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L/T 5765-2018 20kV及以下配电网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附条文说明).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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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总承包服务费计价

土钉墙护坡施工方案论坛群:258758324

索赔与现场签证费用计价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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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采购材料(设备)计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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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该”,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 采用“可”。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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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行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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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1 9.12 提前竣工 89 9.13 误期赔偿 9.14 施工索赔· 9.15 暂列金额 合同价款中期支付 91 10.1 预付款 10.2 安全文明施工费、 临时设施费 91 10.3 进度款 91 竣工结算与支付 11. 1 般规定 93 11.2 编制与复核 11.3 竣工结算 93 11.4 结算价款支付 11.5 质量保证金 94 合同解除的价款结算与支付 96 合同价款争议的解决 13.1 监理或造价工程师暂定· 13.2 管理机构的解释或认定· 9° 13.3 协商和解 .9° 13.4 调解· 13.6 工程造价鉴定 工程计价资料与档案 99 14.1 计价资料 14.2计价档案 5 工程量清单格式 15.1清单表格组成 100 ?100 15.2清单表格使用规定 工程量清单计价格式 101 16.1 计价表格组成 10

9.11 9.12 提前竣工 89 9.13 误期赔偿 9.14 施工索赔· 9.15 暂列金额 合同价款中期支付 91 10.1 预付款 10.2 安全文明施工费、 临时设施费 91 10.3 进度款 91 竣工结算与支付 11. 1 般规定 93 11.2 编制与复核 11.3 竣工结算 93 11.4 结算价款支付 11.5 质量保证金 94 合同解除的价款结算与支付 96 合同价款争议的解决 13.1 监理或造价工程师暂定· 13.2 管理机构的解释或认定· 9° 13.3 协商和解 .9° 13.4 调解· 13.6 工程造价鉴定 工程计价资料与档案 99 14.1 计价资料 14.2计价档案 5 工程量清单格式 15.1清单表格组成 100 ?100 15.2清单表格使用规定 工程量清单计价格式 101 16.1 计价表格组成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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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kV及以下配电网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DL/T5765一2018),经国家能源局2018年4月3 日以第9号公告批准发布。 本规范制定过程中,编制组对20kV及以下配电网工程发承包和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进行了调查研 究,并认真总结了我国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实践经验,同时参考了国外先进技术法规、技术标准, 广泛征求了设计、施工、监理、管理单位的意见。在充分吸收和采纳历次审查会意见的基础上,通过 反复讨论、修改和完善,最终经国家能源局专家审定,编制完成。 为便于广大设计、施工、监理、管理等单位有关人员在使用本规范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 (20kV及以下配电网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编制组按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本规范的条文说明, 对条文规定的目的、依据以及执行中需要注意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说明。但是本条文说明不具备与规范 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仅供使用者作为理解和把握规范规定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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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3“工程量清单”是电网工程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专用名词,表示的是电网工程的分部分 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和其他项目的名称及其相应数量等内容的明细清单。“招标工程量清单”“已标 价工程量清单”是对工程发承包的不同阶段对工程量清单的进一步具体化。 2.0.4“全费用综合单价”是对完成一个规定计量单位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或措施项目清单所需 的人工费、材料费(不含甲供材)、施工机械使用费、措施费、规费、企业管理费、利润、税金以及包 含约定范围风险因素的价格表示 2.0.820kV及以下配电网工程建设的目标是承包人按照设计图纸、施工验收规范和有关强制标准,依 据合同约定进行施工,完成合同工程并到达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为实现这一目标,承包人在施工中 必须消耗或施工的相应的人工、材料(不含甲供材)和施工机械台班并为其施工管理发生费用,以及 缴纳的各种规费和税金。所有这些,构成承包人施工的工程成本。 