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45/T 1956-2019 非金属矿绿色矿山建设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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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编号:DB45/T 1956-2019
文件类型:.pdf
资源大小:5.4M
标准类别:地质矿产标准
资源ID:2023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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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45/T 1956-2019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DB45/T 1956-2019 非金属矿绿色矿山建设规范

ICS73.080 D 59

DB 45/T 19562019

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DB45/T 19562019

JGJ/T 480-2019 岩棉薄抹灰外墙外保温工程技术标准 (完整正版、清晰无水印)本规范按照GB/T1.1一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规范由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提出并归口。 本规范起草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广西矿业协会。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田凤鸣、汪海、陆景宇、金华荣、吴允绍、陈家强、杨文、李容、罗寿文、廖 伟宏、史文超、梁琨锋、周文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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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金属矿绿色矿山建设规范

非金属矿绿色矿山建设规范

DZ/T0312所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绿色生产greenproduction 指采用高效、安全、节能、环保、智能的生产工艺和设备,使生产过程中粉尘、废水、噪声的排放 达到相关标准要求,实现清洁生产的同时,充分利用石粉,实现矿山固废资源综合利用,产品质量符合 相关标准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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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化矿山digital mine

在矿产资源开发过程中,以地理坐标为参考系,以矿山科学技术、信息科学和计算科学为理 综合运用GIS、RS、GPS、多媒体网络及虚拟仿真等技术,对矿山资源、基础设施、生产进程、生 企业管理等信息进行自动采集、动态监测、进程管理和辅助决策的矿山。

绿色运输greentransportation

指以不超载超速超限、保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道路桥梁等公共基础设施安全,运输工具高效、 环保、节能、减排排放为特征的运输。

矿山生态环境保护mineecologicalenvironmentprotection 采取必要的预防和保护措施,使矿产资源开采、加工利用造成的生态环境破坏和环境污染在可控范 围内,造成矿山环境破坏、环境污染的要进行治理修复。

4.1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依法办矿。 4.2持有有效的《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等相关法定证照。 4.3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遵循因地制宜的原则,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 展,坚持质量第一、效率优先,对矿山开发全过程的资源利用、节能减排、环境保护、土地复垦、水土 保持、和谐社区和企业文化建设等统筹兼顾、全面发展。 4.4新建、改扩建矿山应根据本规范进行规划和设计;生产矿山应根据本规范制定绿色矿山建设升级 改造的实施方案。 4.5应以人为本,保护职工身体健康,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

5.1.1矿区功能区布局合理,实现矿区绿化、美化和主干道硬化,整体环境整洁美观。 5.1.2厂(场)址选择合理,排土场应防止对地下水的污染,设计应符合GB18599、GB50863以及危 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等规定的要求。 5.1.3矿区取弃土工程结束后,取弃土场能及时回填、整平、压实,并利用堆存的表土进行植被和景 观恢复。 5.1.4矿山生产、运输、贮存等管理规范有序,无群众合理的投诉案件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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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1矿区内各功能分区符合GB50187的规定GB/T 30966.1-2022 风力发电机组 风力发电场监控系统通信 第1部分:原则与模型.pdf,生产、生活等各类功能区具有独立完整的管理制度, 运行有序、管理规范。 5.2.2矿区地面配套设施齐全,绿色矿山建设标志、标识、标牌规范、清晰,设置符合GB/T13306 的规定,安全警示标志设置符合GB14161的规定。 5.2.3矿山应采用喷雾、洒水、湿法凿岩、加设除尘装置等措施处置采选、运输过程中产生的粉尘, 工作场所空气中的粉尘容许浓度应符合GBZ2.1的规定。 5.2.4矿山应采用消声、减振、隔振等措施降低采选、运输等过程中产生的噪声,厂界环境噪声排放

6.3 技术、工艺与装备

3.1矿山应采用与开发条件相适应的安全、高效、节能、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生产装备、技 艺,应优先采用《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鼓励、限制和淘汰技术目录》鼓励利用的技术,充分 源分级利用、优质优用、综合利用;严禁采用国家明文规定淘汰的装备、技术、工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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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2新建矿山企业在工艺技术、装备选型时应优先采用《绿色矿山装备技术目录》、《矿产资源节 约与综合利用先进适用技术目录》及《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鼓励目录》推荐的技术和装备,新建矿 产资源开发项目不得采用限制类技术。

6.4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

6.4.1切实做到边开采、边治理,修复、改善、美化矿区地表景观。矿山生产中产生的废土,适合用 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和土地复垦的尽量优先用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和土地复垦;具备回填条件 的露天采坑,在保证不产生二次污染的前提下,鼓励利用矿山固体废物进行回填;不适宜用于复垦、回 填等的固体废弃物应妥善集中堆放;对于地下开采的矿山,因矿制宜采用适用的充填开采技术。 6.4.2采用喷雾、洒水、湿式凿岩、加设除尘装置、全封闭皮带运输等措施处置采选、运输过程中产 生的粉尘和遗撒,减少矿区扬尘。对凿岩、碎磨、空压等设备,通过消声、减振、隔振等措施进行噪声 处理。 3.4.3有符合安全、环保、监测等规定的废弃物处置方法,废水以及废石、尾矿和废渣等固体废物存 放和处置的场地应做好防渗和地下水监测工作,废弃物不得扩散到矿区范围外造成环境污染。 6.4.4按照经评审通过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建立责任机制,将治理和复垦与生产建 设活动统一部署、统筹实施,制定年度计划,及时完成地质环境治理和土地复垦。具体要求如下: a)排土场、露天采场、矿区专用道路、矿山工业场地、沉陷区、矿山污染场地等生态环境保护与 恢复治理及土地复垦,应符合HJ651及DB45/T701相关规定; b) 复垦土地质量应达到DB45/T892等相关规定; c)地表仍在下沉、暂时难以治理的,应采取有效措施,把环境负效应控制在最低限度内; d) 矿区恢复治理及土地复垦后的各类场地应安全稳定,对周边环境不产生污染,与周边自然环境 和景观相协调。矿山恢复的土地应具备基本功能,因地制宜实现土地可持续利用,区域整体生 态功能得到保护和恢复。 6.4.5 制定地质环境监测机制,建立专门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具体要求如下: a) 对选矿废水、尾矿、排土场、废石堆场、采场粉尘、噪音等污染源和污染物实行动态监测,接 受社会公众监督; b) 矿山开采中和开采后应建立、健全长效监测机制,对土地复垦区稳定性与质量进行动态监测。

安照减量化、资源化、再利用的原则,综合开发利用共伴生矿产资源GB/T 51238-2018 岩溶地区建筑地基基础技术标准(完整正版、清晰无水印),科学利用选矿废水、废石 等矿山废弃物。资源综合利用率应符合非金属矿“矿产资源综合利用率最低指标要求”。由于技 齐原因暂时无法利用的共生矿、低品位矿应有妥善处置方案。

对共伴生矿产资源进行综合评价,对工业品位达到国家要求的共伴生资源应选用先进适用 理的技术工艺进行加工处理和综合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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