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50229-2006《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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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50229-2006《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pdf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

脚手架搭拆施工方案2006—09—26发布

Code for design of fire protection for fossil fuel

powerplantsandsubstations

2007—04—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联合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联合发布 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 Codefor design of fire protectionfor fossilfuel powerplants andsubstations GB50229—2006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2007年4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

术语...... 燃煤电厂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分类、耐火等级及防火分区 .·(5) 燃煤电厂厂区总平面布置.… 燃煤电厂建(构)筑物的安全疏散和建筑构造·… .·(8) 5.1主厂房的安全疏散 ...(8) 5.2其他建(构)筑物的安全疏散… (8) 5.3建筑构造. 燃煤电厂工艺系统 ·· ·(9) 6.1运煤系统. 6.2锅炉煤粉系统 6.3点火及助燃油系统 .·(11) 6.4汽轮发电机 .(11) 6.5辅助设备 ·(12) 6.6变压器及其他带油电气设备 6.7电缆及电缆敷设 .·(13) 燃煤电厂消防给水、灭火设施及火灾自动报警· 7.1一般规定·. .·(14) 7.2室外消防给水 ..(16) 7.3室内消火栓与室内消防给水量· ..·(17) 7.4室内消防给水管道、消火栓和消防水箱· .·(18) 7.5水喷雾与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9) 7.6消防水泵房与消防水池 .·(19) 7.7消防排水 .·(19) 7.8泡沫灭火系统 .·(19) 7.9气体灭火系统 7.10灭火器.. .·(20) 7.11消防车.. ..(21) 7.12火灾自动报警与消防设备控制· .·(21) 燃煤电厂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 .(2) 8.1采暖... .·(22) 8.2空气调节 .·(22) 8.3电气设备间通风 *...(22) 8.4油系统通风 .·(23) 8.5运煤系统通风除尘….. 8.6其他建筑通风. ·(23) 燃煤电厂消防供电及照明. .·(23) 9.1消防供电 (23) 9.2照明. 0燃机电厂: (25) 10.1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及其耐火等级…… (25) 10.2厂区总平面布置.. 10.3主厂房的安全疏散 ·(26)

11变电站 11.1建(构)筑物火灾危险性分类、耐火等级、防火间距及消防道路· (27) 11.2变压器及其他带油电气设备... 11.3电缆及电缆敷设·. ·(29) 11.4建(构)筑物的安全疏散和建筑构造 .·(29) 11.5消防给水、灭火设施及火灾自动报警 11.6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 *.·(31) 11.7消防供电及应急照明 本规范用词说明 "·(32) 附:条文说明 .(32)

1.0.1为确保火力发电厂和变电站的消防安全,预防火灾或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电厂和变电站: 13~600MW级机组的燃煤火力发电厂(以下简称“燃煤电厂”); 2燃气轮机标准额定出力25~250MW级的简单循环或燃气一蒸汽联合循环电厂(以下简称为“燃机电厂”); 3电压为35~500kV、单台变压器容量为5000kV*A及以上的变电站。 600MW级机组以上的燃煤电厂、燃气轮机标准额定出力25MW级以下及250MW级以上的燃机电厂、500kV以上 变电站可参照使用。 1.0.3火力发电厂和变电站的消防设计应结合工程具体情况,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做到 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4本规范未作规定者,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

2.0.1主厂房main power house

3燃煤电厂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分类、耐火等级及防火分区

燃煤电厂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分类、耐火等级及防火分区 实危险性分类及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表3.0.1的规定

某火车站南广场改扩建工程地下过街通道工程施工组织设计3.0.1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及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表3.0.1的规定。