2.0.9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一般应采用单价合同方式,即合同中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全费用综 合单价在合同约定的条件内固定不变,超过合同约定条件时,依据合同约定进行调整;工程量清单项 目及工程量依据承包人实际完成且应予以计量的工程量确定。 2.0.10“总价合同”是以设计图纸、规范为基础,在工程任务内容明确、发包人的要求条件清楚、计 价依据和要求确定的条件下,发承包双方依据承包人编制的预算商谈确定合同价款。当合同约定的工 程施工内容和有关条件不发生变化时,发包人付给承包人的工程价款总额就不会发生变化。当工程施 工内容和有关条件发生变化时,发承包双方根据变化情况和合同的约定调整工程价款,但对工程量变 化引起的合同价款应遵循以下原则: 当合同价款是依据承包人根据施工图自行计算的工程量确定时,除工程变更造成的工程量变化 外,合同约定的工程量是承包人完成的最终工程量,发承包双方不能以工程量变化作为合同价款调整 的依据; 当合同价款是依据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确定时,发承包双方应根据承包人最终实际完成的工 程量(包括工程变更,工程量清单错、漏)调整确定的工程合同价款。 2.0.11“成本加酬金合同”是承包人不承担任何价格变化和工程量变化的风险,不利于发包人对工程 造价的控制,通常在如下情况下,方选择成本加酬金合同: 1工程特别复杂,工程技术、结构方案不能预先确定,或者尽管可以确定工程技术和结构方案, 但不可能进行竞争性的招标活动并以总价合同或单价合同的形式确定承包人: 2时间特别紧迫,来不及进行详细的计划和商谈,如抢险、救灾工程。 成本加酬金合同有多种形式,主要有成本加固定费用合同、成本加固定比例费用合同、成本加奖 金合同算。 2.0.1220kV及以下配电网工程合同是基于合同签订时静态的发承包范围、设计标准、施工条件为前 提的,由于工程建设的不确定性,这种静态前提往往会被各种变更所打破。在合同工程实施过程中, 工程变更可分为设计图纸发生修改,招标工程量清单的错、漏,对施工工艺、顺序和时间的改变,为 完成合同工程所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等。 2.0.13“工程量偏差”是由于招标工程量清单出现疏漏,或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设计变更等影响,按 照现行电力行业计算规范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的应予计算的工程量与相应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 所列的工程量之间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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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配电网工程造价活动的专业人员。 2.0.33“电力工程造价咨询人”是指按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的规 定,取得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熟悉和掌握电力工程造价依据、规则和办法等,在其资质许可范围内 接受委托,提供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企业。 2.0.34“招标代理人”是指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154号)的 规定,必须具有与其所从事的招标代理业务相适应的招标代理机构专业代理资格,接受招标人的委 托,为招标人提供代理业务,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机构。 2.0.35“单价项目”是指工程量清单中以全费用综合单价计价的项目,如现行电力行业计算规范规定 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可以计算工程量的措施项目。 2.0.36“总价项目”是指工程量清单中以总价(或计算基础乘费率)计价的项目,此类项目在现行电 力行业计算规范中无工程量计算规则,计量单位为项,如施工排水、施工总承包服务费等 2.0.37“工程计量”是指发承包双方根据合同约定,对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的数量进行的计算和确 认,正确的计量是支付的前提。 2.0.38~2.0.41工程造价的计价具有动态性和阶段性(多次性)的特点。工程建设项目从决策到峻工 交付使用,都有一个较长的建设期。在整个建设期内,构成工程造价的任何因素发生变化都必然会影 响工程造价的变动,不能一次确定可靠的价格,要到竣工结算后才能最终确定工程造价,因此需对建 设程序的各个阶段进行计价,以保证工程造价的确定和控制的科学性。工程造价的多次性计价反映了 不同的计价主体对工程造价的逐步深化、逐步细化、逐步接近和最终确定工程造价的过程。 “最高投标限价”是在工程招标发包过程中,由招标人根据有关计价规定计算的工程造价,其作用 是招标人用于对招标工程发包的工程控制总价,有的地方也称拦标价、预算控制价。 “投标总价”是投标人投标时报出的不含招标人采购材料费的工程造价。 “签约合同价”是在工程发承包交易过程中,由发承包双方以合同形式确定的工程承包价格。采用 招标发包的工程,其合同价应为投标人的中标价。 “峻工结算价”是在承包人完成施工合同约定的全部工程内容,发包人依法组织峻工验收合格后, 由发承包双方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造价条款,即合同价、合同价款调整以及索赔和现场签证等事项确 定的工程造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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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3.3.13.3.3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 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未经检验或 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第3.3.1~3.3.3条规定除合同约定的发包人提供的甲供材料(设备) 外,承包人提供的材料(设备)均由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承包人应对其采购的材料(设 备)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负责。 若发包人发现承包人提供的材料(设备)没有合格证明材料,或经检测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 准,应立即要求承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但经检测证明该项材 料、设备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 付合理利润。

