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16423-2020(代替GB 16423-2006)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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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编号:GB 16423-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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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类别:地质矿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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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16423-2020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GB 16423-2020(代替GB 16423-2006)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pdf

1.1人员提升系统、矿井主要排水系统的负荷应作为一级负荷,由双重电源供电,任一电源的容 少满足矿山全部一级负荷电力需求。应采取措施保证两个电源不会同时损坏。 1.2主变配电所设置应符合5.6.1.1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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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H5023-2006民用航空支线机场建设标准2015-07-01修订.pdf6.7.1.8引至采掘工作面的电源线应装设具有明显断开点的隔离电器。

6.7.2.1井下应采用低烟、低卤或无卤的阻燃电缆。

6.7.2.1井下应采用低烟、低卤或无卤的阻燃电缆。

在竖并并筒或倾角45°及以上的并巷内,固定敷设的电缆应采用交联聚乙烯绝缘粗钢丝铠装 聚氯乙烯护套电力电缆或聚氯乙烯绝缘粗钢丝铠装聚氯乙烯护套电力电缆; 在水平巷道或倾角小于45°的井巷内,固定敷设的高压电缆应采用交联聚乙烯绝缘钢带或细 钢丝铠装聚氯乙烯护套电力电缆、聚氯乙烯绝缘钢带或细钢丝铠装聚氯乙烯护套电力电缆; 一移动式变电站的电源电缆应采用井下矿用监视型屏蔽橡套电缆: 一非固定敷设的高低压电缆、移动式和手持式电气设备应采用矿用橡套软电缆; 移动式照明线路应采用橡套电缆;有可能受机械损伤的固定敷设照明电缆应采用钢带铠装 电缆; 室内应采用塑料护套钢带(或钢丝)铠装电缆: 一井下信号和控制用线路应采用铠装电缆: 一矿用橡套电缆的接地芯线不应兼作其他用途; 重要电源电缆、移动式电气设备的电缆及井下有爆炸危险环境的低压电缆应采用铜芯电缆, 6.7.2.3敷设在竖井井筒内的电缆不应有接头。电缆接头应设置在中段水平巷道内。 6.7.2.4敷设在钻孔中的电缆应紧固在钢丝绳上。钻孔应加装金属保护套管。 沟中。 6.7.2.6井下电缆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水平或倾斜巷道内悬挂的电缆,在矿车、机车掉道时或其他运输车辆运行时不应受到撞击;电 缆坠落时不会落在带式输送机上或车辆正常运行的通道上; 一水平或倾斜巷道内的电缆悬挂点的间距不大于3m;竖井电缆悬挂点的间距不大于6m; 一电缆固定装置应能承受电缆重量,且不应损坏电缆的外皮;电缆上不应悬挂任何物体; 不应将电缆悬挂在风、水管路上;电缆与风、水管路平行敷设时,应敷设在管路上方300mI 以上; 高、低压电力电缆敷设在巷道同一侧时,高压电缆应敷设在上方; 高、低压电力电缆之间的净距应不小于100mm;高压电缆之间、低压电缆之间的净距应不小 于50mm,并应不小于电缆外径; 一电力电缆与通信电缆或光缆敷设在巷道同一侧时,电力电缆应在通信电缆下方,且净距不小于 100mm;电力电缆与通信电缆或光缆在井筒内敷设时,净距不小于300mm; 一裸露的电缆的铠装或金属外皮应作防腐蚀处理; 供给一级负荷用电的两回电源线路应配置在不同层支架或不同侧的支架上,并应实行防火

水平或倾斜巷道内悬挂的电缆,在矿车、机车掉道时或其他运输车辆运行时不应受到撞击;电 缆坠落时不会落在带式输送机上或车辆正常运行的通道上; 水平或倾斜巷道内的电缆悬挂点的间距不大于3m;竖井电缆悬挂点的间距不大于6m; 电缆固定装置应能承受电缆重量,且不应损坏电缆的外皮;电缆上不应悬挂任何物体; 不应将电缆悬挂在风、水管路上;电缆与风、水管路平行敷设时,应敷设在管路上方300mm 以上; 高、低压电力电缆敷设在巷道同一侧时,高压电缆应敷设在上方; 高、低压电力电缆之间的净距应不小于100mm:高压电缆之间、低压电缆之间的净距应不小 于50mm,并应不小于电缆外径; 一电力电缆与通信电缆或光缆敷设在巷道同一侧时,电力电缆应在通信电缆下方,且净距不小于 100mm;电力电缆与通信电缆或光缆在井筒内敷设时,净距不小于300mm; 裸露的电缆的铠装或金属外皮应作防腐蚀处理; 供给一级负荷用电的两回电源线路应配置在不同层支架或不同侧的支架上,并应实行防火 分隔

6.7.3电气设备及保护

6.7.3.1并下不应采用油浸式电气设备。 6.7.3.2向井下供电的线路不得装设自动重合闸装置, 6.7.3.3从井下变配电所引出的低压馈出线应装设带有过电流保护的断路器,且被保护线路末端的最 小短路电流不应低于断路器瞬时或短延时脱扣器整定电流的1.5倍。 6.Z.3.4并下3kV~35kV配电系统单相接地保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中性点不接地、高电阻接地或消弧线圈接地时,变、配电所的高压馈出线上应装有选择性的单 相接地保护;接地保护应动作于跳闸或信号;向移动变电站供电的高压馈出线,应装设有选择 性的单相接地保护,保护应无时限地动作于跳间; 中性点低电阻接地时,井下各级变、配电所高压馈线均应装设二段零序电流保护;其第一段应 采用动作时限不长于0.3s的零序电流速断,直接向电动机、变压器和移动变电站供电的高压 馈线应采用无时限的零序电流速断;第二段应采用零序过电流保护,时限应与相间过电流保护 相同。 6.7.3.5井下低压配电IT系统应有自动切断电源的故障防护措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当绝缘下降至整定值时,应由监测设备发出可听和(或)可见信号; 有爆炸危险环境发生对外露导电部分或对地的单一接地故障时,防护装置应立即切断故障 线路; 一无爆炸危险环境发生对外露导电部分或对地的单一接地故障时:若预期接触电压不超过 36V,可短时继续运行,并由绝缘监视装置发出可听和(或)可见的报警信号;若预期接触电压 超过36V,防护装置应立即切断故障线路;当发生第二次异相接地故障时,应由过电流保护器 或剩余电流保护器切断故障回路