表3.0.1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及其耐火等级

注:1除本表规定的建(构)筑物外,其他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及耐火等级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 定。 2主控制楼、网络控制楼、微波楼、天桥、继电器室,当未采取防止电缆着火后延燃的措施时,火灾危险性 应为丙类。 3.0.2建(构)筑物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 3.0.3主厂房的地上部分,防火分区的允许建筑面积不宜大于6台机组的建筑面积;其地下部分不应大于1台机 组的建筑面积。 3.0.4当屋内卸煤装置的地下部分与地下转运站或运煤隧道连通时,其防火分区的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3000m” 3.0.5承重构件为不燃烧体的主厂房及运煤栈桥,其非承重外墙为不燃烧体时,其耐火极限不应小于0.25h;为 难燃烧体时,其耐火极限不应小于0.5h。 3.0.6除氧间与煤仓间或锅炉房之间的隔墙应采用不燃烧体。汽机房与合并的除氧煤仓间或锅炉房之间的隔墙应 采用不燃烧体。隔墙的耐火极限不应小于1h。 3.0.7汽轮机头部主油箱及油管道阀门外缘水平5m范围内的钢梁、钢柱应采取防火隔热措施进行全保护,其耐 火极限不应小于1h。 汽轮发电机为岛式布置或主油箱对应的运转层楼板开孔时,应采取防火隔热措施保护其对应的屋面钢结构; 采用防火涂料防护层面钢结构时,主油箱上方楼面开孔水平外缘5m范围所对应的屋面钢结构承重构件的耐火极 限不应小于0.5h。 3.0.8集中控制室、主控制室、网络控制室、汽机控制室、锅炉控制室和计算机房的室内装修应采用不燃烧材料。

3.0.9主厂房电缆夹层的内墙应采用耐火极限不小于1h的不燃烧体。电缆夹层的承重构件,其耐火极限不应小

J1n。 3.0.10当栈桥、转运站等运煤建筑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水喷雾灭火系统时,其钢结构可不采取防火保护措 施。 3.0.11当干煤棚或室内贮煤场采用钢结构时,堆煤高度范围内的钢结构应采取有效的防火保护措施,其耐火极 限不应小于1h。 3.0.12其他厂房的层数和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 有关规定。

0.1厂区应划分重点防火区域。重点防火区域的划分及区域内的主要建(构)筑物宜符合表4.0. 表4.0.1重点防火区域及区域内的主要建(构)筑物

4.0.2重点防火区域之间的电缆沟(电缆隧道)、运煤栈桥、运煤隧道及油管沟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 4.0.3主厂房区、点火油罐区及贮煤场区周围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其他重点防火区域周围宜设置消防车道。消 防车道可利用交通道路。当山区燃煤电厂的主厂房区、点火油罐区及贮煤场区周围设置环形消防车道有困难时, 可沿长边设置尽端式消防车道,并应设回车道或回车场。回车场的面积不应小于12m*12m;供大型消防车使用时, 不应小于15m*15m。 4.0.4消防车道的宽度不应小于4.0m。道路上空遇有管架、栈桥等障碍物时,其净高不应小于4.0m。 4.0.5厂区的出入口不应少于2个,其位置应便于消防车出入。 4.0.6厂区围墙内建(构)筑物与围墙外其他工业或民用建(构)筑物的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 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 4.0.7消防车库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消防车库宜单独布置;当与汽车库毗连布置时,消防车库的出入口与汽车库的出入口应分设。 2消防车库出入口的布置应使消防车驶出时不与主要车流、人流交叉,并便于进入厂区主要干道;消防车库的出 入口距道路边沿线不宜小于10.0m。 4.0.8油浸变压器与汽机房、屋内配电装置楼、主控楼、集中控制楼及网控楼的间距不应小于10m;当符合本规 范第5.3.8条的规定时,其间距可适当减少。 4.0.9点火油罐区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宜单独布置。 2点火油罐区四周,应设置1.8m高的围栅;当利用厂区围墙作为点火油罐区的围墙时,该段厂区围墙应为2.5m 高的实体围墙。 3点火油罐区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的有关规定。 4.0.10制氢站、贮氧罐的布置,应分别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氢氧站设计规范》GB50177及《氧气站设计规范》 GB50030的有关规定。 4.0.11厂区内建(构)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0.11的规定。