3.4.1本条规定了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或在签订合同时,载明投标人应该考虑的风险内容及其风险 范围或风险幅度。 风险是一种客观存在的、会带来损失的、不确定的状态。它具有客观性、损失性、不确定性的特 点,并且风险始终是与损失相联系的。工程施工发包是一种期货交易行为,工程建设本身又具有单件 性和建设周期长的特点。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影响工程施工及工程造价的风险因素很多,但并非所有 的风险都是承包人能预测、能控制和应承担其造成损失的。基于市场交易的公平性和工程施工过程 中发承包双方权、责的对等性要求,发承包双方应合理分摊风险,所以要求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或 在合同中禁止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投标人应承担的风险内容及其风险范围或风险 福度。 3.4.2~3.4.4根据20kV及以下配电网工程特点,投标人应完全承担的风险是技术风险和管理风险,如 参与竞争的措施费、企业管理费和利润;应有限度承担的是市场风险,如材料(设备)价格、施工机 械使用费等风险;应完全不承担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变化的风险。 本规范定义的风险是全费用综合单价包含的内容。人工费的调整参照执行电力工程造价与定额管 理总站发布的有关文件,人工费用调整不应纳入风险,投标人采购材料价格的风险宜控制在土5%以 内,施工机械使用费的风险宜控制在土10%以内,超过者予以调整,参与竞争的措施费、企业管理费 和利润的风险由承包人全部承担。 3.4.5本条对不可抗力发生的价款分担做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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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本条规定了招标人应负责编制工程量清单,招标人不具有编制工程量清单的能力时,可委托电 力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 4.1.2工程施工招标发包可采用多种方式,但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发包,招标人必须将招标工程 量清单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连同招标文件一并发(或售)给投标人。招标人对编制的招标工程 量清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投标人依据招标工程量清单进行投标报价。 4.1.3本条规定了招标工程量清单的作用,是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基础。 4.1.4本条规定了20kV及以下配电网工程招标工程量清单的组成。 4.1.5本条规定了20kV及以下配电网工程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划分及划分的依据。 4.1.6本条规定了20kV及以下配电网工程招标工程量清单的编制依据。

4.2.1本条规定了总说明的主要内容。 4.2.2本条规定了工程概况应包括的主要内容。 4.2.3本条规定了其他说明应包括的主要内容。

4.2.1本条规定了总说明的主要内容

4.3分部分项工程项目

4.3.1本条规定了构成个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五个要件—一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 量单位、工程量。 4.3.2本条规定了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各构成要件的编制依据。该编制依据主要体现了对分部分项工 程量清单内容规范管理的要求。 4.3.3随着工程建设中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的不断涌现,《20kV及以下配电网工程工程量清单计 算规范》DL/T5766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附录F、附录G中所列的清单项目不 可能包含所有项目。在编制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时,当出现上述规范附录中未包括的清单项目时,编 制人应作补充。在编制补充项目时,应注意以下四个方面: 1补充项目编码应按本规范的规定确定。 2在工程量清单中应附补充项目的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计算规则、工作 内容。 3将编制的补充项目报电力工程造价与定额管理总站备案。 4补充项目编码应按照现行电力行业标准《20kV及以下配电网工程工程量清单计算规范》DL/T 5766的规定确定,具体做法为:补充项目编码由B加一位专业码和两位顺序码组成,其中专业码由一 位英文字母表示,英文字母T表示建筑工程、D表示电气安装工程、X表示通信工程、K表示架空线 路工程、L表示电缆线路工程,且同一招标工程的项目不得重码。例如建筑工程一般土建项目补充清 单项目时,按PA1111BT0101顺序编制,其中BT01表示为补充清单的项目名称编码。

4.4.1本规范规定了措施项目清单应根据本规范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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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2措施项目清单的编制需考虑多种因素, 除工程本身的因素外,还涉及水文、气象、环境、安全 等因素。例如,施工降水等都属于清单项目内容,其对应的全费用综合单价由人工费、材料费(不含 甲供材)、施工机械使用费、措施费、规费、 企业管理费、利润、税金以及约定范围的风险费用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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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市场价格确定;暂估价中的专业工程暂估价应分不同专业,按有关规定计列。 5计日工。招标人应根据工程特点,按照列出的计日工项目和有关计价依据计算。 6施工总承包服务费。招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中列出的内容和向总承包人提出的要求,参照下列 标准计算: 1)招标人仅要求对分包的专业工程进行总承包管理和协调时,按分包的专业工程估算造价的 1.5%计算。 2)招标人要求对分包的专业工程进行施工总承包管理和协调并同时要求提供配合服务时, 根据招标文件中列出的配合服务内容和提出的要求按分包的专业工程估算造价的3%~5% 计算。 7拆除工程费用:可计量的按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规定计列;不可计量的按项计列。 8招标人供应材料、设备的配送费、卸车费、保管费,投标人可以根据招标人提供的供货计划 供货地点,参照有关规定自主报价。