6.7.4.1电气确室应符合下列要求:

不应采用可燃性材料支护; 碉室的顶板和墙壁应无渗水; 中央变电所的地面应比其入口处巷道底板高出0.5m以上;与水泵房毗邻时,应高于水泵房地 面0.3m; 一采区变电所及其他电气碉室的地面应比其人口处的巷道底板高出0.2m; 一室地面应以2%~5%的坡度向巷道等标高较低的方向倾斜; 一电缆沟应无积水。 6.7.4.2电气设备碉室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长度超过9m的碉室,应在碉室的两端各设一个出口; 一出口应设防火门和向外开的铁栅栏门;有淹没危险时,应设防水门。 6.7.4.3碉室内应配备消防器材。 6.7.4.4碉室内各种电气设备的控制装置,应注明编号和用途,并有停送电标志。碉室人口应悬挂“非 工作人员禁止人内”的标志牌,高压电气设备应悬挂“高压危险”的标志牌,并应有照明。无人值守的确 室应关门加锁

不应采用可燃性材料支护; 碉室的顶板和墙壁应无渗水; 中央变电所的地面应比其入口处巷道底板高出0.5m以上;与水泵房毗邻时,应高于水泵房地 面0.3m; 采区变电所及其他电气碉室的地面应比其人口处的巷道底板高出0.2m; 一室地面应以2%~5%的坡度向巷道等标高较低的方向倾斜; 一电缆沟应无积水。 7.4.2电气设备室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长度超过9m的碉室,应在碉室的两端各设一个出口; 一出口应设防火门和向外开的铁栅栏门;有淹没危险时,应设防水门。 7.4.3碉室内应配备消防器材。 7.4.4室内各种电气设备的控制装置,应注明编号和用途,并有停送电标志。碉室人口应悬挂“非 作人员禁止人内”的标志牌,高压电气设备应悬挂“高压危险”的标志牌,并应有照明。无人值守的砸 应关门加锁

6.7.5.1并下所有作业地点、安全通道和通往作业地点的通道均应设照明 6.7.5.2下列场所应设置应急照明:

6.7.5.1并下所有作业地点、安全通道和通往作业地点的通道均应设照明,

一井下变电所; 一主要排水泵房; 监控室、生产调度室、通信站和网络中心; 一提升机房; 一通风机房; 一副井井口房; 矿山救护值班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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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消防工作区域继续工作应急照明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2h;消防应急照明和灯光疏散指示标 志的备用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0.5h。 6.7.5.3采、掘工作面应采用移动式电气照明,移动式照明灯具应具有良好的透光和耐震性能,坚固耐 用,并有金属保护网等安全措施。 6.7.5.4照明变压器应采用专用线路供电。照明电源应从其供电变压器低压出线侧的断路器之前 引出。 6.7.5.5井下照明灯具应防水、防潮、防尘:井下爆破器材库照明应采取防爆措施

6.7.6.1井下电气装置、设备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和构架及电缆的配件、接线盒、金属外皮等应接地 6.7.6.2直接从地面供电的井下变、配电所的接地母线应与其附近的下列可导电部分作总等电位联结: 供水、排水、排泥、压缩空气、充填管路等金属物: 沿井巷装设的金属结构。 6.7.6.3非直接从地面供电的井下变、配电所和移动变电站的接地母线应与6.7.6.2规定的外界可导电 部分就近作局部等电位联结

7.6.4下列地点应设局部接地装置:

6.7.6.4下列地点应设局部接地装置: 一采区变电所和工作面配电点; 一电气设备碉室; 一单独的高压配电装置; 一连接高压电力电缆的接线盒金属外壳。 6.7.6.5井下电气设备保护接地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井下各开采水平的主接地装置和所有局部接地装置应通过接地干线相互连接,构成井下总接 地网; 一一需要接地的设备和局部接地极均应与接地干线连接: 一不应将两组主接地极置于同一个水仓或集水井内; 一移动式电气设备应采用矿用橡套电缆的接地芯线接地。 5.7.6.6主接地极应设在井下水仓或集水并中,且应不少于两组,应采用面积不小于0.75m、厚度不小 于5mm的钢板作为主接地极。 6.7.6.7接地干线应采用截面积不小于100mm²、厚度不小于4mm的扁钢,或直径不小于12mm的 圆钢。电气设备外壳与接地十线的连接线(采用电缆芯线接地的除外)、电缆接线盒两头的电缆金属连 接线,应采用截面积不小于48mm²、厚度不小于4mm的扁钢或直径不小于8mm的圆钢 6.7.6.8局部接地极应符合下列要求: 局部接地极设置在排水沟或积水坑中时,应采用面积不小于0.6m、厚度不小于3.5mm的钢 板,或具有同样表面积、厚度不小于3.5mm的钢管,并应平放于水沟深处; 一局部接地极设置在其他地点时,应采用直径不小于35mm、长度不小于1.5m、壁厚不小于 3.5mm的钢管,钢管上至少应有20个直径不小于5mm的孔,并竖直埋人地下。 6.7.6.9接地装置所用的钢材应镀锌。 6.7.6.10当任一主接地极断开时,在其余主接地极连成的接地网上任一点测得的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 2Q2。接地线及其连接部位应设在便于检查和试验的地方。 6.7.6.11移动式电气设备与接地网之间的保护接地线电阻应不大于1Q2。

