设计规定。土方开挖完成后应立即施工垫层,对基坑进行封闭,防止水浸和 暴露,并应及时进行地下结构施工。 10.2.1基槽(坑)开挖到底后,应进行基槽(坑)检验。当发现地质条件 与勘察报告和设计文件不一致、或遇到异常情况时,应结合地质条件提出处理意 见。 10.2.13人工挖孔桩终孔时,应进行桩端持力层检验。单柱单桩的大直径嵌 岩桩,应视岩性检验孔底下3倍桩身直径或5m深度范围内有无土洞、溶洞、破 碎带或软弱夹层等不良地质条件

强制性条文包括:3.2.1;3.3.2 3.2.1建筑结构设计时,应根据结构破坏可能产生的后果,即危及人的生命、 造成经济损失、对社会或环境产生影响等的严重性,采用不同的安全等级。建筑 结构安全等级的划分应符合表3.2.1的规定。 3.3.2建筑结构设计时,应规定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

强制性条文包括:1.0.3:3.0.2:3.0.3

建的建筑工程,其抗震设防类别不应低于本标准的规定。 3.0.2建筑工程应分为以下四个抗震设防类别: 1特殊设防类:指使用上有特殊设施,涉及国家公共安全的重大建筑工程和 也震时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等特别重大灾害后果,需要进行特殊设防的建筑。 简称甲类。 2重点设防类:指地震时使用功能不能中断或需尽快恢复的生命线相关建 筑,以及地震时可能导致大量人员伤亡等重大灾害后果,需要提高设防标准的建 筑。简称乙类。 3标准设防类:指大量的除1、2、4款以外按标准要求进行设防的建筑。简 称丙类。 4适度设防类:指使用上人员稀少且震损不致产生次生灾害,允许在一定条 件下适度降低要求的建筑。简称丁类。 3.0.3各抗震设防类别建筑的抗震设防标准,应符合下列要求: 1标准设防类,应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确定其抗震措施和地震作用,达到 在遭高于当地抗震设防烈度的预估罕遇地震影响时不致倒或发生危及生命 安全的严重破坏的抗震设防目标。 2重点设防类,应按高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一度的要求加强其抗震措施; 且抗震设防烈度为9度时应按比9度更高的要求采取抗震措施:地基基础的抗震 措施,应符合有关规定。同时,应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确定其地震作用。 3特殊设防类,应按高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提高一度的要求加强其抗震措 施;但抗震设防烈度为9度时应按比9度更高的要求采取抗震措施。同时,应按 批准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结果且高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确定其地作 用。 4适度设防类,允许比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适当降低其抗震措施,但 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时不应降低。一般情况下,仍应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确定 其地震作用。 注:对于划为重点设防类而规模很小的工业建筑,当改用抗震性能较好的材料且符合抗 震设计规范对结构体系的要求时,允许按标准设防类设防

4.1.4永久性锚杆的锚固段不得设置在未经处理的有机质土层、液限wL大 于50%的土层或相对密实度Dr小于0.3的土层中。 4.5.3腐蚀环境中的永久性锚杆应采用I级防腐保护构造设计;非腐蚀环境 中的永久性锚杆及腐蚀环境中的临时性锚杆应采用II级防腐保护构造设计。 12.1.19工程锚杆必须进行验收试验。其中占锚杆总量5%且不少于3根的 锚杆应进行多循环张拉验收试验,占锚杆总量95%的锚杆应进行单循环张拉验收 试验。 13.1.1岩土锚固与喷射混凝土支护工程的监测与维护应贯穿工程施工阶段 和工程使用阶段全过程,应定期对永久性锚固工程或安全等级为I级的临时性锚 固工程的锚杆预加力值、锚头及被锚固结构物的变形进行监测

强制性条文包括:3.1.2、8.1.3、8.1.4、8.1.5。 3.1.2基坑支护应满足下列功能要求: 1保证基坑周边建(构)筑物、地下管线、道路的安全和正常使用: 2保证主体地下结构的施工空间。 8.1.3当基坑开挖面上方的锚杆、土钉、支撑未达到设计要求时U型梁施工方案,严禁向下 超挖土方。 8.1.4采用锚杆或支撑的支护结构,在未达到设计规定的拆除条件时,严禁 拆除锚杆或支撑。 8.1.5基坑周边施工材料、设施或车辆荷载严禁超过设计要求的地面荷载限 制

11.1.11000kV架空输电线路经过对塔位安全有影响的岩溶强烈发育区 时,应进行岩溶专项勘察。 11.2.11000kV架空输电线路经过滑坡严重地段时,应进行滑坡专项勘察。 11.4.11000kV架空输电线路路径或其附近存在对塔基安全有影响的泥石 流时,应进行泥石流专项勘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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