5.3.1本条规定赋予了投标人对招标人不按本规范的规定编制最高投标限价进行投诉的权利。同时要 求招投标监督机构和有该工程管辖权的电力行业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担负并履行对未按本规范规定编制 最高投标限价的行为进行监督处理的责任。 5.3.4、5.3.5对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是否受理投诉的条件以及处理期限做了规定。 5.3.6、5.3.7对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受理投诉后的复查及其完成时限做了规定,以尽可能不延长招标 时间。 5.3.9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 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天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 收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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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1本条规定了投标报价的编制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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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 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计委等七部委第12号令)第二十 一条规定:“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入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 显低于标底的,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 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 本报价竞标,其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6.1.4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提供招标工程量清单,其目的是使各投标人在投标 报价中具有共同的竞争平台。因此,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报价中填写的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编码、项目名 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必须与招标人招标文件中提供的一致。 6.1.6由于各投标人拥有的施工装备、技术水平和采用的施工方法有所差异,招标人提出的措施项目 请单是根据一般情况确定的,没有考虑不同投标人的“个性”,投标人投标时应根据自身编制的施工组 织设计或方案确定措施项目,对招标人提供的措施项目进行调整

投标报价应遵循的依据。 6.2.2本条规定了投标人对分部分项工程项目和措施项目的单价项目中的全费用综合单价的确定依据 和原则: 1全费用综合单价的组成内容应符合本规范第2.0.4条的规定; 2招标文件中提供了暂估单价的材料,应按提供的单价计入全费用综合单价;全费用综合单价中 应考虑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承担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产生的风险费用。在施工过程中,当 出现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时,工程价款不做调整。 6.2.3本条规定了投标人对措施项目的总价项目投标报价的原则。措施项目的内容应依据招标人提供 的措施项目清单和投标人投标时拟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1暂列金额应按照其他项目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不得变动。 2暂估价不得变动和更改。暂估价中的材料必须按照暂估单价计入全费用综合单价;暂估价中的 设备必须按照暂估单价计入投标人采购设备表。 3专业工程暂估价必须按照其他项目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 4计日工应按照其他项目清单列出的项目和数量,自主确定各项全费用综合单价并计算费用。 5施工总承包服务费应依据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列出的分包专业工程内容和供应材料、设备情 况,按照招标人提出协调、配合与服务要求和施工现场管理需要自主确定。 6拆除工程费用应按照工程量清单项目中给出的范围自主报价。 7招标人供应材料(设备)的配送费、卸车费、保管费,投标人可以根据招标人提供的供货计 训、供货地点,参照有关规定自主报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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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建设场地征用及清理费根据招标文件列出的内容,按工程实际情况计算。 6.2.5本条规定了投标人在投标报价中应对招标人提供的招标工程量清单中所列项目均应填写单价和 合价,否则,将被视为此项费用已包含在其他项目的单价和合价中。 6.2.6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人的投标总价应当与组成工程量清单的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 费、其他项目费、投标人采购设备费等的合计金额相一致,即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不能进行投标总 价优惠(或降价、让利),投标人对招标人的任何优惠(或降价、让利)均应反映在相应清单项目的全 费用综合单价中

8建设场地征用及清理费根据招标文件列出的内容,按工程实际情况计算。 6.2.5本条规定了投标人在投标报价中应对招标人提供的招标工程量清单中所列项目均应填写单价和 合价,否则,将被视为此项费用已包含在其他项目的单价和合价中。 6.2.6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人的投标总价应当与组成工程量清单的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 费、其他项目费、投标人采购设备费等的合计金额相一致,即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不能进行投标总 价优惠(或降价、让利),投标人对招标人的任何优惠(或降价、让利)均应反映在相应清单项目的全 费用综合单价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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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1正确的计量是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的前提和依据。本条明确规定了不论何种计价方式, 其工程量应当按照现行电力行业标准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 8.1.2工程计量可选择按月或按工程形象进度分段计量,当采用分段结算方式时,应在合同中约定具 体的工程分段划分界限。

8.2.1招标工程量清单所列的工程量是一个预计工程量,一方面是各投标人进行投标报价的共同基 础,另一方面也是对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进行评审的共同平台,体现了招投标活动中的公平、公正、 公开和诚实信用原则。发承包双方竣工结算的工程量应以承包人按照本规范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 算的实际完成应予计量的工程量确定,而非招标工程量清单所列的工程量。 8.2.2本条规定了单价合同的工程计量时,若发现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出现缺项、工程量偏差,或因工 程变更引起工程量的增减,应按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义务中完成的工程量计算。 8.2.3~8.2.6规定了单价合同计量的程序。