6.7.6.8局部接地极应符合下列要求

局部接地极设置在排水沟或积水坑中时,应采用面积不小于0.6m、厚度不小于3.5mm的钢 板,或具有同样表面积、厚度不小于3.5mm的钢管,并应平放于水沟深处; 一局部接地极设置在其他地点时,应采用直径不小于35mm、长度不小于1.5m、壁厚不小于 3.5mm的钢管,钢管上至少应有20个直径不小于5mm的孔,并竖直理人地下。 .7.6.9接地装置所用的钢材应镀锌。 .7.6.10当任一主接地极断开时,在其余主接地极连成的接地网上任一点测得的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 Q。接地线及其连接部位应设在便于检查和试验的地方。 .7.6.11移动式电气设备与接地网之间的保护接地线电阻应不大于1Q

6.7.7通信与监测监控

下矿山应建立人员下并登记检查制度和相应的管

6.7.7.2地下矿山应建立有线调度通信系统 6.7.7.3大中型地下矿山应建立监测监控系统,监控网络应当通过网络安全设备与其他网络互通互联: 最大班下井人数超过30人的应设人员定位系统,下井人员应随身携带标识卡,

地面变电所、通风机房、提升机房、空压机房、充填制备站等; 马头门、中段车场、井底车场、装矿点、卸矿点、转载点、粉矿回收水平等; 一采矿作业中段或分段的适当位置,掘进工程的适当位置; 一井下主要水泵房、中央变电所、采区变电所、调度碉室、破碎站、通风机控制碉室、带式输送机 制碉室、设备维修码室等主要机电设备码空:

6.7.7.6并下通信系统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一并下有线通信系统应设两路通信电缆,分别从不同的并筒进入并下;其中任何一路通信电缆都 应能满足井下与地表通信需要; 一并下通信设备应满足电磁兼容要求,在巷道内安装时应满足防水、防腐、防尘要求,防护等级应 不低于IP54; 一通信系统应有防雷电保护措施; 一通信系统应连续运行,电网停电后,备用电源应能保证系统连续工作2h以上。 6.7.7.7人员定位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一有人员出入的井口、重点区域出人口、限制区域等应当设置读卡分站; 一人员定位系统应具备检测标识卡是否正常、是否唯一的功能。 6.7.7.8监测监控系统和人员定位系统主机及联网主机应当双机热备份,连续运行。电网停电后,备用 电源应能支持系统连续工作2h以上。 6.7.7.9监测监控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监测监控设备的电源应取自被控开关的电源侧或者专用电源,严禁接在被控开关的负荷侧: 一检修与监测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需要监控设备停止运行时,应制定安全措施,并报矿山 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批; 监测监控设备发生故障应及时处理,在故障处理期间应采取人工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填写故障 记录; 一监测监控系统应能实时上传和保存监控数据;数据保存时间不少于1个月,并可随时调用; 一矿调度室值班人员应当监视监控信息、填写运行日志;系统发出报警、断电、馈电异常等信息 时,值班人员应采取措施及时处理;处理过程和结果应当记录备案。 6.7.7.10矿山应绘制、及时更新和保存井下通信系统图、人员定位系统图、监测监控系统图;图纸应标 明有线调度通信系统、人员定位系统、监测监控系统的设备种类、数量和位置,通信电缆、电源电缆的敷

一并下有线通信系统应设两路通信电缆,分别从不同的并筒进入并下;其中任何一路通信电缆都 应能满足井下与地表通信需要; 一井下通信设备应满足电磁兼容要求,在巷道内安装时应满足防水、防腐、防尘要求,防护等级应 不低于IP54; 一通信系统应有防雷电保护措施; 一通信系统应连续运行,电网停电后,备用电源应能保证系统连续工作2h以上。 .7.7.7人员定位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一有人员出入的井口、重点区域出人口、限制区域等应当设置读卡分站; 一人员定位系统应具备检测标识卡是否正常、是否唯一的功能。 .7.7.8监测监控系统和人员定位系统主机及联网主机应当双机热备份,连续运行。电网停电后,备用 电源应能支持系统连续工作2h以上。

6.7.7.9监测监控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监测监控设备的电源应取自被控开关的电源侧或者专用电源,严禁接在被控开关的负荷侧; 一检修与监测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需要监控设备停止运行时,应制定安全措施,并报矿山 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批; 监测监控设备发生故障应及时处理,在故障处理期间应采取人工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填写故障 记录; 一监测监控系统应能实时上传和保存监控数据;数据保存时间不少于1个月,并可随时调用; 一矿调度室值班人员应当监视监控信息、填写运行日志;系统发出报警、断电、馈电异常等信息 时,值班人员应采取措施及时处理;处理过程和结果应当记录备案, 6.7.7.10矿山应绘制、及时更新和保存井下通信系统图、人员定位系统图、监测监控系统图;图纸应标 明有线调度通信系统、人员定位系统、监测监控系统的设备种类、数量和位置,通信电缆、电源电缆的敷 设线路。

6.7.8检查、维修和操作

7.8.1矿山应建立电气作业安全制度,规定工作票、工作许可、监护、间断、转移和终结等工作程 禁非电专业人员从事电气作业。 7.8.2井下电气设备应按表7规定由电气维修工进行检测,及时处理检测中发现的问题,并将检 理结果记录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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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7电气设备检查制度

6.7.8.3井下电气工作人员应遵守下列规定

重要线路和重要工作场所的停、送电,以及1000V(1140V)以上的电气设备检修,应持有主 管电气工程师签发的工作票,方准进行作业: 不应带电检修或搬动任何带电设备、电缆和电线;检修或搬动时,应先切断电源,并将导体完全 放电和接地; 一停电检修时,所有已切断电源的开关把手均应加锁;对该回路验电、放电,将线路接地,并且悬 挂“有人作业,禁止送电”的警示牌;只有执行这项工作的人员,才有权取下警示牌并送电; 不应单人作业; 未经许可不得操作、移动和恢复电气设备; 紧急情况下可以为切断电源而操作电气设备。 7.8.4手持式电气设备的操作手柄和工作中必须接触的部分应有良好绝缘。 .7.8.5沿地面敷设的、向移动设备供电的橡套电缆中间不应有接头;应采取措施避免电缆被移动设备 员坏。 .7.8.6移动设备司机离开时应切断电源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矿山,建设前应进行专门的水文地质勘查,在基建、生产过程中持续开展有关 防治水方面的调查、监测工作