4.0.2重点防火区域之间的电缆沟(电缆隧道)、运煤栈桥、运煤隧道及油管沟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 4.0.3主厂房区、点火油罐区及贮煤场区周围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其他重点防火区域周围宜设置消防车道。消 防车道可利用交通道路。当山区燃煤电厂的主厂房区、点火油罐区及贮煤场区周围设置环形消防车道有困难时, 可沿长边设置尽端式消防车道,并应设回车道或回车场。回车场的面积不应小于12m*12m;供大型消防车使用时, 不应小于15m*15m。 4.0.4消防车道的宽度不应小于4.0m。道路上空遇有管架、栈桥等障碍物时,其净高不应小于4.0m。 4.0.5厂区的出入口不应少于2个,其位置应便于消防车出入。 4.0.6厂区围墙内建(构)筑物与围墙外其他工业或民用建(构)筑物的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 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 4.0.7消防车库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消防车库宜单独布置;当与汽车库毗连布置时,消防车库的出入口与汽车库的出入口应分设。 2消防车库出入口的布置应使消防车驶出时不与主要车流、人流交叉,并便于进入厂区主要干道;消防车库的出 入口距道路边沿线不宜小于10.0m。 4.0.8油浸变压器与汽机房、屋内配电装置楼、主控楼、集中控制楼及网控楼的间距不应小于10m;当符合本规 范第5.3.8条的规定时(通州)威新国际大厦施工组织设计,其间距可适当减少。 4.0.9点火油罐区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宜单独布置。 2点火油罐区四周,应设置1.8m高的围栅;当利用厂区围墙作为点火油罐区的围墙时,该段厂区围墙应为2.5m 高的实体围墙。 3点火油罐区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的有关规定。 4.0.10制氢站、贮氧罐的布置,应分别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氢氧站设计规范》GB50177及《氧气站设计规范》 GB50030的有关规定。 4.0.11厂区内建(构)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0.11的规定。

4.计算机房吸气式感烟或点型感烟5.继电器室吸气式感烟或点型感烟6.配电装置室感烟微波楼和通信楼感烟脱硫控制楼1.控制室感烟2.配电装置室感烟3.电缆夹层感烟或缆式线型感温汽机房1.汽轮机油箱缆式线型感温或火焰2.电液装置缆式线型感温或火焰3.氢密封油装置缆式线型感温或火焰4.汽机轴承感温或火焰5.汽机运转层下及中间层油管道缆式线型感温6.给水泵油箱缆式线型感温7.配电装置室感烟锅炉房及煤仓间1.锅炉本体燃烧器区缆式线型感温2.磨煤机润滑油箱缆式线型感温运煤系统1.控制室与配电间感烟2.转运站缆式线型感温3.碎煤机室缆式线型感温4.运煤栈桥缆式线型感温5.煤仓及煤仓层缆式线型感温其他1.柴油发电机室感烟建(构)筑物和设备火灾探测器类型2.点火油罐缆式线型感温3.汽机房架空电缆处缆式线型感温4.锅炉房零米以上架空电缆处缆式线型感温5.汽机房至主控制楼电缆通道缆式线型感温6.电缆交叉、密集及中间接头部位缆式线型感温7.电缆竖井缆式线型感温或感烟8.主厂房内主蒸汽管道与油管道交叉处缆式线型感温7.1.8机组容量为300MW及以上的燃煤电厂应按表7.1.8的规定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固定灭火系统。表7.1.8主要建(构)筑物和设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与固定灭火系统建(构)筑物和设备火灾探测器类型灭火介质及系统型式集中控制楼、网络控制楼1.电缆夹层吸气式感烟或缆式线型感温和点型感烟组合水喷雾、细水雾或气体2.电子设备间吸气式感烟或点型感烟和点型感烟组合固定式气体或其他介质3.控制室吸气式感烟或点型感烟4.计算机房吸气式感烟或点型感烟和点型感烟组合固定式气体或其他介质5.继电器室吸气式感烟或点型感烟和点型感烟组合固定式气体或其他介质6.DCS 工程师室吸气式感烟或点型感烟和点型感烟组合固定式气体或其他介质7.配电装置室吸气式感烟或点型感烟和点型感烟组合固定式气体或其他介质微波楼和通信楼感烟或感温汽机房1.汽轮机油箱缆式线型感温或火焰水喷雾2.电液装置(抗燃油除外)缆式线型感温或火焰水喷雾或细水雾3.氢密封油装置缆式线型感温或火焰水喷雾或细水雾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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