8.3.1本条规定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形成的总价合同,由于工程量由招标人提供,按照本规范 第4.1.2条、第8.1.1条的规定,工程量与合同工程实施中的差异应予调整,因此,应按第8.2节的规定 计量。 8.3.2本条规定了采用经审定批准的施工图纸及其预算方式发包形成的总价合同,由于承包人自行对 施工图纸进行计量,因此,除按照工程变更规定引起的工程量增减外,总价合同各项目的工程量是承 包人用于结算的最终工程量。这是与单价合同的最本质区别。 8.3.38.3.5本条规定了总价合同计量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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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1本条规定了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调整合同价款的若干事项,大致包括五大类:一是法 规变化类,见“9.2法律法规变化”;二是工程变更类,见“9.3工程变更”“9.4项目特征描述不符” “9.5工程量清单缺项”“9.6工程量偏差”“9.9计日工”;三是物价变化类,见“9.7物价变化”“9.8暂 估价”;四是工程索赔类,见“9.11不可抗力”“9.12提前竣工(赶工补偿)”“9.13误期赔偿”“9.14施 工索赔”;五是其他类,见“9.10现场签证”以发承包双方约定的其他调整事项,现场签证根据签证内 容,有的可归于工程变更类,有的可归于索赔类,有的可能涉及合同价款调整。 9.1.2本条规定承包人在出现合同价款调增事项(不含工程量偏差、计日工、现场签证、施工索赔) 后的14天内,应向发包人提交合同价款调增报告并附上相关资料,若承包人在14天内未提交合同价 款调增报告的,视为承包人认为对该事项不存在调整价款,或放弃其调整合同价款的权利。 9.1.3本条规定发包人在出现合同价款调减事项(不含工程量偏差、施工索赔)后的14天内,应向承 包人提交合同价款调减报告并附相关资料,若发包人在14天内未提交合同价款调减报告的,视为发包 人认为该事项不存在调整价款,或放弃其调减合同价款的权利 9.1.4本条规定了发(承)包人应在收到承(发)包人合同价款调增(减)报告及相关资料之日后的 时限,以及未履行核实、确认义务应承担的后果。 9.16本条规定了所调整的合同价款的支付方式

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引起工程造价增减变化时,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 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据此发布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但如果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 吴,目第921条规定的调整时间在合同工程原定竣工时间之后,则不予调整合同价款。

9.3.1、9.3.2由于施工条件和发包人要求变化等原因,往往会发生合同约定的工程材料性质和品种、 建筑物结构形式、施工工艺和方法,以及施工工期等的变动,必须变更才能维护合同公平。 9.3.3本条规定是为维护合同公平,防止某些发包人在签约后擅自取消合同中的工作市政道路路基土石方工程施工方案,转由发包人或 其他承包人实施而使本合同工程承包人蒙受损失。如发包人以变更的名义将取消的工作转由自已或其 他人实施,构成违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 损失。

项目特征是构成清单项目价值的本质特征,单价的高低与其具有必然联系。因此,发包人在招标 工程量清单中对项目特征的描述,应被认为是准确的和全面的,并且与实际施工要求相符合,否则, 承包人无法报价。 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图纸实施合同工程,但在合同履行期间,如出现设计图纸(含设 计变更)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任一项目的特征描述不符,且该变化引起该项目的工程造价增减变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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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L/T57652018

应按照实际施工的项目特征按本规范第 合单价,调整合同价款

本节规定合同履行期间,由于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缺项,新增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应按照 本规范第9.3.1条的规定确定单价,调整合同价款。 新增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后,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的,应按照本规范第9.3.2条的规定。在承包 人提交的实施方案被发包人批准后,计算调整合同价款。 由于招标工程量清单中措施项目缺项,承包人应将新增措施项目实施方案提交发包人批准后,按 照本规范第9.3.1、第9.3.2条的规定计算调整合同价款。

施工过程中,由于施工条件、地质水文、工程变更等变化以及招标工程量清单编制人专业水平低 造成实际工程量与招标工程量清单的工程量偏差过大,对发承包双方都不公平。因此,为维护合同的 公平铁路工程冬季施工方案,本节作了以下规定。 对于任一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如果工程量偏差和第9.3条规定的工程变更等原因导致工程量偏差 超过土15%,调整的原则为:当工程量增加15%以上时,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全费用综合单价应予 调低;当工程量减少15%以上时,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全费用综合单价应予调高。 如果工程量变化引起相关措施项目相应发生变化,工程量增加的措施项目费调增,工程量减少的 措施项目费调减

1本条规定,由于人工、材料、设备、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款时,应在合同中 科、设备价格变化的范围或幅度,如没有约定,按本规范的规定调整。承包人采购材料( 量按照发包人复核、确认的数量为准。 3本条规定发包人供应材料的,由发包人按照实际变化调整,列入合同工程的工程造价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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