6.8.2.1应查清矿区及其附近地表的水流系统、汇水面积、河流沟渠汇水情况、疏水能力、积水区、水利 工程现状和规划情况,以及当地日最大降雨量、历年最高洪水位,并结合矿区特点建立和健全防水、排水 系统。 6.8.2.2每年雨季前,矿山应组织1次防水检查,并编制防水计划。防水工程应在雨季前竣工。 6.8.2.3矿井(竖井、斜井、平等)井口的标高应高于当地历史最高洪水位1m以上。工业场地的地面 标高应高于当地历史最高洪水位。 6.8.2.4井下疏干放水有可能导致地表塌陷时,应先将潜在塌陷区的居民迁走,公路和河流改道,再进 行疏放水。矿区不能进行大规模疏放水时,应采取惟幕注浆堵水等防治水措施。 6.8.2.5矿区及其附近的地表水或大气降水有可能危及井下安全时,应根据具体情况采取设防洪堤、截 水沟、封闭溶洞或报废的矿井和钻孔、留设防水矿柱等防范措施,

6.8.2.6矿石、废石和其他堆积物不应堵塞山洪通道,不应淤塞沟渠和河道。

6.8.3.1应调查核实矿区范围内的小矿井、老井、老采空区、现有生产矿井的积水区、含水层、岩溶带、地 质构造等详细情况,并填绘矿区水文地质图。 6.8.3.2对积水的旧井巷、老采区、流砂层、各类地表水体、沼泽、强含水层、强岩溶带等不安全地带,如 不能采取疏放水措施保证开采安全,应留设安全矿(岩)柱。防治水设计应确定安全矿(岩)柱的尺寸,在 设计规定的保留期内不应开采或破坏安全矿(岩)柱。在上述区域附近开采时应采取预防突然涌水的安 全措施。 6.8.3.3矿山井下最低中段的主水泵房和变电所的进口应装设防水门防水门压力等级不低于 .1MPa。水仓与水泵房之间应隔开,隔墙、水仓与配水井之间的配水阀的压力等级应与防水门相同。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矿山应在关键巷道内设置防水门,防止水泵房、中央变电所和竖井等井下关键 设施被淹。防水门压力等级应高于其承受的静压且高于一个中段高度的水压。 通往强含水带、积水区、有可能突然大量涌水区域的巷道和专用的截水、放水巷道应设置防水门 防水门压力等级应高于其承受的静压。 防水门应设置在岩石稳固的地点,由专人管理,定期维修,确保可以随时启用。 6.8.3.4矿井最大涌水量超过正常涌水量的5倍,且大于50000m*/d时,应在中段石门设置防水门, 减少进人水仓的水量。 6.8.3.5对接近水体的地带或与水体有联系的可疑地段,应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原则,编制探 水设计。 6.8.3.6掘进工作面或其他地点发现透水预兆时,应立即停止工作,并报告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采取 措施。情况紧急时应立即发出警报,撤出所有可能受透水威胁的人员。 6.8.3.7进行老采空区、硫化矿床氧化带的溶洞、与深大断裂有关的含水构造探水作业时,以及进行被 俺井巷的排水和放水作业时,为预防有害气体逸出造成危害,应事先采取通风安全措施,并使用防爆照 明灯具。发现有害气体、易燃气体泄出应及时采取处置措施。 6.8.3.8受地下水威胁的矿山应采取矿床疏干、堵水等治理措施。 6.8.3.9裸露型岩溶充水矿区、地面塌陷发育的矿区,应做好气象观测。雨季应加强降雨观测并根据暴 雨强度采取应对措施,直至暂停生产。 6.8.3.10井筒掘进过程中预测裸露段涌水量大于20m3/h时应先行治水。井巷穿越强含水层或高压 含水断裂破碎带之前应治水后再掘进

6.8.4 并下排水设施

6.8.4.1主要水仓应由两个独立的巷道系统组成。最低中段水仓总容积应能容纳4h的正常涌水量: 正常涌水量超过2000m"/h时,应能容纳2h的正常涌水量,且不小于8000m"。应及时清理水仓中 的淤泥,水仓有效容积不小于总容积的70%。 6.8.4.2井下最低中段的主水泵房出口不少于两个;一个通往中段巷道并装设防水门;另一个在水泵房 地面7m以上与安全出口连通,或者直接通达上一水平。水泵房地面应至少高出水泵房入口处巷道底 版O.5m;潜没式泵泉房应设两个通往中段巷道的出口 5.8.4.3井下主要排水设备应包括工作水泵、备用水泵和检修水泵。工作水泵应能在20h内排出一昼 夜正常涌水量;工作水泵和备用水泵应能在20h内排出一昼夜的设计最大排水量。备用水泵能力不小 于工作水泵能力的50%;检修水泵能力不小于工作水泵能力的25%。只设3台水泵时,水泵型号应 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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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作排水管路应能配合工作水泵在20h内排出一夜止常浦水量;全部排水管路应能配合工作水泵和 备用水泵在20h内排出一昼夜的设计最大排水量。任意一条排水管路检修时,其他排水管路应能完成 正常排水任务。

6.9.1.1地面防火应遵守5.7.2的相关规定。

6.9.1.3下列场所应设消火栓

6.9.1.6木材场、有自然发火危险的矿岩堆场、炉渣场,应布置在常年最小频率风向上风侧,距离进风井 口80m以上。 6.9.1.7在下列地点或区域应配置灭火器: 一一有人员和设备通行的主要进风巷道、进风并并口建筑、主要通风机房和压人式辅助通风机房 风硼及暖风道; 一人员提升竖井的马头门、井底车场; 一变压器室、变配电所、电机车库、维修碉室、破碎碉室、带式输送机驱动站等主要机电设备碉室 油库和加油站、爆破器材库、材料库、避灾室、休息或排班碉室等; 内燃自行设备通行频繁的斜坡道和巷道,灭火器配置点间距不大于300m。 6.9.1.8每个灭火器配置点的灭火器数量不少于2具,灭火器应能扑灭150m范围内的初始火源。 6.9.1.9 井口和平口50m范围内的建筑物内不得存放燃油、油脂或其他可燃材料。 5.9.1.10 井下车库、加油站和储油碉室应符合下列要求 应设在发生火灾或爆炸事故时对井下主要设施及作业区影响最小的位置; 加油站、储油碉室应和车库分开; 应设置防止失控车辆闯入的保护措施: 在显著位置设置“严禁烟火”的标志。 6.9.1.11储油室和加油站应符合下列要求: 应有独立回风道; 与巷道连接处应设甲级防火门;

6.9.1.7在下列地点或区域应配置灭火器

应设在发生火灾或爆炸事敌时对并下主要设施及作业区影响最小的位置: 加油站、储油酮室应和车库分开; 应设置防止失控车辆闯入的保护措施: 在显著位置设置“严禁烟火”的标志。 6.9.1.11储油碉室和加油站应符合下列要求: 应有独立回风道; 一与巷道连接处应设甲级防火门; 储油量不超过三昼夜的需用量; 每个油罐或者油桶均应有明确标识和编号; 储油碉室附近和加油站内应设集油坑; 集油坑容积:储存油罐的不小于油罐容积的1.5倍;储存油桶的不小于最大油桶容积的1.1倍

加油站的不小于0.5m; 一应定期检查油罐,发现泄漏立即停止使用: 一修理油罐应采取安全措施,经过审批后进行; 一油桶应分类摆放整齐,油桶和空桶分开存放,并严密封盖; 一地面和墙壁应光滑、不渗漏,应有使溢流流向集油坑的坡度: 一一收集的油料应尽快运出矿井, 6.9.1.12运送燃油的油罐不得与其他物料混装。运油车辆的显著位置应有“严禁烟火”标志。运油车 辆应配备消防器材。 6.9.1.13车辆加油时,应采用输油泵或唧管输油,操作人员应按规范进行操作;加油过程中应严格控制 加油的速度:发生跑、冒、漏油时,应及时处理, 6.9.1.14井下燃油设备或液压设备不应漏油,出现漏油应及时处理, 6.9.1.15采用管道向并下输送燃油时,地表油罐应距离并口50m以上,并远离常年最大频率风向的并 口上风侧。井巷中的输油管应和动力电缆分开布置,并能避免坠落物的撞击。巷道中的输油管应挂有 “严禁烟火”“油管”等标志。不应在容易发生变形的井筒和巷道采用管道输送燃油, 6.9.1.16井下固定柴油设备应安装在不可燃的基础上,并应装有热传感器,当温度过高时能自动停止 发动机。 6.9.1.17井下不得使用乙炔发生装置。 6.9.1.18不应用明火直接加热井下空气或烘烤井口冻结的管道。井下不应使用电炉和灯泡防潮、烘烤 和采暖。 6.9.1.19矿山应建立动火制度,在井下和井口建筑物内进行焊接等明火作业,应制定防火措施,经矿山 企业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动火。在井筒内进行焊接时应派专人监护;在作业部位的下方应设置收集 焊渣的设施;焊接完毕应严格检查清理。 6.9.1.20矿井发生火灾时,主通风机是否继续运转或反风,应根据矿井火灾应急预案和当时的具体情 况,由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决定。

6.9.2.1有自然发火危险的矿山应设并下环境监测系统,实现连续自动监测与报警。监测 井下空气成分、温度、湿度和水的pH值等,应系统研究内因火灾的特点和发火规律。有沼 山应加强沼气监测

6.9.2.2开采有自然发火危险的矿床应采取以下防火措施:

主要运输巷道、总进风道、总回风道,均应布置在无自然发火危险的围岩中,并采最预防性注浆 或者其他有效措施; 选择合适的采矿方法,合理划分矿块,并采用后退式回采顺序;根据采取防火措施后的矿床最 短发火期确定采区开采期限;充填法采矿时,应采用惰性充填材料及时充填采空区; 应有灭火的应急预案: 采用黄泥或其他物料注浆灭火时应按应急预案规定的钻孔网度、料浆浓度和注浆系数进行; 一应防止上部中段的水泄漏到采矿场,并防止水管在采场漏水; 严密封闭采空区; 应清理采场矿石,工作面不应留存坑木等易燃物

9.3.1发现井下起火应立即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直接扑灭,并迅速报告矿调度室;矿山各层级应 并火灾应急预案,首先将人员撤离危险地区,并组织人员,利用现场的一切工具和器材及时灭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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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不能扑火时,应封团火区。 5.9.3.2电气设备着火时,应首先切断电源。在电源切断之前,不能用导电的灭火器材灭火。 6.9.3.3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接到火灾报告后,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查明火源及发火地点的情况;根携 矿井火灾应急预案,拟定具体的灭火和抢救行动计划。同时应采取措施防止风流自然反向和有害气体 蔓延。 6.9.3.4需要封闭的发火地点应先采取临时封闭措施,然后再砌筑永久性防火墙。进行封闭工作之前 应由佩戴隔绝式呼吸器的救护队员检查回风流的成分和温度。在有害气体中封闭火区,应由救护队员 佩戴隔绝式呼吸器进行。在新鲜风流中封闭火区,应准备隔绝式呼吸器

原不能扑灭时,应封闭火

应先采取注人惰性气体等抑爆措施,然后在安全位置构筑进、回风密闭设施。 一封闭具有多条进、回风通道的火区,应同时封闭各条通道;不能实现同时封闭的,应先封闭次要 进回风通道,后封闭主要进回风通道。 加强火区封闭的施工组织管理;封闭过程中密闭墙预留通风孔,封孔时进、回风巷同时封闭;封 团完成后所有人员立即撤出。 检查或加固密闭墙等工作应在火区封闭完成24h后实施。发现已封闭火区发生爆炸造成密 闭墙破坏时,严禁调派救护队侦察或恢复密闭墙;应采取安全措施,实施远距离封闭。 6.9.3.5防火墙应符合下列规定: 严密坚实; 在墙的上、中、下部,各安装一根直径35mm~100mm的铁管,以便取样、测温、放水和充填 铁管露头要用带螺纹的塞子封闭: 设人行孔:封闭工作结束应立即封闭人行孔

6.9.4.1对已封闭的火区,应建立火区检查记录档案,绘制火区位置关系图,并归档永久保存。 6.9.4.2永久性防火墙应有编号,并在火区位置关系图和通风系统图上标出。发现火区封闭不严或有 其他缺陷以及火区内有异常变化时,应及时处理和报告。 6.9.4.3封闭的火区启封和恢复开采:应根据监测结果确认封闭火区内的火已熄灭,制定安全措施,并 报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方可进行;应先打开回风侧,无异常现象再打开进风侧;火区面积较大 时,应设多道调节门,分段启封,遂步推进。 5.9.4.4启封火区的风流应直接引人回风流,回风流经过的巷道中的人员应事先撤出。恢复火区通风 时,应监测回风流中有害气体的浓度,发现有复燃征兆,应立即停止通风,重新封闭。 6.9.4.5火区启封后3d内,应由矿山救护队每班进行气体成分、温度、湿度和水的pH值的检测。确认 切情况良好,方可转入生产。 6.9.4.6在活动性火区下部和同一中段进行回采时,应留防火矿柱;其设计和安全措施,应经矿山企业 主要负责人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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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安全检查,发现有潜在滑坡危险地段应自上而下放缓边坡 7.2.14过采区应按设计要求进行回填及治理,防止滑坡、塌方和泥石流等灾害的发生。

任进行水平切割作业时,以及时在锯缝中基人模于文撑上部体本:发生操压任切割时, 用千斤顶将塌落岩石支起,加人楔子后方可再进行切割作业 一主电机起动时应减小进给量,切割臂进给时应有人监控: 雨雪、雷暴、大雾、大风等不良天气应停止作业。 7.3.11操作水平取芯钻机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操作人员接受培训后方可操作设备; 一钻机安装前,应将安装钻机的地面处理平整;钻机应安放牢固、可靠固定;冷却水管畅通并连接 可靠; 根据待钻孔的位置调整钻机安装方间和钻杆水平度,确保钻杆轴线与孔中心重合: 钻机工作过程中出现非正常噪音和振动时应立即停机检查; 钻杆在孔内时.严禁启动钻杆反转

7.3.12操作圆盘锯应遵守下列规定

操作人员接受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操作设备; 轨道铺设前清理平台,保证轨道铺设区域的平整;各段轨道的连接应牢固、可靠;轨道高出平台 较多时,应采取加固支撑措施; 一开机前检查:锯片应锁紧,锯片防护罩应牢固并盖住金刚石锯片表面积一半以上,运行机构的 限位开关和机械止挡应可靠,冷却水管应畅通并连接可靠; 一锯片的偏摆应符合要求; 一应观察圆盘锯工作时锯片是否平行运行;电流、电压是否在允许值范围;发生异常应及时停机: 一圆盘锯在行走、作业、停机时,机体应保持稳定; 停机后应检查电源是否完全断开,检查是否有漏油、漏水情况: 一应采取措施保证锯机安装就位、锯片装拆过程中的安全; 一雨雪、台风、雷暴、大雾、大风等不良天气应停止作业; 一更换锯片时应有2人或2人以上协同操作,禁止独自1人更换锯片。 1.3.13操作荒料叉装车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叉装车不得超载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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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吊荒料时,如发现电流表超过额定数值,应立即停止起吊,放下荒料。查明原因并排除故障 后,方可重新开始作业, 一 一荒料吊钩与吊臂上端的滑轮组应保持2m以上的安全距离。 吊装荒料时,榄杆起重机作业范围内禁止人员、设备进人。 一吊钩的最低极限位置,应保证提升滚筒上最少有6圈钢丝绳。 7.3.15地下开采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平碉口应修建安全顶棚,碉口支护长度不小于10m; 一开拓巷道应布置在稳定的岩体中;设备距巷道壁、顶均不小于0.6m,巷道断面尺寸应满足采 运设备通行需要; 一采用全锯切作业的巷道断面尺寸应满足设备作业要求: 一矿房、矿柱的参数应经过设计论证,矿柱的安全系数不小于2倍; 矿房切顶后,顶板若出现节理裂隙应及时进行应力监测和稳定性分析,根据分析结果,必要时 进行支护;矿房向下分层开采前根据顶板稳固情况及时采取相应的支护措施;应力、应变值超 限时,应立即停止开采作业; 矿柱出现节理裂隙时,应及时采用锚杆等进行支护,并监测地压: 一链臂锯作业前应根据矿层产状和节理裂隙分布设计锯切位置;巷道掘进锯切时,靠巷道壁、项 的锯缝应贯穿,保证背切的串珠绳穿透通畅; 锯切作业结束后,相关设备和人员应撤离至锯切工作面10m以外; 矿山应建立岩体应力、位移参数的实时测量和监控系统

7.4.1盐湖作业区应符合下列规定: 在溶洞、气眼和淤泥较厚的地点应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 一采坑深度超过1m时,距采坑边缘1.5m范围内不应站人或停放设备; 一车辆驶入盐层松软的再生盐产区前,应先查看和确认盐层的承载能力。 7.4.2在盐湖内进行手工开采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应根据当地气候和环境特征采取防暑、防冻、防晒等措施: 一多人在同一盐槽内作业时,应保持2m以上距离; 一作业人员应根据当地气候和环境特征佩戴劳保防护设施。 7.4.3采盐船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采盐船的长宽比、型宽与型深比,应符合有关船舶设计规范的规定; 一采盐船的初稳心高度,应在1.5m~3.0m范围内; 采盐船的液压设备应可自动调节、超压泄荷、恒扭矩无级变速,油泵应在零流量时起动 一采盐船的电气设备、元件,应具有防潮、耐腐蚀性能; 采盐船甲板应有防滑措施

7.4.4采坑两边的缆机桩应具有足

采盐船动力电缆应按规范铺设,并留有较大余量,防止拉断或被船碰挂损伤; 采坑的水深应不小于采盐船设计吃水深度的1.3倍; 一绞吸式采盐船的绞刀应至少没人水中3/4; 一原盐层应自上而下分层采掘,防止采掘量超限引起链斗出轨、断链或绞刀卡死; 横移缆绳应松紧适宜;横移绞车时应防止缆绳过紧造成断绳; 链斗运转时应注意观察桥身振动等异常现象,发现问题立即停机处理

破碎机出现堵塞或破碎板松动时,应停止上料并切断链斗和破碎机电源,进行处理; 每2h检查1次台车油缸和定位桩油缸,发现台车行程与指示器不符,应立即停机调整: 一采盐船移位时,应停止链斗、破碎机或绞刀等设备的运转,并提起主、副桩; 梭式输送机横移时,机上和机头伸出方向不应有人;输送机伸向运盐船船舱前,应发出警号; 一采盐船与运盐船的移动,应协调一致,并通过鸣笛等加强联系,避免撞船。 6疏松盐层爆破应执行GB6722的有关规定。 .7采用铁路和道路运输卤盐,应执行5.4.1和5.4.2的有关规定。 8采用管道输送卤盐应遵守7.6.1的有关规定。 采用运盐船运输卤盐应遵守下列规定: 航道宽度不小于运盐船宽度的5倍; 航道水深不小于1.5m; 一航道中不应有漂浮物; 码头船坞应与运盐船的卸盐方式相适应; 港池应具有船舶调头、会船安全作业的最小水域; 一码头应具有良好的照明设施,并配备适当数量的探照灯,保证码头周围的湖面有足够的照度 一运盐船应达到船技术状况分类的一类船标准; 一运盐船每年应按规定由有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验1次; 运盐船应配备足够数量的灭火器材及救生器具: 运盐船使用的电气设备应有良好的防水、防潮、耐腐蚀和绝缘性能; 运盐船不应超载运行;应以安全航速行驶; 相向行驶的运盐船,会船时的最小距离应不小于5m; 运盐船进入采区应减速行驶: 运盐船空载航行时应进行漏水检查,以免发生沉船事故 运盐船行至离港湾200m时,应加强瞻望、减速行驶,并用声光信号与码头指挥人员取得联 系;未经指挥人员同意,不应进港; 一运盐船卸盐时,绞车和卸料输送机周围1m范围内不应有人; 运盐船卸盐完毕,方可提起盐门或收回输送机,不应带料提起盐门或收回输送机。 10采用带式输送机运输卤盐,应遵守5.4.3的规定。 11 推土机作业时,应选择适宜的铲、推线路。清理作业现场时,应保证车辆无下陷、倾覆等危险。 12 推土机清除高于机体并埋于地下的物体时,应有安全防护措施 13推土机作业时人员不应上下。夜间作业现场应有良好的照明。 14矿堆和尾盐堆应分层堆排,分层高度不大于30m,坡面角不超过60°,分层间应留有20m宽的 全平台。 15任何人均不应在矿堆和屋热堆上长时间停留

破碎机出现堵塞或破碎板松动时,应停止上料并切断链斗和破碎机电源,进行处理 每2h检查1次台车油缸和定位桩油缸,发现台车行程与指示器不符,应立即停机调整: 一采盐船移位时,应停止链斗、破碎机或绞刀等设备的运转,并提起主、副; 梭式输送机横移时,机上和机头伸出方向不应有人;输送机伸向运盐船船舱前,应发出警号; 一采盐船与运盐船的移动,应协调一致,并通过鸣笛等加强联系,避免撞船。 .6疏松盐层爆破应执行GB6722的有关规定。 .7采用铁路和道路运输卤盐,应执行5.4.1和5.4.2的有关规定。 .8采用管道输送卤盐应遵守7.6.1的有关规定。 9采用运盐船运输卤盐应遵守下列规定: 航道宽度不小于运盐船宽度的5倍; 航道水深不小于1.5m; 一航道中不应有漂浮物: 码头船坞应与运盐船的卸盐方式相适应; 港池应具有船舶调头、会船安全作业的最小水域; 一码头应具有良好的照明设施,并配备适当数量的探照灯,保证码头周围的湖面有足够的照度; 一运盐船应达到船舶技术状况分类的一类船标准; 一运盐船每年应按规定由有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验1次; 运盐船应配备足够数量的灭火器材及救生器具: 运盐船使用的电气设备应有良好的防水、防潮、耐腐蚀和绝缘性能; 运盐船不应超载运行;应以安全航速行驶; 相向行驶的运盐船,会船时的最小距离应不小于5m; 运盐船进入采区应减速行驶: 运盐船空载航行时应进行漏水检查,以免发生沉船事故 运盐船行至离港湾200m时,应加强望、减速行驶,并用声光信号与码头指挥人员取得联 系;未经指挥人员同意,不应进港; 一运盐船卸盐时,绞车和卸料输送机周围1m范围内不应有人; 运盐船卸盐完毕,方可提起盐门或收回输送机,不应带料提起盐门或收回输送机。 10采用带式输送机运输卤盐,应遵守5.4.3的规定。 11推土机作业时,应选择适宜的铲、推线路。清理作业现场时,应保证车辆无下陷、倾覆等危险 .12推土机清除高于机体并埋于地下的物体时,应有安全防护措施 13推土机作业时人员不应上下。夜间作业现场应有良好的照明。 14矿堆和尾盐堆应分层堆排,分层高度不大于30m,坡面角不超过60°,分层间应留有20m宽的 全平台。 15任何人均不应在矿堆和尾盐堆上长时间停留

5.1井架及其基础应符合下列规定: 各主要部件不应有裂纹和严重锈蚀、变形、弯曲; 螺栓、螺帽及弹簧垫圈应齐全; 一基础应满足施工安全要求,其平面误差应不大于3mm; 一底座四角高差应不大于3mm; 一绷绳应与地面呈45°。 5.2装、拆井架时,应有专人统一指挥。遇6级以上大风、暴雨、暴雪、大雾及夜间照明时,不应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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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D/T 3407-2018 集装箱式互联网数据中心安全技术要求.pdfGB164232020

7.5.3电气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供配电设施距井口不小于30m; 线路不应有裸线及漏电现象; 一供电线路应合理布置,生产用电与生活用电分开; 架空电力线与井架绷绳应至少相距3m,并不应在绷绳上空穿过; 架线高度应保证各种相关车辆安全通行; 一井架应采用电压不高于36V的低压防爆灯照明。 7.5.4指重表应符合下列规定: 单独装在专用仪表箱中; 一不与井架接触; 一与传感器处于同一水平; 指重表、灵敏表和自动记录仪的读数应一致,若有偏差应及时调整, 7.5.5绞车卷筒、转盘面水平误差应小于1.5mm;链轮中心偏差应小于2mm;皮带轮中心偏差应小于 3mm;井口、转盘、天车的中心偏差应不超过10mm。 7.5.6钻机游动系统钢丝绳安装应遵守下列规定: 安装前消除应力、防止大钩扭劲; 直径应与钻机型号相匹配; 任何情况下卷简上应有2圈以上钢丝绳; 死绳端应在死轮上缠绕2圈以上,并用专用绳卡酉定,两绳卡之间距离不小于钢丝绳直径的 6倍。 7.5.7中深井每作业2井次、深井每作业1井次,应对钻机提升系统进行至少1次探伤。 7.5.8 防碰天车、水龙带保险绳、吊钳尾绳、钢绳固定绳卡等,均应按规定装设,并经检查合格。 7.5.9采用柴油机作钻井动力时应安装消声器。 7.5.10钻井、修井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所带工具、棍类物件应装好绑牢; 处理卡钻时,不应使用吊钳进行倒扣;用转盘强行倒扣时,应把连接螺栓拧紧,再用绳索固定在 方钻杆上;吊卡不应挂在吊环上;应绑好耳环,插好大钩锁销; 防碰大车装置应定期检查,确保处于灵活状态;提钻时,操作人员应注意游动滑车上升情况,并 与井架工保持联系; 一检查设备时应停车; 一上提钻具之前,应对井架、绷绳及提升系统进行全面检查; 一强行转动钻具时,不应超过钻杆允许扭转圈数,并控制倒转速度,防止钻具扭断或倒开;倒扣 时,并口工具应绑牢,除司钻及指挥人员外,无关人员应撤离操作平台; 一有毒有害气体超标时,应配备相应的防护器具(防毒面具、排风扇等),并有专人监护: 一有易燃气体的作业场所严禁吸烟,动火作业应办理动火作业证; 一井口应安装防喷装置,并采取相应防喷措施。 5.11水溶开采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井口装置中的管汇应采用厚壁无缝钢管,不应采用直缝管或螺旋管; 一管道阀门的耐压等级应大于设计最大工作压力; 并口装置中的各组件安装完毕,应进行耐压试验,试验压力不低于设计最天工作压力的1.25倍: 试验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作业场听 止液体渗漏的设施,地面应防滑: 一在有毒有害气体聚集的井口、卤池、取样阀等地点作业时,应采取防毒措施,并有专人监护 1.5.12钻井水溶开采还应遵守7.6的规定。

7.6.1采输卤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采卤工艺管汇、输卤管道的耐压等级,应满足使用压力要求;安装完毕应进行耐压试验,试验压 力不低于设计最大工作压力的1.25倍;试验合格方可投人使用; 一输盐管路每隔100m~200m,应设一处理事故用的三通管; 一输卤管道应每年旋转一定角度; 一输卤管道支座基础应定期检查和维护; 一水泵加盘根或维修时,应断开电源; 一采卤工艺管汇应按输送介质的不同,涂以不同的颜色,并注明介质名称和输送方向; 一严格按工艺、设备操作规程操作; 一一应定时观测记录卤井、机电设备运行的电流、电压、电机温度、水压和流量、卤水浓度和温度等 参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生产调度报告;紧急情况应立即采取相应措施并汇报; 单井生产正、反循环和多井连通生产注、出水井的倒换等工艺技术的改变,应经矿山企业主要 负责人批准; 一一夜间操作井口装置、检修管道和阀门时不应单人作业,作业现场应有充足的照明; 一井口装置、泵、工艺管汇、输卤管线等采输卤设备、设施,应及时进行维护和检修。 7.6.2生产采区应与建构筑物、交通设施、水体等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钻井水溶开采的深度不应超 过设计安全开采深度。井组之间应按设计要求预留保安矿柱。 7.6.3井盐矿山应设立地表水和地下水水质监测系统,每半年至少对矿区范围的水质(主要是含盐量) 进行1次检测。 7.6.4对岩层破碎、采空区很高等易发生地表沉陷和位移的矿区,应进行地表沉陷和位移监测。在地 表可能或已有沉降、位移的区域,应设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编制相应的应急预案。 7.6.5废弃的地质勘探井和生产井,应做彻底封井处理。

./.1地下原地爆破浸出采矿应遵守下列规定: 布液系统应防止跑、冒、滴、漏,避免浸出液伤人; 一采场拉底空间形成后DB33/T 975-2021 蓄能自发光交通标识设置技术规范.pdf,应在底部铺设不小于0.5m厚的混凝土隔层,并向集液巷形成一定的坡 度,混凝土隔层上应铺一层防水防酸隔离层; 一井下浸出液收集后,应采用管道密闭输送; 一采场矿堆溶浸结束并滤干后,应及时进行清水洗堆和中和处理,直至流出液pH值达到7~8; 一浸出结束后应严密封堵通往采场的通道。 7.7.2地下原地浸出采矿作业应保持抽液量与注液量基本平衡。加强对监测井的观测,防止酸性溶液 参到溶浸区以外,污染地下水。出现污染时应停止溶浸作业,并做好后续的处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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